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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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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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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使用原則: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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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含 ) 起, 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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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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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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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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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等八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 1.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本附約之 保險金額 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比率給付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使用原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之 突發疾病 而必須在海外住院 門診或急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

第五十五期~ 47 ~ 一般而言,除外原因的目的主要有:一 排除故意行為(第一款);保險制度旨在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可預料之危險,故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引致保險事故發生之行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二 維護公序良俗(第二 三款);犯罪行為為違背善良風俗且非法之所許,自應將此類保險事故排除於保險制

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維護單位:商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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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契約條款

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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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57BG6.doc

費率表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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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函 )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遠壽經紀字第 號速別 :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 受文者 : 各保險經紀 ( 代理 ) 人公司 副本受文者 : 各轄區推展專員 主 旨 : 本公司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 含 )

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險別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條款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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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Microsoft Word G8.docx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 南山產物旅行平安綜合保險 ( 網路版 )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保險金 南山保字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使用原則: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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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預定附加費用率:

條款

台壽定期壽險

宣告利率 NBISE 南山人壽四季得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29 ABISE 南山人壽月月澳利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30 TISL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 P.31 ISDA3 南山人壽幸福多利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32 UISDA3 南山人壽幸福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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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 南山產物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使用原則:

條款

傷害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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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401優活年年

H2206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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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受理規定 一 販賣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二 保障內容 : ( 一 ) 祝壽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 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3. 繳費方式及保費折讓率 : (1) 一般商品 :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L/QWX)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A) 首期保費 : 自行繳納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續期保費 : 限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保費折讓率 : 集彙團體人數 首期自行繳納首續期金融機構轉帳 首續期信用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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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各項保險商品 4-5預定附加費用率

新光人壽資訊公開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中 國 人 壽 商 品 簡 易 手 冊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Transcription:

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 (ABC 型 )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殘廢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退還未到期保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 生存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生育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 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定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遠雄人壽千禧一年定期壽險 遠雄人壽好利鑽澳幣養老保險 遠雄人壽新雄多利保險甲型 遠雄人壽新雄多利保險乙型 遠雄人壽富貴一生終身還本保險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致被保險婦女完全殘廢或接受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 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於第一款之情形, 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其餘各款之情形, 則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約定辦理更約者,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之二年經過期間不以更約後新契約之生效日重新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同遠雄人壽新雄多利保險甲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2

遠雄人壽富貴久久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美滿增值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致富 2 增額終身壽險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3

遠雄人壽美滿鴻福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鉅富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富足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3)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 4

遠雄人壽美滿富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2) 遠雄人壽美滿富裕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2) 遠雄人壽美滿多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5

遠雄人壽美滿美夢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富豪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盛世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豁免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 6

遠雄人壽美滿富勝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豁免保險費 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遠雄人壽美滿超優利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美滿超鑫利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7

遠雄人壽富貴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富貴超級利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金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8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美利鑽美元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美金鑽美元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險單條款附表 ( 全殘廢表 )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利率變動型同附加之保險同附加之保險商品保險商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遠雄人壽有利 HIGH 利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無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單價值準備金甲型 ) 遠雄人壽豪利 HIGH 利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無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單價值準備金甲型 ) 遠雄人壽超利 HIGH 利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無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單價值準備金甲型 ) 遠雄人壽躉繳即期年年金給付無金保險 遠雄人壽雄安心終身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9

遠雄人壽富貴贏家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富貴超多利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真得意保本終身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滿期保險金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或二至六級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或致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 年繳保險費總和 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 10

遠雄人壽平安超得意保本終身保險 (103)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二十年滿期保險金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一級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一級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或致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 年繳保險費總和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 殘廢 醫療或燒燙傷狀態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 醫療或燒燙傷狀態時, 本公司仍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或致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者, 本公司改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一級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一級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改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若同時符合前條及本條情形而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者, 本公司以返還一項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身故 殘廢 醫療或燒燙傷狀態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至 11

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 (103)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若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或致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者, 本公司改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 12

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 契約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遠雄人壽健康久久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的責任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13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14

遠雄人壽永安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15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責任 16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103) 住院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治療處置保險金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17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遠雄人壽愛無懼 B 型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無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約性癌症保險金遠雄人壽新長青 101 還本終身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18

遠雄人壽富貴一生美元終身還本保險 遠雄人壽人民幣定期保險 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 豁免保險費 殘廢保險金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之一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約定豁免保險費或 19

遠雄人壽超好心 B 型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3) 豁免保險費 殘廢保險金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理賠加值保險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或接受手術或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或接受手術或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20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9)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無 21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無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照護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無症健康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103)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平安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 22

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遠雄人壽綜合住院醫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同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103) 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加護病房保險金 外科 (103) 手術保險金 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103)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23

在家療養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2)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2)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 00 公克以上 ) (3)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24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住院慰問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1) 前置胎盤 (2)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 胎盤早期剝離 (4)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25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特定傷病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特定傷病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費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如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應得之人 : 一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 自殺或所致殘廢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遠雄人壽雄健康手術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約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 26

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 27

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03)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28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03)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補助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 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 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 29

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特定傷病保險金 退還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特定傷病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未到期保費特定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遠雄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03)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30

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31

遠雄人壽保安心 90 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重大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遠雄人壽保安心重大重大傷病保險金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32

遠雄人壽永康照護特豁免保險費 特定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身故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保險金 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期保險金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所致特定傷病或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 豁免保險費 第十三條 特定傷病保險金 及第十四條 特定傷病安養扶助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或輕度重大疾病時, 本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附約 ( 乙型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遠雄人壽超級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補助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33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34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彩色人生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金 意外傷害事故殘廢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或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汙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5

遠雄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殘廢補償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殘廢補償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汙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遠雄人壽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6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險附約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普通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骨折醫療保險金 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同附加之保險商品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保險金附加條款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遠雄人壽海外意外身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同附加之保險商品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註條款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遠雄人壽安寧病房給付批註條款 安寧療護病房納入給付範圍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遠雄人壽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汙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之保險商品 37

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 38

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遠雄人壽重大燒燙傷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批註條款遠雄人壽實支實付傷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金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 同附加之保險商品 同附加之保險商品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同附加之保險商品如下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 ( 一 ) 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 ( 二 ) 本公司已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非屬 身故 之保險事故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 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 39

遠雄人壽借貸保險意外傷害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金吉利變額萬能壽險 遠雄人壽指定銀行暨無匯率參考機構批註條款 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 ( 一 ) 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 ( 二 ) 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 ( 三 ) 本公司已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四 ) 非屬 身故 之保險事故 前項情形, 本附約延續後之有效期間, 依其條款之約定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安養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約定之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或第六條約定之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約定之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契約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契約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無 40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遠雄人壽新生代團體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付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金二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兩年以上者, 不在此限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癌症之罹患 住院 手術 門診 休養 骨髓移植 放射線 化療及癌症身故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得補償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意外死亡 殘廢 傷害醫療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無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同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事故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殘廢保險金 ( 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 第十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五條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門診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41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除外責任 ( 三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第二項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第十五條第四項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