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內文.doc

中文汽車法規是非題

中文汽車法規選擇題

untitled

中文汽車法規是非題

<4D F736F F D B66CAC46AF53A6D2A57EB6D42DB66CAC46AA6BA46AB74EA4CEA5E6B371A677A5FEB160C3D12E646F63>


按節次點名紀錄

55 0 小型車儘量避免緊跟大型車之後行駛, 前方視線易受其遮擋, 如果前方有突發狀況, 則無法提早應變 56 0 起駛 停車停車 變換車道變換車道 轉彎時, 應顯示方向燈, 預告動向, 並採取平穩漸進的方式為之 57 0 駕車轉彎時除應注意照後鏡之外, 並轉頭查看確認安全後, 始得轉彎 58 x

Pretty Websites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untitled

按節次點名紀錄

交通安全你不能不知道系列 ( 四 ) 目錄 第一章車燈信號照亮安全 1-1 前言 1-2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1-3 如何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第一章車燈信號照亮安全 1-1 前言 第二章認識車燈 人車溝通沒問題 2-1 照明與信號在道路交通上的重要性 2-2 人 車 路之間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 報告編號 : A108RDA36 製作日期 : 2019/1/23 報告類別 : 底盤型式變更登錄申請者 :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頭洲里梅高路三段 169 號 廠 牌 : 賓士 型式系列 : 2540 DNA 型式名稱 : 2645LEA(0001

P.1.pdf


_tc

K-LITE ( M )國內LIST.xls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 ) (1) (2) (3) (4) 2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位置圖 交通資訊 : 一 搭臺鐵或高鐵至 板橋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至本處 二 搭公車 1. 板橋公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即至本處 公車有


TablesDivision_Chinois

untitled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公路人員訓練所 104 年第 1 梯次汽車檢 考驗員研習班學科檢定汽車英文專業術語筆試試題 ( 含答案 ) 一 英譯中 : 填充題 80 分 ( 每題 2 分 ) 砂輪機 1.Bench Grinder 引擎減速器 21.Engine Retarder 傾斜度試驗器 2.Til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歡慶每秒駕馭的感動 MAZDA MAZDA 2 3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UNICIPAL AFFAIRS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公路人員訓練所 105 年第 1 梯次汽車檢 考驗員研習班學科檢定汽車英文專業術語筆試試題 ( 含答案 ) 一 英譯中 : 填充題 80 分 ( 每題 2 分 ) 汽缸 1. Cylinder 齒輪比 21. Gear Ratio 軸重計 2. Axle Load Meter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Microsoft Word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900??indd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完全照護手冊

公司

附件運輸年會論文格式98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中華民國 第49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PB045-新編交通工程測驗全真模擬試題.indd

目錄

目錄

<4D F736F F D B66CAC46A9DBA6D2C2BEA447B66CBBBCB77EB0C82DB66CAC46AA6BA46AB74EA4CEA5E6B371A677A5FEB160C3D1>


LEXUS UX

Microsoft PowerPoint - 遊戲企劃

中華大學

急任務, 而受法允許則屬客觀歸責理論, 與阻卻違法之問題, 則在客觀歸責上, 需視當時的路權是屬於何方, 責任如何釐清 另一方面在阻確違法上, 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雖有明定於執行勤務, 不受交通規則之規範, 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在法律位階上僅是行政規則, 應無理由可阻卻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

目 錄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HEPA ( ) (1) (2)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財金資訊-82期.indd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警大交通系-論文集封面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Transcription:

2L497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測驗題搶分題庫 最新修訂資料 ( 配合 96.7.17 日修訂,11.1 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之修正內容 ) 頁次 行數 原內容 修正後內容 177 47 題 47.( 全題修正 ) 47.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 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 並應遵守下列哪一項規定 : (A) 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B)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配戴安全帽, 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 (C) 全天開亮頭燈 (D) 以上皆是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條文 自 96 年 11 月 1 日實行 第十一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 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 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 一 汽車號牌每車兩面, 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 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 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 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 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 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 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 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 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 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 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 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 加裝邊框或霓虹燈 裝置旋轉架 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並不得以他物遮蔽, 如有污穢, 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 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 以損毀號牌論 第三十九條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 依下列規定 : 一 引擎或車身 ( 架 ) 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 消音器作用正常, 排氣管完好, 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 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 腳煞車 手煞車效能 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 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 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 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 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 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 車輛尺度 顏色 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 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九 車窗 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 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 雨刮 照後鏡完備, 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一 座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 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十二 大客車 大貨車 曳引車 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 其規定如附件五,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所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 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 另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 十三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 位置合於規定 十四 曳引車 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 其聯結設備應完善 ; 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 煞車燈 方向燈 號牌號 車寬燈 倒車燈 尾燈 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良好, 位置合於規定 2

十五 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 ( 或保險槓 ) 合於規定 十六 車高三. 五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高三. 四公尺以上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車高三. 四公尺以上之大客車, 亦同 十七 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三. 四公尺以上大客車或三 五公尺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者, 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 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 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 十八 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 十九 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 其各項裝備應符合附件十之規定 ; 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 其各項裝備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二十 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 二十一 大客車尺度除全長 全寬 全高應符合前條規定外, 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定 二十二 使用自動排檔之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 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 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裝置 二十三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前後端尖角 側面突出物應合乎規定 二十四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 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 )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 亦同 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二十五 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 ( 查 ) 合格之有效證明書 高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法令辦理 ; 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六 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 土方且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 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 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 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二十八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 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二十九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 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 第六十一條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 除前條規定外, 包括下列規定 : 一 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 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三 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3

四 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 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 不得使用駕車 六 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 不得駕駛遊覽車 第九十九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 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 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 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 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 逐車交互輪流行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 除起駛 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 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轉彎,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 無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 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 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 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 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 得不受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 ; 並得行駛快速公路 市區快速道路, 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九十九條之一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但另設有標誌 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時,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 陡坡 狹路 槽化線 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 車站 碼頭 學校 娛樂 展覽 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入口及消防栓之前, 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 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所有人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 不得停車 十 不得併排停車 4

十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 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 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 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交通擁擠之路段, 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車輛駛離現場時, 應即拆除 十三 停於路邊之車輛, 遇畫晦 風沙 雨雪 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 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 應依規定停放, 不得紊亂 十五 停車時間 位置 方式及車種, 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 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開啟或關閉車門時, 應注意行人 其他車輛, 並讓其先行 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自 96 年 11 月 1 日實行第二條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 中央分隔雙向行駛, 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 快速公路 : 指除高速公路外, 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 中央分隔雙向行駛, 除起迄點外, 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 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 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 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 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 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 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 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 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 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 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 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 輔助車道 : 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 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 減速車道, 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 交流道..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間或與其他道路連接, 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三 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四 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 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五 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六 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 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 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並設置必要之標誌 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 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 不受本規則規範 第九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跨行車道 迴轉 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 在路肩上行駛, 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 在加速車道 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 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 減速車道 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 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 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 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 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 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 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仍使用遠光燈 十 拖拉故障車輛, 使用非鋼質連杆 6

十一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 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 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 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 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 消防車 警備車 工程車 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修及拖吊車輛, 於執行檢修或拖吊任務時, 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第十四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 應妥為檢查車輛, 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 缺水 缺電或缺燃料 二 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 三 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 ( 一 ) 四輪以上汽車 : 一 六公釐 ( 二 )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 一公釐 第十五條汽車在行駛途中, 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滑離車道, 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 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 須全部離開車道 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 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行駛途中, 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牽移離開車道,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 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行經隧道路段,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行駛於隧道內, 應開亮頭燈 二 行駛隧道內, 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 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 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 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牽移離開車道,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 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及 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 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 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 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 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 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 一 行人 二 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 慢車 四 機器腳踏車 五 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7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五條 六 農耕機 七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 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 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 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 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 得發布命令, 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 路肩, 禁止 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 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 乘載人數 裝載貨物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 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 三 全天開亮頭燈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予拖 吊 移置 保管 處理外, 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 一 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 停放服務區 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 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 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 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 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 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 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 吊 移置 保管 處理之費用, 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 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 無法即時清除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 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一條 第二條 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 自 96 年 11 月 1 日實行 第一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以下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 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 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 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 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 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 逕行裁決之 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 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 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 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 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 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 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製表日期 :96.10.3 千華數位文化公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