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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 年 月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 北京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 自 2012 年 * 月 *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 年 月 日 2

4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 第一批 ) 的通知 ( 建标 [2007]125 号文 ) 和 关于调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项目计划的函 ( 建标 [2009]94 号 ),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005 年版 ) 的基础上, 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 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 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 生产 建设 消防监督 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 : 总则, 术语和符号, 厂房和仓库, 甲 乙 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 ( 区 ) 和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建筑构造,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设施设置, 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木结构建筑, 城市交通隧道等 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005 年版 ) 相比, 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 1. 合并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 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 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 ; 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 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 调整 补充了建材 家具 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 7. 补充了地下仓库 物流配送建筑 大型可燃气体储罐 ( 区 ) 液氨储罐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 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 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 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涉及面广, 希望各单位结合工 3

5 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 建议和问题, 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 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 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 主编单位 :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 : 杜兰萍马恒倪照鹏卢国建沈纹王宗存黄德祥邱培芳张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主要审查人 : 方汝清张耀泽赵鲤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胡小媛朱志远龙卫国黄小坤 4

6 目 次 1 总则 术语 符号 术语 2.2 符号 厂房和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 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疏散 甲 乙 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 ( 区 ) 和可燃材料堆场 一般规定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 防火分区和层数 平面布置 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构造 防火墙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屋顶 闷顶和建筑缝隙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防火门 窗和防火卷帘 天桥 栈桥和管沟

7 6.7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和入口 消防电梯 直升机停机坪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般规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木结构建筑 城市交通隧道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通风和排烟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供电及其他...92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94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95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96 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6 本规范用词说明...97 引用标准名录

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Terms and symbols Terms Symbols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s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s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 Class A, B, C liquid, gas tank (tank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 General requirement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k farm)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ank farm)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 Civil Building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General layout Stories and fire compartment Plane arrangement Safe evacuation and refuge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re wall Building elements and conduit shafts Roof, blind ceiling and building deformation gap Staircase, stair etc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Overpass, trestle and pipe trench

9 6.7 Insulation of exterior wall and roof covering Fire vehicle access,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facilities Fire vehicle access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Fire elevator Helicopter apron Occupancies where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equipment shall be installed General requirement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ire alarm system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General requirement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Electric system Fire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Power line and electric equipment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Timber buildings Ctiy road tunnel General requirement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Fire alarm system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 Appendix A Calculation method of building height and stories...94 Appendix B Calculation method of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96 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rise curve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permance criteria of load-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96 _Toc 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97 Referenced standards and codes

10 1 总则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厂房 ; 2 仓库 ; 3 民用建筑 ; 4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5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6 可燃材料堆场 ;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 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 宜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 炸药及其制品厂房 ( 仓库 ) 花炮厂房( 仓库 ) 的建筑防火设计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 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 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11 2 术语 符号 2.1 术语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的商店 邮政所 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者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除外 )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 电焊 气焊 ( 割 ) 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 建筑构件 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至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所用时间, 用小时表示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实心墙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心墙 避难层 ( 间 ) refuge floor(room) 2

12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 房间 )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 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 开敞式阳台或凹廊 ( 统称前室 ) 等设施, 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 ( 采用闭杯法测定 )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 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 可燃蒸气 气体的浓度, 按体积比计算 )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如原油 渣油 重油等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 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 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烟分区 smok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 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 符号 A 泄压面积 C 泄压比 3

13 D 储罐的直径 DN 管道的公称直径 H 建筑高度 L 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 人数 n 座位数 K 爆炸特征指数 V 建筑物 堆场的体积, 储罐 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 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 席穴囤 土圆仓的储量 4

14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 乙 丙 丁 戊类, 并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乙 丙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 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纤维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雾滴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 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 生 花或火焰的生产 丁 产 2. 利用气体 液体 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 特 种生产 征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厂房或防火分 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 5

15 生易燃 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 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2 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 乙 丙 丁 戊类, 并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 28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小于 10% 气体的固体物质 甲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乙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 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丙 2. 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 仓库或防火 6

16 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丁 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的仓库, 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 二 三 四级, 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表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防火墙承重墙墙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 ( 包括吊顶搁栅 )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难燃性难燃性 可燃性 7

17 注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 仪表 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层厂房, 甲 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的独立甲 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 多层丙类厂房, 多层丁 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 明火的丁类厂房, 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 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 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油浸变压器室 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等标准的规定 高架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 单 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 戊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下列建筑内的防火墙, 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的规定增加 1.00h: 1 甲 乙类厂房 ; 2 甲 乙 丙类仓库 一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 ( 仓库 ) 的柱, 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 ( 仓库 ) 的屋顶承重构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的梁 柱 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其中能受到甲 乙 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 2 单 多层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除甲 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不应低于 0.50h 8

18 对于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丁 戊类地上厂房 ( 仓库 ) 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 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 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2 级 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 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内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的楼板, 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 仓库 )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 当为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时, 其屋面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屋面板, 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2 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 ( 仓库 ),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 面积和平面布置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 厂房的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2 ) 灾危险性 耐火等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 包括 类别 级 厂房 厂房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室 ) 甲 一级二级 宜采用单层 不应采用不应采用 乙 一级二级 不限 一级 不限 不限 丙 二级 不限 三级 丁一 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19 三级 四级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戊 三级 四级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 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多层纺织厂房,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 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 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需要开设门 窗 洞口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 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 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 其层数不限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 备料及成组配方 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 辅料周转 成品暂存 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工艺条件许可时,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 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 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 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或不适用, 下同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 10

20 表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2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 ( 包括地下 或半地下室 )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防火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分区 甲 3 4 项 项 一级一 二级 乙 项 项 一 二级三级一 二级三级 丙 1 项 2 项 一 二级三级一 二级三级 5 1 不限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3000 不限 丁 三级 四级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戊 三级 四级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甲 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 窗 洞口 ;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 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 电石仓库 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 尿素仓库 配煤仓库 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 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 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 2 ;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1

21 3000m 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 2 6 一 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当丁 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甲 乙类生产场所 ( 仓库 )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 必须贴邻本厂房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 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甲 乙类中间仓库时, 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丁 戊类仓库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其容量不应大于 5m 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 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或贴邻, 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 配电站, 当采用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 可一面贴邻,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 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2

2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 乙类仓库内, 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 休息室设置在丙 丁类仓库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物流建筑应按分拣等作业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储存区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应按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丙类 2 项 ( 除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 棉 麻 丝 毛及其他纺织品 泡沫塑料等仓库外 ) 和丁 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可按本规范表 3.3.2( 不含注 ) 的规定增加 3.0 倍 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甲 乙类厂房 ( 仓库 ) 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 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厂房之间及与乙 丙 丁 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13

23 名 称 表 厂房之间及与乙 丙 丁 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m)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 ( 仓库 ) 丙 丁 戊类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筑单 多层单 多层高层单 多层高层裙房, 单 多层高层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 单 多层一 二级 一 二级 单 多层 三 级 高层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丙类 厂房 单 多层 三级 四级 高层一 二级 丁 戊 类 厂房 一 二级 单 多层三级 四级 高层一 二级 室外 变压器 5, 变 配 电站 总油量 (t) >10, >

24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宜小于 30m 单 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 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必须相邻布置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 丁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墙体,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的门 窗 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 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甲 乙类厂房( 仓库 ) 不应与本规范第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 丁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 丁 戊类厂房与丙 丁 戊类仓库相邻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其间距可不受表 规定的限制 表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 高层厂房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 除煤和焦炭场外 ) 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 且不应小于 13m 丙 丁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二级时, 丙 丁 戊类厂房 15

25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 4m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可按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 15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其防火间距可为 6m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不应大于 m 2 ) 时, 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确定 一级汽车加油站 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汽车加油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汽车加油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 ( 气 ) 机 储油 ( 气 ) 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建筑 铁路 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的规定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 A 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6

26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 可不受表 规定的限制 表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甲类仓库 ( 储量,t)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 3 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类仓库 厂房和乙 丙 丁 戊类 仓库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不小于 10MV A 的室外变 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 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第 3 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 第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 不应小于 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17

27 表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m) 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 戊类仓库 乙 丙 丁 戊类仓库民用建筑 名 称 单 多层 高层 单 多层 高层 单 多层 高层 一 三 一 一 三 四 一 二 一 三 四 一 二 二级 级 二级 二级 级 级 级 二级 级 级 级 一 二级 单 多三级 层四级 高层一 二级 裙房, 一 二级 单 多 三 级 层 四 级 高层 一类 二类 注 :1 单 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 防火间距可以减小, 但丙类, 不应小于 6m; 丁 戊类, 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丁 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二级时, 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 4m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 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18

28 表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 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m) 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其他建筑 名称 粮食总储量 W(t) W < W W> W W> 一 二级 三 级 四级 粮食立 筒仓 500<W <W <W W> 粮食浅 圆仓 W W>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 接收塔 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 组 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0000t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 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 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 窗等, 应采用安全玻 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部位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 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 宜将建筑划分为 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 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 2 3 A = 10CV ( 式 3.6.4) 式中 :A- 泄压面积 (m 2 ); V- 厂房的容积 (m 3 ); C- 泄压比, 可按表 选取 (m 2 /m 3 ) 19

29 表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 (m 2 /m 3 )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 值 氨, 粮食 纸 皮革 铅 铬 铜等 K 尘 <10MPa m s -1 的粉尘 木屑 炭屑 煤粉 锑 锡等 10MPa m s -1 K 尘 30MPa m s -1 的粉尘 丙酮 汽油 甲醇 液化石油气 甲烷 喷漆间或干燥室, 苯酚树脂 铝 镁 锆等 K 尘 >30MPa m s 的粉尘 乙烯 乙炔 氢 注 :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建筑横截面 积之比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 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 无死角, 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 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 纤维的厂房, 其内表面应平整 光滑, 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 必须设置时, 其盖板应严密, 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可 燃蒸气和粉尘 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 密封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生产部位, 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 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 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 应设置门斗等防 护措施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使用和生产甲 乙 丙类液体厂房, 其管 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 沟相通, 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甲 乙 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0

30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 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设置泄压设施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 1 甲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 2 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 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 3 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 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 4 丁 戊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 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 表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m) 生产的火灾多层厂高层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 包括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危险性类别房房地下或半地下室 ) 甲一 二级 乙一 二级 一 二级 丙三级 一 二级不限不限 丁三级 四级 50 戊一 二级不限不限

31 三级 四级 厂房内疏散楼梯 走道 门的各自总净宽度,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 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 厂房内疏散楼梯 走道和门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m/ 百人 ) 厂房层数 ( 层 )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 (m/ 百人 )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高层厂房和甲 乙 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 2 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 2 时, 可设置 1 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2 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冷库 粮食筒仓 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GB 和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等标准的规定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 1000m 2, 且作业人数不超过 2 人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22

32 3.8.6 仓库 筒仓的室外金属梯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时, 可作为疏散楼梯, 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除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 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 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23

33 4 甲 乙 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 ( 区 ) 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等, 应布置在城市 ( 区域 ) 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并宜布置在城市 ( 区域 )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宜布置在地势平坦 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桶装 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实心防护墙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应与装卸区 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4.2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 区 ),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m) 建筑物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 容量 V(m 3 ) 一 二级高层民裙房, 三级 四级 室外变 配电站 用建筑 其他建筑 甲 乙类液体储罐 ( 区 ) 1 V<50 50 V< V< V< V< 丙类液体 250 V< 储罐 ( 区 ) 1000 V< V<

34 注 :1 当甲 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其总容量可按 1m 3 甲 乙类液体相当于 5m 3 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且甲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裙房 单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 乙 丙类液体卧式罐,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 3, 总容量不大于 200m 3 时,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 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 A 的室外变 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m) 类 别 固定顶储罐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浮顶储罐或设置 充氮保护设备的 储罐 卧式 储罐 甲 乙类单罐 V D 0.5D 0.4D 0.4D 液体储罐容量 V V> D 丙类液体储罐 (m 3 ) 不限 0.4D 不限不限 0.8m 注 :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 (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 甲 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 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 3 时, 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3 时, 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25

35 4.2.3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 ;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单罐最大容量 (m 3 ) 一组罐最大容量 (m 甲 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 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 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确定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区, 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 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3 且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 且其高度应为 1.0m~2.2m, 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 半地下式储罐, 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 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 隔离装置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 ( 区 ), 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 可不设置防火堤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 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3 ) 26

36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 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甲 乙类液体 拱顶罐 储罐 浮顶罐 丙类液体储罐 注 :1 总容量不大于 1000m 3 的甲 乙类液体储罐, 总容量不大于 5000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泵房 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 厂内铁路线 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的规定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 厂内铁路线 泵房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建筑物厂内一 二级三级四级铁路线 甲 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泵房 8 注 :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厂外铁路线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中心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甲 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石油库的储罐 ( 区 )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 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4.3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 27

37 表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 总容积 V,m 3 ) 名 称 V< V< V< V< V < 甲类仓库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 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 单 多层民用建筑 一 二级 其他建筑 三级 四级 注 :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 (m 3 ) 和设计储存压力 ( 绝对压力,10 5 Pa) 的乘积计算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 应按表 的规定增加 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 可按表 的规定确定 ;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 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 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 4 容积不大于 20m 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m 3 时, 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且不应小于 20m 28

38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 表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m) 名 称 湿式氧气储罐 ( 总容积 V,m 3 ) V <V V>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仓库, 室外变 配电站 民用建筑 一 二级 其他建筑 三级 四级 注 :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 (m 3 ) 和设计储存压力 ( 绝对压力,10 5 Pa) 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 5 容积不大于 50m 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 :1m 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 3 气态氧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 3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m 3, 总容积不宜大于 20m 3 ;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 0.75 倍 ; 3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 的规定 液氧储罐周围 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29

39 表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厂外铁路厂内铁路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线中心线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 液氢 液氨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 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 25% 确定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与表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表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 (m) 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罐区 ( 总容积 V,m 3 ) 名 称 10<V 30<V 50<V 200<V 500<V 1000<V V 单罐容积 V( m 3 ) V 10 V 30 V 50 V 200 V 500 V 1000 V 2000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居住区 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 ( 最 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 工业企业 ( 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 配电站 其他民用建筑, 甲 乙类液体储 罐, 甲 乙类仓库, 甲 乙类厂 房, 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 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丙 丁类厂房, 丙 丁类仓库 公路 ( 路边 ) 高速,Ⅰ Ⅱ 级, 城市快速 其他 架空电力线 ( 中心线 )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但 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 应小于 40m 2.0 倍 杆高 30

40 架空通信线 ( 中心线 ) Ⅰ Ⅱ 级 1.5 倍杆高 其他 1.5 倍杆高 1.5 倍 杆高 铁路 ( 中心线 )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注 : 居住区 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 ; 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 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区 ) 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与表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表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 (m)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 ( 总容积 V,m 3 ) 名 称 30< V 50 50<V <V <V <V < V 5000 V> 5000 V 单罐容积 V( m 3 ) 20 V 50 V 100 V 200 V 400 V 1000 V> 1000 居住区 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 ( 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 工业企业 ( 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 配电站 其他民用建筑, 甲 乙类液体储 罐, 甲 乙类仓库, 甲 乙类厂房, 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丙 丁类厂房, 丙 丁类仓库 助燃气体储罐, 木材等材料堆场 其他一 二级

41 建筑 公路 ( 路边 ) 三级 四级 高速,Ⅰ Ⅱ 级 Ⅲ Ⅳ 级 架空电力线 ( 中心线 ) 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 Ⅰ Ⅱ 级 ( 中心线 ) Ⅲ Ⅳ 级 1.5 倍杆高 铁路 ( 中心线 )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 3, 总容积不大于 400m 3 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0% 3 居住区 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 ; 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 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 3 时, 应分组布置,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至 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 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 10m 3 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混气站的储罐, 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 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 当露天设置时, 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Ⅰ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 1m 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32

42 表 Ⅰ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Ⅰ 级 Ⅱ 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 V(m 3 ) 6<V 10 10<V 20 1<V 3 3<V 6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主要道路路边 次要道路路边 注 :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Ⅰ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实心围墙, 但面向出入口一侧 可设置非实心围墙 Ⅱ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实心围墙, 或下部实心部分高度 不低于 0.6m 的围墙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 一 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席穴囤 W(t) 粮食土圆仓 W(t) 棉 麻 毛 化纤 百货 W(t) 10 W< W< W< W< W< W< W< W< 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 W(t) 5000 W< W 木材等 V(m 3 ) 50 V< V< V 煤和焦炭 W(t) 100 W< W

43 注 : 露天 半露天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与甲类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且不应小于 25m, 与室外变 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 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5000m 3 或一个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0000t 时, 宜分设堆场 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和表 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露天 半露天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 露天 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 (m) 名称秸杆 芦苇 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厂外铁路线中心 厂内铁路 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路边 线 线中心线 路边 主要 次要

44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一类 二类 单 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建筑高度不大于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7m 的住宅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 建筑 )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 1 建筑高度大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任一楼层建 高层公共建筑外的 于 24m 的单层公 筑面积大于 1000m 2 的商店 展览 电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共建筑 公共建筑 信 邮政 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 挥调度建筑 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 藏书超过 l00 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 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宿舍 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 二 三 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表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 防火墙

45 承重墙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可燃性 楼梯间 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难燃性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 难燃性 0.50 梁 难燃性 0.50 楼板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可燃性 吊顶 ( 包括吊顶搁栅 )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GB 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 使用功能 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36

46 2 单 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 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房间隔墙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l00m 2 时, 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吊顶采用不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不燃材料 ;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 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 总平面布局 在总平面布局中,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 乙类厂 ( 库 ) 房, 甲 乙 丙类液体, 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类别一 二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 二级 一 二级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三级 四级

47 注 :1 相邻两座单 多层建筑, 当相邻外墙为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6 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 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 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其防火间距, 可根据变电站或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有关室外变 配电站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 数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 2 时, 可成组布置, 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 和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 38

48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或半地 耐火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等级许建筑面积 (m 2 ) 备 注 一 二级 符合表 的规定 单层公共建筑的建 体育馆 剧场的观众 筑高度不限 ; 厅, 其防火分区最大 一 2 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 2500 二级度不大于 27m; 增加 3 其他民用建筑的建 筑高度不大于 24m 三级 5 层 1200 四级 2 层 6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下建筑 ( 室 ) 一级 500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 2 注 :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 局部设置时, 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 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中庭 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对于中庭, 当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采用防火玻璃时, 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但采用 C 类防火玻璃时, 尚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采用防火卷帘时, 其 39

49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 窗, 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 展览厅,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 不应大于 4000m 2 ;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 不应大于 10000m 2 ;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不应大于 2000m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 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应采用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 2 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 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餐饮 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 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 9m, 长度不宜大于 300m; 3 面向步行街一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采用其他分隔设施时, 隔墙两侧的开口或非实心墙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心墙 门 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 或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 C 类防火玻璃门 窗 相邻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 40

50 大于 300m 2 每层回廊挑出下一层的宽度不应小于 1.5m; 4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 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 在首层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 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60m; 6 步行街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 20%;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 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8 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 平面布置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合理布置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库房 经营 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 ;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 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 展览厅不应经营 储存和展示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当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3 层 ;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 ;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 ; 当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或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时, 可设置在四层或五层 41

51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 4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设置在单 多层建筑内时, 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 ;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教学建筑 食堂 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 ;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剧场 电影院 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 ; 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 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 3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 ; 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 一个厅 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 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 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 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 会议厅 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 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一个厅 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 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3 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1 级 歌舞厅 录像厅 夜总会 卡拉 OK 厅 ( 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 游艺厅 ( 含电子游艺厅 ) 桑拿浴室( 不包括洗浴部分 )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不 42

52 含剧场 电影院 ) 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布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 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 一个厅 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 ; 5 厅 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 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 当为高层建筑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和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窗槛墙, 或相接处上 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 4.0m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 3 除防火间距 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外,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条表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 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应按其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燃油或燃气锅炉 油浸变压器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 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 应采用防火墙与 43

53 所贴邻的建筑分隔, 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 二级 ; 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但常 ( 负 ) 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 ( 负 ) 压燃气锅炉, 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采用相对密度 ( 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 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2 锅炉房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3 锅炉房 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 窗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 ;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 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分隔 ; 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5 变压器室之间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 6 油浸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 A, 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 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9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的规定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 二层,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3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 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44

54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 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总容量不大于 15 m 3, 且直埋于建筑附近 面向油罐一面 4.0 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 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当总容量大于 15m 3 时, 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规定 ; 3 当设置中间罐时, 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 1m 3, 并应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 柴油发电机, 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的规定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 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lm 3 的瓶组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 可贴邻所服务的建筑 ; 2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lm 3, 但不大于 3m 3 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的规定 ; 3 应在瓶组间的总进 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4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冷却水系统 ; 表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 (m)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 ( 总容积,m 3 ) 名称 2 >2~ 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主要 10 道路 ( 路边 ) 次要 5 注 :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45

55 50058 的规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 规模 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 疏散门的位置 数量和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 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 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 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 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 1 除托儿所 幼儿园外,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 2 除医疗建筑, 老年人建筑,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 符合表 规定的公共建筑 ; 表 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 2 ) 人数第二 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一 二级 3 层 人第二 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三级 3 层 人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 3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注 :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m 2 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46

56 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一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 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2 的防火分区,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 2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的防火分区,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1 个 ; 3 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 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 70%; 4 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应采用防火墙 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 10m 的高层公共建筑, 当疏散楼梯间分散设置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防火隔墙 ;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 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如顶层局部升高, 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 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时, 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1 医疗建筑 旅馆 老年人建筑 ;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 3 商店 图书馆 展览建筑 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公共建筑内的客 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 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 展览厅 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除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医疗建筑 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 47

57 疏散门 :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 对于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 对于医疗建筑 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 2 ;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 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 2 ;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 50m 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 室或房间 ; 4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剧场 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 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 ; 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 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体育馆的观众厅, 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 人 ~700 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 ; 表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m)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 二级三级四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 托儿所 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 单 多层 高 病房部分 层 其他部分 单 多层 高层 高层旅馆 展览建筑 其他 建筑 单 多层 高层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m 48

58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其注 1 的规定增加 25%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 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表 的规定减少 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应按表 的规定减少 2m; 3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 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 不应大于表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 展览厅 多功能厅 餐厅 营业厅等, 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 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 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 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 (m) 走道建筑类别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单面布房双面布房高层医疗建筑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 且不应设置门槛, 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 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剧场 电影院 礼堂 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 疏散门 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0m 计算, 且不应小于 1.0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0m 49

59 布置疏散走道时, 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 ;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 剧场 电影院 礼堂等, 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 ; 体育馆, 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 ;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 可增加 1.0 倍, 但不得超过 50 个 ; 仅一侧有纵走道时, 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 2 剧场 电影院 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 外门 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 表 剧场 电影院 礼堂等场所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百人 ) 观众厅座位数 ( 座 ) 耐火等级一 二级三级平坡地面 门和走道疏散部位阶梯地面 楼梯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 外门 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 表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百人 )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 ( 座 ) 3000~ ~ ~20000 门和平坡地面 疏散走道阶梯地面 部位楼梯 注 : 表 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除剧场 电影院 礼堂 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其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层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 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 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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