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貴行 ) 茲為貴行富邦商務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 經雙方協議, 同意訂定下列條款, 俾資遵守 富邦商務網申訴及客服專線 :02-6639-7131 富邦商務網網址 :https://fbo.fubon.com 台北富邦銀行總行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69 號富邦商務網客服傳真 :02-6638-0042 富邦商務網客服信箱 :fboop.bank@fubon.com 上述銀行資訊若有更新, 貴行得公告於台北富邦銀行網站首頁最新銀行資訊, 申請人並得隨時連上前開銀行網站首頁, 自行參考 壹 富邦商務網服務約定條款 : 第一條網路查詢約定條款一 申請人申請使用富邦商務網查詢服務應憑身分證明文件 原留印鑑及申請人親簽至貴行辦理, 並得申請以郵寄方式領取密碼函 二 申請人需簽收並交回簽收回執聯給貴行確認已收取密碼方能啟用富邦商務網服務 三 申請人未能於領取密碼函或設備後 [14] 個工作日內寄 ( 繳 ) 回簽收回執聯, 貴行有權取消申請人所申請但尚未生效之富邦商務網所有功能與權限, 而不須另行通知 四 申請人遺忘密碼時, 得向貴行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 如欲繼續使用時, 得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手續 五 申請人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規定次數 一年未登入富邦商務網或結清銷戶時, 貴行將自動終止所有網路查詢及交易服務 第二條名詞解釋一 富邦商務網 (Fubon Business Online, 簡稱 FBO): 指申請人透過網際網路, 使用貴行企業網路銀行業務之服務 ( 實際項目悉依貴行富邦商務網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各項金融服務 ) 二 系統管理員 (Admin): 在網路環境中, 代替申請人管理轉出 / 轉入帳號操作人員權限約定, 以方便網路電子文件進行 三 一般使用者 : 申請人在執行付款交易時, 使用相關網路進行媒體資料電子文件傳輸, 執行此核准交易者為一般使用者, 且一般使用者應同時符合轉帳帳戶之核准人員及核准金額設定 四 憑證類服務 : 指申請人應使用憑證,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之服務, 包括 轉帳交易服務 檔案傳輸類服務 及嗣後網路銀行新增應使用憑證之各項金融服務 五 載具 : 指儲存憑證的媒體, 如晶片卡等 第三條服務檢核項目一 申請人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 經貴行檢核使用者名稱 ( 或代碼 ) 及密碼無誤, 或憑證類服務增加檢核憑證之有效性無誤後, 貴行即得依接獲之電子文件及本約定書之約定提供金融服務, 其效力與申請人臨櫃親自辦理者相同 二 申請人與貴行之間如有關媒體資料電子文件傳輸, 包含轉帳及交易指示類或非轉帳及交易指示類, 申請人不需另與貴行約定作業項目, 即同意包括轉帳交易服務 檔案傳輸類服務及嗣後新增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 申請人就各項代碼 ( 如使用者代碼 憑證編號及憑證識別碼等 ) 密碼 憑證及儲存憑證之載具應妥善保管, 不得洩漏或遺失 申請人 ( 或法人申請人之代表人 ) 非親自使用本約定書所約定之服務, 授權第三人使用 ( 以下簡稱使用者, 包括系統管理員 ) 時, 基於系統安全考慮, 申請人瞭解宜採分層負責方式管理, 審慎授權, 以收牽制控管之效 申請人應自行要求各使用者妥善保管各項之代碼 密碼 憑證及載具 四 各項之代碼 密碼 憑證 動態密碼及載具, 若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洩漏 遺失 或遭竊盜 搶奪時, 申請人應依情形儘速通知富邦商務網指定客服專線辦理變更 重製密碼或廢止或暫時停用 終止使用憑證之異動手續, 於完成通知前, 因被冒用所造成之損失, 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 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轉帳服務均需事先以書面向貴行約定轉出帳號, 惟轉入帳戶得無需事先約定 六 申請人同意經貴行富邦商務網確認被授權人員密碼及數位簽章無誤後, 即視為與申請人憑存摺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 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 第四條變更申請一 申請人申請富邦商務網服務後, 如要變更或終止約定轉出帳號 憑證之約定或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 應親至貴行辦理書面申請手續, 並於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 始生效力 在貴行完成登錄之前, 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富邦商務網交易, 申請人皆承認其效力 二 申請人同意向貴行申請終止富邦商務網相關服務前, 巳傳送貴行授權完成之預約交易仍為有效指示, 如申請人要求取消前述預約交易, 需另行依貴行相關取消預約交易規範辦理
第五條憑證類服務一 申請人使用富邦商務網之憑證類服務, 得選擇約定以貴行或其他銀行擔任憑證機構註冊中心 (RA) 之憑證, 供貴行檢核申請人電子文件之效力, 憑證之期限 使用範圍及憑證用戶之相關義務, 悉依憑證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瞭解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如同紙本之印鑑證明, 同意以與貴行約定之憑證作為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之交易認證依據, 倘因申請人操作不當等情事造成申請人之損害, 概與貴行無涉 三 申請人對於經由貴行申請之憑證, 若懷疑登入憑證系統之密碼, 可能遭他人得知或電腦故障致無法再使用憑證, 或憑證遺失 遭竊盜 搶奪 複製時, 申請人同意應立即透過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 自行辦理或親至貴行申請辦理憑證狀態異動事宜 ( 如廢止或暫時停用 ) 申請人瞭解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較具時效性, 將儘可能透過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辦理憑證異動 在申請人向貴行提出申請前, 遭冒用所生之損害, 申請人同意自行負責 四 憑證載具之密碼, 係由申請人自行設定, 應牢記之, 若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即被鎖定, 若遺忘該密碼或該密碼備鎖定, 申請人應親至貴行以書面辦理重新申請手續, 始得繼續使用富邦商務網之服務 五 憑證於下列狀態下之相關辦理事項 : 1. 憑證已暫時停用, 欲使用憑證類服務, 申請人得透過貴行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解除暫時停用 或至貴行辦理解除暫時停用 2. 憑證已廢止 已到期, 申請人應親至貴行以書面辦理重新申請手續, 或同意自行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辦理憑證展期動作 3. 申請人申請註銷憑證時, 應親至貴行以書面辦理註銷憑證申請手續 4. 若為重新申請憑證, 申請人同意貴行核發新電子憑證 ; 嗣後所有一切使用規定及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之收取, 均依貴行及電子憑證中心之規定辦理 5. 申請人申請使用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應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或申請人親簽並至貴行辦理或由申請人申請郵寄辦理及領取密碼函或設備 6. 申請人需簽收並寄 ( 繳 ) 回 富邦商務網設備簽收回執聯 給貴行確認已收取密碼或設備方能啟用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 7. 申請人未能於領取密碼函或設備後 [14] 個工作日內寄 ( 繳 ) 回簽收回執聯, 貴行有權取消申請人所申請但尚未生效之富邦商務網所有功能與權限, 而不須另行通知 第六條動態密碼 (One Time Password) 一 動態密碼 (One Time Password, 簡稱 OTP), 係僅提供申請人使用內部授權之安全控管解決方案, 並非下達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 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仍須藉由電子憑證進行或其他經由主管機關同意之交易指示 二 自申請日起, 凡申請人以系統管理員於富邦商務網中設定使用人員名單 ( 即 被授權人 ) 執行設定動作, 則前述被授權人使用富邦商務網之各項服務項目時, 均得以動態密碼機制為執行各項服務項目有效之依據 凡依隨動態密碼機制所為之各項服務項目, 均為合法 有效並對申請人有拘束力 申請人同意對其申請之所有憑證或授權使用本約定書業務之被授權人, 就其依本約定書所為之任何行為皆負完全責任, 如致貴行受任何損害或損失, 並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帳交易服務一 營業時間後 ( 即營業日下午三時卅分後, 含例假日 ) 之轉帳屬次營業日帳, 不得抵充當日入帳帳戶應付之票據款項, 惟其轉入之帳款得支付金融卡領現轉帳或語音轉帳, 該交易均屬次營業日帳 二 申請人就約定轉出帳號辦理轉帳作業, 分即時轉帳 ( 即時扣帳 ) 與預約轉帳二類, 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 經貴行檢核憑證之有效性後,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 ; 申請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 得於貴行進行轉帳前, 憑電子憑證撤回之 如因貴行系統故障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 貴行應配合申請人處理預約成功之轉帳作業 三 申請人使用轉帳交易服務 ( 含檔案傳輸類服務之線上扣款 ), 係由貴行依申請人之付款指示, 逕自申請人之約定轉出帳號, 透過網際網路, 將款項轉入自行 ( 指貴行各分行間之交易, 以下同 ) 或跨行 ( 指貴行與其他銀行間交易, 以下同 ) 之帳戶 申請人為付款指示時, 應仔細檢核入戶帳號與金額, 始予按鍵確認, 倘因申請人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之帳號或誤轉金額時,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申請人委託貴行之跨行匯款, 倘發生他行退匯或要求發通訊服務時, 則依申請人與貴行約定退匯處理方式, 逕自撥回原轉出帳戶或由申請人逐筆指示交易後續處理方式 ( 如申請人係要求退匯 改匯 重匯, 則需於相關文件蓋印約定印鑑 ; 或依約定轉出帳號之取款印鑑辦理 ) 四 關於轉帳額度 ( 含檔案傳輸類服務之線上扣款 ) 控管, 申請人同意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 1. 同一申請人當日累計最高轉帳總限額, 由申請人與貴行約定 2. 申請人得依不同憑證之憑證序號與貴行約定單一憑證當日最高轉帳限額, 惟單一張憑證轉帳限額不得高於該申請人當日轉帳總限額
五 付款指示訊息若屬跨行交易者, 傳送之付款指示訊息中, 應包括轉入帳戶之帳號及戶名或統一編號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以通匯系統或其他跨行系統匯出款項, 此匯款作業, 貴行對轉入帳戶之收款銀行 收款帳號及收款中文戶名或統一編號之正確性, 不負認定之責, 需依入帳銀行之檢核標準進行檢核之 第八條檔案傳輸類服務申請人若申請使用檔案傳輸類服務 ( 整批轉帳發薪 ) 願遵守下列約定 : 一 檔案格式及正確性 1. 申請人同意依貴行指定之檔案規格作成檔案, 使用憑證以數位簽章簽署後, 透過網路傳送至貴行 2. 申請人應擔保傳送貴行處理之檔案資料正確無誤 3. 如因申請人傳送之檔案資料錯誤而發生無法入帳 誤入帳戶 誤扣帳戶 或轉帳金額錯誤等情形時,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 整批轉帳發薪之檔案傳輸時間 : 申請人應於指定轉帳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卅分前, 將檔案傳送至貴行辦理 三 款項之支付申請人同意整批轉帳發薪則應於指定轉帳日之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以前, 將轉帳款項完成線上扣款指示並轉入貴行專戶中備付, 否則, 貴行不負處理各該作業之責任 四 作業之停止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申請人轉帳款項交付時間延誤等原因致整批轉帳發薪無法如期辦理時, 貴行得臨時停止作業, 通知申請人自行臨櫃處理, 或由貴行改於次營業日辦理, 但前揭延誤等情事如係因歸責於貴行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貴行應負責處理, 並就申請人因此所產生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五 交易查詢整批轉帳發薪作業完成後, 申請人應即查詢交易結果, 核對款項入帳資料 如有疑義, 申請人應儘速以電話 書面或當面向貴行查詢 第九條台幣整批匯款作業約定條款申請人辦理以磁片為媒體或利用網路傳輸檔案資料經電子簽章傳送至貴行, 辦理整批匯出匯款作業, 除願依照貴行匯款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 並願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 一 申請人委託貴行辦理磁片媒體為整批匯款時, 願依規定格式備妥磁片 匯款清冊 ( 以下簡稱清冊 ) 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 於貴行營業時間下午二時卅分前送達貴行辦理 二 申請人提供之清冊, 應簽蓋原留印鑑, 若有更改應於更改處加蓋印鑑簽註證明 三 申請人送交貴行之磁片, 若其總筆數 總金額與清冊之總筆數 總金額不符時, 由貴行退回申請人, 不予處理 ; 但有其他不符之情形時, 貴行應以匯款清冊所載為準, 並得逕行更正磁片資料辦理匯款事宜 四 申請人利用網路將匯款資料檔案經電子簽章傳送至貴行為整批匯款, 該檔案資料具有不可否認性, 申請人不須列印匯款清冊及匯款申請書供貴行核對, 惟應確保傳送貴行辦理之檔案資料正確無誤, 且最遲於貴行營業時間下午二時卅分前傳送至貴行 五 申請人對送交貴行處理之磁片媒體或利用網路傳輸之檔案帶有病毒, 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 願負賠償責任 六 申請人委託貴行辦理磁片或網路上辦理整批匯款, 其匯費概依貴行通匯匯費標準計付 七 申請人委託貴行之匯款, 倘發生退匯時, 由貴行通知申請人改匯或將退匯款項逕予撥回原轉出帳戶 八 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申請人轉帳款項交付時間延誤等原因, 致整批匯款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 貴行得臨時停止匯款作業改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或改於次營業日入帳且均免負其責 九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項業務, 申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申請人亦得隨時備文向貴行通知終止委託 十 本條各項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照相關法令 貴行一般作業準則及其他經貴行明示或公告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外匯相關轉帳及匯出匯款一 申請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富邦商務網轉帳交易, 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辦理 二 申請人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業務同意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 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 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 不論該行係由申請人或貴行所指定, 貴行應依申請人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 查誤 三 申請人同意倘電報匯款於發送電文時, 因電訊設備 線路等故障, 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 模糊不清 不全或其他錯誤 ; 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 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收款人, 或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應依申請人之請求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四 申請人利用富邦商務網辦理外匯業務, 自當確保外幣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 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不成功而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作業時, 其後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 貴行應依申請人指定匯款日完成匯出作業
第十一條集團企業資料查詢及交易之申請授權 / 終止 / 變更授權申請人茲向貴行申請並授權貴行自申請日起, 申請授權 / 終止 / 變更授權集團企業透過網際網路使用貴行所提供之富邦商務網服務, 查詢各授權帳號之帳戶資料, 及 / 或代表申請人進行帳戶扣款及各項交易申請 ( 包括但不限於轉帳 匯出匯款 進出口押匯 開出信用狀 開立定存 所有貸款等等 ) 授權相關約定如下 : 一 申請人同意向貴行申請集團企業資料查詢及交易之申請授權 / 終止 / 變更授權後, 即遵守富邦商務網服務約定條款 二 申請人同意若嗣後留存於貴行之集團企業資料查詢及交易之申請 / 取消 / 變更授權內容資料遇有變更時, 應另以書面並加蓋原留印鑑或經貴行認可之方式通知貴行, 否則貴行將不予受理 三 申請人向貴行申請授權 / 取消 / 變更集團企業查詢或代為執行交易申請, 若被申請人授權之集團企業因操作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 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負, 概與貴行無涉, 亦不得向貴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民 刑事請求 ) 四 有關集團企業於貴行之富邦商務網進行帳戶扣款及交易申請時使用憑證機構之認證, 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因憑證機構之憑證產生任何爭議, 應受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申請人亦無條件地同意由上述憑證機構發出之有效認證, 均是不得推翻的, 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五 申請人清楚明白集團企業資料依此授權書之指示為轉帳及匯出匯款等交易申請後, 貴行須根據此授權書的條款執行辦理, 將集團企業資料申請之交易 ( 例如 : 扣款 轉帳或匯出匯款 ) 轉入集團企業所指定的帳號或受益人, 而貴行亦不會對該指定帳號或受益人作任何審核 如因此而產生任何風險或造成任何損失, 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負, 概與貴行無涉, 申請人亦不得向貴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六 如申請人向貴行表示終止相關授權約定, 其生效日為貴行接到申請人的取消申請書之次一營業日 七 申請人同意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限額依被授權之集團企業與貴行約定之轉帳金額為限 八 申請人確認此授權完全遵守相關法令及並沒有使申請人違反適用其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 規則 判決 ( 例 ) 命令 函釋 協議 授權或責任 此授權對申請人有完全約束力 第十二條代客預約取消一 申請人同意嗣後如因系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自行取消富邦商務網預約交易, 申請人應另以書面或經貴行認可之方式通知貴行取消富邦商務網預約交易, 該通知應於預約交易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點以前送達貴行指定之單位, 否則貴行得不予受理 二 前項申請人同意授權貴行代為執行富邦商務網之作業, 若因可歸責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對申請人 貴行或第三人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 申請人願自負相關責任, 概與貴行無涉 第十三條代客設定服務一 申請人茲授權貴行擔任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系統管理者, 依申請人之書面指示代為設定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相關資料與權限 且貴行代為設定之相關資料與權限, 自貴行通知設定完成時即生效 ( 包含但不限於申請 變更 取消 ) 嗣後相關資料與權限如有異動, 申請人均應以書面向貴行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同意貴行無庸製作及核發富邦商務網企業管理者密碼單予申請人 三 申請人不得撤銷前開授權, 如擬終止前開授權事項時, 應以書面通知貴行, 終止授權前, 貴行代為設定之資料與權限, 除申請人另為變更指示外, 繼續有效 四 其餘未盡事宜, 悉依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之約定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一 貴行就富邦商務網服務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機制, 應至少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 修 ) 定經主管機關洽悉或核備之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之規定, 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行確保電子文件安全之義務 二 貴行同意就貴行所提供之富邦商務網服務, 若因可歸責於貴行之故意或過失對申請人 貴行或第三人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 貴行應負責處理, 並就申請人或第三人因此所產生之損害, 負擔賠償責任 三 如經貴行研判申請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富邦商務網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 貴行得終止或暫停申請人使用富邦商務網之部分或全部服務項目 四 本約定書各項交易之服務時間悉依貴行各項服務受理時間為準, 並以貴行每一營業日對外營業時間即 15:30 為本 次營業日帳務之切換點, 休假日之交易併次營業日處理 五 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所約定之功能 作業或服務種類 營業時間 次數限制 貨幣單位, 除另有約定外, 由貴行訂定, 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且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 申請人自公告指定調整之日起願依調整後新規定辦理 六 申請人同意如因貴行 其他銀行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憑證機構 網路商家 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等之電腦系統或通訊設備故障或因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相關系統或設備無法運作時, 貴行得暫時停止各項服務, 申請人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七 其餘相關事項申請人均承諾依循與貴行有關存款業務之各項約定辦理 申請人應促使被授權人遵循本申請書各項約定條款及前述總約定書之約定
八 有關因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所衍生之相關手續費 軟體 硬體等設備之實際收費標準,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於寄發密碼函或設備時, 隨函一併通知, 申請人若有疑慮, 得於收受密碼函或設備之日起三十天內終止契約, 逾期未終止者, 推定承認該收費標準 九 申請人同意使用富邦商務網時, 以電子化 email 信箱或網站公告為主要約定通知方式, 惟交易明細對帳單仍依原存款對帳單為主要通知方式, 貴行得不再額外寄送網路交易對帳明細 貳 金融業務電子化一般作業約定事項第一條本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本約定事項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 個別約定事項不得抵觸本約定事項 但個別約定事項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約定事項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解釋 第二條名詞定義一 網路銀行業務 : 指申請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銀行櫃台, 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 : 指銀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 : 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 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 形成電子簽章, 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憑證 : 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 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 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 私密金鑰 :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由簽署人保有, 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 公開金鑰 :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對外公開, 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三條網頁之確認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前, 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 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 如有疑問, 請電客服專線詢問 銀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服務項目以下各項服務需增減服務項目者, 悉依銀行網頁公告規範辦理 ; 歸戶查詢 : 與銀行往來活 支 定存等明細查詢 進出口查詢 : 與銀行往來相關進出口業務明細查詢 放款查詢 : 與銀行往來授信相關業務查詢 付款交易指示 : 與銀行以電子憑證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進行交易申請 指示 扣款等服務 第五條連線所使用之網路銀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銀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 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銀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銀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銀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銀行確認 第八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電子文件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 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 經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 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 撤銷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 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營業時間時 (15:30), 銀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費用申請人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銀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 如未記載者, 銀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銀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申請人得知 ( 以下稱通知 ) 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申請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申請人未於調 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銀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 申請人 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申請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 銀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申請人於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終止時, 如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有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連線與責任銀行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 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申請人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 應負保管之責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時 ( 三次 ), 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之服務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交易核對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申請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銀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銀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倘屬申請人申請或 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申請人通知銀行, 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銀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或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由銀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 一 銀行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申請人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通知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銀行負擔 第十五條資訊系統安全銀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 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 由銀行負擔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七條損害賠償責任銀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紀錄保存銀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文件之效力銀行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申請人終止契約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但應親自 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銀行終止契約銀行終止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於網站公告通知申請人 但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一 申請人未經銀行同意, 擅自將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三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參 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約定書修訂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如有未盡事宜, 得經銀行及申請人協議, 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銀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 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條文書送達申請人同意以申請人基本資料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申請人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銀行仍以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中申請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三條法令適用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準據法, 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四條標題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第五條契約分存本申請書 ( 兼約定書 ) 正本壹份由銀行存執, 副本壹份由申請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