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登記申請須知 105 年 6 月 15 日更新 序號項目申請人應備證件注意事項規費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出生登記 1 父 母 祖父 祖母 戶長 同居人或撫養人 2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 1 2 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1 出生證明書 ( 需正本 ) (1) 非在醫院 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 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 且蓋有騎縫章之 DNA 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 ( 均需正本 ) (2) 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 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 並由其法定代理人 ( 婚生子女為父母 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 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 戶口名簿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4 子女從姓約定書 (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 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 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 免附 ( 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 5 無依兒童出生登記, 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 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 父為外國人, 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69.2.10 ~ 89.2.08 在國內出生者,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 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 (89.2.9) 在國內出生, 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 ; 在國外出生者, 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 在臺灣地區出生, 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 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 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 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逕為登記, 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 申請期限 : 自胎兒出生日起 60 日內 7 生父母已結婚, 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 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 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 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 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 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 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1
2. 認領登記 1 認領人 2 被認領人: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 1 2 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須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3. 收養登記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1 一般認領: 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 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 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 判決認領: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 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認領人印章( 或簽名 ) 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 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5 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 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7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或印章 ) 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 已領證者, 另附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 1 張及規費 50 元辦理換證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3 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 4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5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人海 1 認領後, 申請變更姓氏, 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 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 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 更正為非婚生子女, 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 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 年 2 月 9 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 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 應為認領登記 ( 經法判決確定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1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 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 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2 收養登記 (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4. 終止收養登記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 : 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 具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5. 結婚登記 1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者 : 結婚雙方當事人 2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 ( 含 97 年 5 月 22 日當日 ) 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 :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 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 終止收養書約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或印章 ) 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 已領證者, 另附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 1 張及規費 50 元辦理換證 )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3 養父母死亡後, 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 終止收養, 應以書面為之 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 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 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可委託辦理, 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1 結婚書約: 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 : 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方為有效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 戶籍住址( 國外居住地址 ) 等相關資料, 及 2 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 未成年人結婚者, 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 在國內結婚者, 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戶口名簿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 1 張及規費各 50 元,(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1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 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 養子女未滿 7 歲者, 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 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 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如無法定代理人, 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 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 回復其本姓 4 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 調解或和解成立,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所應逕為登記 遷入 ( 含住址變更 ) 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 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結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 在國外結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3
4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1)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 受委託人 ( 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 ) 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 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5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 (1)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 ( 或結婚註冊 ) 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加蓋 符合行為地法 之章戳, 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 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 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 亦同 (3)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 ) 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 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 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 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 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結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
6. 離婚登記 1 兩願離婚: (1) 雙方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 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2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 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 :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5)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 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 通過面談, 請憑辦理結婚登記 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作成之文書,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1 離婚協議書 ( 應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 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正本 ) 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 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 簽名 ( 或印章 )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 1 張及規費各 50 元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 ( 含委託書 ) 須經海基會驗證, 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國外離婚者, 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協議離婚經加註 符合行為地法 之字樣, 得單方申辦 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如委託代辦時, 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 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可委託辦理, 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1 未成年人離婚, 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兩願離婚,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始生效力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 ( 調解或和解 ) 確定者,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離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 在國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 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離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駐外館處或行 5
7. 結 ( 離 ) 婚證明書 2 受委託人 8 監護登記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9. 輔助登記. 1 輔助人 2 受輔助宣告人 3 受委託人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委託他人申請者: 另應附繳委託書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1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 監護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監護文件: (1) 法定監護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 委託監護 : 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3) 遺囑監護 : 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 法院指定監護 : 法院文件 (5) 監護宣告 : 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文件 3 委託他人代辦者, 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1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2 輔助人及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3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4 輔助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委託他人申辦請另備委託書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5 委託書如係在國外作成者, 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結 ( 離 ) 婚證明書每張新臺幣 100 元 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 撤銷輔助登記 廢止輔助登記,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6
10.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1. 死亡 死亡宣告登記 1 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2 受委託人 1 死亡登記 : 配偶 親屬 戶長 同居人 經理殮葬之人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死亡宣告登記 :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2 戶口名簿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3 委託他人代辦者, 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4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 檢察機關 軍事檢察機關 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簽名 )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 死亡者有配偶者, 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 1 張及規費 50 元辦理換證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4 委託他人代辦者, 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簽名 ( 或印章 ) 5 國外死亡者, 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須經我駐外使館處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 民間公證處公證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 尚不足確定其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 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申請期限 : 自死亡發生日起 30 日內 任一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7
12 遷入登記 1 本人或戶長 2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3 全戶之遷徙登記, 以戶長為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13. 住址變更登記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 ( 無 1 2 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 父母或遷出 遷入地 確已死亡, 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 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 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 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1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 2 戶口名簿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簽名 ) 3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 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免繳交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 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相片, 未滿 14 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免繳交相片 4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章 ) 5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 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 如係另立一戶, 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 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 2 戶口名簿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簽名 ) 3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 1 由他鄉 ( 鎮 市 區 ) 遷入三個月以上, 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 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 入國許可證副本 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及 入境證副本 ) 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 經核准回復國籍者, 亦同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8
14. 分 ( 合 ) 戶登記 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 ( 無 1 2 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 : 由法定代理人, 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15. 出生地登記 1 本人 父 母 祖父 祖母 戶長 同居人或撫養人 2 如係無依兒童, 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符且年歲相當時, 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免繳交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 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相片, 未滿 14 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免繳交相片 4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5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 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 如係另立一戶, 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 分戶: (1) 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 ( 參照遷入登記 ) (2) 分戶者之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夫妻不得於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 (3)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分戶, 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惟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立戶 2 合戶: (1) 合戶者之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合戶, 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1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年內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照片一張 ( 未領證者免附 ) 2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簽名 ) 4 委託他人辦理, 另應附繳委託書 受委託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9
16. 出生年月日及其他更正登記 3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2 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 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1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 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 (1) 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 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 團 隊畢 ( 肄 ) 業證明文件 (4) 公 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陸軍 海軍 空軍 聯合後勤 後備 憲兵司令部所發停 除役 退伍 ( 令 ) 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證之法院確定裁判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 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 ( 構 ) 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2 提出前項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 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 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 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 ( 構 ) 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3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 須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 須附中文譯本 4 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 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3.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 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0
17. 姓名變更 2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查證 5 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 以國曆足歲計算 證件僅載有歲數者, 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 推定其出生年次 但民前出生者, 以證件所載歲數, 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 再加一計算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 ) 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或簽名 ) 相片 1 張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3 改姓 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 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姓名變更 ( 含改姓 冠姓 回復本姓 改名 更改姓名 回復傳統姓名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 ) 登記, 除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 ( 改姓 改名及更改姓名 ) 登記, 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外,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註 : 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不開放異地 : ( 一 ) 當事人尚未具有原住民身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因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 二 ) 當事人已具有原住民身分, 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未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致喪失原住民身 11
18.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19. 請領 ( 初補換 ) 國民身分證 2 法定代理人雙方 ( 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 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 3 受委託人 (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1 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 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 9 條第 1 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1 初領或補領 : (1) 年滿 14 歲者, 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 14 歲請領者, 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2 換領 :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但更換相片換領者, 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戶長親自或委託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當事人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 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 另須備 2 年內拍攝彩色相片 1 張及規費 50 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 喪失 變更 回復及民族別註記, 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申請書 約定書等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另附繳委託書 ( 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 初領 : (1) 當事人印章 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人 ( 父母雙方 ) 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當事人最近 2 年內彩色相片 1 張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2 補領 : (1) 本人印章 ( 或簽名 ) (2) 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3) 當事人最近 2 年內彩色相片 1 張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4) 經戶政機關查對詢問當事人戶籍資枓不 本部 103 年 6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95892 號公告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1 初領 : 每張收費新臺幣 50 元 2 補領 : 每張收費新臺幣 200 元 3 換領 : 每張收費新臺幣 50 元 分 1 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父 ( 母 ) 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 取得 喪失 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 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 喪失 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 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3 原住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1 初領 補領 :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 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 持有舊式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國民分證, 須向戶籍所在 12
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 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20. 戶口名簿 1 戶長 2 受委託人 符者, 應由當事人家屬 1 人出具證明文件 3 換領: (1) 本人舊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當事人最近 2 年內彩色相片 1 張 ( 相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3) 但若舊證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 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 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辨識時, 仍應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 4 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 補領 換領國民身分證, 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 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 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 應出具同意書, 交由另一方辦理, 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1 戶長親自申請者, 戶長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戶長書面委託他人者,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委託書 3 如換發戶口名簿者, 另附原戶口名簿 1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 其初領 補領 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 30 元 2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 門 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1 初領 全面換領 :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補領或換領 : 任一戶政事務所 13
21. 戶籍謄本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22. 英文戶籍謄本 23. 戶籍登記簿閱覽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4 當事人之配偶 直系血親 5 受委託人 2 利害關係人 1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 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 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 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 外僑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 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 ( 含戶長及戶內人口 ) 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 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 印章 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 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1 印章或簽名 國民身分證 利害關係書件 2 委託他人申請應附繳委託書 受託人國民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 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 免收規費 以張計算, 每張戶籍謄本 15 元 每張 100 元 ( 同一次申請 2 份以上者, 自第 2 份起每張收費 15 元 ) 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 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 1 各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 14
24. 大宗戶籍謄本 25. 印鑑登記 變更及廢止 3 受委託人: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 應經駐外館處認證, 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1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 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 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 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 外僑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 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1. 當事人應親自至戶所辦理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印鑑章 (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 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 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 有下列情形得委任辦理者, 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印鑑章及委任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 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 10 件以上者, 由專人收件, 並約定取件日期 1.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 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2. 印鑑章印面之長 寬或直徑須 1 公分以上未逾 3 公分, 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3.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 其委任書或授權書, 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 辦事處驗證 ( 在大陸地區製作者, 應經海基會驗證 ), 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新臺幤 15 元 以張計算, 每張戶籍謄本 15 元 印鑑登記 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 其費額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原始資料, 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 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 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15
26. 印鑑證明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 得檢具醫師或村 ( 里 ) 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 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 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1. 當事人 ( 法定代理人 ) 親自辦理者, 應繳驗國民身分證 原登記之印鑑章 ; 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 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 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如委任他人辦理者, 應出具委任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 ( 委託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 ) 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 按件繳納工本費, 其費額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 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16
27. 門牌證明 1 房屋所有權人 2 現住人 3 管理人 4 利害關係人 28. 指定送達地址 本 印章 )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 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 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 其委任書或授權書, 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 辦事處驗證, 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 在大陸地區製作者, 應經海基會驗證 ) 4.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1 申請人( 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 ) 國民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2 委託他人申請附繳委託書 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3 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 應帶利害關係書件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外國人 無國籍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查驗其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正本 現住人被通報空戶者, 不得申請 每張 20 元 房屋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外國人 無國籍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查驗其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正本 3 受託人應備其國民身分證 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有效之護照 入國證明文件 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書 4 指定送達地址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廢止他人設定其處所為指定送達地址時, 得提憑身分及門牌地址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 頁面 ( https://www.ris.go v.tw/zh_tw/webappl y/464) 進行申請 29. 自然人憑證本人 ( 年滿 18 歲, 設國民身分證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本人親自申請 有關自然人任一戶政事務所 17
30. 到家服務 (1. 老邁行動不便者 2. 殘障行動不便者 3. 生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 31 1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2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3 歸化 喪失 回復國籍或撤 籍中華民國且未受監護宣告 ) 1 老邁行動不便者 2 殘障行動不便者 3 生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2 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1 應備文件 : 連結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國籍申辦須知 (http://www.ris.gov.tw/190),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及各項國籍變更案件應備文件請向 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查詢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印章 ( 或簽名 ) 3 最近 2 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 2 張 ( 相片規格詳見 憑證相關費用, 請參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 > 憑證作業 > 費用 : http://moica.n at.gov.tw/exp ense.html 1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歸化 喪失 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每張收費新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經公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得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 經公告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1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向內政部申請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層轉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 居住國外者, 向駐外館處申請, 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 18
銷國籍喪失 http://www.ris.gov.tw/187) 臺幣 1,000 元 2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每張收費新臺幣 200 元 3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 30 元 在日本地區申請者, 每張收費日幣 3,300 百元 4 在國內申請者以郵政匯票繳 核發 2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層轉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3 歸化 喪失 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層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4 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 申請人居住國外者, 向駐外館處申請, 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5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國籍法第 12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 ( 即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 未免除服兵役義務, 尚未服兵役, 但僑居國外國民, 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 15 歲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遷出國外者 ) 情形者, 應向駐外館處為之, 由駐外館處 19
32. 除戶戶籍謄本 ( 現戶 電腦化前 電腦化後 ) 33. 戶籍登記附件 ( 出生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 離婚協議書 等 )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1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 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 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 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 外僑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 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足資證明利害關係文件正本 3 委託他人申請者, 請另附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 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且得由原戶籍登記以外之戶政事務所代發 2 如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因年代久遠, 經傳真或掃描之資料清晰度不足, 請至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交, 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以張計算, 每張戶籍謄本 15 元 每張 10 元 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 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34.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 南部 東部 雲嘉南辦事處 ( 以下簡稱四辦 ) 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 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起, 必須親自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彩色 ( 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 不含邊框 ) 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 2 張, 照片一張黏貼, 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年滿 14 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 驗畢退還 ), 並將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 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 1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 須於 6 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 人別確認 2 未滿 14 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 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 3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 或與申請人屬同一 1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2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 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 20
35. 婚姻紀錄證明書 36. 遷徙紀錄證明書 37.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38. 初設戶籍登記 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 則免辦人別確認 2 受委託人 2 受委託人 2 受委託人 1 當事人為未滿 20 歲 之未成年人 : 由法定 代理人 ( 父母雙 方 ) 戶長 2 當事人為年滿 20 歲 之成年人 : 本人 換補發日期 ) 4 未滿 14 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 驗畢退還 ) 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 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 5 未滿 14 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 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委託他人申請者: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委託書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委託他人申請者: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委託書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委託他人申請者: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委託書 1 當事人為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 : 由法定代 理人 ( 父母雙方 ) 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 或簽名 )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3) 戶口名簿 (4) 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 2 年內拍攝彩色 機關 學校 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 4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 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5 新北市政府自 103 年 4 月 1 日起 彰化縣政府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開辦 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 針對首次申請護照至該府轄內戶政事務所申辦人別確認民眾, 比照旅行業者代辦護照方式, 代收應備文件及規費並造冊後, 派專人至領事事務局送件及領取護照 ( 相關資訊請逕洽新北市政府或彰化縣政府 ) 1.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生者回國 後,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 設戶籍登記 2. 父為外國人, 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69.2.10 ~ 89.2.8 在國內出生者,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 每張新臺幣 15 元 每張新臺幣 15 元 每張新臺幣 15 元 國民 外國人 無國籍人士 大陸地區人民或港 澳地區居民者, 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任一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現住地戶政事務 21
3 利害關係人: 無前列 1 2 之申請人時, 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 相片 1 張 ( 未滿 14 歲者得免申請國民身分證 ), 須核對本人人貌 (5) 父母一方辦理時, 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 ( 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 2 當事人為年滿 20 歲之成年人 : 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1) 單獨成立一戶 :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印章 ( 或簽名 ) b. 房屋證明文件 ( 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 (a)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蓋有完稅章戳之房屋稅單 (b) 本人 配偶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最近 6 個月內簽訂之買賣契約書 (c) 本人 配偶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 6 個月內水費 電費 瓦斯費收據 (d)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 限本人 配偶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 ) (e) 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 限本人 配偶 直系血親 居證, 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 (89.2.9) 在國內出生, 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 ; 在國外出生者, 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 國人與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 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5. 有關申請定居事宜, 依申請資格及事由, 須檢附不同之應備文件, 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 (02-2388-9393) 詢問 22
序號 項目 申請人 應備證件 注意事項 規費 受理戶政事務所 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 ) 及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蓋有完稅章戳之房屋稅單 ( 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f) 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 得經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c. 符合身分證規格之 2 年內拍攝彩色相片 1 張, 須核對本人人貌 d. 遷入工廠 商店 寺廟 機關 學校 其他公共處所者, 須提憑房屋證明文件及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2) 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印章 ( 或簽名 ) b. 現住地戶口名簿 c. 符合身分證規格之 2 年內拍攝彩色相片 1 張, 須核對本人人貌 3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應附繳利害關 係證明文件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