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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名稱 :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修正 ) 壹 總則 一 為健全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人事機構 ( 以下簡稱各級人事機構 ) 組織, 提高人事人員素質, 加強人事服務, 特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訂定本要點前項所稱人事機構, 包括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人事機關 ( 構 ) 在內 二 各級人事人員應依據法令, 善盡幕僚職責, 執行人事政策, 達成機關目標, 並維護同仁合法權益, 建立顧客導向之服務理念及和諧人際關係, 以提昇人事服務效能 貳 人事機構之設置 三 本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之設置及變更, 由本院人事行政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核定 ; 其所屬人事機構之設置及變更,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機關組織法律明定人事機構所需員額, 係就本機關總員額內派充者, 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填具人事機構設置 ( 修正 ) 表 ( 附表一 ) 一份送本局核定 ( 二 ) 機關 學校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有案者, 由本局依據考試院備查之機關 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 ( 三 ) 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新設或修編之各級機關, 其人事機構編制由本局依各主管機關函報本院之處務規程 ( 辦事細則 ) 及編制表予以審核, 免再報送人事機構設置 ( 修正 ) 表 四 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 ( 附表二 ) 規定設置各級人事機構員額設置標準,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 ( 附表三 ) 之規定設置

五 人事處分科辦事 人事室得分科 分組 分課或分股辦事其職掌劃分原則如下 : ( 一 ) 人事機構分四科 ( 組 課 ) 股辦事者 : 第一科 ( 組 課 ) 股 : 辦理組織編制 人事人員管理 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第二科 ( 組 課 ) 股 : 辦理考試分發 任免遷調及其有關事項第三科 ( 組 課 ) 股 : 辦理考核 獎懲 考績 ( 成 ) 服務 訓練 進修及其有關事項第四科 ( 組 課 ) 股 : 辦理待遇 福利 保險 退休 撫卹 人事資料及其有關事項 ( 二 ) 人事機構分三科 ( 組 課 ) 股辦事者 : 第一科 ( 組 課 ) 股 : 同第一款第一 二科 ( 組 課) 股職掌第二科 ( 組 課 ) 股 : 同第一款第三科 ( 組 課 ) 股職掌第三科 ( 組 課 ) 股 : 同第一款第四科 ( 組 課 ) 股職掌 ( 三 ) 人事機構分二科 ( 組 課 ) 股辦事者 : 第一科 ( 組 課 ) 股 : 同第一款第一 二科 ( 組 課) 股職掌第二科 ( 組 課 ) 股 : 同第一款第三 四科 ( 組 課) 股職掌 ( 四 ) 各人事機構所辦理之工作項目, 前列各款所未列舉者, 應依其工作目的 工作性質或工作程序之相關性, 劃歸適當之單位辦理 ( 五 ) 如業務性質特殊, 其職掌有另行訂定之必要者, 得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其實際情形及需要擬訂, 專案報經本局備查後實施 ( 六 )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有附屬人事機構, 且情形特殊者, 得專案報經本局核准, 免受分科辦事之限制 參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 六 各級人事機構於每年策訂用人計畫時, 應確實預估列 報人事人員職缺, 俾考用適切配合 七 派充委任或薦任人事主管職務者, 應具有一年以上人 事行政工作經驗 ; 派充簡任人事主管職務者, 應具有

三年以上人事行政工作經驗業務性質特殊或離島偏遠地區機關, 其新進人事主管之遴用, 經專案報請本局同意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所稱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包括專任 兼任 ( 辦 ) 人事行政工作之經驗在內 八 人事人員職務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其派免遷調程序, 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之規定辦理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程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由本局簽報院長核定後以局令發布其餘主管機關人事處處長 人事室主任 人事管理員, 由本局遴定發布 ( 二 )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人事處副處長, 由本局遴定發布其餘縣 ( 市 ) 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由各該縣市政府人事處依規定程序遴選適當人員, 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局核派 ( 三 )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室主任,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遴選適當人員, 並填列 辦理人事主管甄審 ( 選 ) 作業紀錄表 ( 附表四 ), 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局核派 ( 四 ) 各級人事機構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之派免遷調,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發布, 並副知本局 ( 五 ) 中央機關人事機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佐理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遴選適當人員, 比照填列 辦理人事主管甄審 ( 選 ) 作業紀錄表, 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局核派其他人事佐理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發布, 並副知本局 ( 六 ) 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人員依本點相當職務任免遷調規定辦理 ( 七 ) 前款以外之公營事業機構一級人事單位主管,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徵得本局同意後, 由各該事業機構依程序核派, 並副知本局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其他人員由各該事業機構依規定程序發布教育部所屬學校以外之中央三級機關單列或跨列簡任

第十職等以上人事室主任職務, 必要時得由本局舉行面試或其他測驗, 擇優遴定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發布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變更或重大權益事項之免職或停職前, 應先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 始得據以辦理本局對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遴報人選, 認為不適當時, 得發還另行遴報, 必要時由本局逕行核派 九 職務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人事室主任 副處長之遴用標準, 依行政院所屬人事機構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以上人員遴用標準表 ( 附表五 ) 辦理 十 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人事主管人員為兼任或兼辦者, 得由其上級人事機構遴員兼任或兼辦, 或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 並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派兼或備查 十一 本局及各級人事機構辦理所屬人事主管派免遷調時, 於告知職務所在機關首長後予以發布但情形特 殊者, 得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十二 人事主管人員擔任現職未滿一年者, 不得遷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予以調職 : ( 一 ) 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 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 二 ) 人地不宜, 經查明有確實具體事實 ( 三 ) 其他特殊情形擔任同陞遷序列或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併計現職滿一年以上者,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三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 對重要工作執行不力, 或曾依 考績法規受記過以上處分, 或前一年考績列丙等者, 得予調任非主管人員 十四 人事人員之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 由各級人事 機構逕送銓敘部辦理 十五 為加強人事人員交流, 人事人員調任, 應兼顧各主 管機關人事機構相互間及同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上

下層級間之交流各級人事人員之交流依有關法令及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人事主管 : 1. 中央各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所屬人事主管人員, 與不同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交流比率, 以不低於四分之一為原則 ; 其中由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調任者, 以不低於八分之一為原則 2. 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主管人員, 與中央各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不同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交流比率, 以不低於八分之一為原則 ; 但情形特殊, 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二 ) 人事佐理人員 : 1. 中央各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所屬人事佐理人員, 與不同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交流比率, 以不低於六分之一為原則 ; 其中由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調任者, 以不低於十二分之一為原則 2. 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佐理人員, 與中央各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不同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人員交流比率, 以不低於十二分之一為原則 ; 但情形特殊, 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三 ) 前二款交流比率, 分別依主管人員與佐理人員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分發考試及格人員職缺外之職務出缺數為計算基準 ( 四 ) 人事佐理人員於不同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各縣 ( 市 ) 政府所屬人事機構間, 得採等額對調服務本院所屬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及教育部所屬大學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出缺之遴補, 每滿三人應有一人以公開甄選方式遴補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但內政部警政署 財政部關務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本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及勞工保險局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 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職務出缺數, 指新增職缺 資遣 退休 死亡 調任一般人員及調任不同主管機關人員後 之遺缺 十六 下列機關所屬人事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交流規定, 不受前點第二項交流比率限制 ( 一 ) 機關性質特殊者 : 外交部 本院海岸巡防署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防部 中央銀行 ( 二 ) 職務性質特殊者 : 警察 關務 調查機關 ( 三 ) 遴員不易者 : 適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之機關 肆 人事主管職期調任 十七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 除人事管理員外, 應實施職期調任, 其調任範圍如下 : ( 一 ) 各級人事機構間之調任 ( 二 ) 本局與本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間之調任 十八 人事主管職期之計算, 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但實際到職之月起至年終未滿一年者, 不予計入 人事主管因機關修編或職務列等調整, 職期不另重行起算但原任人事管理員, 因人事機構改設為人事室, 而調升為主任者, 其職期自改任人事室主任之月起計算 十九 人事主管人員職期, 一任三年, 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本局核准者, 得暫緩調任 : ( 一 ) 最近三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 ( 二 ) 本人重病須長期治療 ( 三 )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 四 ) 因機關地處偏遠離島地區或其他原因而無適當職務可資輪調 ( 五 ) 配合政策辦理組織調整事宜直轄市 縣市政府 議會主管機關人事主管 鄉鎮

市公所人事主管配合地方機關特殊性, 得不受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 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 由本局直接辦理 ;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 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自行考評擬予連任人員, 於連任職期屆滿擬予延任前二個月, 填報擬予延任人員清冊 ( 附表六 ), 陳報本局核辦, 其餘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 伍 人事人員考核訓練 二十一 人事人員之訓練進修, 由本局依人事政策需要規劃辦理, 以增進人事人員專業知能與核心能力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狀況, 訂定訓練進修計畫實施 二十二 人事人員考核 獎懲及考績, 除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 由本局直接辦理外, 其餘人事人員,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人事主管之考核由各該直屬上級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佐理人員之考核, 由各該人事機構主管辦理, 並均應隨時記錄 ( 二 ) 人事人員之獎懲,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 但一次記二大功( 過 ) 案件, 應陳報本局核定後, 送銓敘部審定記一大功 一大過案件, 應送銓敘部備查, 並副知本局 ( 三 ) 人事人員之考績, 以每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為一審核彙辦單位, 所屬人事人員之考績, 依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 並送銓敘部審定後, 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核發考績通知書 ; 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 則由核定機構核發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人事機構人員, 未納入人事人員銓敘範圍者, 按照所在機關一般人員程序辦理 ( 四 ) 人事人員獎懲案件, 遇有必要時, 得由本局逕予調查, 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或交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具報人事人員考核 獎懲 考績案件之處理如有

不實情事, 其有關主管或承辦人員應按情節 予以議處 二十三 辦理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 應請服務機關首長 核註分數及考評意見, 作為考核參據 二十四 人事人員有特殊功績, 須予特別獎勵, 或因違法失職, 須移送法院或移付懲戒者,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簽報所在機關長官核可後, 依法定程序辦理, 並報本局備查 陸 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 二十五 為加強人事政策之貫徹與執行, 並溝通各級人事人員服務觀念, 統一人事業務處理方法, 本局及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定期辦理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前項績效考核之權責如下 : ( 一 )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由本局辦理 ( 二 )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機構由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 並得依分層負責, 逐級授權方式實施之第一項績效考核之項目 實施方式及考核期程等事項, 分別由本局及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另定之 二十六 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實施方式原則如下 : ( 一 ) 考核項目區分為共同考核項目 自訂工作項目及本局指定之重點工作項目 ( 二 ) 考核方式區分為書面考核及實地考核, 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 同時辦理或擇一辦理 ( 三 ) 考核評比方式得依人事機構等級 規模及業務繁簡程度分組辦理 二十七 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結果之獎懲運用如下 : ( 一 ) 考核績優之人事機構均予公開頒獎表揚, 其主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並得依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 二 ) 績效考核成績作為各該人事主管 人事機構年終考績及人事運用之重要依據

柒 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二十八 為激勵人事人員士氣, 定期選拔績優人事人員, 予以表揚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 ( 含占機關總員額職缺在人事機構服務之人員 ) 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 得經遴薦參加選拔 : ( 一 ) 連續服務人事工作十年以上, 最近十年中七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且上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 二 ) 於選拔年度內, 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前項服務年資及考績計算至上年十二月底為止 二十九 各級人事機構遴薦之績優人事人員, 以有下列事蹟之一, 並有具體資料可資佐證者為限 : ( 一 ) 執行人事政策 計畫, 具有優異具體成效 ( 二 ) 致力研究發展, 提出人事論著或具體革新方案, 經採行或經認定有參考價值, 並獲獎勵 ( 三 ) 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 積極創新, 成效卓著, 有具體事蹟, 足資表彰 ( 四 ) 熱心服務, 不辭勞怨, 主動解決實際重大問題, 有具體事蹟經查證屬實或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 五 ) 拒收饋贈 廉潔自持, 經其主管機關獎勵有案, 足為表率 ( 六 ) 上年曾獲一次記一大功, 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 七 ) 其他在工作 品德 學識等有特殊優良事蹟, 足為人事人員之楷模 三十 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人事人員, 除有特殊優良事蹟 或特別貢獻經核定有案者外, 三年內不得再為遴薦 三十一 人事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 ( 一 ) 最近十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 二 ) 最近五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 三 ) 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 四 ) 最近五年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 ( 五 ) 最近一年內有遲到 早退 曠職紀錄 三十二 各級人事機構對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應本嚴正 周密 寧缺勿濫原則負責遴薦, 不得考慮單位平衡分配遴薦名額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 由直屬人事主管遴薦, 報請上級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逐級審查, 彙送本局審定績優人事人員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捌 加強人事服務 三十三 各級人事機構得依下列方式, 加強人事服務知能 : ( 一 ) 辦理人事人員在職訓練 ( 二 ) 舉辦人事主管研討會 ( 三 ) 舉辦人事法規測驗 ( 四 ) 培育人事管理專業人才 ( 五 ) 宣導人事服務理念 ( 六 ) 舉辦讀書心得寫作 三十四 各級人事機構得依下列方式, 強化人事服務 : ( 一 ) 編印員工服務手冊 ( 二 ) 宣導人事法令 ( 三 ) 人事主管與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應加強溝通, 主動發掘並解決問題 ( 四 ) 主動通知當事人辦理權益事項, 並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 五 ) 協助待退同仁分析擇領退休金之利弊, 並主動照護退休人員 ( 六 ) 適時辦理獎勵或慰問 ( 七 ) 輔導新進同仁 ( 八 ) 輔導機關同仁參加考試 ( 九 ) 迅速辦理各機關同仁申請案件本局為加強人事服務, 得訂定具體措施實施 玖 其他 三十五 本局為辦理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 得視需

要召集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或指定之人員舉行人事主管會報, 策劃有關人事行政興革事項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視需要訂定規定, 舉行所屬人事主管會報, 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列席三十六 主管機關人事處之關防及簡任或相當簡任級人事主管之職章, 由本局依規定層請製發 ; 薦任 委任或相當層級人事機構主管之職章,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定式製發跨列兩個官等者, 其關防及職章之製發, 以最高官等為準 三十七 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交代, 得由本局派員監 交其所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交代, 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派員監交 三十八 各級人事人員差假案件, 除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國內公差 請假連續七天以上或出國者, 應報本局備查外, 其餘人事人員, 依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規定辦理 三十九 各級人事人員退休 撫卹案件, 除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報由本局核轉外, 其餘本局核派人員, 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逕報銓敘部審定, 並副知本局 ; 非本局核派人員, 依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規定辦理 四十 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資遣案件, 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函報本局核定, 送銓敘部備查 四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