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大綱 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介紹 技師法相關規定 專技高考免試規定 ( 高考換技師證書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技術服務採購注意事項 結語 2 技師法規體系架構及關聯法規表 技師法相關規定 技師法及其子法 技師法技師法施行細則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審議規則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相關法規 憲法第八十六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建築法公路法大眾捷運法自來水法下水道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小船管理規則營造業法 ( 專任工程人員 ) 國土測繪法 考選 執 業 管 理 3 4
技師法修正 技師法修正案於 100 年 6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6081 號總統令公布施行,100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 1. 為明確技師專業地位, 明定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 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並增訂處罰規定 ( 第 3 條及第 54 條 ) 2. 為鼓勵自新, 技師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如受緩刑宣告, 不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 第 6 條 ) 3. 技師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由 4 年修正為 6 年 ( 第 8 條 ) 4. 為利技師技術服務產業資訊之蒐集及統計, 參照顧管條例第 21 條規定, 明定於技師事務所執業之技師, 應於期限內將年度業務報告書送本會備查 ( 第 23 條 ) 技師法修正 技師法修正重點如下 ( 續 ): 5. 技師僅需加入 1 個該科技師公會, 即得於全國執業 ( 第 24 條 ) 6. 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 得以省 ( 巿 ) 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 ( 第 26 條 ) 7. 為強化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 增訂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倫理規範, 及對違反公會章程 公約或倫理規範者之處理規範 ( 第 32 條 ) 8. 明定技師懲戒及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其中具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 48 條 ) 9. 基於行政法除罪化原則,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 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之處罰, 改採罰鍰處分 ; 惟加重罰鍰額度, 並得按次處罰 ( 第 50 條 ) 5 6 技師法修正 因應技師法修法通過, 本會通函各機關宣導事宜 : 1) 已領有執照之各科技師, 自原登記 4 年效期屆滿次日起, 得以該執照併同上開本會正式公函, 延長 2 年效期繼續執行業務, 無需申請換發登記 6 年效期之執照 2) 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 關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所應注意之事項, 本會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390 號函已有釋例 ( 公開於本會網站 ), 其中說明二關於廠商資格審查之建議方式 ( 三 ): 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 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 如已逾期, 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請各機關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時, 依上開說明, 注意執照之有效期限 技師僅得於單一機構執行技師業務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 技師法第 7 條第 2 項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 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懲處 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技師違反本法者, 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 三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 : 應予申誡 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7 8
執照效期屆滿前應完成換照始得繼續執業 技師執照執照樣式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 技師法第 8 條第 4 項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 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技師, 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 申請換發 懲處技師法第 53 條第 1 項技師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 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 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 ; 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 得按次處罰 9 10 執照效期屆滿前應完成換照始得繼續執業 處罰案例環境工程科技師 OOO 執業執照之效期至 9 3 年 1 月 2 0 日屆滿, 惟迄 94 年 3 月 1 0 日始向工程會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核該技師於 93 年 1 月 21 日至 94 年 3 月 15 日未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期間, 辦理 OO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 OO 有限公司 OO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OO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OO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等 5 案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廢 ( 污 ) 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 及 OO 有限公司二廠 OO 鑄造有限公司 OO 食品有限公司新莊廠 OO 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OO 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廠 OO 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OO 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OO 混凝土有限公司 等 8 案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或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簽證, 違反技師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 工程會依技師法第 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 (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 :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 銀元或元者, 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 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申請變更執照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9 條第 2 項技師法第 53 條第 2 項執業執照, 應記載左列事項 : 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一 姓名 性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二 出生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三 執業方式 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四 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改善 ; 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五 技師科別 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 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六 核發年 月 日及字號 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應自事實發者, 得按次處罰 生之日起十五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 11 12
機關委託辦理公益事務時,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技師法第 53 條第 2 項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 安全 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二十之技術事項, 非有正當理由, 不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中央得拒絕 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其他相關法令災害防救法 - 接受各級政府之徵調協助救災應遵守事項 ( 相關政府機關之處分 ) 罰則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災害防救法第 38 條第 1 款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 指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 依其權責分別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實施下列事項, 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一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之 : 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四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 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執行業務應逐案做成紀錄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15 條技師法第 53 條第 2 項技師執行業務, 應備業務登記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 簿, 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所在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二十地 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 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中央辦理情形及期間之詳細紀錄 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其他相關法令技師法第 8 條第 4 項 : 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 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技師, 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 申請換發執照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 3 條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執業證明文件, 指技師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備之業務登記簿 13 14 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 懲處 技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 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技師違反本法者, 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 表, 應由技師本人簽署, 並加蓋技師 一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執業圖記 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 定 : 應予警告或申誡 圍者, 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 並分 二 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三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 第 2 項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 ; 涉及現場作業者,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項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 : 應予申誡 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第 3 項 技師執行簽證, 應提出簽證報 告, 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 連 同所有相關資料 文據彙訂為工作底 稿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相關解釋函工程會 99 年 9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09900360420 號函 : 一 就本會查察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結果, 部分機關及技術服務廠商對技師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 簽證 及技師法第 16 條所定 簽署 之相關規定仍有所誤解, 導致未確實執行簽署或簽證, 影響技術服務案件之品質, 爰特重申有關執業技師應依技師法辦理 簽署 或 簽證 之相關規定 ( 註 : 技師法第 12 條已修正為第 13 條 ) 二 按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 :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 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 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 業經本會 98 年 12 月 2 日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發布, 先予敍明 三 技師法第 16 條之立法目的, 係透過要求技師於所製作之圖樣 書表, 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以確認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 並負專業責任 ; 爰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 均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此為執業技師依技師法辦理 簽署 之規定 15 16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 續 ) 四 次按技師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 ; 簽證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另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如附件, 以下簡稱簽證規則 ) 第 1 條規定 : 本規則依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規定 : 下列各類公共工程, 應實施技師簽證 : 一 道路運輸工程 : 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一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第 1 項 ) 前項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範圍 項目及主管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 第 2 項 ) 第一項公共工程除前項所定之簽證範圍及項目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得視該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另擇定適當範圍 項目實施簽證 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實施者, 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由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擇定實施者, 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 第 3 項 ) 五 爰公共工程設計 監造技術服務如屬上開簽證規則第 5 條規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範圍, 主辦工程機關應依簽證規則相關規定, 於委託設計 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 明定實施設計 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 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 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 ( 第 6 條 )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 ( 第 8 條 ) 執行簽證時, 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 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 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第 10 條 ) 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 第 11 條 ) 彙訂工作底稿 ( 第 12 條 ) 相關簽證紀錄應每 6 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14 條 ) 上述執業技師應辦事項, 為技師法有關公共工程實施技師 簽證 之規定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相關解釋令工程會 98 年 12 月 2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 : 一 核釋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 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 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如下 : ( 一 ) 應逐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者 : 1 基本設計圖 2 細部設計圖 3 各階段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 ( 驗 ) 之綜合研判總表 17 18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 續 ) ( 二 ) 應於封面或內容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且全份文件應裝訂成冊 編目錄及頁碼並加蓋騎縫章者 : 1 測量 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或勘測報告 2 規劃設計書及可行性報告 3 工作計畫書 4 設計計算書 5 工程預算書 6 監造計畫書 7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8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 ( 驗 ) 紀錄表 9 調查報告 10 鑑定報告 11 評估報告及檢測報告 ( 三 ) 應就其審查之下列文件或物件, 於相關審查意見表 ( 單 ) 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表 施工圖 器材樣品 材料設備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報表 試驗報告 竣工及結算文件 二 其他圖樣 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 由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 執行業務時對所發現之危險有報告義務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17 條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技師違反本法者, 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 機構, 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二 違反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 致有發生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危險之虞時, 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者 : 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主管機關 懲戒案例 案情摘要 : 土木工程科技師 OOO 擔任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技師, 案內水土保持義務人 (OO 股份有限公司 ) 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及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施作, 監造技師於監造紀錄未詳實記錄及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涉嫌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技師法第 17 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 懲戒理由 : 依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 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應依本法第 17 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按本案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 就水土保持義務人 OO 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該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作 擅自開挖整地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 業於 96 年 9 月 3 日開具 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書, 處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新臺幣 8 萬元罰鍰在案, 經查水土保持義務人對於上開處分並未提起訴願 ; 又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時, 亦表示礦場全面停工前水土保持義務人有局部開挖情事, 且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作, 擅自開挖整地, 確有可能因豪雨來臨, 而造成邊坡沖蝕之危險, 惟被付懲戒人對於水土保持計畫現地改變情形, 並未紀錄於監造紀錄及報告主管機關, 已違反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本法第 17 條規定 19 20
不得兼任公務員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技師法第 18 條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懲處技師法第 49 條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但原因消滅後, 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租借執業執照 )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五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應一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予停止業務 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攬業務 證書 執行業務時之禁止行為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款技師違反本法者, 依下列規定懲戒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之 : 二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三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 執行業務時, 違反與業務有關六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予申之法令 誡 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四 辦理鑑定, 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 五 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本條修法理由 : 原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玩忽業務 之情節不易認定, 且與現行條文同項第六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有重疊之處, 爰與同項第六款合併修正為一款,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21 22 懲戒案例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 案例 Ⅰ 案情摘要 : 環境工程科技師 OOO 辦理臺南縣 OO 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廠 ) 申請之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簽證, 有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廢水處理廠工作日誌與現場實際工作日誌之水量 PH 值與水溫紀錄未符合之情事, 被付懲戒人未主動查明業者提供資料之正確性, 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第 3 款 ( 計畫書或報告書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更正 ) 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6 款規定 ( 技師依本法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 應查核下列事項 : 一 廢 ( 污 ) 水水質水量調查 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六 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技師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決議停止業務 4 個月, 技師不服提起覆審, 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 再提起行政訴訟,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 案例 Ⅰ( 續 )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被付懲戒人指出本案之申請文件, 乃由業主自行書寫完成並簽名蓋章確認, 每日報表亦為業主記錄及提供, 其僅就文件之合理性進行簽證未進行查核 被付懲戒人將資料錯誤歸咎於業主提供不實記錄, 顯見被付懲戒人未針對前述許可申請文件中相關紀錄盡現場查核之責 二 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簽證業務時, 未能依規定查核廢水水質水量調查 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申報文件與現場是否一致, 致發生其簽證之水污染排放許可申請文件中, 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廢水處理工作日誌, 與現場實際之每日操作及檢查紀錄表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款 第 6 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第 3 款規定, 足堪認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 ( 略 ): 本件原告 ( 被付懲戒技師 ) 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 對業主之申請資料進行確認, 而將簽證文件不實及錯誤之責任, 諉於業者資料提供不實, 已難認有審慎之執業態度, 且原告就辦理執行簽證業務, 其查核義務及應遵守之法令內涵, 無正確理解, 雖未發生重大損害, 但已造成對簽證業務功能之危害, 難謂無損於公益 23 24
懲戒案例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 案例 Ⅱ 案情摘要 : 土木暨大地工程科技師 OOO 擔任 B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期間, 同時擔任 A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顧問, 並參與 A 公司承攬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擔任協同主持人, 涉嫌違反技師法 ( 下稱本法 ) 施行細則第 3 條 ( 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 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下稱顧管條例 ) 第 13 條 (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 規定, 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 OOO 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衡酌違法情節尚屬輕微, 決議予以申誡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被付懲戒技師擔任 B 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期間, 於 96 年 12 月 30 日與 A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下稱 A 公司 ) 簽定顧問聘任合約書, 並參與鹿港鎮公所 鹿港鎮公所 97 年度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 勞務委託案, 於 97 年 4 月 22 日負責前開勞務委託案之評選簡報答詢及擔任計畫協同主持人, 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之規定 二 依顧管條例第 13 條規定,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上開規定所稱 專任, 依顧管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係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 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 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 於受聘任職期間, 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 查被付懲戒人與 A 顧問公司於 顧問聘任合約書 就雙方權利及義務約定 : 2. 甲方 (A 顧問公司 ) 為辦理相關工程之競標 現勘 鑑定 查核等事宜, 可敦請乙方 ( 被付懲戒人 ) 協助及陪同列席, 並提出必要之建議 3. 甲方於需要時, 可請乙方協助執行規劃 設計圖說 報告等之會同審閱 製作, 上開被付懲戒人配合 A 顧問公司辦理之事項, 均屬技師業務, 且合約書並未限制被付懲戒人僅於公司營業以外之時間提供顧問服務, 被付懲戒人已有實際於公司營業時間出席 A 顧問公司投標案件之評選, 負責評選簡報答詢之事實 懲戒案例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受鑑定之委託, 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案情摘要 : 土木工程科技師 OOO 辦理室內裝修工程安全鑑定, 案經利害關係人以本鑑定之鑑定報告書 八 鑑定經過與結果 :8.2 經核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備查之室內裝修圖樣, 確實按圖施工 8.3 本案之室內裝修施工並未有破壞原有結構體構件情形, 故並不影響整體建物之結構安全 8.4 檢視柱 樑 樓版等結構體, 並未發現有異常損壞情形 九 結論 : 綜合以上之鑑定經過與結果, 鑑定標的物整體結構無安全顧慮 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決議停止業務 2 個月, 技師不服提起覆審,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 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交付懲戒人指摘鑑定報告書 八 鑑定經過與結果 :8.2 經核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備查之室內裝修圖樣, 確實按圖施工 為虛偽之陳述乙節, 查 94 年 1 月 12 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就本鑑定建物辦理會勘, 依會勘紀錄表之會勘結論 1: 經專案勘查一樓 及部分外牆變更 ; 結論 2: 有關變更外牆違反公寓大廈部份請建管處依規定辦理, 可知該建物辦理鑑定前確有變更外窗及部分 RC 外牆情事 鑑定報告所述確實按圖施工一節, 應屬與實際狀況不符, 被付懲戒人 確實按圖施工 之陳述應屬虛偽 二 交付懲戒人指摘鑑定報告 八 鑑定經過與結果 :8.3 本案之室內裝修施工並未有破壞原有結構體構件情形, 故並不影響整體建物之結構安全 8.4 檢視柱 樑 樓版等結構體, 並未發現有異常損壞情形 九 結論 : 綜合以上之鑑定經過與結果, 鑑定標的物整體結構無安全顧慮 為虛偽之陳述部分, 依本鑑定建物 94 變使字第 0064 號變更使用執照發照平面圖 65 使字第 1401 號發照竣工平面圖及現場照片顯示, 本案建物於進行修繕時, 確實有部分隔牆部分拆除 部分混凝土外牆被拆除 混凝土牆被剔槽及室內二根柱子被剔槽之情形, 被付懲戒人有關 未有破壞原有結構體構件情形 及 柱 樑 樓版等結構體, 並未發現有異常損壞情形 之陳述, 難謂屬實 ; 惟本建築物為梁柱構造式 RC 建築, 依常理判斷, 在結構分析時,10 公分外牆 室內隔間牆並未置入結構系統中分析, 故就外牆 室內隔間牆有變更情形, 被付懲戒人作成 不影響整體建物之結構安全 鑑定標的物整體結構無安全顧慮 之鑑定結論, 屬基於專業所為之判斷, 尚難遽論斷為虛偽之陳述 25 26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受鑑定之委託, 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續 )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 ( 略 ): 一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技師受鑑定之委託, 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 係指受委託鑑定過程中各項程序文件均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並非僅指受鑑定委託事項或結果之報告而已, 原告 ( 被付懲戒技師 ) 主張應以受委託鑑定事項為限云云, 係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 不當限縮該條款適用範圍, 並非可採 二 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於 94 年 1 月 12 日曾就系爭鑑定建物辦理會勘, 會勘結論 1: 經專案勘查一樓 及部分外牆變更 ; 結論 2: 有關變更外牆違反公寓大廈部份請建管處依規定辦理, 就此有會勘紀錄表可稽, 依該紀錄表之結論, 足證系爭鑑定建物辦理鑑定前確有變更外窗及部分 RC 外牆情事, 惟被付懲戒人之鑑定報告書八 鑑定經過與結果 :8.2 仍載明 確實按圖施工, 故系爭鑑定報告書確有虛偽陳述之情事 次查系爭鑑定建物於進行修繕時, 確實有部分隔牆部分拆除 部分混凝土外牆被拆除 混凝土牆被剔槽及室內二根柱子被剔槽之情形, 且因柱子確屬結構體構件, 剔槽埋設水管明顯屬於破壞結構體之行為, 故鑑定報告書八 鑑定經過與結果 8.3: 所稱 未有破壞原有結構體構件情形 8.4: 柱 樑 樓版等結構體, 並未發現有異常損壞情形, 亦非屬實 是原懲戒決議認被付懲戒人受鑑定之委託, 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而予被付懲戒人應予懲戒之決議, 洵無違誤 三 按施工係一接續完成之過程, 是否按圖施工, 自應以施工過程之各步驟觀察之, 不能以鑑定時修復之狀態判斷, 是以縱鑑定時屋主已回復原狀, 自仍應就施工過程所得之資料判斷是否按圖施工, 不應以鑑定時之狀態為準 懲戒案例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 案例 Ⅰ ( 業務應盡之義務包括法令規定及委託契約約定事項 ) 案情摘要 : 土木工程科技師 OOO 辦理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該工程經查核評分列為丙等, 查有 :1. 鋼筋數量不符,1K+185 處鋼筋 ( 主筋 )#9 數量不符 ;2. 結構物尺寸與設計圖不符,1K+190.5~1K+ 200 段明渠寬度, 現場與圖說不符 ;3.1K+185 處橫樑與大樑交接方式, 現場 ( 斜交 ) 與設計圖說 ( 正交 90 度 ) 不符, 且搭接 ( 上層筋 ) 長度不良等缺失 工程主辦機關認監造技師未確實督導施工廠商按圖施工, 致有工程缺失, 雖已依查核結果要求廠商拆除重作, 然已影響公共工程品質, 涉有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情事交付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 OOO 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決議予以停止業務 3 個月, 技師不服提起覆審,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衡酌技師已就施工部分採取相關驗證補救措施, 乃撤銷懲戒委員會決議, 另決議停止業務 2 個月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本工程施工查核時所發現之工程品質缺失, 包括鋼筋數量不符 ( 主筋 6 支變為 4 支 ) 構造物尺寸不符 ( 明渠寬度 5.3 公尺變為 3.5 公尺 ) 及橫樑與大樑交接角度不符 ( 正交變為斜交 ), 係屬易於察覺的工地疏失, 且相關缺失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而監造單位竟未察覺, 又工程查核紀錄中亦列有無監造技師現場督導紀錄之缺失, 顯被付懲戒人未盡監造技師監督之責 有關未依圖說施工部分, 雖經工程查核小組及時發現而要求廠商重作, 惟對於查核前已施工完成部分 ( 如鋼筋數量及結構尺寸 ) 是否亦有不符圖說之處, 亦未見被付懲戒人採取積極驗證補救措施 二 本工程施工查核發現諸多品質缺失, 顯見被付懲戒人未落實督導所派人員執行監造, 違背其監造技師應盡之義務, 已違反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技師不得有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之規定 27 28
懲戒案例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 案例 Ⅱ 案情摘要 : 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 OOO 辦理空調冷卻水塔汰換工程設計監造, 該工程因故無法按原設計圖說施作, 技師卻便宜行事未辦理變更設計, 而有竣工圖與結算明細表相關文件不符現場實際施作之情形, 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魏技師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決議予以停止業務 3 個月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查委託技術服務案契約書第八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乙方者, 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之約定, 本案因冷卻水塔廠商更新水塔塔身設計所致實際施工與原設計不同, 被付懲戒人即有與施工廠商互為協調配合之義務 二 原設計圖說及結算明細表之管線管徑分別為 16 及 14, 惟現場施作者為 14 及 12, 對照竣工圖結算明細表與現場實際施工情形確有差異, 縱有被付懲戒人答辯所稱, 本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委託機關均有派員參與, 被付懲戒人於施工廠商變更不同管徑管線時有向委託機關表示應辦理工程變更後再辦理追加減帳程序之情事, 惟契約既已明定契約之變更須經委託機關及被付懲戒人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被付懲戒人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 仍無礙認定被付懲戒人有未依契約履行義務之事實 三 本案工程本應按設計圖說施工, 如使用之材料 工法依實際情形有改變之必要, 應依契約書規定辦理變更, 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被付懲戒人已知本工程無法按原設計圖說施作, 卻便宜行事未辦理變更設計, 而有竣工圖與結算明細表相關文件不符現場實際施作之情形, 被付懲戒人有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之情事足堪認定, 依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應予申誡 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本案工程結算項目與數量不實, 及竣工圖說不正確, 係屬重大缺失, 被付懲戒人應予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 衡酌尚未致妨害安全及影響使用需求, 爰決議停止業務 3 個月 承辦之業務以其科別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所定業務範圍為限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20 條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技師所承辦之業務, 除其他法律另有技師違反本法者, 依左列規定懲戒規定外, 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之 : 業範圍 二 違反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懲戒案例 ( 技師法第 20 條 ) 案情摘要 : 都市計畫科技師 OOO 因承辦之案件主要部分係屬土木工程性質, 卻擔任 計畫主持人, 且監造技術服務亦非屬都市計畫技師之執業範圍, 仍統籌監造工作並有監造不實情事, 涉嫌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0 條規定, 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 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停止業務 2 個月 29 30 懲戒案例 ( 技師法第 20 條 )( 續 ) 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 ( 略 ): 一 依本工程工作執行計畫之工作小組組織架構所示, 被付懲戒人係擔任計畫主持人, 下轄 工程規劃設計 工程發包行政作業 及 工程監造 等人員, 又執行計畫載明上開委託案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全案督導及管理, 結合都市計畫 地政 觀光遊憩 自然生態保育 建築規劃 景觀規劃 土木工程 環境工程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作業 ; 另依監造計劃書之監造組織架構圖, 被付懲戒人為計畫主持人, 下轄 工程監造組 及 工程規劃設計組 人員, 被付懲戒人負有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督導其下監造人員之責 案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抽查發現涉有監造不實情事 ; 另查相關工程監造事項非被付懲戒人都市計畫科技師執業範圍, 惟並無其他相關科別之執業技師共同辦理 二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 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此為本法第 20 條所明文 被付懲戒人為都市計畫科技師, 依法僅得從事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劃 設計 檢驗 分析 評估 調查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被付懲戒人明知本案工程應屬土木工程性質, 並無專業足以擔任該項規劃設計案之 計畫主持人, 且監造技術服務亦非屬都市計畫技師之執業範圍, 其仍為計畫主持人統籌監造工作, 違反本法第 20 條規定, 足堪認定 參考法規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9 條 :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 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 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 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 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 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不得執行技師業務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21 條技師法第 51 條受停業處分之技師, 於停業期間不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得執行業務 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 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其不停止行為者, 得按次處罰 執行業務期間, 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22 條第 2 項技師法第 53 條第 2 項技師執行業務期間, 應接受主管機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 關之專業訓練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31 32
應接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不得拒絕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23 條技師法第 53 條第 2 項第 1 項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二十為監督技師執行業務, 得辦理業務查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中央核, 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 提出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證明文件 表冊及有關資料, 技師不善或再次違反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得拒絕或規避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未第 3 項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方式執業之技師, 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 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應加入執業科別公會 法定責任或應遵守事項懲處技師法第 24 條技師法第 52 條第 1 項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 不得執照 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業, 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會, 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 中央主管第 2 項機關應命其停止, 並處新臺幣三萬元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 繳納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其不停止行費 為者, 得按次處罰 技師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違反技師公會章程 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情節重大 技師法第 41 條第 2 項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 其懲戒, 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 視情節輕重議定之 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由警告 申誡 停止業務 廢止執業執照 33 34 因執業違法行為而喪失技師資格之情形 ( 不能復權 ) 技師法原第 3 條第 2 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不得充技師 ; 其已充技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並追繳技師證書 技師法原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第三條規定,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資格者, 不發給執業執照 ; 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技師法第 6 條第 2 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不得充任技師 ; 其已充任技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技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第六條規定,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者, 不發給執業執照 ; 已領者, 撤銷或廢止之 案例 : 電機工程科技師 OOO 明知各單位工程就電力工程設計資料, 由承辦電機技師依法審核簽證後, 應將電機技師公會電力工程圖說審驗紀錄單送交電機技師公會審訖, 始符合程序, 該技師偽造電機技師公會印章, 並於審驗紀錄單用印, 連續偽造 47 件審驗紀錄單及持以行使等情, 核屬因執行技師業務有關之犯罪行為,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1 年 2 個月, 緩刑 4 年, 於 96 年 7 月 23 日確定, 工程會爰依技師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廢止該技師技師資格及技師執業執照 專技高考免試規定 ( 高考換技師證書 ) 申請技師全部科目免試之主管機關為考選部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8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 分發任用後, 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檢附文件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任職三年以上之服務證明書 一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通知書, 以及申請書 照片 身分證影本等基本資料由考選部召開各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 營建工程技師每年召開 4 次 ), 審議核可後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後續再向工程會申請技師證書 35 36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令沿革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法規公 ( 發 ) 布涵蓋業別經營型態日期 89 年 3 月 17 日工程顧問業 農林漁畜牧顧公司或其他 (92 年 08 月問業 工礦顧問業 食品顧法人組織 06 日廢止 ) 問業 航空顧問業 紡織顧 ( 財團法問業 造船顧問業人 ) 92 年 7 月 2 日工程技術顧問業 ( 土木工公司程 水利工程 結構工程 大地工程 測量 環境工程 都市計畫 機械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化學工程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 水土保持 應用地質 交通工程 採礦工程等 18 科技師執業範圍之技術服務事項 ) 37 38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內容 本條例分為 5 章, 計 44 條, 其架構圖如下.. 第一章總則 ( 1-7) 第二章許可及登記 ( 8-1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三章管理 ( 12-25) 第四章輔導及獎懲 ( 26-35) 第五章附則 ( 36-4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定義 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 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 協辦招標與決標 施工監造 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 第 3 條 ) 39 40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 包括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結構工程 大地工程 測量 環境工程 都市計畫 機械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化學工程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 水土保持 應用地質 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 ( 第 4 條 ) 註 : 工程會 94 年 12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435650 號令,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 認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採礦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 合計 18 科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各科別家數統計表 營業範圍科別 家數 營業範圍科別 家數 營業範圍科別 家數 土木工程 475 都市計畫 91 機械工程 23 環境工程 162 電機工程 72 化學工程 7 結構工程 158 冷凍空調工程 68 採礦工程 4 水利工程 113 測量 51 電子工程 3 大地工程 112 應用地質 44 工業工程 2 水土保持 96 交通工程 29 工業安全 2 資料時間 :102 年 9 月 18 日止 41 4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要件 負責人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但下列公司, 不在此限.. 置執業技師達 20 人以上者 股票公開發行上市 上櫃者 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 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 該外國公司在本國 ( 母國 ) 設立登記滿 5 年, 且最近 5 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要件 ( 續 )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 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 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 3 人以上, 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 2 人且其中 1 人為公司經理人另 1 人為公司股東者 ( 第 5 條第 1 項 ) 43 4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要件 ( 續 ) 執業技師之設置.. 參考 APEC Engineer 對專業技師之資格認定, 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有 1 位以上之執業技師具 7 年以上實務經驗, 且其中 2 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 如擔任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 ) 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 各置相關執業技師 1 人以上 ( 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要件 ( 續 ) 董事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之資格..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 但下列公司, 不在此限.. ( 第 6 條 ) 置執業技師達 20 人以上者 股票公開發行上市 上櫃者 業務負責人資格..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 第 7 條 ) 45 46 許可及設立登記 許可及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證樣式 許可及登記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且應領有本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同業公會後, 始得營業 ( 第 8 條第 1 項 ) 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 並領有本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同業公會後, 始得營業 ( 第 8 條第 3 項 ) 47 48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現況 (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設立技師事務所者 1,278 人, 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者 2,916 人 國內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 1,021 家, 以中小型為 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家數依執業技師人數統計 執業技師人數 家數 / 百分比 1 人 672 65.8% 2-4 人 295 28.9% 5-9 人 32 3.1% 10-19 人 9 0.9% 20-49 人 9 0.9% 50-99 人 2 0.2% 100 人以上 2 0.2% 總計 1,021 100.0%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應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領得登記證或該執業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 依法申請或變更執 ( 開 ) 業證照 ( 第 12 條 ) 執業技師受聘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 第 13 條 ); 前揭規定亦適用第 6 條所稱具備執業資格之董事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及第 7 條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 49 50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 續 ) 補聘執業技師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 15 日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其因而致違反第 5 條規定者, 並應於 1 個月內另聘之 ( 第 14 條第 1 項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第 5 條規定期間, 其已承接之業務, 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 經委託者同意, 得終止契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辦理 ( 第 14 條第 2 項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 續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 第 16 條 ) 承接業務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 ( 第 17 條第 1 項 ) 承接業務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 ; 所為之圖樣及書表, 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 並依法辦理簽證 ( 第 17 條第 2 項 ) 51 5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 續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行業務時, 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 第 17 條第 3 項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及停業處分者, 不得再行承接業務 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 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完成 ( 第 18 條第 2 項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 續 ) 專業責任保險.. ( 第 20 條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 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 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 第 1 項 )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 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 不得退保 ; 保險契約變更 終止或解除時, 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 第 2 項 ) 擬訂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 53 5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 續 ) 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依法參加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 第 24 條 )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之申請 ( 第 25 條第 1 項 ) 機關辦理技師相關技術事項採購之注意事項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 相關解釋函工程會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390 號函重點摘錄如下 : 一 機關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所定之工程技術事項, 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 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建議如下 : ( 一 ) 廠商為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者 : 應核對投標廠商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並應由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 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 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須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 二 ) 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 : 核對投標廠商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 三 ) 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 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 如已逾期, 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 四 ) 廠商為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者, 招標文件另規定其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55 56
機關辦理技師相關技術事項採購之注意事項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 ( 續 ) 二 另請注意本會 89 年 3 月 1 日 (89) 工程企字第 89003020 號函關於 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 ( 註 : 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 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 ) 三 有關各科技師已領之有效執業執照, 及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等相關資訊, 可利用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之 ( 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技師 \ 公告資訊 \ 技師執業執照查詢 ) 及 ( 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公告資訊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 ) 查閱 機關移送技師懲戒範例 各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 其有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 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 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相關解釋函工程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 函重點摘錄如下 : 一 依技師法第 19 條 第 39 條及第 41 條規定, 技師執行業務時, 如有違 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的義務 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對於委託事件有 不正當行為等情事, 應付懲戒 二 建築師法第 17 條規定,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 說明書及其他書件, 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其設計內容, 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 得以正確估價, 按照施工, 違反上開規定者, 得依同法第 45 條及第 46 條規 定懲戒 三 執業技師部分, 送本會辦理 ; 開業建築師部分, 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57 58 機關移送技師懲戒範例 各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 其有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 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 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 續 ) 四 移送懲戒定型函稿內容 : ( 一 ) 違規事實 :( 將違規人 違規技師 建築師基本資料 事 標案名 稱 技術服務類型 施工查核情形及查核結果概要等 時 地及造 成機關之損害等詳細敘明 ): ( 二 ) 違反之法規 :( 法規名稱之條次 ) ( 三 ) 違規事證 : 契約書影本 ( 違反之合約條文以色筆加註 ); 技術服 務審查會議紀錄 ; 工程施工查核紀錄及照片 ( 查核單 位 : ); 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影本 ; 其他 ( 四 ) 承辦單位資料 :( 機關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 技師懲戒案件處理程序 釐清事實 調查證據 主任委員指定 3 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 預審委員至少應有 1 人為與被付懲戒技師屬同一科別之技師代表 ) 預審委員作成預審意見書 提付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並作成決議 ( 應通知被付懲戒技師到場陳述意見 ) 約 20 日 ( 視機關及技師公會實際回覆情形進行 ) 約 10 日約 30 日約 30 日 ( 俟累積 4 件至 5 件案件之後始召開會議 ) 59 60
技師懲戒案件處理程序 ( 續 ) 機關移送專技人員懲戒或處分規定 製作懲戒決議書 懲戒決議書送達予被付懲戒技師及申請交付懲戒者 被付懲戒技師或申請交付懲戒者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懲戒委員會通知技術處執行懲戒決議 約 20 日 約 10 日 執業技師 ( 設立 ( 聯合 ) 技師事務所 受聘或組織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 部分 : 依技師法懲戒, 送本會辦理 開業建築師部分 : 依建築師法懲戒, 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專任工程人員 ( 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 ) 部分 : 依營造業法規定 ( 停業 ) 處分, 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其停業期間, 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61 62 結 語 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主要為促進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健全發展, 並提升我國工程技術服務之品質機關委託技師執行業務應以 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 為最高目標技師對於因執業所知之違法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情事, 有為公益通報之義務如執業技師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的義務, 或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時, 應交付懲戒 本會網站相關資訊 63 64
65 66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技師簽證規則 ( 特定科別或工程種類 ) 68
技師簽證規則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 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 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 9) 技師法 16 20 應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 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 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10) 技師法 16 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 11) 應就其辦理經過, 連同相關資料 文件彙訂為工作 底稿 ( 12) 技師簽證規則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續 ) 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 除應委託人要求借閱者外, 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 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 至少保存 5 年 ( 13) 簽證紀錄, 應每 6 個月報請本會備查 ; 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 技師應負責改正 ( 14) 於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 技師簽證系統端申報 (http://pesys.pcc.gov.tw/examples/pemis2/index.htm) 69 70 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 5) 原第 6 條規定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 應就其辦理經過, 確實作成紀錄, 連同有關資料 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因技師法第 16 條第 3 項已有明定, 爰刪除本條規定 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 除有關機關依法令調閱, 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 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 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 至少保存 5 年 ( 7) 簽證記錄, 應每 3 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主管建築機關查詢簽證紀錄, 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 專業技師不得規避 拒絕或妨礙 ( 8) 技師法 23 71 72
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續 ) 簽證報告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 除應簽署 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外, 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 ( 9) 技師法 16 施工必須勘驗部分, 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 ( 10) 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 ( 11)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 除依技師法有關規定懲處外 ( 技師懲戒 ),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簽證許可, 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 12) 技師簽證規則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 ; 其有變更者,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變更登錄 ( 3) 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 連同所有相關資料 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 6) 工作底稿依 8 規定編製 簽證報告所表示之意見 所載之事實及數據, 均應提供確實證據 ; 該證據資料, 並應彙訂於工作底稿中 ( 7) 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 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並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 9) 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6 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 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 並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 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 應將查核結果, 記載於工作底稿 ( 10) 73 74 技師簽證規則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續 ) 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 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 保存 5 年 ( 11) 應依據查核結果, 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 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 13) 簽證報告應記載事項依 12 規定辦理 ; 並符合 14 至 16 規定 應於完成簽證報告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簽證紀錄, 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 ; 未將簽證紀錄報請備查或內容有錯誤, 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 依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處理 ( 17) 簽證紀錄內容依 17 第 1 項各款規定辦理 技師簽證規則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續 ) 不得有下列情事 :1. 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 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2. 簽證報告, 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3. 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 ( 制 ) 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 未予指明 ;4. 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 ( 制 ) 設施或環境現況 ( 18)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向環工技師查詢, 或檢查 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19) 技師法 23 75 76
技師簽證規則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內政部 ( 地政司 )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訂定 應將辦理經過作成紀錄, 連同相關資料彙整為工作底稿 ; 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 6 及 7) 工作底稿依 7 各款規定編製 應製作簽證報告, 並由測量技師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 8) 技師法 16; 簽證報告應記載事項依本規則 8 各款規定辦理 簽證紀錄每 6 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9) 簽證紀錄內容依 9 第 1 項各款規定辦理 技師簽證規則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續 ) 辦理簽證時, 應親自為之, 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 不當之簽證 ;2. 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 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 ;3. 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 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 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 ;4. 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 ;5. 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 而致所簽證之報告, 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 10) 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檢查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 不得規避 拒絕或妨礙 ( 11) 技師法 23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