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機關簡介 壹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位置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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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主任的話


錦囊妙答第 6 期 (D) 7. 依土地法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 變更及設定, 應以土 34-1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 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 (A)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D) 抵押權 (A) 8. 依土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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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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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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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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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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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個精選主題重點探究 土地登記制度之比較 歷年有關土地登記制度之考題大約分為三個題型 : 第一種類型為權利登記制與契據登記制之比較 ; 第二種類型為我國登記制度之特色 ; 第三種為臺灣日據時期與現行制度之比較等三種 一 權利登記制此制度又稱登記要件主義, 為德國所創, 該登記制度之主

90 二 村落維生機能活動的調查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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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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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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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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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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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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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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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Transcription:

前言 迅速 專業 簡便 廉能 是蘆竹地政事務所服務之宗旨, 謹以這份 為民服務白皮書 揭示我們的服務項目, 並竭盡所能將您的盼望與要求具體實踐 本所成立於民國 73 年, 係由桃園地政事務所分所而來, 轄區包含桃園市蘆竹區與大園區 為民服務工作主要業務為土地建物登記 測量 地價 地用 地政資訊等, 茲就本所業務職掌 申辦項目及各項服務措施, 分項臚列於後 我們至盼您的支持與鼓勵, 並請不吝將您的批評與建言告訴我們, 蘆竹地政事務所將秉持為民服務, 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 為打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 1

PART 1: 機關簡介 壹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位置圖 2

貳 本所地址及辦公時間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一 辦公時間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配合桃園市政府彈性上班時間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二 午間服務 上班日中午 12:00~ 下午 13:00 收件 領件 各類謄本申領服務! 3

叁 本所服務電話一覽表 為民服務白皮書 總機 :(03)352-5337 代表號 傳真 :(03)352-1393 代表號 單位別 業務職掌 分機 專線 傳真 主任室主任 100 352-5356 秘書室秘書 200 212-4570 服務台 151 153 課長 101 321-0148 352-1391 登記課全功能櫃檯 129 ~ 136 領件 139 140 課長 201 321-0149 352-1392 測量課測量業務 202~208 211~216 課長 301 321-0150 352-1393 地價課地價業務 302 ~ 311 課長 401 352-1393 地目變更 編定 413 公文收發 414 415 行政課研考 402 出納 404 總務 403 課長 501 321-0151 352-1392 資訊課資訊業務 502 ~ 506 會計室會計員 601 人事室人事管理員 701 0800 免付費申訴服務專線 :0800-818-512 4

肆 各課業務簡介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一 登記課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案件審核 登錄校對作業 異動通知 地籍倉庫管理 電子謄本及人工登記簿謄本核發等業務 二 測量課土地複丈 建物測量 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核發及地籍圖閱覽等業務 三 地價課辦理地價異動 實價登錄 土地徵收市價查估 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等業務 四 行政課辦理文書收發 檔案管理 研考 總務 出納等行政業務及土地使用編定 地目變更等地政業務 五 資訊課辦理地政整合及相關系統管理維護 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服務 六 會計室辦理單位歲計 會計及統計業務 七 人事室辦理相關人事管理業務 5

PART II : 便民服務壹 便民措施一 服務台服務項目 1. 提供各類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契約書 切結書等 2. 辦理通信申請各類謄本 簡易案件 3.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書及提供填寫範例 4. 申請案件郵寄到家服務 5. 指導辦理土地登記 測量申請事項 6. 協助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各類謄本及登記案件申請書 7. 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相關法令 8. 協助行動不便民眾全程服務 9. 協助換算土地及建築物等面積 10. 答覆人民電詢申請服務事項 11. 受理民眾免下車申領謄本服務 12. itaiwan 無線服務 13. 協助民眾失物招領招領服務 14. 觸控式電腦查詢 15. 協助哺乳室使用登記 6

二 志工服務措施 為民服務白皮書 服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志工服務範圍 1. 協助民眾抽取號碼牌與方向指引 2. 協助民眾辦理各項謄本之申請 3. 代為查詢人民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4. 代為查詢公告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5. 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6. 代無書寫能力之民眾填寫各類謄本申請書 ( 登記 測量申請案件不予代填 ) 7. 代為查詢重測 ( 劃 ) 前後對照段落地 ( 建 ) 號 8. 代為換算土地 建物面積 9. 協助民眾操作查詢區電腦與投幣式影印 10. 協助政令宣導與地政相關業務諮詢 三 全功能櫃檯服務 : 一處收件. 全程服務 103 年 3 月 1 日起, 實施全功能櫃台服務, 簡化機關受理窗口, 提供民眾 一處收件, 全程服務, 隨到隨辦 快速便捷 服務項目 登記案件收件 測量案件收件 計收規費 各類電子謄本核發 地籍總歸戶核發 人工登記簿申領 地籍圖閱覽申請 界樁販售 申請住址隱匿 / 取消隱匿 7

四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申請服務 為民服務白皮書 為免除申請人於申請登記時提出印鑑證明, 特受理土地登記印鑑設置申請, 減少申請人往返申請印鑑證明的次數及時間 申請人應備文件 1. 印鑑申請書 2. 印鑑卡及印鑑章 3. 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法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 ( 變更 ) 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4. 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1. 申請人親自辦理 2. 申請人為法人, 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3. 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 五 通信申請服務 為便利民眾無暇親自前來本所申辦業務, 特簡易登記案件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 受理項目 1. 住址變更登記 2. 更正登記 ( 戶籍資料記載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等錯誤更正有案者 ) 3. 地目變更登記 ( 以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 建 地目者為限 ) 4. 抵押權塗銷登記 ( 抵押權人限為金融機關 ) 5. 更名登記 ( 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 6.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7. 書狀換給登記 8. 土地 建物登記或地籍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9. 地價謄本 8

民眾應配合事項 登記案件 1. 填具登記申請書 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2.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 3. 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 通信申請案件 字樣 各類謄本 1. 填具申請書 2.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謄本工本費 3. 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 通信申請謄本 字樣 郵寄地址 :33852 桃園市蘆竹區長安路 2 段 236 號 1 樓服務台 六 大園地政便民服務站 為擴大為民服務據點, 設置大園地政便民服務站, 使民眾免於往來奔波 1 服務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1 樓 ( 住址 : 大園區中正西路 12 號 ) 2 服務電話:(03)3867703 分機 159 專線:(03)3843582 3 服務項目: 提供跨所及跨縣市核發電子資料謄本申請 : (1)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 地價謄本 (3) 地籍圖謄本 (4)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5) 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 (6) 異動索引 本所人工謄本申請 : 包括人工登記簿謄本, 民國 65 年重造前舊登記簿 日據時期登記簿 土地台帳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 信託專簿影本 歷年地價證明等服務 簡易登記案件之收件 土地界標販售 9

說明 第三類謄本因需審核利害關係, 先受理申請後, 送回本所登記課審核無誤, 再行電話通知領取, 處理時間原則為 2 天 七 延時申辦服務 : 除了正常上班時間外, 中午服務不打烊, 提供民眾更多服務 服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 12:00~ 下午 13: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服務項目 : 1. 各類謄本申領服務 2. 各類土地 建物登記案件之收件及發件服務 3. 簡易登記案件全程辦理服務 ( 採預審制, 審查無誤後, 接續辦理收件 登簿 校對 列狀 用印及發狀等作業 ) 4. 各類土地 建物測量案件之收件服務 5. 實價登錄申報收件服務 八 檔案閱覽服務 1 檔案閱覽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13:00 至 17: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2 服務地點: 請洽本所 2 樓檔案閱覽處 3 服務電話: (03)3525337 分機 402 九 申請案件郵寄到家 為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 凡民眾親自向本所申辦登記 測量案件時, 可申請將應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 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後並貼足雙掛號郵資 ( 請自備 ) 附註 : 如有隨案申請謄本, 請先預繳工本費 10

十 受理跨縣市代收代寄土地登記 土地複丈 ( 含建物測量 ) 案件 為使民眾能夠不受地理位置之限制達到便利洽公之目的, 本市提供跨域收件優質服務, 以達簡政便民, 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 ( 一 ) 名詞定義 : 1. 管轄機關 : 指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2. 代收機關 : 指協助代收非其管轄區申請案件之登記機關 ( 二 ) 實施項目 1. 代收土地登記案件 複丈申請案件暨郵政寄送服務 2. 核對送件人之身分 3. 檢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及份數是否與申請書上 附繳證件 欄位相符 4. 協助民眾填寫辦畢案件 郵寄到家申請書 及收取往返郵資 說明 ( 一 ) 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代收機關臨櫃辦理代收申請案件, 應填具申請單, 並繳納郵資, 連同土地登記 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 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 不予受理 ( 二 ) 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表單等應填寫之文件, 請至本所網站 / 民眾專區 / 便民服務項下參閱下載 (http//:www.ljland.gov.tw) 十一 免下車服務 為塑造本所 以客為尊 企業化政府形象, 提供民眾快速便捷服務, 凡有老弱婦孺行動不便或已預約申請謄本者, 提供 免下車 專人貼心服務, 以縮短作業流程, 節省民眾洽辦時間 一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13:00 至 17: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11

二 預約窗口 1. 專線電話 :(03)3525337 轉 151,153 傳真 :(03)3521391 2. 網路預約服務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三 服務項目 1. 協助行動不便者辦理各項業務, 包括登記申請 測量申請 地價申請 各類謄本申請之代辦服務 2. 受理預約申領之各類謄本 (1) 跨所 跨縣市列印之第二類電子登記謄本 地價 地籍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資料 (2) 跨所 跨縣市門牌查詢地建號 (3) 本所人工登記簿謄本 12

PART II : 便民服務貳 e 化服務一 電話語音查詢 為擴大服務效能, 導入單一窗口服務理念, 藉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同步異動備援機制, 整合市內各地所語音查詢多窗口服務只要一通電話 7 所資訊隨時通, 節省民眾換號撥打時間與費用 ( 一 ) 服務專線 : 撥 (03)337-5123( 代表號 ) ( 二 ) 服務項目 : 1. 跨所查詢登記 測量案件辦理情形 2. 查詢各類作業申請須知 3. 查詢登記 測量作業流程說明 4. 查詢事務所地址 上下班時間 各課室電話及傳真 5. 查詢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地價 前次移轉現值 6. 新舊地建號查詢 二. 申請案件主動回覆服務 ( 一 ) 提供多元化服務管道, 便利民眾迅速獲知案件處理情形 : 1. 案件辦理登記完畢, 立即通知領件 2. 案件有應補正事項, 立即電話或傳真通知補正事項, 便利申請人辦理補正事宜, 以加速完成登記 3. 案件有不應登記事由予以駁回者, 立即電話或傳真通知駁回事項, 便利申請人辦理相關事宜 ( 二 ) 民眾需配合事項 : 申請人只需在登記申請書載明聯絡電話或傳真號碼即可 13

三 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為民服務白皮書 ( 一 ) 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 e 點通服務 : 利用地政資訊網路 e 點通服務系統, 在家裡或公司皆可享受輕鬆上網查詢及列印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之地籍資料 地籍圖 建物平面圖或查詢建物門牌及地建號等服務 民眾僅需申請中華電信帳號或關貿網路帳號, 即可上網查詢跨所 跨縣市之地籍資料及閱覽地籍圖, 達到 以網路替代馬路 之目標 中華電信 Hinet 地政系統 http://www.land.nat.gov.tw/ 關貿網路地政資訊網 http://www.land.net.tw ( 二 )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 :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系統結合了憑證管理及電子簽章機制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 簽章制度, 民眾僅需申請 Hinet 撥接帳號, 即可上網使用本系統 1. 網址 :http://www.land.nat.gov.tw/ 2. 服務項目 : (1) 全國各類電子謄本 (2) 全國登記異動索引 (3) 全國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 ( 三 ) 線上申辦簡易案件 : 透過自然人憑證即可在家輕鬆申辦地政業務請多加利用以達 多用網路少用馬路 之政策目標! 1. 入口網站 (1) 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網 : http://clir.land.moi.gov.tw 服務項目 : 住址 姓名更正 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申報地價 建物測量 土地鑑界等 14

(2) 桃園市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 http://e-services.tycg.gov.tw 服務項目 : 地籍人工登記簿謄本申請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 住址 姓名變更登記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更正登記 書狀換給 土地鑑界 建物門牌勘查 建物基地勘查 建物滅失勘查 檔案應用申請 2. 創新 e 化便利超商整合服務 : 民眾僅需於 7-ELEVEN 便利商店即可完成以下代收繳費與申辦服務 ( 免手續費 ) 服務項目 : 土地鑑界申請及繳費 法院囑託測量繳費 為民服務白皮書 ( 四 ) 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 :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站連結網址 :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不動產實價登錄 : 1. 實價登錄使用說明文件下載 2. 不動產買賣資訊申報 3. 不動產租賃資訊申報 4. 不動產預售資訊申報 5. 不動產買賣資訊併登記案件申報 6. 整批匯入申報作業 7. 案件查詢 更正及撤銷作業 8. 併登記案件查詢 更正及撤銷作業 9. 買賣案件未申報清冊 10. 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11. 地政士代理授權作業 15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連結網址 :http://lvr.land.moi.gov.tw/n11/ 桃園市不動產資訊桃寶網連結網址 :http://taobao.tycg.gov.tw/home 桃園市不動產交易 e 指通連結網址 :http://e91plus.tycg.gov.tw/index ( 五 ) 設置資訊網站提供線上地籍資料預約申請服務 : 可先行預約領件時間, 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四 觸控式電腦查詢服務 為民服務白皮書 本所 1 樓電腦查詢區提供以下查詢服務 : ( 一 ) 登記案件 ( 含跨所 ) 辦理情形提供市內 7 個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只需輸入收件所別 字號便可得知案件是否結案 ( 二 ) 測量案件 ( 含跨所 ) 辦理情形您只要輸入收件所別 字號, 便可得知市內 7 個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處理情形 ( 三 ) 地價資料 ( 含跨所 ) 查詢輸入地號 所有權人統一編號, 即可顯示該筆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移轉年月 持分面積 及 增值稅試算結果 ( 四 ) 新舊地建號查詢 ( 含跨所 ) ( 五 ) 土地增值稅試算服務輸入土地面積 持分 原地價及公告現值即可試算該筆土地應繳之增值稅 ( 六 ) 貸款本息概算 ( 七 ) 桃園不動產交易 e 指通 本所 1 樓 DIY" 資訊查詢區設置 42 吋觸控式螢幕查詢網址 : http://e91plus.tycg.gov.tw/index 功能 : 重點區域查詢 交易熱區查詢 交易均價查詢 實價登錄查詢 16

五 無障礙地政資訊網站.C 為民服務白皮書 本所網站通過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障礙網頁驗證, 取得 第三優先等級 AAA 無障礙標章, 讓身心障礙者及一般民眾均能瀏覽網頁取得資訊, 提供各項便民服務資訊及法令政策宣導, 適時更新網頁內容, 給予最新 最豐富的資訊服務 ( 一 ) 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 二 ) 服務項目 : 1. 中英文網頁 兒童版及行動版專區 2. 簡介機關基本資料 3. 公告最新政令消息 招標資訊 4. 各類案件申請須知及書表下載 5. 各項資料及地政法規查詢 6. 志工園地及民眾意見交流專區 7. 線上客服提供網路電話及視訊服務 六 登記案件辦理情形即時顯示服務 擴大運用資訊 e 化服務, 於本所 1 樓主動提供民眾登記案件辦理情形即時顯示服務, 作業流程透明化 同時結合數位電視, 播放即時新聞訊息並連結號碼牌抽取機顯號服務, 提供多元服務資訊 ( 一 ) 服務方式 : 定時顯示簡易案件 ( 如下 ) 辦理情形跑馬燈 政令宣導及即時新聞 更名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門牌整編登記更正登記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 二 ) 服務內容 : 簡易案件辦理情形顯示內容, 含收件日期 年字號 登記 申請人 案件辦理情形 結案時間 預計結案時間 17

七 網路 ATM 轉帳服務 為了改善地政規費現金收取的安全性及便利性, 提供民眾多元化繳費機制, 配合多家銀行推動之 網路 ATM 繳費服務機制, 於本所 1 樓收費櫃檯設置 網路 ATM 轉帳服務 平台, 提供民眾免攜現金持卡繳費服務 ( 一 ) 作業方式 : 1. 由規費收費人員協助使用, 並應確認規費轉入本所規費專戶後始開立收據完成規費繳納程序 ; 倘交易尚未完成確認前發生, 任何疑義, 仍請民眾洽詢原持卡銀行協助處理 2. 跨行轉帳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二 ) 實施效益 : 1. 配合電子化政府服務目標, 提升網路加值運用, 建立效率 方便 安全服務機制, 打造 e 化便利生活 2. 服務 e 指通, 民眾免攜現金持卡繳費, 享受便利多元服務 ( 三 ) 轉帳帳號 : 銀行代號 :910( 桃竹區農漁會 ) 帳號 6080066-21-1703470 八 簡訊自動通知服務 將民眾申辦的登記或測量案件, 透過手機的簡訊功能, 即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 ( 一 ) 服務方式 : 申請人及代理人於辦理各類案件時, 於申請書填寫手機號碼, 由服務人員將資料鍵入收件資料庫, 系統依案件實際處理流程, 自動發送簡訊通知服務 ( 二 ) 通知項目 : 1. 登記 測量案件登記完畢通知 2. 登記案件公告通知 3. 登記 測量案件補正通知 4. 登記 測量案件駁回通知 5. 實價登錄申報期限通知 18.

PART II : 便民服務叁 跨機關服務一 登記案件跨所服務 桃園市提供簡易案件跨所受理登記服務, 方便您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請多加利用! 詳情請參閱桃園市地政資訊網 : http://www.land.tycg.gov.tw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服務項目及處理期限服務項目處理期限 1.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1 小時 2. 住址變更登記 1 小時 3. 姓名變更登記 1 小時 4.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1 小時 5. 書狀換給登記 1 小時 6. 更正登記 限姓名 出生年月 統一編號 地址 1 小時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7. 金融抵押權設定登記 8 小時 8. 私人抵押權設定登記 2 天 9. 拍賣登記 8 小時 10. 預告登記 2 天 11. 塗銷預告登記 8 小時 二 實價登錄 A2 案件跨所 ( 桃園市 ) 收件 申報期限內表單登錄, 紙本送件之買賣 (A2) 預售屋(B2) 及租賃 (C2) 案件 ( 含申報期限內撤銷及重新申報案件 ) 19

三 N 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 為民服務白皮書 為落實簡政便民, 桃園市政府推出 N 合一跨機關服務, 只要填妥資料交給戶政事務所即完成申請手續, 無須奔波於各申辦機關 ( 一 ) 戶政事務所 對辦理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營業地址門牌整編及死亡登記之民眾輔導一併申請變更所有本市土地 房屋的稅籍資料 ( 姓名 統號及繳款書投遞地址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 地籍資料之地址及姓名變更 駕照 行照 ( 含使用牌照稅 ) 地址變更 桃園市登記有案之工廠或商業所在地變更 身心障礙手冊之地址變更 水電單據通訊地址及姓名變更 綜合所得稅通訊地址變更 遺產稅申報 營業人變更及健保費繳款單地址 / 電話變更 ( 二 ) 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為本府 ) 地方稅務局 1. 地價稅 房屋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及姓名變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2.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 3.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4.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 5. 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 ( 三 ) 地政事務所 地籍資料之住址變更 姓名變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 四 ) 新竹區監理所桃園及中壢監理站 駕照 行照 ( 含使用牌照稅 ) 地址變更 ( 五 ) 本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登記有案之工廠或商業所在地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 ( 六 ) 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內戶籍遷徙變更之身心障礙民眾之地址變更 20

( 七 ) 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 水電單據姓名變更 ( 八 ) 中華郵政公司 郵件改投改寄 ( 九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 綜合所得稅通訊地址變更 2. 辦理遺產稅申報 3. 辦理營業人變更登記 ( 十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健保費繳款單地址 / 電話變更 21

PART II : 便民服務 1. 提供書寫用具 肆 其他便民服務項目 2. 免費供應愛心傘 老花眼鏡 3. 免費提供行動電話萬能充電器 4. 供應茶水 瓷杯 書報雜誌 5. 影印服務 6.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 7. 自然人憑證讀卡機服務 8. 公共網路資訊查詢服務 9. 設置哺集乳室與提供紙尿布 10. 提供申辦各類案件書表範例 22

PART III : 申請須知 壹 案件應備文件 一 各類登記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建物測量成果圖五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六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一 登記申請書二 移轉契約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各項繳稅收據六 所有權狀七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一 登記申請書二 設定契約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所有權狀一 登記申請書二 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他項權利證明書 3 天公告 15 天後登記 3 天 2 天 (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1 天 ) 1 小時 23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繼承登記 信託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 三 繼承系統表 四 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 五 權利書狀 六 繼承人現戶謄本 七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八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二 信託契約書 三 身分證明文件 四 委託人印鑑證明 五 權利書狀 六 完稅証明 5 天 3 天 姓名住所變更登記 書狀換給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 三 身分證明文件 四 所有權狀 1 小時 書狀補發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 三 身分證明文件 四 印鑑證明 五 切結書 2 天 ( 公告 30 天 ) 附註 :1. 登記申請應檢附文件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 如遇法令有變更時, 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2. 各類登記案件填寫範例請至本所 大園區公所地政便民服務站索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 24

25 二 各類測量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建物第一次測量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申請時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 水費 電費之憑證三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申請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四 協議書五 身分證明文件六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15 天建物分割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增編門牌號證明四 分割位置圖說五 身分證明文件六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10 天建物合併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合併位置圖說四 協議書五 身分證明文件六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10 天建物滅失勘查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建物拆除執照影本四 身分證明文件 10 天建物基地號變更勘查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建物變更位置圖四 身分證明文件 3 天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土地鑑界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位置測量 一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建物變更位置圖四 建物門牌整編 改編或增編證明五 身分證明文件一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所有權人死亡, 由繼承人申請時, 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五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一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土地所有權狀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都市計劃內田旱地目土地, 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 申請分割時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五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 水費 電費之憑證六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申請時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七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一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土地所有權狀三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四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五 都市計畫內土地, 無法確定使用分區, 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六 身分證明文件一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二 證明文件三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四 身分證明文件 15 天 15 天 15 天 15 天 15 天 26

三 各類地價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申報手續 申報地價 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 一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 二 身分明文件三 委託書四 印章一 申報書二 身分證明文件三 印章 1. 填寫申報書 : 按申報書表格填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住址 統一編號 區 段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等並簽章 2. 受理方式 : (1) 櫃台受理 (2) 傳真受理 (3) 郵寄受理 (4) 網路申報, 網址 : https://clir.hland.moi.gov.tw/cap/ 1. 填寫申報書 : 案申報書表格填明申報人 申報代理人 權利人姓名 住址 統一編號 交易標的 標的資訊 價格資訊區 段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等並簽章 2. 受理方式 : 1. 網際網路申報 2. 憑證登錄 線上申報 3. 表單登錄 紙本送件 3. 臨櫃申報 27

四 通信申請案件應檢附文件 通訊申請案件需於信封左上角註明 通訊申請案件 ( 謄本 ) 字樣, 檢附登記 ( 或謄本 ) 申請書 雙掛號回郵信封與以下應檢附文件 : 住址變更登記 書狀換給登記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土地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更名登記 (1) 戶籍謄本 ( 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 更正登記 ( 限姓名 出 生日期 統一編號 門 牌及住址錯誤 )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2) 土地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門牌整編證明書 ( 如檢附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 記事者免附 ) (3)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地目變更登記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使用執照影本 (3) 土地所有權狀 塗銷地目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土地所有權狀 其中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 與正本相符, 並蓋章 如需換狀, 需繳納書狀費每張 80 元 ( 因政府機關所為變更之權狀換給者免收 ) 申請項目 : 土地建物登記 ( 簿 ) 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地價謄本 異動清冊謄本 異動索引謄本 建物門牌號查詢 應備資料文件 : 謄本工本費 ( 請參考本冊或本所網站規費計收標準計算 ) * 申請書與填寫範例可至本所網站下載使用, 或至本所服務台索取 28

PART III: 申請須知 為民服務白皮書 貳 規費計收標準一 地政規費徵收標準 ( 一 ) 書狀 工本費 閱覽費 : 收費項目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費 登記 ( 簿 ) 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 80 元 收費標準 人工影印 : 每張新臺幣 5 元 電腦列印 : 每張新臺幣 20 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 : 每張新臺幣 15 元 人工描繪 : 每筆新臺幣 40 元 電腦列印 : 每張新臺幣 20 元 登記申 ( 聲 ) 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登記申 ( 聲 ) 請書及其附件閱覽 抄錄或攝影閱覽費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各類登記專簿閱覽 抄錄或攝影閱覽費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 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 ) 到所查詢閱覽費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歸戶查詢閱覽費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 10 元每案新臺幣 75 元, 限時 20 分鐘每張新臺幣 10 元每案新臺幣 75 元, 限時 20 分鐘每幅新臺幣 10 元, 限時 20 分鐘每筆 ( 棟 ) 新臺幣 20 元, 限時 5 分鐘每人每筆 ( 棟 ) 新臺幣 10 元每次新臺幣 45 元, 限時 10 分鐘每筆 ( 棟 ) 新臺幣 10 元, 限時 3 分鐘每張新臺幣 20 元每張新臺幣 5 元 ( 內政部 103 年 3 月 1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03253 號令 ) 29

( 二 ) 登記費 :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總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 移轉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標示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正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塗銷登記信託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份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免費免費免費免費免費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30

二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界址鑑定費 土地分割複丈費 土地合併複丈費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調整地形複丈費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 每單位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免納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每單位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每單位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界址點者,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每單位以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每單位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 其測量費用, 應另案核 每單位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 其測量費用, 應另案核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台幣 800 元計收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調整地形複丈費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 不足一公頃者, 以一公頃計, 超過一公頃者, 每增加半公項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項者, 以半公頃計 ; 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 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 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 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 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 ( 財政局 處 ) 同意, 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核定後計收 31

項目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 建物合併複丈費 建物分割複丈費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未登記建物, 因納稅需要, 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收費標準 每棟以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 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照執照設計圖轉繪之 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 200 元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如係樓房, 應分層計算, 如係區分所有者, 應依其區分, 分別計算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依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測量費計收 不論面積大小, 以每建號以新台幣 400 元收 不論面積大小, 以每建號以新台幣 400 元收 每建號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每建號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每張以新台幣 15 元計收 每張以新台幣 20 元計收 附註..一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 因納稅需要, 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 建築平面圖測量費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32

三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管理局 90 年 12 月 12 日 (90) 檔秘字第 0002054-7 號令發布檔案管理局 93 年 6 月 16 日檔應字第 09300046581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 10200125343 號令修正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外觀型式複製方式複製格式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收費標準 ( 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B4( 含 ) 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 複印, 以左列黑白複製收 A3 尺寸 每張 3 元 費標準五倍計價 圖像 電子檔案 3X5 吋 每張 80 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 4X6 吋 每張 100 元 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5X7 吋 每張 150 元 翻拍 8X10 吋 每張 180 元 10X12 吋 每張 600 元 11X14 吋 每張 750 元 16X20 吋 每張 900 元 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2 元 1.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紙張黑白列印輸出及文字影像檔 A3 尺寸每張 3 元 2. 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 A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30 元相紙列印輸出色列印, 以左列黑白複 B4( 含 ) 尺寸以上每張 60 元製收費標準五倍計 電子郵件傳送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行換算成 A4 頁數, 每價 ; 相紙黑白 彩色列頁 2 元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 同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 3.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微縮片 錄音帶 錄影帶 影印 16mm 捲片複製 35mm 捲片複製單片複製拷貝拷貝 B4( 含 ) 尺寸以下 每張 3 元 A3 尺寸 每張 5 元 重氮片 每捲 400 元 銀鹽片 每捲 800 元 重氮片 每捲 750 元 銀鹽片 每捲 1,500 元 重氮片 每片 50 元 銀鹽片 每片 150 元 氣泡片 每片 30 元 30 分鐘帶 每卷 90 元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每卷 120 元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每卷 180 元 91 分鐘以上 每卷 200 元 30 分鐘帶 每卷 100 元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 每卷 150 元 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 每卷 200 元 用 91 分鐘以上 每卷 250 元 33

PART IV: 面積換算及增值稅計算方法 一 面積換算表 1 公頃 =100 公畝 =10,000 平方公尺 UC OM.CO 1 公頃 =1.0310 台甲 CO 1 公頃 =3,025 坪 1 台甲 =0.9699 公頃 O 1 台甲 =2,934 坪 1 坪 =3.3058 平方公尺 1 平方公尺 =0.3025 坪 二 增值稅計算方法 稅額計算公式 : 查定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 查定稅額 -( 查定稅額 X 減徵比率 )- 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額 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 漲價倍數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 自用住宅用地預估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 (10%) 一般土地 : 按漲價倍數分 3 級稅率累進課徵 其計算公式如下 : 34

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 稅率 (20%) 第二級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 稅率(30%) -[(30%-20%) 減徵率 ] - 累進差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A) 註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 無減徵,A 為 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20%,A 為 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30%,A 為 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40%,A 為 0.06 第三級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稅率(40%)-[(40%-20%) 減徵率 ] - 累進差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B) 註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 無減徵,B 為 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35

稅率速算公式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20 年以下 20 年 ~ 30 年 30 年 ~ 40 年 40 年以上 第一級 a 20% a 20% a 20% a 20% 第二級 a 30% - b 10% a 28% - b 8% a 27% -b 7% a 26% - b 6% 第三級 a 40% - b 30% a 36% - b 24% a 34% - b 21% a 32% - b 18% 備註 : a: 土地漲價總數額 b: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 (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 36

PART V : 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一 應附繳證件來源機關一覽表 註 : 本表係依土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規定製作, 遇有法令變更時內容應以新規定為準, 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之 應附繳證件來源機關一覽表 證件名稱來源機關土地建物登記 測量申請案件項目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印鑑證明書 門牌增編 編釘證明書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證明 契稅繳納收據或證明 房屋稅起課證明文件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 建築使用執照及竣工圖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 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 國稅局 國稅局 工務局 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 權利變更 分割繼承 他項權利移轉 設定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 預告 塗銷預告 書狀補給 塗銷 更正等登記 土地建物合併 時效取得地上權勘測與登記 ( 出具四鄰證明時, 證明人須檢附 ) 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測量 ( 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 基地所有權人須檢附 ) 建物分割 建物門牌勘查 建物門牌變更或更正登記 土地權利變更 土地典權設定登記 建物權利變更 建物典權設定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辦理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繼承登記 贈與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土地分割 土地合併 地目變更 法定空地證明書工務局土地分割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 )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都市發展局 公證法院建物權利變更登記 法院核准備查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田旱地目 時效取得地上權勘測及登記 地上權位置圖勘測 地目變更 法院繼承登記 ( 拋棄繼承時須檢附 ) 37

PART VI: 未來努力方向 為民服務白皮書 為積極建立以顧客滿意為導向之優質服務, 本所秉持 服務永遠跑在民意之前 之服務理念, 以最迅速的服務速度完成民眾所託, 達成 迅速 專業 簡便 廉能 之目標, 型塑 活力蘆竹, 服務優質 之願景 ( 一 ) 加強社區互動, 深化社區營造積極主動進入社區, 推動各項法令及政令宣導活動, 回應社區民眾服務需求 ( 二 ) 落實知識管理, 鼓勵研究創新 1. 強化本所知識網站服務功能, 提供知識性, 專案性專區, 同仁經驗分享 快樂學習的園地 2. 舉辦各項專業智能講座及各項教育訓練, 提升同仁專業素養與能力 3. 參訪企業或機關團體標竿學習活動, 加強管理幹部及員工 企業型政府理念 ( 三 ) 改善職場環境, 提供優質服務 1. 持續貫徹推動辦公廳 5S 運動 2. 加強各項禮貌訓練 3. 推行全面品質管理 4. 推動 創意點子 競賽, 鼓勵同仁全員參與 持續改善, 改造作業環境及簡化作業流程 ( 四 ) 加強各項便民服務 1. 地籍圖數化資料有效運用 加強新增地理資訊服務功能 2. 積極擴大地政便民服務站服務機能 3. 賡續創新研發各項資訊系統, 期以網路化 電子化服務, 提升便民服務 38

[QÇ PART 7: 地政 Q&A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一 登記類 Q 1. 有關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之申請? 1. 有關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之申請, 申請人可於全功能櫃台收件 繳費 領件, 隨到隨辦當場領件, 午休時間照常服務 本所服務台志工及全體員工, 皆熱忱為您指引 2. 另本所亦提供網路或以通信方式請領謄本 倘尚有疑義, 請洽 : 本所電話 :(03)352-5337 傳真 :(03)352-1393 Q 2. 如何利用網路查詢申辦登記案件情形? A : 請逕上本所網站點選 線上查詢 / 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項目, 即可查得所需資料 Q 3. 請問買賣登記如何辦理? 申辦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注意那些事項? A : 步驟一 訂約 報稅 完稅 查欠稅 申請買賣登記 1. 由義務人與權利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公契, 一式二份 並蓋妥雙方印章 義務人請蓋印鑑章 其中一份契約書貼印花稅票 2. 至土地所在地縣 ( 市 ) 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3. 繳清稅款後, 至土地所在地縣 ( 市 ) 政府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繳地價稅 步驟二 請檢附下列文件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39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 副本 貼印花的那 1 份是正本 3. 土地增值稅繳清 或免稅 證明書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4.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6. 所有權狀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應注意事項 : 1. 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瞭解交易標的各項標示權屬及他項權利概況, 再行確定買賣契約, 俾保交易之安全 2. 原住民保留地,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3. 國民住宅用地或建物移轉應經國宅機關同意 4. 公寓大廈之所有權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5. 耕地所有權人移轉農地應連同其所有之農舍併同移轉 Q 4. 不動產買賣經簽訂買賣契約書後, 買方是否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A :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 因此辦理不動產買賣時, 除簽訂買賣契約書外, 仍應儘速完成土地過戶登記作業, 以確保買賣雙方自身權益 Q 5.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申辦程序 登記費如何計算? 申請人之資格 : 1. 建物之所有權人 ( 起造人 ) 2. 債務人怠於申請第一次登記, 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40

[QÇ 為民服務白皮書 3. 共有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 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 得代為申請 4.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時, 應提出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 工廠設立許可文作載明獨資型態, 且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廠或商號之代表人與申請人相符者亦可辦理 申辦程序 登記費如何計算 : 1.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規定,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 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以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 登記收件後經審查無誤即公告 15 日,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可辦理登記事宜 2. 應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 繳納登記費 2/1000, 有關建 物權利價值, 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1)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 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 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Q 6. 什麼是拋棄繼承? 要如何申請? 1. 所謂拋棄繼承, 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 全部財產及債務, 從親人死亡時起, 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2. 一定要在您知道繼承時起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並以書面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 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 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取得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後, 應於申辦登記時一並檢附, 並於繼承系統表敘明拋棄 41

Q 7. 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 ( 免 ) 納證明書後, 還需要做什麼? 以及分割協議繼承時, 印花稅票要貼多少? 1. 應將遺產稅繳清 ( 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 ) 證明書攜帶至地方稅務局加蓋查欠稅費章 2.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Q 8. 如因銀行貸款或私人借款清償了, 應如何辦理扺押權塗銷登記? 1.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 清償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至本所或本市任一地所申辦 其中若抵押權人非為金融機構, 請另檢附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與清償證明書的印章為同一式 ) 2. 如為委託代理人代辦時, 請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章 清償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至本所或本市任一地所申辦, 並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 印章 Q 9. 我的權狀不見了, 該如何申請補發?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並經公告 30 日, 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給之 如為委託代理人代辦時, 請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鑑章 印鑑證明 切結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來本所申辦, 並繳交權狀費用, 每張新台幣 80 元 Q 10. 換狀 一定要到土地所管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才行嗎? 不需要, 可就近於桃園市內各地政事務所洽辦 42

Q 11. 取得法拍屋應如何辦理過戶? 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 查欠工程受益費後, 檢附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印章 契稅完稅收據二份 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至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二 測量類 Q 1 申請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才能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複丈, 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但有下情形之一者, 各依其規定辦理.. 1. 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 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 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 應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 地上權之分割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 依民法第 769 條至第 772 條規定, 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請求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5.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6. 共有土地除權利分割 合併者, 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 標示分割或合併者, 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 34 條之 1 規定申請 7. 依法令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43

Q 2 申請鑑界複丈應檢附何種證件?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或由網路下載 2. 鑑界土地之略圖 3. 所有權人死亡, 由繼承人申請時, 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 祭祀公業土地, 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5. 委託書 :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 6.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請人親自申請時免附, 但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以供查證 7. 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 應檢附公有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 向公有地管理機關申請 ) Q 3 土地鑑界申辦手續及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 申請人依複丈申請書格式填寫蓋章, 並將有關書件依序排列裝訂後, 即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亦可於線上 網路 申請或超商 7-11 申請( 免手續費 ) 2. 收件 : 申請案件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准予複丈者, 隨即排定複丈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並填發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 含代理人 ) 並通知關係人,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 致不能前往完成複丈時, 地政事務所應分別通知申請人或關係人改期複丈 3. 繳納土地複丈費 : 以每筆每公頃為單位, 每單位以新台幣 4 千元計收, 不足 1 公頃者, 以 1 公頃計算, 超過 1 公頃者,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算 申請人如需土地界標可另繳費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4. 申請人實地領丈 ( 界 ): (1) 申請人接到土地複丈通知書後, 應準備土地界標並攜帶土地複丈通知書及印章, 準時到土地現場領丈 44

(2) 申請人不到場領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規定視為放棄申請複丈, 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3 天前撤回申請者, 不在此限, 關係人 ( 界址鑑定土地鄰地所有權人 ) 屆時不到場, 地政事務所得逕行複丈 (3) 土地現場如有障礙物, 應由申請人自行清除處理 (4) 經鑑界確定之界址點, 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 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5) 土地界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妥為維護管理, 永久保存 Q 4 申請人對於鑑定界址結果有異議時要如何處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規定, 申請人可以再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異議理由, 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市政府派員辦理以後, 如果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 Q 5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1. 填寫建物測量及登記申請書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索取或由網路下載. 2. 繳納測量費及登記規費 3. 檢附建物使用執照 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應依各該規定檢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1) 區分所有建物, 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 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2)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 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 戶籍謄本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 4 繳納水費憑證 5 繳 45

納電費憑證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地形圖 都市計劃現況圖 都市計劃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於實施建築管理後且於 57 年 6 月 6 日以前建築執照申請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委託代理人委託書 ( 申請人親自辦理者免附 ) Q 6 實地埋設土地制式界標並永久保存有何益處? 1. 確實暸解本身土地之四至範圍 2. 避免與相鄰土地產生界址糾紛 3. 申請測量案件避免因未埋設界標而不予施測 4. 節省嗣候再申請鑑界所需花費之時間與金錢 Q 7 何謂 耕地?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 土地的分區 地目或編定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 便是 耕地 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或編定用地類別..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Q 8 耕地可以分割嗎? 1. 在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 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 原則上, 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 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 0.25 公頃以上, 就可以分割 但是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耕地, 雖然分割後各筆面積未達 0.25 公頃, 也特別准許分割, 後面會說明有那些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 2. 請先查查自己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 如果是, 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 46

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 0.25 公頃以上的標準 ; 如果不符標準, 請進一步對照自已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 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 你的土地, 便不可以分割了! Q 9 什麼叫做 耕地 呢? 面積未達 0.25 公項的耕地, 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 土地的分區 地目或編定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 便是 耕地 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或編定用地類別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1. 因買賣 交換 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 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分割合併 ; 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 2 筆鄰接耕地, 得為合併分割 符合這 2 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 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 但是必須注意, 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 換句話說, 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 至於所謂 鄰接耕地, 也有條件限制, 必須是地段相同 界址相連 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 分割出來, 成為另一筆土地 3.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 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 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 如屬於共有分管者, 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 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89 年 1 月 4 日 ( 含 ) 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 0.25 公頃面積限制 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89 年 1 月 4 日 ( 含 ) 以前已經是 2 人 ( 或多人 ) 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不可受 0.25 公頃面積限制 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47

6.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 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 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 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 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專案核准者 四 地價類 Q 1 何謂申報地價?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 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Q 2 何謂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 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規定地價後, 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必要時得延長之 Q 3 何謂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 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 據以估計區段地價, 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 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主要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 48

Q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請問有何作用?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係供土地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預估土地增值稅參考之用, 因土地增值稅核定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 故謄本表尾加註 前次移轉現值資料, 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 Q 5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時機? 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 日內, 申報登錄 Q 6 何謂土地徵收市價補償? 被徵收的土地, 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市價 : 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 四 地用類 Q 1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可否申請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所銓定, 惟沿襲至今多有失實, 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 且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係依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 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上即已失其作用, 是內政部前於 89 年 8 月 2 日以台 (89) 內中地字第 8973288 號函明定,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自 8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49

Q 2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建築認定日期為何? 1. 田 地目 1-12 等則土地 : 須檢附 62 年 12 月 24 日實施建築管制以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2. 田 地目 13-26 等則土地 : 須檢附 64 年 12 月 31 日實施建築管制以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3. 實施農地重劃土地 : 須檢附 63 年 5 月 28 日實施建築管制以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4. 其餘地目等則土地 : 須檢附 70 年 2 月 15 日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Q 3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有哪些? 1.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3. 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4. 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5.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 其他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文件 Q 4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有何限制?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後, 即實施管制, 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詳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 需經申請許可者, 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另依區域計畫法規定, 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 由該管直轄市政府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50

五 都市計畫類 Q 1 何謂公共設施用地及逕為分割? 1. 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 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基地, 稱之為 公共設施用地 按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舉其要項, 有 :(1) 道路 公園 綠地 廣場 兒童遊樂場 民用航空站 停車場所 河道及港埠用地 (2) 學校 社教機構 體育場所 市場 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 郵政 電信 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土地分割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惟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 交通等需要, 在法律授權下, 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 謂 逕為分割 Q 2 如何查詢桃園市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當您想了解桃園市都市計畫之相關資訊, 可至 桃園市都市計畫地理資訊服務網 (http://upgis.tycg.gov.tw) 查詢所需資料 ; 或電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03)3322101 分機 5102) 詢問 51

書名 : 蘆竹地政便民服務手冊出版機關 :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輯 :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地址 :33852 桃園市蘆竹區長安路二段 236 號 1~3 樓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電話 :03-3525337 電子信箱 :ljland@mail.tyland.gov.tw 出版日期 : 民國 104 年 3 月版次 : 初版定價 : 未定價 GPN: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