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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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大 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 医疗建筑 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从 20min 和 30min 修改为 60min 5 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 行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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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 上海 沈阳 四川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要求, 我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 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进行整合修订, 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 名称仍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并请于 8 月 20 日前通过公安网 数据传输 传至部局法规标准处 同时, 请将有关意见反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编制组 通讯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 ( 邮编 :300381),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联系人 : 王宗存, 电话 : 022-23387424, 电子邮箱 : 23383501@163.com 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0** 2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 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10 年 7 月 5 日 ) 201*- - 发布 201*-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2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 年 ** 月 **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 北京 1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厂房和仓库... 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 面积和平面布置... 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 4 甲 乙 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 ( 区 ) 和可燃材料堆场... 20 4.1 一般规定... 20 4.2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20 4.3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23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25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7 5 民用建筑... 29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9 5.2 总平面布局... 31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2 5.4 平面布置... 33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6 6 建筑构造... 42 6.1 防火墙... 42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 6.3 屋顶 闷顶和建筑缝隙... 44 6.4 楼梯间 楼梯 消防电梯等... 44 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6 6.6 天桥 栈桥和管沟... 47 7 消防救援设施... 48 7.1 消防车道... 48 7.2 消防救援场地... 49 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 49 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51 1

8.1 一般规定... 51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1 8.3 自动灭火系统... 52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4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6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 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1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5 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67 10.1 一般规定... 67 10.2 自然排烟... 67 10.3 机械防烟... 67 10.4 机械排烟... 69 11 采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1.1 一般规定... 71 11.2 采暖... 71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2 电气... 74 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4 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4 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75 13 木结构建筑... 77 14 城市交通隧道... 81 14.1 一般规定... 81 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 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 82 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 14.5 供电及其他... 83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84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85 附录 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6 附录 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92 附录 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94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95 引用标准名录... 96 2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1 2 Terminology... 2 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6 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6 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its components 8 3.3 Fire resistance class, number of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9 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 13 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 15 3.6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17 3.7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 18 3.8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 19 4 Class A, B, C liquid, gas tank (tank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 2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k farm)... 21 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between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 24 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ank farm)... 26 4.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 28 5 Civil Building... 29 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civil buildings... 29 5.2 General layout... 31 5.3 Storeys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3 5.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6 5.6 Safety evacuatio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 39 6 Building structure... 47 6.1 Fire wall... 47 6.2 Building component and conduit shaft... 47 6.3 Roof, blind ceiling and building gap... 49 6.4 Staircase, stair and door... 49 6.5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52 6.6 Crossover, trestle and pipe trench... 52 7 Fire rescue facilities... 53 7.1 Fire vehicle access... 53 7.2 Area for fire fighting... 54 7.3 Fire elevator and helicopter apron... 54 8 The places wher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is installed... 56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56 3

8.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 56 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57 8.4 Fire alarm system and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59 9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 62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9.2 Outdoor fire fighting water amount, water supply pipe and fire hydrant... 63 9.3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by indoor fire fighting and water supply piping, fire hydrant and reservoir... 67 9.4 Fire water pool and fire pump room... 71 10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74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74 10.2 Natural smoke exhaust... 74 10.3 Mechanical smoke control... 74 10.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 76 11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79 11.2 Heating... 79 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 12 Electric system... 82 12.1 Fire protecti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82 12.2 Power line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82 12.3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84 13 Timber buildings... 85 14 Ctiy traffic tunnel... 89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89 14.2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90 14.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91 14.4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91 14.5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 92 Appendix A Computing method for building height, storeys and evacuation distance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 95 Appendix B Computing method for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96 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 curve of test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standard determinat of 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97 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codes... 96 4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厂房 ; 2 仓库 ; 3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4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5 可燃材料堆场 ; 6 民用建筑 ; 7 城市交通隧道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 ( 仓库 ) 花炮厂房( 仓库 ) 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 石油化工企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 宜从其规定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 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 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高层民用建筑 high-rise civi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 2 层及 2 层以上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 ( 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下同 ) 2.0.2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 bui1ding 具有 2 种及 2 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后伤亡大 损失大 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 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 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其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6 高层厂房 ( 仓库 ) high-rise workshop building or warehouse 2 层及 2 层以上, 且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厂房 ( 仓库 ) 2.0.7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 7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 circulating and delivering building 集货物装卸 分拣 包装 储存 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者 2.0.10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0.11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除外 ) 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 电焊 气焊 ( 割 ) 等固定地点 2.0.13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 建筑构件 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稳定性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 用小时表示 2.0.14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2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 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20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2.0.21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 ( 采用闭杯法测定 ) 2.0.2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 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 可燃蒸气 气体的浓度, 按体积比计算 ) 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如原油 渣油 重油等 2.0.24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 (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 2.0.25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 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 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6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 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 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 2.0.27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 乙 丙 丁 戊类, 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甲的物质 ; 5. 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 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6.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乙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5. 助燃气体 ;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纤维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雾滴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 ; 丙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 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 丁 2. 利用气体 液体 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2 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油漆 4

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3 除第 1 2 款外,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 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 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 乙 丙 丁 戊类, 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气体的固体物质 ;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甲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5. 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6.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乙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5. 助燃气体 ;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 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 ; 丙 2. 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 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 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 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 二 三 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5

表 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防火墙 3.00 3.00 3.00 3.00 承重墙 3.00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2.00 1.00 2.00 1.00 1.50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非承重外墙 0.75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0.75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3.00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2.00 1.50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1.50 1.00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1.50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0 1.00 0.75 燃烧体 吊顶 ( 包括吊顶搁栅 )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 C 确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 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提高 1.00h: 1 甲 乙类厂房 ; 2 甲 乙 丙类仓库 3.2.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 ( 仓库 ) 的柱, 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降低 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其中能受到甲 乙 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 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 柱 屋顶承重构件 ;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 6

3 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的梁 柱 屋顶承重构件 3.2.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除甲 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 不应低于 0.50h: 2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 戊类地上厂房 ( 仓库 ),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 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B1 B2 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1997 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中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 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2.8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 ( 仓库 ) 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 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2.9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 当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不超过 4 层时, 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 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 ( 仓库 ),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 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2 )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 半地下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甲 一级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丙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丁 一 二级三级 不限 3 不限 4000 不限 2000 4000-1000 - 7

戊 注 :1 四级 1 1000 - - -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三级 3 5000 3000 - - 四级 1 1500 - - -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 于本表规定, 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 ;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 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 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隔墙隔开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 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 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 其层数不限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 备料及成组配方 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 辅料周转 成品暂存 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工艺条件许可时,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 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 当使用人员少于 10 人时, 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本表中 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面积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2 ) 储存物品仓库的类别耐火等级 3 4 项一级甲 1 2 5 6 项一 二级一 二级 1 3 4 项三级乙一 二级 2 5 6 项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 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防火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分区 1 180 60 1 750 250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5 2800 700 1500 500 1 900 300 8

丙 1 项 2 项 一 二级三级一 二级三级 5 1 不限 3 4000 1200 6000 2100 1000 400 1500 700 2800 4800 1200 700 1200 400 4000 1000 150 300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3000 不限 1500 4800 1200 500 丁 三级 3 3000 1000 1500 500 四级 1 2100 700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6000 1500 1000 戊 三级 3 3000 1000 2100 700 四级 1 2100 700 注 :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 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 电石仓库 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 尿素仓库 配煤仓库 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 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 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 2 ;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 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 2 6 一 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 50%(v/v) 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 3 层 8 本表中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当丁 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 仪表 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的独立甲 乙类单层厂房,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 明火的丁类厂房, 均应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 2, 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时, 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 甲 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 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 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 休息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隔墙和不低 9

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厂房内设置甲 乙类中间仓库时, 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设置丁 戊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其容积不应大于 5m 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 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 油浸变压器室 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 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 配电所,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 可一面贴邻建造,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 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 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等, 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 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 休息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 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 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丙类 2 项和丁 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 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可按本规范表 3.3.2( 不含注 ) 的规定增加至 4.0 倍 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3.3.17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3.19 甲 乙类厂房 ( 仓库 ) 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 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其屋顶应采用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0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 丙 丁 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11

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 丙 丁 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m)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 ( 仓库 ) 丙 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筑 名称 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裙房, 单层或多层高层 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丙类厂房丁 戊类厂房室外变 配电站 单层 多层 一 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单层 一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25 50 多层 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25 50 高层 一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25 50 单层 一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或多 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层 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25 20 高层 一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单层 一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或多 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层 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8 15 高层 一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变压 5, 10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器总 >10, 油量 50 25 25 25 25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t)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12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单层 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 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必须相邻建造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 丁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 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甲 乙类厂房 ( 仓库 ) 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 丁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7 当丙 丁 戊类厂房与丙 丁 戊类仓库相邻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2.2.1 条的规定, 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 表 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3.4.4 高层厂房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 煤和焦炭场除外 ) 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且不应小于 13m 3.4.5 当丙 丁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二级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 4m 3.4.6 厂房外附设置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可按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13

总储量不大于 15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 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其防火间距可为 6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不应超过 10000 m 2 ) 时, 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 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汽车加油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 ( 气 ) 机 储油 ( 气 ) 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建筑 铁路 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 的有关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和第 3.5.1 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2.2.1 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 (t) 名称甲类储存物品第 3 4 项甲类储存物品第 1 2 5 6 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一 二级耐火等级 15 20 12 15 厂房和乙 丙 丁 三级耐火等级 20 25 15 20 戊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 25 30 20 25 14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 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30 40 25 30 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第 3 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 第 1 2 5 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 不 应小于 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 戊类仓库 名称 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一 三一 二一 三四一 二一 三四一 二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民用建筑 二级 级 级 二级 级 级 级 二级 级 级 级 一 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单层或 三 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多层 四 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 层 一 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一 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裙房, 单 三 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层或多层 四 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高层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 :1 单层或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 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 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二级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 15

小于 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5.4 的规定 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m) 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名称粮食总储量 W(t) 40000< W> W 50 W> 一 三四 W 40000 W 50000 50000 000 50000 二级级级 粮食立 筒仓 500<W 10000 10 15 20 15 10000<W 40000 20 25 20 25 15 20 25 40000<W 50000 20 20 25 30 W>50000 25 25 30 - 粮食浅 圆仓 注 :1 W 50000 20 20 25 20 25 20 25 - W>50000 25 25 30 - 当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 接收塔 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 组内各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0000t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 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 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 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 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 2 3 A 10CV ( 式 3.6.3) 式中 A- 泄压面积 (m 2 ); V- 厂房的容积 (m 3 ); C- 厂房容积为 1000m 3 时的泄压比, 可按表 3.6.3 选取 (m 2 /m 3 ) 表 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 (m 2 /m 3 )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 值氨以及粮食 纸 皮革 铅 铬 铜等 K 尘 <10MPa m s -1 的粉尘 0.030 木屑 炭屑 煤粉 锑 锡等 10MPa m s -1 K 尘 30MPa m s -1 的粉尘 0.055 丙酮 汽油 甲醇 液化石油气 甲烷 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 0.110 铝 镁 锆等 K 尘 >30MPa m s -1 的粉尘乙烯 0.160 乙炔 0.200 氢 0.250 16

注 :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 窗等, 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 60kg/m 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 避免死角, 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 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 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 光滑, 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 必须设置时, 其盖板应严密, 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及粉尘 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生产部位, 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 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 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实体墙,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 乙 丙类液体厂房的管 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 沟相通, 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 乙 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 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 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3.6.3 条的规定执行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设置泄压设施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 1 甲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 ; 2 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 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 ; 3 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 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 ; 4 丁 戊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 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 17

5 地下 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经常停留人 数不超过 15 人 3.7.3 地下 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并采用防 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 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3.7.4 的规定 表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 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甲 一 二级 30 25 - - 乙 一 二级 75 50 30 - 丙 一 二级 80 60 40 30 三级 60 40 - -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50 45 丁 三 级 60 50 - - 四 级 50 - - -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75 60 戊 三 级 100 75 - - 四 级 60 - -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 走道 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 按表 3.7.5 的规定经计 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m, 门 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 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下层 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表 3.7.5 厂房疏散楼梯 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 (m/ 百人 ) 厂房层数 一 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 0.6 0.8 1.0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 小于 1.2m 3.7.6 高层厂房和甲 乙 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 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计, 应符合本规范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 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 2 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 当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 2 时, 可设置 1 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8

3.8.3 地下 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2 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 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 冷库 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 和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 1000m 2, 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 2 人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 筒仓的室外金属梯, 当符合本规范第 6.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 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 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19

4 甲 乙 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 ( 区 ) 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等, 应设置在城市 ( 区域 ) 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并宜设置在城市 ( 区域 )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宜布置在地势平坦 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 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实体防护墙 4.1.4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应与装卸区 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2.2.1 条的规定 4.2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4.2.1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m)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m 3 ) 一 二级高层民裙房, 其他 三级 四级 室外变 配电站 用建筑 建筑 1 V<50 40 12 15 20 30 甲 乙类 50 V<200 50 15 20 25 35 液体 200 V<1000 60 20 25 30 40 1000 V<5000 70 25 30 40 50 5 V<250 40 12 15 20 24 丙类液 250 V<1000 50 15 20 25 28 体 1000 V<5000 60 20 25 30 32 5000 V<25000 70 25 30 40 40 注 :1 当甲 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其总储量可按 1m 3 甲 乙类液体相当于 5m 3 丙 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且甲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 丙类 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裙房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 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20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 乙 丙类液体卧式罐, 当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 3, 总容积不大于 200m 3 时, 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 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 A 以上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类 别 或设置充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甲 乙类单罐 V 1000 0.75D 液体容量 V>1000 0.6D 0.5D 0.4D 0.4D 丙类液体 V(m 3 )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卧式储罐不小于 0.8m 注 :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 (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 甲 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同时设置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 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 当储罐容量大于 1000m 3 时, 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当储罐 容量不大于 1000m 3 时, 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4.2.3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 ; 表 4.2.3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 称 单罐最大储量 (m 3 ) 一组罐最大储量 (m 3 ) 甲 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 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 并应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 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 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 21

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 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且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 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 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3 且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 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 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 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 且其高度应为 1.0m~2.2m, 并应在防火堤 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装置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 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 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 隔离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 ( 区 ), 当 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 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 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表 4.2.7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 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 汽车装卸鹤管 甲 乙类液体 储罐 拱顶罐 15 20 浮顶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 :1 总储量不大于 1000m 3 的甲 乙类液体储罐, 总储量不大于 5000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 其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泵房 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2.8 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 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 表 4.2.8 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 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 (m) 名 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 二级三级四级 厂内 铁路线 甲 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2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注 :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 名 称 表 4.2.9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泵房 8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甲 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次要 22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 ( 区 )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 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 表 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 3 ) 名 称 V<1000 1000 V< 10000 10000 V< 50000 50000 V< 100000 100000 V< 3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 配电站 20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25 30 35 40 45 裙房,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35 一 二级 12 15 20 25 30 其他耐火 三 级 15 20 25 30 35 建筑 等级 四 级 20 25 30 35 40 注 :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 (m 3 ) 和设计储存压力 ( 绝对压力,10 5 Pa) 的乘积计算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 应按表 4.3.1 的规定增加 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 可按表 4.3.1 的规定确定 ;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 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 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 4 容积不大于 20m 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直径的 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 3 时, 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与 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 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3

相邻较大罐直径, 且不应小于 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 表 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m) 名 称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 3 ) V 1000 1000<V 50000 V>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 配电站 其他 建筑 24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耐火 等级 一 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 :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 (m 3 ) 和设计储存压力 ( 绝对压力,10 5 Pa) 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 5 容积不大于 50m 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3.3 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 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 3m 总容积不大于 6m 3 的液氧储罐 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 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4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 3m 3 的隔间 注 :1m 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 3 气态氧 4.3.5 液氧储罐周围 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4.3.6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6 的规定 名 表 4.3.6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25 20 15 10 5 4.3.7 液氢 液氨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 4.4.1 条相应储量液化石 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 25% 确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8 的规 次要

定, 与表 4.3.8 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表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总容积 V(m 3 ) V 10 10< V 30 30< V 50 50< V 200 200< V 500 500< V 1000 1000< V 2000 集中放散 装置的天 单罐容量 V(m 3 ) V 10 V 30 V 50 V 200 V 500 V 1000 V 2000 然气放散 总管 居住区 村镇和学校 影剧院 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 ( 最外 30 35 45 50 70 90 110 45 侧建筑物外墙 ) 工业企业 ( 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 22 25 27 30 35 40 50 2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 配电站 30 35 45 50 55 60 70 30 民用建筑, 甲 乙类液体储罐 甲 乙类仓库, 甲 乙类厂房 稻草 麦秸 芦苇 打包废纸 27 32 40 45 50 55 65 25 等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丙 丁类厂房 丙 丁类仓库 25 27 32 35 40 45 55 20 公路 ( 路 高速 Ⅰ Ⅱ 级 城市快速 20 25 15 边 ) 其他 15 20 10 架空电力线 ( 中心线 )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但 35kV 以上架空电 力线不应小于 40m 2.0 倍 杆高 架空通信线 Ⅰ Ⅱ 级 1.5 倍杆高 30 40 1.5 倍杆高 ( 中心线 ) 其他 1.5 倍杆高 铁路 ( 中心线 ) 国家线 40 50 60 70 80 40 企业专用线 30 30 35 30 注 : 居住区 村镇系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 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 与表 4.3.8 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25

表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 ( 区 ) 与 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总容积 V(m 3 ) 30< V 50 50< V 200 200< V 500 500< V 1000 1000< V 2500 2500< V 5000 V>5000 单罐容量 V(m 3 ) V 20 V 50 V 100 V 200 V 400 V 1000 V>1000 居住区 村镇和学校 影剧院 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 ( 最外侧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建筑物外墙 ) 工业企业 ( 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 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民用建筑, 甲 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 甲乙类厂房 稻草 麦秸 芦苇 打包废纸等 40 45 50 55 65 75 100 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 丙丁类仓库 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 木材等材料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 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公路 ( 路边 ) 高速 Ⅰ Ⅱ 级 20 25 30 Ⅲ Ⅳ 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 ( 中心线 ) 应符合本规范第 12.2.1 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 Ⅰ Ⅱ 级 30 40 ( 中心线 ) Ⅲ Ⅳ 级 1.5 倍杆高 铁路 ( 中心线 )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 25 30 35 40 线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 3, 总容积不大于 400m 3 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3 居住区 村镇系指 1000 人或 300 户以上者, 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 3 时, 应分组布置,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 26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 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混气站的储罐, 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 10m 3 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混气站的储罐, 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 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露天设置时, 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6 的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 1m 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表 4.4.6 Ⅰ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Ⅰ 级 Ⅱ 级瓶库的总存瓶容积 V(m 3 ) 6<V 10 10<V 20 1<V 3 3<V 6 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12 15 民用建筑 10 15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注 :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7 Ⅰ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的实体围墙, 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的实体围墙, 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m 的围墙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5.1 的规定 表 4.5.1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m) 名称粮食席穴囤 W(t) 粮食土圆仓 W(t) 棉 麻 毛 化纤 百货 W(t)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 10 W<5000 15 20 25 5000 W<20000 20 25 30 500 W<10000 10 15 20 10000 W<20000 15 20 25 10 W<500 10 15 20 500 W<1000 15 20 25 27

稻草 麦秸 芦苇 打包废纸等 W(t) 木材等 V(m 3 ) 煤和焦炭 W(t) 1000 W<5000 20 25 30 10 W<5000 15 20 25 5000 W<10000 20 25 30 W 10000 25 30 40 50 V<1000 10 15 20 1000 V<10000 15 20 25 V 10000 20 25 30 100 W<5000 6 8 10 W 5000 8 10 12 注 : 露天 半露天稻草 麦秸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 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且不应小于 25m; 与室外变 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 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5000m 3 或一个稻草 麦秸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0000t 时, 宜分设堆场 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2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4.2.1 和表 4.5.1 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5.3 的规定 表 4.5.3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厂内铁路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稻草 麦秸 芦苇 打 30 20 15 10 5 包废纸等材料堆场注 : 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28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 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 5.1.1 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名称一类二类用建筑 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60m 的住宅 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60m 的住宅 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 宿舍等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l. 医院 重要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2 的商店 展览 电信 邮政 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3. 广播电视 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 4. 藏书超过 l00 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 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 : 未列入的建筑, 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 二 三 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表 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防火墙 3.00 3.00 3.00 3.00 承重墙 3.00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墙 非承重外墙 1.00 1.00 0.50 燃烧体 楼梯间 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难燃烧体 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 2.00 2.00 1.50 0.50 墙和分户墙 29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1.00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0.75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3.00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2.00 1.50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1.50 1.00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1.50 1.00 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0 1.00 0.50 燃烧体 吊顶 ( 包括吊顶搁栅 )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以木柱承 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 C 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5.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 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 对于其他情况, 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l00m 2 时, 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 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 疗养院 中小学校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 的难燃烧体 二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 走道的吊顶应采用 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0

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 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 应根据城市规划, 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厂房 ( 库房 ), 甲 乙 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 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 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类别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 二级 13 9 11 14 一 二级 9 6 7 9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 : 相邻两座建筑物, 当相邻外墙为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 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25% 5.2.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 且符合本规范第 6.1.1 条的规定 5.2.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4.0m: 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顶不设置天窗 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 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2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5.2.5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 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 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 配电站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 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5.2.6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 数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 2 时, 可成组布置, 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 组与组或组与 31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 5.2.7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 局部设置时, 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表 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 等级 建筑高度或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允许 建筑面积 (m 2 ) 备 注 高层一 民用符合表 5.1.1 的规定 1500 1. 体育馆 剧院的观众厅, 二级建筑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 1. 单层公共建筑的建适当放宽 ; 筑高度不限 ; 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一 2. 住宅建筑的建筑高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裙房, 单层 2500 二级度不大于 27m; 施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或多层民用 3. 其他民用建筑的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 2 建筑筑高度不大于 24m 三级 5 层 1200 四级 2 层 600 地下 半地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一级不宜超过 3 层 500 下建筑 ( 室 ) 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 2 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 应划分防火分区 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 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0h 必须设置的门或窗, 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5.3.4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 5.3.5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 展览厅, 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 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 但不应大于 10000m 2 5.3.6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 展览厅等,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 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 2, 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 2 5.3.7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 3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2000m 2 ; 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 2 时,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 ; 2) 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 3) 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5 条的规定 ; 4) 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3.8 当餐饮 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 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长度不宜大于 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 12m 时, 耐火极限可不限, 但应采用不燃材料 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分隔 ;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 6.0m, 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 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0%; 步行街内每隔 50m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长度超过 150m 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 24m 时, 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 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 150m 时, 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 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 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 5.4.2 经营 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物品的商店 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 5.4.4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内 ; 单独建造时, 不应超过 3 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和医院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内 ; 单独建造时, 不应超过 2 层 33

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 学校 电影院 剧院 礼堂 食堂 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单独建造时, 不应超过 2 层 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 食堂 菜市场 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4.5 歌舞厅 录像厅 夜总会 放映厅 卡拉 OK 厅 ( 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 游艺厅 ( 含电子游艺厅 ) 桑拿浴室( 不包括洗浴部分 )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 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 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 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2 一个厅 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厅 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 会议厅 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 三层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一个厅 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 2 ;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 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 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 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5.4.8 燃油或燃气锅炉 油浸电力变压器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 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 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 ; 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但常 ( 负 ) 压燃油 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 ( 负 ) 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m 时, 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 ( 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 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内 ; 2 锅炉房 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 3 锅炉房 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34

不低于 1.50h 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 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5 变压器室之间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隔开 ; 6 油浸电力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 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 A, 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 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9 应设置与锅炉 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 燃油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 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 二层,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8h 的需要量,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 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 15m 3, 当直埋于建筑附近, 且面向油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 1m 3, 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 15m 3 时, 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关规定 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 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 lm 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 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 2 总储量大于 lm 3 而不大于 3m 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4.6 条的有关规定 ; 3 在总进气管道 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35

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 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公共建筑 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 规模 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 难设施 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的位置 数量 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 求 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5m 5.5.3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 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 1 除托儿所 幼儿园外,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 2 除医院 疗养院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 场所等外, 符合表 5.5.3 规定的 2 3 层公共建筑 ; 表 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 2 ) 人 数 一 二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5.4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 当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 不超过 2 层 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时, 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 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 屋面的安全出口, 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5.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6 公共建筑中的客 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 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 展览厅 多功 能厅等场所内 5.5.7 一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8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1 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 旅馆 ;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建筑 ; 3 超过 2 层的商店 图书馆 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 4 裙房 ; 5 超过 5 层的其他建筑 5.5.9 超过 2 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的疏 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其他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6

5.5.10 塔式公共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 可采用剪刀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实体墙分隔 ; 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5.5.11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该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可设置 1 个 : 1 房间位于 2 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 2,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 2 除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医院 疗养院外,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 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的房间 5.5.12 剧院 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 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 ; 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 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5.5.13 体育馆的观众厅, 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 人 ~700 人 5.5.14 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 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 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 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2 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 2) 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时,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1 个 ; 3)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5.19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 70%; 3 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m 2 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 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其中, 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 6 地下 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定 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 5.5.15 的规定 ; 表 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m) 3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名 称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 幼儿园 25 20 15 20 15 12 单层或多层医院 疗养院 35 30 25 20 15 12 高层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疗养院 其他部分 30 15 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 35 30 22 20 高层旅馆 展览建筑 教学建筑 30 15 单层或多其他建筑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注 :1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 展览厅 多功能厅 餐厅 营业厅和阅览室等, 当该场所 直通安全出口时, 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 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 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45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 1 的规定增加 25%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表 5.5.15 的规定减少 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应按表 5.5.15 的规定减少 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 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 不应大于表 5.5.15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5.16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 5.5.15 条 第 5.5.20 条确有困难时, 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5.20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 70% 5.5.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的门 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5.5.17 的规定 表 5.5.1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 (m) 走道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38

医院 1.30 1.30 1.40 1.50 其他建筑 1.20 1.20 1.30 1.40 5.5.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 且紧 靠门口内外各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 电影院 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 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5.5.19 剧院 电影院 礼堂 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 疏散门 安全 出口的各自总宽度, 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m 的净宽度计算, 且不应小于 1.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 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 ;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 剧院 电影院 礼堂等, 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 ; 体育馆, 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 ;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 于 0.9m 时, 可增加 1.0 倍, 但不得超过 50 个 ; 仅一侧有纵走道时, 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 2 剧院 电影院 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 外门 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表 5.5.19-1 的规定计算确定 ;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 外门 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表 5.5.19-2 的 规定计算确定 ;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 5.5.19-1 剧院 电影院 礼堂等场所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观众厅座位数 ( 座 ) 2500 1200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平坡地面 0.65 0.85 门和走道疏散部位阶梯地面 0.75 1.00 楼 梯 0.75 1.00 表 5.5.19-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 ( 座 )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疏散部 位 门和 走道 平坡地面 0.43 0.37 0.32 阶梯地面 0.50 0.43 0.37 楼梯 0.50 0.43 0.37 注 : 表 5.5.19-2 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5.20 学校 商店 办公楼 候车 ( 船 ) 室 民航候机厅 展览厅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 1 每层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5.5.20-1 的规定 ;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 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 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 39

表 5.5.20-1 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 (m) 建筑层数 耐火等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 地上一 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0.75 1.00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0 1.25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0 - - 2 当人员密集的厅 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其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m 计 算确定 ;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 不供楼上人员 疏散的外门, 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 4 录像厅 放映厅的疏散人数, 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 1.0 人 /m 2 计算确定 ; 其他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 /m 2 计算确定 ;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 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70% 商店营业厅内 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可按表 5.5.20-2 确定 表 5.5.20-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 人 /m 2 )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地上第四层及地上第三层第一 二层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5.5.21 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 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 当必须设置时, 应 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窗口 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2 建筑高度超过 l00m 的公共建筑, 应设置避难层 ( 间 ) 避难层( 间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 45m;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 45m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 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使人员均必须经避 难层方能上下 ; 3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 并宜按 5.0 人 /m 2 计算 ;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 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 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 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 8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l.0h, 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 檐 Ⅱ 居住建筑 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 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 40

口 5.5.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 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m 2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5m;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60m, 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m 2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0m; 3 建筑高度大于 60m 的多单元建筑, 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60m 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 屋顶可以不连通 ),60m 及其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有防火墙, 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间墙宽度 窗槛墙高度均大于 1.2m 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实体墙 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5.5.15 条有关 其他建筑 的规定 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 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 ; 2 跃层式住宅, 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 3 跃廊式住宅, 应从户门算起, 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 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 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安全出口的门 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 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5.5.29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居住建筑, 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 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 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30 建筑高度大于 21m 不大于 32m 的居住建筑, 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 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 可采用剪刀楼梯,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分隔 ; 3 其前室可合用, 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 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2.0m 2,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居住建筑, 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5.5.33 当居住建筑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 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 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41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 梁等承重结构上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 楼板底面基层 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 高层厂房 ( 仓库 )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 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m 以上 其他情况时, 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 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 4m, 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 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 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 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 2m 的,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时, 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 该距离可不限 6.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 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 该距离可不限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 应设置固定不可开启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 乙 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当必须穿过时,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 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 梁 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 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 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 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 墙上必须开设的门洞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6.2.3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 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 隔墙上的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