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4-40-93H 郵政 VISA 金融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公司 ) 間因申請持用郵政 VISA 金融卡事宜,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 第二條 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郵政 VISA 金融卡 ( 以下簡稱 VISA 金融卡 ): 持卡人除得依 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 約定為一般郵政金融卡使用外, 並得在國外貼有 VISA 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國內外 VISA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而委託貴公司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公司請款時, 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貴公司開立之存簿儲金帳戶 ( 以下簡稱 指定扣款帳戶 ) 直接扣款所使用之卡片 VISA 金融卡非信用卡, 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 亦無預借現金功能 二 持卡人 : 指經貴公司同意並經核發 VISA 金融卡之人 三 收單機構 : 指經 VISA 國際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 VISA 金融卡購物消費之商店 五 每日 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 指貴公司規定持卡人每日及每月累計使用 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六 每日 每月國外提款額度 : 指貴公司規定持卡人每日及每月累計使用 VISA 金融卡國外提款之最高限額 七 扣款日 : 指貴公司依約自持卡人指定之存簿儲金帳戶扣帳支付消費款及國外提款之日 八 結匯日 : 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或提款後, 由貴公司或貴公司授權之代理人依 VISA 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 : 指貴公司列印持卡人消費明細之截止日 ( 即每月最後一日 ) 十 帳單 : 指貴公司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 申請一 申請人為年滿十六歲本國或外國 ( 含大陸人士 ) 自然人, 於貴公司開立存簿儲金帳戶 ( 不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帳戶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儲金帳戶 ) 者得申請 VISA 金融卡, 每一帳戶以一張金融卡為限, 已持有郵政金融卡者得申請轉換為 VISA 金融卡 申請人應親持國民身分證 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至任一郵局 ( 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 ) 辦理, 並於申請日 5 天 ( 工作天 ) 後, 攜帶前述證件於營業時間內至受理郵局領取 VISA 金融卡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如自申請日起逾 4 個月仍未領取者, 貴公司得將 VISA 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 ( 如欲重新申請, 須酌收工本費 ), 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 二 申請人如為未成年人, 應另提示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 三 VISA 金融卡持卡人得另外約定 VISA 金融卡國外交易 ( 國外提款及國外刷卡消費 ) 功能 四 VISA 金融卡持卡人得另外約定 VISA 金融卡非過卡 (CNP,Card Not Present) 交易功能, 本交易範圍含 : 網購 郵購 電話購物 電視購物 傳真購物 等所有非經實體刷卡機刷讀卡片之交易 ( 未連線之飛機或郵輪交易不得使用 ) 五 申請人應將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貴公司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並同意貴公司得向有關機關查核所
附文件真偽 ; 並應依貴公司規定開立指定扣款帳戶, 指定為 VISA 金融卡帳款直接扣款之帳戶 六 持卡人留存於貴公司之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時, 持卡人本人應立即攜帶貴公司規定之相關證件至貴公司辦理變更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一 貴公司僅得於 VISA 金融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 VISA 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基於前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VISA 金融卡持卡人同意貴公司得將 VISA 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公司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VISA 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 受貴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款 VISA 金融卡持卡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供貴公司行政研究 宣傳推廣 寄送消費資訊 ) 但貴公司提供予前述機構之 VISA 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公司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 VISA 金融卡持卡人 四 受貴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權利者,VISA 金融卡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貴公司及受貴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五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提供貴公司之相關資料, 如遭貴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 VISA 金融卡持卡人, 且 VISA 金融卡持卡人向貴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公司應即提供 VISA 金融卡持卡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四條 第五條 每日及每月刷卡消費額度一 持卡人每日及每月刷卡消費額度與國內外提款限額分開計算 ; 每日( 筆 ) 刷卡消費額度 不得超過新臺幣 6 萬元, 且不得超過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 ; 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國外刷卡消費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之新臺幣計算 每日 ( 筆 ) 及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貴公司得隨時調整之, 惟應於貴公司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告之 二 持卡人得申請臨時調高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 調高消費額度之 有效期間 自申請日起 30 日內為限, 有效期限屆滿, 恢復原每日及每月限額 : ( 一 )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 每月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持卡人得撥打貴公司顧客服務中心語音專線 : 0800-700-365( 手機改撥付費電話 :04-23542030) 使用貴公司網路 ATM 或攜帶貴公司規定之相關證件至貴公司申請 ( 二 )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 無月限額, 申請本選項者, 應由本人親自攜帶貴公司規定之相關證件至貴公司申請 ( 三 ) 調高刷卡消費額度後, 每筆刷卡消費額度仍為新臺幣 6 萬元 提款額度及國外提款注意事項
一 VISA 金融卡國外提款與國內提款額度分開計算, 國內提款額度依貴公司現有之郵政金融卡限額規定 ; 國外提款每筆不得超過折算新臺幣 2 萬元, 每日不得超過折算新臺幣 5 萬元, 每月不得超過折算新臺幣 10 萬元 二 持卡人在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 VISA 金融卡提款 ( 須輸入 6 位數 VISA 密碼 ), 除應遵守貴公司約定事項外, 尚須遵照 VISA 國際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三 持卡人在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 VISA 金融卡提款, 而被機器收回時, 應立即向自動化機器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並簽名, 經核對無誤後要求即時領回卡片 持卡人如無法及時領回卡片, 應以電話及其他方式先向貴公司辦理掛失, 並於回國後向貴公司辦理補發新卡手續 四 持卡人至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 VISA 金融卡提款所生帳務糾紛, 自交易日起, 應於 30 日內向貴公司投訴, 由貴公司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收單機構 VISA 國際組織洽詢處理, 如涉及其他銀行且需加以仲裁時, 則交由 VISA 國際組織處理, 持卡人同意接受該處理或仲裁之結果 第六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一 申請人領取 VISA 金融卡時, 應於貴公司窗口之密碼輸入器自行將 晶片密碼 ( 6 至 12 位數 ) 及 VISA 密碼 ( 6 位數 ) 輸入, 並立即於 VISA 金融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貴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 VISA 金融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或其他利益,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三 持卡人之 VISA 金融卡屬於貴公司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 VISA 金融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 VISA 金融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四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 VISA 金融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五 持卡人不得以 VISA 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六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 或於網路進行交易時, 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 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七 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 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 除持卡人業依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外, 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 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八 持卡人違反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第七條 第八條 契約審閱期間 一 申請人於申請 VISA 金融卡前得將本約定條款攜回審閱 ; 申請後申請人於貴公 司核發新卡前, 得以第十九條第三款所定之方式通知貴公司解除契約, 無須說 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二 持卡人使用網路交易驗證服務前, 得於貴公司服務網頁審閱相關 服務使用條 款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時, 於出示 VISA 金融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二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
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三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 : ( 一 )VISA 金融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 二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四條第一款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 三 ) 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 VISA 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貴公司同意核發 VISA 金融卡之本人者 ( 四 ) 貴公司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之權利者 ( 五 )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 將超過貴公司規定 每日 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或 每日 每月國外提款額度 或 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 四 前款第一目 第二目或第三目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 VISA 金融卡 五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三款各目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 VISA 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貴公司提出申訴, 貴公司應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依貴公司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之情事, 貴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第十條 特殊交易一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 VISA 金融卡付款, 貴公司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需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貴公司為維護持卡人存款安全, 對於風險較高之特約商店得隨時限制其交易金額或 ( 及 ) 次數 前項交易情形, 若貴公司之作為已善盡相當責任或符合國際組織規範時, 持卡人不得僅以未簽名為理由, 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 VISA 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三 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 自助加油 交易, 因屬特殊授權交易, 貴公司得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 ( 不包括綜合儲金帳戶項下定期儲金存款 ) 內圈存保留固定金額 ( 目前設定為每次新臺幣 1,500 元, 每日交易次數限 3 次 ), 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公司請款時, 將解除該圈存保留固定金額後, 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 前揭圈存固定金額及交易次數, 貴公司得基於風險考量調整之, 惟應於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告 四 持卡人持 VISA 金融卡於臺灣高鐵公司自動售票機購票時, 得於螢幕畫面以選按 信用卡 交易並輸入 VISA 密碼 ( 6 位數 ) 方式購票, 免手續費 交易明細單之提供一 貴公司如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扣款支付 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款項, 應於次月月初寄發 郵政 VISA 金融卡消費 / 國外提款明細單 供持卡人對帳, 惟持卡人指示不予寄發者, 不在此限 明細單之方式得以書面 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二 貴公司將持卡人消費及國外提款交易明細, 逐筆登錄於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 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儲金簿查詢
三 如持卡人於當月結帳日 ( 每月最後 1 日 ) 起 7 日內, 仍未收到明細單, 應即向貴公司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普通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貴公司負擔 但如持卡人請求貴公司補印 3 個月前之明細單, 應攜帶貴公司規定之相關證件至貴公司申請, 每次每個月份應繳交補印明細單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 前揭費用, 貴公司得調整之, 惟應於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告 四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公司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五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任何疑義, 例如無此筆交易 重複扣款等, 應立即向貴公司顧客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語音專線 0800-700-365( 手機請撥打付費電話 :04-23542030) 查詢, 並得依第十一條約定申請疑義帳款處理 第十一條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一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公司請求返還帳款或拒絕清償帳款之依據 二 持卡人於當期交易明細帳單 ( 月結單 ) 寄發日起 30 日內, 如對交易明細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貴公司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 退款單收執聯或其他與交易相關之文件等 ) 通知貴公司, 或請求貴公司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 退款單或其他交易單據, 或請求貴公司就該筆交易依 VISA 國際組織之作業規定及期限,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三 持卡人未依前款約定通知貴公司者, 推定交易或 指定扣款帳戶 之儲金簿或消費款項明細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四 貴公司依第二款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經貴公司證明 指定扣款帳戶 儲金簿或消費款項明細單所載事項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 貴公司得視情況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扣除該款項支付之, 不足部分, 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並依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 持卡人如有請求貴公司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 退款單或其他交易單據時, 應給付貴公司調單手續費, 每筆為新臺幣 100 元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其調單手續費由貴公司負擔 前揭手續費, 貴公司得調整之, 惟應於貴公司之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 六 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貴公司作業規定及 VISA 國際組織之規範 第十二條圈存及付款一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時, 貴公司得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 ( 不包括綜合存款帳戶項下定期儲金存款 ) 內將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予以圈存保留 ( 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 ),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公司請款時, 貴公司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 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 8 個日曆日止仍未向貴公司請款, 貴公司得解除該圈存之保留款項 該保留款解除圈存後, 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貴公司請款時, 持卡人同意貴公司逕至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並扣款支付
二 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貴公司保留款項不足支付, 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及提款時, 貴公司得先至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 另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應付款項之百分之 3( 國外提款另加圈存新臺幣 100 元 ), 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公司請款時, 貴公司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 未扣款動支之附加保留款項, 貴公司應解除該附加保留款項 三 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或國外提款金額時, 先就可用餘額扣款, 持卡人接獲貴公司通知後, 應儘速補足不足之部分, 持卡人並同意貴公司得就不足支付款項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內可用餘額圈存之, 直至足以清償全部之不足款, 方自該 指定扣款帳戶 扣款 第十三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及交易手續費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或提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 ( 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 特約商店交易 ) 以新臺幣交易時, 則授權貴公司依 VISA 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 並加收交易金額 1.5% 之國際清算手續費 ( 如為退貨交易, 則不加收 ) 後結付 ( 含給付 VISA 國際組織之費用 ) 二 持卡人授權貴公司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 VISA 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 三 持卡人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提款, 每筆除收取本條第一款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外, 另加收新臺幣 100 元手續費 前揭各項手續費, 貴公司得調整之, 惟應於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告 四 持卡人於國外消費或國外提款, 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 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 指定扣款帳戶 於扣款日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時, 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卡片遺失等情形一 持卡人之 VISA 金融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或遭竊取卡片上資料 密碼等資料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 應立即 ( 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 24 小時內 )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公司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且須到貴公司補辦換發新卡手續, 並繳交掛失補發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100 元 但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 3 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貴公司 前揭掛失補發手續費, 貴公司得調整之, 惟應於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開揭示 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完成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公司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全部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 ( 一 )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 VISA 金融卡 卡號或密碼等交其使用者 ( 二 )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 三 )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 四 ) 他人冒用係以輸入密碼之交易方式完成交易者 三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 一 ) 持卡人於辦理 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完成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者
( 二 )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 持卡人之 VISA 金融卡在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 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進行之交易, 及於網路以輸入密碼之方式完成交易者, 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之被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全部負擔, 不適用自負額之約定 五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款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貴公司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第三款約定 : ( 一 ) 持卡人得知 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 卡號或密碼洩露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公司, 或持卡人發生此等情形後, 自當期交易明細帳單 ( 月結單 ) 寄發日起 30 日仍未通知貴公司者 ( 二 ) 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約定, 未於 VISA 金融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 三 ) 持卡人於辦理 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 未提出貴公司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五條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一 持卡人發生 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 VISA 金融卡不堪使用, 貴公司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 持卡人於申請補發新卡時, 應依貴公司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其收費標準, 由貴公司另訂之 三 VISA 金融卡自發卡日起生效, 其有效期限至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四 貴公司於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者, 應通知留有有效通訊方式之持卡人辦理續發新卡手續並得選擇通知方式, 惟貴公司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持卡人同意於 VISA 金融卡功能終止 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 得不通知及不續發新 VISA 金融卡予持卡人, 惟原有效期間屆滿, 除卡片無法簽帳扣款及國外提款外, 仍可行使一般郵政金融卡功能, 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之約定及 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 之約定 第十六條抵銷及抵充一 持卡人經貴公司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時, 貴公司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公司之各種存款 款項及對貴公司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主張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公司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 劃撥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約定條款之約定, 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 貴公司始得行使抵銷權 ) 二 貴公司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持卡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 一 )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 二 )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七條契約之變更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公司得以書面或法令允許之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 7 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 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通知貴公司終止契約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於營業場所或貴公司網站上公開揭示, 並於該書面 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
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九條第三款所定之方式通知貴公司終止契約 : 一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 VISA 金融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 VISA 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 有關 VISA 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 VISA 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十八條 VISA 金融卡使用之限制一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暫時 ( 或永久 ) 停止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 一 )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 VISA 金融卡上簽名或將 VISA 金融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 VISA 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 VISA 金融卡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 二 )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進行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 三 ) 持卡人違反第四條約定超過 每日 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或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約定超過 每日 每月國外提款額度 或超過 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 使用 VISA 金融卡交易者 ( 四 ) 持卡人如使用 VISA 金融卡不當或貴公司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 並收回 VISA 金融卡予以作廢 ( 五 ) 持卡人之 指定扣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 VISA 金融卡交易款項者 ( 六 )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 信用卡 之權利或終止 金融卡 簽帳卡 或 轉帳卡 契約者 ( 七 )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二 貴公司於前款各目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公司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得恢復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之權利 三 貴公司電腦系統每日凌晨 1 時至 1 時 20 分進行批次整檔作業, 將暫停全部連線交易服務, 持卡人如有交易疑義, 得撥打貴公司顧客服務中心語音專線 : 0800-700-365( 手機改撥付費電話 : 04-23542030) 查詢 四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郵政 VISA 金融卡,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VISA 金融卡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契約之終止一 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款所定之方式通知貴公司終止契約 二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款之事由, 或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公司得以書面或其他經貴公司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三 持卡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 應至貴公司營業單位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四 持卡人之 指定扣款帳戶 存款契約如終止時, 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五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持卡人不得再使用 VISA 金融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六 貴公司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形下, 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 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功能 第二十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一 持卡人同意貴公司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 VISA 國際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二 貴公司依前款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貴公司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貴公司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儲金帳戶開戶郵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持卡人除本契約外, 另應遵守貴公司存簿儲金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依貴公司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一 VISA 金融卡僅為支付工具, 發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 例如, 在購買各行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時, 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 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 付款方式 ( 載明 VISA 金融卡卡號 ) 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 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 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商品 / 服務時, 更應注意商品 / 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 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 / 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 才刷卡簽帳 若為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產品, 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之原本 ( 或正本 ) 及相關文件 ( 例如購貨證明 收據 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 會員卡或晶片卡 上課證等 ) 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 / 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 等到交易明細單寄到時, 逐筆核對, 如對交易明細單所載事項有疑義, 包括無此筆交易 重覆請款 交易金額有誤 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查詢並請求處理 四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之情形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 檢附本注意事項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 ; 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 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公司受理爭議帳款之顧客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語音專線 :0800-700-365( 手機請撥打付費電話 : 04-23542030) 五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之商品 / 服務時, 應注意其提供商品 / 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 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 VISA 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 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 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 摘要如下 : ( 一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 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有關 VISA 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 信用卡國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際組織 VISA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營業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追溯時間不得 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註一 :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註二 : 請注意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應以 VISA 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 VISA 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二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 / 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 VISA 國際組織之規定, 則於該期間過後, 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 / 服務的情形時, 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 VISA 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 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 /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 / 服務之風險 ( 三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 VISA 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 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 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 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版本 :105.10( 網路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