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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答題技巧說明前 21 申論題答題技巧說明 一 申論題練習應有之心態考題變更成為申論題, 學生第一個問題便是面對茫茫空行, 卻有不知如何下筆之感嘆, 本文之目的, 便是希望能提供應考人一個答題方向 依據筆者多年從事教學與自身參與考試之經驗, 申論題要獲得高分, 除了詳讀書籍外, 便是要學會答題技巧, 並詳加練習, 以期能窺見問題核心, 答題之始便能破題 進入答題技巧解說之前, 筆者有一些作答基本觀念要跟大家說明一下 : 首先, 要破除寫對答案就一定高分的迷思 : 並非答案正確不重要, 而是如果寫錯答案或是答題方向不正確, 自始不在競爭行列之中, 因此成為有競爭力的考生答題方向是不能出錯的 喜歡追求標準答案是我國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一種慣性, 而這種慣性用在考選擇題的考試問題不大, 因為選擇題只要求選出正確或是相對正確的答案, 不會要求論理過程, 所以考生只需將答案選出即可得到分數 但申論題的答案其實是一種論述能力的比賽, 此外, 申論題的答案通常是比較出來的, 所謂比較出來是指, 藉由考生之間論述之能力決定分數高低, 有時答案正確分數未必高分 茲以筆者上課常舉之一例說明之 : 甲潛入乙家將乙殺害, 試問甲之罪責為何? 在一題二十五分的申論題中, 如果我的答案是寫成 :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甲觸犯殺人罪, 依法應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殺人之甲依法應處本罪之罪責 就這樣的回答方式 ( 答題約用掉五十多個字 ), 就答案而言正確無誤, 但是

前 26 警察法規 計之重點分析, 若沒記清楚, 很容易沒發現問題所在, 而被炸得粉身碎骨 在法律的學習過程中, 法律人所學的法律, 其實是一種法律的解釋學, 學理稱為法釋義學 簡單的說, 就是解釋法律的能力, 因此在解釋所依據的解釋方法不同, 自然也就會有不一樣的結論, 從而產生了很多不同的說法律上的爭議, 也就是各位考生在學習法律時所熟知的甲說 乙說 丙說等等 然而, 不同之學說就只是在刺激學生在學習時, 要注意法律不一樣的思考而已, 考生千萬不要以為甲說 乙說 丙說都是非寫不可的答題內容 此外, 建議考生在答題時, 要學會法律人的思維, 所謂法律人的思維, 並非是多麼了不起的高深學問, 說穿了就是學會三段式邏輯思考, 要能將事實與法律之構成要件結合, 學理稱之為法律的涵攝過程, 進而得到法律適用之結果, 也就是法律之效果 說法雖然簡單, 但是運用在具體個案上, 那可就是一門大學問囉 因此, 本文建議的答題模式 : 先寫出法條 ( 注意能完全默寫最佳, 若不能默寫出全文也要能將重要要件寫出 ), 再分析問題, 最後寫出結論 三 例題演練茲舉三例題演練給讀者分享 :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 :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又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亦規定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請說明 依法行政 原則之內涵為何? 所依之法是否需要 絕對法律保留? 並請舉一警察實例說明之 依法行政 : 所謂依法所指的是, 法治國原則之下, 得依法行政, 包含法律

申論題答題技巧說明前 27 優越與法律保留 : 法律優位原則之意義 : 法律優位原則者, 行政作用與法律牴觸者不生效力, 行政作用應消極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蓋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牴觸者, 無效 法律優位在於確保行政機關受法律的制約, 避免行政權侵害人民權利, 違反法治的基本精神, 行政機關僅是消極地不違反法律, 所以, 法律優位原則, 也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 : 法律保留原則者, 行政作用不僅應受法律限制, 尤其人民基本權的限制, 必須以法律限制, 不得以命令為之 法律保留原則, 強調沒有法律授權, 行政機關就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 因為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 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 行政行為不僅是消極的不牴觸法律, 更必須有法律明文的依據, 所以, 法律保留原則, 也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須符合消極與積極法律原則, 方可以說是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而警察權屬於行政權之一環, 亦需受依法行政之拘束自不待言 是否所有的警察 ( 行政 ) 行為, 皆須符合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 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是來自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 建立保護規範密度理論, 將人民之自由權利之保護區分成 : 憲法保留 法律保留 ( 又可以區分成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 ) 非法律保留, 分述如下 :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 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 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

第一章警察法之依據 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7 第二節 警察的任務 壹 法理上之警察任務第二條 ( 警察任務 ) 警察任務, 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警察之任務乃是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是屬於主要之警察任務 而促進人民福利則是屬於輔助任務 梅可望教授認為前兩項任務屬於消極任務, 而後兩項屬於積極任務 2 要知道主要與輔助, 積極與消極之區別 這是選擇題考試上反覆出現的重點 貳 學理上之警察任務依據李震山老師之見解, 學理上警察之任務包括 : 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 而維護治安又可以透過追緝犯罪與防止危害來發揮其之功能 : 2 學者以為警察任務的立法目的, 在於限縮警察機關不得從事任務以外的行為 然而我國法制上的警察任務可謂是包山包海, 此種立法方式乃是將警察任務與國家任務畫上等號, 如此將會造成我國警察在實際遂行警察任務之困難, 實然面也難以達成 也將會使警察應以公共危害防止為主且不得從事任務以外的活動形成空談 此外, 此種立法方式也造成不論是公共事務或是私法事務皆是警察的任務, 將會使得警察對私法事件不介入之輔助性被架空, 並會與其他國家機關之職權競合產生衝突 故論者以為, 應將警察之任務限縮在與公共危害的防止與犯罪預防有關為主 而與其他機關執掌重疊上則以警察補充性原則為之 將警察權視為備位, 在其他機關能現實其之法定職權時, 警察機關應不要介入, 僅在其他機關不能實現且經請求方由警察機關介入輔助之 梁添盛, 警察法專題研究,169 頁

第二章警察之內部法 23 本章主要所要討論的重點在於警察的法制事項, 諸如 : 警察的組織 中央與地方的警察權限 警察人員的任用 警察人員的權利義務等 第一節 警察法制的立法與執行 第三條 ( 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 Ⅰ 警察官制 官規 教育 服制 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直轄市 縣 ( 市 ) 執行之 Ⅱ 有關直轄市警政 警衛及縣 ( 市 ) 警衛之實施事項, 其立法及執行, 應分屬於直轄市 縣 ( 市 ) 依據此說明中央 ( 所指的為內政部 ) 官制 官規 教育 服制 勤務制度與其它全國性警察法制屬於是中央的事項 此種事項原屬中央的權限, 若是交由地方執行, 則形成地方機關在執行中央機關之事項, 在學理上可稱之為委辦事項 對此委辦事項地方自治機關可以訂立委辦規則, 但不可以牴觸中央機關之法令, 違者內政部可以函告無效 5 而直轄市之警政警衛與縣 ( 市 ) 之警衛事項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在地方自治事項底下, 地方可以自行發布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等地方性的法令 此外, 地方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事項並不相同, 直轄市包括警政與警衛之實施, 而縣市僅有警衛不包括警政 6 5 有關委辦規則的制定效力位階與生效方式, 請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9 30 32 條 6 一般所謂的警政是指警察政策之制定形成, 包含一定人事任命與組織權限, 而警衛則是屬於勤務方面, 因此直轄市長對於警正一階以下, 有一定人事權, 但縣市長則無此權限 而此種區別也是考試喜歡出現的

28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十一 空襲防護 演習 防情傳遞 警報發放之規劃 督導事項 十二 交通安全之維護 交通秩序之整理 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 督導及交通統計 紀錄 通報事項 十三 協助查緝走私 漏稅 偽鈔 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 督導事項 十四 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 裝備之規劃 統籌 調配 管理及本署財產 庶務 出納 檔案事項 十五 警察業務 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 考核事項 十六 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 規劃 督導事項 十七 警政法規之整理 審查 協調 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 警民聯繫 警察公共關係 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 警政資訊電子處理 警察通訊之規劃 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 重大 突發 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 管制 督導 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 協調事項 二一 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 督導事項 警政署除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外, 全國性警察業務也是由其掌理, 對於全國性警察業務, 警政署掌理的重點在於規劃 統籌 督導 而執行的事項大多是交給各個警察機關為之 第 4 條 ( 各組室中心之設置及職權 ) 本署設行政組 保安組 教育組 戶口組 安檢組 外事組 民防組 交通組 經濟組 後勤組 秘書室 督察室 保防室 法制室 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 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並得視業務需要, 分科辦事 第 5 條 ( 各單位之設置 ) 本署得設刑事警察局 航空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 鐵路警察

36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貳 武器彈藥的配置一 警察法之規範 : 第十八條 ( 武器彈藥之調配 ) 各級警察機關 警察大學 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 其統籌調配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二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 第 1 條本辦法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Ⅰ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 ( 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 ), 由中央編列預算, 統籌辦理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 其配賦基準如附表 Ⅱ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 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第 3 條 Ⅰ 各級警察機關應視員額增減情形, 依據配賦基準, 繕造清冊, 報請內政部警政署 ( 以下簡稱警政署 ) 核配警用武器彈藥 Ⅱ 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 應於每月五日前繕造清冊, 報請警政署核處 第 4 條 Ⅰ 各級警察機關應按季將警用武器彈藥使用狀況列表, 報請警政署備查 ; 警用武器彈藥如有陳舊不堪使用或因執行任務發生重大損耗, 應隨時檢同舊品報請警政署核定換發 Ⅱ 警用武器彈藥應由各級警察機關分別編入財產目錄及編製武器卡集中管理 武器卡應記載武器號碼 使用人姓名 職別 射擊彈數 整修情形 Ⅲ 各級警察機關發給所屬警察人員槍枝時, 應併同發給警槍執照, 由使用人隨槍攜帶 警槍執照應記載機關名稱 執照字號 有效期間 單位 職別 槍號 彈藥數量 發照年月日, 並加蓋機關首長官章, 黏貼使用人照片

46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警消人員 公務人員 官等官階 本俸 俸級 官等職等本俸俸額月支數額專業加給警勤加給 超勤津貼 特階一級 14 770 40,345 一階 一級 680 48,250 13 二級 650 46,960 37,820 警監 二階三階 一級 625 45,665 12 二級 600 44,375 一級簡任 575 43,080 11 二級 550 41,790 36,730 33,220 每人每月 100 小時及 17,000 元上限 ( 視當月份的超勤 一級 525 40,500 時數與縣市政府財 四階 二級 10 500 39,205 31,115 政狀況而定 ) 三級 475 37,915 一級 450 35,330 一階 二級 9 430 34,360 26,210 三級 410 33,390 一級 390 32,425 8,435 二階 二級 8 370 31,455 25,310 警正 三級 薦任 350 30,485 一級 330 29,515 三階 二級 7 310 28,545 22,760 三級 290 27,580 四階 一級 275 26,610 二級 6 260 25,640 21,990 三級 245 24,670 警佐 一階 二階 一級 230 23,700 二級 5 220 23,055 三級 委任 210 22,410 一級 200 21,765 4 二級 190 21,120 19,255 18,755

86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第五節 警察法規各個法規之法律性質 壹 作用法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集會遊行法 ( 25 33) 警械使用條例 其中 : 社會秩序維護法 集會遊行法屬有 制裁法 性質者 而另有屬於 職權或程序法 性質者, 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械使用條例 貳 爭訟法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 55 以下 ) 集會遊行法 ( 16) 參 組織法警察法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台北市政府警察組織之規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屬於內部公務員應遵守之法規 )

第三章警察之外部法 91 第七節警察法規中各種公權力措施的性質 21 壹 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制離車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管束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使用警銬戒具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扣留危險物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使用處置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進入住宅 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 貳 行政執行法 代履行事實行為間接強制 即時強制的方法事實行為即時強制 參 警械使用條例 使用警械 ( 第 2.3.4 條 ) 事實行為 直接強制 肆 集會遊行法 危險物的扣留事實行為即時強制 22 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規人不移置車輛, 由警察移事實行為 直接強制 21 參考自蔡震榮主編警察法總論, 第 11 章警察強制第 345 頁, 民國 98 年 1 版 22 然依據學者梁添盛教授的意見 : 單純違規停車的拖吊, 是為了避免該違規車輛一直存在妨害交通之通行, 此時, 無法依個別警察官給予下命處分形成作為改善義務的依據, 形成無存在一個可以遵守改善作為的義務存在, 故而此種拖吊並非是回復原狀的義務而是避免危害持續的即時強制 但若是違規停車而經下命處分駛離而不遵守, 此時因有作為義務在前, 故此種拖離反而是代履行的間接強制, 此種見解甚具說服力考生須特別注意

第五章警察法 - 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109 警察法 - 表格彙整 警 察 法 依憲法 108Ⅰ 制定 ( 憲法委託 ) 本法法律性質釋字第 570 號解釋理由書, 屬組織法 ( 內部法 ), 劃定組織之 功能, 並無 行為法 作用 警察之任務 主要任務 :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輔助任務 : 促進人民福利 消極法律優位 ( 越 ) 行政行為不可以違反法之規定 依法行政行政行為須依法行之, 無法律即無行政積極法律保留 ( 該法律尚須具體明確, 明確性原則 ) 廣義警察 實質從事警察任務 狹義警察 形式上警察人員 事前 ( 平時 ) 預防警察工作的 事發 ( 臨時 ) 遏止三個層次 事後 ( 即時 ) 處理 官制 組織 編制等事項 官規 人事有關之事項 警察人員加勤務 技術 專業 職務 地域加給給 ( 行政院定之 ) 警察教育 養成 進修 深造教育 警察之服制 禮服 常服 便服 ( 不包含 : 雨衣 大衣 )( 內政部定之 ) 警察制服及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標識 警察服裝換警政署視氣候規定季 武器彈藥 警政署統籌調配 內政部 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第六章其他重要法規 133 解釋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 拘禁, 審問, 處罰, 得拒絕之 其所稱 依法定程序, 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 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 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 須以法律規定, 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 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 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 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 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 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 ; 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 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 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 均逾越必要程度, 欠缺實質正當, 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 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 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 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大法官釋字第 523 號解釋 ( 民國 90 年 3 月 22 日 ) 解釋爭點流氓條例法院裁定留置規定違憲? 解釋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 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 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 須依法律規定, 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 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方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法院對被移送裁定之人, 得予留置, 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但有繼續留置之必要者, 得延長一月, 以一次為限 此項留置處分, 係為確保感訓處分程序順利進行, 於被移送裁定之人受感訓處分確定前, 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

第七章精選題庫 139 壹 申論題型一 警察法之性質為何? 依據警察法第二條有詳列警察之任務, 試問警員張三看見某甲欲跳樓自殺, 警員可否依據該任務法條防止危害之發生, 而將某甲予以管束? 並請說明理由 應採否定為宜 理由 : 警察任務, 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70 號之解釋理由書 :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 依警察法第 2 條暨第 9 條第 1 款規定, 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 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 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 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 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 欠缺行為法之功能, 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因此, 可知本法的性質屬組織法並非行為法 結論 : 任務法條為組織法, 組織法不可以成為國家機關為外部行為之依據 二 依據警察法之規定中央與地方如何劃分權限? 警察人事權限完全交由中央是否符合地方所需, 試申論己見? 權限劃分之依據 : 中央權限 : 警察官制 官規 教育 服制 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直轄市 縣 ( 市 ) 執行之 地方權限 : 有關直轄市警政 警衛及縣 ( 市 ) 警衛之實施事項, 其

第七章精選題庫 143 處分確定, 但合乎再審議 ( 公務人員保障法 94) 則可以再審議 非處分性質則是屬於管理措施或是工作條件之處置, 應向服務機關 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再申訴, 再不服無法救濟之 裝備不合規定之救濟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21)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 致其生命 身 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 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貳 測驗題型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 如有違法或不當時, 人民得依法訴請下 列何種救濟? 民事救濟 刑事救濟 調解救濟 行政救濟 關於拱衛中樞 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警察業務, 為何種警 察業務? 專任警察業務 保安警察業務 刑事警察業務 機動警 察業務 警察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免職處分, 致損害其權利而不服 者, 可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申訴 聲明異議 復審 抗告 警察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稱為 : 警察命令 行政處分 警察強制 行政執行 有關義勇警察 民防團隊等編組 訓練 運用之規劃 督導事項, 由下列何者辦理? 縣警察局 警察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派出所 警察人員之法定加給, 不包括下列何者? 功績加給 職務加給 勤務加給 技術加給 擬任警察官前, 其擬任機關 學校應就其個人相關資料實施查核, 但其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第一章警察職權行使法 203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防止危害或犯罪, 認對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警察局長或警察或個人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或財產, 將有遴選第三人分局長核准後實危害行為, 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 得遴選 ( 12) 施 ( 分局長以上 ) 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極機密文件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應敘明警察與第三原因事實, 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人之合作關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 如於相係 ( 13) 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 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 該第三人為證人者, 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性質 : 觀念通知, 非具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 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 通知其到場 : 通知到場 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 ( 14) 料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 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 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治安顧慮人查訪期間, 三年內為限 ( 重罪 毒品 槍砲, 經執行完畢或假口查訪 ( 釋出獄 ; 輔導 感訓處分完畢之流氓 ), 一個月查訪一次 15) 蒐集之資料所蒐集之資料,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註銷或銷毀之 ( 除 9~ 11 資料保存 監視器 跟監之一年 ) ( 18) 應勤警械警銬 腳鐐 聯鎖 捕繩 防爆網 ( 戒具 ) 其他 警械使用條例 ( 20) 危險物之扣軍器 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得扣留之與行政執行法同 留 ( 21)

第三章社會秩序維護法 321 第一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前言暨體系表 壹 前言社會秩序維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在警察法規中是數量最多的, 單單本文就有九十四條 和本法有關的相關辦法有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亦有六十五條兩者相加共有一百五十九條, 另有沒入物品處分規則與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等 面對如此多的法條同學們研讀時切勿驚慌, 只要能依循本書所列之重點用心努力, 問題應能迎刃而解 本法乃是由違警罰法所蛻變而來的, 以往違警罰法自民國三十二年施行, 歷經五十多年, 對於維護社會安定與善良風俗功不可沒, 但由於政治的民主化 人民權利意識不斷抬升 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違警罰法授權警察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權力, 以無法符合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因此, 被大法官釋字第一六六 二五一號解釋宣告違憲, 乃改由本法代替違警罰法 又在新近通過之行政罰法出現之前,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總則編可以說是所有行政罰的總則性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與行政罰法之間相關性的比較亦須注意 本法諸多法學解釋方式與刑法相近, 於此兩法可相互對照學習以減短考試研讀的時間 本法屬行政法規, 因此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本法亦有適用 除此之外, 本法與諸多行政法規或是刑事法規亦有重疊之處, 此時法規之間適用之優先順序為何, 亦屬考試之重點 貳 體系表一 總則編 : 法例 : 第一至六條 責任 : 第七至十八條 處罰 : 第十九至三十條 時效 : 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條

468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附錄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0 年 7 月 21 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版 )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自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後, 曾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配合菸害防制法之規定修正公布 茲為符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保障人權之意旨, 本法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 有繼續調查必要, 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 居所者, 得令覓保 ; 其不能覓保者, 得暫予留置之規定, 僅因調查案件必要, 即對於不能具保之嫌疑人暫予留置, 容有未當, 且該條文近十年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均未曾援用, 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另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 以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處罰規定,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 ( 即一百年十一月六日 ), 失其效力 為避免上開規定失效後, 滿十八歲人合意性交易行為失其規範, 爰依 適度開放, 有效管理, 維護人權, 打擊犯罪 四項基本原則, 並參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六條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之意旨, 檢討修正本法相關規定 爰擬具 社會秩序維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之精神,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 二 配合第四十七條刪除, 爰刪除有關留置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三條 ) 三 從事性交易行為, 交易雙方均予處罰, 但性交易行為符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 例外免罰 另罰則刪除拘留之規定, 俾符比例原則 ( 修正條文第八十條 ) 四 修正具有歧視性之 暗娼 用語及媒合性交易之處罰規定 ( 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 ) 五 增訂地方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

使用之主體與警械之種類與規格使用警棍之時機( 2 使用警械原因(574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第三節 警械使用條例 - 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1 13 )時, 準用之 (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所用警械為棍 刀 槍及其他經 執行職務之核定之器械 警械 器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 須依規定穿著制服, 或出 械 制服及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 不在此限 證件 ( 1)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 由行政院定之 應勤警械 : 警銬 警繩 防爆網 司法警察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 軍法 軍法警察 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 駐衛警察之 準用 ( 1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得使用警棍指揮交通 疏導群眾 戒備意外 指揮之情形 ( 2) 使用警棍指揮, 不需將經過情形, 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協助偵查犯罪, 或搜索 扣押 拘提 羈押及逮捕等須以 3 )強制力執行時 得使用警棍依法令執行職務, 遭受脅迫時 制止情形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 ( 3) 適當時 須將經過情形, 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4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非常變故 擾亂社會治安時, 依法應逮捕 拘禁之人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或他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警察人員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 或有事實足 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附錄 679 中央警察大學 99 年警佐班第 30 期第 1 類 警察法規 一 何謂比例原則? 並以警械使用條例中有關警械使用之規定說明 之 比例原則意義說明,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再舉實例即可 二 警察機關裁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 應注意違序行為人的責任能力 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說明哪些違序人是 不罰 的無責任能力人? 哪些違序人是 得減輕處罰 之減輕責任能力人? 法條整理題, 只需將書中第二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九條之整理寫出即可

686 附錄 六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一條 ( 設立目的及隸屬機關 )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統一指揮 監督全國警察機關 ( 構 ) 執行警察任務, 特設警政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第二條 ( 掌理事項 ) Ⅰ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 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警察官制 官規 教育 服制 勤務 後勤制度 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 執行 二 警衛安全 拱衛中樞 準備應變及重大 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 執行 三 協助偵查犯罪 涉外治安處理 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 執行 四 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 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執行 五 警備治安 保障集會遊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 督導 六 預防犯罪 檢肅組織犯罪 保障婦幼安全 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 督導 七 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 督導 八 交通安全維護 交通秩序整理 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 督導 九 警察資訊作業 資 ( 通 ) 訊安全及鑑識科技 通訊監察之規劃 督導 十 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 規劃及督導 十一 警民聯繫 警察公共關係 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 督導 十二 警察勤 ( 業 ) 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 配合辦理災害整備 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 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警察通訊 民防防情指揮管制 警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