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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體位區分標準表 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修正附件 部位 一般 項次 1 2 區分 身高 體重 代號 P P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 役 體 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 (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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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附件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部位一般 項次 區分 停役標準 備考 1 法定傳染 一 曾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 一 法定傳染病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病 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 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二 法定傳染病經診斷後顯難治 二 法定傳染病於本標準表內另有規 癒, 或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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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診斷服務收費 CHARGES FOR DIAGNOSTIC IMAGING SERVICES 踝關節 ( 正側面 ) ANKLE (ONE SIDE) (AP, LAT) 胸部 ( 平片 ) CHEST (PA) 胸部 ( 平片及正側面 ) CHEST (PA, LAT) 肘關節 ( 正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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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無汗症之鑑別診斷 先 天 性 致病原因 神經系統 皮膚 相關疾病 遺傳性感覺自主神經病變 (Hereditary sensory and autonomic neuropathy) 外胚層增生不良症 (Ectodermal dysplasias) 法布瑞氏症 (Fabry disease) 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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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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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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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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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第 014 卷第 111 期 20080612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法規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國制研審字第 0970000436 號 修正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及標準表 附修正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及標準表 部 長陳肇敏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修正條文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6 日國防部 (90) 鐸錮字第 900005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910001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5 條條文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700004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第一條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 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 依本標準之規定 ; 本標準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 ( 以下簡稱標準表 ), 如附件 第三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 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 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或總醫院 ( 以下簡稱國軍醫院 ) 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檢定時, 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 必要時, 得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 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 遇有規定外之疾病, 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並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第四條義務役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 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 準用本標準 第五條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 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附相關證明, 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查結果相同時, 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第六條本標準所引用 以上 以下 者, 均連本數計算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405

代號 P P P P 停行政院公報第 014 卷第 111 期 20080612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附件 部位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項次 1 2 3 4 區分法定傳染病良性腫瘤惡性腫瘤 ( 癌 ) 癩病 役標準1 急性或慢性法 1 多發神經纖維瘤 1 惡性腫瘤經診 癩病 ( 痲瘋病 ) 經 定傳染病經治 2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 斷確定 診斷確定 療後影響運動 瘤, 經手術矯治後 2 原位癌 (Ca in 功能 有影響運動功能或 situ) 經切除, 2 人類免疫缺乏 不能以手術矯治 續發症狀 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 病毒感染經診斷確定 1 法定傳染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3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 經評估可用手術矯治, 但矯治後會影響軍事操作或運動功能 1 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健康或運動功能之器官, 包括 惡性腫瘤包括各種固態性惡性腫瘤 急慢性白血病 何 法定傳染病 心 肺 ( 含縱膈 杰金氏病及非何杰 2 運動功能限制 腔 ) 肝 腎臟 金氏淋巴瘤等疾 備 依附表一之規 胃 大腸 小腸 病 考 定 骨骼及關節 ( 不含 大腸瘜肉 軟骨 瘤 手指及腳 趾 ) 2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 表一之規定 18406

代號 P P P P 部位一般一般一般一般 項次 5 6 7 8 區分寄生蟲外傷或損傷慢性疾病器官移植 1 罹患鉤蟲病經診斷 由於外科手術及一切 已成嚴重殘疾或終生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 確定, 且服現役期 損傷, 而造成肢體或 不治之慢性疾病不堪 間由國軍醫療院所 重要臟器之活動或功 服役 治療二個月未癒, 能障礙, 不堪服役 仍有顯著貧血者 ( 血紅素低於十一 gm/dl) 2 現役期間患血絲蟲 病 錐蟲病 阿米 巴原蟲病 肺 ( 肝 ) 吸蟲病經診 斷確定並治療一個 月以上未癒 1 重要臟器包括: 心 肺 ( 含縱膈腔 ) 肝 腎臟及骨髓等 2 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料理 3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表一之規定 重要器官包括 : 心 肝 肺 腎臟及骨髓等 18407

代號 P P 部位皮膚皮膚 項次 9 10 區分非傳染性皮膚病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 非傳染性皮膚病經治療二個月後, 其病灶仍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 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 1 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2 本項疾病包括巨大型先天性黑色素痣 紫質病 急性或慢性苔癬樣糠疹 日光性蕁麻疹 多形性日光疹 毛孔性紅糠疹 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 播散性表淺性日光性汗孔角化症 Darier s disease Hailey-Haiely disease 團聚性痤瘡 頭皮切割性蜂窩組織炎 掌蹠角皮症 掌蹠膿疱症 漿細胞增生症 播散性 Ofuji s disease 性聯染色體遺傳之魚麟癬等 18408

代號 P P P 部位皮膚皮膚皮膚 項次 11 12 13 區分疤痕疣濕疹 1 顏面增生性疤痕或肥厚性增生疤痕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 2 除面部外全身增生性疤痕或肥厚性增生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 1 尋常性疣佔體表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 2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 占雙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 服現役期間經治療三個月未癒, 有行動障礙 慢性濕疹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 服現役期間經治療三個月仍未癒 疤痕不包含正常之變異 (Variation), 如青春痘之痘疤 (Acne scar) 含異位性皮膚炎 脂漏性皮膚炎 錢幣狀濕疹 汗疹 結節性癢疹 紅皮症等 18409

代號 P P P P 部位皮膚皮膚皮膚皮膚 項次 14 15 16 17 區分乾癬皮膚潰瘍圓型禿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1 乾癬病灶佔體表 重度潰瘍治癒後有輕 全身性禿髮症 1 單純性大疱性表 面積達六分之一 度運動功能障礙或經 皮鬆懈症 以上 治療三個月仍未痊癒 ( Epidermolysis 2 尋常性合併膿疱 bullosa simplex) 性乾癬病灶佔體 2 嚴重型大疱性表 表面積六分之一 皮鬆懈症 ( 含接 以上 合型 Junctional 3 乾癬合併關節炎 Epidermolysis 及失養型 Epidermolysis bullosa dystrophia) 乾癬合併關節炎者須 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 斷 18410

代號 P P P P 部位皮膚一般皮膚一般 項次 18 19 20 21 區分黴菌病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天疱瘡或類天疱瘡四肢淋巴水腫 深部系統性黴菌病 1 系統性紅斑性狼 天疱瘡 (Pemphigus 四肢中之任一肢因 經診斷確定 瘡 vulgaris ) 類天疱瘡 淋巴阻塞致水腫, 2 系統性自體免疫性 (pemphigoid) 或疱疹 經診斷確定 疾病 ( 含全身硬皮 樣皮膚炎 (dermatitis 病 皮肌炎 全身 herpetiformis ) 或其他 性慢性血管炎 多 自體免疫性水庖症經診 發性肌炎 貝西氏 斷確定 症 修格連症候 群 ) 3 混合結締組織病 4 復發性多發性軟骨 炎 18411

代號 P P P P 部位皮膚頭部頭部頭部 項次 22 23 24 25 區分白斑症顱骨畸形或缺損顏面骨折或骨疣頸肌痙攣及斜頸 1 顏面白斑佔顏 顱骨變形或部分缺損 面部不連接性骨折或廣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致 面面積八分之 合併有神經功能障礙 大之外生骨疣 斜頸 一以上 或後遺症 2 白斑佔體表面 積三分之一以 上 18412

代號 P P P P 部位頭部鼻喉鼻喉胸部 項次 26 27 28 29 區分頸淋巴腫慢性副鼻竇炎聲帶麻痺食道疾病 1 由結核引起廣 慢性副鼻竇炎經 聲帶麻痺致對話困難且 1 食道狹窄經診斷 大頸淋巴腺侵 Caldwell-luc 氏根除 無法矯治 證實 害 式手術治療三個月仍 2 食道功能疾病經 2 非系統性頸淋 有大量鼻膿漏 診斷證實 巴腺腫影響運 3 接受食道重建手 動功能 術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表一之規定 18413

代號 P P P P 部位鼻喉鼻喉鼻喉鼻喉 項次 30 31 32 33 區分鼻炎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軟硬顎裂唇裂 萎縮性鼻炎並有惡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1 軟硬顎裂有礙飲食 唇裂或經手術修補後 臭 有聲音沙啞影響語音 或語言者或咽帆閉 有礙構音及吞嚥功能 或併有輕度以上肺功 鎖不全影響構音 能障礙 2 喉部畸形有重度聲 音沙啞 重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已明顯影響語音辨識 18414

代號 P P P P 部位鼻喉鼻喉口腔口腔 項次 34 35 36 37 區分鼻中膈穿孔氣管造口後遺症牙床或牙咬合不良口腔組織 鼻中膈穿孔大於二 經氣管造口後而有嚴 1 缺牙二分之一以 1 口腔粘膜纖維 公分 重之後遺症 上, 無法重建咀嚼 化, 開口不良, 功能 上下齒間距不及 2 顎顏面區骨折經預 一點五公分 判治療三個月仍影 2 口腔顏面區組 響咀嚼功能 織, 因外傷 疾 病 手術治療而 造成缺損, 嚴重 影響外觀與功能 3 上下顎及附屬組 織疾病 ( 咬合不 良及口腔黏膜纖 維化除外 ) 經診 斷治療三個月仍 嚴重影響外觀與 功能 嚴重之後遺症包括氣管狹窄 氣管切管無法拔除 氣管食道廔管 18415

代號 P P P P 部位口腔口腔胸部胸部 項次 38 39 40 41 區分顳顎關節下顎骨脫臼肺結核胸廓畸形 顳顎關節沾連對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或 1 活動性肺結核經 1 胸廓畸形有輕度以上 言語 咀嚼有輕 經手術治療後, 仍妨 診斷確定 肺功能障礙 度障礙 礙咀嚼功能 2 肺結核經治療後 2 胸廓畸形經矯正手術 或纖維化鈣化而 有輕度功能障礙 輕度障礙 :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係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 1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 開口程度上下齒 指須符合最近六個月 規定 規定 間距不及一點五 內有兩次或一年內有 2 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 公分 三次脫臼, 有急診處置紀錄佐証 功能障礙依 心臟病變 項次實施檢定 18416

代號 P P P P 部位胸部胸部胸部胸部 項次 42 43 44 45 區分肋膜疾病肺炎鎖骨骨折或缺損胸肋骨折 肋膜纖維化黏連及 各型肺炎經治療後有 1 一側鎖骨缺損 胸骨或肋骨骨折或肋 增厚有輕度肺功能 輕度肺功能障礙 2 鎖骨骨折經治療三 骨缺損三根以上, 有 障礙 個月以上, 運動功 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能限制合於附表一 標準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18417

代號 P 部位 胸部 項次 46 區分 氣疱性肺氣腫肺膿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 1 肺囊腫合併行動氣急紫疳及肺心病現象 2 氣疱性肺氣腫 肺膿瘍 氣胸 水胸 血胸 膿胸或乳糜胸已癒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3 自發性氣胸, 於服現役期間發作二次以上 4 自發性氣胸接受肺組織切除手術 5 氣疱性肺氣腫 肺膿瘍 膿胸 血胸 水胸 乳糜胸或氣胸服現役期間經治療三個月未癒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18418

代號 P P P 部位胸部胸部胸部 項次 47 48 49 區分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喘息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支氣管擴張無合併症或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1 支氣管喘息經診斷確定, 且服現役期間最近一年內有發作紀錄 2 支氣管喘息, 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1 慢性支氣管炎係咳嗽連續三個月以上, 同時連續二年之內均有發作且病史可資證明 2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1 支氣管喘息激發試驗後所作之肺功能檢查報告, 不作為肺功能判定之參考 2 發作紀錄以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具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醫師或國軍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或肺功能報告為參考 3 肺功能障礙依附表二規定 18419

代號 P P P 部位胸部胸部心臟血管 項次 50 51 52 區分肺內異物肺葉切除血壓 1 肺內異物存留, 無肺功能障礙 2 肺內異物存留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肺葉切除一單元 (Segmentectomy) 以上 1 中度高血壓 2 重度高血壓 血壓測量若有疑問時, 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廿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紀錄血壓日間 六時 廿二時 每十五分鐘紀錄一次, 夜間 廿二時 六時 每三十分鐘紀錄一次, 必要時得實施連續動脈血壓監測 18420

代號 P 部位 心臟血管 項次 53 區分 心律不整 1 左束傳導不完全阻滯( 含左前束枝傳導阻滯及左後束枝傳導阻滯 ) 2 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一型 3 陣發性上心室心跳過速或經不整脈燒灼術治癒 4 心房顫動或撲動 5 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 6 左束或右束傳導完全阻滯 7 第二度房室傳阻滯莫比氏第二型 8 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9 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 10 心室跳動過速或心室顫動經證實 11 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 為多形性二連脈或 couplets 以上 ) 12 病竇症狀群經診斷確定 13 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置放 14 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經傾斜床試驗及腦血流動力學測定確定診斷 15 心電圖校正後,QT 間期超過 480 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 16 姿態性心搏過速徵候群(Posture orthostatic tachycardia syndrom) 經傾斜床試驗及腦血流動力學測定確定診斷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或治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18421

代號 P P 部位心臟血管心臟血管 項次 54 55 區分心臟病變心包膜炎 1 主動脈瓣 肺動脈瓣 二尖瓣或( 與 ) 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 2 心臟有實質病變併有輕度以上心臟功能障礙 3 先天性心臟病 1 心包膜炎或心包膜積水而無心臟代償機能不良 2 心包膜炎或心包膜積水而有心臟代償機能不良 1 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心臟功能區分為 ⅠⅡⅢⅣ 四等級, 第 Ⅱ 級為輕度功能障礙, 須合併核子醫學或超音波心圖測量之左心室射血分率 ( 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者 ), 第 Ⅲ 級為顯著功能障礙 ( 未達百分之四十者 ), 第 Ⅳ 級為嚴重功能障礙 2 中度以上閉鎖不全係指主動脈瓣或肺動脈瓣血液迴流寬度占出口直徑二十五 % 以上, 二尖瓣或三尖瓣血液迴流面積占心房面積二十 % 以上 18422

代號 P P P P 部位心臟血管心臟血管心臟血管心臟血管 項次 56 57 58 59 區分冠狀動脈病心臟血管手術動脈疾病靜脈疾病 1 冠心病經心導 1 曾接受任何心臟 1 動脈不同程度之阻 深部靜脈栓塞經血管 管診斷確定 或大血管手術治 塞而無組織器官缺 攝影或非侵襲性靜脈 療 氧或功能異常 檢查 ( 靜脈流量靜脈 2 心肌梗塞經診 2 接受心瓣膜成形 2 動脈阻塞而有組織 容量 VO.VC 檢查 ) 斷確定 術或人工瓣膜換 器官缺氧或功能異 證實 3 冠狀動脈痙攣 置 常 性狹心症經診 3 動脈瘤不能手術, 斷確定 且侵犯主要動脈 4 冠狀動脈心肌 橋經診斷確定 4 動靜脈畸形或血管 瘤有運動功能障礙 5 冠狀動脈廔管 經診斷確定 5 肺動脈栓塞經診斷 確定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18423

代號 P P P P 部位心臟血管腹部腹部腹部 項次 60 61 62 63 區分組織壞疽腹壁疾病腹股溝疝臍疝或切口疝 廣大部分之血液供 1 有腹壁廔 1 各種疝氣經外科手 大臍疝或大切口疝外 應不足且有壞死 2 腹壁創傷大疤痕 術後仍無法矯治 科手術後無法修補 或腹壁收縮無力 足以妨害其功能 2 大腹股溝疝明顯妨 礙運動功能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表一之規定 18424

代號 P P P P 部位腹部腹部腹部腹部 項次 64 65 66 67 區分膽囊或膽管疾病胰臟炎脾臟摘除消化性潰瘍 1 總膽管或肝內結 1 急性胰臟炎產生 脾臟摘除 潰瘍致幽門變形合併 石經作總膽管腸 併發症經預判治 阻塞現象或十二指腸 吻合術 療二個月仍無法 狹窄合併阻塞現象 2 經膽囊切除手術 恢復正常 或肝內結石治療 2 慢性胰臟炎 後, 而有後遺症 3 胰臟部分或全部 且經常發作 切除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 胰臟部份或全部切除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 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 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新 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 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 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 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 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18425

代號 P P P P 部位腹部腹部腹部腹部 項次 68 69 70 71 區分胃十二指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腸阻塞痔直腸肛門廔管 1 胃或十二指腸穿孔經單 1 有腸阻塞 1 內外痔經三次以 1 直腸肛門廔管經 純縫合或部份切除 病史 上手術仍有輕度 三次以上手術仍 2 高位迷走神經切斷術或 2 有腸阻塞 肛門閉鎖不全 有輕度肛門閉鎖 幽門整形手術 曾手術治 不全 3 胃或十二指腸部分切除 療 2 內外痔經三次以 2 直腸肛門廔管經 上手術治療仍遺 三次以上手術治 4 經胃間隔手術者 有肛門狹窄排便 療仍遺有肛門狹 困難或肛門括約 窄排便困難或肛 肌受損而致大便 門括約肌受損而 完全失禁 致大便完全失禁 1 部分切除須含胃壁或十 1 須附肛門壓力檢 1 須附肛門壓力檢 二指腸壁全層組織, 附 測報告為判斷依 測報告為判斷依 病理報告證實 據 據 2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 2 須附有衛生署新 2 須附有衛生署新 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療並開 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且具有直腸 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且具有直腸 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外科規模之醫院 外科規模之醫院 或國軍醫院手術 或國軍醫院手術 記錄及診斷証明 記錄及診斷証明 書 書 18426

代號 P P P P 部位腹部腹部腹部腹部 項次 72 73 74 75 區分直腸狹窄或脫垂結腸疾病坐骨直腸窩膿瘍肛門閉鎖症 ( 不通肛 ) 直腸狹窄或脫垂經三 1 結腸憩室炎經手 坐骨直腸窩膿瘍經 肛門閉鎖症或經手術治 次以上手術治療, 確 術治療 手術後仍有後遺症 療, 仍有括約肌閉鎖不 無法治癒 2 結腸部分切除三 全, 排便失禁 分之一以上 3 潰瘍性結腸炎 ( 含克隆氏症 ) 或慢性結腸炎 4 巨大結腸症 5 結腸炎或巨大結 腸症或家族性大 腸息肉症經行結 腸切除或裝有永 久性人工肛門 1 須附肛門壓力檢 須附有衛生署新制醫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 1 須附肛門壓力檢測 測報告為判斷依 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 制醫院評鑑優等以 報告為判斷依據 據 或國軍醫院之手術記 上醫院或國軍醫院 2 須附有衛生署新制 2 須附有衛生署新 錄及診斷証明書 手術治療並開具診 醫院評鑑合格以上 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且具有直腸 斷證明書為參考 且具有直腸外科規模之醫院或國軍醫 外科規模之醫院 院手術記錄及診斷 或國軍醫院手術 証明書 記錄及診斷証明 書 18427

代號 P P P 部位 腹部 腹部 新陳代謝及血液 項次 76 77 78 區分肝炎或肝硬化肝膿瘍或肝切除 甲狀腺功能亢進 ( 高能症 ) 1 肝功能異常且經組織切片證實為慢性 1 肝臟切除二節 甲狀腺功能亢進經診斷 肝炎 ( segment ) 確定,FT4 高於標準且 2 服現役期間肝功能試驗由同一國軍醫 以上經手術及 24 小時甲狀腺碘 -131 吸 院經間隔三個月連續檢查二次其 ALT 病理報告證實 收率比率高於標準 (SGPT) 值皆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 2 肝膿瘍經治療 3 肝硬化經組織切片證實 三個月或外科 4 肝硬化經診斷確定合併有代償不良 手術後, 仍反 ( 黃疸 腹水 食道靜脈曲張等 ) 覆發作或有合 併症 1 肝功能試驗異常係指其 ALT(SGPT)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 值超過正常值上限 制醫院評鑑優等以 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 2 組織切片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 上醫院或國軍醫院 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 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開具診 手術治療並開具診 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 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為參考 斷證明書為參考 及病程紀錄 3 脂性肝炎或慢性脂肪性肝炎達慢性肝 炎標準者, 係指其肝功能異常且需經 切片證實有脂肪變性與肝小葉發炎病 變 18428

代號 P P P P 部位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 項次 79 80 81 82 區分甲狀腺功能過低巨大畸形副甲狀腺病腎上腺功能異常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 巨大畸形或肢端肥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 內源性腎上腺功能亢進症 治療一年以上 TSH 大症 過低經診斷確定 ( 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 s 仍大於三十 μiu/ml syndrome 或醛類脂醇瘤 Aldosteronoma 或嗜鉻細 胞瘤 Pheochromocytoma) 或低下者 ( 愛狄生氏病 Addison s Disease)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 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 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 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證 診斷, 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診斷, 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明書 18429

代號 P P P P 部位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 項次 83 84 85 86 區分痛風營養性疾病腦下垂體異常疾病染色體異常 1 痛風關節炎經診 1 周期性低血鉀症 腦下垂體功能過高或 染色體異常且合併內 斷確定 或腎因性低血鉀 不足 分泌或智能障礙 2 慢性痛風 ( 含慢 症經抽血檢查及 性關節炎 關節 臨床診斷確定者 破壞及痛風石 ( 其中鉀離子在 者 ) 或合併腎病 三點五 meq/l 變 以下 ) 2 重度營養缺乏性 疾病經治療三個 月不能痊癒, 或 畸形影響行動 3 代謝性有機酸血 症經診斷確定 痛風關節炎係指關節液檢查含有尿酸鹽晶體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18430

代號 P P P P 部位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 項次 87 88 89 90 區分貧血及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肥大細胞疾病骨髓增殖性疾病凝血功能異常 1 遺傳性貧血, 男性血色 肥大細胞疾病經病 1 真性紅血球過 1 遺傳性凝血因 素十二點九 gm/dl 以 理診斷確定 多症 子或溶血因子 下, 女性血色素十一點 2 骨髓纖維化 缺乏症 九 gm/dl 以下 症 2 後天性凝血因 2 非遺傳性貧血, 經治療 3 特發性血小板 子或溶血因子 三月後, 男性血色素未 增多症 缺乏症, 經治 達十一 gm/dl, 女性血 療三個月仍無 色素未達十 gm/dl 法治癒 3 再生不良性貧血 4 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 5 重度溶血性貧血症經診 斷確定 須由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並 開具診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 病史 18431

代號 P P P P 部位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血液泌尿生殖器 項次 91 92 93 94 區分紫斑症糖尿病尿崩症男性性腺或性功能不全 1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經診斷確定 2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經脾臟切除 3 原發性血小板凝集功能病變 糖尿病經診斷確定 尿崩症 1 兩側睪丸仍留於腹腔內或缺失 2 第二性徵及男性激素不足 1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2 第 2 型糖尿病須檢附二次以上空腹血糖值檢驗報告 18432

代號 P P P 部位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 項次 95 96 97 區分尿道裂或狹窄腎水腫腎摘除或功能障礙 1 尿道裂或狹窄 1 單側腎水腫, 且有輕度以上 1 一側腎萎縮且有輕度以上腎 經手術矯治 腎功能障礙者而對側腎臟正 功能障礙 後, 仍有影響 常 2 先天缺一腎或一側腎摘除 排尿功能 2 二側腎水腫, 且均有輕度以 2 尿道裂或狹窄 上腎功能障礙 3 一側腎有中度腎功能障礙 難以矯治 3 單側腎水腫, 且有中度以上 腎功能障礙 尿流速檢查 : 最大 腎功能障礙 : 腎功能障礙 : 流速每秒小於十五 輕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輕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毫升 (ml/sec), ERPF 為每分鐘一百五十至 ERPF 為每分鐘一百五十至 平均流速每秒小於 二百毫升 (ml/min) 二百毫升 (ml/min) 十毫升 (ml/sec) 中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 中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 四十九毫升 (ml/min) 四十九毫升 (ml/min) 重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重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小於每分鐘一百毫升 ERPF 小於每分鐘一百毫升 (ml/min) (ml/min) 18433

代號 P P P P 部位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 項次 98 99 100 101 區分膀胱炎陰莖截除外性徵異常小便失禁 間質性膀胱炎經診斷 1 接受陰莖部分截 1 兼具男女兩性外 由於器官缺陷或神經 確定 除或重建術 性徵 損傷而致小便失禁且 2 陰莖全截除 2 性染色體異常 屬無法矯治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18434

代號 P P P 部位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泌尿生殖器 項次 102 103 104 區分浮游腎腎囊腫病變腎炎 浮游腎合併阻塞性腎水腫經治療後併輕度腎功能障礙 1 多囊腎 2 腎髓質海綿性囊腫病經診斷確定 1 慢性腎功能障礙, 肌酸酐大於每一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2 曾接受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 3 腎病症候群診斷確定 4 急性腎炎經預判治療二個月仍影響腎功能 1 浮游腎係指腎臟在平躺與站立時, 位移超過一點五個脊椎體長度 2 腎功能障礙: 輕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五十至二百毫升 (ml/min) 中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四十九毫升 (ml/min) 重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小於每分鐘一百毫升 (ml/min) 須經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診斷證實 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 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18435

代號 P UL U 部位性病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05 106 107 區分傳染性性病四肢骨折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傳染性性病造成組織器官功能病變 1 陳舊不連接性骨折顯示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一標準 2 服現役期間四肢骨折經預判治療三個月其運動功能仍有障礙 3 陳舊不連接性骨折顯示重度畸形與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一標準 4 骨折已連接顯示重度畸形與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一標準 1 拇指或食指缺失達一節以上 2 一手中指 無名指缺失合計二節 3 一手中指或無名指缺失一節合併小指缺失二節 4 一手小指全失 5 一手肌腱損傷喪失該手功能 傳染性性病包括淋病 梅毒 軟性下疳 花柳性淋巴肉芽腫 鼠蹊肉芽腫 生殖器疱疹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表一規定 1 本項次所指第一節係從遠心端計算 2 肌腱或關節或骨外傷經手術或復健後, 指關節之功能鑑定均遵照附表一指關節之部分檢定 3 任何一指缺失超過一節未達二節者, 均以一節計算 ; 未達一節者則不予列計 18436

代號 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08 109 區分足趾缺失或關節強直 ( 屈 )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1 拇趾或二趾以上蹠趾關節強直( 屈 ) 2 一足第二 三 四 五趾缺失二趾以上 3 拇趾缺失一趾節或拇趾缺失 4 一足第二 三 四 五趾均不完全缺失者 ( 蹠趾關節保持完好者 )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有礙穿軍鞋或在營期間接受手術矯治 1 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 2 趾關節強直或強屈係指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 18437

代號 L 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10 111 區分膝關節損傷長骨變形 1 服現役期間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 膝關節不穩定性 ( 與正常側比較 ) 超過零點五公分 2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 3 服現役期間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診斷確定, 合併有肌肉萎縮, 大腿周徑差異超過二公分 4 膝關節軟骨或臏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三級以上者 ( 須有關節鏡照片證明 ) 5 半月板軟骨全切除 6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 服現役期間接受重建術 7 髕骨全缺損 1 下肢股骨變形或癒合畸形彎曲在十度以上; 脛骨內翻畸形大於五度或外翻畸形大於五度或內旋畸形大於五度或外旋畸形大於十度或前後彎曲變形在十度以上 2 下肢股骨或脛骨變形合併有顯著相關關節病變 軟骨軟化之分類為 : 第一級 : 軟骨軟化第二級 : 裂痕或表淺纖維化第三級 : 深部纖維化如蟹肉狀第四級 : 磨損至軟骨下骨 1 長骨內( 外 ) 翻畸形可使用 X 光測量, 內 ( 外 ) 旋畸形則須經由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2 股骨內( 外 ) 旋畸形測量方式 : 以股骨的 medial.lateral epicondyle 連線與 Femoral neck 長軸 ( 中心線 ) 為基準作測量 3 脛骨內( 外 ) 旋畸形測量方式 : 以髕骨中心垂線與第二腳趾之中心垂線之夾角為準 18438

代號 UL U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12 113 114 區分上下肢疤痕骨性 ( 退化 ) 或外傷性關節炎類風濕關節炎 上下肢皮膚或軟組織疤痕沾黏, 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一標準 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 經預判治療三個月後其關節運動仍受限制 類風濕關節炎經診斷確定 運動功能限制依附表一規定 1 上述病況其關節部位須為肩 肘 腕 髖 膝 踝關節其中之一以上 2 間骨塉突出增生者不列入骨性關節炎病變 3 關節運動限制依附表一規定 須經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18439

代號 UL U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15 116 117 區分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症畸形足末梢血管栓塞 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 有運動功能限制合於附表一標準 1 扁平足或空凹足 2 拇趾內( 外 ) 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 3 扁平足並有足外翻或足蹠內側顯著突出 4 扁平足有軟足病或軟弱 5 畸形足有礙步行 動靜脈性末梢血管栓塞或紅斑性肢痛病或動脈硬化 ( 雷諾氏症候群 Raynaud s Disease ) 肩或髖關節活動範圍依附表一規定 1 足弓角度大於一百六十八度者為扁平足 ( 足之站立照正側位 X 光第五蹠骨下緣連線與跟骨下緣連線之夾角 ) 2 Hibb s 角度大於六十度者為空凹足 ( 跟骨中軸線與第一蹠骨中軸線之夾角 ) 18440

代號 UL UL U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18 119 120 121 區分四肢肌肉萎縮重要關節骨或關節結核四肢截肢 1 四肢任何一肢停止性 1 重要關節之運 骨或關節結核經診 上肢腕關節以上截 重篤肌肉萎縮, 上臂 動功能限制見 斷確定 肢或下肢跗蹠關節 或小腿相差超過二公 附表一 以上截肢 分, 或大腿相差超過 2 人體手 腳指 五公分 ( 趾 ) 外之關 2 四肢任何一肢以上之 節置換 進行性肌肉萎縮並有 3 股骨頭或距骨 重篤之萎縮或癱瘓及 頭缺血性壞 功能限制 死 四肢周圍之測量 : 1 上肢: 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測量處 2 下肢: 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圍測量處 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周圍測量處 18441

行政院公報第 014 卷第 111 期 20080612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22 123 區分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骨髓炎 代號 UL UL 停役標準 1 服現役期間肩 髖 臏骨關節之習慣性關節脫臼復發三次以上, 或經手術治療 2 肩 髖 臏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矯治, 其運動功能限制合於附表一之標準 3 肩 髖 臏骨關節習慣性脫臼, 經治療三個月後關節仍不穩定 4 肩關節多方向性不穩定或經手術治療 5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 向下不穩定超過一點五公分 慢性骨髓炎經診斷確定 1 習慣性脫臼須符合最近六月內有兩次或一年內有三次脫臼, 有急診處置紀錄佐證 2 肩關節多方向性不穩定須符合 X 光壓力測試, 及患側腕部懸掛十磅重量照肩部正面 X 光, 與未懸掛之 X 光相較, 肱骨頭與肩峰下緣之距離向下移位二公分以上者, 同時須經身體檢查 (Rowe test) 證實有前 後 下之方向不穩定 18442

代號 UL U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24 125 126 區分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脊椎骨折或脫位脊椎裂 1 脊椎骨畸形側彎超過二十五度 2 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以上 3 脊椎骨病變合併脊椎骨駝背變形超過該部位正常生理度數二十度以上 4 脊椎骨畸形彎曲經手術矯正 1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手術治療後, 肌電圖或神經傳導檢查結果仍有異常 2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後, 其運動功能限制合於附表一之標準或神經功能障礙肌電圖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均有異常 3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預判治療三個月仍無法完全癒合 4 已癒合之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 脊椎體塌陷超過本身椎體高度二分之一者或 x 光顯示不穩定者或胸腰椎交界處駝背三十度以上 脊椎裂合併脊髓膜膨出或其他先天性脊椎異常並妨礙行動 1 脊椎骨畸形測量方法, 病人站立照相, 統一用 COBB 氏方法測量 2 脊椎各部正常生理度數: T-L: 約為 0 度 T spine: 約為 20-40 度 L spine: 每節 disc 約為 5 度 3 椎體第一度滑脫係指椎體位移小於椎體前後直徑百分之二十五椎體第二度滑脫係指椎體位移介於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五十椎體前後直徑 神經功能障礙應行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 ( 含肌電圖 EMG 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 NCV), 並附報告 18443

代號 UL UL UL 部位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四肢及軀幹 項次 127 128 129 區分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椎間盤突出症椎弓解離症 患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經診斷確定者 ( 如僵直性脊椎炎 乾癬性關節炎 賴特氏症候群等 ) 1 椎間盤突出症, 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SCAN) 或磁振攝影 (MRI) 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者, 或合併有神經電學檢查肌電圖或神經傳導結果異常 2 椎間盤突出症, 經手術治療 1 椎弓解離症經手術治療 2 椎弓解離症, 肌電圖及神經傳導檢查結果均有異常 1 須由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2 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為 : (1) 血液 HLA-B27 檢查呈陽性, 骨盆 X 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 (2) 血液 HLA-B27 檢查呈陰性, 骨盆 X 光有兩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一側三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檢查報告 1 神經功能障礙應行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 ( 含肌電圖 EMG 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 NCV), 並附報告 2 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國軍醫院手術治療並開具診斷證明書為參考 神經功能障礙應行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 ( 含肌電圖 EMG 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 NCV), 並附報告 18444

代號 L H 部位四肢及軀幹聽力及聽器 項次 130 131 區分骨盆骨折聽力 1 已癒之骨盆骨折有薦腸關節病變, 脫臼移位超過一公分 2 骨盆骨折癒合後遺留重大畸形( 骨盆一側旋轉畸形超過二十度或恥骨聯合分開超過三點五公分或下肢不等長超過一點五公分 ) 或有神經功能障礙, 肌電圖及神經傳導檢查結果均有異常 3 縱向不穩定性骨盆骨折經預判治療三個月仍無法完全癒合 純音聽力計檢查 : 1 一耳閾值在二十分貝以下, 另耳超過七十分貝 2 雙耳閾值均在四十五分貝以上 1 薦腸關節病變或脫臼位移測量方式: 以 CT of pelvis, SIjoint widening 的程度測量 (Sacrum 邊緣與腸骨接觸面之間距 ) 2 骨盆一側旋轉畸形須以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以腸骨長軸與身體水平線之夾角做兩側比較 3 骨盆畸形造成下肢不等長測量方法: 以病患肚臍與足踝內側 (Medial malleollus) 的距離做兩側比較 4 神經功能障礙應行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 含肌電圖 EMG 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 NCV), 並附報告 純音聽力計檢查係以五百, 一千及二千週波之平均聽閾, 分貝 (db) 為國際標準組織 (ISO) 聽力單位 18445

代號 H H H 部位聽力及聽器聽力及聽器聽力及聽器 項次 132 133 134 區分鼓膜穿孔末梢性前庭障礙耳殼缺失 兩耳鼓膜全失 1 末稍性前庭障礙手術後仍有明顯之前庭機能障礙 2 服現役期間單側末梢性前庭障礙經藥物治療或術後每半年發作三次以上 1 一耳殼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2 一耳外耳道完全閉鎖合併耳殼畸形 3 兩耳殼全缺 發作之定義 : 為末稍性前庭機能障礙以眼振儀並卡洛里測試或耳堝電位圖異常 18446

代號 E E E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 項次 135 136 137 區分視力眼球震顫眼瞼下垂 1 一眼或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十分之六( 零點六 ) 2 一眼或兩眼散瞳後, 驗光度數超過十屈光度 3 除人為造成之兩眼不等視, 屈光度相差超過四屈光度 4 一眼矯正視力後, 眼前十公分不見手動 1 非持續性或非顯著之眼球震顫 2 真性持續性眼球震顫 1 單側眼瞼下垂其提上眼瞼肌功能為五毫米以下 2 雙側眼瞼下垂其提上眼瞼肌功能為五毫米以下 1 視力之決定有矯正視力者以矯正視力為準, 不能矯正者以裸視為準 2 屈光度之檢查均需點睫狀肌鬆弛劑後行之 3 近視或遠視合併散光, 屈光度計算為 : 取散光度數之半數與球面鏡之度數其符號相同者相加, 符號相異者相減 4 兩眼不等視屈光度相差之計算, 兩眼屈光度符號相同者相減, 相異者相加 18447

代號 E E E E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 項次 138 139 140 141 區分翼狀胬肉眼球突出倒睫瞼緣炎 翼狀胬肉經手術後影 眼球突出症併發角膜 嚴重之倒睫術後仍有 瞼緣炎, 視力合於一 響, 視力合於一三五 潰瘍 合併症, 視力合於一 三五項停役標準 項停役標準 三五項停役標準 18448

代號 E E E E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 項次 142 143 144 145 區分眼瞼缺損及疤痕視神經炎瞼內 ( 外 ) 翻兔眼 1 一眼瞼畸形疤痕 兩眼或一眼之視神經 兩眼眼瞼內 ( 外 ) 兔眼, 視力合於一三 致上下眼瞼沾黏 萎縮, 視力合於一三 翻, 或經矯治後仍有 五項停役標準 或眼球沾黏 五項停役標準 合併症 ( 如角膜炎 2 一眼眼瞼全部或 乾眼 ) 重大損壞致眼球 暴露 18449

代號 E E E E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 項次 146 147 148 149 區分角膜疾病葡萄膜層疾病視網膜疾病斜視 頑固或再發性角膜潰瘍 虹彩缺失 1 兩眼夜盲症 ( 色 兩眼交替性斜視超過 葡萄腫白斑翳或其他角 素性視網膜病變 五十七稜鏡度 膜疾病經治療後, 視力 或先天性穩定性 合於一三五項停役標準 夜盲症 ) 2 一眼視網膜剝離 手術後 手術係指經鞏膜扣壓術 冷凍術或熱透析術 18450

代號 E E E E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 項次 150 151 152 153 區分眼肌麻痺白內障青光眼晶體脫位或摘除 永久性眼肌麻痺症 白內障, 視力合於 青光眼經診斷確定併有病理 一眼或二眼眼球晶 狀群已抑制 一三五項停役標準 變化 體脫位或摘除或因 白內障手術摘除水 晶體後裝置人工水 晶體 1 眼壓已被控制的穩定性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 以矯正視力檢定 2 病理變化係指: 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 ( MD ) 小於負十二 db, 且視神經盤凹陷零點八以上 18451

代號 E E E S 部位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視力及視器神經系統 項次 154 155 156 157 區分眼結核或眼梅毒眼痙攣視野缺損腦部病變 眼結核或眼梅毒經診 持續性眼痙攣 單眼視網膜疾病 視 1 癲癇病經診斷確 斷確定 神經損傷 顱內病灶 定 或其他原因致視野缺 2 腦部疾病造成人 損, 經治療後視野平 格異常 協調功 均小於三十度 能障礙 語言功 能障礙 肢體運 動功能障礙 視 野半側偏盲 肌 緊張不全, 肌跳 躍或似舞蹈等不 自主運動等 在營曾有癲癇發作記錄者, 可由部隊長 政戰主管及軍醫官簽章證明併送醫院複檢確定 18452

代號 S S S 部位神經系統神經系統神經系統 項次 158 159 160 區分周邊神經病變肢體震顫顱腦損傷 1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三個月仍有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2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 3 複合型局部性疼痛症候群經治療三個月仍有症狀 輕度以上肢體震顫有功能障礙 1 顱腦損傷經預判三個月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或器質性腦病變 2 顱腦損傷經電腦斷層或磁振攝影檢查發現或證實有腦實質損失 (Brain loss) 3 經開顱手術移除顱內病灶 1 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肌肉力量第四級以下 2 肌肉力量分級第零級 : 肌肉不能收縮第一級 : 有肌肉收縮, 但無運動 第二級 : 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 : 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 : 可對抗阻力運動第五級 : 有充分力量 須由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表面肌電圖證實, 以確定診斷 18453

代號 S S S 部位神經系統神經系統神經系統 項次 161 162 163 區分肌肉病變重症肌無力症睡眠疾病 肌營養不良症 (Muscle dystrophy) 肌強直症 遺傳性肌肉疾病等診斷確定之肌肉病變 重症肌無力症 1 猝睡症 2 週期性嗜睡症 3 睡眠呼吸中止症致呼吸困難指數大於 (RDI) 三十分 須神經內科 胸腔內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 18454

代號 S S S 部位神經系統神經系統精神系統 項次 164 165 166 區分中樞神經系統腫瘤或血管疾病脊髓病變精神官能症 顱內或脊椎內腫瘤或血管病變經診斷確定或經手術治療 脊髓病變 ( 含運動神經元疾病 ) 造成肢體運動障礙或尿滯留 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定, 呈現明顯症狀, 造成日常生活功能 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顯著之減損 須由國軍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具有完整病歷 18455

代號 S S S S 部位精神系統精神系統精神系統精神系統 項次 167 168 169 170 區分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 1 患精神病經診斷屬實 嚴重型憂鬱症經診斷 慢性器質性腦症候 1 啞 確定 群 2 口吃之程度足 2 曾患精神病, 經診斷 以妨礙言語功 現己穩定或無症狀, 能 有軍公 ( 私 ) 立醫院 住院或門診之完整病 史 須由國軍醫院精神科專科 須由國軍醫院精神科 須由國軍醫院精神 醫師診斷確定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備 具有完整病歷 定 考 18456

代號 S S S S 部位精神系統精神系統精神系統精神系統 項次 171 172 173 174 區分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 性格異常有明顯社會 1 性心理異常診 自閉症診斷確 杜瑞氏症 (Tourette s Syndrome) 功能障礙 斷確定 定 經診斷確定 2 接受變性手術 診斷確定 須由單位主官 ( 管 ) 須由國軍醫院精神 須由國軍醫院 1 須由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 提供言行紀錄佐證,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精神科專科醫 科醫師診斷 並經國軍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定 師診斷確定 2 杜瑞氏症之診斷須為已接受規則治療六月以上仍未痊癒, 且病歷紀錄完整 18457

代號 S S 部位精神系統精神系統 項次 175 176 區分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診斷屬實 總智商八十五以下 須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 1 須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 2 須經智力測驗評估並檢附國小成績證明 18458

名稱頸椎關節腰椎關節肩關節 附表一 1 未達前傾二十度或後 1 未達前傾六十度或後 1 未達上舉一百四十度 仰三十度或側彎二十 仰十五度或側彎三十 或外展九十度或水平 度或側旋三十度 度 彎曲幅度九十度 2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2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2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重要關節運動限制檢定表 1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1 度數測量方法參看 1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體位區分標準 之 體位區分標準 之 體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圖 圖 圖 備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 考 於其中一項即可 於其中一項即可 於其中一項即可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 障礙可由其他關節代 障礙可由其他關節代 障礙可由其他關節代 償者, 則不列為檢定 償者, 則不列為檢定 償者, 則不列為檢定 之條件 之條件 之條件 18459

名稱肘關節腕關節髖關節 1 彎曲攣縮三十度以上或屈 1 未達掌屈三十度或背屈 1 屈曲未達九十五度或彎 曲未達一百度 二十度 曲攣縮十度以上 2 內旋外轉合計未達七十五 2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2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 度或關節活動度未達一百 時, 兩大腿於正中位置 度 髖關節彎曲範圍未達八 3 肘關節內翻三十度以上或 十五度 外翻三十五度以上 3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4 肘關節過度伸張三十度以 上 5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1 度數測量方法參看 體位 1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體 1 度數測量方法參看 體 區分標準 之 關節運動 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 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 測量方式圖 運動測量方式圖 運動測量方式圖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其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 中一項即可 其中一項即可 其中一項即可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礙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 備 可由其他關節代償者, 則 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 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 考 不列為檢定之條件 者, 則不列為檢定之條 者, 則不列為檢定之條 件 件 18460

名稱膝關節踝關節指關節 1 屈曲未達一百二十五度 1 蹠曲未達十五度或背曲未 1 一手第一腕掌關節強直 或彎曲攣縮二十度以上 達五度 2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2 一手拇指腕掌 掌指 2 膝關節過度伸張二十度 指間三個關節有二個以 以上 上強直或強屈 3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 3 右手食指近端指間關節 強直或強屈 4 一手除拇指外, 其他四 指近端指間關節或掌指 關節合計三個以上關節 強直或強屈 1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體 1 度數測量方法參看 體位 1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體 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 區分標準 之 關節運動 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 運動測量方式圖 測量方式圖 運動測量方式圖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其 2 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 其中一項即可 中一項即可 其中一項即可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礙 3 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 備 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 可由其他關節代償者, 則 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 考 者, 則不列為檢定之條 不列為檢定之條件 者, 則不列為檢定之條 件 4 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 件 度 4 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係 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 以內 18461

名稱下肢一側短少上肢一側短少 超過二公分 超過三公分 度數測量方式參看 體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圖 度數測量方法參看 體位區分標準 之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圖 18462

行政院公報第 014 卷第 111 期 20080612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一 申請單開立及身分確認 1 醫師依病情開立申請單, 勾選檢查之項目 2 經醫政人員 ( 醫院受理兵役檢查單位 ) 核對受檢者身分 ( 貼照片及用印 ) 二 肺功能檢查 1 受檢者持申請單至肺功能室報到, 由執行檢查之技術人員再次核對身分 2 技術員測量受檢者之身高 體重及詢問年齡和抽煙史以取得基本資料預測值 3 受檢者接受技術員指導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4 技術員於結束檢查時註明受檢者接受檢查時之用力配合度 5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於肺功能檢查後, 如有需要時始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 6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須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時填寫同意書 三 判讀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 可接受性之檢測 (Acceptability) 1 沒有人為因素如 A 第一秒吐氣內無咳嗽或喉頭關閉現象 B 早期停止吐氣 C 多次用力不一致 D 漏氣 E 阻塞口含器 2 有一良好的開始吐氣點 3 有一良好的吐氣過程 可重覆性之檢測 (Reproducibility) 至少三次可接受的檢查做為評估 A 二個最大值之 FVC 相差在 0.2L 以內 B 二個最大值之 FEV 1 相差在 0.2L 以內 四 檢查結果如果符合第三項之所述, 檢查即完成 若不符合第三項所述, 需持續檢查直到符合條件才完成檢查 測試至多八次或受檢者無法完成檢查即可結束測試, 儲存至少三次最佳之結果做為判讀 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阻塞型通氣功能障礙 : FEV 1 /FVC 小於 (<)75%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輕度 :60% 小於等於 ( ) FEV 1 小於 (<)80% of prediction 18463

行政院公報第 014 卷第 111 期 20080612 外交 國防及法務篇 中度 :40% 小於等於 ( ) FEV 1 小於 (<)60% of prediction 重度 : FEV 1 小於 (<)40% of prediction 限制型通氣功能障礙 : 輕度 :65% 小於等於 ( ) TLC 小於 (<)80% of prediction 中度 :50% 小於等於 ( ) TLC 小於 (<)65% of prediction 重度 : TLC 小於 (<)50% of prediction 公告及送達 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9 日 國作聯戰字第 0970001544 號 主旨 : 外島地區 佈雷區域 公告 依據 :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六條 公告事項 : 一 主管機關 : 國防部 二 外島地區 佈雷區域 公告係依據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六條辦理, 為達成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應於七年內完成剷除目標, 彰顯我國遵守國際公約之意願與決心, 並避免人民誤入雷區造成傷亡及影響地方經濟建設與發展, 還給住民安全無虞的生活空間, 以確保人民權益 三 案內公告資料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 ( 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 對公告內容如有疑問, 請來電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參謀次長室 ( 二 ) 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2 號 2 樓 ( 三 ) 電話 :(02)23311264 ( 四 ) 傳真 :(02)23121158 ( 五 ) 電子信箱 :www.mnd.gov.tw 部 長陳肇敏 18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