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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申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應備齊下列文件向 起運地 或 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 一 ) 申請人資格 : 1 廠商貨主 2 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 應會同申請 ( 二 ) 申請受理單位 :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 向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2 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 三 ) 應備文件 : 1 運送計畫書一份 2 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份 3 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文件 : 申請內容申請文件主管機關申請行駛高速公路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國道高速公局資料表 申請高雄過港隧道載運環保署列管之第 1-3 類毒性化學物質時 毒性化學物質單次 ( 多次 ) 運送聯單 ( 第二聯 ) 110 環保機關 載運事業用爆炸物 事業用爆炸物運輸 ( 配購 ) 證 經濟部 載運爆竹煙火 主管機關核准函 消防機關 ( 四 ) 審核 : 1 審核運送計畫書 : 申請廠商以工廠名義申請者, 應具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列管 ( 有統一編號 ) 者為限 2 審核物質安全資料表 : 物質安全資料表製造廠商或供應商 物品名稱 物品危害分類須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製表日期有效年限為三年 ( 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16 條 ), 製表單位或供應商須蓋章, 製表人須簽章 (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五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 持影本申請者加蓋申請廠商大小章及書寫 與正本相符 字樣 3 審核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資料表 : 通行高速公路者, 依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97 年 4 月 15 日管字第 0970011384 號函說明五及 98 年 3 月 3 日管字第 0980006674 號函辦理 ( 禁行通行路段及時間 ) 4 審核毒性化學物質單次 ( 多次 ) 運送聯單 :(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

管理辦法第 4 條 ) 審核環保機關核准之有效運送聯單時, 載運車輛 起迄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5 審核事業用爆炸物運輸 ( 配購 ) 證 :( 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6 條 ) 審核經濟部礦物局核准之運輸 ( 配購 ) 證時, 起訖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 五 ) 發證 : 核發有效期限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111

注意事項 : 1 全拖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 依據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 ) 2 運送環保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時應向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通行證之申請 ( 依據交通部 92 年 10 月 9 日交路字第 0920058306 號函及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4 條 ) 3 除載運毒性氣體高速公路局公告行駛高速公路時限定 6-18 時行駛外, 載運其他危險物品 24 小時均可行駛 4 加油站業者不得申請臨時通行證 (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 97 年 2 月 5 日路監交字第 0970003204 號函 ) 5 曳引車與重型半拖車分屬不同公司或貨運公司者, 審核租 ( 借 ) 用契約書 112

作業流程圖 113

運輸車輛資車型車號料危險物品資料地址 處理起訖地點運送路線害發生公司 行號名稱地址 駕駛人姓名危險物品中文名稱 裝載方式 生產廠商名稱生產廠商 運送時應注意事項 人員撤離安全距離 緊急處理方法 運送路線及起訖點 運送時間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劃書年月日 電話號碼 駕照號碼 特性 裝載總重量電話號碼 對人員之主要危害災申請廠商 : 負責人 : 蓋章地址 : 統一編號 : 運輸廠商 : 負責人 : 蓋章地址 : 統一編號 : 114

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資料表 核准單位 : 核准通行證字號 : 有效期限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運送廠商名稱 : 運送廠商電話 : 生產廠商名稱 : 生產廠商電話 : 危險物品名稱 : 危險物品分類 : 第 類 聯合國編號 : 處理原則號碼 : 運送路線 : 國道一號 交流道至 交流道 國道二號交流道至交流道 國道三號交流道至交流道 國道四號 交流道至 交流道 國道八號 交流道至 交流道 國道十號 交流道至 交流道 運送時間 : 0 時至 24 時 6 時至 18 時核准車號 核准半拖車車號 備註 : 一張限填一種危險物品一家運送廠商及一家生產廠商 115

附件一行政函示 有關車輛裝載物品, 如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危險物者, 在政府未訂有關標準, 無法核發通行證前, 車輛行駛可否免予舉發 交通部路政司 77 年 2 月 26 日路臺 (77) 監字第 01352 號函查車輛裝載物品, 如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危險物者, 仍應依同規則第 84 條規定辦理, 如其事業主管機關確實未辦理裝載槽 ( 罐 ) 體試驗無法取得主管機關合格證者, 同意准憑其主管機關有關函件證明代替檢驗合格證, 申辦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貴會函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規定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可否以噴漆方式製作乙案 交通部 83 年 11 月 28 日交路 (83) 字第 045721 號函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 :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 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因此該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係不得直接噴漆於槽 ( 罐 ) 體上, 而應以懸掛或黏貼方式製作 中國石油公司所產製之重質燃料油 ( 含鍋爐用油, 特級燃料油及低硫燃料油 ) 並不歸屬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所稱之危險物品, 載運前開重質燃料油之罐式車輛應免予申請辦理危險物品通行證 交通部 84 年 6 月 26 日交路 (84) 字第 00398 號函一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第 2 項附件 2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 規定, 第 3 類之易燃液體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 ( 即閃光點 ) 高於攝氏 61 度之物質, 不視為具有發生火災之危險 亦即車輛裝載之重質燃料油 ( 重油 ), 如以閉杯法試驗之閃火點高於攝氏 61 度者, 並不歸屬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所稱之危險物品 二 復查據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0 年 11 月 21 日交路 (80) 油業字第 80110689 號函為其產製之重質燃料油 ( 含鍋爐用油 特級燃料油及低硫燃料油 ), 以閉杯法試驗其閃火點均為攝氏 66 度 ( 即華氏 150 度 ) 以上, 則載運前開重質燃油之罐式車輛應免予申請核發危險物品通行證,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軍車裝載危險物品, 已有憲兵引導及戒護, 可否不需申領臨時通行證及懸掛危險物品標誌 標示牌案 交通部 84 年 10 月 4 日交路 (84) 字第 005919 號函本部前為增進一般民用車輛之危險物品運送安全, 提高廠商 貨主與貨運業者對危險物品運送之事故預防及應變能力, 已於 83 年 9 月 15 日會同內政部發布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有關危險物品運送之規範, 並據以訂定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要點 貴部依據 公路法 第 61 條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1 條授權訂定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 116

罰辦法, 其中第 16 條第 3 款對於軍車裝運危險物品雖有相關規範, 惟似有再補充餘地 ; 本案貴部考量軍品運送保密事宜, 擬修 ( 增 ) 訂相關規定, 建請在兼顧提昇軍方對危險物品運送事故預防及應變能力前提下先邀集警政 交通 監理等相關機關及貴轄軍方單位會商通盤檢討修正, 以維公共安全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示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於夜間懸掛之鮮明紅燈之規格案 交通部路政司 84 年 11 月 30 日交路 (84) 字第 10540 號函一 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危險標識, 日間用三角紅旗, 每邊不得少於 30 公分, 夜間用鮮明紅燈 故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夜間懸掛之危險標識, 應為 鮮明紅燈, 而不得為 紅色閃光燈, 俾免與警備車 救護車 消防車等之紅色警示燈生混淆 二 至貴公司函稱已依前開規定於車頭及車尾加裝鮮明紅燈, 仍遭交警舉發乙節, 內政部警政署函覆 : 宜請其詳舉事證, 如有員警舉發不當, 宜撤銷該項舉發, 併請參考依規定聲明異議 檢送 研商危險物品運送管理之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如附件請查照, 並請依研商結論辦理 交通部 87 年 6 月 30 日交路 87 字第 005270 號函研商結論一 為簡政便民及縮短核發危險物品運送臨時通行證之作業, 在符合現行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規定之旨意下,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經高速公路時, 公路監理機關得依高速公路局授權委託後, 逕依其核可公告之行駛路段 時段, 核發危險物品運送臨時通行證 二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危險物品運送臨時通行證時應查驗之文件, 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之規定, 僅查驗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及 物質安全資料表, 如運送行政院環保署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所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並應查驗 運送聯單 ( 第 2 聯 ) 三 罐槽車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已卸料者, 在罐槽體內部及管路未清洗前, 仍遺留具有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殘留物或氣體, 故應視同裝載危險物品 四 罐槽車罐槽體之內部及管路清洗後, 車輛上不得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若仍懸掛或黏貼者, 仍受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之規範 五 有關全拖車不得載運危險物品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應行修正事項, 請各單位擬具條文修正草案送部, 俾憑彙整, 另案開會研商 交通部 91 年 1 月 23 日交路字第 0910015995 號函 ( 摘要 ) 查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數款規定,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舉發 2 件違規案以上者, 其違規情節如係分屬不同之數行為 ( 如載運危險物品未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 駕駛人未領有訓練合格證 廠商或貨運業者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 ), 其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一般亦大於單一行為 ; 另查前開條例第 29 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數行為只記 1 次違規紀錄之規定, 故其未特別規定者, 參考刑法一般處罰原理, 既有一行為與數行為不同之處罰規定, 117

且依法務部前開號函檢附之 行政罰法 草案初稿第 23 條及第 24 條, 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理, 同時基於前開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 確保交通安全, 本案有關違規紀錄之計算, 如係數行為則應分別予以記次 貴署函為有關油罐車違規運送油品至地下油行情形, 於本部主管法規有無特別處罰規定乙案 交通部 91 年 5 月 7 日交路字第 0910030966 號函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道路法規之立法目的, 於前開條例第 1 條已明文規範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 確保交通安全 ; 因運送目的地 ( 地下油行 ) 是否屬違規經營之行業等, 已非屬前開條例第 29 條 第 30 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等所規範之事項 貴公會函請釋示有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之個人防護裝備之標準乙案 交通部 92 年 7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20039044 號書函一 查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14 條規定,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含有危害物質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 ; 而物質安全資料表中即有該類危險物之個人防護設備規定, 例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之製造商或供應商, 其於液化石油氣之物質安全資料第 8 項 暴露預防措施 中即有該類危險物之個人防護設備規定, 請參考 二 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第 4 項規定, 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 60 公斤, 得不依同條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之規定辦理, 併請參考 關於貴總局函詢 硫酸銨 是否屬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所稱之危險物品乙案 交通部 92 年 8 月 26 日交路字第 0920051966 號函查旨揭物品經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 並非屬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規定之危害物質, 亦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請轉知所屬依上開函示裁處 貴局函為車輛裝載毒性化學物質是否可向 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所屬知照辦理 交通部 92 年 10 月 9 日交路字第 0920058306 號函查本案經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略以 :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原則為源頭管制及事前預防, 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3 條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 起運地 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 違反上述規定, 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4 條規定,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 茲因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3 條及第 8 條相對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係屬特別法規定, 故車輛裝載 118

毒性化學物質應向 起運地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貴會函建請准予申請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其中 拖車車號 欄位准予填入登記於不同法人之拖車車號, 並取消須同一法人之規定乙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 96 年 5 月 21 日路監交字第 0960023078 號函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 :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左列事項 : 一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 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 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 應會同申請, 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故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申請對象為 廠商貨主, 其交由 貨運業者 運輸者則為共同申請 目前危險物品之臨時通行證採一車一證, 曳引車及半拖車不同一家公司者, 須具備承載 ( 攬 ) 運送契約書, 故無所稱 半拖車與曳引車 同屬公司之疑問 貴會建議裝載超長 超寬 超高 超重整體物與裝載危險物品之臨時通行證, 其核發規範建議應以曳引車為主, 半拖車毋須列入乙案交通部公路總局 96 年 5 月 22 日路監交字第 0960023107 號函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0 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填具申請書, 繪製裝載圖, 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憑證行駛 ; 同規則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 :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左列事項 : 一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 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 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 應會同申請, 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有關半拖車不予列入臨時通行證記載乙節, 查臨時通行證之審查, 其半拖車之長 寬 高及載重等, 均以曳引車及半拖車聯結後一併考量計算, 為維護道路及行車安全, 仍宜維持現行之規定 目前裝載超長 超寬 超高 超重整體物及裝載危險物品之臨時通行證採一車一證, 曳引車及半拖車不同一家公司者, 須具備承載 ( 攬 ) 運送契約書, 故無所稱 不同之半拖車不能互相聯結 之疑問 關於貴署建議刪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 5 第 2 點第 4 款後段規定 : 滅火器外殼加漆車輛牌照號碼 及建議違反者免予舉發 處罰乙案交通部 92 年 6 月 3 日交路字第 0920036956 號函一 有關建議刪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 5 第 2 點第 4 款後段規定 : 滅火器外殼加漆車輛牌照號碼 乙節, 本部將於相關條文修正時一併納入討論 二 建議違反旨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 5 第 2 點第 4 款後段規定 : 滅火器外殼加漆車輛牌照號碼 者免予舉發 處罰乙節, 因滅火器未噴繪汽車牌照號碼確無損其功能及影響行車安全, 本部同意貴署意見免予舉發 處罰, 已舉發之案件由裁罰機關逕予裁決免罰 ; 另請轉知所屬機關勿再以 119

上開行為事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並就危險物品車輛違規稽查項目 ; 儘速規範執法要領, 俾免基層員警為求績效, 製單舉發過當招致民怨 半聯結車裝載貨櫃行駛使用燈光規定 交通部 69 年 5 月 6 日交路 (69) 字第 08821 號函一 關於半聯結車 ( 曳引車與半拖車組成 ) 裝載貨櫃行駛, 如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1 條之規定且無同規則第 80 條及第 84 條裝載整體及危險物品情事, 自以使用本身應有之燈光即可, 無需在貨櫃上再加裝警告標誌或燈光 二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第 15 款規定, 曳引車應有遠光燈 近光燈 停車燈 煞車燈 方向燈 號牌燈 車寬燈 倒車燈 室內燈 儀錶燈 位置合宜 光色合於規定 光度及光速適度 半拖車亦應有方向燈 煞車燈 號碼燈及車寬燈, 並應良好, 位置及光度適宜 關於函為液化石油氣瓦斯桶檢驗之運輸管理疑義乙案 交通部 90 年 7 月 25 日交路 90 字第 044907 號函一 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 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 並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 ( 查 ) 合格證明書, 同規則第 39 條第 1 項第 25 款並規定 : 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 ( 查 ) 合格之有效證明書 高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法令辦理 ; 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規定, 由交通部另訂之 二 依前揭規定, 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經檢驗合格, 其所稱罐槽車之罐槽體, 並不包括裝填液化石油氣瓦斯桶等小體積鋼瓶之檢驗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之通行證上登載之駕駛人姓名, 與實際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不符時, 若申請之公司或汽車所有人相符且實際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條件者, 基於便民之原則, 依目前法令, 宜從寬認定, 不予處罰交通部 85 年 12 月 19 日交路 (85) 字第 008584 號函 關於貴局函為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於高速公路違規占用內側車道或中線車道行駛之告 ( 舉 ) 發適用條文疑義乙案交通部路政司 89 年 11 月 8 日路臺監 89 字第 01965 號函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於高速公路違規占用內側車道或中線車道行駛, 其違規人為汽車駕駛人, 當爰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舉發汽車駕駛人, 並於有可歸責汽車所有人情事時依同條例第 2 項歸責汽車所有人 有關貴管函詢 新冷媒 是否屬危險物品乙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 年 9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66136 號函一 據函附舉發通知單影本資料顯示, 該車輛承載之化學物質為一氟二氯乙烷 (CH3CFC12,HCFC-141b), 一般作為 PU 發泡劑或電子清洗劑使用 惟 120

因其會破壞臭氧層, 業經國際環保公約 蒙特婁議定書 明訂為管制化學物質, 本署已於今年 1 月 3 日公告其為易致空氣污染物質, 並採取年度配額管理作業, 管制其生產及進出口量, 另自明年起逐步削減其消費量, 預計於 2030 年達成完全削減目標 二 目前該化學物質仍使用於電子通訊清洗 電冰箱及冷凍冷藏設備低溫隔熱發泡等多項工業製程, 且其物化性穩定, 多以高壓鋼瓶方式儲存及運送, 並非屬於危險物品 貴署函為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危險物品之 物質安全資料表 是否應以正本為之乙案交通部 92 年 10 月 6 日交路字第 0920059370 號函一 本案經洽物質安全資料表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 : 本會網站提供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範例 係供事業單位或勞工對於危害物質安全衛生等相關資訊之參考, 事業單位得向其供應商索取或依其危害物質作業方法 操作條件等, 製作符合需求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另物質安全資料表主要係提供予勞工, 作為教育訓練或平時參考用途, 依此可知物質安全資料表與表彰一定身分資格之 證照 尚屬有別, 且該會對於本案表示無意見在案, 故裝載危險物品隨車攜帶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無需以正本為之 二 至如何防止偽造 竄改及變造物質安全資料表乙節, 建請逕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貴局所報關於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國道三號汐止系統交流道以北路段 ( 含基隆港西岸聯絡道 ) 之因應措施乙案交通部 92 年 11 月 25 日交路字第 0920066066 號函查本案關於申請條件限制 開放通行路段及時段等, 既經貴局會商相關機關獲致具體共識, 本部尚無意見 惟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應向 基隆港務局申請許可 始得行駛旨揭路段乙節, 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 臨時通行證應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核發, 又高速公路之路段禁行與否係由貴局公告, 本案如由基隆港務局許可放行, 是否妥適? 又兩地申請是否會造成申請人不便? 為使旨揭路段之通行許可與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上之 限定運送路線 一欄相互配合, 如何於上開欄位敘明旨揭路段經許可後即可通行之意旨等, 宜請再協調公路總局及基隆港務局, 並於文到後 2 週內依職權公告實施 所報北二高大溪交流道至基金交流道路段及臺北聯絡道路段, 有隧道多處, 為大眾行車安全, 擬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 含空車 ) 行駛乙案, 同意備查, 並請公告, 加強宣導及協調執法 交通部 86 年 12 月 10 日交路 (86) 字第 052866 號函 有關 研商購置曳引車及拖車需核算該等車輛數比例事宜會議 紀錄交通部 87 年 9 月 21 日交路 87 字第 007249 號函 121

結論 : 惟對於相關運輸業者申請購置曳引車時, 如能提供所承攬之運送方式, 係由托運人自行提供合法拖車, 運輸業者僅提供曳引車等相關運送契約文件者, 公路監理機關得斟酌實際需要專案審核 96 年度第 7 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紀錄公路總局 96 年 12 月 20 日路監牌字第 0960057911 號函有關申請自用半拖車牌照是否須自備曳引車乙案 決議 : 申請自用半拖車而無自備曳引車者, 於申請自用半拖車牌照時應同時檢具與具有營業曳引車之貨運公司簽約證明, 並向運輸業管理課 ( 股 ) 報備 自用曳引車聯結租用之營業半拖車載運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公路總局 98 年 5 月 15 日路監交字第 0980021316 號自用曳引車牽引營業用半拖車 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之分類營運規定 各監理單位受理臨時通行證申請, 為簡化審查流程, 有關涉及國道路權部分之本局授權範圍 1 案, 復如說明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97 年 4 月 15 日管字第 0970011384 號一 復貴局 97 年 4 月 9 日路監交字第 0971002062 號函 二 有關貨車裝載整體物品申請超長 寬 高臨時通行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0 條已有詳盡規定, 請轉知貴屬各監理單位確實依規定及權責核發臨時通行證 三 有關 4 軸以上半聯結車總高 4.4 公尺 總重 42 公噸載運進出口貨櫃申請通行高速公路者, 仍請依本局 75 年 2 月 4 日管 75-627-5 號函及交通部 86 年 1 月 16 日交路 85 字第 052979 號函修訂之 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 內相關規定辦理核發 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 另國道 1 號中興隧道最大通行高度限制為 4.35 公尺, 逾此限車輛, 應繞道行駛 四 有關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申請通行高速公路者, 請依據本局 90 年 11 月 29 日管 90 字第 25567 號 93 年 2 月 26 日管字第 0930005508 號 93 年 6 月 25 日管字第 0930015390 號及 94 年 12 月 8 日管字第 0940032329 號等公告, 請各監理單位依權責核發臨時通行證 五 依據說明四各項公告, 綜整有關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 含空車 ) 禁止通行路段及時段如下 : ( 一 ) 禁行路段 : 1 國道 1 號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2 國道 3 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路段, 申請後有條件開放行駛 ( 詳情請參考 93 年 2 月 26 日管字第 0930005508 號公告 ) 3 國道 3 號汐止系統交流道至中和交流道 4 國道 3 號鶯歌系統交流道至大溪交流道 5 國道 3 號竹崎交流道至中埔交流道 6 國道 3 號田寮交流道至燕巢系統交流道 122

7 國道 3 甲臺北端至深坑端 8 國道 5 號南港系統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 ( 二 ) 禁行時段 : 除前述禁行路段外, 其他准許通行路段, 載運毒性氣體車輛 ( 含空車 ) 限於白天 ( 上午 6 時至下午 6 時 ) 運送 六 另查本路沿線各收費站大型車收費車道之寬度約 3 公尺, 為策行車安全, 請於核發 超寬 臨時通行證時加註 : 行經各收費站時, 一律由便道繳費過站 檢送 載運危險物品行經高速公路限定運送路線 資料 1 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98 年 3 月 3 日管字第 0970011384 號函載運危險物品行經高速公路限定運送路線國道 1 號基隆端至高雄端 ( 不含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 國道 2 號大園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國道 3 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 ( 含台 2 己線 ) 註國道 3 號中和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國道 3 號大溪交流道至竹崎交流道國道 3 號中埔交流道至田寮交流道國道 3 號燕巢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國道 4 號清水端至豐原端國道 5 號頭城交流道至蘇澳交流道國道 6 號霧峰系統交流道至東草屯交流道國道 6 號愛蘭交流道至埔里端國道 8 號台南端至新化端國道 10 號左營端至旗山端註 : 國道 3 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路段為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 詳情請參考本局網站 (www.freeway.gov.tw) 之 行車安全與宣導 / 特殊車輛管制資訊 / 危險物品運送管制事項 網頁 貴公司陳情應停止核准加油站載運危險物品證件暨加強取締拼裝油罐車及行經八卦山隧道乙案公路總局 97 年 2 月 5 日路監交字第 0970003204 號函一 依據貴公司 97 年 1 月 9 日國 字第 號函副本及經濟部能源局 97 年 1 月 18 日能油字第 09702000370 號函 ( 該函副本諒達 ) 辦理 二 有關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8 條第 3 款規定,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外進行汽油 柴油之交付行為或營業 ( 經濟部能源局 97 年 1 月 18 日來函說明二已敘明 ), 又依經濟部 79 年 11 月 15 日經 (79) 國營 056755 號致交通部函 ( 檢附上函影本 ) 說明二 ( 一 ) 略以 : 民營加油站業者不得申請油罐車牌照 三 另載運危險物品行駛於道路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 如附件 裝載危險物品 123

申請臨時通行證法規, 請參考 ), 加油站如以油罐車申請臨時通行證, 各監理單位當依法否准, 至使用違規之車輛載運危險物品, 當請各相關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其次有關八卦山長隧道公路已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進入, 目前於相關通往該隧道之路段均已設置禁制性告示牌, 貴公司指有業者以一般大貨車私自改裝油槽載運油料, 來往於南投縣及彰化縣間 ( 含上開八卦山隧道 ), 本局已請相關警察單位注意取締 四 副本抄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有關以違規之車輛載運危險物品進入禁制地區或未依規定申請該臨時通行證, 請依權責辦理 ; 副本另抄送本局各區監理所, 請注意該臨時通行證之核發及監警聯合稽查及路邊安全檢查之落實 124

附件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網頁公告 ( 參考 )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 行車安全與宣導 \ 特殊車輛管制資訊一般用路人注意事項與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保持較長之跟車間距 發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有異樣, 應立即設法通知該車駕駛人或公路警察或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知交通控制中心處理 發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有洩漏或燃燒事故, 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狀況下, 儘可能協助查看載運之危險物品名稱 ( 或聯合國物質編號 ) 公司名稱及緊急聯絡電話, 設法通知公路警察到現場處理或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知交通控制中心處理, 人員並應退離至安全距離處 前方發生危險物品車輛洩漏或燃燒事故, 應遵循警方之指揮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 避免停車駐足圍觀影響行車安全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車規定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通行證 運送計畫書 人員訓練合格證 物質安全資料表 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危險標識 ( 日間 : 三角紅旗, 夜間 : 鮮明紅燈 ), 左 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滅火器及依所載運危險物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外, 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另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 危險物品車輛行經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後路段, 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實施範圍為現有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 右線 標誌 ( 設於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 1 公里處 ) 至入口第 1 組速限標誌 ( 設於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 公尺處 ) 之路段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 含空車 ) 禁止通行路段及時段如下 : 路段 : (1) 國道 1 號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2) 國道 3 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 ( 本路段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 詳情請參考附註 ) (3) 國道 3 號汐止系統交流道至中和交流道 (4) 國道 3 號鶯歌系統交流道至大溪交流道 (5) 國道 3 號竹崎交流道至中埔交流道 (6) 國道 3 號田寮交流道至燕巢系統交流道 (7) 國道 3 甲木柵交流道至台北聯絡道 (8) 國道 5 號南港系統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 (9) 國道 6 號東草屯交流道至愛蘭交流道 時段 : 除前述禁行路段外, 其他准許通行路段, 載運毒性氣體車輛 ( 含空車 ) 限於白天 ( 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 ) 運送 125

危險物品通行高速公路申請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 請逕向起運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監理機關將依本局公告之時段及路段核發通行證, 不需再經本局認可 * 附註因應基隆港西高架橋拆除後, 考量基隆市部份路段管制大貨車行駛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 國道 3 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 ( 含基隆港西岸聯絡道 ) 路段, 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 含空車 ) 經申請核准後通行, 管制通行之分類 ( 如附表 ) 及通行條件如下 : 1. 禁止通行 類 : 一律禁止通行 2. 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類 : 許可通行時段限於九時至十六時, 並由廠商自備前導 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3. 不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類 : 可隨時通行 4. 前導 後衛車輛之配備及相關規定如下 : I. 前導 後衛車輛限用非載運危險物品之小客車或小貨車, 車頂應裝設活動式閃光紅燈 II. 應隨車攜帶有效期限之滅火器, 其規格應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大貨車應配備之滅火器相同 III. 駕駛人應隨車攜帶本人有效期限之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IV. 執行護送任務時, 應啟亮車頂之活動式閃紅燈 車頭大燈及危險警告燈, 以警示其他車輛注意保持安全間距 126

( 附表 ) 國道 3 號汐止系統以北 ( 含港西連絡道 ) 路段運送危險物品管制通行一覽表 管制通行類別 禁止通行 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 通行時段限於 09 時至 16 時 ) 危險物品 (IM 分類號 ) 危險物品之種類或特性 1.1 具有一齊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2 具有拋射危險, 但無一齊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1.3 會引起火災, 並有輕微爆炸拋射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4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5 有一齊爆炸危險, 但感應非常遲鈍之物質或物品 1.6 無一齊爆炸危險, 但感應極遲鈍之物質或物品 2.1 易燃之壓縮 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 2.2 非毐性非易燃之壓縮 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 2.3 毒性之壓縮 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 3.1 低閃火點易燃液體 3.2 中閃火點易燃液體 3.3 高閃火點易燃性液體 (23 閃火點 37.8 ) 4.1 易燃固體 4.3 禁水性物質 5.1 氧化性物質 5.2 有機過氧化物 6.1 毐性物質 6.2 感染性物質 7 放射性物質 8 腐蝕性物質 不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 可隨時通行 ) 3.3 ( 閃火點 >37.8 ) 自燃性物質 4.2 隱藏性危險品 9 閃火點大於 37.8 易燃性液體 ( 雜項危險物質或物品 ) IM: 國際海事組織 本表係參照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 (IMDGCDE) 訂定 127

附件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網頁公告 ( 參考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首頁 \ 業務服務 \ 過港隧道 \ 過港隧道通行危險品分類管制一覽表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危險物品分類管制一覽表 通行類別 危險物 IM 類組號 所表示危險物之物類 1.1 有一齊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禁止通行 ( 使用駁船通行 ) 管制開放通行時段 ( 需港警前導車導引 ) 旗津 前鎮平日 : 01:00~01:15 02:00~02:15 03:00~03:15 04:00~04:15 05:00~05:15 07:00~07:15 09:00~09:15 11:00~11:15 13:00~13:15 15:00~15:05 19:00~19:15 21:00~21:15 23:00~23:15 等 13 個時段 假日 : 01:00~01:15 02:00~02:15 03:00~03:15 04:00~04:15 05:00~05:15 07:00~07:15 等 6 個時段 1.2 有拋射危險, 但不一齊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1.3 會引起火災, 並有輕微爆炸拋射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4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5 有一齊爆炸危險, 但不敏感之物質或物品 1.6 無一齊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之物質或物品 2.1 易燃氣體 2.2 非毐性非易燃氣體 2.3 毒性氣體 3 易燃液體 4.1 易燃固體 4.2 自燃性物質 4.3 禁水性物質 5.1 氧化性物質 5.2 有機過氧化物 6.1 毐性物質 6.2 感染性物質 7 放射性物質 8 腐蝕性物質 其它 未列入國際海運個準則之其之物品 槽車 槽櫃 隨時通行 9 隱藏性危險品 備註 : 表列危險品均無數量限制 表列危險品欲通行過港隧道者均需依申請書規定先行申請 本表自 94.09.01 修訂實施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首頁 \ 業務服務 \ 過港隧道 \ 車輛通行管制要點第 1 條車輛長度之限制當貨車長度 ( 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 ) 超過 11.0 公尺時,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全聯結車, 其全拖車長度 ( 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 ) 超過 13.7 公尺時, 或聯結總長度超過 20.0 公尺時,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半聯結車, 其半拖車長度 ( 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 ) 超過 13.7 128

公尺時, 或聯結總長度超過 18.0 公尺時,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第 2 條車輛寬度之限制當車輛外部車體總寬度 ( 包含主車體 容槽部份及其側邊之懸掛物 ) 超過 3 公尺時,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除非持有港務局核准之文件 但在任何情況下, 車輛寬度超過 6 公尺絕對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通過隧道之車輛, 其側邊懸掛物亦不可高於路面 4.5 公尺 違反上述限制者,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欲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之安全裝置, 不可延伸超過原車輛最大寬度之每邊車輪邊緣 25 公分 違反上述限制者,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第 3 條車輛高度之限制當車輛高度 ( 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 ) 超過 4.5 公尺時, 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第 4 條車輛輪胎負載限制任何車輛之車輪負載限定為每英吋 (2.54 公分 ) 之車輪寬負載重為 360 公斤, 超過限定者, 禁止進入隧道 除非持有港務局之許可證, 方能通行隧道 第 5 條申請臨時通行車輛裝載貨品後之整體長度 寬度 總載重等, 如不符前述第一至四條規定者, 可填具申請書詳如 ( 附件一 ), 並附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通行證正本及影本 ( 正本核驗後發還 ), 向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 隧道管理中心 ) 提出申請, 核准後, 憑以通行過港隧道, 通行時段限定由早上 0 點至 5 點, 且速限為 20km/hr 所有超寬 超長及動力機械車輛一律上本局網站以點選方式申請 超寬 超長及動力機械車輛通行過港隧道傳真用申請書, 以傳真方式申請, 詳如附件一 第 6 條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通行過港隧道所有危險物品一律上本局網站以點選方式申請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過港隧道傳真用申請書, 以傳真方式申請, 詳如附件二 高雄港過港隧道通行危險物品分類一覽表, 詳如附件三 第 7 條進出隧道其他規定經由過港隧道之車輛, 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60km/hr, 最低不得低於 20km/hr 任何車輛行駛於隧道內時, 不得變換車道 隧道內同一條車道, 車輛彼此行車間距為至少 40 公尺 車輛進入隧道後, 必須打開頭燈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 除非在緊急狀況下, 不可按鳴喇叭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 遇緊急狀況, 必須打開閃光警示燈 129

不得在隧道內任意停車或臨時停車 不得移動或干擾交通號誌 標誌 不得在隧道內拆換車輛輪胎或修理車輛 不得在隧道內添加燃料或水 不得在隧道內有污染環境之行為 不得在隧道內噴出超量廢氣或濃煙 第 8 條危及隧道交通機能及安全之下列各項禁止或限制通行隧道下列各項禁止通行隧道 : 行人 腳踏車 馬達三輪車 人力三輪車或拼裝車 載運禽畜 垃圾 乾草 木桿或粒粉物質但未嚴密覆蓋或未捆紮牢固之車輛 履帶車 雙聯拖車 其他認為可能危及道安全之車輛 下列動力機械車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通行道 吊車小拖車其他第 9 條槽車凡欲進入過港隧道之槽車及貨櫃槽體, 均應標示其內容物, 否則不得進入隧道 第 10 條罰則凡違反本通行管制要點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嚴予裁罰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首頁 \ 業務服務 \ 過港隧道 \ 危險品通行過港隧道申請書 (A4 橫式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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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行政院環境保護局網頁公告 ( 參考 ) 毒化物管理 ( 法律 )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96.01.03.) ( 法規命令 ) 2.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96.12.17.) 3.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97.01.25.) 4.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97.02.27.) 5.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91.07.05) 6.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98.08.05.) 7.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96.08.22.) 8.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0.08.22) 9.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98.07.29.) 10.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96.07.26.) 11.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96.11.05.) 12.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96.12.17.) 13.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96.12.17.) 1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96.12.17.) 15.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96.12.17.) 16.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96.12.18.) 17.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98.05.15.) 18.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96.08.30.) 網路聯單申報問題 Q8-1 : 1 89/12/27 毒管處洪處長來廠座談會, 有關運送副聯申報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第七條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會中三日內同意以工作天論, 惟縣環保局人員作成含例假日, 假日後超過第三日時, 須即申報 三日內之定義煩請環保署再做解釋,(Ex: 如果末日遇到連續假期 2 日, 則可再順延 2 日 ) 2 查對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並未對退貨有所規範, 本廠可能發生退貨情形如下 : 2.1 全車退回 2.2 客戶槽滿退回 2.3 固化 (mpa) 卸不下退回 上述退回時其運送聯單如何立即修改或申辦申報運送量? 3 毒化物 (fpa) 裝櫃外銷, 國內運送部份若依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 132

法 ", 將有實際執行困難 ; 到貨櫃場拆櫃 / 卸貨 / 除標示 / 再裝櫃 / 封櫃等... 工作量 / 時間 / 成本... 等將倍增 A8-1: 1.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 期日與期間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又第四項規定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故所詢之三日內之定義為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後, 始日不計算在內 ; 惟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三日內之末日 2. 只要涉及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 均須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台端所提之退貨情形, 因變更事項非僅涉及運送數量 起運日期或取消運送等事項, 不屬運送副聯申報變更所准許之情形, 故仍須重新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 惟台端倘為爭取時效, 除輸入 輸出運作行為或航空運送外, 可以傳真辦理申報, 並於起運地主管機關核章後依規定複製分送有關機關 場站及廠商 3. 台端所詢問題, 應依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第九點規定 : 輸出之毒性化學物質, 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上述標示規定為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否則必須依本國規定辦理, 但並非以對方之要求辦理, 故應不會發生 到貨櫃場拆櫃 / 卸貨 / 除標示 / 再裝櫃 / 封櫃等... 工作量 / 時間 / 成本... 等將倍增 之問題 Q8-2 : 1. 敝廠為環氧氯丙烷 ( 毒化物列管編號 :072) 之既有製造廠, 目前正準備申請製造許可證之中 ( 依照法規再 90 年 6 月 24 日前需取得製造許可證 ), 但目前有遇到一個問題, 非常困擾煩請解釋 : 2. 申請運送六聯單的過程中, 敝廠某下游廠商之運輸業者欲向工廠所在地 ( 桃園縣監理所 ) 申請 " 危險物品通行證 ", 可是監理單位承辦人員卻堅持要敝廠取得製造 ( 販賣 ) 許可證之後才可辦理危險物品通行證 敝廠為毒化物公告前既有業者, 若要等到許可證取得才可, 則對敝廠及下游廠商將造成重大影響, 請貴單位惠予解釋法令及尋求解決之道 A8-2: 依現行規定, 化學物質於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 應於公告日後十八個月內取得製造許可證, 但公告日後十二個月, 運送時即須申請運送聯單 ; 故貴廠於環氧氯丙烷公告日 (88.12.24) 前已運作, 依規定應於 90.6.24 前取得製造許可證, 也就是說, 上述改善期限屆滿前雖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仍可續為運送 惟目前貴廠或下游廠商於運送時, 仍須向起運地申請運送六聯單, 並將第二聯送交通有關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證或運送許可 133

Q8-3 : 1.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散裝運送之申報, 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 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請問如運至客戶後發生磅差數量超過申請之容許上下百分之五者, 如何處理運送後變更問題, 是否違法被罰情形 2. 建議該法修正為 : 散裝運送之申報, 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 若超過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者,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以符合業者實際需要, 且兼及情理法 懇請貴署考量予以修法 A8-3: 1. 散裝運送倘運至客戶後發生秤量誤差超過申報數量的百分之五時, 應請校正使誤差減小 2. 關於台端所提意見, 容本署於日後修法時納入參考 Q8-4 : 1. 若運送數量與申報數量超過 5% 時, 應於申報後三日內提出運送副聯申報 2. 若不運送後怎知實際數量? A8-4: 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 : 散裝運送之申報, 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 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 因此散裝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時, 應以適當之計量器予以計量, 其裝載數量與申報數量之差額超過申報數量的百分之五時, 應 於運送前 事先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變更 Q8-5 : 本人為曾從事化學物品運送工作之人員, 得知目前油灌車運送廠商槽車大多不夠, 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 使用同一部槽車載運多種物品的情況比比皆是 ; 因此為避免產生本次運送化學物品與下一趟運送化學物品之不相容問題, 故本次物品卸完後, 老闆會要求司機將底部剩餘之物品沿途洩漏乾淨, 並打開入料口, 讓可揮發性質之物品沿途吹乾, 以便下一趟需載運物品不會產生化學反應 此種問題向貴署反應, 以求解決之道 A8-5: 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十七條規定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過程中, 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 並備有應變器材 ; 因此, 台端所述之行為, 倘運送之化學物品為毒性化學物質, 該行為已嚴重污染環境及違反毒管法, 本署將加強稽查及嚴格執法, 並加強宣導, 以遏止該污染行為 另有關其他化學物品之運送, 建請洽交通主管機關 134

Q8-6 : 如買方須輸入毒化物, 由賣方出口至台灣, 海運提單為 "CIF KEELUNG", 因歐洲航線的船皆靠高雄, 再由船公司配合的拖運公司由南北拖至基隆櫃場, 然後再由買方在基隆關報關並辦理運送聯單運送至買方工廠 請問由高雄至基隆櫃場應由船公司或買方辦理運送聯單呢? A8-6: 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 所有人 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 台端所詢在基隆交貨情形, 因貨物尚未交運前, 所有人仍為國外供應商, 他國領域及其人民非本國法律所得限制, 故無本國法規申報規定之適用, 換句話說, 此一運送免申報運送聯單 Q8-7 : 1. 請問毒化物運送聯單申報依法規定可傳真申報, 如果縣市主管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准業者傳真申報時, 是否違法? 如果業者因此而遭受損失時, 應如何處理? 2. 毒化物運作業者, 申報毒化物單次運送聯單經環保局核准後, 運送當日如遇突發狀況需作變更, 而適逢環保局不上班, 可否運送前先告知環保局, 並於環保局休假後第 1 個上班日補辦變更手續? A8-7: 1. 依本署公告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格式有關規定 本署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88) 環署毒字第 一二二一九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但原聯單得續使用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報備及填寫須知規定, 除輸入 輸出運作行為或航空運送不適用傳真申報外, 其他國內運送之各式聯單, 於起運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可收送傳真時, 得以一聯併有關文件傳真報請核章傳復 因此, 採用傳真申報必須起運地主管機關可收送傳真時方適用 2. 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時, 應於運送前依第三條規定申報變更 因此, 請依現行規定 於運送前 辦理變更, 並於起運地主管機關核章後進行運送 ; 台端所提事後補辦方式, 是否可行, 容於辦法修正時併入研參 Q8-8 : 請問槽車運送方式是否屬散裝運送? A8-8: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 散裝 係指毒性化學物質容器或包裝不交付受貨人之運送方式, 一般指以槽罐車 槽櫃船等裝載散裝之毒性化學物質 Q8-9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 毒性化學物質於運送過程中, 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運作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 135

2. 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 並至遲於三日內, 詳實填寫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向事故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請問此處運作人指所有人 ( 製造廠商或購買廠商 ) 運送人或受貨人? 毒化物運送聯單 : 1.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 運送人 受貨人資料, 如果毒化物由購買廠商至製造廠商處自行提運, 運送聯單可否由購買廠商向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2. 另外, 所有人一欄可否填寫購買廠商資料, 以釐清製造廠商與購買廠商所應負之相關責任? A8-9: 1. 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人應立即使用安全裝備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緊急通報 ; 另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人應依規定製作調查處理報告, 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 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運作人, 於第一款中指的是 運送人, 於第二款中指的是 所有人及運送人 2.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報備, 應由運送時所有人為之, 請釐清運送時物權歸屬, 由該所有人辦理報備 如購買廠商自行提運, 為運送時所有人, 即應依規定申報運送聯單 Q8-10 : 一 本公司所製造生產之二甲基甲醯胺是以槽車運送至客戶, 本公司接到客戶訂單 ( 傳真或電話通知 ) 後, 隨即上網申請運送聯單 二 最近本公司有發生下列情況 : 公司接到客戶訂單後, 立即上網申請運送聯單, 依訂單送貨至客戶指定地點 卸貨時卻發現客戶桶槽的液位不足以讓該訂單量全部卸完 ( 可能是該公司倉管員誤判或其他因素 ), 此時本公司的槽車又急於要運送其它客戶的貨, 不得不將剩貨退回本公司時, 該如何辦理? 三 如果退貨, 則導致本公司所開立運送聯單已超過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 5% 誤差範圍 ; 即使再申請運送聯單辦理運回, 則先前所開立的運送聯單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中 5% 誤差的限制 若是夜間或假日又該如何處理? A8-10 一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原則為源頭管制及事前預防, 為達此目的, 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乃採事先報備制, 且必須確實掌握其實際運送之數量 二 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 運送 數量 台端所詢之運送, 倘發生退貨情形, 應於退運前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 退運 數量 惟先前運送聯單所申報之運送數量乃為貴公司實際 運送 136

至客戶的數量, 不須再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因此, 該運程並不違反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三 至於退運之貨品, 請於退運前利用網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 由於網路申報為即時處理系統, 不分日 夜或假日均可受理 Q8-11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單次運送聯單 ( 網路申報 ) 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 經網路列印之運送聯單 <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簽章 > 及 <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負責人簽章 > 之空白欄位是否仍需簽章? A8-11: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經網路申報獲准後, 於線上列印之運送聯單第二聯至第四聯及第六聯, 仍請補蓋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簽章 及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負責人簽章, 再依規定方式分送相關單位或收存 137

附件五內政部警政署 98 年 5 月 7 日警署交字第 0980093028 號函檢送 危險物品發生災變或事故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簿 各警察機關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緊急聯絡簿 與 危險物品意外事故安全距離 各 1 份, 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請查照 危險物品發生災變或事故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簿一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1.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 號 67 館 251 室 ) 一般電話 :03-5917777 24H 通報專線 :0800-055119 或 0800-057119 2. 環境毒災監控中心 (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83 號 11 樓 ) 上班時間電話 :02-23117722#2285 或 02-23718526 24H 通報專線 :0800-500767 3. 北部應變隊 ( 一般電話 03-5831126 ; 緊急專線 :0800-055119 ) 宜蘭隊 (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廠 ) 臺北隊 ( 台北縣政府 10 樓 ) 新竹隊 ( 新竹縣工研院中興院區 ) 4. 中部應變隊 ( 一般電話 :05-5574899; 報案專線 :0800329690 ) 台中隊 ( 台中縣大雅鄉科雅路 46 號 1 樓 ) 雲林隊 ( 雲連線斗六市工業路 100 號 ) 5. 南部應變隊 ( 一般電話 :07-6011000 轉 2350 ; 緊急專線 :0800660001;076011235) 台南隊 ( 台南科學園區 ) 高雄隊 ( 高雄市楠梓區卓越路二號 ) 二 放射性物質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一段 80 號 2-8 樓 ) 總機 :(02)8231-7919 ;24 小時通報專線 : 0800-088-928 三 生物戰劑 : 1.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6 號 ) 電話 :(02-2395-9825) 2. 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 :1922 四 農藥與動植物防疫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 51 號 9 樓 9F ) 聯絡電話 02-23434244 五 危險物品查詢網站 1. 勞委會網站 http://ghs.cla.gov.tw 2.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http://newwww.iosh.gov.tw/ 3.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http://eric.org.tw 138

4. 農藥資訊服務網 http://pesticide.baphiq.gov.tw/index.aspx?time='' 5. 放射性物質 http://www.aec.gov.tw/www/ 6. 生物戰劑 http://www.cdc.gov.tw/mp.asp?mp=1 139

各警察機關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緊急聯絡簿 98.5.5 編號單位名稱職稱姓名辦公室電話警用電話行動電話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胡鴻江 02-23214666#2318 720-2711 0933021815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技佐黃子洊 07-2317011 772-3017 0932899320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分隊長張世傑 02-22255999#574 734-2192 0912659658 4 基隆市警察局 小隊長警員 簡佳峰陳朝招 02-24239286#214 02-24237181#211 732-2204 732-2749 0911314245 0920073118 5 新竹市警察局警務佐黃竹青 03-5250382 735-2192 0922766506 6 臺中市警察局警務員尤中立 04-23293337 742-2117 04-23281707 742-2194 0932681770 7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小隊長游再信 05-2250727 752-2193 0963288532 8 臺南市警察局警員孫國淵 06-2621314 7622510 0928161535 9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警員王鳳玲 03-3313181 7332195 933958456 1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小隊長劉信哲 03-5513503 9 735-5197 0932285724 11 苗栗縣警察局警員趙龍生 037-356279 7372192 0937967382 12 臺中縣警察局警務員利坤財 0425288110 7452195 0987052839 13 彰化縣警察局警員趙順益 04-7203963 747-2195 0933192758 14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小隊長曾煙煌 049-2203403 749-2202 0932-688317 15 雲林縣警察局警員柯志明 05-5326154 755-2192 0937-763909 16 嘉義縣警察局警務員楊猛登 05-3620229 752-5193 0928860700 17 臺南縣警察局組長廖信智 5790683 7662629 0929077417 組長侯智評 18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小隊長張秋苓 07-7452001#50 7682196 0921831793 07-7477387#30 7682193 0928780622 19 屏東縣警察局小隊長黃秀琴 08-7533110 787-2192 0919-173867 20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林立偉 03-9353138 739-2194 0980025290 21 花蓮縣警察局小隊長林榮昌 038-221019 738-2192 0928-568918 22 臺東縣警察局小隊長王東平 089-355446 789-2196 0932523737 23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員呂宏志 06-927-4000 7692192 3 0937491961 24 金門縣警察局警員洪啟豐 082-355792 782-2192 0932787211 25 連江縣警察局小隊長陳登健 0836-25859#2105 783-2105 0937052502 26 國道公路警察局組員林展輝 0229094111-2199 7302199 0937911501 27 基隆港務警察局巡官吳燕昇 02-24206532 7322811 0933215887 28 台中港務警察局課員許龍泉 04-26568446 743-2042 0931478477 29 高雄港務警察局巡官李文聖 07-5612571 771-5811 0982958759 30 花蓮港務警察局課員朱若文 03-8222701#3580 7383580 0911651114 31 內政部警政署警務正陳詩緯 02-23578559 722-2252 0937745550 140

危險物品意外事故安全距離 危險物品分類 第一類 安 全 距 離 ( 公 尺 ) 物 質 種 類 一般封鎖 大洩漏 火勢蔓 隔離 時 延時 爆炸性物質 1.1 1.2 1.3 1.5 或 1.6 500 800 1600 爆炸性物質 1.4 100 250 500 第二類 易燃性氣體 2.1 50~100 800 1600 易燃性氣體 ( 具毒性 )2.1 2.3 6.1 100~200 1600 易燃性氣體 ( 具腐蝕性 )2.1 2.3 8 100~200 800 1600 毒性氣體 ( 具腐蝕性 )2.3 8 100~200 800 氧化性氣體 ( 具腐蝕性或毒性 )2.3 5.1 6.1 8 100~200 800 氧化性氣體 2.2 5.1 25~50 500 800 腐蝕性氣體 8 100~200 1600 不明壓縮 液化或超低溫氣體 2 100 500 800 冷凍惰性氣體 2.2 25 100 800 惰性氣體 2.2 10~25 100 800 141

第三類 易燃性液體 ( 易與水混合 )3 10~25 300 800 易燃性液體 ( 不易與水混合 )3 10~25 300 800 易燃性液體 ( 易與水混合 有害的 )3 6.1 50~100 300 800 易燃性液體 ( 不易與水混合 有害的 )3 6.1 50~100 300 800 易燃性液體 ( 不易與水混合 有毒性 )3 6.1 100~200 800 易燃性液體 ( 具腐蝕性 )3 8 50~100 800 第四類 易燃性固體 4.1 10~25 100 800 易燃性固體 ( 具腐蝕性或毒性 )4.1 6.1 8 25~50 100 800 自燃性物質 4.2 100~150 800 自燃性物質 ( 與空氣反應具毒性 )4.2 6.1 100~150 800 禁水性物質 ( 具腐蝕性 )4.3 8 50~100 800 禁水性物質 ( 易釋放可燃性氣體 )4.3 2.1 50~100 250 800 142

禁水性物質 ( 易釋放可燃性及毒性氣體 ) 4.3 2.1 2.3 100~150 800 第五類 氧化性物質 5.1 10~25 100 800 氧化性物質 ( 固體 具毒性 )5.1 6 10~25 100 800 氧化性物質 ( 液體 具毒性 )5.1 6 50~100 800 氧化性物質 ( 不穩定性 )5.1 50~100 800 氧化性物質 ( 與水反應 )5.1 50~100 800 有機過氧化物 ( 熱及污染敏感 )5.2 25~50 250 800 有機過氧化物 ( 熱 污染及摩擦敏感 )5.2 25~50 250 800 有機過氧化物 ( 熱及污染敏感 嚴重刺激性 ) 5.2 25~50 250 800 有機過氧化物 ( 熱及污染敏感 / 溫度控制 ) 5.2 50~100 250 800 第六類 自發反應性物質 5 25~50 250 800 自發反應性物質 ( 溫度控制 )5 50~100 250 800 毒性物質 ( 具不可燃性 )6 25~50 800 毒性物質 ( 具可燃性 )6 3 25~50 800 143

毒性物質 ( 具可燃性 腐蝕性 )6 3 8 25~50 800 毒性物質 ( 具腐蝕性 不可燃性 )6 8 25~50 800 毒性物質 ( 具易燃性 腐蝕性 禁水性 )6 8 4.3 50~100 800 毒性物質 ( 具可燃性 腐蝕性 禁水性 )6 3 8 4.3 50~100 800 毒性物質 ( 具腐蝕性 禁水性 不可燃性 ) 6 8 4.3 50~100 800 傳 ( 感 ) 染性物質 6 10~25 第七類 刺激性物質 6 25~50 100 800 鹵化物溶液 6 25~50 100 800 放 ( 輻 ) 射性物質 7 25~50 100 300 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 強酸 )8 50~100 800 腐蝕性物質 ( 強鹼 )8 25~50 800 第九類 其他危險物 9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