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職員工知能研習 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六 ) 時間 :10:30~12:00 地點 : 堉琪樓 B1 國際會議廳議程 : 議程二 - 公文寫作技巧及案例解析主講人 : 邱忠民教師 德霖技術學院公文寫作技巧及案例解析教育研習講義 前臺南縣政府行政管理室主任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國家文官學院公文講座邱忠民講述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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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 - 起首語 起首語適用範圍備註 關於 有關 為 函轉檢陳 謹查 茲有 奉 奉交下 簽陳 敬陳檢送 經查 茲經 函詢檢附 檢發 檢送 茲 茲因 所詢制定 ( 法律 ) 訂定( 法規性命令 行政規則 ) 修正 廢止 核釋 特任 特派 任命 派 茲派 聘 茲聘 僱 僱用 通用上行文用 平行文用下行文用 公 ( 發 ) 布 解釋法令用 下行文 ( 人事命令 ) 用 18
公文用語 - 稱謂語 ( 一 ) 稱謂語適用範圍舉例備註 鈞 大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之 無隸屬關係的較下級機關對較上級機關用之 行政院所屬各部 會 行 總處 署稱行政院為 鈞院 ; 各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稱直屬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為 鈞府 行政院所屬機關 各縣 ( 市 ) 政府稱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為 大院 ;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稱各級法院為 大院 ; 稱審計部 考選部 銓敘部為 大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 大會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 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公文用語 - 稱謂語 ( 二 ) 稱謂語適用範圍舉例備註 貴 鈞長鈞座 1. 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用之 2.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相互間用之 3. 機關與團體相互間用之 4. 上級機關首長對下級機關首長用之 1. 屬員對長官 2.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之 1. 行政院稱其下之部 會為 貴部 貴會 ; 稱縣政府為 貴府 2. 縣 ( 市 ) 政府稱縣 ( 市 ) 議會為 貴會 3. 教育部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 貴會 4. 縣長稱鄉長為 貴鄉長 1. 科員稱科長 處長或縣長為 鈞長 鈞座 2. 鄉 ( 鎮 市 區 ) 長稱縣 ( 市 ) 長為 鈞長 鈞座 ; 行政院所屬各部 會 行 總處 署稱行政院長為 鈞長 鈞座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19
公文用語 - 稱謂語 ( 三 ) 稱謂語適用範圍舉例備註 臺端 先生 女士 君 1. 機關對人民用之 2. 機關對屬員用之 3. 首長對屬員用之 99 年 1 月 22 日文書處理手冊第 11 頁 59 頁已將 台端 改為 臺端 台 是指喜悅之意 ; 臺 是指觀四方而高者, 是對人民或屬員之尊稱 機關對人民用之 1. 縣政府對人民 先生 稱謂為 臺端 2. 鄉公所對所屬 林月英課員 稱謂為 臺端 3. 縣長對所屬 邱忠民主任 稱謂為 臺端 先生 吳佳玲女士 君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 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公文用語 - 稱謂語 ( 四 ) 稱謂語適用範圍舉例備註 本 職 本人 名字 1. 機關 學校 團體自稱 2. 機關首長 學校校長 團體負責人自稱 1. 屬員對長官自稱 2.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 人民對機關自稱 1. 本部 本縣 本校 本公司 本基金會 2. 本部長 本縣長 本校長本董事長 本理事長 本主席 1. 科員對科長 縣長自稱 職方妙慈 2. 臺南市麻豆區長對臺南市市長自稱 職林振祿 1. 本人 所有座落於 市 段 00 號土地 2. 宗曄 生於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職 字毋庸縮小偏上側書 本人 宗曄 等字毋庸縮小偏上側書 20
公文用語 - 稱謂語 ( 五 ) 稱謂語適用範圍舉例備註 生 學生對學校自稱 生邱子晴 000 年 00 月 00 日出國遊學 生 字毋庸縮小偏上側書 該 職稱 對機關 學校 團體之全銜一再提起時, 得於第 2 次以後稱 該 ; 對職員一再提起時, 得於第 2 次以後稱 職稱 1. 臺南市立後甲國中辦學績效卓著, 該校 教師邱鑑今 2.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麻醉科設備齊全, 該科 主治醫師邱矜曦 公文用語 - 上行文期望語 ( 一 ) 期望語適用範圍備註 請鑒核 請察核 請核定 請核准辦理 請核准施行 指陳報事項在下級機關尚未發生效力, 必須於上級機關審查核定後, 始發生效力之謂 上級機關對於所陳報事項, 不管意見如何, 均應函復, 就審查所表示之意見, 對下級機關有絕對的拘束力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請核示 請釋示 請求上級機關審核指示或解釋以便下級機關有所遵行之謂 上級機關對於所陳報事項, 應表示意見且務必函復, 其所表示 解釋之意見, 對下級機關有絕對的拘束力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21
公文用語 - 上行文期望語 ( 二 ) 期望語適用範圍備註 請核備 請備查 請備案 請察照 請鑒察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除知悉其事實外, 並可審查其內容, 而表示意見之謂 上級機關未表示相反意見, 則原處分或法規即生效 ; 反之, 上級機關亦可以持相反意見而撤銷原處分或宣示該法規無效, 並得僅就部分內容予以核備 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 使該上級機關知悉其事實之謂, 上級機關毋庸審查 函復或其他作為 指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知悉其已依照辦理, 上級機關毋庸審查 函復或其他作為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公文用語 - 平行文期望語 ( 一 ) 期望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請查照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知悉 請察照 請查照辦理請查照惠辦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知悉外還要辦理 請詧照 詧 係察之俗字, 音同察 用於對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 但地位較高者, 請其知悉或依照辦理 如行政院對立法院 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等使用, 因預算 法案須經彼等機關通過 ; 或行政院所屬機關 各縣 ( 市 ) 政府對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各級法院 考選部 銓敘部 保訓會 審計部等使用之 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 號函 : 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 均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22
公文用語 - 平行文期望語 ( 二 ) 期望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請查照惠復 請查明見復 請查照辦理見復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照案辦理並回復, 以作存案依據 請查照惠允 請查照惠予同意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知悉並予以同意 請查照備案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知悉並留供查考 請查照轉告 請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查明 知悉, 並轉知所隸屬機關 公文用語 - 下行文期望語 期望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請查照 請下級機關知悉 行政院 104 年 3 希照辦 請下級機關除知悉外還要月 25 日院臺綜字第希切實照辦辦理 1040127907 號希查照見復 請下級機關查明照辦後並函 : 自即日希查明見復 答復 起有關公文之希辦理見復期望 目的及 希查照轉告 請下級機關查明並轉知所稱謂用語, 均 希查照並轉知所屬知悉或辦理 無須挪抬 ( 空格 ) 書寫 屬照辦希轉行照辦 希轉知所屬照辦 請下級機關將本文轉行文所屬照案辦理 23
公文用語 - 引述語 ( 一 ) 引述語 適用範圍 舉例 接獲上級機關公文或首 1. 奉鈞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奉 長交辦, 於引敘時用之 字第 00000000000 號令, 一般用於段首 1. 奉鈞長 000 年 00 月 00 日交辦 准 據 接獲平行機關或無隸屬關係機關 團體公文, 於引敘時用之, 一般用於段首 有關 OO 線道路拓寬案 1. 准貴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偕同會勘案 2. 准依貴會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申請設立案 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或屬 1. 據貴所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員及人民之申請 ( 陳情 ) 第 00000000000 號函 工程計畫書 函, 於引敘時用之, 一 2. 據臺端 000 年 00 月 00 日申請列入般用於段首 低收入戶案 公文用語 - 引述語 ( 二 ) 引述語適用範圍舉例 奉悉 敬悉 已悉 接悉 引述上級機關公文或首長手諭, 於起首引敘完畢時用之 引述平行機關公文或 無隸屬關係機關首長 民代書信, 於起首引敘完畢時用之 引述下級機關公文或團體函, 於起首引敘完畢時用之 引述人民申請函 陳情書, 於起首引敘完畢時用之 1. 鈞院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奉悉 2. 鈞長 000 年 00 月 00 日手諭奉悉 1. 貴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敬悉 2. 貴 長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 ( 字號 ) 箋函敬悉 3. 貴委員 000 年 00 月 00 日華翰敬悉 1. 貴所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已悉 2. 貴公司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已悉 1. 臺端 000 年 00 月 00 日申請函接悉 2. 臺端 000 年 00 月 00 日陳情書接悉 24
公文用語 - 引述語 ( 三 ) 引述語適用範圍舉例 ( 發文機關自對上級機關發稱 日期 字號 文後續函時用文別 ) 諒蒙之鈞察 諒察 鑒察 ( 發文機關自稱 日期 字號 文別 ) 諒達 ( 發文機關自稱 日期 字號 文別 ) 計達 對平行機關或團體 人民發文後續函時用諒達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計達 1. 本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諒蒙鈞察 ( 上行文 ) 2. 本所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諒察 ( 上行文 ) 1. 本部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諒達 ( 平行機關 ) 2. 本所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諒達 ( 團體 人民 ) 本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計達 ( 下級機關 ) 公文用語 - 經辦語 ( 一 ) 經辦語 適用範圍 舉例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時用之 遵經 遵即 遵查 業經 經已 爰經 嗣經 表示本案件已經辦理過 ( 對上行文 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通用 ) 業 = 已經, 不寫業已 有關本校 0 教授 00 涉及性騷擾案, 本校遵經鈞部訂定 校園性騷擾防治辦法 之規定, 由校評會審議予以解聘 有關公文橫式書寫資訊作業, 業經行政院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院授研管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頒 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 可供參考 均經 並經 表示二件以上案件, 都已經辦理過 ( 上行文 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通用 ) 關於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之作業規範及技術規範, 均經行政院於 000 年 0 月 0 日修正完畢 25
公文用語 - 經辦語 ( 二 ) 迭經 歷經 續經 經辦語適用範圍舉例 當經 前經 復經 旋經 又經 即經 茲經 現經 案經 表示案件已經辦理好幾次了 ( 上行文 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通用 ) 表示本案件當時曾經辦理 ( 上行文 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通用 ) 表示本案件, 現在正如何辦理 ( 上行文 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通用 ) 有關臺端申請籌設龍崎安養院案, 迭經本府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暨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 函復補正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公文書自 94 年改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後, 前經行政院函領之 法令統一用語用字表 乃續沿用 關於統一規定橫式公文製作數字書寫方式, 案經本院秘書處詳慎研究, 如附件之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公文用語 - 按語 論斷語 ( 一 ) 論斷語適用範圍舉例 查 復查 再查 另查 又查 於案情說明後, 要進一步敘明事實 引述規定或依據時用 繼續要敘述其他有關之事實 狀況或規定時用 有關工友請事假擬義一案, 查 工友管理要點第 10 點規定, 工友請假, 各機關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復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5 日 要敘述相反面向之事實 另查 銓敘部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釋規定 : 已滿規定狀況或有關規定時用期限之事假, 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 按日扣除奉薪 針對相反面向之事實 狀況再作敘述或補充規定時使用 又查 銓敘部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書函釋略以 : 重申該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釋規定, 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規定一定之期限, 但機關長官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26
公文用語 - 按語 論斷語 ( 二 ) 論斷語適用範圍舉例 經 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 貴廠商參與本機關辦理之辦公文具採 購案 經 發現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情形, 茲依規定並附記如說明一 業經 並經 頃經 要敘述本案於以前已經處理過了時使用 要敘述本案於以前同時處理過了時使用 要敘述剛剛所作的處理情形時用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業經 本會於 00 年 0 月 0 日以 字第 0000000000 號令修正發布 查本要點前係配合政府改造方向, 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予以訂定, 經本院以 00 年 0 月 0 日人政力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公文用語 - 按語 論斷語 ( 三 ) 論斷語 適用範圍 備註 經查 於敘述背景或指示後, 接續要敘述查明之事實或有關規定時用 案查 要敘述以往曾經辦理之有關檔案資料, 或曾作之有關處理情形時用 第查 要探究敘明有關事實或規 定時用 27
公文用語 - 按語 論斷語 ( 四 ) 論斷語適用範圍舉例 茲 起敘語或行文中要開始導入正題時用, 另作現在 此處用 1. 茲為期審慎周妥, 本府於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邀相關機關開會研商 2. 茲依上開教育部函釋及相關規定就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下 : 茲以要轉向敘述緣由時用茲以工友管理事項係授權由各機關學校辦理, 爰工友請假應以具有請假之具體事實及當事人之請求, 由機關學校長官本於權責認定並衡酌給假 茲經 茲據 於事故發展過程中, 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於緣由說明後, 要提出建議意見或實施辦法前, 先引述有關依據時用 公文用語 - 按語 論斷語 ( 五 ) 論斷語適用範圍舉例 甫經 案經 復經 嗣經 要敘述於近期內已作之處理或發生之情形時用 要敘述有案可查之處理經過時用 要繼續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 要接續敘述時間在後而具有銜接性 階段性或步驟性之處理情形時用 旨揭計畫 甫經 本會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以 字第 0000000000A 號函 ( 諒達 ) 發布 有關鄉民代表轉任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者, 應如何倂計核休假一節 案經 銓敘部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書函規定 : 查本要點前係配合政府改造方向, 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予以訂定, 並經 本院以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嗣經 本院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二度修正在案 28
是否可行? 可否之處? 如何之處? 是否有當? 是否允當? 公文用語 - 請示語 請示語 適用範圍 舉例 僅下級機關對上 級機關請示, 絕 無上級對下級請 示之理 本鄉擬對全鄉戶長辦理戶長意外險, 是否可行? 請核示 應予照准 自應照准 准予照辦 應准照辦 公文用語 - 准駁語 ( 一 ) 准駁語 適用範圍 舉例 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之決定 表示同意時用 之 應予不准 應予駁回 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決定不同意時用之 貴府爭取籌辦 2015 臺灣燈會一案, 准予照辦, 請查照 准予備查 - 備查旨在陳報上級知悉, 上級毋庸審查, 故無所謂准不准予問題, 本書主張不應使用 准予備查 貴部決定投資 OO 公司 45% 股份並將工業互惠的分配權授予該公司一案, 應從緩議, 請查照 29
敬表同意 同意照辦 公文用語 - 准駁語 ( 二 ) 准駁語 適用範圍 舉例 對平行機關之決 定表示同意時用 之 未便同意 歉難同意 礙難同意 歉難照辦 無法照辦 對平行機關之決定表示不同意時用之 貴幼兒園擬借用本校禮堂辦理畢業典禮一案, 本校敬表同意, 請查照 有關貴公司申請延遲簽訂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 勞務契約一案, 本府歉難同意, 敬請諒察 公文用語 - 准駁語 ( 三 ) 准駁語 適用範圍 備註 機關首長於公文最後決 行或核定, 表示同意時 用之 如擬 可 准 照准 准如所請 如擬辦理 准如所擬不准 緩議 再議 駁回 未便照准 應毋庸議 著毋庸議 機關首長於公文最後決行或核定表示不同意時用之 30
公文用語 - 抄送語 附送語 適用範圍 舉例 檢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檢陳本鄉 000 年 00 月 附陳 致送附件時用之 份人口統計表 1 份 檢送 附送 檢送 檢附檢發 附 對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致送附件時用之 對下級機關致送附件時用之 檢送修正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檢附上揭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文用語 - 結束語 結束語 適用範圍 舉例 敬呈 謹呈對 總統報告用 敬陳秘書長 轉呈 總統敬呈總統 簽呈 謹呈對 總統簽末用 簽呈 謹呈 總統 總統 敬陳 謹陳對長官報告用 敬陳 謹陳 院長 縣長 簽陳 對長官簽末用 簽陳市長 此致 此上於便箋用 此致 政風處 人事室此上 31
法律統一用字表 ( 一 ) 用 字 舉 例統一用字 錯誤用字 說 明 公布 分布 頒布 布 佈 布 字已含 人 在內布 : 發布 宣布 布置 布告 布達佈 : 佈道 傳佈 徵兵 徵稅 稽徵 徵 征 徵指國家召集 ; 征指出兵征伐 部分 身分 分 份 不可計數 ( 量化 ) 用分, 如 : 身分證 一部分 大部分 本分 情分 過分 充分 水分可計數 ( 量化 ) 用份, 如 :1 份 2 份 月份 股份 省份 帳 帳目 帳戶 帳 賬 賬是帳的俗字 韭菜 韭 韮 韮是韭的俗字 礦 礦物 礦藏 礦 鑛 礦與鑛自古並用, 指銅 鐵 璞石等 釐訂 釐定 釐 厘 厘是釐的俗字 使館 領館 圖書館 館 舘 舘是館的俗字 法律統一用字表 ( 二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穀 穀物穀谷穀是糧食的禾木植物之總稱, 如 : 五穀谷是兩山間之流水道, 如 : 谷底 山谷 行蹤 失蹤 蹤 踪 踪是蹤的俗字 妨礙 障礙 阻礙 礙 碍 碍是礙的俗字 賸餘賸剩剩是賸的俗字, 賸是用有餘之意 占 占有 獨占占佔佔是占的俗字 牴觸牴抵 牴 是 觸 ; 抵 是 推 雇員 雇主 雇工雇僱名詞用 雇 僱 僱用 聘僱僱雇動詞用 僱 贓物贓臟 贓 指貪污受賄所得的財務 臟 指內臟器官的統稱 黏貼黏粘一從黍, 一從米 ; 從黏較多 32
法律統一用字表 ( 三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 計畫畫劃名詞用 畫 如 : 計畫 計畫書 年度計畫 策劃 規劃 擘劃劃畫動詞用 劃 如 : 策劃 規劃 擘劃 重劃 蒐集蒐搜 蒐 是聚集 ; 搜 是索求, 如 : 搜查 搜尋 菸葉 菸酒 菸 煙 菸 由菸草採葉烘烤製成故用菸 儘先 儘量 儘 盡 儘 當動詞解作極盡, 如 : 儘先 儘量當副詞解作任憑 不加限制, 如 : 儘管 盡 當動詞解作全力用出, 如 : 盡力 盡責任當副詞解作都 全, 如 : 盡人皆知 盡數收回 麻類 亞麻 麻 蔴 蔴是麻的俗字 電表 水表 表 錶 錶是表的俗字 擦刮 刮 括 刮 是拭擦 除去, 如 : 刮垢 刮目相看 括 是包容, 如 : 包括 概括 ; 又作搜求, 如 : 搜括 法律統一用字表 ( 四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 拆除拆撤 磷 硫化磷磷燐 拆 是打開 分散, 如 : 拆卸 拆除 拆夥 撤 是免除 取回, 如 : 撤銷 撤職 撤除 磷 是化學非金屬元素 ; 燐 是化學元素, 如 : 燐火 貫徹徹澈 徹 是貫通 自始至終, 如 : 貫徹 透徹 徹頭徹尾澈底澈徹 澈 是水清見底, 如 : 澈底 清澈 祗祗只副詞 ; 只為祇之簡體字 並並并 聲請聲申 申請申聲 並 = 同 位置相等 ( 形 ), 一齊 共同 完全 ( 副 ), 和 ( 連 ) 并 = 合 ( 動 ), 并州 ( 名 ) 對法院用 聲請, 如 : 聲請羈押, 簡稱聲押 對行政機關用 申請, 如 : 申請駕照 申請獎學金 關於 對於於于于為於的古字, 今統一用於字 33
法律統一用字表 ( 五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 給與 與 予 給與實物, 如 : 給與紙筆 講義 飲料 食物等 給予 授予 予 與 給予名位 榮譽等抽象事物, 如 : 給予結業證書 紀錄 紀 記 名詞用 紀錄, 如 : 會議紀錄 主席 : 紀錄 : 記錄 記 紀 動詞用 記錄, 如 : 記錄詳實 事蹟 史蹟 遺蹟 蹟 跡 蹟指功業 前人或事務的遺痕, 如 : 古蹟 蹤跡 跡 蹟 跡指腳印 痕跡, 如 : 足跡 跡象 蹤跡 糧食 糧 粮 粮是糧的俗字 覆核覆複覆核係指由上級再審核一遍, 如 : 覆審 覆試 覆轍 反覆 復查復複復查係指由原單位或當事人再審查一遍, 如 : 函復 謹復 敬復 復次 複驗複復複驗係指由不同單位或機關多方審驗, 如 : 重複 複習 複決 複印 日據 據 治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表達我國主權有一致性規範 ( 行政院 102 年 7 月 23 日院臺綜字第 1020142199 號函 ) 取消 消 銷 取消 指消除已成立的事(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4 次會議通過新增一則 ) 法律統一用語表 ( 一 ) 統一用語說明 設 機關如 : 教育部組織法 第四條: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 處 室 置 人員 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條 第一百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科 五千元以下罰金 處 五千元以下罰鍰 如 : 司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 :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 特任, 不寫為 : 第九八條 不寫為 : 第一 條 不寫為 : 第一百 一 十八條 不寫為 : 自公 佈 之 日施行 自由刑之處分, 用 處, 不用 科 罰金用 科 不用 處 且不寫為 : 科五千元以下 之 罰金 罰鍰用 處 不用 科 且不寫為 : 處五千元以下 之 罰鍰 68 34
法律統一用語表 ( 二 ) 統一用語說明 準用 第 條 之規定法律條文中, 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 不寫 本法 第 條, 而逕書 第 條 又如 :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 制定 與 訂定 法律條文中, 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 不寫 本條 第 項, 而逕書 第 項 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 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法律之創制, 用 制定 ; 行政命令之制作, 如 訂定 製定 製作 書 表 證照 冊 據等, 公文書之製成用 製定 或 製作, 即用 製 不用 制 一 二 三 四 五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 即不寫為 : 壹 貳 參 肆 六 七 八 九 十 百 伍 陸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千 零 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 零 萬 不寫為 : 万 常見公文疑義文詞用字表 ( 一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 日據 據 治 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 需 需 須 需 = 一定要 有 NEED, 當主動詞, 下接名詞, 如 : 必需品 需才 不時之需通用 : 必需 = 指不可或缺的必須 = 指事理上必要 須 須 需 須 = 一定要 做 MUST, 當助動詞, 下接動詞, 如 : 須知 亟須 仍須 務須通用 : 需要 = 一定要 有 須要 = 一定要 做 做 做 作 做 = 指具體東西的製造 有 興辦 之意, 如 : 做事 做案 做主 做作 作 作 做 作 = 指抽象的形容, 如 : 作業 作為 作法 作成 35
常見公文疑義文詞用字表 ( 二 ) 用 字 舉 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 說 明 周 周 週 周 = 指完整 完全, 如 : 周全 周知 周到 周圍 週 週 周 週 = 指循環不止, 如 : 週年 一週 週轉 週期 察 察 查 察 = 指仔細觀看 考核, 如 : 洞察 覺察 體察 觀察 審查 考察 明察暗訪 通用 : 查訪 = 調查案情 察訪 = 觀察瞭解 考查 = 衡量檢 考察 = 實地觀察 巡查 = 邊走邊看 巡察 = 巡視考察 查 查 察 查 = 指檢查 查驗, 如 : 查報 查證 查辦 究查 追查 徹查 復查 複查 通用 : 檢查 = 查看點驗 檢察 = 法律術語 偵查 = 法律術語 偵察 = 軍事術語 查看 = 檢驗事情 察看 = 仔細觀看 常見公文疑義文詞用字表 ( 三 ) 用字舉例統一用字錯誤用字說明 日據 據 治 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 需 需 須 需 = 一定要 有 NEED, 當主動詞, 下接名詞, 如 : 必需品 需才 不時之需通用 : 必需 = 指不可或缺的必須 = 指事理上必要 須 須 需 須 = 一定要 做 MUST, 當助動詞, 下接動詞, 如 : 須知 亟須 仍須 務須通用 : 需要 = 一定要 有 須要 = 一定要 做 做 做 作 做 = 指具體東西的製造 有 興辦 之意, 如 : 做事 做案 做主 做作 作 作 做 作 = 指抽象的形容, 如 : 作業 作為 作法 作成 36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一 ) 代號 ( 碼 ):ISBN 988-133-005-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M234567890 編號 : 附表 ( 件 )1 發文字號 : 院臺秘字第 0930086517 號 序數 : 第 4 屆第 6 會期 第 1 階段 第 1 優先 第 2 次 第 3 名 第 4 季 第 5 會議室 第 6 次會議紀錄 第 7 組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二 ) 日期 時間 :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 93 年度 21 世紀 公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 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520 就職典禮 72 水災 921 大地震 911 恐怖事件 228 事件 38 婦女節 延後 3 週辦理 電話 傳真 :(02)3356-6500 郵遞區號 門牌號碼 : 10001 臺北市中正區忠正四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37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三 ) 計量單位 :150 公分 35 公斤 30 度 2 萬元 5 角 35 立方公尺 7.36 公頃 土地 1.5 筆 1 式 3 份 1 案 統計數據 百分比 : 80 % 3.59 % 金額 :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1 萬 500 元 人數 : 639,442,789 人 比數 : 1:3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四 ) 描述性用語 : 有關 一案 一律 一致性 再一次 一再強調 一流大學 前一年 一分子 三大面向 四大施政主軸 一次補助 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 每一位同仁 一支部隊 一套規範 不二法門 三生有幸 新十大建設 國土三法 組織四法 零歲教育 核四廠 第一線上 第二專長 第三部門 公正第三人 第一夫人 三級制政府 國小三年級 38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五 ) 專有名詞 : 地名 : 九九峰 書名 : 三國演義 人名 : 李四 店名 : 五南書局 頭銜 : 恩史瓦第三世 慣用語 : 星期 : 星期一 週一 正月初五 比例 : 十分之一 概數 : 三讀 三軍部隊 約數 : 約三 四天 二三百架次 幾十萬分之一 七千餘人 二百多人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六 ) 法規條項款目 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 : 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 415 條條文 法規內容之引敘或摘述 :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 : 違反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 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 可處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39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七 ) 法規制訂 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 令 ( 如令 函 法規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等 ) 行政院令 修正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函 行政院函修正 事務管理手冊 財產管理第五十點 第五十一點 第五十二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八 ) 法規制訂 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 ( 如令 函 法規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等 ) 法規草案總說明 法 草案總說明 :... 爰擬具 法 草案, 計五十一條 條文對照表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 說明 欄-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 : 一 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 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 40
感恩與祝福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有任何公文寫作疑問請 E-mail: r1244144@ms26.hinet.net chiu9167@gmail.com 或來電 0937665156 邱忠民誠摯服務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