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內政部 101 年 03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略以 本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上開函檢附臺南市 區衛生 所 101 年 3 月 14 日南市 衛字第 號函略以 100 年 11 月 7 日本所所長以證人身分上地檢署刑事 件偵查庭 當庭決議恢復通報 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一 內政部 101 年 03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1010138992 號函略以 本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上開函檢附臺南市 區衛生 所 101 年 3 月 14 日南市 衛字第 1010000600 號函略以 100 年 11 月 7 日本所所長以證人身分上地檢署刑事 件偵查庭 當庭決議恢復通報 1"

Transcription

1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死 亡 登 記 編 號 :01 承 辦 戶 所 新 營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沈 家 屬 辦 理 沈 死 亡 登 記 疑 義 個 敘 述 一 本 所 於 100 年 8 月 30 日 接 獲 沈 死 亡 通 報, 並 通 知 相 關 家 屬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惟 家 屬 沈 先 生 向 本 所 陳 情, 質 疑 死 亡 者 是 否 為 沈 先 生, 並 聲 明 已 就 沈 先 生 死 亡 件 提 出 司 法 偵 察 程 序, 請 本 所 俟 件 終 結 時 再 行 辦 理 是 項 登 記 同 時 開 具 死 亡 通 報 之 臺 南 市 區 衛 生 所 於 9 月 26 日 將 原 死 亡 通 報 撤 銷, 另 於 12 月 及 26 日 再 次 將 沈 死 亡 資 料 通 報 本 所 二 為 查 明 沈 先 生 死 亡 通 報 疑 義, 本 所 於 100 年 12 月 16 日 向 臺 南 市 區 衛 生 所 函 詢, 該 所 函 復 係 依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決 議 辦 理 另 於 12 月 15 日 向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函 詢, 該 署 表 示 本 現 仍 偵 辦 中, 尚 未 終 結 三 綜 上, 本 家 屬 就 沈 先 生 死 亡 件 已 提 出 司 法 偵 察 程 序, 在 件 尚 未 終 結 前, 如 家 屬 不 於 法 定 期 間 申 請 死 亡 登 記, 並 經 戶 政 事 務 所 催 告 仍 不 申 請 者, 可 否 逕 為 登 記, 亦 或 俟 司 法 偵 察 程 序 終 結 時 再 行 催 告 應 為 申 請 之 人, 函 請 釋 示 法 令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條 內 政 部 縣 府 函 釋 文 號 內 政 部 101 年 03 月 26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臺 南 市 政 府 101 年 03 月 30 日 南 市 府 民 戶 字 第 A 號 函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南 檢 欽 玄 100 他 3290 字 第 號 函

2 一 內政部 101 年 03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略以 本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上開函檢附臺南市 區衛生 所 101 年 3 月 14 日南市 衛字第 號函略以 100 年 11 月 7 日本所所長以證人身分上地檢署刑事 件偵查庭 當庭決議恢復通報 100 年 12 月 9 日第 二次開庭 地檢署刑事件偵查庭於庭上當庭發放兩造各 5 張死亡證明書 當日結 本死亡通報資料之真實性如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 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核處 死亡登記 二 臺南市政府 101 年 03 月 30 日南市府民戶字第 A 號函略以 為貴轄居民沈 死亡登記疑義 1 倘其死 亡通報資料之真實性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 貴 所得依職權核處死亡登記 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欽玄 100 他 3290 字第 號函略以 沈 既已 區衛生所所長周 為 行政相驗 並開立死亡證明書 查其程序並無不法 亦未發 現其他犯罪情事 四 本所於 101 年 4 月 6 日南市新營戶字第 號函通 知相關申請人辦理沈 死亡登記 五 101 年 4 月 6 日家屬辦理沈 死亡登記完竣 結 日 期 101 年 4 月 6 日 未結原因

3 臺南市戶政例說明表 類別 戶籍資料之更正 承 辦 戶 所 北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1 月 3 日 陳情人之亡母戶籍資料 姓名 父母姓名 出生年月日 出生別 錯誤 陳請辦理更正 當事人陳黃阿 女士因相關戶籍資料錯誤 致無法連貫自日據時 期至今之戶籍謄本 因當事人已死亡 且無法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辦理 故提出陳情 個 敘 述 法 令 依 據 一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二 戶籍法第 46 條 內 政 部 縣 內政部 101 年 2 月 3 日內授中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本府民政局 101 年 1 月 11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一 內政部函釋 該若非戶政事務所過錄錯誤 且依相關資 料難以判定係屬同一人 可最近子孫進行 DNA 血緣鑑 定 以資佐證再行核處 二 申請人提供成大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及親屬聲明書 經戶 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結 日 期 未結原因 101 年 3 月 26 日

4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更 正 登 記 編 號 : 03 承 辦 戶 所 永 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1 年 01 月 5 日 個 敘 述 本 轄 居 民 李 之 父 李 以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方 式, 取 得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辦 理 本 轄 居 民 李 ( 原 名 謝 ) 更 正 父 姓 名 一 本 轄 居 民 李 軒 之 父 李 以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方 式, 取 得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處 分 書 自 首 意 旨 中 表 示 : 被 告 李 明 知 李 軒 ( 原 名 謝 曄 及 李 曄 ) 非 其 所 親 生, 仍 基 於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之 犯 意... 使 承 辦 公 務 員 在 職 務 上 所 掌 之 公 文 書 即 戶 籍 謄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上, 為 不 實 之 變 更 登 記,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戶 政 機 關 對 戶 政 管 理 之 正 確 性, 因 認 被 告 涉 犯 刑 法 第 214 條 之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欲 以 此 申 請 刪 除 李 軒 父 姓 名 依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錯 誤, 係 因 當 事 人 申 報 錯 誤 所 致 者, 應 當 事 人 提 出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向 現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更 正 : 第 6 點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法 院 確 定 裁 判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緩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之 公 認 證 書 等, 復 查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3 條 : 行 政 機 關 為 處 分 或 其 他 行 政 行 為, 應 斟 酌 全 部 陳 述 與 調 查 事 實 及 證 據 之 結 果, 依 理 論 及 經 驗 法 則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並 將 其 決 定 及 理 告 知 當 事 人 本 所 向 臺 北 市 南 港 戶 政 事 務 所 調 得 李 軒 ( 原 名 謝 曄 ) 更 正 申 請 書, 李 軒 係 於 出 生 後 近 7 年, 因 父 母 結 婚 準 正, 李 親 自 辦 理 姓 名 更 正, 現 被 告 李 所 提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不 起 訴 原 因 係 因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追 訴 時 效 消 滅 而 不 起 訴, 本 所 遂 請 其 另 提 親 子 關 係 鑑 定 書 以 為 佐 證, 惟 李 員 表 示 與 李 軒 現 已 無 法 聯 絡, 取 得 親 子 鑑 定 有 困 難, 爰 此, 本 所 得 否 僅 以 該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視 為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第 一 項 第 6 款 所 述 :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准 其 刪 除 李 軒 父 姓 名, 抑 或 需 另 提 憑 法 院 判 決 親 子 關 係 不 存 在, 始 得 辦 理, 不 無 疑 義, 故 陳 請 內 政 部 釋 示 法 令 依 據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內 政 部 縣 府 函 釋 文 號 內 政 部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依 內 政 部 101 年 2 月 3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釋 說 明 三 : 查 李 所 提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係 因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追 訴 時 效 消 滅 而 不 起 訴, 未 符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法 院 確 定 裁 判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緩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之 公 認 證 書 等 之 規 定, 宜 另 提 憑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後 再 行 核 處 本 所 於 101 年 2 月 7 日 南 市 永 康 戶 字 第 號 函 請 駁 回 其 申 請, 另 請 申 請 人 提 憑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經 法 裁 定 之 確 認 親 子 關 係 不 存 在 判 決 書 及 結 日 期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 未 結 原 因 )

5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戶籍謄本 承 辦 戶 所 下營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1 月 16 日 債務人鐘 水欲申請債權人鐘 龍之除戶謄戶及其全體法定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債務人鐘 水先生於 101 年 1 月 16 日持臺南地方法院 76 南院執 慎 1527 字第 號函及記載 假扣押登記債權人 鐘 龍 個 敘 述 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部分 等 2 項證明文件 欲申請債權人 鐘 龍除戶謄本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並指出債務人 也是權利義務之關係人 亦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 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略 以 利害關係人 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三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法 令 依 據 六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同處理原 則第 3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 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 件正本 內 政 部 縣 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臺南市政府 101 年 2 月 24 日南市府民戶字第 號函 一 依上開規定 申請人應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惟本申 請人所提具之地方法院函業於 76 年作成 且土地謄本所載 之 假扣押 登記內容僅能證明該物權登記事項存在 有 關當事人間是否 債務未清償 尚待查明 二 本為求審慎 本所已函請當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訴訟 再 持法院核發之補正通知書申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結 日 期 101 年 3 月 1 日 未結原因

6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更 正 父 姓 名 登 記 編 號 :05 承 辦 戶 所 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1 年 2 月 2 日 蔣 女 士 申 請 暫 緩 辦 理 其 女 蔣 ( 原 姓 名 劉 ) 之 父 姓 名 更 正 個 敘 述 1 蔣 女 士 聲 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確 認 蔣 ( 原 姓 名 劉 ) 與 沈 親 子 關 係 存 在 事 件, 業 於 95 年 11 月 28 日 判 決 確 定, 經 本 市 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函 文 告 知 本 所, 該 仍 未 為 辦 理 經 本 所 函 文 通 知 蔣 女 士 ( 現 設 籍 本 轄 )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時, 蔣 女 士 到 所 表 示 其 因 尚 未 與 沈 達 成 共 識, 如 據 以 辦 理 蔣 更 正 父 姓 名 登 記, 將 造 成 蔣 女 生 活 上 諸 多 不 便, 故 請 求 本 所 暫 緩 辦 理 登 記 2 本 發 生 時 間 係 於 95 年 間, 恰 遇 戶 籍 法 於 96 年 間 修 法, 是 否 得 適 用 現 行 戶 籍 法 之 逕 為 登 記, 為 免 影 響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故 向 內 政 部 請 釋 法 令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22 條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內 政 部 縣 府 函 釋 文 號 內 政 部 101 年 2 月 22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臺 南 市 政 府 101 年 2 月 24 日 南 市 府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1 本 經 內 政 部 101 年 2 月 22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釋 : 蔣 女 士 向 臺 灣 臺 南 地 法 院 提 起 確 認 蔣 與 沈 親 子 關 係 存 在 之 訴,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95 年 度 民 事 判 決 確 定, 且 通 報 戶 政 事 務 所, 經 戶 所 催 告 後 渠 等 不 願 配 合 辦 理, 按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規 定 意 旨 係 考 量 子 女 之 人 格 權 及 落 實 正 確 戶 籍 登 記, 戶 政 事 務 所 得 本 於 職 權 逕 為 登 記 2 為 使 戶 籍 登 記 更 為 完 臻, 本 所 於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101 年 3 月 23 日 催 告 蔣 女 士 及 生 父 沈 辦 理 蔣 更 正 父 姓 名 登 記 等 事 宜, 因 蔣 女 士 再 次 來 所 表 示, 俟 其 向 法 院 提 出 蔣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之 訴, 再 一 併 辦 理 3 當 事 人 因 已 逾 申 辦 期 間 均 未 見 辦 理, 本 所 依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及 內 政 部 之 函 釋 逕 為 辦 理 其 子 蔣 更 正 父 姓 名 及 出 生 別 更 正 登 記, 並 通 知 蔣 女 士 及 沈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來 所 改 並 為 罰 鍰 之 事 宜 結 日 期 業 於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本 所 逕 為 登 記 完 竣 ( 未 結 原 因 )

7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原 住 民 身 分 登 記 編 號 : 06 承 辦 戶 所 永 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1 年 02 月 25 日 民 眾 王 以 臺 南 市 政 府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 非 網 路 部 分 ) 陳 情 其 母 是 原 住 民, 但 查 不 到 原 住 民 來 源, 希 望 回 復 原 住 民 身 分 疑 義 個 敘 述 法 令 依 據 內 政 部 縣 府 函 釋 文 號 一 本 王 之 母 王 潘 日 據 時 期 籍 設 臺 東 縣 成 功 鎮,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原 住 民 種 族 為 生, 王 潘 於 昭 和 15 年 9 月 20 日 被 潘 氏 烏 吉 收 養 後, 籍 設 花 蓮 港 廳 鳯 林 郡 新 社 庄 ( 現 屬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係 平 地 行 政 區 ), 養 母 原 住 民 種 族 為 熟 ; 光 復 後 王 潘 於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初 設 戶 籍, 並 於 民 國 42 年 遷 至 台 東 縣 成 功 鄉 忠 仁 里, 此 時 可 見 其 謄 本 全 戶 記 事 欄 旁 蓋 有 山 胞 二 字, 惟 其 民 國 44 年 5 月 3 日 遷 出 同 鄉 三 仙 里 時 則 未 見 有 山 胞 之 記, 故 王 潘 是 否 得 依 據 民 國 42 年 台 東 縣 成 功 鄉 忠 仁 里 之 戶 籍 謄 本 記 載, 認 定 其 已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公 所 登 記 為 平 地 原 住 民, 不 無 疑 義 二 又 王 潘 於 民 國 46 年 6 月 16 日 與 非 原 住 民 王 結 婚 同 時 冠 夫 姓 及 變 更 本 籍, 但 未 見 自 願 拋 棄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申 請, 且 王 潘 於 民 國 86 年 2 月 4 日 死 亡, 係 在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施 行 前, 亦 無 申 請 回 復 或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機 會, 故 得 否 依 此 認 定 其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其 子 女 準 用 同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從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母 姓,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 併 同 陳 請 原 民 會 釋 示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第 2 條 第 2 款 第 8 條 ; 民 國 57 年 6 月 1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丁 字 第 代 電 ; 原 委 會 民 國 90 年 11 月 5 日 台 90 原 民 企 字 第 號 函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原 民 企 字 第 號 函 臺 南 市 政 府 101 年 4 月 30 日 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8 一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函說明四 本 潘 女士於民國 46 年 6 月 16 日與非原住民王厚昌結婚 後 即無山胞之記 如係因當時法令造成身分上之得喪變 更 即應適用本法第 8 條 其子女得準用本法第 4 條第 2 項之 規定 又 如其山胞之記係因戶政機關因登記錯誤 遺漏等 事實上之行為 致當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則應適用本法第 12 條之規定 二 本所經查台灣省政府民政廳 66 年 7 月 27 日民四字第 號函規定 戶政事務所接到鄉鎮區公所有關山胞身分之認 定 變更或喪失之通知 應於當事人戶籍登記簿本籍欄靠左邊 線處加蓋黑色山胞戳記... 本所據此認定該係為民 眾申請遷徙登記時 戶政機關遺漏 遂於民國 101 年 5 月 7 日行文臺東縣長濱鄉戶政事務所更正王潘 平地原住民身 分 三 經臺東縣長濱鄉戶政事務於民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東長鄉戶字 第 號函函覆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 年 4 月 24 日函解釋原住民族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 平 地原住民係指在民國 45 年 46 年 48 年及 52 年上開登記期 間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 區)公所登記有取得平地原住 民身分者... 經查王 之母親王潘 於民國 42 年 4 月 3 日庄臺東縣成功鎮 於民國 44 年 5 月 3 日遷出之除戶謄 本中全戶記事欄旁雖蓋有 山胞 二字 但不符原住民身分法 第 2 條第 2 款規定 故無法回復原住民身分 四 依此 本所於民國 101 年 5 月 16 日以南市永康戶字第 號函駁回王 申請 結 日 期 101 年 5 月 16 日 未結原因

9 臺南市戶政例說明表 類別 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承 辦 戶 所 北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3 月 12 日 翁 女士陳請欲將受婚生推定之子 在未經否認之訴判決確定 前 提憑 DNA 血緣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一 翁女士於民國 100 年 8 月 2 日離婚 同年 12 月 27 日產下 一子 依民法規定該未成年子女應推定為前婚姻關係存續 中所生之婚生子女 但當事人表示因某些因素無法向法院 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故希望戶所憑血緣鑑定報告書辦理出 生及生父認領登記 個 敘 述 二 查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號函及內 政部 99 年 9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間就 婚 生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前 得否憑藉其 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辦理認領 之見解似有扞格之處 一 民法第 1062 條 1063 條 法 令 依 據 二 內政部 99 年 9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三 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號函 內 政 部 縣 內政部 101 年 3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臺南市政府 101 年 3 月 28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該未成年子女依民法規定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為保障該未成 年子女最佳利益 應先辦理出生登記 至生父之認領登記仍請當 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後辦理 結 日 期 101 年 4 月 20 日 因當事人仍不願意配合辦理 本所依戶籍法規定逕辦出生登記 未結原因

10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更 正 登 記 編 號 : 08 承 辦 戶 所 永 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1 年 01 月 5 日 本 轄 居 民 李 00 之 父 李 00 以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方 式, 取 得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辦 理 本 轄 居 民 李 00( 原 名 謝 00) 更 正 父 姓 名 一 本 轄 居 民 李 0 軒 之 父 李 00 以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方 式, 取 得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處 分 書 自 首 意 旨 中 表 示 : 被 告 李 00 明 知 李 0 軒 ( 原 名 謝 0 曄 及 李 0 曄 ) 非 其 所 親 生, 仍 基 於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之 犯 意... 使 承 辦 公 務 員 在 職 務 上 所 掌 之 公 文 書 即 戶 籍 謄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上, 為 不 實 之 變 更 登 記,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戶 政 機 關 對 戶 政 管 理 之 正 確 性, 因 認 被 告 涉 犯 刑 法 第 214 條 之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欲 以 此 申 請 刪 除 李 沛 軒 父 姓 名 依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錯 誤, 係 因 當 事 人 申 報 錯 誤 所 致 者, 應 當 事 人 提 出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向 現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更 正 : 第 6 點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法 院 確 定 裁 判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緩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之 公 認 證 書 等, 復 查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3 條 : 行 政 個 敘 述 機 關 為 處 分 或 其 他 行 政 行 為, 應 斟 酌 全 部 陳 述 與 調 查 事 實 及 證 據 之 結 果, 依 理 論 及 經 驗 法 則 判 斷 事 實 之 真 偽, 並 將 其 決 定 及 理 告 知 當 事 人 本 所 向 臺 北 市 南 港 戶 政 事 務 所 調 得 李 0 軒 ( 原 名 謝 0 曄 ) 更 正 申 請 書, 李 0 軒 係 於 出 生 後 近 7 年, 因 父 母 結 婚 準 正, 李 00 親 自 辦 理 姓 名 更 正, 現 被 告 李 00 所 提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不 起 訴 原 因 係 因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追 訴 時 效 消 滅 而 不 起 訴, 本 所 遂 請 其 另 提 親 子 關 係 鑑 定 書 以 為 佐 證, 惟 李 員 表 示 與 李 0 軒 現 已 無 法 聯 絡, 取 得 親 子 鑑 定 有 困 難, 爰 此, 本 所 得 否 僅 以 該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視 為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第 一 項 第 6 款 所 述 :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准 其 刪 除 李 0 軒 父 姓 名, 抑 或 需 另 提 憑 法 院 判 決 親 子 關 係 不 存 在, 始 得 辦 理, 不 無 疑 義, 故 陳 請 內 政 部 釋 示 法 令 依 據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內 政 部 縣 府 內 政 部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函 釋 文 號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依 內 政 部 101 年 2 月 3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釋 說 明 三 : 查 李 00 所 提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係 因 自 首 偽 造 文 書 罪 嫌 追 訴 時 效 消 滅 而 不 起 訴, 未 符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涉 及 事 證 確 認 之 法 院 確 定 裁 判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緩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之 公 認 證 書 等 之 規 定, 宜 另 提 憑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後 再 行 核 處 本 所 於 101 年 2 月 7 日 南 市 永 康 戶 字 第 號 函 請 駁 回 其 申 請, 另 請 申 請 人 提 憑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經 法 裁 定 之 確 認 親 子 關 係 不 存 在 判 決 書 及 結 日 期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 未 結 原 因 )

11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逕遷戶所登記 承 辦 戶 所 南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6 月 6 日 本轄 水交社重劃區 房屋業已拆除 戶籍可否逕遷戶所疑義 陳請內政部釋示 一 本轄水交社重劃區 因部份房屋已拆除戶籍未遷出 依內政 部 99 年 9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示 為保障 房屋有權人權益 得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全戶戶籍逕遷戶政 事務所與 87 年 5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示 房屋 已拆除 不適用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之規定 顯有不合 滋生 適用疑義 個 敘 述 二 應否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 無人申請時 將其全戶 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抑或依上開內政部 89 年 3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示規定 無人申請時 其戶籍無 須主動處理 另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稱 管理機關 是否包含土地管理機關 因事涉適用疑義 爰併報請釋示 法 令 依 據 一 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 二 清查人口作業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 內政部 縣 府函釋文號 一 內政部 101 年 6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二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辦理 二 本本所除遵照內政部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釋規定查催流程辦理外 並依清查人口作 業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規定 循線查明當事人可 能之現住地址 可確認其現住地者 再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 政事務所查催並辦理遷徙登記事宜 如確實查無當事人現住 地址者 無法催告 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 催告 房屋 土地 管理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限期提出申請 逾期 仍未提出申請時 則本所依規定辦理逕為登記 結 日 期 101 年 9 月 18 日(房屋拆除戶籍未遷出戶名冊已全數遷徙結) 未結原因

12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所內記事記 承 辦 戶 所 仁德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7 月 3 日 王 申請於戶籍資料內記辦理子女出生登記非本人到場不 得抽籤及辦理出生登記 王 因與配偶林 分居無法得知住處 以配偶懷孕預產期 101 年 9 月 7 日 屆時辦理出生登記無法約定姓氏及命名 抽籤 時需其本人到場始得辦理出生登記 申請於本人及配偶之戶籍謄 個 敘 述 本內記相關事宜 因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 29 條規定只要為適 格申請人皆可辦理 如父母無法約定新生兒姓氏 則申請人抽籤 決定 無未規定父母親自辦理 得否於戶籍資料所內記 滋 生疑義 一 戶籍法第二十九條 法 令 依 據 二 戶籍法第四十九條 內 政 部 市 本府民政局 101 年 8 月 7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一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第 號函釋 王 申請於其及其配偶林 之戶籍資料所內記非本 人到場不得抽籤及辦理出生登記 以便於林女士申辦出生 登記時通知王先生到場 得以許可 惟新生兒姓氏約定不 成 可適格申請人抽籤決定 準此 本所依上開函釋於 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於王 及配偶林 戶籍資料所內 記事記相關記事 二 本於 101 年 10 月 4 日辦妥出生登記 王 及林 雙方到場抽籤 林 抽籤為從母姓 後林 當場放 棄 改王 與林 雙方約定新生兒姓氏為父姓 並 於同日刪除所內記事 結 日 期 101 年 10 月 4 日 未結原因

13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出生登記 承 辦 戶 所 玉井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7 月 11 日 為本轄居民鄧 女士申請辦理其子出生登記生父姓名疑義 1 鄧 女士於 100 年 8 月 15 日與黃 先生離婚 101 年 2 月 7 日與劉 先生結婚 其子於 101 年 6 月 7 日出生 依據民法第 1062 條及第 1063 條之規定該子女法定受胎期間 100 年 8 月 11 日至 100 年 12 月 10 日 推定為前夫黃 先生之婚生子女 惟 個 敘 述 申請人表示 如小孩申報婚姻為前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須 走司法程序 造成其經濟及時間壓力 及影響小孩權益 且小孩 又是早產出生才會造成問題 生母亦與生父已結婚... 爰陳情 以生父姓名劉 DNA 親子關係概率 % 辦理其子之 出生登記 民法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 二日止 為受胎期間 第 1 項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 181 法 令 依 據 日以內或第 302 日以前者 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2 項 民法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 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 視為婚生子 女 內 政 部 縣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臺南市政府 101 年 8 月 23 日南市府民戶字第 號函 一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說明 三 為維護該未成年子女權益 得依上開民法及行政程序 法第 1 章第 6 節 戶籍法第 6 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 嗣後 如有爭議 再循司法途徑辦理 二 本所依上開函釋意旨轉知申請人鄧 鄧 於民國 101 年 8 月 24 日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完竣 結 日 期 101 年 8 月 24 日 未結原因

14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更正登記 承 辦 戶 所 歸仁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7 月 12 日 本轄居民徐 雄先生申請更正祖父徐 伯祖父徐 乖之父姓名 緣徐 雄之曾祖母徐黃氏 原與伯曾祖父徐 有婚姻關係 徐 於明治 41 年 9 月 18 日殁 大正 5 年 6 月 1 日再與徐 之三弟徐 結婚 其婚前已分別生下申請人之伯祖父徐 乖 明治 43 年 個 敘 述 4 月 18 日生 及祖父徐 大正 5 年 5 月 20 日生 兩人父姓 名欄均為 不詳 續柄細別為 母徐黃氏 私生子 現因繼承 事件 徐員檢附 98 年地價稅繳款書其納稅義務人為 徐 繼承 人徐 為證 欲更正祖父徐 及伯祖父徐 乖之父姓名為徐 一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二 法務部 80 年 7 月 22 日 80 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查 日據時期有關父母子女之關係 依臺灣民事習慣亦承認 準 法 令 依 據 正 之制度 及庶子或私生子於符合生父母婚姻中認領或生 父與生母結婚之要件後 得溯及取得嫡生子女 親生子女 之身分 內 政 部 市 本府民政局 101 年 8 月 10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轉 府 函 釋 文 號 內政部 101 年 8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號 一 日據時期亦承認準正制度 故徐 如與徐 乖與徐 之生 父 渠與徐黃氏 結婚 徐 乖與徐 即溯及取得婚生子女 身分 渠等是否具親子關係 地價稅繳納書是否屬上開之證 明文件 係屬事實認定並涉及身分變更 實有審慎釐清之必 要 應本於職權查明核處 又當事人間如因私權爭執而涉訟 者 自當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二 本所於 101 年 8 月 15 日以南市歸仁戶字第 號函 復申請人 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依職權調查證 據 但因年代久遠 當事人均已死亡 無法提證相關足資證 明文件 準此 歉難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辦理更 正 建請臺端參卓內政部函文 逕向法院訴請確定判決為 憑 結 日 期 101 年 8 月 15 日 未結原因

15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更正父姓名登記 承 辦 戶 所 仁德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8 月 10 日 高 持調解筆錄申請更正其子高 非余 之婚生子女 高 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 依民法 1063 條規定需提起 否認之訴 另依法務部 100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號 個 敘 述 函顯見否認之訴以訴為之 在家事事件法通過後 是否得以地方 法院調解筆錄刪除父姓名 滋生疑義 一 民法 106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二 法務部 100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號函 法 令 依 據 三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 四 戶籍法第 25 條 內 政 部 市 本府民政局 101 年 9 月 6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內政部 101 年 9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一 依據內政部 101 年 9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釋 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規定 調解成立者 與確定 裁判有同一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 登記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否認子女 事件係屬當事人具處分權限之家事事件 爰依該法第 30 條規定當事人於法院合意成立之調解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 效力 另相關記事例為 原父姓名 民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憑血緣鑑定報告書刪除父姓名 三 本所依上開函釋請當事人持憑調解筆錄 並依地方法院 101 年 8 月 1 日通報本所公文及所附血緣鑑定報告辦理親 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 結 日 期 101 年 9 月 19 日 未結原因

16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遷出國外登記 承 辦 戶 所 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9 月 11 日 本轄居民呂 和 張 英等二人以香港人身分出境 戶籍可否遷 出國外疑義 陳請內政部釋示 一 本轄依 清查人口作業規定 查對戶籍資料時 發現呂 和先生與張 英女士二人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經入 出國及移民署網路查詢系統查無上開二人入出境資料 二 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以移署資處娟 字第 函復之入出國日期紀錄登載呂 和先生 於 78 年 5 月 13 出境 張 英女士於 95 年 4 月 16 日出境 個 敘 述 三 依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出境二年以上 應為遷出登 記 及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3 項 當事人已出 境者 2 出境二年以上 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十六條 第三項 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可否依上 開相法規辦理遷出登記 不無疑義 陳請釋示 一 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法 令 依 據 二 戶籍法第 48 條 三 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3 項 一 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內政部 市 二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101 年 11 月 1 日 南 市 民 戶 字 第 府函釋文號 號函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1 年 11 月 1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辦理 二 為解決戶籍登記困擾 既經移民署查呂君與張君已出境未 再入境 本所已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將渠等遷出國外 結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未結原因

17 臺 南 市 戶 政 法 令 例 說 明 表 類 別 : 出 生 登 記 編 號 : 15 承 辦 戶 所 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發 生 日 期 或 受 理 日 期 101 年 8 月 15 日 個 敘 述 法 令 依 據 鄭 申 請 所 生 之 女 於 法 院 否 認 之 訴 判 決 確 定 前, 暫 緩 辦 理 其 出 生 登 記 鄭 與 前 配 偶 謝 於 101 年 1 月 3 日 辦 妥 離 婚 登 記, 復 於 101 年 6 月 26 日 產 下 一 女, 按 民 法 第 1063 條 規 定 受 胎 期 間 係 在 婚 姻 存 續 中, 故 該 女 推 定 為 謝 之 婚 生 子 女 因 鄭 所 生 之 女 非 其 與 謝 受 胎 所 生, 且 已 向 法 院 聲 請 否 認 之 訴, 為 其 女 之 戶 籍 資 料 能 有 正 確 性 之 登 載 ( 登 錄 生 父 之 姓 名 ), 請 求 本 所 俟 其 否 認 之 訴 確 定 後, 再 為 辦 理 其 出 生 登 記 1 民 法 第 1063 絛 第 1 2 項 2 戶 籍 法 第 6 條 及 第 48 條 3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第 2 項 4 內 政 部 85 年 8 月 20 日 臺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內 政 部 市 府 函 釋 文 號 內 政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101 年 9 月 27 日 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1 按 內 政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釋 : 鄭 與 周 業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在, 如 確 定 周 與 鄭 之 女 具 親 子 關 係 無 誤, 得 依 實 辦 理 新 生 兒 出 生 登 記, 以 保 障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最 佳 利 益, 如 與 判 決 確 定 結 果 有 異, 再 憑 辦 父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2 本 鄭 因 其 子 女 急 需 解 決 就 醫 問 題, 多 次 請 求 本 所 協 助 辦 理 其 女 之 出 生 登 記, 本 所 為 免 影 響 鄭 年 幼 子 女 之 就 醫, 經 內 政 部 電 文 本 函 釋 意 旨, 遂 於 9 月 26 日 先 行 辦 理 鄭 之 女 出 生 登 記 完 竣 結 日 期 101 年 9 月 26 日 ( 未 結 原 因 )

18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撤銷登記 承 辦 戶 所 東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9 月 19 日 本轄居民黃 陳情撤銷其本人及長子嚴 前次改名申請 1 本轄居民黃 陳情其父年事已高 家中兄弟迄今膝下尚無子嗣 無法 承繼本家之家業 經家族會議結果欲將其納入族譜 並其子改從母姓 以為承繼 惟依輩份排序其姓名中間須改為 思 方得列入族譜 2 惟查黃 分別以特殊原因或名字不雅申請 2 次變更姓名登記 其子嚴 個 敘 述 尚未成年亦曾以特殊原因申請 1 次變更姓登記 已達姓名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上限 本所亦曾協助以同姓名方式辦理仍無所獲 故無法受 理其申請 因此 黃 及其配偶請求本所向內政部陳情 是否得撤銷 其本人及長子嚴 之前次改名申請 法 令 依 據 1 姓名條例第 7 條 第 11 條 2 戶籍法第 23 條 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內政部 市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1 年 10 月 17 日南市民戶字第 府函釋文號 號函 1 按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釋略以 依姓 名條例第 7 條規定 有下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改名...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 以 2 次為限 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 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為兼顧 命名權之自 交易安全 社會秩序及姓名使用之安定性 爰 90 年 6 月 20 日修正姓名條例 將改名之次數 1 次放寬為 2 次 黃 依 上開姓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業已改名 2 次 渠再次申請改名 已無該款之適用 未成年人嚴 依上開規定已改名 1 次 第 2 次改 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本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 本所依上內政部之函釋於 101 年 10 月 19 日以南市東戶字第 號函文駁回黃 之申請 結 日 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未結原因

19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遷徙登記 承 辦 戶 所 新市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9 月 21 日 有關遷出國外民眾持外國護照入境 於民國 76 年誤辦遷入登記 本轄居民吳 宏等 3 人於民國 70 年 12 月 19 日遷出美國 民國 76 年 7 月 8 日 3 人持美國護照入境申請恢復戶籍 當時承辦人 不察而誤辦遷入登記 吳 宏 1 人又於民國 95 年 3 月 21 日遷出 個 敘 述 高雄市並換發新證 本請釋內政部是否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 則 不需撤銷 3 人遷入登記 而以出境滿 2 年逕予遷出國外 依戶籍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 持我國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 復按戶 籍法第 23 條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 應 法 令 依 據 為撤銷之登記 內 政 部 市 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府 函 釋 文 號 本府民政局 101 年 10 月 17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函 一 依據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釋 本吳 宏先生等 3 人於 76 年辦理遷入登記 按上述 規定應持憑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辦理 惟渠等提憑美 國護照 依法應撤銷遷入登記 另有關 3 人自 76 年 7 月 8 日持美國護照入境後 均以美國護照入出國境 迄今已逾 2 年未入境 如查證後 3 人出境屬實 得依戶籍法第 42 條規定先行辦理逕為遷出 國外 登記 二 本所因該誤辦時間已久遠 如冒然撤銷遷入登記恐影響 當事人權益 爰製作戶籍登記催告書通知當事人 並請其 期限內親自或委託辦理撤銷遷入 結 日 期 尚未結 戶籍登記催告書及送達證書依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規定囑託駐外 未結原因 使館送達中

20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出生登記 承 辦 戶 所 安南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11 月 14 日 有關許 先生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判確定書申辦申辦渠與吳 女士所生之子之出生 認領登記一 本吳 女士於婚姻關係續中與許 先生產下 1 子 吳女士 生產完後將出生兒交生父扶養未留下任何出生證明文件隨即失 聯 許先生經多方奔波尋找亦無法找任何有關其子之出生證明文 件 為申報出生及認領登記遂以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 個 敘 述 具 DNA 血緣鑑定報書向法院提起確定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存之訴 並獲法院判決確定 101 年 11 月 14 日許 先生持上述判確定 文件至本所欲申報其子之出生及認領登記 法 令 依 據 民法第 1062 條 戶籍法第 6 條 內 政 部 市 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號 府 函 釋 文 號 市府民政局 101 年 12 月 22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 依市府民政局 101 年 12 月 22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及內政 部 101 年 12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釋規定 通知許 持憑醫療機構開具之 DNA 親子報告鑑定書或有照之醫護人員開立 之出生通報表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結 日 期 尚未結 當事人目前正協調相關人員去做親子血緣鑑定中 未結原因

21 臺南市戶政法令例說明表 類別 遷徙登記 承 辦 戶 所 麻豆區戶政事務所 編號 年 9 月 27 日 吳情裕君申請同一日補辦遷出國外及再入境遷入登記 一 吳君於民國 74 年 8 月 25 日出境後 當時未接獲出境滿半 年未入境通報 致未能依規定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至 101 年 1 月 30 日當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 申請遷入登記 本所依內政部 98 年 4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規定 按當事人已持我國護照入境毋庸再行通知及辦理遷 個 敘 述 出登記 其仍屬本轄現行戶籍人口 二 惟吳君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 其洽詢勞保局 健保局等業 務單位 稱須有其出境遷出及再入境遷入登記 始符合國 民年金審查資格 現吳君申請同一日補辦出境遷出及再入 境遷入 得否依據當事人出 入境事實受理其申請 一 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 戶籍法第 42 條 法 令 依 據 三 內政部 98 年 4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及 98 年 4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101 年 10 月 26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 內 政 部 市 101 年 11 月 26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 府 函 釋 文 號 101 年 12 月 11 日南市民戶字第 號 101 年 12 月 06 日台內戶字字第 號 專請釋經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06 日台內戶字字第 號函 釋 已持我國護照入境 僅得補歷次出入境記事 尚無法申請 同一日補辦出境遷出及再入境遷入登記 本所於 101 年 12 月 12 日南市麻豆戶字第 號函復當事人在 結 日 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未結原因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立 法 院 104 年 5 月 1 日 三 讀 通 過 ) ( 正 確 文 字 以 總 統 公 布 為 準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章 通 則 第 一 章 通 則 第 一 條 公 務 員 非 依 本 法 不 受 懲 戒 但 法 第 一 條 公 務 員 非 依 本 法 不 受 懲 戒 但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司 法 院 公 報 第 57 卷 第 1 期 2015 年 1 月 關 辦 理 受 刑 事 保 證 金, 應 指 定 之 專 人 確 實 清 點 具 保 人 繳 納 之 刑 事 保 證 金 金 額, 核 對 具 保 人 身 分 資 料, 並 影 印 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存 卷 後, 開 立

司 法 院 公 報 第 57 卷 第 1 期 2015 年 1 月 關 辦 理 受 刑 事 保 證 金, 應 指 定 之 專 人 確 實 清 點 具 保 人 繳 納 之 刑 事 保 證 金 金 額, 核 對 具 保 人 身 分 資 料, 並 影 印 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存 卷 後, 開 立 司 法 院 公 報 第 57 卷 第 1 期 2015 年 1 月 令 函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任 命 張 書 銓 為 法 官 學 院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導 師 任 命 吳 軍 良 賴 鵬 年 施 函 妤 姚 懿 珊 劉 俊 源 王 星 富 程 耀 樑 黃 杰 唐 玥 張 郁 昇 陳 昱 維 李 怡 貞 許 凱 傑 丁 婉 容 許 文 棋 陳 雅 菡 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本 府 上 級 機 關 1 職 務 出 缺 2 1. 簽 陳 首 長 決 定 甄 補 方 式 附 件 : 1.1 簽 1.2 公 告 稿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1.4 陞 任 評 分 表 3 2. 職 缺 公 告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2 4 3. 依 公 告 辦 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