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標準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30005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 水標準, 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但特定業別 區域 另定有排放標準者, 依其規定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共同適用 水溫 一 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 : 1. 攝氏三十八度以下 ( 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 2. 攝氏三十五度以下 ( 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 二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 其放流口水溫不得超過攝氏四十二度, 且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 氫離子濃度指數 六. 九. 氟鹽 一五 硝酸鹽氮 不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氨氮正磷酸鹽 ( 以三價磷酸根計算 ) 一 四. 一 氨氮及正磷酸鹽之管制僅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 1
酚類一. 陰離子介面活性劑一 氰化物一. 油脂 ( 正己烷抽出物 ) 一 溶解性鐵一 溶解性錳一 鎘. 三鉛一. 總鉻二. 六價鉻. 五甲基汞. 二總汞. 五銅三. 鋅五. 銀. 五鎳一. 硒. 五砷. 五硼一. 硫化物一. 甲醛三. 多氯聯苯. 五 總有機磷劑 ( 如巴拉松 大利松 達馬松 亞素靈 一品松等 ). 五 量保護區內 但畜牧業之氨氮與正磷酸鹽管制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另行公告其管制期日及放流水標準 二 正磷酸鹽之管制不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2
總氨基甲酸鹽 ( 如滅必蝨 加保扶 納乃得 安丹 丁基滅必蝨等 ). 五 除草劑 ( 如丁基拉草 巴拉刈 二 四 - 地 拉草 滅草 嘉磷塞等 ) 安殺番安特靈靈丹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一.. 三. 二. 四. 一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 地特靈五氯酚及其鹽類毒殺芬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戴奧辛. 一. 三. 五. 五. 五. 二五. 二五. 二五一 五 印染印花 梭生化需氧量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建造中或已完成建造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 3
整業製業 理 革 織布染整化學需氧量 一六 者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筒紗 絞紗生化需氧量 染色 針織化學需氧量 一四 布及不織布懸浮固體 染整者 真色色度 五 整理 紙生化需氧量 印花 刷 毛 剪懸浮固體 毛 磨毛真色色度 五 及非屬前 二類者 生皮製成生化需氧量 成品皮者 化學需氧量 一六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紙漿製造業 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 非屬 生皮製成成品皮 濕藍皮製成成品皮 二類者 醱酵業 ( 醱酵製造業 味精製造業 酒 酒精及醋製造業 醬油製造業 抗生素 有機溶劑製造業 ) 造紙業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二 五 五 一 五 一 五 一八 一六 未使用廢紙為原料者 使用廢紙為原料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4
毛滌業 藥品製造業 農藥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 真色色度 五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二 適用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 之事業 屠宰業 生化需氧量 八 化學需氧量 一 懸浮固體 八 真色色度 五 大腸桿菌群 二 金屬基本工業 金 屬表面處理業 電懸浮固體 鍍業 船舶建造修配業 發電廠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總餘氯. 五 橡膠製品製造業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水泥業 懸浮固體 製粉業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八 紡織業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製糖業 生化需氧量 5
懸浮固體 採礦業 陶窯業 土石加工業 土石懸浮固體 採取業 修車廠 懸浮固體 玻璃業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其他工業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一二 真色色度 五 廢水代處理業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真色色度 五 大腸桿菌群 二 畜牧業 ( 一 ) 生化需氧量 八 適用非草食性動物, 如 化學需氧量 六 猪 雞 鴨 鵝等 懸浮固體 一 畜牧業 ( 二 ) 生化需氧量 八 適用草食性動物, 如牛 化學需氧量 四 馬 羊 鹿 兔等 懸浮固體 一 肉品市場生化需氧量八 化學需氧量一 懸浮固體 八 真色色度 五 魚市場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水肥處理廠 ( 場 )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化學需氧量二 處理業 廢棄物掩懸浮固體 埋場 廢棄物焚化廠或其 他廢棄物處理廠懸浮固體 ( 場 ) 大腸桿菌群 二 適用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 6
照相沖洗業及製版 業 懸浮固體 洗衣業 船舶解體 業 清艙業 懸浮固體 水產養殖業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實驗 檢 ( 化 ) 生化需氧量 驗 研究室 化學需氧量 二 懸浮固體 醫院 醫事機構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二 動物園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自來水廠 餐飲業 觀光旅館 ( 飯店 ) 遊樂園 ( 區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總餘氯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 一. 五 一 洗車場 懸浮固體 貯煤場 營建工生化需氧量 地 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 懸浮固體 之事業 自來水廠因應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生, 如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得直接排放, 不適用本標準 餐飲業 觀光旅館 ( 飯店 ) 之單純泡湯廢水, 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者, 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 僅水溫須符合本標準之管制限值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之管制僅適用於未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真色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 五 五 污水下水道系統 專用下水道 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 ( 不包括科學工業園區 ) 社區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五 立方公尺 / 日 生化需最大值 氧量七日平均值 二五 化學需最大值 氧量七日平均值 八 懸浮固最大值 體 七日平均值 二五 真色色度 五 生化需最大值 二五 氧量七日平均值 二 化學需最大值 八 氧量七日平均值 六五 懸浮固最大值 二五 體 七日平均值 二 真色色度 五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 二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 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 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為每日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 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 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流量二生化需氧量 8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 一 其他指定 生化需氧量 地區或場 所 懸浮固體 新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公共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二五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流量大於二五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二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總氮 一五 總磷 二.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二 總氮 一五 總磷 二.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一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二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一 懸浮固體 大腸桿菌群 總氮 總磷僅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一 新設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 二 流量小於五十立方公尺 / 日者, 不適用大腸桿菌群項目 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流量大於二五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介於 - 二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小於 立方公尺 / 日 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 二 一 八 二 八 既設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者 9
第三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 科學性數據 資料, 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 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 檢測之 ; 真色色度, 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五條本標準所定之戴奧辛係以檢測 2,3,7,8- 四氯戴奧辛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 2,3,7,8- 四氯呋喃 (2,3,7,8- 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 2,3,7,8-TeCDF) 及 2,3,7,8- 氯化之五氯 (Penta-), 六氯 (Hexa-), 七氯 (Hepta-) 與八氯 (Octa-) 戴奧辛及呋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 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I-TEF) 之總和計算之, 以總毒性當量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TEQ) 表示 第六條本標準各項目限值, 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 均為最大限值, 其單位如下 : 一 氫離子濃度指數 : 無單位 二 真色色度 : 無單位 三 大腸桿菌群 : 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CFU/100mL) 四 戴奧辛 : 皮克 - 國際 - 總毒性當量 / 公升 (pg I- TEQ/L) 五 其餘各項目 : 毫克 / 公升 10
第七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 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 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 卻水, 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不適用本標準 第八條 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同時依 本標準適用範圍, 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 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 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 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 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第九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