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9Q 系列 關於繼承法規你應該要知道的 9 個 Q 法律扶助基金會 ( 最新修訂日期 2016.06.14)
有關繼承法規的九個 Q Q1: 家人往生, 不知道有沒有在外面負債, 怎麼辦? Q2: 甚麼是限定繼承? 甚麼是拋棄繼承? 怎麼決定用哪一種? Q3: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關我的事了對嗎? Q4: 跟家人沒聯絡, 超過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怎麼辦? Q5: 限定繼承需要透過法院嗎? 不能自己家人講講處理就好? Q6: 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Q7: 誰有繼承權? Q8: 遺產怎麼分?( 有遺囑照遺囑? 沒遺囑就平均分配?) Q9: 怎麼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可以排除特定的人分遺產嗎? 民法繼承編 :http://goo.gl/ltvl0t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Q1 家人往生, 不知道有沒有在外 面負債, 怎麼辦? 如果被繼承人有遺留若干的遺產, 但從遺產清冊中難以判斷債務總額, 繼承人就只要以書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法院後續就會透過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 扶寶寶提醒 1. 陳報遺產清冊事宜, 司法院網站有詳細說明 可掃描右側 QR code( 下載 word 說明檔 ) 2. 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至少超過 3 個月, 繼承人仍要注意拋棄繼承之期限 1 Q Q
Q2 甚麼是限定繼承? 甚麼是拋棄繼 承? 怎麼決定要用哪一種?(2/1) 法定限定繼承制 ( 法定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 )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指以所得遺產範圍作債務償還 Ex: 繼承 100 萬, 即使欠再多, 最多也只要把 100 萬拿出來還就好 扶寶寶提醒 所謂法定的意思就是, 沒有特別另外辦理拋棄繼承的話, 就是限定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Q 2 Q
Q2 甚麼是限定繼承? 甚麼是拋棄繼 承? 怎麼決定要用哪一種?(2/2) 拋棄繼承 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全部財產及債務 Ex: 還要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詳見 Q4) 通常當債務大於遺產或沒有意願繼承 或確定沒有遺產時可以考慮到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 Q 2 Q
Q3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拋棄繼承 之後就不關我的事了對嗎? Q Q 3 以聲請狀將下列文件列為證物, 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所在地法院辦理之 死亡證明 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此二項向戶政機關調閱 拋棄繼承通知書及收據 ( 或回執 ) 扶寶寶說明 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 如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6 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 第 7 條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 等等 拋棄繼承通知書是由欲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簽署後, 寄給同順位或後順位的繼承權人, 使其知悉有拋棄繼承的情事
Q4 跟家人沒聯絡, 萬一超過拋 棄繼承的聲請時限怎麼辦? 拋棄繼承 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4 Q Q 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計算, 是以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所以如果確實是沒有聯絡且沒有被通知, 是可以向法院主張時效未過, 仍可於自己知悉後的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 扶寶寶提醒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起, 已經全面民法限定繼承, 如果沒有聲請拋棄繼承, 就是用限定繼承方式, 最多把自己繼承到的財產通通拿出來還債就可以了
限定繼承需要透過法院嗎? Q5 不能自己家人講講處理就好? 原則上只要沒有拋棄繼承, 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亦即無須透過法院辦理即可受到限定繼承的保障 但若不確定去世家人是否有債務問題, 建議還是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因為唯有透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 才能避免債權人之後陸續登門要債, 導致繼承人還得要一再清算, 甚或得要拿自己財產來清償債務的狀況 扶寶寶提醒 除非能夠非常確定去世家人沒有債務, 建議繼承人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因倘若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又未依照比例使債權人公平受償或未使優先權人優先受償, 將來仍有可能以自己財產負擔繼承債務之風險 (1162 之 1 1162 之 2) Q 5 Q
Q6 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Q Q 6 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 ( 逾三個月期間, 長短由法院酌定 ) 報明其債權 期限屆滿後, 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已為繼承人知悉之債權, 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 扶寶寶提醒 1. 呈報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2. 陳報遺產清冊事宜, 司法院網站有詳細說明 可掃描右側 QR code( 下載 word 說明檔 ), 縮址 goo.gl/mlzqwd
Q7 誰有繼承權? 繼承順序 配偶順位序親屬關係配偶應繼分順位特留分 配偶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女 孫子女等 ) 7 Q Q 共同均分應繼分 1/2 第二順位父母二分之一應繼分 1/2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二分之一應繼分 1/3 第四順位 ( 外 ) 祖父母三分之二應繼分 1/3 扶寶寶提醒 1. 只有前一個順位全都拋棄繼承, 下一個順位才有得繼承 2. 不管在哪個順位, 都是跟配偶共同繼承, 但各自的繼承比例不同 3.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認定, 若要到孫子女輩 ( 不分內孫外孫 ), 只有其父母 ( 子女輩 ) 已去世或喪失繼承權才能以代位繼承之身分列入 另外媳婦及女婿因為不是血親 ( 兩者都是姻親 ), 所以也都不納入直系血親卑親屬
Q8 遺產怎麼分?(6/1) ( 有遺囑照遺囑? 沒遺囑就平均分配?) Q 8 Q 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 不管特定的繼承人有無扶養被繼承人, 只要被繼承人 ( 往生者 ) 沒有立下遺囑處理遺產的事, 所有的繼承人依照法定應繼份分配遺產 ( 需注意配偶應繼分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配偶順位序親屬關係配偶應繼分順位特留分 配偶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女 孫子女等 ) 共同均分應繼分 1/2 第二順位父母二分之一應繼分 1/2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二分之一應繼分 1/3 第四順位 ( 外 ) 祖父母三分之二應繼分 1/3
Q8 遺產怎麼分?(6/2) ( 以負債小於遺產的老張為例 ) Q 8 Q 案例 老張過世, 遺產一共 100 萬, 未留遺囑, 另共欠 A 先生 20 萬 B 先生 50 萬 解答 遺產扣除債務後的 30 萬, 張太太如無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由張太太和第一順位的 4 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來作分配, 其中因為長子已經過世, 故長孫女及二孫女所繼承為已過世之長子的應繼分, 外孫因長女仍在世故不列入 長孫女 張太太 長子 二孫女 老張 長女 外孫 扶寶寶提醒 因為繼承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故並不列入長媳 次子
Q8 遺產怎麼分?(6/3) ( 以沒遺囑 沒負債的大白為例 ) Q 8 Q 案例 大白過世, 沒有留下遺囑 留下遺產一共 100 萬, 沒有負債 解答 在沒有遺囑, 且大白沒有配偶的狀況下, 將由第二順位的大白父母, 平均分配遺產 100 萬元 大姪女 媽媽 哥哥 二姪女 爸爸 大白 扶寶寶提醒 如果大白的爸爸媽媽拋棄繼承, 才會輪到第三順位的哥哥 妹妹來繼承 妹妹
Q8 遺產怎麼分?(6/4) ( 以負債大於遺產的陳太太為例 ) Q 8 Q 案例 獨生女陳太太過世, 沒有留下遺囑, 遺產一共 100 萬, 但同時欠 A 先生 100 萬 B 先生 50 萬 老陳 陳太父 陳太太 陳太母 解答 因為負債大於遺產, 建議老陳可和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外孫女 第二順位陳太父及陳太母共同辦理拋棄繼承 ( 外孫女因次女拋棄繼承故需納入 ), 由法院將遺產 100 萬依債務比例分配給 A 先生及 B 先生 長子長女次女 外孫女 扶寶寶提醒 辦理拋棄繼承時, 要將拋棄繼承通知書寄給陳太太的爸爸媽媽 ( 第二順位 ) 或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Q8 遺產怎麼分?(6/5) 以沒遺囑 沒子女的小趙為例 - 配偶應繼分 Q 8 Q 案例 小趙過世, 無遺囑, 膝下無子女, 趙爸爸趙媽仍健在, 小趙的遺產一共 100 萬, 無負債 扶寶寶提醒 應繼分 : 配偶和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分配時, 配偶的應得比例 PS: 配偶與第一順位為均分 解答 如果趙太太沒有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應繼分規定, 趙太太因為是和第二順位的趙爸趙媽分遺產, 遺產分配要先扣掉趙太太的配偶應繼分 ( 二分之一 ) 50 萬, 然後剩餘遺產 50 萬再由趙爸和趙媽平均分配, 每人各 25 萬 趙太太 趙爸 小趙 趙媽
Q8 遺產怎麼分?(6/6) 以有遺囑 沒負債的老王為例 - 順位特留分 Q 8 Q 案例 老王過世, 遺產一共 120 萬, 無負債, 但老王留有遺囑要把遺產統統留給長孫小王 解答 依據民法特留分規定, 另外扣除長孫以外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 (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屬為其應繼分的 ½, 扣除長孫外的其餘 4 人各有 15 萬元 ( 長孫女因長子仍在世且未喪失繼承權故不列入 ),120/4*½ =15 萬 ) 後, 才是長孫可依遺囑取得的遺產數額 (120-15*4=60) 扶寶寶提醒 特留分 : 當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時, 保障配偶及特定遺產順序之親屬最少拿到的遺產比例 ( 民法第 1223 條 ) 長孫 長子 長孫女 王太太 長女 老王 次女
Q9 怎麼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可以 排除特定的人分遺產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 主要有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及 口授遺囑 等方式 自書遺囑是最為簡單 方便與容易的立遺囑方式自書遺囑者, 應自書遺囑全文, 記明年 月 日, 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 塗改, 應註明增減 塗改之處所及字數, 另行簽名 ( 第 1190 條 ) 特別注意 : 1. 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不能他人代為書寫, 也不能用打字方式立遺囑 2. 要記得寫下立遺囑時之年 月 日 3. 要親自簽名, 不能蓋章或蓋指印 扶寶寶提醒 1. 繼承權的喪失在民法第 1145 條有明確列出, 若於認定上有爭議, 基於權利保障, 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處理 2. 遺囑雖然可以遺贈方式排除特定的人分財產, 但還是要注意特留分的規定 Q Q 9
和繼承相關的其他提醒 1. 開具遺產清冊時, 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 : 1)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 從被繼承人所受之贈與財產 2) 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 2. 限定繼承仍應繳納遺產稅, 需於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 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3. 下列繼承人的行為, 會引起糾紛並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 1)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 :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 詐欺或侵占罪嫌 2)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處分遺產 : 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嫌 ( 在處分遺產前, 最好先進行遺產分割, 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3)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 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 偽造遺囑 贈與契約 :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 遺囑 遺贈 贈與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以杜爭議 ) 4) 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 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交付遺贈 : 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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