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公務員申領小額補貼款項 專案法紀宣導壹 前言請領加班費 差旅費及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等小額補貼款項, 為公務員權益, 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浮報此類款項之案例, 倘公務員因一時萌生貪念誤蹈法網, 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甚微, 但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 更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形象 法務部廉政署職掌反貪 防貪 肅貪三大任務, 若發現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項之案件, 本於肅貪職責, 自當依法偵辦, 惟基於 防貪先行 之理念, 誠有強化公務員法治觀念之必要 統計 101 至 103 年間, 公務員因浮報加班費 差旅費 國民旅遊 ( 卡 ) 休假補助費 獎金 津貼等款項案件, 經全國各地檢署 ( 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檢察官起訴及緩起訴者計 42 件, 如分析各年度案件數則分別為 101 年 9 件 102 年 12 件及 103 年 21 件, 顯見此類案件有逐年成長趨勢 為加強全體公務員對此類案件之違法性認知, 經擇選具共通性之詐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 5 種類型案例, 除說明相關法令, 並探討個案癥結, 提出改進建議, 另臚列自行檢視事項, 俾便各機關作為內部管理之參考 1
貳 案例類型分析經檢視 101 年至 103 年所發生之 42 件起訴或緩起訴案件, 依弊端發生之態樣, 大致可歸納為 : 詐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 5 種類型, 所涉之法條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刑法第 216 條之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罪 等, 茲分就案例類型說明如下 : 一 詐領差旅費某機關主管, 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 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 ( 共申請 10 餘次 ) 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 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 卻仍分數次填寫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 ( 以下同 ) 9,000 餘元, 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將前述金額匯入其銀行帳戶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二 詐領加班費 ( 一 ) 某機關約聘人員, 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 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 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 事前申請專案加班,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而核准其加班申請 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 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 詐欺取財未遂罪, 乃為緩起訴處分, 2
並命其向國庫支付 5 萬元 ( 二 )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 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 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 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虛偽填寫 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 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 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 超勤加班費申請單 等公文書, 再送請該人事 會計 行政 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 而據以核發 3,000 餘元之超勤加班費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提起公訴 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 三 詐領油料費某處技工, 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然竟持公務車加油卡, 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 將價值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 ; 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之同意, 逕於公務車 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 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 檢察官認偽造簽名部分, 違反刑法 偽造私文書罪 ; 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 違反刑法 詐欺取財罪, 惟審酌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且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 並已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 乃為緩起訴處分 四 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 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 6,000 元 該市某里幹事, 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 UV 防曬褲及排汗褲, 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 其遂據 3
以核銷駐里事務費, 惟事後竟又將該 2 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 因此重複請領 1 萬餘元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法院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 並繳還所詐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乃依違反刑法 詐取財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緩刑 2 年確定 五 詐領鐘點費某市衛生所護士, 利用負責 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 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 卻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 並偽造醫師簽名,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從而詐得講師費 8,000 元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刑法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偽造署押罪 及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參 法令說明 1 一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 一 ) 法令內容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二 ) 相關說明 : 1 本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 但為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 除行為人必須為公務員而利用 1 本段內容引自國家文官學院 103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教材 -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及案例解析 4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外, 更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特別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始能構成犯罪 2 所謂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 予以利用而言, 其所利用者不論係職務本身所固有之事機, 抑或由職務所衍生之事機均包括在內 3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指假借職務上一切事機, 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 係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假借其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圖利之行為, 兩者構成要件自有不同 4 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 只要領取款項時 名實不符, 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例如 : 冒領補助費 虛報加班費 出差費 工資等 二 偽造文書印文罪 ( 一 ) 法令內容 : 刑法第 210 條 :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 : 偽造 變造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3 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4 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 5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 :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 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17 條 :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亦同 ( 二 ) 相關說明 : 1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 在於保護文書實質的真正, 雖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犯罪要件之一, 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有無實受損害, 在所不問, 且此所謂損害, 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 2 刑法第 213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係謂依法令規定, 某種公文書之製作, 應屬其職權範圍, 然亦只須有抽象之權限, 即為已足, 就具體事件有權製作與否, 並非所問, 且只須其明知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為已足, 並不以有違法之認識為必要 3 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 乃依文書之用法, 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 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 始足當之 ; 若行為人雖已將該文書提出, 而尚未達於他方可得瞭解之狀態者, 則仍不得謂為行使之既遂 4 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 只須提出變造之文書, 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 即已成立, 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 與該罪之既遂與否毫無關係 6
肆 防制作為一 落實費用申請 核銷覈實審查機制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 並建立完善審查機制, 從申請之初, 即應覈實審查其申請內容之必要性 合理性, 另對於已核可之申請案件, 則應嚴格執行憑證核銷作業, 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 以杜絕不實詐領情事 二 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 完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透過機關自主檢查 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或業務稽核等方式, 積極發掘弊端癥結所在, 並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 適時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例如將核銷應檢附之資料予以具體化 標準化, 以防杜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三 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 有無存在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 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 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定, 並確實審核支出單據款項, 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四 加強主 ( 會 ) 計 人事 政風機構橫向聯繫人事 主 ( 會 ) 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 以落實審核員工之休假期間與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 消費項目 ( 明細 ) 消費金額是否異常 ; 政風機構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 俾機先防杜違失情事發生 五 強化廉政法紀教育政風機構應研編與機關有關之貪瀆不法案例, 協調單位主管督同所屬人員加強宣導, 俾建立員工法治觀念, 強化廉潔意 7
識, 尤其對於新進員工, 應特別對其加強宣導, 以收防微杜 漸之效 伍 自行檢視事項除前述共通性之防制作為外, 針對個別案例態樣, 臚列自行檢視事項, 以便機關同仁 各級核稿主管及人事 主計與秘書等業管單位參考 茲分述如下 : 一 差旅費 是否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原則, 針對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 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 申請出差是否事前報請主管核准? 出差報告表之行程及日期是否與原簽准行程相符? 核銷憑證之日期 金額 品名項目等, 是否符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等相關規定? 二 加班費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 是否依其每日工作量, 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 且是否符合所屬機關加班費管制等相關規定? 是否建立防制 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 仍可事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 代簽 之管制措施, 以確認加班人員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刷 ( 簽 ) 到 ( 退 )? 是否制定加班查核相關規定? 申請加班是否依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 並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機關 ( 構 ) 若採用差勤系統管理加班資料, 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是否採取加簽 加密 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方式, 防止加班 8
申請單等系統產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 以確保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交叉比對核准之加班申請單 刷卡或簽到 ( 退 ) 紀錄 加班費清冊等資料是否有異常情事? 若機關 ( 構 ) 以差勤系統管理者, 是否將上開交叉比對功能納入設計? 對於差勤資料之處理, 是否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並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三 油料費 公務車輛加油卡是否集中由公務車輛管理人保管, 是否與加油站業者簽訂 專卡專用 ( 認卡又認車 ) 之責任條款? 是否定期抽查公務車輛油量使用情形? 如發現油耗異常, 是否即時處理並瞭解原因? 是否依規定備具完整之公務車車籍資料 派車單 行車紀錄表 ( 里程登記 ) 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 並逐一建檔? 公務車輛使用人用車後, 是否即時並確實填寫里程數? 並於發現行車紀錄表或油料月報表等資料有遭修 ( 竄 ) 改情形時立即通報公務車輛管理人即時查明? 四 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消費特店名稱 消費地點 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等, 與已核銷之其他費用核銷憑證 ( 如駐里事務費 ), 二者是否相同? 是否定期 不定期抽查 勾稽強制休假補助費與其他費用 ( 如駐里事務費 ) 之核銷案件, 有無重複申領? 9
五 鐘點費 是否訂定鐘點費核銷相關規定, 要求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檢 具活動照片及參與人員簽到表等資料以茲證明? 陸 結語公務員必需清楚認識其於職場上應恪守的法令規定與行為準則, 避免因一時貪念誤蹈法網, 或因疏失致生違失責任 ; 各級主管也應該負起良善管理之責, 建立一套有效的管控及勾稽機制, 降低公務運作可能發生的違失風險 冀透過本份宣導資料, 就加班費 差旅費 休假補助等小額款項之申領, 提供法令說明及提醒管理上應行注意事項, 使同仁得以依循法令, 安心從事公務, 有效防杜違失案件之發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