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以上職務人員支領之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 月俸 ( 或薪俸 ) 公費 ( 或 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 加給 ) 等待遇屬 項獎金 ( 含月退休人員年 3. 法定編 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終慰問金 ) 屬 制人員 軍 警人員 派用人員及 7. 其他給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1.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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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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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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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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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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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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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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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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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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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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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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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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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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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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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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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起見, 特加規定如附表之所定 二 各機關所管經費, 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 並切實依照規定標準執三 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 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 增列任何名稱之科目, 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 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 應依照預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事先擬具科目名稱, 詳敘理由專案送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一 人事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1. 民意代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 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 員之相關待遇 ( 含退休 ) 經費屬 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 歲費 月俸 公費 薪俸 表待遇 之歲費 公費及依法聘用 之助理人員待遇補助等 屬 加給及工餉等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執 2. 政務人 員待遇 凡總統 副總統及依憲法 規定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 院等民意機關同意任命之 ( 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 大法官 ) 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含特任 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 各部會政務次長與其相當職務人員及比照簡任十三職 1 2

等以上職務人員支領之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 月俸 ( 或薪俸 ) 公費 ( 或 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 加給 ) 等待遇屬 項獎金 ( 含月退休人員年 3. 法定編 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終慰問金 ) 屬 制人員 軍 警人員 派用人員及 7. 其他給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1.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 待遇 學校教 職員支領之薪 與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 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 俸 加給等待遇屬 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行之權責分工表 按有 4. 約聘僱 凡各機關 學校因業務需 依通案或經行政院專案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 關法令嚴格審核後執 人員待 要,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 核定支給標準執 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 遇 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 項費用 ( 如軍職人員主副 2. 車票費補助依行政院院授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聘 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 食與服裝 婚喪及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 車票費補助等 ) 補貼,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主忠字第 091006979 號 函規定核實辦理 5. 技工及 凡各機關 學校依事務管 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 及福利互助結算金屬 工友待 理規則報奉核准之技工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8. 加班值 凡各機關 學校法定編制 1.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 遇 及工友支領工餉 加給 點規定標準執 班費 人員 約聘僱人員及技 執 ( 含退休資遣給付 ) 等待 工 工友, 以及民意代表 2. 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 遇屬 助理等員工超時加班 不 支給, 應嚴控及加強查 6. 獎金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執 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 核, 並依行政院院授人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 給字第 0910043481 號 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函所定標準核實執 3 4

3. 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 金, 與法定編制人員因退 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 休 資遣所支領之舊制退 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 撫給付 ( 含退休人員及支 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 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 之八成, 並應在原有預 教育補助費 殮葬補助等 算科目支應, 亦不得以 給付 ) 以及支付技工 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 工友退職給付不敷數屬 費 4. 除為接待外賓, 或利用 10. 退休離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政務 依規定按薪資數額覈實 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 職儲金 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 列支 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 法令約聘僱人員 技工 之特殊需要, 確實無法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提 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 撥之退休 離職儲金 勞 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 工退休準備金 積欠工資 盒, 並免予於加班費內 墊償基金等屬 扣除外, 其餘一般加班 11. 保險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 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實計列 另行供應餐盒 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9. 退休退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第一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 職恩給 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及 籌核實計列 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 給付 政務人員支領之退職 負擔之公保 軍保 勞 金 司法官支領之退養 保 健保保費補助 ( 含眷 5 6

屬保險 ) 之給付屬 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12. 調待準 凡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之標 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 備 整政策估計之人事費用 準執行 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2 準備屬 萬元 各機關並得視預 二 業務費 凡各機關 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屬 算經費狀況, 從嚴核定 3.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 依 91 年 1 1. 教育訓 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 1.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 月 23 日院授主忠字第 練費 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 及規定標準執 091000607 號函所訂 費 雜費 教材 膳宿及 2. 依 92 年 5 月 26 日院授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 交通費等費用屬 人考字第 0920015760 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號函規定, 各機關 ( 構 )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 目及數額表 辦理 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 2. 水電費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公定價格或市價執 人員, 自 92 年 2 月 1 水 電 煤氣及其他動力 日起, 其進修費用得不 等費用屬 予補助 上開日期以 3. 通訊費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 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至 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格或市價執資 電話 電報 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 7 8

繫費用屬 費等屬 4. 土地租金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9. 保險費 凡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契約所定執 要對所執行之業務活 法令規定或合約規定執 土地 ( 指素地 ) 之租金屬 動 所管財產繳納相關保 險費屬 5. 權利使 10. 兼職費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 用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兼 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 專利權 智慧財產權 商 職人員, 並依行政院所定 權責分工表 嚴格審核, 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 其執行標準應按實有兼 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給 職人數, 每人每月簡任最 費用屬 付之費用屬 高 3,000 元 薦任最高 6. 資訊服 2,500 元 委任最高 務費 特定工作所需資訊服務 2,000 元執 費用或屬業務租賃性質 11. 按日按 1. 按實需品名 數量 規 之資訊設備租金屬 件計資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 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 7. 其他業 酬金 個人辦理相關事務, 如出 執 務租金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席會議 勞力外包 專案 2.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標 除土地 權利及資訊服務 研究 專業顧問 專業審 準, 依 93 年 9 月 30 外之一切動產 不動產等 查 演講或授課 講義製 日院授主忠字第 租金費用屬 作 命題 監考 裁判 093006127 號函所訂 8. 稅捐及 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 依照預算並按相關法律 閱卷 評鑑及撰稿 審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規費 之稅捐 規費 土地重劃 規定執 稿 編輯 校對 表演等 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 9 10

按日或按件計支之費用 理 依 各機關 ( 構 ) 學校 屬 3. 鐘點費 :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 日間部每小時教授 795 元 副教授 685 元 助理教授 630 元 講師 575 元 夜間 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辦理 6. 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 依其規定 部教授 830 元 副教授 12. 委辦費 應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及 710 元 助理教授 665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 元 講師 615 元 國立 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及 中等學校比照所在地 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縣市立中等學校教師 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 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兼 ( 代 ) 課鐘點費標 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並依 實施要點 等規定辦理 準 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 4. 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 之各項費用屬 費支給標準, 依 93 年 13. 國際組 同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及 1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 織會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093006058 號函所 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 訂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 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 辦理 5. 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 14. 國內組 織會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 11 12

體應繳納之會費屬 15. 軍事裝 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18. 軍事裝 凡軍事裝備及設施之養 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備及設 需軍事裝備及材料 軍品 備設施 護費用屬 施 生產及製造 軍事設施及 養護費 研發 技術訓練等費用屬 19. 房屋建 凡辦公房屋 教室 住宅 依照預算及實際需要執 築養護 與宿舍 室內停車場及其 16. 物品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費 附著物等所需之保養 維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修費用屬 年限未及兩年或金額未 20. 車輛及 凡公用車輛及辦公用機 1. 車輛養護費編列預算 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 辦公器 具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用 之標準為 : 耗品購置費用屬 具養護 屬 購置未滿 2 年者每輛 17. 一般事 費 每年 8,313 元, 滿 2 年 務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 未滿 4 年者 24,939 前述各專項費用, 如押 元, 滿 4 年未滿 6 年者 金 印刷 獎牌製作 廣 33,252 元, 滿六年以 告 環境佈置 清潔 保 上者 49,877 元, 機車 全 接待外賓 訴訟 制 每輛每年 1,663 元, 按 服 員工 ( 含民意代表 ) 預算及實際需要執 健康檢查 雜支及辦理員 2. 辦公器具養護費每人 工自強 文藝 康樂 慶 每年 1,048 元, 按預算 生活動 部隊犒賞 加菜 及實際需要執 與對團體慰勞 獎勵等屬 21. 設施及 凡港埠 道路 公園 室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計 13 14

機械設 外停車場 運動場 水 列 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 備養護 利 機電設備等公共設施 因公出差旅費 民意代表 費 及辦理經常性一般公務 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 或特定業務應用之儀器 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 及非屬車輛與辦公器具 助 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 之設備所需之保養 維修 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 費用屬 等 ) 屬 22. 國內旅 各機關出差之派遣, 應嚴 24. 國外旅 1. 按實際需要依 國外出 費 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 格控管, 往返行程, 以不 費 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 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 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超過一日為原則, 凡屬員 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 標準執 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 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 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 2. 各機關年度派員出 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 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 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 國, 依核定之年度出國 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務 者, 其差勤管理應以 公 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 計畫切實執行, 如確有 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 出 登記, 不得報支差旅 支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 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計 旅費補助等 ) 屬 費 其確應業務需要核派 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 畫, 或臨時業務需要派 時, 其出差旅費報支標 關旅費補助等 ) 屬 員出國者, 應依 行政 準, 應切實依 國內出差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 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核實 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 列支 要點 規定辦理 23. 大陸地 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 25. 運費 凡公物之運輸 裝卸 通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區旅費 特定工作計畫於大陸地 執 行 ( 含通關 ) 等所需費用 區 ( 含香港 澳門 ) 所需 屬 15 16

26. 短程車 凡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 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 資 備 無障礙設施等之規 27. 機要費 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 依照預算按核定數額執 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 需要, 並核定有案之機要 理 施工 裝潢及購置等 費屬 費用屬 28. 機密費 凡因應國防 外交業務實 3. 公共建 際需要, 必須保守機密之 設及設 需除 土地 與 房屋建 費用屬 施費 築及設備費 科目所列外 29. 特別費 凡各機關 學校之首長 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 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 之公共建設工程及其附 著物水電設備, 如橋樑 鐵公路 街道 下水道 三 設備及 投資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 得權利所支付之費用屬 土地開墾 清理及治山 防洪 水利 灌溉 公園 室外停車場 運動場等之 1. 土地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 需房屋基地 地上物拆遷 管理 施工及購置費用屬 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 用屬 4. 機械設 按預算所列名稱 數量及 2. 房屋建 依照預算按工程合約或 備費 需電信電視廣播設備 氣金額執 築及設 備費 需之辦公建築物 廠房 計畫書執倉庫 餐廳 教室 室內停車場 宿舍等房屋建築 象設備 通訊設備及各項 機械工程工具 測試儀 器 醫療器械設備之購置 17 18

裝置等費用屬 9. 投資凡對其他事業 ( 含非屬信 5. 運輸設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有 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民 備費 關陸運水運空運所需船 間企業 ) 挹注一定資金作 舶 飛行器 各式車輛之 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 購置或建造等費用屬 業之資本者屬 6. 資訊設 四 獎補助費 凡各機關對所管特種基 備費 需各項電腦設施 週邊設 金 地方或外國政府或對 備之購置 ( 含資本租賃 ) 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 及裝置 ( 含一次購買時所 之補助 捐助 獎助及處 配置之套裝軟體, 如作業 理公務發生之損失 補償 系統軟體, 以及後續超過 或賠償費用屬 二年效益之軟體改版 升 1. 對台北市凡各機關對台北市政府 依照預算, 分別按補助事 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 政府之補之補助款項屬 項 對象 數額及規定執 設計 ) 等費用屬 助 7. 雜項設 按預算所列名稱 數量及 2. 對高雄市凡各機關對高雄市政府 備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事務 金額執 政府之補之補助款項屬 設備 防護設備 圖書設 助 備 博物等非屬以上各項 3. 對台灣省凡各機關對台灣省各縣 設備之購置費用屬 各縣市之市政府之補助款項屬 8. 權利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補助 需取得各項專用權利之 4. 對福建省凡各機關對福建省各縣 一次付款費用屬 各縣之補政府之補助款項 19 20

助 務 依法檢舉或依法令獲 5. 政府機關凡中央各機關 學校間之 頒獎項等, 給予各項獎勵 間之補助 補助款項屬 金屬 6. 對國內團凡對行政法人 國內民間 依照預算, 分別按捐助事 10. 就養費 凡榮民及公費養護病患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體及個人團體 ( 含政黨 ) 學術團 項 對象 數額及規定執 ( 如精神病 癩病 烏腳 執 之捐助 體 文化公益事業機構 病 ) 之就養及醫療費用屬 或 個人 ( 含民意代表候 選人 ) 等之捐助 ( 含為推 11. 濟助及 凡對農民 漁民 勞工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動業務辦理競賽而發給 補償費 文化工作者 低收入及傷 與實際需要執 之獎勵金 ) 捐贈或贈與 殘 失業 貧困 病患等 ( 含對公務人員退休撫 有關醫療及生活扶助等 卹基金等信託基金及財 濟助費及對被害人支付 團法人私校退撫基金等 補償金屬 依法填補貼之經營虧損 ) 12. 給養費 凡對受刑人及被告等之 屬 一切給養 安置費屬 7. 對外國 凡對外國之捐助 捐贈或 13. 差額補 凡對非屬現職公務人員 依照預算按不同補貼類 之捐助 贈與屬 貼 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別標準及實際需要執 8. 對學生 凡各機關 學校給與學生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惠存款與各種貸款利息 之獎助 之各項公費 獎助學金及 與實際需要執 差額 ( 含退休公務人員優 工讀金屬 惠存款利息 勞工建購住 9. 獎勵金 凡對非屬公務人員之其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宅利息之差額 ) 物資價 他特定人員有關志願服 差 ( 如稻穀差價及漁民用 21 22

第 二 級 定 科 目 科 目 義 執 行 標 準 第 二 級 定 科 目 科 目 油 用鹽等 之補貼屬 2.手續費 基 金 之 基金 債務基金以外之特 際需要執 及折扣屬 六 預備金 凡依法及業務需要設定 種基金有關收入 費用之 之各種預備金 準備金屬 補助或虧損 短絀 含國 營事業民營化之員工權 1. 第 一 預 凡於單位預算中所設定 益補償 之填補屬 備金 15.損失及 凡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 賠償 凡因債券發行與債款還 本付息應支付之手續費 14.對特種 凡各機關對所管除信託 依照預算按個別基金實 補助 義 執 或賠償費用 含國家賠 2. 第 二 預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 備金 償 屬 之預備金屬 預備金屬 3. 其 他 準 凡於總預算中依業務特 16.慰問金 凡對軍眷及退休 職 人 按實有退休 退職及遺族 備金 性需要所設定非屬以上 員及因公傷亡遺族給付 人數依規定標準執 各種預備金 如災害準備 慰問金 如三節慰問金等 金等屬 費用屬 五 債務費 凡政府之公債 國庫券及 賒借等債務之付息與其 經銷還本付息手續費與 折扣支出屬 1. 債 務 利 凡應給付債款之利息支 按建設公債條例 協定 息 出屬 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執 23 24 行 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