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市場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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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制度 主辦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舉辦日期 :2011 年 6 月 14 日 ( 星期二 ) 13:30~16:30 簡報人員 : 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吳主任工程師及揚

大綱 工程保險現況 工程保險市場 工程保險簡介 保險商品審查 工程保費編列 天災風險管理 強化教育訓練 善用共保機制

工程保險現況

工程保險市場 工程保險市場為自由費率市場, 營造綜合保險屬於工程保險之一, 且為商業保險, 實際費率及保險條件 ( 如天災自負額 附加條款及其他保險條件等 ) 須視市場之供需狀況及損失經驗而定

損失率 --- 營造綜合保險 (2006~2010)(1/2) 本資料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工程保險賠款率統計表 ( 按風險類別 承保範圍 ) 意外事故年度制 (2010)

損失率 --- 營造綜合保險 (2006~2010)(2/2) 本資料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工程保險賠款率統計表 ( 按風險類別 承保範圍 ) 意外事故年度制 (2010)

損失率 --- 工程分類 1080 1081 1082 (2006~2010) 本資料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工程保險賠款率統計表 ( 按風險類別 工程分類 ) 意外事故年度制 (2010)

工程保險特性 保險期間稍長 以營造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而言, 施工期間為保險期間, 且由於每件工程之施工期間長短不一, 因此個別保險單之保險期間亦不相同, 自數月至數年不等 但機械類工程保險仍以一年為原則 危險程度較高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皆採綜合承保方式, 以一張保單承保若干危險事故, 其中如颱風 洪水 地震等天災有可能在整個地區造成嚴重損失 核保理賠專業 由於核保理賠均涉及工程專業知識, 故保險公司一般均聘用專職工程師為之, 大型複雜之工程, 則常洽請工程保險協進會或再保險公司聘用之工程師協助處理 現場查勘重要 核保資料, 除了工程合約 施工規範及機器型錄外, 實地查勘往往是最好的方法 工程計劃書 工地環境 人員素質 安全措施 危險高低等, 在未經實地查勘前是無法完全了解的 費率條件不一 無規章費率, 由於每件工程之種類性質 施工期間 地點均不同, 故工程保險自開辦以來即無規章費率, 而須逐案釐定

保險費率因素 以營造綜合保險為例, 其費率因素至少包含 ( 不限於 ) 下列九大要項 : 工程類別 施工處所 工程設計 施工方法 保險期間 最大可能損失 承包商的經驗 自負額的高低 其他 ( 如再保險的能量及條件等 )

高風險工程特點 近來, 有若干工程之營造商反應, 承攬治山防洪或水利工程, 不易尋得保險公司承保 經查此類工程按營造綜合保險之工程分類屬於高風險工程, 普遍具有下列特點 : 天災累積風險 各家核保考量 個案風險較高 承保條件不足 ( 天災自負額及定作人自訂之保險條件或附加條款等 ) 再保合約限制 (Treaty 合約再保險 ) 自留風險過大 損失經驗不佳 合約條款待修 業主規範特殊 再保安排難覓 (Facultative 臨分再保險 )

工程保險現況 市場競爭激烈 保費收入遽減 損率逐漸升高 費率持續下滑 再保能量萎縮 氣候天災難料 自留風險增加

工程保險簡介

工程保險種類 建設類工程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CAR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EAR 機械類工程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CPM 鍋爐保險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 BPV 機械保險 Machinery Insurance MI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 EEI 其他類工程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 Contract Bond CB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 CECR

營造綜合保險 概述 營造綜合保險係以提供各類營建工程於施工期間之安全保障為目的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 於保險期間內, 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或滅失, 而需於修復或重置時, 除約定不保事項外,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標的 營造工程及臨時工程 施工機具設備 拆除清理費用 鄰近財物 承保範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附加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 不保事項 基本條款第七條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 滅失或賠償責任 : ( 一 )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 二 )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 三 )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 四 )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或破壞 ( 五 )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六 )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 重大過失 ( 七 ) 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營造綜合保險 基本條款第八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 一 ) 任何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 不能使用 違約金 逾期罰款 罰金以及延滯完工 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 二 ) 因工程規劃 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三 ) 因材料 器材之瑕疵 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 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失, 不在此限 ( 四 ) 保險標的之腐蝕 氧化 銹垢 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 五 ) 文稿 證件 圖說 帳冊 憑證 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 六 )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 七 )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 八 ) 家具 衣李 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 九 ) 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 1. 各型船隻 航空器 2.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 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 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 不在此限 ( 十 ) 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 電子或電氣性損壞 故障 斷裂 失靈之損失

營造綜合保險 基本條款第九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 ( 一 ) 因震動 土壤擾動 土壤支撐不足 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 道路 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 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 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 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 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 三 ) 被保險人 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 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 管理或使用之財物, 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 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 四 ) 因所有 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1. 各型船隻 航空器 及其裝載之財物 2.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 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 不在此限 ( 五 ) 因損害管線 管路 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 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 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 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 六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營造綜合保險 保險金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營造工程及臨時工程 工程完工時所需之總工程費 包括 : 工程材料 組件 施工費用 運費 稅捐及管理費等 臨時工程之工程費 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營造綜合保險 施工機具設備 新品重置價格 係指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 型式 規格 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價格, 包括出廠價格 運費 關稅 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拆除清理費用 依需要及保險費預算個別約定之賠償限額 鄰近財物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可視需要分別約定每一個人及每一事故人員體傷死亡之賠償限額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賠償限額及保險期間內累積之最高賠償限額

營造綜合保險 保險期間 一般是參考工程合約所訂開工及完工日之起迄期間或預定之施工期間做為保險期間 保險公司對承保工程的承保責任於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 而終於工程啟用 接管 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 並以其中先屆者為準 營建機具的保險責任則自機具進駐施工處所, 經安裝完成並試驗合格後開始, 至運離施工處所, 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 並以其中先屆期者為準

營造綜合保險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保險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 修復或置換等方式, 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險標的之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 : 可修復者, 以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 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 不能修復者或雖可修復但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在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者, 以其實際價值為限, 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

營造綜合保險 費率因素 工程類別 施工處所 工程設計 施工方法 保險期間 最大可能損失 承包商的經驗 自負額的高低 其他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概述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目的是為保障各種工業機器設備及各種鋼鐵或金屬構造物等安裝工程之施工安全與順利完成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 於安裝或試車期間, 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安裝工程之毀損或滅失, 而需於修復或重置時, 除約定不保事項外,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保險標的 安裝工程主體 各類工廠之生產製造設備 建築物設備工程 水處理工程 發電廠工程 裝配組合工程 管線工程 交通運輸系統 鑽探工程 資訊 研究設備 單獨機械之吊裝或安裝 施工機具設備 ( 同營造綜合保險 ) 拆除清理費用 ( 同營造綜合保險 ) 鄰近財物 ( 同營造綜合保險 ) 附加保險 ( 如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及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同營造綜合保險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亦為概括式承保危險之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分為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兩部份 不保事項 詳參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保險金額 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 包括工程材料 組件 施工費用 運費 稅捐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等, 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除經另行約定者外, 應為其新品重置價格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 於保險期間內, 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 至啟用 接管 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 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三十天為限 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 接管或驗收, 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標的倘非全新者, 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 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 於保險期間內, 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 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 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安裝工程與營造綜合保險相異之處 保險標的不同 營造險為土木 建築 結構等營造工程 安裝險為機械設備安裝工程 保險期間不同 營造險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 至啟用 接管 驗收或保期屆滿之日終止, 並以先屆者為準 安裝險保險效力之終止日除按營造險規定外, 另受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之約束, 即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時, 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且保險單規定試車期間概以三十天為限, 如需延長試車期間應先洽保險人同意 舊機器則是不保試車期間之損失 矯正改良費用 因材料 器材之瑕疵 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 營造險及安裝險皆不承保 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份之毀損, 營造險承保在內, 安裝險則排除在外, 但可約定加費承保 保期起迄時間 營造險自約定之日上午零時開始, 至屆滿日之二十四時止 ; 安裝險自約定生效當日中午十二時開始, 截止於屆期日之中午十二時

機械類工程保險 機械類工程保險包括 : 營建機具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等四種, 其相同之處如下 : 一. 保險標的須安裝完成經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已正式操作者為限 二. 保險金額原則上應為保險標的物之新品重置價格 三. 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四. 理賠事項 : 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 保險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 修復或置換等方式, 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部份損失可修復時, 以修復保險標的物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所需費用為限, 包括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 重新裝配費用及往返修理廠之正常運費 凡置換之零組件均不扣減折舊, 惟應扣除殘餘物之價值 上述所稱修復保險標的物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 係指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該標的物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 並非與原狀絲毫無異 倘必需置換之材料及零組件, 市面無法購得時, 得以其他品牌更換之 不能修復或雖可修復但所需費用超過保險標的物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時, 賠償金額以該實際價值為準, 惟應扣除殘餘物之價值 所謂實際價值係按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概述 本保險主要係提供各種建築 土木 安裝及養護等營建工程所使用之各種機械 設備 器具 工具, 例如, 挖土機 推土機 牽引機 裝載機 打樁機 塔式吊車 各式起重機及隧道鑽掘機等之保險保障 凡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 於保險期間內, 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除約定不保事項外,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 工程施工過程中所使用屬於挖掘 輾壓 裝載 搬運 起重 碎石 打樁 混凝土 電器 動力等機械 設備或器具均可為此項保險之保險標的物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依其危險性差異分為四類 : 起重機具 : 如輪胎式起重機 履帶式起重機 塔式起重機 貨櫃起重機 架空移動式起重機等 活動式機具 : 如挖土機 堆高機 推土機 刮路機 鏟土機 裝載機 鋪料機 滾壓機 卡車 水車 水泥幫浦車等 固定或軌道式機具 : 如鑚孔機 打樁機 電焊機 發電機 潛盾機 碎石廠 水泥預拌廠及各型預鑄加工廠等 其他機具 : 如農業機械及觀測 試驗機具等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營建機具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亦採概括式承保危險之綜合保險, 凡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 於保險期間內, 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除保險單載明為除外不保者外, 均為承保範圍 本保險主要承保之危險事故, 列舉如下 : 火災 地震 雷擊 爆炸 碰撞 傾覆 航空器墜落 颱風 旋風 颶風 洪水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地陷 山崩 土崩 岩崩 雪崩 坍塌 竊盜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操作指揮時之疏忽 技術不熟練導致毀損或滅失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不保事項 戰爭 政治危險 核子危險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 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 機械或電氣性損壞 故障 斷裂之損失 可替換之零配件如刀具 鑽頭 皮帶 鏈條等之損失 燃料 冷卻劑 潤滑油料等之損失 運料途中所發生之損失 使用於地面下或載浮於水上時發生之損失 因損害管線 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第三人之任何附帶損失 因土地崩坍 震動 地下水變化 擋土牆支撐薄弱所致第三人財物之損失 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體傷 死亡, 或其所有 保管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保險期間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為一年期保險單, 需每年辦理續保 費率釐訂 主要視機具種類 廠牌 年份 規格 型式 使用處所 工作性質 投保金額而定 至於隧道工程或管線工程使用之鑚掘機 潛盾機或推進機, 由於使用於地面之下時, 易因洪水 積水 土崩或地陷而遭受損失, 為保險單基本不保事項, 須加保使用於地面之下的損失, 方可獲得保險保障 因地面下危險性較高, 其費率也較高

鍋爐保險 概論 其目的是為提供各種具有蒸汽或空氣壓力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因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毀損或滅失之保險保障 所謂 爆炸 包括鍋爐因爐膛或煙道氣體之突然與意外燃燒壓力所致之毀損, 但因火災所致者除外 鍋爐保險對於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所承保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 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賠償責任 所稱 第三人 不包括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 保險標的 鍋爐 壓力容器 鄰近財物 即鍋爐 壓力容器周圍屬於被險人所有 保管之財物如管線 鍋爐房 水處理設備或工廠生產設備 該部分之保險金額以實損實賠基礎估計其投保之賠償限額

鍋爐保險 承保範圍 鍋爐損失保險 爆炸 : 根據保險單之定義 : 爆炸係指鍋爐 容器及配件因受內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劇烈改變 外表破裂 內部散出 前項爆炸包括鍋體爆炸及鍋爐因爐膛或煙道氣體之突然與意外燃燒壓力所致之毀損 壓潰 : 根據保險單之定義 : 鍋爐或壓力容器及配件因受外部蒸汽或液體壓力致形體之突然與危險彎曲變形, 不論外表有無破裂, 但任何原因所致之緩慢變形除外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承保被保險人因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或壓潰, 依法對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

鍋爐保險 不保事項 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 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 不在此限 直接或間接因火災 閃電 雷擊 拋擲或墜落物 偷竊 颱風 洪水 地震 火山爆發 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保險期間 鍋爐保險亦為一年期保險單

鍋爐保險 費率因素 鍋爐或壓力容器種類 蒸發量大小 使用燃料種類 其他 如保險金額 自負額及管理安全措施等皆有所影響

機械保險 旨在承保各種原動機械設備 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其附屬機械設備於安裝完成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 並已正式操作後, 在保險單所載處所, 於保險期間內, 因設計不當, 材料 材質或尺度缺陷, 製造 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操作不良 疏忽或怠工, 鍋爐缺水, 物理性爆炸 電氣短路 電弧或離心力作用所造成之撕裂, 以及不屬本保險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機械保險 保險標的 任何須委託專業製造公司, 提供零組件於現址安裝 組立 試車之標的物, 但須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 並正式操作者為限, 未完成試車者, 不得作為保險標的物, 否則將無法獲得補償 包括下列 : 動力機械設備 輸配電設備 生產機械設備 交通運輸設備 貯藏設備 水處理設備 工具機設備 施工機具 建築物附屬機械設備

機械保險 承保範圍 根據基本條款第一條約定, 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 所致之損失, 需予修理或重置時,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設計不當 材料 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製造 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操作不良 疏忽或怠工 鍋爐缺水 物理性爆炸 電氣短路 電弧或因離心作用所造成之撕裂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機械保險 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 一 ) 直接因閃電 直接或間接因火災 撲滅火災 或因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或拆除費用 化學性爆炸 ( 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外 ) 煙燻 積灰 積垢 竊盜或土崩 岩崩 地陷 洪水泛濫 淹水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海潮 各種風暴 ( 如 : 旋風 颶風 颱風等 ) 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 航空器之碰撞等所引起之損失 ( 二 ) 皮帶 繩索 金屬線 鍊條 橡皮輪胎 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 蝕刻之滾筒 玻璃製品 陶瓷器 襯墊 油毛氈 篩 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 ( 如潤滑油 燃料 觸媒劑 ) 等之損失 ( 三 )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 (1)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佔 (2)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或破壞 (5) 核子反應 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 四 ) 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 ( 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 ) 所致之損失 ( 五 )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之故意 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所致之損失 ( 六 ) 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 七 ) 保險標的物之磨損 孔蝕 沖蝕 腐蝕 銹蝕 鍋垢及其他耗損 ( 八 )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在任何訴訟或公斷程序中, 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主張不屬於本條第 ( 三 ) 項至第 ( 六 ) 項所規定之不保事項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機械保險 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承保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所謂重置價格乃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 型式 規格 性能或相類似型式 規格 性能之新機械設備之價格 ; 該項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 運費 關稅 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險期間 機械保險之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費率因素 按保險標的物之機械種類 廠牌 製造年份 保險金額 規格 型式 從事工業之種類 工廠管理及操作人員之經驗 過去損率及自負額等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概論 保險標的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屬概括式綜合保險單, 係專為各種電腦或電子資料處理設備及其周邊設備等電子設備之所有權人或使用者提供保險保障 本保險承保之電子設備需經安裝完成, 並測試合格 保險標的物因進行清理或檢修所為之拆卸 重新安裝及於原裝置處所內搬移過程中所發生之承保事故亦在賠償範圍內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工廠生產製造之監視控制設備 醫院之診斷治療儀器 :X 光機 超音波 斷層掃描儀等 通訊設備 : 電話交換機 電報機 傳真機 其他以電腦 通信 控制為主的電子設備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火災 爆炸 閃電 雷擊 碰撞 傾覆 出軌 航空器墜落 管線 線路破裂造成之災害 設計錯誤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製造 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操作錯誤, 包括經驗不足 疏忽或惡意破壞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害 故障 斷裂或失靈等 其他各種天然災害, 如颱風 洪水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等及竊盜損失亦均可經約定加費承保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不保事項 電子設備損失險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 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 ( 一 )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 二 )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 三 )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 四 )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或毀壞 ( 五 )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六 )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 重大過失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電子設備損失險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 一 ) 直接或間接因氣體 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二 ) 保險標的物之磨損 腐蝕 氧化 鏽垢 變質及自然耗損 ( 三 ) 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 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 ( 四 ) 電腦病毒 ( 五 ) 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 六 ) 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 七 ) 租借之保險標的物, 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 八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 九 ) 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 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 不在此限 ( 十 ) 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疪, 如脫漆 刮痕 褪色等 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 不在此限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電子設備損失險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除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 一 ) 直接或間接因颱風 洪水 地震 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二 ) 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 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三 ) 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 ( 一 ) 程式設計 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 二 ) 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 ( 三 ) 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 四 ) 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 ( 一 ) 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 二 ) 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保險金額 ( 一 )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 除另有約定者外, 應為該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所謂重置價格係指重新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廠牌 型式 規格及性能或相類似設備之新品價格 該項價格包括重新購置新品之出廠價格 運費 關稅 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 二 ) 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 : 應為該保險標的物之重置費及其資料之重新製作費用 ( 三 ) 額外費用險 : 應為使用替代與原保險標的物相同或類似操作功能設備十二個月, 所需增加之費用, 包括租金 員工人事費 文件及外在資料儲存體之運費 保險期間 本保險之訂立以一年為原則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96 年 6 月 21 日 (96) 產意字第 055 號函備查一 承保標的 凡經興建 擴建或改建完成並經檢驗合格可供使用之各種土木工程設施及其相關機電設備 ( 不包括建築物 ), 得為本保險之承保標的 前項土木工程設施係指道路 橋樑 渠道 水庫 水壩 港灣 船塢 隧道 棧台 電塔 高架線路 機場跑道 污水系統及傳送非可燃性物質之管路系統等 二 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之所有人 管理人及其他有保險利益之人, 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三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於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事故所致突發不可預料之毀損或滅失, 需予修復或重建時,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一 ) 火災 閃電 雷擊及爆炸 ( 二 ) 各型船隻 機動車輛及飛行器與其墜落物之碰撞 ( 三 )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 四 ) 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 (The Beaufort Scale) 八級以上之風災 ( 五 ) 洪水 漲水 淹水 浪潮 ( 六 ) 土崩 岩崩 土石流 地陷或土地移動 ( 七 ) 冰害 雪崩 ( 八 ) 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為從事修復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經約定承保者, 保險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四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 一 )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 二 )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 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 三 ) 政治團體與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 四 )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 沒收 徵用 充公或破壞 ( 五 )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六 )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 ( 七 ) 欠缺妥善維護或保養 ( 八 ) 恐怖主義行為 五 除外損失及費用 :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理賠責任 : ( 一 ) 任何附帶損失 ( 二 ) 保險標的進行維護或保養工作所需之費用 ( 三 ) 保險標的之固有瑕疵 腐蝕 銹蝕 侵蝕 剝蝕 沖蝕 磨損 變質 其他自然耗損或氣溫變化所致之收縮 膨脹等損失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六 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 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七 保險期間 本保險之訂立以一年為原則 八 保險費率 按土木工程設施之設計 種類 性質 地點 使用狀況 維護及保養情形及被保險人自負額等因素個別釐定 九 自負額 配合保險標的性質及保險費率個別釐定

保險商品審查

保險商品送審相關法規 保險法 (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 第 144 條第一項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 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 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 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 審核及內容有錯誤 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第 171 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 條本準則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6 條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 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 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 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 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義務 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 設計保險商品時, 不得有虛偽 詐欺 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7 條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 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 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 依保險商品之特性, 檢視已發生之申訴 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 明定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 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 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第 8 條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 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 且費率符合適足性 合理性及公平性 二 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 三 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 四 再保險評估 五 風險控管機制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0 條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 應同負責任, 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1 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 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 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核保人員 : 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 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 理賠人員 : 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 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 精算人員 : 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 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 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 四 法務人員 :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 二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 法律等科系畢業, 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 三 )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 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 四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 五 ) 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 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5 條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核准 : 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銷售 二 備查 : 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 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 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 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第 16 條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銷售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 二 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 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 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個人保險, 係指以自然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其餘條文, 請參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工程保費編列

工程保險保費編列方式 業主統保 廠商投保 不列項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合併列項 單獨列項 業主依保費預算定額給付 業主保險預算內依實核銷, 超出預算不予補足 依得標廠商投標之保險預算定額給付

業主統保 業主編列保費自行投保 優點 缺點 投保範圍較為廣泛完整, 減少保險界面 主辦機關積極掌控投保範圍 條件, 對於保險費率亦有較強的集體購買力, 可降低保險費用 廠商無法就保費預算獲取利益 主辦機關增加風險管理 投保 ( 保險計畫及投保條件擬訂 ) 理賠作業的專業人力負擔 同質性高或規模五億元以上之工程方宜適用

廠商投保 : 不列項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優點 缺點 有助營造廠商加強風險管理 主辦機關不需負擔因廠商個別危險特性所產生的保險費 廠商無法就保費預算獲取利益, 安全記錄良好者較具競標能力 增加承包廠商現有之工程成本, 衝擊其利潤, 營造業者普遍反對 僅憑合約規範, 難以確實規範廠商投保

廠商投保 : 合併列項 優點 缺點 國工局執行經驗成效良好 已編保險項目與預算, 較無爭議 廠商無法就保費預算獲取利益, 安全記錄良好者較具競標能力 與稅利管理費合併, 難反映保險費率之波動 主辦機關若以標比值折減合併項之預算, 可能導致投保困難, 衍生履約爭議 為因應保險費率之上揚, 合併項之預算額度須加以提高

廠商投保 : 單獨列項 ( 一 ) 業主依保費預算定額給付 優點 業主保險項目與預算編列明確, 較無爭議 缺點 廠商易以提高自負額 增加特約條款或批單減少保費支出, 或出具不實保單以獲取差額利潤 保費預算不足時, 廠商與主辦機關易因投保困難而生爭議

廠商投保 : 單獨列項 ( 二 ) 業主保險預算內依實核銷, 超出預算不予補足 優點 業主保險項目與預算編列明確, 較無爭議 主辦機關不需負擔因廠商個別危險特性所產生的保險費 缺點 承包商若無法依預算購得工程保險時, 會推卸責任於主辦機關, 導致履約爭議

廠商投保 : 單獨列項 ( 三 ) 依得標廠商投標之保險預算定額給付 優點 保費預算係由廠商自行詢價及填寫, 不易產生爭議 缺點 主辦機關仍可能負擔因廠商個別危險特性所產生的保險費 工程保費編列參考 : 台大土木系郭教授斯傑之 工程風險與保險機制

落實事先詢價

確保覓得保險 保險契約簽訂時, 實務上要保人 ( 承包商 ) 與保險公司一般均就保險標的, 依風險特性及保險條件 ( 費率 自負額 附加條款及其他保險條件等 ) 經要約 -( 反要約 [1])- 承諾的程序, 簽定保險契約 若承包商 ( 或依定作人 ) 所開具之保險條件, 經產險公司考量個案風險對價不符後, 產險公司承保意願將轉趨保守 故若要保人於投標前 ( 備標期間或投保前 ) 能多向保險公司 ( 三家以上 ) 詢價, 則較可確保未來得標後 ( 或投保後 ), 獲得合理的保險與保障 [1] 保險公司完全同意要保人提出的要約構成承諾 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其他條件對要保人的要約協商變更的, 稱為反要約

編列合理保費 同上, 定作人若能於招標前 ( 或投保前 ) 能多向保險公司 ( 三家以上 ) 詢價, 亦較能編列合理之工程保險費, 俾便未來工程可獲得合理的保險與保障

減少理賠爭議

定期檢視合約 ( 工程合約 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

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 其保險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請檢視工程合約有關工程保險採購之相關文字, 以確認符合法令規範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9 月 16 日保局 ( 品 ) 字第 09802524770 號函, 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 ( 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等 ), 其保險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係依據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 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爰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 ( 累計 ) 保險金額若為無限制,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 其受益人亦不宜訂明為機關 請檢視工程合約有關工程保險採購之相關文字, 以確認符合法令規範 就合約中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考量於保險單 ( 責任險 ) 中加註機關為受益人之適用性, 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 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 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的相違之虞, 也可能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 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 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貴單位倘於合約中規範營造綜合保險 ( 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之保險契約 ( 或保險單 ) 中加註機關為受益人時, 應載明 不適用於責任險 之文字或加貼 P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以符法令規定 ( 詳參附件由本會研定之 P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

P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工程險通用條款 有關本公司公開資訊, 請見本公司網址 : 免費申訴電話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產物 P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97 年 05 月 20 日 (97) 產意字第 066 號函備查 ( 公會版 ) 第一條指定受益人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受益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 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 ( 不含責任險 ), 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天災風險管理

完工土木工程之風險 土木工程如道路 橋梁 渠道 水庫 水壩 港灣等, 隨時都可能遭遇地震 颱風 洪水或火災的破壞, 除去年之八八水災造成雙園大橋 六龜大橋等橋梁遭河水沖斷外 ; 另外如 1999 年 9 月 21 日集集大地震造成壩體斷裂 水門變形, 操作系統破壞 ;2008 年 9 月 14 日辛樂克颱風挾帶的豪雨 洪水使得后豐大橋 甲仙大橋 五虎寮橋崩塌斷裂, 民眾應該記憶猶新 各先進國家早已研擬一套可行的風險管理方案, 來控制或移轉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對土木工程所造成的風險

完工土木工程之風險移轉工具 --- 完工 土木工程保險 (CECR) 在台灣, 完工前 ( 或啟用 接管 驗收前 ) 之土木工程, 承包商或定作人可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 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來移轉其承擔之風險, 可是在完工驗收後, 其風險由誰負擔呢? 其實全部在定作人 ( 或政府機關及企業等 ) 身上, 並沒有移轉出去 問題是天災難料 風險不定 重建修復又有預算的問題, 倒不如將此風險移轉給保險市場 實際上, 世界已有許多國家, 如德國 美國 日本 大陸 印度 韓國等採行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多年, 作為土木工程生命週期重要風險理財工具之一, 以移轉定作人或政府機關 定作人甚至企業, 對完工土木工程之風險 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歷經十多年的努力 研發 協調與溝通, 於民國 96 年即擬妥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定作人及政府機關可善加利用, 也期待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的鼎力支持 茲簡要說明如下, 詳參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單 (96 年 6 月 21 日 (96) 產意字第 055 號函備查 )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CECR) 保險標的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 簡稱 CECR 凡經興建 擴建或改建完成並經檢驗合格可供使用之各種土木工程設施及其相關機電設備 ( 不包括建築物 ), 得為本保險之承保標的 前項土木工程設施係指道路 橋樑 渠道 水庫 水壩 港灣 船塢 隧道 棧台 電塔 高架線路 機場跑道 污水系統及傳送非可燃性物質之管路系統等

CECR 承保範圍 ( 列舉式,Named Peril)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危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遭受突發不可預料之毀損或滅失, 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 本公司依據本保險契約就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火災 閃電 雷擊及爆炸 二 各型船隻 機動車輛及飛行器與其墜落物之碰撞 三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四 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 (The Beaufort Scale) 八級以上之風災 五 洪水 漲水 淹水 浪潮 六 土崩 岩崩 土石流 地陷或土地移動 七 冰害 雪崩 八 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為從事修復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經約定承保者, 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強化教育訓練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教育訓練 ( 一 ) 本會自成立以來, 即以推廣工程保險教育為主要目標之一, 近年來屢獲政府 機關 大學等之邀講授工程保險相關議題 ( 詳如附件一 ), 並定期為保險業舉辦教育訓練 經統計, 自 97 年以來迄今, 本會應邀講授工程保險及舉辦工程保險教育訓練已超過 49 場, 參加人數約為 4,208 人次 本會創立於 55 年, 簡稱 EIA(Engineer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成立目的除了工程保險之研究發展外, 並包括提供損害防阻技術服務 共保安排及保險教育和風險控制等專業研習課程, 並在工程保險諮詢顧問上, 提供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意見 定作人 承包商及政府機關等單位若需要工程保險的商品簡介 基本條款 附加條款之資料, 均會登入本會網址 (http://www.eia.org.tw) 免費下載 另外本會亦出版工程保險核保手冊給各產險公司, 並提供產業界免費索取, 同時協助政府機關檢視修改合約中有關工程保險採購規範或相關規定, 並提供工程保險專業服務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教育訓練 ( 二 ) 各機關可延請產官學界專業, 以辦理工程保險教育訓練, 例如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為提昇該局同仁對工程採購保險實務之瞭解, 增進採購品質, 確保該局權益, 請本會派員擔任講座, 至花蓮 (2 月 23 日 ) 台南 (3 月 8 日 ) 台北 (3 月 16 日 ) 及彰化 (3 月 22 日 ) 宣導工程保險, 共計 350 人參加 本會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之邀請於 100 年 2 月 10 日 ( 星期四 ) 及 2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至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E 區綜合教學大樓 E102 國際會議廳, 為其所辦理之 100 年 工程保險實務研習會, 擔任教育訓練之講師, 以協助市府所屬 ( 轄 ) 機關學校實際承辦公共工程規劃 設計及監造業務, 及其審核 督導 管考等相關人員, 能充實其對工程保險之認知, 以利審核及管理工程保險契約 ( 保險單 ), 共計 300 人參加 100 年 4 月 20 日上午本會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來函邀請 ( 全國工技顧字第 1000017 號 ), 於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 樓大會議室, 為該技術顧問技術公會之會員講授 談工程保險與營造綜合保險 兩小時, 共計 80 人參加 100 年 5 月 5 日及 6 月 8 日本會應內政部營建署來函邀請派員至該署為其所屬內外各單位同仁及辦理該署公共工程之監造 施工廠商等, 所舉辦之 風險管理與工程保險實務研習課程 中講授 風險管理與工程保險 六小時 ( 中南區同步採視訊會議辦理 ), 共計 150 人參加

損害防阻管理

損害防阻管理 損害防阻 ( 風險控制 ) 是為了降低損失頻率, 縮小損失幅度的任何措施 ; 而管理呢, 根據著名的管理學家佛雷特 (Mary Parker Follett) 所言, 就是一門能透過他人, 而使工作圓滿完成的藝術 而損害防阻管理 (Loss Control Management), 顧名思義就是企業 ( 或組織 ) 基於有效性和經濟彈性兩大原則, 運用規劃 組織 領導和控制等功能, 認知 分析和評估使企業 ( 或組織 ) 損失的風險, 並使損失頻率降低或幅度縮小的一門藝術 風險管理的真締即在於善用風險控制 ( 含損害防阻 ) 及風險理財 ( 含自留及保險等 ) 的策略來管理風險 故工程風險除了保險以外, 更要重視損害防阻, 才能真正消弭災害於無形

損害防阻查勘 實務上, 產物保險公司在承保大型或高風險之工程 ( 營造 ( 安裝 ) 工程或電子 機械設備及工廠等 ) 時, 均會派請專任的損害防阻工程師 查勘人員偕同核保人員至承保標的物, 進行查勘 ( 核保查勘 ) 一般而言, 係以實地查勘 (Physical Inspection) 為主, 以其他上述其他方法為輔 尤其, 對於大型工程風險專案的實地查勘, 不是要等到損失發生後才作保險理賠或災害補救式的查勘, 而是植基於損失預防與避免或減輕之安全需求, 故又稱為損害防阻安全查勘 易言之, 藉由專業 系統而深入的調查, 對承保工程 場址 周圍的環境 組織 工作人員 工作場所之消防及安全 衛生 環保等設施作一檢視, 如此可保護組織財產 人員生命及公眾之安全 ; 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 ; 降低意外事故發生之頻率 ; 減少財產損失 員工體傷死亡或第三人體傷財損之法律責任 ; 當然也可避免保險公司發生損失賠償或降低賠償金額

工程風險評估 其主要目的包括 : 掌握保險責任工程特質工地廠房及其周圍環境 提供被保險人完善的損害防阻建議或保險方案 提供保險公司確定實質 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 提供核保人員核定費率和開具承保條件等依據

善用共保機制

共保機制特點 有助分散危險 擴大承保容量 融合平均危險 緩和市場競爭 降低經營成本 累積經驗技術 加強對外兢爭 發揮大數法則 樽節外匯流失

公共工程保險採購特性 工程保險極其複雜 保期不一範圍廣泛 工程本體鄰近財產 需求不同規劃迥異 天然災害時有所聞 尊重自由市場機制 規模性質各有不同 土木建築還有機電 雇主鄰屋和第三人 需依個案妥善設計 新興工法推陳出新 善用工程風險管理

公共工程保險及採購規範之妥適性探 討 保險範圍應完整 投保項目要週全 保費編列要適足 教育訓練需落實 投保界面無間隙 保險法令要遵循 保單審核宜用心 投保規定常修訂

結論 落實事先詢價 減少理賠爭議 定期檢視合約 ( 工程合約 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 健全保險市場 天災風險管理 強化教育訓練 損害防阻管理 善用共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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