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萬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5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平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7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9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滿意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安心一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美好人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4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6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17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97 年 11 月 18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91120 號函核准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 但同一器官之原位癌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 後, 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後, 本契約即行終止 不保事項無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平均附加費用率約為 39%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99 年 03 月 15 日新安東京海上 99 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0 年 01 月 03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函修正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或傷害醫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一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一 )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二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三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 )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 五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二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一 )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 二 )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7%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1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99 年 07 月 28 日新安東京海上 99 字第 0443 號函備查 101 年 03 月 29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234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或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第二條約定重大疾病定義之一者, 本公司依照保險金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且保險金額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所致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平均附加費用率約為 39%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100 年 07 月 29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0 字第 0488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約定, 投保本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2
不保事項無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4 月 06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258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職務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發佈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規定辦理 不保事項從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0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 3
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4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萬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1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5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6
附加費用率為 3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平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2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7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8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3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9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10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滿意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4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11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安心一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5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12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13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美好人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6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 14
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9% 1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7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16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個人投保 :25% 集體投保 :6.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101 年 04 月 30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33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約定, 投保本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 17
保險費後,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