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Transcription

1 名 稱 :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生 效 狀 態 : 本 法 規 部 分 或 全 部 條 文 尚 未 生 效 本 法 除 第 35 條 至 第 41 條 條 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教 育 部 >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目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應 接 續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陶 冶 青 年 身 心, 發 展 學 生 潛 能,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技 術 知 能 之 基 礎, 培 養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優 質 公 民 為 宗 旨 第 2 條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合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規 定, 採 免 試 免 學 費 及 強 迫 入 學 ;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依 本 法 規 定, 採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由 學 生 依 其 性 向 興 趣 及 能 力 自 願 入 學, 並 依 一 定 條 件 採 免 學 費 方 式 辦 理 第 3 條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二 章 設 立 類 型 及 評 鑑 第 4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中 央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或 由 私 人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設 立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其 設 立 之 主 體 為 中 央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或 私 人, 分 為 國 立 直 轄 市 立 縣 ( 市 ) 立 或 私 立 ; 其 設 立 變 更 或 停 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國 立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二 直 轄 市 立 : 由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三 縣 ( 市 ) 立 : 由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四 私 立 : 在 直 轄 市 由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在 縣 ( 市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分 為 下 列 類 型 : 一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提 供 基 本 學 科 為 主 課 程, 強 化 學 生 通 識 能 力 之 學 校 二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提 供 專 業 及 實 習 學 科 為 主 課 程, 包 括 實 用 技 能 及 建 教 合 作, 強 化 學 生 專 門 技 術 及 職 業 能 力 之 學 校 三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提 供 包 括 基 本 學 科 專 業 及 實 習 學 科 課 程, 以 輔 導 學 生 選 修 適 性 課 程 之 學 校 四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採 取 特 定 學 科 領 域 為 核 心 課 程, 提 供 學 習 性 向 明 顯 之 學 生, 繼 續 發 展 潛 能 之 學 校 第 6 條 前 條 所 定 各 類 型 學 校, 除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外, 得 設 群 科 學 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核 准 設 立 之 主 管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 核 定, 得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分 類 設 立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合 類 設 立 ; 其 應 依 類 分 群, 並 於 群 下 設 科, 僅 有 一 科 者, 不 予 設 群 ; 其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得 設 普 通 科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前 項 所 定 類, 指 依 配 合 國 家 建 設 符 應 社 會 產 業 契 合 專 業 群 科 屬 性 及 學 生 職 涯 發 展 形 成 之 類 別 ; 其 分 類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得 於 同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設 有 國 民 中 學 部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基 於 中 小 學 一 貫 教 育 之 考 量,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得 於 同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設 國 民 小 學 部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所 設 之 國 民 中 學 部 及 國 民 小 學 部, 適 用 國 民 教 育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8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提 供 已 受 國 民 教 育 者 繼 續 學 習 之 教 育 機 會,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得 設 進 修 部, 辦 理 繼 續 進 修 教 育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進 修 部 之 教 學 內 容, 應 配 合 學 生 學 習 及 社 會 需 要, 課 程 並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 其 授 課 方 式 得 採 按 日 制 間 日 制 或 假 日 制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並 得 以 在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方 式 為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修 業 期 滿, 評 量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9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校 名, 依 其 類 型 群 科 類 別,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不 得 以 地 名 為 校 名, 其 校 名 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於 申 請 籌 設 時 定 之, 非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不 得 變 更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設 立 之 校 名, 足 使 一 般 民 眾 誤 認 與 他 校 為 同 一 學 校 者,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令 其 變 更 之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設 立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其 校 名 得 沿 用 原 校 名 第 10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學 生 職 場 實 作 學 習 及 產 學 合 作, 得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 其 相 關 事 項,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之 需 求, 得 結 合 公 私 立 機 構 及 社 會 團 體, 以 非 營 利 方 式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 其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1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定 期 對 教 學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事 項,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 其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為 促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均 優 質 化 發 展, 應 定 期 辦 理 學 校 評 鑑, 並 公 告 其 結 果, 作 為 協 助 學 校 調 整 及 發 展 之 參 考 ; 其 評 鑑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2 條 為 促 進 教 育 多 元 發 展 改 進 教 育 素 質,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或 核 准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全 部 或 部 分 班 級 之 實 驗 教 育 ; 其 實 驗 期 程 實 驗 範 圍 申 請 條 件 與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學 校 全 部 或 部 分 班 級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者, 其 課 程 得 不 受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之 限 制 ; 全 部 班 級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者, 其 設 校 條 件, 得 不 受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13 條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及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得 以 個 人 團 體 及 機 構 方 式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之 實 驗 教 育 ; 其 申 請 條 件 程 序 學 生 受 教 資 格 課 程 學 籍 管 理 學 習 評 量 畢 業 條 件 訪 視 輔 導 收 費 政 府 補 助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第 三 章 校 長 聘 任 及 考 核 第 14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專 任, 綜 理 校 務,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得 於 本 校 或 他 校 兼 課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聘 任 之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屬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附 屬 者, 由 各 該 大 學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聘 任 之,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或 委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聘 任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聘 任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應 採 任 期 制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一 任 四 年, 參 與 遴 選 之 現 職 校 長 應 接 受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經 遴 選 會 考 評 結 果 績 效 優 良 者, 得 在 同 一 學 校 連 任 一 次 或 優 先 遴 選 為 出 缺 學 校 校 長 ; 第 一 任 任 期 未 屆 滿, 或 連 任 任 期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他 校 校 長 遴 選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任 期 及 連 任 之 規 定, 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定 之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資 格 者, 其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第 一 任 任 期 未 屆 滿 或 連 任 任 期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之 遴 選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為 辦 理 第 二 項 遴 選 事 宜, 應 召 開 遴 選 會 ; 其 遴 選 會 之 組 成 與 遴 選 方 式 程 序 基 準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聘 任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5 條 現 職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未 獲 遴 聘, 或 因 故 解 除 職 務, 其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願 回 任 教 師 者, 除 有 教 師 法 所 定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情 事 者 外,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分 發 學 校 任 教, 免 受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前 項 校 長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無 法 回 任 或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不 願 回 任 教 師 者,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自 願 退 休 者, 准 其 退 休 二 不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或 不 自 願 退 休 者, 依 其 意 願 及 資 格 條 件, 優 先 輔 導 轉 任 他 職 或 辦 理 資 遣 第 16 條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對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辦 理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 考 核 小 組 之 組 成 與 任 務 考 核 程 序 考 核 等 級 獎 懲 類 別 考 核 結 果 之 通 知 申 訴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7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有 不 適 任 之 事 實 者,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解 除 職 務 改 任 其 他 職 務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由 學 校 財 團

5 法 人 董 事 會 依 法 處 理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會 議 第 18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辦 理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實 習 資 訊 研 究 發 展 繼 續 進 修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建 教 合 作 技 術 交 流 等 事 務, 得 視 學 校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設 處 ( 室 ) 一 級 單 位, 並 得 分 組 ( 科 學 程 ) 為 二 級 單 位 辦 事 第 19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置 副 校 長 一 人, 一 級 單 位 置 主 任 或 部 主 任 一 人, 二 級 單 位 依 其 性 質 置 組 長 科 主 任 或 學 程 主 任 一 人 副 校 長 應 由 校 長 就 曾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聘 兼 之 一 級 單 位 主 任 部 主 任 及 二 級 單 位 科 主 任 學 程 主 任, 除 總 務 單 位 之 主 任 得 由 教 師 兼 任 或 職 員 專 任 外, 其 餘 均 由 校 長 就 專 任 教 師 聘 兼 之 二 級 單 位 組 長, 除 總 務 單 位 之 組 長 由 職 員 專 任 學 生 事 務 單 位 負 責 生 活 輔 導 業 務 之 組 長 得 由 具 輔 導 知 能 之 人 員 兼 任 外, 其 餘 由 校 長 就 專 任 教 師 聘 兼 之 或 由 職 員 專 任 第 20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輔 導 處 ( 室 ),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由 校 長 遴 聘 具 有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擔 任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處 (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於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中 遴 聘 一 人 兼 任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各 處 ( 室 ) 主 任 及 有 關 專 任 教 職 員 聘 兼 之, 負 責 協 調 整 合 各 處 ( 室 ) 之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由 輔 導 處 ( 室 ) 主 任 兼 任 第 21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圖 書 館,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遴 選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人 員 專 任, 必 要 時 得 由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專 任 教 師 聘 兼 之 第 22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有 關 法 令 設 人 事 管 理 機 構,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人 事 室 或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其 人 員 得 由 校 長 聘 請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專 任 之 第 23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有 關 法 令 設 主 計 機 構,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6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會 計 單 位 及 會 計 人 員 之 設 置,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24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規 定 進 用 之 護 理 教 師,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繼 續 任 職 者, 其 員 額 編 制, 納 入 前 項 標 準 第 25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一 校 務 發 展 或 校 園 規 劃 等 重 大 事 項 二 依 法 令 或 本 於 職 權 所 訂 定 之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三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四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事 項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各 單 位 主 管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或 教 師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組 成 之 ; 其 成 員 之 人 數 比 例 產 生 及 議 決 方 式, 由 各 校 定 之,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並 應 參 與 校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集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 經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第 26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推 展 校 務, 除 依 法 應 設 之 委 員 會 外, 經 由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後,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 其 組 成 及 任 務,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27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學 生 家 長 會, 應 由 在 學 學 生 之 家 長 為 會 員 組 織 之, 並 冠 以 該 校 之 名 稱 ; 其 組 織 章 程 任 務 委 員 人 數 委 員 產 生 方 式 任 期 選 舉 罷 免 議 事 規 則 經 費 來 源 財 務 管 理 運 作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章 教 職 員 任 用 及 考 核 第 28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應 為 專 任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為 兼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因 校 際 合 作 課 程 需 要 或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與 他 校 合 聘 教 師, 並 於 一 校 專 任 ; 合 聘 教 師 之 條 件 比 例 限 制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之 介 聘, 得 自 行 或 聯 合 組 成 介 聘 小 組 辦 理 ; 介 聘 小 組 之 組 織 介 聘 條 件 及 運 作 之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7 第 29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置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遴 聘 具 有 實 際 經 驗 之 人 員, 擔 任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之 教 學 ; 其 聘 任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請 假 申 訴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等 事 項, 準 用 教 師 之 規 定 ; 其 分 級 資 格 進 修 成 績 考 核 及 其 他 權 益 等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0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每 班 置 導 師 一 人, 由 校 長 就 專 任 教 師 聘 兼 之 但 建 教 合 作 班 得 依 需 要 增 置 導 師 員 額 第 31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置 軍 訓 主 任 教 官 軍 訓 教 官 ; 其 編 制 員 額 資 格 及 遴 選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國 防 部 定 之 ; 其 職 掌 介 派 遷 調 進 修 申 訴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2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合 聘 教 師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兼 任 導 師 或 行 政 職 務 者, 其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之 標 準,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3 條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對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辦 理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 其 考 核 會 之 組 成 與 任 務 考 核 程 序 考 核 指 標 考 核 等 級 獎 懲 類 別 結 果 之 通 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章 學 生 資 格 入 學 方 式 及 就 學 區 劃 分 第 34 條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5 條 為 發 展 多 元 智 能 培 育 創 新 人 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採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招 生 多 元 入 學,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者, 得 就 部 分 名 額,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前 項 免 試 入 學,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各 就 學 區 之 總 名 額, 應 占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上, 並 逐 年 提 升, 至 一 百 零 八 學 年 度, 應 占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以 上 免 試 入 學 總 名 額, 包 括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直 升 之 名 額 ; 其 直 升 名 額 規 定 如 下 :

8 一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名 額 : 不 得 高 於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名 額 :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三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名 額 :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該 校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但 其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學 生 人 數 小 於 學 校 招 生 人 數 者, 不 得 高 於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百 分 之 六 十, 並 採 逐 年 漸 進 方 式 調 整 比 率, 至 一 百 零 八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四 各 就 學 區 直 升 入 學 比 率 規 定 較 本 法 限 制 更 嚴 格 者, 從 其 規 定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以 考 試 或 甄 選 等 篩 選 方 式 進 入 其 國 民 中 學 部 國 民 小 學 部 之 學 生,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自 下 一 學 年 度 起, 其 前 項 第 三 款 核 定 直 升 名 額 依 其 違 規 人 數 比 率 扣 減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該 校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比 率 得 逐 年 檢 討 調 整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非 政 府 捐 助 設 立 未 接 受 政 府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所 為 獎 勵 補 助, 且 未 由 政 府 依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負 擔 學 費 者, 得 擬 具 課 程 計 畫 申 請 單 獨 招 生 之 理 由 招 生 範 圍 及 招 生 方 式,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不 受 本 法 有 關 招 生 規 定 之 限 制 但 仍 應 提 供 不 低 於 該 校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百 分 之 十 五 之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採 第 三 項 直 升 方 式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應 依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各 國 民 中 學 應 協 助 學 生 自 我 認 識 及 探 索, 依 其 能 力 性 向 及 興 趣 等, 給 予 適 性 輔 導, 並 提 供 升 學 選 擇 之 建 議,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第 36 條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方 式,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並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其 學 生 不 適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免 學 費 之 規 定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實 施 : 一 培 養 學 生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二 充 足 合 格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三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四 貫 徹 教 學 正 常 化 第 37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應 由 學 生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免 考 入 學 測 驗 申 請 免 試 入 學 人 數 未 超 過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名 額 者, 全 額 錄 取 申 請 免 試 入 學 人 數 超 過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名 額 者, 其 錄 取 方 式,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就 學 區 內 各 校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但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有 特 殊 招 生 需 要, 擬 具 課 程 計 畫 招 生 計 畫 名 額 及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情 形, 除 得 以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9 不 得 採 計 第 三 項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之 原 則 程 序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規 定,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之, 其 後 各 學 年 度 應 於 一 年 前 公 告 之 第 38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應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或 術 科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評 鑑 結 果 歷 年 招 生 情 形 學 生 表 現 及 課 程 規 劃 等, 公 告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之 條 件 及 名 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前 項 公 告, 擬 具 計 畫 及 名 額,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以 逐 校 逐 班 審 核 為 原 則, 並 公 告 核 定 之 理 由 前 項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特 色 招 生 之 目 標 課 程 與 教 學 規 劃 及 學 生 進 路 輔 導 等 事 項 第 一 項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之 特 色 招 生, 應 於 免 試 入 學 後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未 招 滿 之 名 額, 不 得 移 列 調 整 於 特 色 招 生 第 39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行 或 會 同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考 量 行 政 區 內 或 跨 行 政 區 各 校 新 生 入 學 來 源 區 域 共 同 生 活 圈 交 通 便 利 性 學 校 類 型 及 分 布 等 情 形, 規 劃 前 二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區,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核 定 前, 得 邀 集 相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國 民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代 表 及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協 商 第 40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前 條 所 定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方 式 與 對 象 實 施 區 域 範 圍 與 方 法 辦 理 時 間 各 類 招 生 方 式 名 額 比 率 特 色 招 生 之 考 試 與 甄 選 方 式 就 學 區 之 劃 定 原 則 與 程 序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與 學 校 之 組 織 分 工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方 式 不 受 限 制 之 學 校 其 範 圍 辦 理 方 式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41 條 下 列 學 生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不 受 前 條 所 定 辦 法 之 限 制, 其 身 分 認 定 名 額 辦 理 方 式 時 程 錄 取 原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入 學 重 要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三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四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五 參 加 國 際 性 學 科 或 術 科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六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10 七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八 退 伍 軍 人 九 僑 生 十 蒙 藏 學 生 十 一 外 國 學 生 十 二 基 於 人 道 考 量 國 際 援 助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經 專 案 核 定 安 置 之 學 生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學 生 之 入 學 保 障 辦 法,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之 規 定 第 七 章 課 程 及 學 習 評 量 第 42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三 年 但 性 質 特 殊 之 類 群 科 學 程 有 增 減 修 業 年 限 之 必 要,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生 未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者,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第 43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及 其 實 施 之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學 校 規 劃 及 實 施 課 程 之 依 據 ; 學 校 規 劃 課 程 並 得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充 實 教 學 活 動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審 議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應 設 課 程 審 議 會, 其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44 條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課 程, 應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實 驗 及 實 習 前 項 實 習 課 程 之 教 學 目 標 科 目 學 分 數 實 施 方 式 實 習 場 所 師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實 習 課 程 及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有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之 實 習 課 程, 準 用 前 項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45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其 評 量 範 圍 包 括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評 量 前 項 評 量 方 式 科 目 結 果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就 學 生 能 力 性 向 及 興 趣, 輔 導 其 適 性 發 展, 並 得 採 取 專 案 編 班 方 式 提 供 體 育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戲 劇 等 技 藝 課 程, 以 銜 接 國 民 中 學 之 技 藝 教 育, 其 所 需 專 業 師 資 得 由 校 長 就 校 外 具 有 專 業 技 能 之 專 任 教

11 師 聘 任 之 第 46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依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課 程 綱 要 修 畢 其 應 修 課 程 或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且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第 47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轉 科 ( 學 程 ) 休 學 學 分 ( 課 程 ) 抵 免 重 ( 補 ) 修 服 兵 役 與 出 國 等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雙 重 學 籍 及 其 他 與 學 籍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採 認 原 則 認 定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48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科 用 書, 以 由 民 間 編 輯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編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科 用 書,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審 定 ; 申 請 教 科 用 書 審 定 者 之 資 格 申 請 程 序 審 查 範 圍 審 查 程 序 費 額 審 定 執 照 之 發 給 與 廢 止 印 製 規 格 成 書 修 訂 稀 有 類 科 教 材 之 編 訂 與 獎 助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49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科 用 書 應 由 各 學 校 公 開 選 用 ; 其 選 用 規 定, 由 學 校 訂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其 相 關 採 購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章 學 生 權 利 及 義 務 第 50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就 學 生 能 力 性 向 及 興 趣, 考 量 社 會 職 場 動 態, 輔 導 其 適 性 發 展 ; 其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程 序 實 施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1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52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學 生 獎 懲 事 件 ; 其 組 成 審 議 範 圍 期 限 評 議 方 式 評 議 結 果 之 執 行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12 機 關 定 之 第 53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並 提 供 其 必 要 協 助,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第 54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設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學 生 與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不 服 學 校 影 響 其 權 益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申 訴 事 件 前 項 申 訴 範 圍 期 限 委 員 會 組 成 評 議 方 式 評 議 結 果 之 執 行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5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對 學 生 學 業 獎 懲 有 關 規 章 研 訂 或 影 響 其 畢 業 條 件 之 會 議, 應 由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 其 人 數 及 產 生 方 式, 由 各 校 校 務 會 議 定 之 第 56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免 納 學 費 但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重 讀 及 符 合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私 立 學 校 之 學 生, 不 適 用 之 前 項 免 納 之 學 費,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學 生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由 各 校 於 註 冊 時 逕 免 繳 納 ;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由 各 校 於 註 冊 時 免 予 繳 納 後, 造 具 清 冊 函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請 撥 經 費 第 一 項 免 納 學 費 所 需 經 費, 除 下 列 情 形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者 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之 : 一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二 依 其 他 法 規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三 本 法 施 行 後 因 主 管 機 關 管 轄 變 更, 免 納 學 費 所 需 經 費 已 移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除 第 一 項 免 納 學 費 規 定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付 費 代 辦 費 等 必 要 費 用 ; 其 免 納 學 費 之 一 定 條 件 與 補 助 收 費 項 目 用 途 數 額 減 免 退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7 條 政 府 對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應 視 其 就 讀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實 際 需 要 及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給 予 學 費 外 之 補 助 ; 其 補 助 對 象 條 件 基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後 定 之 第 58 條

13 政 府 為 協 助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 貸 款 項 目 包 括 雜 費 實 習 費 書 籍 費 住 宿 費 生 活 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海 外 研 修 費 及 重 讀 者 之 學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 其 貸 款 條 件 額 度 項 目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9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辦 理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其 範 圍 金 額 繳 費 方 式 期 程 給 付 基 準 權 利 與 義 務 辦 理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學 生 申 請 理 賠 時, 學 校 應 主 動 協 助 辦 理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為 所 轄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場 所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其 投 保 範 圍 投 保 金 額 及 相 關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經 費,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第 九 章 附 則 第 60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予 相 關 人 員 行 政 懲 處 扣 減 補 助 款 或 減 招 班 級 數, 並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至 改 善 為 止 : 一 實 施 教 學,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五 十 條 所 定 輔 導 學 生 五 育 均 衡 或 適 性 發 展 辦 法 之 規 定 二 合 格 教 師 比 率,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之 規 定 三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違 反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61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委 託 經 營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所 獲 之 收 入, 不 受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七 條 收 入 解 繳 國 庫 及 地 方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收 入 解 繳 公 庫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時, 應 以 公 益 目 的 為 優 先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者, 前 項 收 入 與 辦 理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重 ( 補 ) 修 招 生 甄 選 實 習 實 驗 實 施 推 廣 教 育 接 受 捐 款 等 收 入 及 其 相 關 支 出, 得 設 置 專 帳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執 行, 其 賸 餘 款 並 得 滾 存 作 為 改 善 學 校 基 本 設 施 或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之 用, 不 受 預 算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前 項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4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其 各 項 收 支 均 應 依 預 算 法 循 預 算 程 序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辦 理 第 62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教 育 需 求, 應 依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63 條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者, 得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發 給 證 書 ; 其 考 試 辦 理 機 關 每 年 舉 辦 之 次 數 與 時 間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與 範 圍 成 績 計 算 基 準 證 書 之 頒 發 撤 銷 與 廢 止 事 由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4 條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所 設 之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及 夜 間 部,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轉 型 為 進 修 部 ; 其 已 任 職 教 職 員 工 及 已 招 收 學 生 之 權 益, 仍 適 用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所 設 之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及 夜 間 部 轉 型 為 進 修 部 之 程 序 及 期 限, 於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定 之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獨 立 設 立 或 大 學 校 院 附 設 之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其 招 生 變 更 停 辦 及 相 關 事 項,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65 條 國 防 部 為 培 育 軍 事 人 才 設 立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準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 其 準 用 範 圍, 由 國 防 部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6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7 條 本 法 除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第 四 十 一 條 條 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前 三 項 所 定 群, 指 以 相 同 屬 性 科 別 形 成 之 專 業 群 集, 其 分 群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群 科 學 程 之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2013/06/27 三 讀 通 過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應 接 續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陶 冶 青 年 身 心, 發 展 學 生 潛 能,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技 術 知 能 之 基 礎, 培 養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優 質 公 民 為 宗 旨 第 二 條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高 級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組 織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辦 理 人 事 行 政 之 政 策 規 劃 執 行 及 發 展 業 務, 特 設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 有 關 考 銓 業 務, 並 受 考 試 院 之 監 督 人 事 總 處 係 行 政 院 人 力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編 輯 說 明 一 本 彙 編 收 錄 104 年 9 月 底 施 行 中 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及 函 釋, 嗣 後 新 ( 修 ) 訂 或 廢 止 之 法 規, 請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及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http://edu.law.moe.gov.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會 第 5 次 臨 時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 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 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軍 公 民 營 工 業 配 合 發 展 會 報 104 年 度 軍 品 試 製 修 作 業 法 規 說 明 及 後 續 商 機 宣 導 會 國 防 部 委 託 法 人 團 體 從 事 研 發 產 製 維 修 作 業 要 點 報 告 單 位 : 工 合 會 報 報 告 人 : 計 畫 主 持 人 胡 信 正 博 士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2 大 綱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713_00018.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713_00018.doc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073 號 委 員 提 案 第 17754 號 案 由 : 本 院 委 員 陳 淑 慧 等 29 人, 鑑 於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已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施 行, 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