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編號 :1040006886 議案編號 :1040902071001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印發 院總第 887 號政府提案第 15100 號之 2149 案由 : 衛生福利部函, 為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 檢送建立 中藥師制度規劃報告, 請查照案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衛部中字第 1041861336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見主旨主旨 : 大院審議 104 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請本部研提中藥師法草案及制度規劃方案, 檢送規劃報告 1 份, 請鑒察 說明 : 依據 104 年 1 月 23 日大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9 次會議所通過之 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 修正本 ) 陸 各組審議結果第 20 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 1 項決議事項 ( 一二六 ) 辦理 正本 : 立法院副本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王育敏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江惠貞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吳育仁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林鴻池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徐少萍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徐欣瑩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楊玉欣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楊曜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蔡錦隆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鄭汝芬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劉建國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蘇清泉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 本部中醫藥司 本部會計處 本部國會聯絡組( 均含附件 ) 部長蔣丙煌 報 103
建立中藥師制度 規劃資料 提報機關 : 衛生福利部壹 背景緣起臺灣, 為中醫與西醫併行之雙主流醫療服務體系, 全民健康保險同時提供中醫 西醫醫療服務 ; 教育與考試制度, 同樣也已發展中西醫分流之高等教育體系與中醫 西醫專業人員考試制度, 我國已屬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傳統醫藥體制分類上的 ( 先進 ) 整合型國家 而在我國醫療服務團隊成員之教考訓用背景, 中 西醫師之教育 考試 訓練 執業領域已分流 ; 然而藥事人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目前尚未實施分流教育, 即目前於醫療臨床領域之藥事人員對於中醫藥之專業知能, 係來自於其主流藥學教育學程中再修習 16 學分中藥課程 隨著科技 社會經濟環境轉變 民眾對於醫療服務權益要求日益高漲, 各醫事專業人員領域分工日趨精細分化 於中醫服務團隊, 現行法律規定, 應有中醫師 藥師及護理等專業人員參與, 但實務上, 專業藥事人員參與中醫領域人數仍與其執業西醫藥團隊比例相差懸殊 中醫與西醫, 中藥與西藥, 其學識理論具有各自獨特性及差異性 中醫藥以經脈運行觀點及辨證論治的醫學理論, 針對病人不同證型癥候 施以個人化的醫藥服務 而中藥源自於天然動物 植物及礦物, 從原料藥材鑑別 中藥製劑製造 飲片炮製 水煎藥劑 中藥 ( 材 ) 品質評估 中藥新藥研發創新, 均須有熟悉中藥專業知識經驗者參與 惟現行藥事法對於藥師從事中藥業務, 僅規定修習十六學分 ( 中藥概論 1 學分 本草 2 學分 中藥方劑學 3 學分 中藥炮製 3 學分及生藥學 7 學分 ) 已足, 且欠缺中藥實務實習 ( 含中藥局 中藥廠或中藥販賣業等 ) 藥師如擬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 供應及調劑, 僅須修習中藥相關課程 16 學分, 臨床實習時數也多不足 此外, 國家藥事專業人員考試科目, 亦只將 中藥 含括於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 一科應試科目中, 總分 600 分, 中藥部分占不到 30 分 (<5%), 對於中藥核心能力衡鑑比重明顯不足 長期下來, 現行藥學系畢業生未有完整中藥核心課程之教育與訓練, 投入中醫服務團隊之中藥專業人力不足, 連帶影響中醫藥專業 中草藥生醫科技長遠發展之穩固性 貳 國際中藥專業人員發展趨勢世界衛生組織 (WHO)2002 年發表 世衛組織傳統醫學戰略, 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 提高傳統醫學服務提供者的技能與確保病人安全 考量中藥對中華民族文化歷史與傳承的意義, 應建立中藥師制度, 以協助中醫藥界建構完整之中藥服務體系, 強化藥事服務專業分工, 健全中醫醫療環境, 保障中醫藥病患權益 中醫 西醫分屬不同醫療領域, 分由中醫師 醫師負責提供專業之醫療服務 中藥 西 報 104
藥亦分屬不同醫藥領域, 應由不同專業人員負責藥事服務 中國大陸設有中藥師負責中藥調劑, 韓國亦設有韓藥師負責傳統藥物之調劑, 採行中 ( 韓 ) 西藥學教育分流與藥事服務專業分工制度 參 本部辦理情形一 建立中藥師制度溝通情形為發揮中藥藥事服務人員之專業角色與獨立功能, 並考量中醫藥臨床服務 中醫藥產業發展 中藥製造產業及中草藥研發等, 亦須專業之中藥人才投入, 本部參考國際間藥事人員之學校教育及就業市場分工情形, 研議新增一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中藥師, 並規劃建立中藥師培育制度, 透過 教 考 訓 用 培育中藥相關業務人員, 進一步強化中醫藥服務團隊之合作分工, 提升中醫藥服務品質與促進中醫藥整體發展 本 ( 104) 年已多次與中醫藥產學研團體溝通 聽取意見 ( 如表 1), 惟中醫界及藥界對於新增中藥師一事, 仍有諸多歧見, 本部將賡續與相關團體溝通, 化解各界疑慮 表 1 衛生福利部與中醫藥業界溝通中藥師會議一覽表 時間會議名稱參加對象舉辦地點備註 104 年 2 月 4 日建立中藥師制度座談會 104 年 2 月 13 日強化中藥專業訓練諮詢會議 中醫 中藥及藥師利益團體 中醫藥領域專家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104 年 3 月 6 日中藥專業人員之核心課程 中醫藥領域專家中國醫藥大學委託計畫召開 104 年 3 月 22 日 建立台灣中藥 中醫界團體 中醫師公會全國 委託計畫召開 藥事人員考試制 聯合會 度之研究 中醫 界座談會 104 年 3 月 27 日中藥專業人員之核心課程 中醫藥領域專家中國醫藥大學委託計畫召開 104 年 4 月 18 日建立中藥師制度座談會 臺灣藥學會 八大藥學系成員 臺灣大學藥學院 104 年 4 月 22 日 建立台灣中藥藥事人員考試制度之研究 藥學界座談會 藥界團體義守大學委託計畫召開 104 年 2 月 4 日 建立台灣中藥 各界團體 交通部集思會議 委託計畫召開 藥事人員考試制 中心 報 105
度之研究 說明會 104 年 6 月 15 日研商建立中藥師制度會議 104 年 6 月 30 日研商專責中藥藥事人員核心課程 104 年 8 月 5 日研商專責中藥藥事人員核心課程第二次會議 中醫 中藥及藥師團體中醫藥領域專家中醫藥領域專家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衛生福利部 二 規劃中藥師法草案 ( 一 ) 專責中藥藥事人員之業務範圍規劃如下 : 1. 中藥販賣或管理 2. 中藥調劑與中藥材調配 3. 中藥藥品與中藥材鑑定 4. 中藥材炮製與中藥製造之監製 5. 中藥儲備 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6. 含中藥化粧品之監製 7. 中藥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名詞定義 : 中藥 : 指依中醫醫療學術理論使用於診斷 治療 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包含中藥材 中藥原料藥及中藥製劑 ( 依據藥事法第 6 條 ) 中藥材 : 指源自於自然界, 得作為藥品用途使用之植物 動物與礦物, 及其經加工 炮製而成之飲片 ( 參考行政院 103 年 5 月 19 日函送立法院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條之一 ) 中藥製劑 : 指以中藥材或中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 製成一定劑型與劑量之藥品 ( 依據藥事法第 8 條 ) 中藥炮製 : 指中藥材依中醫藥理論 藥物性質 調劑 製劑生產之需求, 所採取各項不同之加工處理過程 ( 參考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101 年出版, 台灣常用中藥材炮製實務彙編, 第 1 頁 ) 中藥販賣 : 指中藥批發 零售 輸入及輸出 ( 依據藥事法第 15 條 ) 中藥調劑 : 指具中藥調劑資格人員自受理中藥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 所為之處方確認 處方登錄 用藥適當性評估 藥品調配或調製 再次核對 確認取藥者交 報 106
付藥品 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 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 條 ) 中藥材調配 : 於營業場所內, 就特定顧客需求之配方或固有成方調配成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傳統丸 散 膏 丹及煎藥, 供該顧客自用 ; 惟該等藥品不能商品化, 亦不得預先製造 ( 依據藥事法第 103 條及衛生福利部 103 年 5 月 6 日衛部中字第 1031860863 號函釋 )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藥師考試應考資格規劃如下 :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藥學系或藥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 修習適當中西藥課程者 2. 本 ( 註 : 中藥師法 ) 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 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藥相關學系畢業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 並修習適當中西藥課程成績及格, 領有證明文件者 3. 前述中西藥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三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藥師考試應考資格規劃如下 : 本 ( 中藥師 ) 法公布施行前已具備下列資格者, 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藥師考試 : 1. 藥事法第 103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人員 2.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 3. 曾聘任中醫師 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 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4. 領有藥劑生證書者 三 專責中藥師核心課程 中藥核心課程規劃如下 : 科目 學分 中藥概論 1 本草學 2 中藥方劑學 ( 含實驗 ) 3 中藥炮製學 ( 含實驗 ) 3 生藥學 ( 含實驗 ) 5 藥用植物學 ( 含實驗 ) 3 中藥藥材及鑑定學 3 報 107
中藥調劑學 ( 含實驗 ) 3 中藥品質管制學 ( 含實驗 ) 3 中藥製劑學 ( 含實驗 ) 3 中醫學概論 3 中藥藥理學 ( 含實驗 ) 3 中醫藥物學 ( 含中西藥交互作用 ) 3 天然物化學 ( 含中藥化學及實驗 ) 3 藥事行政與法規 2 中藥經營管理 2 合計 45 中藥實習 480 小時 西藥核心課程規劃如下 : 科目 學分 藥物化學 ( 含實驗 ) 7 藥理學 ( 含實驗 ) 4 藥物治療學 3 藥劑學 ( 含實驗 ) 3 生物藥劑學 3 生理學 ( 含實驗 ) 3 生物化學 2 藥物分析 ( 含實驗 ) 4 合計 29 肆 目前之挑戰一 西藥界疑慮及反對中藥師制度設立, 針對其疑慮說明如下 : ( 一 ) 藥師是否應區分中藥師與西藥師隨著時代科技環境之轉變, 許多行職業分工日趨專業精細, 由原有之專業體系再細分為新興專業學門, 不乏少見 綜觀現有藥師人力實際投入在中藥臨床藥事專業領域極少, 致中藥專業水準難以提升 由於中藥源自於天然動物 植物及礦物, 從原料藥材鑑別 中藥製劑製造 飲片炮製 水煎藥劑 中藥 ( 材 ) 品質評估 中藥新藥研創新, 均須有熟悉中藥專業知識經驗者參與, 惟有建立專責中藥藥事人員制度, 方能根本解決中醫藥產業領域長久以 報 108
來, 欠缺具備足夠中藥專業能力之人員問題 本部所規劃之中藥師制度, 並未剝奪現有藥師之工作權 未來如完成中藥師立法, 之前依藥事法已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仍可繼續從事中藥製造 供應及調劑業務 不論是熟悉西藥的藥師或專精中藥之中藥師, 這二類人員仍應有共同之基礎學程教育, 瞭解現代化的中西藥知識 不管是否分系分流教育, 彼此應合作 尊重各自主修專業, 並與醫師或中醫師協力, 互相諮詢共同合作照顧病人, 方為正辦 ( 二 ) 現有藥師是否人力已足夠社會需求本部認為, 我國醫事專門職業人力培育已進入高等教育體制多年, 該等人員投入職場後, 也僅能專心於單一科別 ( 領域 ) 進階培訓發展, 為鼓勵中西醫合作, 開創現代化中西醫合治照護模式, 也思考整體評估藥事人力供需是否符合中藥專業發展, 強化中藥專業人力培育或推動藥學體系專業化分流, 期待能有各自專精於西藥與中藥之藥師參與, 與西醫師 中醫師合作照顧病人 ( 三 ) 修正藥事法, 回歸專業藥事人員制度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的困擾, 並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 健全中藥藥事服務團隊的專業分工, 業已擬具 藥事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目前已於立法院審議中 本修正案旨在建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 透過技能檢定考試合格的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 協同中醫師 專業藥事人員及中藥商等共同參與, 提供中藥材買賣與管理 中藥製劑的批發及煎藥等服務 且此類人員須經過嚴謹的專業知識與技藝技能檢定, 除了取得資格受肯定外, 並且還須持續接受繼續教育, 維持其專業服務知能 絕非無條件的發照 中藥用藥的服務, 除了須具備傳統中醫藥知識基礎外, 也需要對於中藥材的鑑別 炮製與中藥材使用, 有長期的實務訓練經驗者加入中藥服務團隊 本部期盼, 未來我國對於中藥的管理, 自生產 藥材炮製整備 藥品製造 臨床服務面, 都能有不同技術專業人員共同分工合作, 如此對民眾的醫藥照顧方能更周全 伍 未來工作重點一 近程 : 完成中藥師法草案規劃, 召開公聽會對外界說明 提送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 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 至考選部, 辦理新增一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 二 中程 : 報 109
提送 中藥師法草案 藥事法修正案 及 藥師法修正案 至立法院審議 三 遠程 : 成立中藥系及建立藥學系中藥專業學程, 辦理中藥師國家考試 授予中藥師執業執照, 提供專業中藥服務, 提升國人中藥藥事照護, 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及文化傳承 報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