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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靓伸 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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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公 文 管 理 系 列 教 育 訓 練 公 文 實 務 初 階 課 程 講 義 前 臺 南 縣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室 主 任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公 文 講 座 邱 忠 民 講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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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 文 寫 作 常 見 的 缺 失 未 認 清 公 文 之 行 文 系 統 不 熟 悉 各 行 款 製 作 方 法 不 明 瞭 各 公 文 結 構 體 系 公 文 用 語 規 範 引 用 錯 誤 公 文 書 寫 數 字 用 法 錯 誤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用 語 錯 誤 公 文 文 末 簽 署 用 印 錯 誤 不 知 曉 正 副 本 機 關 全 銜 公 文 使 用 錯 別 字 未 訂 正
10 寫 出 好 公 文 的 五 把 鑰 匙 一 認 清 發 文 機 關 與 受 文 者 之 關 係 ( 即 行 文 系 統 ) * 上 行 文 * 平 行 文 * 下 行 文 * 斜 行 文 二 瞭 解 公 文 本 文 之 內 容 結 構 ( 即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 * 主 旨 = 起 首 語 + 本 案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 說 明 =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 三 段 式 論 證 法 ) * 說 明 = 事 實 + 原 因 + 結 果 ( 因 果 關 係 法 ) 三 嫻 熟 公 文 專 門 用 語 用 字 規 範 * 起 首 語 * 稱 謂 語 * 期 望 語 * 引 述 語 * 經 辦 語 * 論 斷 語 * 請 示 語 * 准 駁 語 * 抄 送 語 * 附 送 語 * 結 束 語 四 遵 守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用 語 及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 公 文 書 橫 式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公 文 標 點 符 號 用 法 五 語 言 簡 潔 字 少 而 精, 儘 量 朝 向 簡 淺 的 文 言 文 濃 縮 的 白 話 文 邁 進
11 苗 栗 縣 政 府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簡 圖 上 行 文 行 政 院 退 輔 會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平 行 文 斜 行 文 臺 中 榮 總 臺 北 榮 總 衛 福 部 下 行 文 臺 北 榮 總 所 屬 各 部 室 各 分 院
12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解 說 上 行 文 下 級 機 關 對 所 屬 上 級 機 關 有 所 請 求 或 報 告 時 使 用 平 行 文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間 行 文 時 使 用 下 行 文 上 級 機 關 對 所 屬 下 級 機 關 有 所 指 示 交 辦 批 復 時 使 用 斜 行 文 不 同 級 機 關 且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間 行 文 時 使 用 申 請 書 民 眾 對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及 答 復 時 使 用
13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總 統 上 行 文 呈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上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上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總 處 署 平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退 輔 會 所 屬 各 醫 療 機 構 安 養 機 構 農 場 機 構 平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斜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審 計 部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保 訓 會 斜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最 高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地 方 法 院 斜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平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本 院 所 屬 各 分 院 下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本 會 所 屬 安 置 基 金 管 理 會 醫 療 基 金 管 理 會 下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本 院 所 屬 各 業 務 單 位 ( 部 ) 輔 助 單 位 ( 室 ) 下 行 文 函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自 然 人 企 業 公 司 行 號 人 民 團 體 平 行 文 函
14 行 文 系 統 之 區 別 實 益 稱 謂 語 起 首 語 期 望 語 上 行 文 - 稱 鈞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退 輔 會 稱 鈞 會 平 行 文 ( 同 級 )- 稱 貴 如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各 級 醫 院 稱 貴 院 下 行 文 - 稱 貴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所 屬 各 分 院 稱 貴 分 院 斜 行 文 - 稱 大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稱 大 院 民 眾 - 稱 臺 端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自 然 人 所 屬 員 工 稱 臺 端 上 行 文 - 用 檢 陳 平 行 文 - 用 檢 送 下 行 文 - 用 檢 發 或 檢 附 ; 亦 可 用 檢 送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用 檢 陳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各 醫 院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署 總 處 用 檢 送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所 屬 各 部 室 分 院 用 檢 附 亦 可 用 檢 送 上 行 文 - 用 請 鑒 核 請 備 查 請 察 照 平 行 文 - 用 請 查 照 請 察 照 請 查 照 惠 辦 下 行 文 - 用 請 查 照 請 照 辦 請 轉 行 照 辦 斜 行 文 - 用 請 詧 照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行 政 院 退 輔 會 用 請 鑒 核 請 察 照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各 醫 院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署 總 處 用 請 查 照 請 查 照 惠 辦 請 查 照 惠 允 請 查 明 惠 復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用 所 屬 各 部 室 分 院 用 請 查 照 希 照 辦 請 辦 理 見 復 如 : 對 立 法 司 法 考 試 院 監 察 等 院 用 請 詧 照
15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區 別 實 益 - 稱 謂 語 上 行 文 對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上 級 機 關 稱 鈞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稱 鈞 會 ; 對 行 政 院 稱 鈞 院 平 行 文 對 平 行 機 關 稱 貴 或 對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稱 貴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其 他 各 醫 院 稱 貴 院 ; 對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署 總 處 稱 貴 部 貴 會 貴 署 貴 總 處 對 人 民 稱 臺 端 ( 行 政 院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十 八 ( 三 )5. 已 修 訂 台 端 為 臺 端 )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自 然 人 ( 病 患 或 家 屬 ) 稱 臺 端 斜 行 文 對 無 隸 屬 關 係 但 較 高 級 之 機 關 稱 大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監 察 院 稱 大 院 ; 對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稱 大 部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司 法 院 稱 大 院 ; 對 司 法 院 所 屬 各 級 法 院 稱 大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考 試 院 稱 大 院 ; 對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稱 大 部 下 行 文 對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機 關 稱 貴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對 所 屬 各 分 院 院 內 所 屬 各 部 室 稱 貴 分 院 貴 部 貴 室 長 官 對 部 屬 稱 臺 端 ( 行 政 院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十 八 ( 三 )5. 已 修 訂 台 端 為 臺 端 )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或 院 長 對 所 屬 各 員 工 稱 臺 端
16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區 別 實 益 - 期 望 語 上 行 文 文 案 須 經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上 級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及 函 復 時 - 用 請 鑒 核 請 核 示 請 釋 示 請 核 備 文 案 僅 係 報 有 隸 屬 之 上 級 機 關 知 悉 毋 庸 審 查 核 定 及 函 復 - 用 請 備 查 請 察 照 請 鑒 察 平 行 文 因 無 上 下 隸 屬 或 監 督 關 係 故 無 實 質 審 查 權 及 核 定 權 - 用 請 查 照 請 查 照 惠 辦 請 查 照 惠 允 請 查 明 見 復 斜 行 文 對 無 上 下 隸 屬 關 係 但 較 上 級 機 關 - 用 請 詧 照 下 行 文 - 用 請 查 照 希 照 辦 請 轉 行 所 屬 照 辦 希 辦 理 見 復
17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區 別 實 益 - 引 述 語 上 行 文 接 獲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之 公 文, 於 引 述 時 用 : 奉 如 : 奉 交 研 議 ; 或 奉 鈞 院 函 辦 理 奉 悉 如 : 鈞 長 0 月 0 日 手 諭 奉 悉 ; 或 鈞 院 函 奉 悉 平 行 文 接 獲 平 行 機 關 或 對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或 首 長 之 公 文, 於 引 述 時 用 : 准 如 : 准 依 貴 會 函 申 請 設 立 案 辦 理 敬 悉 如 : 貴 府 0 年 0 月 0 日 函 敬 悉 下 行 文 接 獲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之 公 文, 於 引 述 時 用 : 據 如 : 據 貴 里 辦 公 處 申 請 君 列 入 低 收 入 戶 案 辦 理 已 悉 如 : 貴 里 辦 公 處 申 請 增 設 路 燈 一 案 已 悉 申 請 函 陳 情 書 電 子 信 箱 接 獲 人 民 申 請 陳 情 電 子 信 函, 於 引 述 時 用 : 接 悉 如 : 臺 端 0 年 0 月 0 日 致 本 縣 縣 長 電 子 信 函 接 悉
18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區 別 實 益 - 附 送 語 上 行 文 對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上 級 機 關 致 送 資 料 文 件 用 : 檢 陳 附 陳 抄 陳 平 行 文 對 平 行 機 關 致 送 資 料 文 件 用 : 檢 送 附 送 抄 送 下 行 文 對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機 關 致 送 資 料 文 件 用 : 附 檢 附 檢 發 抄 發 亦 得 使 用 檢 送 附 送 抄 送
19 公 文 行 文 系 統 區 別 實 益 - 簽 署 與 用 印 上 行 文 呈 ( 對 總 統 ) = 職 全 銜 + 姓 名 + 職 章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文 總 統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院 長 + 林 芳 郁 + 職 章 上 行 函 ( 對 上 級 ) = 職 銜 + 姓 名 + 職 章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文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院 長 + 林 芳 郁 + 職 章 平 行 文 蓋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文 其 他 醫 療 院 所 = 院 長 林 芳 郁 ( 簽 字 章 ) 下 行 文 令 - 蓋 印 信 及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下 行 函 - 蓋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如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文 所 屬 各 分 院 部 室 = 院 長 林 芳 郁 ( 簽 字 章 )
20 公 文 結 構 體 系 ( 一 )
21 公 文 結 構 體 系 ( 二 )
22 公 文 結 構 體 系 ( 三 ) 公 文 整 體 結 構 公 文 本 文 結 構 檔 號 及 保 存 年 限 發 文 機 關 及 文 別 地 址 及 聯 絡 方 式 受 文 者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速 別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附 件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正 本 副 本 簽 署 及 用 印 函 = 主 旨 + 說 明 + 辦 法 簽 = 主 旨 + 說 明 + 擬 辦 公 告 = 主 旨 + 依 據 + 公 告 事 項 公 文 內 容 結 構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說 明 =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說 明 = 事 實 + 原 因 + 結 果 辦 法 = 計 畫 + 執 行 + 考 核
23 公 文 結 構 - 整 體 結 構 ( 行 款 ) 本 別 (16 號 字 ) 檔 號 :(10 號 字 ) 保 存 年 限 :(10 號 字 ) 機 關 全 銜 ( 文 別 )(20 號 字, 置 中 )( 會 銜 公 文 機 關 排 序 : 主 辦 機 關 會 辦 機 關 ) 機 關 地 址 :(12 號 字 )( 會 銜 列 主 辦 機 關, 令 公 告 不 須 此 項 ) 承 辦 人 : (12 號 字 ) 電 話 :(02) - (12 號 字 ) 傳 真 :(12 號 字 ) 電 子 信 箱 :(12 號 字 ) 郵 遞 區 號 ( 數 字 依 郵 局 規 定 ) 地 址 :(12 號 字 ) 受 文 者 :( 令 公 告 不 須 此 項 )(16 號 字 ) 發 文 日 期 :(12 號 字 ) 發 文 字 號 :(12 號 字 )( 會 銜 機 關 排 序 : 主 辦 機 關 會 辦 機 關 ) 速 別 :(12 號 字 )( 令 公 告 不 須 此 項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12 號 字 )( 令 公 告 不 須 此 項 ) 附 件 :(12 號 字 )( 令 不 須 此 項 ) 本 文 :(16 號 字 )( 令 : 不 分 段 但 人 事 命 令 可 例 外 公 告 : 主 旨 依 據 公 告 事 項 三 段 式 函 書 函 等 :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三 段 式 ) 正 本 :(12 號 字 )( 令 公 告 不 須 此 項 ) 副 本 :(12 號 字 )( 如 有 含 附 件 者, 方 要 註 明 : 含 附 件 或 含 附 件 ) 署 名 或 蓋 章 戳 (16 號 字 ) 會 銜 公 文 : 按 機 關 排 序 蓋 用 機 關 首 長 簽 字 章 令 :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機 關 首 長 簽 字 章 公 告 :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機 關 首 長 簽 字 章 函 : 上 行 文 -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姓 名 蓋 職 章 平 下 行 文 -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書 函 一 般 事 務 性 之 通 知 等 : 蓋 機 關 ( 單 位 ) 條 戳 頁 碼 (10 號 字 )
24 公 文 結 構 - 內 容 結 構 ( 本 文 ) 函 地 址 :00000 市 區 路 00 號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轉 0000 傳 真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起 首 語 + 本 案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 字 數 不 可 超 過 個 字 ) 說 明 : 一 ( 寫 引 據 - 寫 出 辦 理 本 案 之 原 因 - 係 依 據 來 函 法 令 計 畫 會 議 決 議 簽 呈 前 案 理 論 研 究 結 果 媒 體 報 導 等 ; 如 無 前 述 則 寫 事 實, 即 現 況 描 述 - 就 本 案 之 事 實 來 源 理 由 經 過 等 作 詳 細 之 敘 述 ) 二 ( 寫 申 述 - 分 析 利 弊 因 素 ) 三 ( 寫 歸 結 - 發 文 機 關 見 解 ) 四 ( 如 欲 要 求 副 本 收 受 者 作 為 時 其 配 合 方 法 ) 五 ( 如 有 附 件 時 列 於 說 明 最 後 一 項, 並 應 列 明 附 件 之 名 稱 及 數 量 ) 辦 法 :(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或 作 法 ) 正 本 : 副 本 : 長 ( 上 行 函 - 蓋 職 章 ; 平 行 函 下 行 函 - 蓋 簽 字 章 )
25 公 文 本 文 內 容 結 構 檔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函 號 : 保 存 年 限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說 明 : A 式 ( 三 段 式 論 證 法 =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 B 式 ( 因 果 關 係 法 = 事 實 + 原 因 + 結 果 ); 一 A 式 寫 引 據 B 式 寫 事 實 二 A 式 寫 申 述 B 式 寫 原 因 三 A 式 寫 歸 結 B 式 寫 結 果 辦 法 :( 行 政 三 聯 制 法 = 計 畫 + 執 行 + 考 核 ) 一 計 畫 ( 成 立 組 織 + 訂 定 計 畫 ) 二 執 行 ( 如 何 加 強 訓 練 ) 三 執 行 ( 如 何 擴 大 宣 導 ) 四 考 核 ( 如 何 稽 考 獎 懲 方 法 ) 正 本 : 副 本 : 長 ( 簽 字 章 )
26 公 文 主 旨 內 容 結 構 - 起 首 語 寫 法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函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指 公 文 主 旨 開 頭 所 用 的 發 語 詞 起 首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關 於 有 關 為 檢 陳 謹 查 茲 有 檢 送 經 查 茲 經 函 詢 檢 附 檢 發 檢 送 所 詢 制 定 ( 法 律 ) 訂 定 (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 修 正 廢 止 核 釋 特 任 任 命 茲 聘 僱 上 行 文 平 行 文 下 行 文 上 行 文 適 用 平 行 文 適 用 下 行 文 適 用 公 布 ( 法 律 ) 發 布 (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 適 用 下 行 文 ( 人 事 命 令 ) 適 用
27 公 文 主 旨 內 容 結 構 - 期 望 語 寫 法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函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指 公 文 主 旨 最 後 用 以 表 示 請 求 及 期 望 之 語 詞 上 行 文 期 望 語 平 行 文 期 望 語 下 行 文 期 望 語 請 鑒 核 ( 請 求 上 級 審 查 並 決 定 准 否 辦 理 執 行 ) 敬 請 核 示 ( 請 求 上 級 審 核 並 指 示 方 法 以 便 遵 行 ) 請 備 查 敬 請 核 備 ( 請 求 上 級 知 悉 並 歸 檔 留 供 查 考 ) 請 察 照 ( 請 求 上 級 知 悉 其 已 依 照 辦 理 ) 為 表 示 尊 敬, 請 字 之 前 得 加 敬 字 期 望 語 要 挪 抬 請 查 照 請 察 照 ( 請 求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知 悉 ) 請 詧 照 ( 請 不 相 隸 屬 但 地 位 較 高 之 機 關 知 悉, 如 行 政 院 對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監 察 院 ) 請 查 照 辦 理 請 查 照 惠 辦 ( 請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知 悉, 並 請 其 依 照 辦 理 ) 請 查 照 惠 允 請 查 明 惠 復 ( 請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知 悉, 並 請 其 查 明 後 回 復 ) 為 表 互 相 尊 重, 請 字 前 得 加 惠 字 期 望 語 要 挪 抬 請 查 照 ( 請 下 級 機 關 知 照 知 悉 ) 希 照 辦 希 切 實 照 辦 ( 請 下 級 機 關 知 悉 後, 並 照 案 辦 理 ) 請 轉 行 照 辦 ( 請 下 級 機 關 轉 行 所 屬 照 案 辦 理 ) 請 辦 理 見 復 ( 請 下 級 機 關 照 案 辦 理, 並 作 後 續 報 告 答 復 ) 為 表 指 揮 監 督 關 係 請 字 得 改 為 希 字 期 望 語 可 挪 抬, 亦 可 不 挪 抬
28 公 文 說 明 內 容 結 構 - 三 段 式 論 證 法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函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說 明 : ( 三 段 式 論 證 法 =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 一 寫 引 據 = 即 寫 出 本 案 公 文 行 文 之 主 要 依 據, 引 據 方 法 有 依 據 法 令 依 據 會 議 決 議 依 據 來 文 及 依 據 前 案 等 二 寫 申 述 = 係 依 引 據 而 加 以 詳 細 申 述 意 見 或 理 由, 使 下 文 得 以 歸 結 申 述 宜 就 事 論 事, 據 理 說 明, 措 辭 精 當, 層 次 分 明, 前 後 連 串, 論 斷 謹 嚴 三 寫 歸 結 = 係 就 本 案 公 文 表 明 態 度, 提 出 總 結, 如 重 要 影 響 處 理 辦 法 或 己 見
29 公 文 說 明 內 容 結 構 - 因 果 關 係 法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函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說 明 :( 因 果 關 係 法 = 事 實 + 原 因 + 結 果 ) 一 寫 事 實 = 係 就 本 案 目 前 所 發 生 的 社 會 事 實 加 以 描 述, 本 項 起 首 語 常 用 邇 來 二 寫 原 因 = 寫 出 之 所 以 造 成 上 述 社 會 事 實 的 原 因, 本 項 起 首 語 常 用 究 其 原 因, 乃 三 寫 結 果 = 寫 出 因 上 述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重 要 結 果
30 公 文 辦 法 內 容 結 構 - 行 政 三 聯 制 法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函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機 關 地 址 :000 縣 ( 市 ) 路 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主 旨 :( 起 首 語 +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50 個 字 ) 說 明 : A 式 ( 因 果 關 係 法 = 事 實 + 原 因 + 結 果 ); B 式 ( 三 段 式 論 證 法 =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 辦 法 :( 行 政 三 聯 制 法 = 計 畫 + 執 行 + 考 核 ) 一 計 畫 ( 寫 成 立 專 案 搶 救 應 變 研 究 考 核 宣 導 小 組, 及 訂 定 計 畫 措 施 方 案 對 策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 二 執 行 ( 寫 執 行 方 法 - 如 : 加 強 平 時 定 期 專 業 訓 練 或 召 開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座 談 會 觀 摩 會 等 ) 三 宣 導 ( 寫 宣 導 方 法 - 如 : 利 用 媒 體 各 種 會 議 宣 導 等 ) 四 考 核 ( 寫 考 核 方 法 - 如 : 要 求 下 級 機 關 將 成 果 陳 報 述 明 上 級 機 關 將 監 督 考 核 稽 查 方 式 要 求 下 級 機 關 提 改 善 意 見 管 考 辦 法 怠 於 處 理 不 作 為 之 懲 處 方 式 或 違 者 移 送 法 辦 等 )
31 公 文 簽 辦 方 式 須 簽 辦 毋 庸 發 文 大 簽 ( 制 式 簽 ) 小 簽 ( 簡 簽 ) 種 類 - 內 部 簽 外 部 簽 形 式 - 三 段 式 簽 條 列 式 簽 便 簽 ( 便 箋 ) 角 簽 簽 稿 會 核 單 收 文 會 辦 單 須 簽 辦 且 須 發 文 先 簽 後 稿 簽 稿 併 陳 以 稿 代 簽
32 簽 的 種 類 簽 承 辦 人 員 就 職 掌 事 項, 或 下 級 機 關 首 長 對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有 所 陳 述 請 示 請 求 建 議 時 使 用 簽 的 種 類 大 簽 凡 案 情 較 重 要 與 複 雜 或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主 動 簽 辦 案 件, 須 用 標 準 規 格 即 簽 之 制 式 用 紙 來 簽 辦 大 簽 種 類 三 段 式 簽 條 列 式 簽 內 部 簽 外 部 簽 小 簽 凡 案 情 較 簡 單 或 對 來 文 之 處 理 案 件, 不 使 用 制 式 用 紙, 僅 直 接 於 來 文 空 白 角 落 處, 以 條 列 式 或 敘 述 式 簽 辦 處 理 意 見 小 簽 種 類 角 簽 便 簽 便 箋 簡 簽 簽 稿 會 核 單 簽 辦 單 會 辦 單
33 大 簽 之 種 類 ( 一 ) 三 段 式 簽 於 簽 字 及 簽 辦 單 位 為 之 下, 採 用 主 旨 說 明 擬 辦 等 三 段 式 結 構 製 作 因 屬 案 情 較 重 要 與 複 雜 或 業 務 需 要 而 主 動 簽 辦 案 件, 須 用 標 準 規 格 即 簽 之 制 式 用 紙 來 簽 辦 條 例 式 簽 於 簽 字 之 下, 緊 接 著 以 條 列 式 一. 二. 三 等 敘 述 本 著 引 據 + 申 述 + 歸 結 之 要 旨 用 一 二 三 四 的 條 列 方 式 來 表 達 製 作 要 領 一 敘 明 案 由 + 次 就 二 有 關 事 項 予 以 說 明 + 接 著 三 提 出 擬 辦 意 見 + 最 後 四 期 望 語 條 列 式 之 簽 因 無 主 旨 段, 故 其 期 望 語 或 目 的 語 置 於 簽 之 最 後 一 條
34 大 簽 之 種 類 ( 二 ) 內 部 簽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簽 辦 案 件 之 簽 ( 又 稱 為 內 簽 ) 屬 於 簽 給 本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主 管 或 首 長 裁 示 之 簽, 依 各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之 規 定 核 決, 簽 末 不 必 敘 明 敬 陳 長 官 字 樣 外 部 簽 下 級 機 關 首 長 對 直 屬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之 簽 ( 又 稱 為 外 簽 ) 屬 於 對 外 發 出 之 上 行 文, 文 末 用 敬 陳 長 官 字 樣, 如 有 正 副 首 長, 排 列 順 序 依 位 階 之 低 高 而 上 下 排 列, 且 不 書 其 姓 或 名 字 有 幕 僚 長 者 後 加 轉 陳 外 部 簽 宜 比 照 一 般 文 稿 處 理, 即 簽 經 首 長 裁 示 後 另 行 繕 發, 並 編 列 發 文 日 期 及 字 號, 按 一 般 發 文 程 序 辦 理, 原 簽 之 稿 則 予 存 檔 備 查
35 簽 大 簽 的 本 文 ( 內 容 ) 結 構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於 單 位 主 旨 : 起 首 語 + 本 案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 有 關 關 於 為 辦 理 簽 擬 敬 陳 )+ 本 案 +( 簽 請 核 示 ) 說 明 : 一 依 據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手 諭 ( 奉 交 下 ) 會 議 提 示 業 務 需 要 事 實 計 畫 方 案 報 導 ( 引 據 ) 二 陳 述 現 況 及 問 題 ( 申 述 ) 三 分 析 利 弊 因 素 ( 申 述 ) 四 承 辦 單 位 見 解 ( 歸 結 ) 五 如 需 動 支 經 費, 請 列 明 預 算 科 目 及 數 額 ( 經 費 ) 六 如 有 補 充 說 明 或 需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請 列 明 ( 補 充 ) 七 如 有 附 件 請 列 明 附 件 名 稱 及 份 數 ( 附 件 ) 擬 辦 : 本 案 於 奉 核 後, 將 如 何 辦 理 (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方 案 )
36 大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大 簽 主 旨 的 結 構 主 旨 : 什 麼 事 + 如 何 做 ( 不 分 項,50-60 字 內 敘 畢 ) 主 旨 : 起 首 語 + 本 案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大 簽 主 旨 的 作 法 主 旨 : 有 關 一 案, 簽 請 鈞 參 主 旨 : 為 辦 理 一 案, 簽 請 核 示 主 旨 : 敬 陳 計 畫, 簽 請 鑒 核
37 大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大 簽 的 起 首 語 有 關 關 於 為 辦 理 敬 陳 大 簽 的 期 望 語 簽 請 鑒 核 ( 簽 報 長 官 瞭 解 並 作 決 定 ) 簽 請 核 示 ( 提 出 擬 辦 意 見 給 長 官 核 定 ) 簽 請 鑒 察 ( 將 辦 理 情 形 簽 報 長 官 瞭 解 ) 簽 請 鈞 閱 ( 檢 陳 有 關 資 料, 請 長 官 過 目 ) 簽 請 核 閱 ( 檢 陳 有 關 資 料, 請 長 官 過 目 ) 簽 請 鈞 參 ( 提 供 長 官 參 考 )
38 大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大 簽 的 說 明 結 構 說 明 : 一 首 先 敘 明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 如 無 來 文, 則 說 明 簽 本 案 的 主 要 依 據 ) ( 引 據 ) 二 陳 述 事 實 現 況 或 問 題 ( 申 述 ) 三 利 弊 因 素 分 析 及 法 規 依 據 ( 申 述 ) 四 提 出 承 辦 單 位 見 解 及 如 何 辦 理 ( 歸 結 ) 五 如 需 動 支 經 費, 其 預 算 科 目 及 數 額 ( 經 費 ) 六 如 有 補 充 說 明 或 需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請 列 明 ( 補 充 ) 七 如 有 附 件 請 列 明 所 檢 附 附 件 之 名 稱 及 數 量 ( 附 件 )
39 大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大 簽 的 擬 辦 作 法 結 構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方 案 ( 即 提 出 本 案 之 具 體 處 理 方 式 ), 供 長 官 核 裁 擬 辦 : 是 否 可 行 + 擬 請 鈞 長 核 示 ( 錯 誤 ) 擬 辦 : 本 案 於 奉 核 後 + 將 如 何 處 理 ( 正 確 ) 擬 辦 : 本 計 畫 於 奉 核 後 + 將 如 何 處 理 ( 正 確 )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 將 如 何 處 理 ( 正 確 )
40 大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 五 ) 大 簽 的 擬 辦 作 法 舉 例 擬 辦 : 本 案 於 奉 核 後, 函 報 縣 府 核 轉 交 通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擬 辦 : 本 計 畫 ( 方 案 ) 於 奉 核 後, 影 印 分 送 各 課 室 遵 照 辦 理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發 函 請 各 部 會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參 加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發 函 該 公 司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前 辦 理 簽 訂 契 約 手 續 及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違 者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予 以 處 分
41 小 簽 之 種 類 小 簽 之 種 類 角 簽 = 一 般 存 參 ( 存 查 副 本 ) 或 案 情 簡 單 之 文 件, 直 接 於 來 文 第 1 頁 空 白 角 落 處, 以 條 列 式 或 敘 述 式 簽 擬 處 理 意 見 便 簽 = 凡 簽 擬 意 見 無 法 於 來 文 中 空 白 處 撰 擬 時, 可 使 用 便 條 紙 以 便 簽 簽 擬 後, 置 於 來 文 之 上, 上 角 訂 妥 並 加 蓋 騎 職 名 章 後 送 判 行 便 箋 = 凡 於 簡 單 案 情 之 簽 擬 單 位 間 之 洽 商 與 回 復 或 受 會 意 見 之 表 示 時 使 用 簡 簽 = 凡 簽 擬 意 見 無 法 於 來 文 中 空 白 處 撰 擬 時, 可 使 用 簡 簽 表 簽 擬 後, 置 於 來 文 之 上 加 蓋 職 名 章 後 送 判 行 簽 稿 會 核 單 = 凡 簽 擬 意 見 需 會 簽 較 多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且 文 內 無 適 當 位 置 可 供 撰 擬 時, 使 用 簽 稿 會 核 單 簽 擬 後, 置 於 來 文 之 上 加 蓋 騎 職 名 章 後 送 判 行 簽 辦 單 = 凡 來 文 中 無 適 當 位 置 可 供 簽 擬, 或 需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時 使 用 簽 辦 單 簽 擬 後, 置 於 來 文 之 上 加 蓋 職 名 章 後 送 判 行 會 辦 單 = 凡 會 銜 公 文 需 會 簽 其 他 機 關 表 示 意 見, 或 需 會 簽 其 他 機 關 加 註 發 文 字 號 及 簽 署 用 印 時 使 用 會 辦 單 簽 擬
42 小 簽 ( 簡 單 存 查 案 件 ) 之 製 作 要 領 擬 : 一 敘 明 案 由 ( 本 案 係 ) 如 : 一 本 案 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函 請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元, 以 利 辦 理 社 區 觀 摩 聯 誼 活 動 二 相 關 事 項 逐 一 說 明 ( 經 查 案 查 復 查 ) 如 : 二 經 審 核 該 協 會 辦 理 該 項 活 動, 對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並 無 實 質 助 益 如 : 三 復 查 本 所 未 編 列 是 項 預 算, 故 無 法 核 撥 經 費 三 提 出 擬 辦 意 見 ( 奉 核 後 將 如 何 辦 理 ) 如 : 四 奉 核 後 擬 予 以 婉 復
43 小 簽 ( 重 大 複 雜 案 件 ) 之 製 作 要 領 擬 : 一 案 情 來 源 ( 如 : 本 案 係 ) 二 問 題 關 鍵 ( 如 : 案 查 ) 三 法 令 依 據 ( 如 : 查 依 據 法 第 條 規 定 ) 四 事 實 理 由 ( 如 : 經 查 ) 五 可 能 產 生 之 作 用 及 影 響 ( 如 : 惟 ) 六 承 辦 人 意 見 ( 如 : 奉 核 後 將 如 何 辦 理 ) 七 請 求 語 ( 如 : 敬 請 核 示 )
44 小 簽 之 製 作 方 法 決 行 者 之 批 示 語 同 意 語 1. 准 可 發 如 擬 照 准 准 如 所 擬 如 擬 辦 理 如 承 辦 員 擬 如 課 長 擬 悉 閱 2. 只 蓋 章 或 簽 名 而 不 簽 意 見 OK YES Go ahead 駁 回 語 1. 不 准 緩 議 再 議 駁 回 未 便 照 准 應 毋 庸 議 著 毋 庸 議 2. 不 蓋 章 不 簽 名 不 表 示 意 見 NO ( 附 理 由 ) Go a head? 半 照 准?
45 公 文 之 本 別 ( 一 ) 稿 本 - 為 對 外 發 文 前 所 撰 擬 之 草 稿, 經 簽 署 核 判 發 文 後 所 留 下 之 公 文 稿, 置 於 文 別 後, 以 夾 註 號 填 ( 稿 ) 字, 字 體 大 小 以 標 楷 體 20 號 字 簽 署 以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之 右 僅 書 姓, 名 字 則 以 表 示, 即 ( 姓 + ) ( 稿 圈 圈 ) 正 本 - 指 發 文 給 直 接 作 為 或 必 須 回 應 之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列 為 正 本 本 別 原 則 免 列 出, 如 欲 列 出, 置 於 文 面 最 左 上 方, 字 體 大 小 以 標 楷 體 16 號 字 發 文 時 須 用 印 或 蓋 章 戳 ( 正 辦 ) 副 本 - 指 發 文 給 間 接 相 關 或 必 須 暸 解 本 案 之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列 為 副 本, 置 於 文 面 最 左 上 方, 字 體 大 小 以 標 楷 體 16 號 字 發 文 時 須 用 印 或 蓋 章 戳 ( 副 知 )
46 公 文 之 本 別 ( 二 ) 抄 本 - 指 其 他 機 關 或 承 辦 單 位 如 擬 作 為 參 考 或 留 供 查 考 時 列 為 抄 本, 毋 庸 蓋 印 信 或 章 戳, 故 無 須 於 正 副 本 欄 位 下 另 列 抄 本 款 但 須 註 明 於 文 面 最 左 上 方, 字 體 大 小 以 標 楷 體 16 號 字 ( 抄 己 ) 影 本 - 指 將 正 本 或 副 本 影 印 留 作 查 考, 毋 庸 蓋 印 信 或 章 戳, 但 須 由 使 用 人 於 文 面 空 白 處 加 註 本 影 本 與 正 ( 副 ) 本 相 符 後, 蓋 私 ( 職 ) 章 確 認 ( 影 相 符 )
47 簽 稿 之 製 作 方 法 - 概 述 簽 為 幕 僚 處 理 公 務 表 達 意 見, 以 供 上 級 瞭 解 案 情, 並 作 出 抉 擇 之 依 據 稿 為 擬 發 公 文 之 草 本, 撰 擬 後 應 依 各 機 關 規 定 程 序 核 判 後 發 出 簽 稿 之 撰 擬 方 式 : 先 簽 後 稿 簽 稿 併 陳 以 稿 代 簽
48 簽 簽 稿 之 製 作 方 法 - 簽 與 稿 之 關 係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於 資 訊 管 理 處 主 旨 : 為 辦 理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研 習 營,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一 依 據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第 五 點 實 施 方 式 暨 推 動 時 程 之 ( 三 ) 辦 理 二 擬 訂 於 101 年 7 月 日 假 公 文 交 換 G2B2C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二 場 次 研 習 營, 擬 辦 : 奉 核 可, 擬 函 請 各 部 會 縣 市 政 府 派 員 參 加, 簽 稿 並 陳, 敬 請 核 示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函 ( 稿 ) 地 址 :10106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6 樓 聯 絡 方 式 :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研 會 資 字 第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議 程 資 料 1 份 主 旨 : 本 會 訂 於 本 101 年 7 月 日 分 梯 次 辦 理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研 習 營, 惠 請 派 員 參 加,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第 五 點 實 施 方 式 暨 推 動 時 程 之 ( 三 ) 辦 理 二 檢 附 本 次 研 習 營 議 程 資 料 詳 如 附, 請 貴 機 關 依 規 定 梯 次 指 派 文 書 檔 案 主 管 人 員 及 研 考 資 訊 主 辦 人 員 各 一 名, 至 電 子 化 公 文 入 口 網 ( 最 新 消 息 中, 點 選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研 習 營,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正 本 :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立 法 院 秘 書 處 司 法 院 秘 書 處 考 試 院 秘 書 處 監 察 院 秘 書 處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暨 省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副 本 : 檔 案 管 理 局 本 會 資 訊 管 理 處 公 文 G2B2C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電 子 商 務 研 究 所 傑 印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精 融 網 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敦 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均 含 附 件 )
49 簽 稿 之 製 作 方 法 - 先 簽 後 稿 制 ( 訂 ) 定 或 修 正 或 廢 止 法 令 政 策 或 重 大 興 革 尚 無 結 論 重 要 人 事, 或 其 他 須 先 行 簽 請 核 示 之 案 件, 應 先 簽 准 後, 再 依 簽 辦 公 文 稿 發 文 先 簽 後 稿 之 案 件 種 類 如 下 : 制 定 訂 定 修 正 廢 止 法 令 案 件 有 關 政 策 性 或 重 大 興 革 案 件 牽 涉 較 廣, 會 商 未 獲 結 論 案 件 擬 提 決 策 會 議 討 論 案 件 重 要 人 事 案 件 其 他 性 質 重 要 必 須 先 行 簽 請 核 定 案 件 應 於 稿 面 加 註 先 簽 後 稿
50 簽 稿 之 製 作 方 法 - 簽 稿 併 陳 文 稿 內 容 須 另 作 說 明 或 析 述, 依 法 准 駁 而 案 情 特 殊, 或 限 期 辦 理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此 時 將 簽 與 文 稿 同 時 陳 閱, 方 便 長 官 瞭 解 案 情, 據 以 判 發, 以 提 升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稱 為 簽 稿 併 陳 簽 稿 併 陳 之 案 件 種 類 如 下 : 文 稿 內 容 須 另 為 說 明 或 對 以 往 處 理 情 形 須 酌 加 析 述 之 案 件 依 法 准 駁, 但 案 情 特 殊 須 加 說 明 之 案 件 須 限 時 辦 發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應 於 稿 面 加 註 簽 稿 併 陳
51 簽 稿 之 製 作 方 法 - 以 稿 代 簽 案 情 簡 單, 文 稿 內 容 已 明, 勿 須 另 作 說 明, 或 例 行 承 轉 之 案 件 此 時 直 接 辦 稿 陳 核 判 後 繕 發, 不 須 另 行 上 簽 者, 稱 為 以 稿 代 簽 以 稿 代 簽 之 案 件 應 在 來 文 註 明 以 稿 代 簽 後 承 辦 員 蓋 章 即 可, 兩 紙 並 陳, 公 文 稿 依 程 序 陳 核 判 發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般 案 情 簡 單 案 件 例 行 承 轉 之 案 件 應 於 稿 面 加 註 以 稿 代 簽
52 發 文 機 關 全 銜 之 製 作 方 法 發 文 機 關 要 標 明 全 銜, 不 得 用 簡 銜 發 文 機 關 全 銜 置 於 文 首 中 央 位 置, 置 中, 字 體 放 大 (20 號 標 楷 體 ) 會 銜 公 文 之 全 銜, 由 左 而 右, 先 主 辦 後 會 辦, 中 間 加 頓 號 機 關 全 銜 較 長, 如 一 列 無 法 敘 畢, 得 以 二 列 平 均 置 中 機 關 全 銜 字 型 用 大 寫, 不 得 用 簡 寫 總 統 名 義 對 外 發 文 應 標 為 總 統 令 或 總 統 咨 人 民 之 申 請 函 或 陳 情 書 僅 標 為 申 請 函 或 陳 情 書 即 可
53 文 別 之 製 作 方 法 文 別 為 令 呈 咨 函 公 告 書 函 簽 及 開 會 通 知 單 文 別 置 於 發 文 機 關 全 銜 之 後, 中 間 留 間 距, 字 體 放 大 (20 號 標 楷 體 ) 總 統 令 立 法 院 咨 臺 灣 臺 南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函
54 地 址 與 聯 絡 方 式 之 製 作 方 法 地 址 與 聯 絡 方 式 上 下 併 成 二 排, 置 於 機 關 全 銜 及 文 別 之 下, 從 文 面 中 間 向 右 橫 式 延 伸 至 最 右 ( 從 中 )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地 址 款 名 加 冒 號 後 書 寫 郵 遞 區 號 5 碼 及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前 之 數 字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書 之 聯 絡 方 式 冒 號 後 書 寫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 得 全 列 或 擇 列, 亦 得 續 列 或 並 列 會 銜 公 文 僅 列 主 辦 機 關 ( 即 排 列 第 一 個 機 關 ) 之 地 址 與 聯 絡 方 式 令 公 告 或 開 會 通 知 單 不 須 書 此 款 名
55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之 製 作 方 法 本 款 係 為 配 合 開 窗 口 之 公 文 封 套 而 設 上 下 並 列 由 最 左 至 右 書 寫,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如 :54071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光 明 路 1 號 如 以 公 文 電 子 傳 輸, 本 款 可 省 略
56 受 文 者 之 製 作 方 法 受 文 者 置 於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之 下, 由 最 左 至 右 書 寫, 字 體 稍 大 (16 號 標 楷 體 ) 受 文 者 為 多 數 時 之 製 作 - 撰 擬 公 文 稿 : 得 全 部 列 出 或 如 本 縣 各 鄉, 鎮 ( 市 ) 公 所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如 正 副 本 單 位 或 如 行 文 單 位 - 正 式 發 文 時 : 應 單 一 逐 列 各 機 關 團 體 或 人 民 之 全 銜 或 姓 名 - 國 家 考 試 時 : 得 書 如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或 縣 ( 市 ) 政 府 受 文 者 要 書 受 文 機 關 之 全 銜, 不 得 用 簡 銜 如 為 人 民, 則 書 姓 名 後, 加 先 生 女 士 或 君 如 有 職 銜 者, 應 先 書 其 姓 再 加 職 銜 ( 如 部 長 校 長 教 授 ) 後 書 名 字, 如 王 院 長 金 平 賴 市 長 清 德 汪 教 授 明 生 公 ( 發 ) 布 令 及 公 告, 不 須 此 款
57 發 文 日 期 之 製 作 方 法 公 文 應 記 明 國 曆 年 月 日 ( 公 程 6I) 年 份 以 中 華 民 國 紀 元 為 準, 日 期 以 年 月 日 記 載, 數 字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 英 數 字 半 形 ) 書 寫, 如 :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日 期 置 於 受 文 者 之 下,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58 發 文 字 號 之 製 作 方 法 機 關 公 文, 應 記 明 發 文 字 號 ( 公 程 6Ⅱ) 發 文 字 號 : XXX 字 第 號 3 字 代 表 機 關 前 三 碼 中 間 7 碼 最 後 1 碼 及 單 位 代 字 為 年 度 為 流 水 號 為 分 支 稿 號 發 文 字 號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數 字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 英 數 字 半 形 ) 製 作 會 銜 公 文, 各 機 關 發 文 字 號 併 列, 先 主 辦 後 會 辦 人 民 之 申 請 函 或 陳 情 書 不 須 此 款
59 速 別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速 別 得 分 為 : 最 速 件 速 件 普 通 件 限 期 公 文, 不 得 有 自 創 如 : 特 急 件 急 速 件 火 急 件 限 期 公 文 : 指 來 文 主 旨 或 依 其 他 規 定 訂 有 期 限 之 公 文, 應 依 其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速 別 係 指 希 望 受 文 機 關 辦 理 之 速 度, 應 確 實 考 量 案 件 性 質, 填 列 最 速 件 速 件 或 普 通 件 ( 以 往 速 別 如 為 普 通 件 則 應 留 空 免 填 列 普 通 件 ;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修 正 如 為 普 通 件 仍 應 填 列 普 通 件 ) 令 及 公 告 不 須 此 款
60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速 別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一 般 公 文 : 最 速 件 ( 限 1 日 ) 速 件 ( 限 3 日 ) 普 通 件 ( 限 6 日 ) 不 包 括 收 文 當 日, 扣 除 例 假 日 限 期 公 文 : 依 來 文 所 示 期 限 辦 畢, 不 包 括 收 文 當 日, 但 不 扣 除 例 假 日 來 文 訂 有 期 限, 不 能 按 期 辦 結 時 應 於 預 定 結 案 日 前 先 行 協 調 通 知 來 文 機 關, 如 來 文 機 關 同 意 更 改 處 理 期 限, 毋 庸 辦 理 展 期 ; 如 不 同 意, 承 辦 人 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展 期 來 文 訂 有 期 限 者, 如 受 文 機 關 收 文 時 已 逾 文 中 所 定 期 限 者, 該 文 得 以 普 通 件 處 理 時 限 辦 理
61 公 文 展 期 之 申 請 速 別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案 件 經 詳 細 檢 討, 預 計 不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結 時, 承 辦 人 應 在 屆 滿 處 理 時 限 以 前, 報 請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展 期, 每 次 以 10 日 為 限 歷 次 展 期 日 累 計 超 過 30 日 以 上 者, 應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或 幕 僚 長 核 准 辦 理 展 期 之 公 文 已 逾 期 案 件 列 計 公 文 會 簽 會 核 時 限 : 最 速 件 (1 小 時 ) 速 件 (2 小 時 ) 普 通 件 (4 小 時 ) 公 文 夾 顏 色 : 最 速 件 ( 紅 色 ) 速 件 ( 藍 色 ) 普 通 件 ( 白 色 ) 機 密 件 ( 黃 色 )
62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一 般 公 文, 其 制 作 傳 遞 保 管, 均 應 以 密 件 處 理 之 ( 公 程 12) 國 家 機 密 等 級 區 分 為 絕 對 機 密 極 機 密 機 密 ( 國 保 法 4) 絕 對 機 密 ( 洩 漏 後 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遭 受 非 常 重 大 損 害 ) 極 機 密 ( 洩 漏 後 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損 害 ) 機 密 ( 洩 漏 後 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遭 受 損 害 ) 解 密 條 件, 如 本 案 0 個 月 後 解 密 附 件 抽 存 後 解 密 發 文 後 解 密 公 布 後 解 密 工 作 完 成 或 會 議 終 了 時 解 密 等
63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保 密 期 限 ( 國 保 法 11) - 絕 對 機 密, 不 得 逾 30 年 - 極 機 密, 不 得 逾 20 年 - 機 密, 不 得 逾 10 年 如 非 密 件, 則 在 本 段 名 加 冒 號 後 留 空, 不 必 填 列 普 通 非 密 件 無 等 字 樣 本 段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令 及 公 告 不 須 此 款
64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機 密 文 書 歸 檔, 應 使 用 機 密 檔 案 專 用 封 套 密 封, 詳 實 填 註 封 套 上 各 項 資 料 及 確 實 記 載 保 密 期 限 或 解 密 條 件, 並 於 專 用 封 套 封 口 加 蓋 印 章 或 職 名 章 後, 送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歸 檔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點 收 歸 檔 之 機 密 文 書, 應 檢 視 機 密 檔 案 專 用 封 套 上 記 載 項 目 無 誤 後, 於 歸 檔 清 單 加 蓋 簽 收 戳 章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應 依 機 密 檔 案 專 用 封 套 上 記 載 之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編 案 及 編 目
65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機 密 檔 案 應 由 專 人 管 理 其 調 離 職 時, 應 將 保 管 之 機 密 檔 案 列 冊 辦 理 點 交 機 密 檔 案 應 與 一 般 檔 案 分 別 存 放, 並 依 機 密 等 級 分 別 保 管 機 密 檔 案 之 存 放 應 按 年 度 及 序 號 依 序 排 列 借 調 機 密 檔 案 原 件 應 於 7 日 內 歸 還, 期 滿 仍 需 繼 續 使 用 者, 應 提 出 借 調 檔 案 展 期 申 請 單, 惟 每 次 展 期 日 數 最 長 為 7 日 展 期 次 數 超 過 3 次 者, 仍 需 使 用 檔 案 時, 應 先 行 歸 還 檔 案 後, 再 依 規 定 辦 理 借 調 如 為 案 情 特 殊 或 業 務 需 要, 應 專 案 簽 請 主 任 秘 書 以 上 層 級 權 責 長 官 核 准, 借 調 之 期 限,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調 案 人 借 調 機 密 檔 案 期 間 應 負 一 切 保 密 責 任 調 案 人 歸 還 機 密 檔 案, 應 在 專 用 封 套 上 簽 章 後 密 封 ; 未 密 封 者,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應 即 通 知 調 案 人 處 理
66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五 ) 機 密 檔 案 之 複 製 儲 存, 除 辦 理 該 機 密 業 務 者 外, 應 經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核 准 複 製 品 應 視 同 原 件 妥 善 保 管, 無 繼 續 使 用 之 必 要 時, 應 即 銷 毀 機 密 檔 案 不 得 以 微 縮 或 電 子 儲 存 機 密 檔 案 應 依 檔 案 清 查 計 畫, 由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定 期 辦 理 清 查, 確 實 掌 握 機 密 檔 案 典 藏 之 狀 況 及 安 全 清 查 機 密 檔 案 時, 已 屆 保 密 期 限 或 解 密 條 件 者, 由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列 印 目 錄 清 冊 通 知 業 務 單 位 原 卷 調 出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解 密
67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六 ) 機 密 檔 案 經 檢 討 後, 核 定 解 密 者, 承 辦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機 密 等 級 保 密 期 限 或 解 密 條 件 情 形 者, 應 修 正 機 密 檔 案 專 用 封 套 之 記 載 事 項 並 加 蓋 職 名 章 機 密 檔 案 於 完 成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作 業 後,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應 修 正 檔 案 目 錄 著 錄 內 容 其 經 解 密 者, 即 依 一 般 檔 案 管 理 之 並 將 檔 案 目 錄 之 密 等 予 以 變 更 為 無 預 設 值 或 普 通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機 密 檔 案, 經 檢 討 需 延 長 保 存 年 限, 應 請 承 辦 人 員 修 正 專 用 封 套 記 載 事 項, 完 成 建 檔 者,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修 正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機 密 檔 案 未 經 解 密, 不 得 銷 毀
68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七 ) 本 院 核 定 之 機 密 文 書 業 務 單 位 應 主 動 檢 查 或 依 其 他 機 關 建 議, 將 解 密 案 件 提 出 審 查, 並 填 具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註 銷 處 理 意 見 表 及 註 銷 記 錄 單, 陳 主 任 秘 書 以 上 層 級 權 責 長 官 核 定 機 密 等 級 核 定 解 密 後, 應 擬 具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通 知 單, 陳 主 任 秘 書 以 上 層 級 權 責 長 官 核 定, 通 知 曾 受 領 該 機 密 文 書 之 受 文 機 關 業 務 單 位 填 具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記 錄 單, 送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註 銷
69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之 製 作 方 法 ( 八 ) 他 機 關 核 定 之 機 密 文 書 業 務 單 位 應 擬 具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建 議 單, 陳 主 任 秘 書 以 上 層 級 權 責 長 官 核 定, 通 知 原 發 文 機 關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他 機 關 通 知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業 務 單 位 應 填 具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記 錄 單, 送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註 銷 機 密 文 書 附 帶 保 密 期 限 或 解 密 日 期 者, 解 密 條 件 成 立 時, 即 依 照 條 件 自 動 解 密, 由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會 商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有 關 程 序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者, 應 將 該 文 件 上 原 有 機 密 等 級 之 註 記 以 雙 線 劃 去, 並 將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記 錄 單 併 同 該 文 件 歸 檔, 納 入 一 般 檔 案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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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附 件 之 製 作 方 法 附 件 應 註 明 附 件 名 稱 及 數 量 ; 附 件 在 兩 種 以 上 時, 應 冠 以 數 字 ( 公 程 10) 例 如 : 附 件 :1. 會 議 議 程 表 1 件 2. 交 通 路 線 圖 1 件 如 於 公 文 主 旨 或 說 明 段 最 後 一 項 已 詳 述 附 件 名 稱 及 數 量 時, 則 附 件 欄 可 註 明 見 主 旨 如 主 旨 見 說 明 二 如 說 明 七 不 可 只 填 如 文 或 隨 文 如 無 附 件, 於 本 段 冒 號 後 留 空, 不 必 填 列 無 附 件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令 不 須 此 款
73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主 旨 是 全 文 的 精 要, 在 表 明 行 文 的 目 的 與 期 望, 文 字 應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言 簡 意 賅 主 旨 段 不 分 項 ( 一 文 一 事 原 則 ), 文 字 不 要 太 多, 最 好 在 字 內 敘 畢 字 體 稍 大 (16 號 標 楷 體 ) 實 務 上, 案 情 簡 單 可 用 主 旨 一 段 完 成 者, 勿 硬 性 在 分 割 為 二 段 三 段
74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主 旨 於 敘 明 行 文 目 的 後, 緊 接 期 望 語, 如 請 鑒 核 請 察 照 請 查 照 或 請 照 辦, 期 望 語 不 分 上 行 文 平 行 文 下 行 文, 均 要 挪 抬 得 視 需 要 酌 用 敬 謹 ( 上 行 文 - 以 示 尊 敬 ) 希 ( 下 行 文 - 具 訓 飭 作 用 ) 概 括 之 期 望 語 如 請 鑒 核 請 查 照, 應 列 入 主 旨 段 最 後, 不 在 辦 法 段 內 重 複 條 列 式 之 書 函 或 簽, 期 望 語 列 於 最 後 一 項 訂 有 辦 理 答 復 之 期 限 者, 應 在 主 旨 段 敘 明, 此 即 限 期 公 文
75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主 旨 的 結 構 主 旨 : 什 麼 事 + 如 何 做 主 旨 : 起 首 語 + 本 案 主 要 意 旨 + 期 望 語 ( 言 簡 意 賅,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50 或 60 個 字 )
76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主 旨 的 作 法 舉 例 主 旨 : 檢 陳 計 畫 書, 請 惠 准 撥 款 補 助, 謹 請 鑒 核 主 旨 : 檢 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1 份, 請 查 照 轉 知 主 旨 :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請 休 假 或 事 假 自 費 赴 國 外 短 期 進 修 疑 義, 復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主 旨 : 關 於 作 業 辦 法 第 0 條 規 定 適 用 疑 義 一 案, 復 請 查 照 主 旨 : 為 杜 流 弊, 節 省 公 帑,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應, 請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照 辦 主 旨 : 所 報 職 務 加 給 表 修 正 草 案 一 案, 請 照 核 復 事 項 辦 辦 理 主 旨 : 修 正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77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五 ) 上 行 文 - 奉 - 茲 - 敬 呈 ( 總 統 ) - 奉 交 下 - 茲 有 - 謹 呈 ( 總 統 ) - 關 於 - 茲 因 - 謹 陳 ( 上 級 ) - 有 關 - 茲 經 - 檢 陳 ( 上 級 ) - 敬 陳 ( 長 官 ) - 簽 陳 ( 長 官 ) 平 行 文 下 行 文 - 查 - 據 - 經 查 - 有 關 - 有 關 - 關 於 - 關 於 - 為 - 為 - 所 詢 - 准 - 檢 發 ( 下 行 ) - 依 - 檢 附 ( 下 行 ) - 所 函 - 檢 送 ( 下 行 ) - 檢 送 ( 平 行 ) 法 規 公 ( 發 ) 布 用 語 - 令 - 制 定 ( 法 律 用 ) - 公 布 ( 法 律 用 ) - 訂 定 ( 法 規 性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用 ) - 發 布 ( 法 規 性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用 ) - 修 正 ( 通 用 ) - 廢 止 ( 通 用 ) - 核 復 ( 一 般 性 答 復 用 ) - 核 釋 ( 解 釋 性 規 定 用 ) 人 事 命 令 用 語 - 令 - 特 任 - 茲 派 - 僱 - 茲 聘 - 茲 僱 - 僱 用 - 特 派 - 任 命 - 派 - 聘
78 主 旨 之 製 作 方 法 ( 六 ) 期 望 語 上 行 文 - 請 鑒 核 - 請 察 核 - 請 核 備 - 敬 請 核 示 - 謹 請 釋 示 - 請 裁 示 - 請 核 准 辦 理 - 請 備 查 - 請 察 照 - 請 鑒 察 平 行 文 - 請 查 照 - 請 察 照 - 請 詧 照 ( 地 位 較 高 ) - 請 查 照 惠 辦 - 請 查 照 惠 允 - 請 查 照 惠 復 -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備 案 - 請 查 照 轉 告 - 請 同 意 見 復 - 請 惠 允 見 復 - 請 查 照 惠 予 同 意 下 行 文 - 請 查 照 - 希 照 辦 - 希 切 實 照 辦 - 請 辦 理 見 復 -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轉 告 - 請 轉 行 照 辦 -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79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案 情 必 須 就 事 實 來 源 或 理 由, 作 較 詳 細 之 敘 述 時, 無 法 於 主 旨 段 內 容 納 時, 用 說 明 段 說 明 段 名 可 改 為 經 過 原 因 等 名 稱 說 明 如 無 項 次, 文 字 緊 接 段 名 冒 號 後 書 寫, 如 分 項 條 列, 應 另 列 空 一 格 ( 另 列 縮 格 ) 書 寫 為 一 二 三,( 一 ) ( 二 ) ( 三 ),1 2 3,(1) (2)(3) 字 體 稍 大 (16 號 標 楷 體 ) 說 明 段 分 項 條 列 內 容 過 於 繁 雜, 或 含 有 表 格 型 態 時, 應 列 表 作 為 附 件 如 要 求 副 本 收 受 者 作 為 時, 請 在 說 明 段 述 明 如 有 附 件, 請 在 說 明 段 最 後 一 項 列 明 附 件 名 稱 及 份 數
80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分 項 標 號 使 用 原 則 : 一 分 段 項 目 符 號 應 另 列 縮 格 以 全 形 書 寫 為 一 二, ( 一 ) ( 二 ),1 2, (1) (2), 括 弧 () 以 半 形 為 之 二 中 文 字 體 及 併 同 於 中 文 中 使 用 之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全 形 為 之 三 阿 拉 伯 數 字 外 文 字 母 以 及 併 同 於 外 文 中 使 用 之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半 形 為 之 範 例 主 旨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ΟΟΟΟΟΟΟΟ 說 明 : 一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二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 一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 二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1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2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1)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2)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甲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乙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 三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三 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81 說 明 的 結 構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說 明 一 : 引 據 ( 依 據 - 來 函 法 令 計 畫 會 議 決 議 簽 呈 前 案 理 論 研 究 報 告 媒 體 報 導 ) 說 明 二 : 事 實 ( 現 況 描 述 就 案 情 之 事 實 來 源 理 由 經 過 等 作 詳 細 之 敘 述 ) 說 明 三 : 原 因 ( 分 析 利 弊 因 素 ) 說 明 四 : 結 果 ( 發 文 機 關 見 解 ) 說 明 五 : 補 充 ( 要 求 副 本 或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之 事 項 ) 說 明 六 : 附 件 ( 有 附 件 時 說 明 最 後 一 項, 請 列 名 附 件 之 名 稱 及 數 量 )
82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被 動 公 文 ( 復 文 或 轉 文 ) 依 據 來 文 機 關 ( 鈞 府 貴 會 臺 端 )0 年 0 月 0 日 xxx 字 第 號 ( 函 申 請 函 陳 情 書 ) 辦 理 主 動 公 文 ( 創 稿 ) - 引 據 文 號 ( 相 關 機 關 來 文 字 號 ) - 引 據 法 令 ( 現 行 有 效 的 法 令 ) - 引 據 計 畫 ( 施 政 計 畫 00 計 畫 ) - 引 據 會 議 決 議 ( 第 00 次 行 政 院 院 會 00 年 0 月 0 日 000 協 調 會 議 ) - 引 據 簽 呈 ( 上 級 長 官 交 辦 事 項, 經 簽 請 核 准 後 ) - 引 據 前 案 ( 以 前 處 理 過 的 案 子 ) - 引 據 理 論 ( 專 家 學 者 之 理 論 或 研 究 報 告 ) - 引 據 報 導 ( 重 要 權 威 媒 體 或 雜 誌 之 報 導 ) - 引 據 事 實 ( 目 前 所 發 生 重 大 眾 所 皆 知 之 事 實 )
83 引 據 之 製 作 方 式 全 引 : 將 全 部 抄 引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五 ) 節 引 : 即 重 要 部 分 用 引 號 原 文 照 錄, 不 重 要 文 字 用 刪 節 號 表 達, 因 此 不 得 刪 改 原 文 撮 引 : 將 撮 要 簡 述, 於 文 首 加 略 以 略 開 略 云 略 稱 略 謂 等 文 字 可 刪 改 原 文, 但 不 能 變 更 原 意 單 引 : 一 文 只 引 敘 一 件 法 條 或 文 號 複 引 : 一 文 輾 轉 連 引 多 件 法 條 或 文 號 簡 引 : 僅 引 敘 來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文 別 案 由 或 附 件, 不 引 正 文
84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六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一 ) 全 引 : 將 全 部 抄 引 例 如 : 說 明 一 :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85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七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二 ) 節 引 : 即 重 要 部 分 用 引 號 原 文 照 錄, 不 重 要 文 字 用 刪 節 號 表 達, 因 此 不 得 改 原 文 例 如 : 說 明 : 一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86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八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三 ) 撮 引 : 將 撮 要 簡 述, 於 文 首 加 略 開 略 云 略 稱 略 以 略 謂 等 文 字 可 刪 改 原 文 但 不 能 變 更 原 意 例 如 : 說 明 : 一 查 本 部 95 年 11 月 10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號 書 函 意 旨 略 以, 公 務 員 以 專 家 身 分 兼 任 政 府 機 關 任 務 編 組 之 職 務, 尚 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87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九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四 ) 單 引 : 一 文 只 引 敘 一 件 例 如 : 說 明 : 一 依 行 政 院 101 年 5 月 10 日 院 臺 忠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一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88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十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五 ) 複 引 : 一 文 輾 轉 連 引 多 件 同 時 引 用 法 規 及 文 號 時 : 先 法 規 後 文 號 同 時 引 用 法 規 時 : 法 律 > 法 規 命 令 > 行 政 規 則 同 時 引 用 文 號 時 :1. 最 上 級 機 關 > 上 級 機 關 > 本 機 關 2. 同 一 機 關 - 先 發 文 > 後 發 文 3. 不 同 機 關 - 後 發 文 引 先 發 文 例 如 : 說 明 : 旨 揭 函 與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本 院 91 年 7 月 1 日 院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94 年 1 月 18 日 院 授 人 地 字 第 號 及 94 年 10 月 11 日 院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工 友 不 得 新 僱 之 規 定 未 合, 爰 予 停 止 適 用
89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十 一 ) 說 明 一 的 作 法 引 據 的 方 式 ( 六 ) 簡 引 : 僅 只 引 敘 來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文 別 案 由 或 附 件, 不 引 正 文 例 如 :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局 100 年 2 月 9 日 局 地 字 第 號 函 訂 之 100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計 畫 玖 各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 之 ( 七 ) 辦 理 一 依 據 貴 府 100 年 3 月 28 日 府 都 綜 字 第 號 函 送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 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審 議 案 件 第 3 案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90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十 二 ) 定 與 訂 之 慣 用 語 制 定 如 : 茲 制 定 環 境 教 育 法, 公 布 之 訂 定 如 : 為 使 各 機 關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之 數 字 使 用 有 一 致 之 規 範 可 循,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明 定 如 : 查 收 受 副 本 者,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9 條 已 明 定, 應 視 副 本 之 內 容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核 定 如 : 經 簽 擬 核 定 之 公 文, 應 於 發 文 或 辦 結 後 予 以 銷 號
91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十 三 ) 定 與 訂 之 慣 用 語 所 定 如 : 依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所 定 機 關 公 文 傳 真 作 業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詳 定 如 : 各 機 關 應 就 其 主 管 業 務, 分 別 詳 定 應 保 密 事 項 之 具 體 範 圍 另 定 如 : 各 機 關 對 於 本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事 項, 得 另 定 辦 法 定 之 如 :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92 說 明 之 製 作 方 法 ( 十 四 ) 定 與 訂 之 慣 用 語 新 訂 如 : 依 新 訂 農 業 基 本 法 規 定, 農 業 應 肯 定 及 尊 重 農 民 多 功 能 價 值 的 貢 獻, 增 進 農 民 福 祉 增 訂 如 : 公 文 之 分 項 標 號 小 小 標 (1) 後 的 書 寫 方 式,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要 自 行 增 訂 擬 訂 如 :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訂 頒 如 :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事 宜, 其 電 腦 化 作 業 應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相 關 規 定 行 之
93 辦 法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辦 法 係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具 體 作 法, 段 名 可 因 內 容 改 為 建 議 請 求 擬 辦 核 示 事 項 等 辦 法 段 如 無 項 次, 文 字 緊 接 段 名 冒 號 後 書 寫, 如 分 項 條 列, 應 另 列 空 一 格 書 寫 字 體 稍 大 (16 號 標 楷 體 ) 辦 法 中, 其 分 項 內 容 過 於 繁 雜, 或 含 有 表 格 型 態 時, 應 列 表 作 為 附 件
94 辦 法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辦 法 的 製 作 方 式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如 何 做 或 怎 麼 做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具 體 請 求 事 項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擬 辦 事 項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建 議 事 項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核 復 事 項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核 示 事 項
95 正 本 之 製 作 方 法 正 本 係 給 直 接 或 須 作 為 回 應 的 對 象, 必 須 全 部 逐 一 填 列 正 本 應 寫 全 銜, 但 對 自 己 單 位 得 書 簡 銜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令 及 公 告 或 開 會 通 知 ( 出 席 者 列 席 者 ) 不 須 此 款
96 副 本 係 指 和 本 案 無 直 接 關 係, 但 必 須 瞭 解 案 情 而 與 本 案 有 間 接 關 聯 性 者 公 文 本 文 之 左 上 角 須 註 明 副 本 副 本 款 字 體 稍 小 (12 號 標 楷 體 ) 要 求 副 本 收 受 者 作 為 時, 請 先 在 說 明 段 內 敘 述 公 文 含 附 件 者, 其 附 件 原 則 不 給 副 本 單 位, 如 需 給 予, 請 在 副 本 機 關 名 稱 後 面 夾 註 號 註 明 含 附 件 或 含 附 件 對 上 級 機 關, 儘 量 以 不 行 使 副 本 為 宜 為 留 底 做 檔 案, 得 加 發 副 本 給 自 己 單 位, 但 須 排 在 最 後 如 無 副 本 收 受 者, 則 於 副 本 加 冒 號 後 留 空, 不 填 無 令 及 公 告 不 須 此 款 副 本 之 製 作 方 法
97 署 名 及 蓋 章 戳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機 關 公 文 依 法 應 副 署 者, 由 副 署 人 副 署 之 ( 憲 37. 公 程 3Ⅱ)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處 理 公 務, 基 於 授 權 對 外 行 文 時,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署 名 蓋 職 章, 其 效 力 與 蓋 用 該 機 關 印 信 之 公 文 同 ( 公 程 3Ⅲ ) 機 關 公 文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者, 得 不 蓋 用 印 信 或 簽 署 ( 公 程 3VI) 機 關 首 長 出 缺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首 長 職 務 時, 其 機 關 公 文 應 由 首 長 署 名 者, 由 代 理 人 署 名 ( 公 程 4I)
98 署 名 及 蓋 章 戳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機 關 首 長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由 代 理 人 代 行 首 長 職 務 時, 其 機 關 公 文, 除 署 首 長 姓 名 註 明 不 能 視 事 事 由 外, 應 由 代 行 人 附 署 職 銜 姓 名 於 後, 並 加 註 代 行 二 字 ( 公 程 4Ⅱ) 人 民 之 申 請 函, 應 署 姓 名 蓋 章, 並 註 明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及 住 址 ( 公 程 5) 公 文 之 簽 署, 先 依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辦 法 之 規 定, 決 定 決 行 層 級 文 末 首 長 簽 署, 於 敘 稿 時, 為 簡 化 起 見, 首 長 職 銜 之 右 僅 書 姓, 名 字 則 以 表 示, 即 姓 +
99 署 名 及 蓋 章 戳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簽 署 原 則 在 公 文 稿 或 公 文 之 首 頁 下 方, 簽 署 原 則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簽 署, 分 成 三 排, 左 排 為 承 辦 單 位, 中 間 為 會 辦 單 位, 右 排 為 決 行 者 承 辦 單 位 及 會 辦 單 位 於 簽 註 意 見 後 蓋 職 名 章 並 押 日 期 ( 如 0420/ 1530) ; 最 後 決 行 者 必 須 親 署 姓 名 並 押 日 期 以 示 負 責 只 蓋 章, 不 簽 意 見 與 只 寫 如 擬 之 效 力 相 同, 即 表 示 同 意 該 案 若 該 案 違 法, 仍 無 法 因 未 簽 述 意 見 而 規 避 責 任 每 件 公 文 不 管 是 承 辦 或 是 會 辦, 不 管 是 基 層 或 主 管, 均 應 看 清 文 意 審 察 詳 盡, 再 依 法 理 簽 擬 具 體 意 見, 千 萬 不 可 盲 從 蓋 章 或 簽 名 送 會 單 位 較 多 時, 請 填 列 機 關 簽 稿 會 核 單, 置 於 簽 稿 之 上 隨 同 附 送
100 署 名 及 蓋 章 戳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簽 署 原 則 :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形 式 一 : 承 辦 人 承 辦 科 ( 組 ) 長 單 位 核 稿 單 位 副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形 式 二 : 承 辦 單 位 ( 分 機 : ) 批 示 ( 第 層 決 行 ) 承 辦 人 科 ( 組 ) 長 核 稿 秘 書 主 任 秘 書 單 位 核 稿 單 位 副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次 次 部 長 長 長
101 書 函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書 函 之 使 用 時 機 於 公 務 未 決 階 段, 需 要 磋 商 徵 詢 意 見 或 協 調 時 使 用 機 關 處 理 簡 單 性 例 行 性 固 定 性 通 報 性 的 公 文 時 使 用 政 府 機 關 答 復 簡 單 案 情 時 使 用 寄 送 普 通 文 件 書 刊 於 行 文 時 使 用 一 般 聯 繫 查 詢 等 事 項 行 文 時 使 用
102 書 函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書 函 的 結 構 分 為 三 段 式 或 條 列 式 本 文 結 構 三 段 式 書 函 比 照 函 之 作 法, 本 文 以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三 段 式 敘 述 條 列 式 本 文 結 構 不 分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直 接 於 附 件 欄 位 下 以 一 二 三 條 列 式 敘 述, 期 望 語 置 於 最 後 一 項
103 書 函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一 般 採 取 條 列 撰 寫 較 簡 便, 但 對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行 文 宜 採 三 段 式 書 函 的 文 字 用 語 都 比 照 一 般 的 函 被 動 公 文 ( 復 文 或 轉 文 ), 條 列 式 第 一 條 通 常 敘 述 來 文 日 期 字 號 所 附 附 件 簡 要 事 由 等 文 字, 再 加 上 奉 悉 ( 上 行 文 ) 敬 悉 ( 平 行 文 ) 已 悉 ( 下 行 文 ) 接 悉 ( 人 民 ) 等 接 件 語, 至 於 目 的 期 望 語 置 於 最 後 一 項 以 機 關 或 單 位 名 義 發 文, 文 末 蓋 機 關 或 單 位 條 戳
104 書 函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書 函 與 函 之 區 別 使 用 時 機 函 於 公 務 已 達 成 熟 階 段 時 使 用 書 函 於 公 務 尚 在 磋 商 試 探 階 段 時 使 用 受 文 對 象 函 受 文 者 大 多 為 機 關 書 函 受 文 者 大 多 為 個 人 行 文 系 統 函 行 文 系 統 需 受 層 級 限 制 書 函 可 直 接 行 文, 不 受 層 級 限 制 署 名 用 印 函 之 上 行 文 蓋 機 關 首 長 職 章, 平 行 下 行 文 蓋 簽 字 章 書 函 蓋 機 關 條 戳
105 公 告 之 製 作 方 法 ( 一 ) 適 用 時 機 公 告 為 各 機 關 就 主 管 業 務 或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向 公 眾 或 特 定 對 象 宣 布 週 知 時 使 用 適 用 方 式 張 貼 各 機 關 公 布 欄 ( 應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 機 關 印 信 ) 刊 登 在 報 章 媒 體 或 政 府 公 報 ( 免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免 蓋 印 信 ) 刊 載 於 機 關 電 子 公 布 欄 ( 免 署 機 關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免 蓋 印 信 ) 如 需 機 關 處 理 者, 得 另 行 函 送
106 公 告 之 製 作 方 法 ( 二 ) 公 告 之 適 用 範 圍 對 公 眾 宣 布 事 項 並 有 所 勸 誡 工 程 招 標 或 物 品 採 購 ( 得 用 定 型 化 格 式, 免 用 三 段 式 ) 法 規 命 令 之 訂 定 與 修 正 草 案 之 預 告 法 規 命 令 之 廢 止 法 人 團 體 公 司 企 業 之 設 立 變 更 或 註 ( 撤 ) 銷 登 記 公 告 之 本 文 結 構 三 段 式 主 旨 + 依 據 + 公 告 事 項 二 段 式 主 旨 + 依 據 一 段 式 主 旨 主 旨 + 依 據 + 說 明 主 旨 + 公 告 事 項
107 公 告 之 製 作 方 法 ( 三 ) 公 告 分 段 要 領 主 旨 主 旨 = 公 告 + 本 案 ( 簡 要 敘 述 公 告 的 目 的 或 要 求 ) 主 旨 段 不 要 出 現 請 查 照 或 特 此 公 告 周 知 等 期 望 語 依 據 依 據 = 引 據 有 關 法 規 及 條 文 名 稱 或 機 關 來 函 ( 不 敘 來 文 日 期 ) 有 兩 項 以 上 依 據 者, 每 項 應 冠 數 字 並 分 項 條 列, 另 列 縮 格 書 寫, 先 法 規 後 來 函 文 號 依 據 段 中 不 須 出 現 依 規 定 辦 理 等 文 字 公 告 事 項 將 公 告 內 容 分 項 條 列 冠 以 數 字 另 列 縮 一 格 書 寫 公 告 內 容 僅 就 主 旨 段 作 補 充 說 明 事 實 經 過 或 理 由 者, 本 段 改 用 說 明 為 段 名 公 告 如 另 有 附 件 附 表 簡 章 等 文 件 時 僅 說 明 參 閱 文 件, 公 告 事 項 內 不 必 重 複 敘 述
108 公 告 之 製 作 方 法 ( 四 ) 公 告 之 行 款 製 作 公 告 之 行 款 毋 庸 製 作 受 文 者 速 別 及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如 有 附 件 時, 請 列 附 件 欄 得 列 副 本 欄, 另 以 函 發 送, 以 免 相 關 疏 忽 未 見 公 告,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兩 個 以 上 機 關, 共 同 針 對 某 一 事 由 而 發 布 聯 合 公 告 稱 之 為 會 銜 公 告 會 銜 公 告, 發 布 機 關 名 稱 先 主 辦 後 會 辦 排 列, 使 用 同 一 發 文 日 期, 各 機 關 發 文 字 號 併 列, 蓋 用 各 機 關 印 信 及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109 公 文 寫 作 用 語 用 字 一 般 公 文 用 語 用 字 1. 起 首 語 2. 稱 謂 語 3. 引 述 語 4. 經 辦 語 5. 准 駁 語 6. 請 示 語 7. 期 望 語 8. 附 送 語 9. 抄 送 語 10. 結 束 語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認 可 公 文 寫 作 用 語 用 字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及 第 78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認 可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適 用
110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錯 誤 用 字 說 明 公 布 分 布 頒 布 布 佈 佈 字 已 含 人 在 內 徵 兵 徵 稅 稽 徵 徵 征 徵 指 國 家 召 集 ; 征 指 出 兵 征 伐 部 分 身 分 分 份 不 可 計 數 用 分, 如 本 分 部 分 身 分 證 可 計 數 用 份, 如 1 份 2 份 帳 帳 目 帳 戶 帳 賬 賬 是 帳 的 俗 字 韭 菜 韭 韮 韮 是 韭 的 俗 字 礦 礦 物 礦 藏 礦 鑛 礦 與 鑛 自 古 並 用, 指 銅 鐵 璞 石 等 釐 訂 釐 定 釐 厘 厘 是 釐 的 俗 字 使 館 領 館 圖 書 館 館 舘 舘 是 館 的 俗 字 穀 榖 物 榖 谷 穀 是 糧 食 的 禾 木 植 物 之 總 稱, 如 五 穀 行 蹤 失 蹤 蹤 踪 踪 是 蹤 的 俗 字 谷 是 兩 山 間 之 流 水 道, 如 谷 底 山 谷
111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錯 誤 用 字 說 明 妨 礙 障 礙 阻 礙 礙 碍 碍 是 礙 的 俗 字 賸 餘 賸 剩 剩 是 賸 的 俗 字, 賸 是 用 有 餘 之 意 占 占 有 獨 占 占 佔 佔 是 占 的 俗 字 牴 觸 牴 抵 牴 是 觸 也 ; 抵 是 推 也 雇 員 雇 主 雇 工 雇 僱 名 詞 用 雇 僱 僱 用 聘 僱 僱 雇 動 詞 用 僱 贓 物 贓 臟 贓 指 貪 污 受 賄 所 得 的 財 務 臟 指 內 臟 器 官 的 統 稱 黏 貼 黏 粘 一 從 黍, 一 從 米 ; 從 黏 較 多 計 畫 畫 劃 名 詞 用 畫 如 : 年 度 計 畫 企 畫 書 策 劃 規 劃 擘 劃 劃 畫 動 詞 用 劃 如 : 規 劃 辦 理 策 劃 成 立 蒐 集 蒐 搜 蒐 是 聚 集 ; 搜 是 索 求, 如 搜 查 搜 尋 菸 葉 菸 酒 菸 煙 菸 由 菸 草 採 葉 烘 烤 製 成 故 用 菸
112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錯 誤 用 字 說 明 儘 先 儘 量 儘 盡 儘 當 動 詞 解 作 極 盡, 如 儘 先 儘 量 當 副 詞 解 作 任 憑 不 加 限 制, 如 儘 管 盡 當 動 詞 解 作 全 力 用 出, 如 盡 力 盡 責 任 當 副 詞 解 作 都 全, 如 盡 人 皆 知 盡 數 收 回 麻 類 亞 麻 麻 蔴 蔴 是 麻 的 俗 字 電 表 水 表 表 錶 錶 是 表 的 俗 字 擦 刮 刮 括 刮 是 拭 擦 除 去, 如 刮 垢 刮 目 相 看 括 是 包 容, 如 包 括 概 括 ; 又 作 搜 求, 如 搜 括 拆 除 拆 撤 拆 是 打 開 分 散, 如 拆 卸 拆 除 拆 夥 拆 散 撤 是 免 除 取 回, 如 撤 銷 撤 職 撤 除 撤 換 磷 硫 化 磷 磷 燐 磷 是 化 學 非 金 屬 元 素 ; 燐 是 化 學 元 素, 如 燐 火 貫 徹 徹 澈 徹 是 貫 通 自 始 至 終, 如 透 徹 徹 頭 徹 尾 澈 底 澈 徹 澈 是 水 清 見 底, 如 澈 底 清 澈 祇 祇 只 副 詞 並 並 并 並 = 同 位 置 相 等 ( 形 ), 一 齊 共 同 完 全 ( 副 ), 和 ( 連 ); 并 = 合 ( 動 ), 并 州 ( 名 ) 聲 請 聲 申 對 法 院 用 聲 請
113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錯 誤 用 字 說 明 申 請 申 聲 對 行 政 機 關 用 申 請 關 於 對 於 於 于 于 為 於 的 古 字, 今 統 一 用 於 字 給 與 與 予 給 與 實 物 給 予 授 予 予 與 給 予 名 位 榮 譽 等 抽 象 事 項 紀 錄 紀 記 名 詞 用 紀 錄 記 錄 記 紀 動 詞 用 記 錄 事 蹟 史 蹟 遺 蹟 蹟 跡 蹟 指 功 業 前 人 或 事 務 的 遺 痕, 如 古 蹟 蹤 跡 跡 蹟 跡 指 腳 印 痕 跡, 如 足 跡 跡 象 蹤 跡 糧 食 糧 粮 粮 是 糧 的 俗 字 覆 核 覆 複 覆 核 係 指 由 上 級 再 審 核 一 遍 復 查 復 複 復 查 係 指 由 原 單 位 或 當 事 人 再 審 查 一 遍 複 驗 複 復 複 驗 係 指 由 不 同 單 位 或 機 關 多 方 審 驗
114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 機 關 如 : 教 育 部 組 織 法 第 四 條 : 教 育 部 設 左 列 各 司 處 室 置 人 員 如 :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九 條 : 司 法 院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特 任, 第 九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九 八 條 第 一 百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條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不 寫 為 : 自 公 佈 之 日 施 行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自 由 刑 之 處 分, 用 處, 不 用 科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罰 金 用 科 不 用 處 且 不 寫 為 :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罰 鍰 用 處 不 用 科 且 不 寫 為 :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114
115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準 用 第 條 之 規 定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法 其 他 條 文 時, 不 寫 本 法 第 條, 而 逕 書 第 條 又 如 :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條 其 他 各 項 規 定 時, 不 寫 本 條 第 項, 而 逕 書 第 項 如 刑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依 第 一 項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發 生 效 力 制 定 與 訂 定 法 律 之 創 制, 用 制 定 ; 行 政 命 令 之 制 作, 如 訂 定 製 定 製 作 書 表 證 照 冊 據 等, 公 文 書 之 製 成 用 製 定 或 製 作, 即 用 製 不 用 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百 千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序 數 不 用 大 寫, 即 不 寫 為 :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零 萬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數 字 零 萬 不 寫 為 : 万
116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代 號 ( 碼 ):ISBN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M 編 號 : 附 表 ( 件 )1 發 文 字 號 : 院 臺 秘 字 第 號 序 數 :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第 1 階 段 第 1 優 先 第 2 次 第 3 名 第 4 季 第 5 會 議 室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7 組
117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日 期 時 間 : 民 國 93 年 7 月 8 日 93 年 度 21 世 紀 公 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520 就 職 典 禮 72 水 災 921 大 地 震 911 恐 怖 事 件 228 事 件 38 婦 女 節 延 後 3 週 辦 理 電 話 傳 真 :(02) 郵 遞 區 號 門 牌 號 碼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正 四 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118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計 量 單 位 :150 公 分 35 公 斤 30 度 2 萬 元 5 角 35 立 方 公 尺 7.36 公 頃 土 地 1.5 筆 1 式 3 份 統 計 數 據 百 分 比 : 80% 3.59% 金 額 :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人 數 : 639,442,789 人 比 數 : 1:3
119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描 述 性 用 語 : 有 關 一 案 一 律 一 致 性 再 一 次 一 再 強 調 一 流 大 學 前 一 年 一 分 子 三 大 面 向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一 次 補 助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每 一 位 同 仁 一 支 部 隊 一 套 規 範 不 二 法 門 三 生 有 幸 新 十 大 建 設 國 土 三 法 組 織 四 法 零 歲 教 育 核 四 廠 第 一 線 上 第 二 專 長 第 三 部 門 公 正 第 三 人 第 一 夫 人 三 級 制 政 府 國 小 三 年 級
120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專 有 名 詞 : 地 名 : 九 九 峰 書 名 : 三 國 演 義 人 名 : 李 四 店 名 : 五 南 書 局 頭 銜 : 恩 史 瓦 第 三 世 慣 用 語 : 星 期 : 星 期 一 週 一 正 月 初 五 比 例 : 十 分 之 一 概 數 : 三 讀 三 軍 部 隊 約 數 : 約 三 四 天 二 三 百 架 次 幾 十 萬 分 之 一 七 千 餘 人 二 百 多 人
121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共 分 15 編 415 條 條 文 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 述 :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違 反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兒 童 出 生 後 10 日 內, 接 生 人 如 未 將 出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戶 政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可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22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 書 令 ( 如 令 函 法 規 草 案 總 說 明 條 文 對 照 表 等 ) 行 政 院 令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條 文 函 行 政 院 函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財 產 管 理 第 五 十 點 第 五 十 一 點 第 五 十 二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生 效...
123 公 文 書 數 字 用 法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 書 ( 如 令 函 法 規 草 案 總 說 明 條 文 對 照 表 等 ) 法 規 草 案 總 說 明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 爰 擬 具 法 草 案, 計 五 十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關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之 說 明 欄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六 條 之 說 明 : 一 關 稅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計 算 關 稅 完 稅 價 格 附 加 比 例 已 減 低 為 百 分 之 五, 本 條 第 一 項 爰 予 配 合 修 正
124 起 首 語 上 行 文 - 奉 - 茲 - 敬 呈 ( 總 統 ) - 奉 交 下 - 茲 有 - 謹 呈 ( 總 統 ) - 關 於 - 茲 因 - 謹 陳 ( 上 級 ) - 有 關 - 茲 經 - 檢 陳 ( 上 級 ) - 敬 陳 ( 長 官 ) - 簽 陳 ( 長 官 ) 平 行 文 下 行 文 - 查 - 據 - 經 查 - 有 關 - 有 關 - 關 於 - 關 於 - 所 詢 - 准 - 檢 發 ( 下 級 ) - 依 - 檢 附 ( 下 級 ) - 所 函 - 檢 送 ( 平 行 ) 法 規 公 ( 發 ) 布 用 語 - 令 - 制 定 ( 法 律 用 ) - 公 布 ( 法 律 用 ) - 訂 定 ( 法 規 性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用 ) - 發 布 ( 法 規 性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用 ) - 修 正 ( 通 用 ) - 廢 止 ( 通 用 ) - 核 復 ( 一 般 性 答 復 用 ) - 核 釋 ( 解 釋 性 規 定 用 ) 人 事 命 令 用 語 - 令 - 特 任 - 茲 派 - 僱 - 茲 聘 - 茲 僱 - 僱 用 - 特 派 - 任 命 - 派 - 聘
125 上 行 文 - 請 鑒 核 - 請 鑒 察 - 請 察 核 - 請 核 備 - 請 核 示 - 請 釋 示 - 請 裁 示 - 請 核 准 辦 理 - 請 備 查 - 請 察 照 期 望 語 平 行 文 - 請 查 照 - 請 察 照 - 請 詧 照 - 請 查 照 見 復 -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備 案 - 請 查 照 轉 告 - 請 同 意 見 復 - 請 惠 允 見 復 - 請 惠 予 辦 理 下 行 文 - 請 查 照 - 請 照 辦 - 請 切 實 照 辦 - 請 辦 理 見 復 -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轉 告 - 請 轉 行 照 辦 -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核 備 - 上 級 機 關 未 表 示 相 反 意 見, 則 原 處 分 或 法 規 即 生 效 ; 反 之, 上 級 機 關 亦 可 以 持 相 反 意 見 而 撤 銷 原 處 分 或 宣 示 該 法 規 無 效, 並 得 僅 就 部 分 內 容 予 以 核 備
126 上 行 文 稱 謂 語 鈞 院 鈞 部 -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機 關 對 上 級 機 關 用, 如 鈞 院 鈞 會 大 院 大 部 - 對 無 隸 屬 關 係 但 較 上 級 機 關 用, 如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對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暨 其 所 屬 各 部 會 稱 大 院 大 部 大 會 鈞 長 鈞 座 - 屬 員 對 長 官 用 -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機 關 首 長 對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用 以 上 稱 謂 前 均 應 挪 抬 ( 空 1 格 ) 以 示 尊 重
127 平 行 文 稱 謂 語 貴 - 對 平 行 機 關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或 人 民 團 體 用 臺 端 先 生 女 士 君 - 機 關 對 人 民 的 稱 謂 以 上 稱 謂 前 均 應 挪 抬 ( 空 1 格 ) 以 示 尊 重
128 下 行 文 稱 謂 語 貴 - 上 級 機 關 對 下 級 機 關 用 -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對 下 級 機 關 首 長 用 臺 端 - 機 關 或 首 長 對 屬 員 用 以 上 稱 謂 前 均 應 挪 抬 ( 空 1 格 ) 以 示 尊 重
129 自 稱 之 使 用 語 本 -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自 稱 ( 如 : 本 府 本 校 本 公 司 ) - 機 關 首 長 學 校 校 長 團 體 負 責 人 自 稱 ( 如 : 本 院 長 本 校 長 ) 職 - 屬 員 對 長 官 自 稱 ( 如 : 職 邱 忠 民 ) 本 人 - 人 民 對 機 關 自 稱 ( 如 : 本 人 邱 丙 丁 ) 生 - 學 生 對 學 校 自 稱 ( 如 : 生 邱 奕 昕 ) 該 - 對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全 銜 一 再 提 起 時, 得 於 第 二 次 以 後 稱 該 ( 如 : 該 部 該 校 該 協 會 ) 職 稱 - 對 職 員 一 再 提 起 時, 得 於 第 二 次 以 後 稱 職 稱 ( 如 : 邱 主 任 )
130 引 述 語 ( 一 ) 奉 ( 上 行 文 或 簽 用 ) 奉 鈞 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奉 鈞 長 00 年 00 月 00 日 交 辦 有 關 00 線 道 路 拓 寬 案 准 ( 平 行 文 或 對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團 體 用 ) 准 貴 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偕 同 會 勘 案 准 依 貴 會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申 請 設 立 案 據 ( 下 行 文 或 對 人 民 用 ) 據 臺 端 00 年 00 月 00 日 申 請 列 入 低 收 入 戶 案 據 貴 所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函 工 程 計 畫 書
131 引 述 語 ( 二 ) 奉 悉 ( 接 獲 上 級 機 關 公 文 於 引 敘 時 或 簽 陳 時 用 ) - 鈞 院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函 奉 悉 - 鈞 長 00 年 0 月 0 日 手 諭 奉 悉 敬 悉 ( 接 獲 平 行 或 無 隸 屬 關 係 機 關 公 文 於 引 敘 時 用 ) - 貴 府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函 敬 悉 - 貴 長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箋 函 敬 悉 已 悉 ( 接 獲 下 級 機 關 公 文 於 引 敘 時 用 ) - 貴 所 0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函 已 悉 接 悉 ( 接 獲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公 文 於 引 敘 時 用 ) - 臺 端 00 年 0 月 0 日 陳 情 書 接 悉
132 引 述 語 ( 三 ) 復 函 ( 對 平 行 機 關 下 級 機 關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或 人 民 復 文 時 用 ) - 復 貴 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 復 貴 所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 復 貴 會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 復 臺 端 00 年 00 月 00 日 陳 情 書 依 ( 依 據 根 據 ) 辦 理 (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平 行 機 關 告 知 辦 理 的 依 據 時 用 ) - 依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第 0000 次 院 會 決 議 辦 理 - 依 鈞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依 據 貴 府 0 年 0 月 0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根 據 法 第 00 條 規 定 辦 理
133 引 述 語 ( 四 ) 諒 蒙 鈞 察 諒 察 ( 對 上 級 機 關 發 文 後 續 函 說 明 或 追 蹤 時 用 ) - 本 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諒 蒙 鈞 察 - 本 所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諒 察 諒 達 ( 對 平 行 機 關 發 文 後 續 函 說 明 或 追 蹤 使 用 ) - 本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計 達 ( 對 下 級 機 關 人 民 或 法 人 團 體 發 文 後 續 函 說 明 或 追 蹤 使 用 ) - 本 會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計 達
134 經 辦 語 ( 一 ) 遵 經 遵 即 遵 查 -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用 如 : 有 關 本 校 教 授 涉 及 性 騷 擾 案, 本 校 遵 經 鈞 部 訂 定 校 園 性 騷 擾 防 制 辦 法 之 規 定, 由 校 評 會 審 議 予 以 解 聘 業 經 經 已 爰 經 嗣 經 ( 業 = 已 ) - 表 示 本 案 件 已 經 辦 理 過 (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適 用 ) 如 : 有 關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頒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推 動 方 案, 可 供 參 考
135 均 經 並 經 經 辦 語 ( 二 ) - 表 示 兩 件 以 上 案 件, 都 已 經 辦 理 過 (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通 用 ) 如 : 關 於 文 書 及 檔 案 管 理 電 腦 化 之 作 業 規 範 及 技 術 規 範, 均 經 行 政 院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修 正 完 畢 迭 經 歷 經 續 經 - 表 示 案 件 已 經 辦 理 好 幾 次 了 (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通 用 ) 如 : 有 關 臺 端 申 請 籌 設 安 養 院 案, 迭 經 本 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暨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函 復 補 正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136 當 經 前 經 復 經 旋 經 又 經 即 經 - 表 示 本 案 當 時 曾 經 辦 理 過 (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通 用 ) 如 : 公 文 書 自 94 年 度 改 採 由 左 至 右 橫 行 格 式 後, 前 經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用 字 表 仍 續 延 用 茲 經 現 經 案 經 經 辦 語 ( 三 ) - 表 示 本 案 件, 現 正 如 何 辦 理 (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通 用 ) 如 : 關 於 統 一 規 定 橫 式 公 文 製 作 數 字 書 寫 方 式, 案 經 本 院 秘 書 處 詳 慎 研 究, 如 附 件 之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137 按 語 - 論 斷 語 ( 一 ) 查 - 於 案 情 說 明 後, 要 進 一 步 敘 明 事 實 引 述 規 定 或 依 據 時 用 如 : 有 關 工 友 請 事 假 擬 義 一 案, 查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工 友 請 假,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復 查 再 查 - 繼 續 要 敘 述 其 他 有 關 之 事 實 狀 況 或 規 定 時 用 如 : 復 查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略 以, 公 務 人 員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年 准 給 5 日 另 查 - 要 敘 述 相 反 面 向 之 事 實 狀 況 或 有 關 規 定 時 用 如 : 另 查 銓 敘 部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 已 滿 規 定 期 限 之 事 假, 自 滿 假 之 日 起 不 予 扣 除 例 假 日, 按 日 扣 除 奉 薪 又 查 - 針 對 相 反 面 向 之 事 實 狀 況 再 作 敘 述 或 補 充 規 定 時 使 用 如 : 又 查 銓 敘 部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略 以 : 重 申 該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超 過 規 定 期 限 之 事 假,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雖 無 規 定 一 定 之 期 限, 但 機 關 長 官 得 視 請 假 事 實 予 以 核 定
138 按 語 - 論 斷 語 ( 二 ) 經 - 要 敘 述 已 作 如 何 處 理 時 用 如 : 貴 廠 商 參 與 本 機 關 辦 理 之 辦 公 文 具 採 購 案 經 發 現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情 形, 茲 依 規 定 並 附 記 如 說 明 一 業 經 - 要 敘 述 本 案 於 以 前 已 經 處 理 過 了 時 使 用 如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業 經 本 會 於 00 年 0 月 0 日 以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並 經 - 要 敘 述 本 案 於 以 前 同 時 處 理 過 了 時 使 用 如 : 查 本 要 點 前 係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方 向, 推 動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予 以 訂 定, 並 經 本 院 以 00 年 0 月 0 日 人 政 力 字 第 號 函 分 行 各 機 關 據 以 實 施 頃 經 - 要 敘 述 剛 剛 所 作 的 處 理 情 形 時 用
139 按 語 - 論 斷 語 ( 三 ) 經 查 - 於 敘 述 背 景 或 指 示 後, 接 續 要 敘 述 查 明 之 事 實 或 有 關 規 定 時 用 案 查 - 要 敘 述 以 往 曾 經 辦 理 之 有 關 檔 案 資 料, 或 曾 作 之 有 關 處 理 情 形 時 用 第 查 - 要 探 究 敘 明 有 關 事 實 或 規 定 時 用
140 茲 - 起 敘 語 或 行 文 中 要 開 始 導 入 正 題 時 用, 另 作 現 在 此 處 用 如 : 茲 為 期 審 慎 周 妥, 本 府 於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邀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茲 依 上 開 教 育 部 函 釋 及 相 關 規 定 就 所 詢 事 項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茲 以 - 要 轉 向 敘 述 緣 由 時 用 按 語 - 論 斷 語 ( 四 ) 如 : 茲 以 工 友 管 理 事 項 係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爰 工 友 請 假 應 以 具 有 請 假 之 具 體 事 實 及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由 機 關 學 校 長 官 本 於 權 責 認 定 並 衡 酌 給 假 茲 經 - 於 事 故 發 展 過 程 中, 要 敘 述 已 作 如 何 處 理 時 用 茲 據 - 於 緣 由 說 明 後, 要 提 出 建 議 意 見 或 實 施 辦 法 前, 先 引 述 有 關 依 據 時 用
141 按 語 - 論 斷 語 ( 五 ) 甫 經 - 要 敘 述 於 近 期 內 已 作 之 處 理 或 發 生 之 情 形 時 用 如 : 旨 揭 計 畫 甫 經 本 會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以 字 第 A 號 函 ( 諒 達 ) 發 布 案 經 - 要 敘 述 有 案 可 查 之 處 理 經 過 時 用 如 : 有 關 鄉 民 代 表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且 年 資 銜 接 者, 應 如 何 倂 計 核 休 假 一 節 案 經 銓 敘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書 函 規 定 : 復 經 - 要 繼 續 敘 述 已 作 如 何 處 理 時 用 嗣 經 - 要 接 續 敘 述 時 間 在 後 而 具 有 銜 接 性 階 段 性 或 步 驟 性 之 處 理 情 形 時 用 如 : 查 本 要 點 前 係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方 向, 推 動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予 以 訂 定, 並 經 本 院 以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分 行 各 機 關 據 以 實 施, 嗣 經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及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二 度 修 正 在 案
142 請 示 語 與 准 駁 語 請 示 語 上 行 文 是 否 可 行? 是 否 有 當? 是 否 允 當? 可 否 之 處? 如 何 之 處? 准 駁 語 平 行 文 敬 表 同 意 同 意 照 辦 不 能 同 意 辦 理 恕 難 同 意 歉 難 同 意 礙 難 同 意 無 法 照 辦 准 駁 語 下 行 文 應 予 照 准 准 予 照 辦 自 應 照 准 應 准 照 辦 應 予 不 准 應 予 駁 回 未 便 照 准 礙 難 照 准 應 毋 庸 議 應 從 緩 議 應 予 免 議
143 抄 送 語 與 附 送 語 抄 送 語 ( 副 本 ) - 上 行 文 抄 陳 - 平 行 文 抄 送 附 送 語 ( 附 件 ) - 上 行 文 附 陳 檢 陳 - 平 行 文 附 送 檢 送 - 下 行 文 抄 發 - 下 行 文 檢 附 檢 同 檢 發
144 結 束 語 謹 呈 敬 呈 對 總 統 簽 末 用 謹 陳 敬 陳 上 陳 對 本 機 關 首 長 簽 末 用 此 致 此 上 便 條 便 箋 用
145
146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一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俾 以 便 請 貴 部 切 實 如 期 完 成 該 法 修 正 草 案, 俾 提 報 行 政 院 會 審 議 併 合 在 一 起 併 = 兩 者 合 在 一 起, 如 : 簽 稿 併 陳 併 以 敘 明 併 科 罰 金 ; 並 = 位 置 相 等, 如 : 並 無 不 當 並 行 不 悖 並 駕 齊 驅 甫 剛 剛 貴 府 甫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請 迅 將 附 屬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報 院 核 備 復 1. 答 覆 2. 再 次 1. 復 臺 端 000 年 00 月 00 日 陳 情 書 2. 有 關 人 身 自 由 權, 憲 法 第 8 條 定 有 明 文 ; 復 依 大 法 官 會 議 迭 經 常 履 次 民 眾 迭 有 反 應, 警 察 取 締 交 通 不 力, 致 車 禍 肇 事 逃 匿 頻 仍 得 可 有 可 無 1. 得 = 任 意 規 定, 可 有 可 無, 如 沒 有 這 樣 做, 亦 不 違 反 規 定 如 : 公 文 得 分 段 敘 述, 冠 以 數 字, 採 由 左 而 右 之 橫 行 格 式 2. 應 = 強 制 規 定, 一 定 要 這 樣 做, 如 沒 有 這 樣 做 就 違 反 規 定 如 : 公 文 應 記 明 國 曆 年 月 日 機 關 公 文 應 記 明 發 文 字 號 殆 幾 乎 恐 怕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刑 法 已 定 有 處 罰 明 文, 有 關 免 予 處 分 一 案, 殆 無 可 議 之 處 亟 急 切 本 案 因 事 涉 跨 縣 市 共 管 事 項, 亟 需 貴 府 鼎 力 襄 助 遽 突 然 立 即 迫 於 我 國 與 菲 律 賓 關 係 遽 然 變 動, 所 請 引 進 外 勞 案, 礙 難 照 准
147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二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逕 直 接 本 案 屬 貴 管 業 務, 請 查 明 後 逕 復 陳 情 人 迄 到 至 今 本 府 0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諒 蒙 鈞 察, 惟 迄 未 見 復 頃 不 久 剛 剛 本 案 頃 獲 行 政 院 同 意, 本 府 刻 已 積 極 規 劃 中 悉 1. 知 曉 2. 全 部 1.00 月 00 日 大 函 敬 悉, 承 囑 關 於 案, 刻 已 積 極 辦 理 中 2. 各 機 關 至 12 月 底 未 執 行 完 成 之 工 程 剩 餘 款, 應 悉 數 繳 回 國 庫 咸 皆 都 邇 來 竊 盜 案 頻 傳, 民 眾 咸 認 與 失 業 率 遽 增 治 安 敗 壞 有 關 旋 隨 即 頃 刻 本 案 經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本 府 旋 即 報 院 備 查 之 的 公 文 書 較 文 言 化, 須 使 用 的 的 語 句, 宜 全 部 用 之 表 示 如 : 臺 端 所 提 之 建 議, 本 府 已 轉 稅 務 局 研 議 並 逕 復 之 臻 達 到 貴 府 所 提 興 建 小 巨 蛋 計 畫 未 臻 完 備, 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通 過 後 再 議 殊 極 其 非 常 貴 屬 劉 員 公 爾 忘 私, 英 勇 救 人, 殊 堪 嘉 許, 特 頒 發 獎 金 1 萬 元, 用 茲 嘉 勉
148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三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滋 發 生 生 出 中 輟 生 流 連 網 咖, 易 滋 事 端, 各 校 宜 加 強 中 輟 生 調 查 與 輔 導 嗣 往 後 從 此 有 關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嗣 經 行 政 院 函 頒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推 動 方 案, 可 供 參 考 俟 等 到 本 案 因 年 度 預 算 已 用 罄, 俟 辦 理 追 加 減 預 算 通 過 後 再 予 執 行 抑 或 貴 屬 員 工 上 班 遲 到 抑 有 早 退 者, 人 事 單 位 應 加 強 不 定 期 查 勤 尤 更 加 該 所 人 事 管 理 鬆 散, 員 工 除 上 班 遲 到 早 退 外, 尤 有 甚 者 既 不 上 班 亦 未 請 假 安 豈 可 法 官 職 司 審 判, 安 能 置 法 令 規 定 於 不 顧? 爰 於 是 為 建 構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之 管 理 制 度, 爰 訂 定 國 中 小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品 質 暨 經 費 管 控 辦 法 1 份 係 是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係 由 機 關 依 個 案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審 認 蓋 大 概 公 務 員 請 假, 職 務 代 理 人 都 流 於 形 式, 蓋 未 實 際 負 代 理 之 責
149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四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裨 益 有 所 利 益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除 解 決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外, 對 減 輕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負 擔 亦 有 所 裨 益 短 絀 經 費 不 足 本 項 重 劃 案, 因 年 度 經 費 短 絀, 俟 明 年 度 預 算 通 過 後 再 議 略 以 大 概 是 法 務 部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違 法 行 政 處 分 之 撤 銷, 應 自 原 處 分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知 有 撤 銷 之 原 因 時 起 2 年 內 為 之 臚 列 逐 一 陳 列 或 逐 一 表 列 有 關 貴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抽 測 結 果, 茲 臚 列 如 下 : 賡 續 持 續 不 斷 各 國 小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費 使 用 早 餐 案, 對 低 收 入 戶 經 濟 改 善 裨 益 甚 鉅, 本 年 度 請 賡 續 辦 理 更 迭 經 常 變 動 貴 府 ㄧ 級 主 管 人 事 更 迭 頻 仍, 恐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應 檢 討 改 進 剋 日 立 即 馬 上 臺 南 大 學 七 股 分 校 籌 建 案, 業 延 宕 多 年, 為 免 一 再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排 擠 教 育 預 算 經 費, 請 貴 府 剋 日 查 明 見 復 或 謂 另 一 說 法 或 謂 為 趕 上 班 時 間 致 闖 紅 燈, 惟 此 皆 企 圖 減 輕 罰 則 搪 塞 之 詞 惠 允 懇 求 同 意 為 辦 理 本 校 50 週 年 校 慶 暨 運 動 會, 請 貴 府 惠 允 借 用 體 育 場
150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五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函 囑 來 函 吩 咐 鈞 部 函 囑 查 復 有 關 本 校 教 師 性 侵 害 案, 經 查 該 案 已 繫 屬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中, 俟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後, 旋 即 奉 復 拮 据 經 費 很 不 足 本 案 因 本 府 預 算 拮 据, 俟 明 年 財 源 情 況 及 寬 列 預 算 後 再 議 擷 取 選 擇 採 用 不 肖 廠 商 藉 由 得 標 辦 理 學 童 營 養 午 餐 之 機 會, 擷 取 不 法 暴 利 前 揭 前 面 ( 或 上 ( 或 上 揭 ) 面 ) 所 提 過 前 揭 ( 或 上 揭 ) 不 法 暴 利, 例 如 全 班 有 30 名 學 生, 報 銷 30 支 雞 腿, 卻 只 有 供 應 20 支 雞 腿 闕 漏 欠 缺 臺 端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一 案, 獨 闕 漏 商 店 圖 記, 請 剋 日 補 正 闕 如 欠 缺 本 件 性 騷 擾 案, 申 訴 人 一 再 聲 稱 事 發 時 不 在 場, 惟 相 關 不 在 場 證 明 闕 如, 尚 難 證 明 非 其 所 為 盱 衡 檢 視 情 況 盱 衡 我 國 與 菲 律 賓 之 緊 張 關 係, 本 項 合 作 計 畫 暫 緩 簽 定 為 宜 卓 見 高 明 的 見 解 有 關 提 高 勞 工 最 低 標 準 工 資 案, 請 惠 賜 卓 見, 俾 為 修 正 參 考 旨 揭 主 旨 所 提 過 旨 揭 性 騷 擾 係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151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六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贅 述 冗 長 的 說 明 滿 20 歲 為 成 年, 民 法 第 12 條 規 定 甚 明, 至 於 其 身 心 發 展 正 常 與 否? 並 不 影 響 其 已 為 成 年 之 法 律 事 實, 本 案 應 毋 庸 贅 述 轉 圜 挽 救 臺 端 駕 駛 違 規 超 速, 有 照 片 可 稽, 且 已 逾 15 日 陳 述 意 見 之 不 變 期 間, 所 請 免 予 處 罰, 尚 無 轉 圜 空 間 縝 密 周 詳 細 密 國 家 考 試 評 分 標 準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甚 鉅, 考 選 部 於 訂 定 試 評 規 則 時 應 力 求 公 平 縝 密 庶 幾 幾 乎 有 關 由 員 工 上 班 前 打 掃 辦 公 廳 環 境 一 案, 本 府 員 工 庶 幾 無 人 反 對, 故 明 年 請 賡 續 辦 理 熟 稔 澈 底 明 瞭 為 期 考 試 週 延 合 法 公 正, 各 監 試 人 員 務 請 熟 稔 考 試 規 則 甚 鉅 非 常 重 大 校 園 霸 凌 事 件 影 響 受 害 學 生 身 心 甚 鉅, 各 校 應 嚴 加 防 治 挹 注 注 入 茲 因 教 育 預 算 逐 年 縮 減 中, 有 關 各 校 充 實 圖 書 材 料 及 設 備 等 經 費, 請 發 動 校 友 樂 捐 予 以 挹 注 囿 於 受 限 於 本 案 囿 於 本 鄉 財 源 窘 困, 謹 請 鈞 府 寬 列 預 算 惠 予 全 額 補 助 誤 植 繕 入 錯 字 有 關 小 巨 蛋 興 建 經 費, 原 函 誤 植 為 新 臺 幣 16 億 39,44 萬 2,789 元, 請 更 正 為 新 臺 幣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152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七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毋 庸 不 用 不 必 有 關 國 民 身 分 證 遺 失 申 請 補 發, 毋 庸 本 人 親 自 到 場 辦 理 無 訛 沒 有 錯 誤 公 文 發 文 前 應 由 校 對 或 監 印 人 員 校 對 無 訛 後, 始 得 用 印 發 文 罔 顧 不 予 理 會 澱 粉 業 者 罔 顧 消 費 者 飲 食 安 全, 竟 於 澱 粉 中 違 法 滲 入 順 丁 烯 二 酸,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應 嚴 加 查 緝, 並 予 以 加 重 處 分 邇 來 最 近 近 來 邇 來 詐 騙 集 團 猖 狂, 嚴 重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各 檢 調 機 關 應 積 極 查 緝, 掃 蕩 不 法, 有 效 維 護 民 眾 身 心 財 產 之 安 全 合 先 敘 明 未 敢 擅 專 概 括 的 先 以 說 明 不 敢 擅 自 定 奪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請 求 權 益 救 濟, 查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3 條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公 務 人 員 係 指 法 定 機 關 依 法 任 用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任 用 之 職 員, 合 先 敘 明 本 案 擬 逕 送 調 查 局 偵 辦, 惟 恐 影 響 員 工 士 氣 及 機 關 聲 譽, 未 敢 擅 專, 特 簽 請 鈞 長 裁 示 應 毋 庸 議 不 必 再 討 論 本 案 既 經 行 政 院 審 查 核 定, 照 案 執 行 應 毋 庸 議 併 予 澄 明 昭 然 若 揭 同 時 澄 清 說 明 事 情 真 相 已 大 白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尚 有 不 同, 兩 者 之 處 罰 尚 無 參 照 援 用 之 問 題, 併 予 澄 明 本 案 案 情 已 昭 然 若 揭, 請 本 於 職 權 妥 適 自 處, 並 將 處 分 結 果 報 府 備 查
153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八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諒 蒙 鈞 察 礙 難 照 辦 歉 難 照 辦 上 級 機 關 大 概 已 經 收 悉 抱 歉 無 法 遵 照 辦 理 窒 礙 難 行 困 難 重 重, 無 法 執 行 本 府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號 函 諒 蒙 鈞 察 依 大 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入 學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需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吳 君 僅 係 國 中 畢 業, 申 請 就 讀 EMBA 一 案, 礙 難 ( 歉 難 ) 照 辦 貴 所 所 提 興 建 公 園 化 公 墓 經 費 補 助 案, 尚 未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恐 窒 礙 難 行, 請 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通 過 後 再 議 刻 不 容 緩 不 容 許 拖 延 汛 期 將 屆, 各 縣 ( 市 ) 防 洪 物 資 之 準 備 與 演 練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究 其 原 因 考 量 其 原 由 貴 縣 競 爭 力 評 比 殿 後, 究 其 原 因 乃 一 級 主 管 調 動 頻 仍 所 致 綜 上 所 述 總 結 上 所 言 綜 上 所 述,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由 各 機 關 依 個 案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審 認 莫 衷 一 是 無 法 決 斷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之 主 管 人 員 得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惟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莫 衷 一 是, 由 各 機 關 依 個 案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審 認 莫 此 為 甚 以 此 最 嚴 重 該 員 上 班 時 間 收 受 賄 賂 又 上 酒 家, 公 務 員 違 法 亂 紀 莫 此 為 甚 彰 明 較 著 非 常 明 確 該 員 違 反 公 務 懲 戒 法 員 已 彰 明 較 著, 實 不 宜 寬 恕 之
154 實 務 常 見 公 文 的 文 言 語 彙 ( 九 ) 文 言 語 彙 白 話 解 釋 實 務 例 句 惠 示 卓 見 給 予 高 見 有 關 12 年 國 教 計 畫 案, 請 貴 協 會 惠 示 卓 見, 俾 為 實 施 參 考 俾 憑 辦 理 辦 理 依 據 請 貴 所 將 該 案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收 支 概 算 表 送 府, 俾 憑 辦 理 為 資 周 妥 本 於 權 責 本 於 職 權 自 行 核 處 為 求 得 周 詳 妥 善 本 於 應 有 的 職 權 與 責 任 自 行 決 定 及 處 理 有 關 H7N9 禽 流 感 之 防 治, 為 資 周 妥, 應 從 境 外 阻 絕 開 始, 凡 進 入 本 國 之 旅 客, 於 機 場 應 接 受 嚴 格 檢 測, 始 准 予 入 關 有 關 貴 校 擬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一 案, 涉 及 教 學 教 法 經 費 交 通 及 飲 食 安 全 等 問 題, 請 本 於 權 責 ( 職 權 ) 自 行 核 處 有 關 88 水 災 受 災 戶 住 宅 積 水 認 定 及 補 助 額 度, 請 貴 所 結 合 各 村 里 辦 公 處 村 里 長 本 於 權 責 ( 職 權 ) 自 行 核 處 尚 無 不 同 完 全 相 同 鄉 ( 鎮 市 ) 公 所 與 區 公 所 之 組 織 及 職 能 尚 無 不 同, 僅 區 公 所 係 市 政 府 之 派 出 機 關, 區 長 官 派, 屬 非 法 人 團 體 前 案 可 稽 兩 案 並 陳 簽 稿 並 陳 以 前 面 的 案 例 作 為 憑 據 兩 個 方 案 文 案 一 同 陳 閱 將 簽 與 函 稿 同 時 陳 閱 有 關 國 中 小 學 因 縮 編, 原 擔 任 組 長 者, 現 因 縮 編 致 已 無 擔 任 主 管, 可 否 續 領 主 管 加 給 案? 與 精 省 縮 編 無 異, 有 前 案 可 稽 核 四 續 建 與 否? 眾 說 紛 紜, 意 見 分 歧, 茲 就 續 建 與 停 建 之 利 弊 兩 案 並 陳, 謹 陳 鈞 長 核 示 本 項 促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檢 測 澱 粉 含 順 丁 烯 二 酸 案, 因 事 涉 全 民 飲 食 安 全, 須 限 時 辦 發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特 簽 稿 並 陳
155 公 文 寫 作 參 考 文 獻 公 文 製 作 原 理 與 實 作 邱 忠 民 著 麗 文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郵 政 劃 撥 : 電 話 :(07) 公 文 國 考 秘 笈 邱 忠 民 著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淨 修 街 143 巷 10 號 電 話 :(06) 郵 政 劃 撥 : 邱 忠 民 帳 戶 自 版
156 感 恩 與 祝 福 感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有 任 何 公 文 寫 作 疑 問 請 或 來 電 邱 忠 民 誠 摯 服 務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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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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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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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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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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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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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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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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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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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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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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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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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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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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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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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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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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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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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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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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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本 府 上 級 機 關 1 職 務 出 缺 2 1. 簽 陳 首 長 決 定 甄 補 方 式 附 件 : 1.1 簽 1.2 公 告 稿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1.4 陞 任 評 分 表 3 2. 職 缺 公 告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2 4 3. 依 公 告 辦 理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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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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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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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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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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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