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學號43李燕末勞工領袖大學進階班論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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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訓論文 勞動法規之研究 - 以職業災害職業災害給付範圍為例 班級 :2 0 1 2 勞工領袖大學進階班學號 :4 3 號姓名 : 李燕末日期 :1 0 1 年 0 7 月 22 日 1

前言 今年初以來, 過勞死 成為媒體曝光率頻密的一個詞彙 在短短幾個月內, 就有多起疑似過勞死案例發生, 其中既有年僅 20 多歲的大樓保安 30 歲的工程師 40 剛出頭的醫師, 也有剛過 知天命 年齡的司機, 他們都是因長時超負荷工作而引發猝死, 這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高度關注, 無論年齡 職業 身體強健與否, 所有人都在面臨過勞死的潛在威脅, 這已然成為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 研究背景 以兩則疑似過勞死案例為討論 一名朱姓工程師現年 33 歲, 是電腦設備商派駐在竹科的維修工程師, 年資 5 年的他, 年薪大約 70 多萬, 換算下來平均月薪 5 萬 8, 每天早上 7 點出門, 晚上 7 點下班, 沒做完的還得帶回家, 常常一忙就忙到凌晨兩點, 工時超過 10 小時 就連休假也得協助客戶處理問題, 壓力真的很大 上週三被朋友發現陳屍租屋套房內, 床邊還散落好幾部待修的電腦, 疑似是過勞猝死 還有原本是替人治病的醫師, 才 37 歲的蔡先生, 兩年半前, 就疑似因為過勞昏倒, 記憶力和應答能力大不如前 目前國內住院醫師平均每周工作超過 100 小時, 實習醫師扣掉上課, 還要院實習 86.7 個小時, 而且常常連續工作 30 小時以上 因此由上述事件可知過勞死所引發社會問題之重要性 2

研究目的 近年來, 過勞死之爭議層出不窮, 勞工卻無法得到任何給付保險 突顯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 個人如突然暴斃到底如何去認定屬於過勞死致死?第二 若已認定為過勞死, 則過勞與其職業又如何認定具有因果關係, 而將之歸屬職業災害?第三 倘若確具因果關係而認定屬職業災害時, 又應依何種勞動相關法規給付保險? 研究問題 一 過勞死之認定 二 過勞死是否屬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三 如屬職業災害, 又應依何種法律規定給付保險 名詞解釋 一 職業災害定義 勞動基準法僅言及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應盡補償之責, 卻未對 職業災害 作明確定義 因此, 實務上均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所稱 職業災害, 其謂 :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至於 職業傷害 則當參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 例如, 上 下班途中事故, 即屬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 3

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 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 於就業上一切必要 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此定義可作為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職業災害 判斷之參考, 惟非唯一之標準 二 過勞死之認定 過勞死 一詞, 源自日語, 羅馬拼音為 karoshi, 係一種職業 性的突然死亡, 其原因係由壓力所引起的心臟病發作或者中風所導致 的 1 簡言之, 所謂過勞死係指勞工因過度工作而導致死亡 換言之, 2 過勞死的定義主要亦指因工作過勞所導致的猝死 又日本國內公眾 衛生院上煙之丞博士將過勞死的定義界定為 : 長期處於一個非生理 層面上或不健全的工作環境流程中, 這種不健全狀況擾亂了正常的工 作與生活規律, 因而導致身體上的一種疲勞, 長時間的超時工作使已 存在的高血壓 動脈硬化更加惡質化, 最後導致完全崩潰 依此一 定義, 導致過度疲勞累積的原因歸納有三項即 :( 一 ) 過重的勞力或 體力上的負荷 ;( 二 ) 長期超時間工作 沒有休息及熬夜工作 ;( 三 ) 過重壓力負擔 至於過度的壓力係來自於密集工作上的責任 工作上 的轉換 被分派去從事不願做的工作 除此之外, 伴隨過度工作量所 衍生出諸如睡眠不安穩 休息時間大量減少 過度抽煙喝酒 飲食習 慣改變 疏於一般醫療 家庭生活受干擾等等, 最後均會導致疲勞的 累積 然而當疲勞過度累積時, 就會產生不必要的緊張, 這些緊張會 破壞整個生理上的規律循環, 刺激大腦皮質 副腎腺分泌, 導致血壓 1 參閱維基百科 - 過勞死, 網址 : http://zh.wikipedia.org/zh-hk/%e8%bf%87%e5%8a%b3%e6%ad%bb, 最後瀏覽日 :2012/07/21 2 參閱王雲東 (2006), 正視現代社會的 過勞死 危機, 國政評論 4

的上升 血管的硬化及血液凝固機能變化, 最後產生心臟血管疾病 顯然, 現代人在疲於應付急遽多變的社經環境, 常使身心長期處於高 壓力與勞累的狀態下, 因而引發各種身心問題, 其中過勞症就是近來 非常受到重視的疾病項目 因此, 過勞死的意涵, 通常也意味著因過 度勞累或身心壓力過大, 引發腦部 心臟病 呼吸器官及精神疾病等 疾病, 而導致死亡而言 據日本最近幾年的統計, 罹患心臟血管疾病 者每年有超過三十萬個案例, 雖未必與工作有直接相關, 但過度勞動 負荷應與此等案例有相當關聯性 同時根據日本的病例中也發現, 工 作數太長者 輪班工作者 或者工作時間不規律者, 是三個發生 過 3 勞死 的高危險群 三 勞工職業災害賠償制度 勞工職業災害賠償係起源於雇主責任制, 認為勞工在工作場所中執行任務時所引起的災害, 理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由於職業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時係因勞工本身的疏忽或過失所導致者, 並非完全歸咎於雇主, 但因過失的認定常引起爭議, 故有所謂 無過失責任 (No-fault approach) 的產生 但一般而言, 雇主可引用三種原則加以抗辯, 即 : 1. 根據造成意外災害的過失疏忽原則 (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doctrine), 勞工因本身的過失疏忽所造成的傷害, 無法獲得賠償 ;2. 根據工作伙伴的過失疏忽原則 (the fellow-servant doctrine), 勞工因工作伙伴過失所造成的傷害, 不得獲得賠償 ;3. 根據危險承擔原則 (the assumption of risk doctrine), 勞工事先 3 參閱王御風撰 : 您累了嗎? 遠離現代文明病系列 ( 二 ), 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2009 年 5 月號, 第 79 期, 頁 28 5

已知悉某項工作具有其危險性, 而自願承擔該項工作後受傷時, 則無 法獲得賠償 由於雇主可依此三種原則, 作為抗辯拒絕補償的理由, 故通常只有少數的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確實可獲得賠償 現況資料分析與研究意見 4 一 過勞死之認定 1 發病前 1 到 6 個月, 月平均加班超過 37 小時 2 短期工作過重: 定義 :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導致死亡, 外傷導致者除外 3 判斷工作負荷三標準: (1) 長期工作過重 : 發病前 1 個月, 加班超過 92 小時 發病前 2 到 6 個月, 月平均加班 72 小時 發病前 1 天工作時間過長 前 1 週常態性工時過長 工作型態與負荷造成精神緊張 (2) 異常事件 : 突發性極度緊張 驚嚇 恐懼等 對身體造成突發或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 急遽且顯著的環境變動 4 參閱柯木興 翁月雪撰, 談過勞死與職業災害保險 兼析過勞死納入職災認定給付範圍, 財團 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 http://www.npf.org.tw/post/2/5882 最後瀏灠日 2012/7/10 6

舉證原則 : 雇主舉證否則採信勞工說法 二 過勞死與職業之因果關係 過勞死的認定, 是以被保險人之疾病促發與其作業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 且不以是否在工作場所促發為限 對於行政勞委會針對過勞死來訂定認定標準, 但由於定義並不明確, 讓 過勞死 認定不易, 備受爭議 職業病之認定適用相當因果關係之結果, 勞工除需證明病狀與特定因素有因果關係外, 尚需證明該特定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並非導致病狀之原因, 方被認定為職業病 例如, 工作中的 A 因素可能會導致勞工出現某病狀, 但該病狀同時也可能因為工作以外的 B C D E 等因素所導致, 如採取 相當因果關係, 導致 B 病狀的因素有多少, 勞工就必須證明所有因素與病症之因果關係的成立與不成立 換言之, 災害之事實與勞工執行職務間具有因果關係, 易言之, 重點在於因執行工作而構成職業災害 事實上, 由於勞工的出勤 加班或工作狀況等詳細記錄, 大多掌握在公司手中, 一旦發生過勞死的案件, 工時成為最關鍵的佐證, 但家屬向公司索取相關資料時卻往往遭到拒絕或拖延再三, 更可能有惡意的公司進行資料變造 再者, 目前工作型態多元, 許多工作不必然需在公司中進行, 許多在外出差甚至是將資料帶回家中繼續工作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造成勞工上下班打卡的記錄常難以呈現其工作的真實狀況, 造成家屬在申請職業病認定時, 證據蒐集困難, 家屬難舉證 雖符合過勞死認定指引, 卻仍遭勞保局判定非職業病 7

依照勞委會 99 年 12 月 17 日新修訂之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 規定 : 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 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者, 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 而心因性猝死已列為過勞死的目標疾病 同時, 勞委會針對過勞死規定放寬標準過勞死的新標準, 除了原來的腦出血 腦梗塞 心肌梗塞 急性心臟衰竭 主動脈剝離, 也新增了狹心症 嚴重心律不整 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總共 11 項 而引發過勞死勞委會也訂出 3 項標準, 工作期間遭遇突發性極度緊張 驚嚇造成身體強烈負擔而短期工作與長期工作過量皆以勞工發病前工作質量視為是否符合過勞死標準 但符合過勞死認定指引中評估工作負荷情形之 異常事件 的發生, 勞保局卻從嚴認定, 判定其非為職業病 過勞死認定指引放寬, 但審查結果卻未跟著放寬許多過勞死的案件, 顯然明顯低估, 其中恐因認定標準嚴苛, 導致認定案件數過低, 雖然過勞死認定指引已於 99 年 12 月修改放寬, 但若勞保局審查態度仍未有所改變, 過勞死的認定仍舊是困難重重 因此由上開狀況顯示, 腦心血管疾患既然已認定為過勞死, 並視為職業災害給付範圍之一, 顯然勞委會已認為勞工因工作壓力等異常事件與腦心血管疾患兩者間確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因此, 在審查上應將其視為職業災害, 始為合理 8

三 法規適用疑義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 基於立法目的之不 同, 分別見於下列法規.. 5 ( 一 )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 5 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後瀏灠日 2012/7/18 9

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姐妹 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 63 條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 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 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 10

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 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該承攬人 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 69 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第五章童工 女工, 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6 ( 二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在各界積極推動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經總統令公布, 並訂於民國 91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 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 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 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 ; 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 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 可依該法第 8 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 至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 符合第 9 條規定者, 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 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 得另依該法第 6 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依該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並由專款補助其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職業保護簡介, 網址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8p3l2c%2f7z0%3d, 最後瀏覽日 :2012/07/20 11

續保期間保險費之 50% 自 96 年 2 月 9 日起繼續加保者, 於辦理加 保之日起 2 年內, 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 由專款負擔 80%; 於辦理繼續保加保滿 2 年之日起, 保險費各負擔 50% 另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 協助職業 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 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 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 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專案計畫之單位給予補助 7 除上開相關法律對於職業災害之規定外, 尚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局函釋等法 律加以保障 綜上, 當過勞死認定為職業災害之範圍時, 則會依上開相關法規 規定進入職業災害補償之範疇 職業災害補償 是一種制度, 採 無過失主義 針對受到職業 災害的勞工, 提供及時有效的現金工資給付 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 之措施 職業災害補償方面, 受到兩項勞工條文的保護, 一為勞動基準 法 ; 另一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相關規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 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而補償的範圍分列如下 : (1) 醫療費用 : 因職災而必要支出之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 : 勞工失能後雇主必須補償原領工資 (3) 殘廢補償 : 勞工殘廢雇主必須給予殘廢補償 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職業保護簡介, 網址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8p3l2c%2f7z0%3d, 最後瀏覽日 :2012/3/24 12

(4)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 : 勞工死亡後雇主必須給予五個月喪葬津貼及四十個月死亡補償給予遺屬 另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9 條規定, 萬一勞工沒有參加勞保, 遭遇到職業災害時, 依舊有職業災害賠償與職業災害補助的保護, 只是在後者補助請求金額上給予的時間有所限制 申請範圍就不像有投保勞保者那麼多了, 只能申請 ( 各項費用 ) 三年份的總額 結論 職是之故, 為因應未來日趨競爭的工作環境與工作壓力, 避免類似因過勞死而產生勞資糾紛事件以及重視勞工權益的前提下, 對於因工作過度勞累所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事件, 政府仍應儘速加以規劃因應 同時加強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制度的適用性, 使過勞死問題能獲得較妥善的解決, 減少勞資間的爭議 茲正值勞委會研擬放寬勞保職災認定標準之際, 目前對於部分疑因過勞引發心血管疾病或死亡的勞工, 僅能援用 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疾病 項目而將過勞死列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基於此, 行政院勞委會乃配合需要, 亦正針對勞保職災及職業病認定問題研擬放寬標準, 以維護勞工權益 於過勞問題在國內外尚無明確及一致性的處理模式, 且在多種職業病認定基準中亦無 過勞症 項目 雖認為過度工作壓力與心血管疾病間有其顯著關聯性, 甚至會造成 過勞死 的結果, 但目前僅將疑因過勞而猝死, 如中風 心臟衰竭等疾病引用 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基準而將過勞死視同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惟在實務作業上, 並無 過勞死 成因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個案, 勞工保險局僅引用上述基準 13

建議 放寬職災認定標準, 規定凡勞工遭遇災害係起因於職務上關係, 或者因執行職務所致的災害, 雇主對其災害的發生不論是否有過失, 8 均須負賠償責任, 以擴大勞工賠償請求權, 減少勞雇雙方的爭議 也由於現代人工作壓力 作息不正常 外食 缺乏運動 等因素, 在 求新求變 求好求快帶來的壓力環境中, 在心理上, 更常見鬱悶 焦 躁, 卻不知道該如何放慢腳步, 紓發累積的壓力 不可否認的, 壓力 的問題無所不在 尤其在完全競爭的職場裡, 因工作上的競爭導致壓 力的增加, 而較易罹患憂鬱症 心臟疾病 高血壓及高血脂症等, 因 此, 舒解壓力 輕鬆工作, 遂成為當前社會正面臨挑戰的流行話題 至於如何舒解壓力, 減少過勞死的造成, 所以先要否認壓力的存在, 避免壓力, 並學習壓力控制技巧, 透過適當的壓力調整, 則可將壓力 轉換為成長的彈簧而加以利用, 建議充足的睡眠及休息, 養成固定運 動的習慣, 如跑步 打球 騎車 游泳 爬山 ; 加上定期的健康檢查 及維護自己身體健康的管道, 適度的壓力亦可成為美好生活的關鍵所 在 希望大家都可以當個健康又樂活的現代人 參考書目 1 維基百科 - 過勞死, 網址 : http://zh.wikipedia.org/zh-hk/%e8%bf%87%e5%8a%b3%e6%ad%bb 8 參閱柯木興 (2007) 著, 社會保險修訂版, 三民書局,P. 288 14

2 王雲東 (2006), 正視現代社會的 過勞死 危機, 國政評論 3 王御風, 您累了嗎? 遠離現代文明病系列 ( 二 ),2009 年 5 月 號, 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 第 79 期,p. 28 4 柯木興 翁月雪, 談過勞死與職業災害保險 兼析過勞死納入職 災認定給付範圍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 http://www.npf.org.tw/post/2/5882, 最後瀏灠日 2012/7/10 5 柯木興 (2007), 社會保險修訂版, 三民書局,P. 28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