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創新科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學則 91.10.07 經教育部台 ( 九一 ) 技 ( 四 ) 字第 91150862 號函核定備查 92.10.20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20150299 號函核定備查 93.12.22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30157824 號函核定備查 95.11.08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50166759 號函核定備查 98.04.06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80053433 號函核定備查 98.12.15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80009091 號函核定備查 99.08.11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90130437 號函核定備查 99.10.27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90182791 號函核定備查 100.01.20 經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1000006474 號函核定備查 100.09.29 經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1000171759 號函核定備查 101.10.05 經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1010182602 號函核定備查 102.10.30 經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1020161526 號函備查 第一篇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 規定訂定本校大學部學則 第二條本校依據專科學校法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及有關規定訂定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 第三條本校辦理大學日間部及附設專科日間部學生學籍業務之單位為教務處, 辦理大 學進修部及附設專科夜間部學生學籍業務之單位為進修部教務組 第四條本校招收新生, 應於招考前二個月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 未經核定前, 不得先行招生 第五條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有爭議者, 應依本校學生申訴程序提起申訴 第二篇大學部第一章入學 第六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各學制各系一年級新生 ; 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 三年級及二年制各系一下轉學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本校大學部設二年制 四年制日間部及二年制 四年制進修部 第八條一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各系一年級 ( 一 )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者 ( 二 ) 公私立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 證明文件者 ( 三 ) 符合教育部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或 高中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 ( 延教班 ) 畢 結業持有證書 ( 證明書 ) 者, 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 明書者
( 三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 班 ( 延教班 ) 畢結業持有證書 ( 證明書 ) 者,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四 ) 符合教育部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九條本校招收外國學生應依 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辦理, 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另訂 並報部核定 第十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第十一條 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 轉學生入學報到時, 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及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 方 得入學 如有正當理由, 須先申請延期補繳, 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 但應於規 定期限內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學時並需親自填寫學籍記載表 第十二條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報請學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後, 始可於次學年度入學 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以一學年為限, 期限屆滿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等仍無 法入學時, 得提出專案申請由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後, 再予延長一年, 轉學生除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外,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於規定期限前因兵役法規定者, 得檢具徵集令或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 留入學資格至兵役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來校申請入學 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 新生 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學歷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 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 除依法繳銷其 學士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因故休學或 退學,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妥註冊, 因病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 故無法按時註冊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 ( 以公立或教學醫院出具者為限 ), 於事前 請假核准延期註冊, 但至多以二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 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學生需辦理緩徵或儘 後召集者, 應依 高級中等 ( 專科 ) 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作業程 序 等相關規定, 持有關證件於註冊時向學生事務處申請 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課程選課, 並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 學生加 退選科目,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 務組登記, 逾期不受理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選手續, 學分概不承認, 學生未 按規定辦理退選手續其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 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之上下限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 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已經修習及格科目或
第十七條 內容相同之科目不得重修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選定輔系者, 四年制至少應修畢輔系指定之專業必修科目二 十學分 ; 二年制至少應修畢輔系指定之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選定雙主修者, 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輔系及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十八條日間部 進修部學生得跨部相互選課, 但以不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學分三分之 一為限 第三章修業期限 學分 成績第十九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至 第二十條 少為一百二十八學分 ( 含零學分之必修課程 ); 二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 年, 其畢業學分數至少為七十二學分 ( 含零學分之必修課程 ) 各系學生在規定 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學生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得延長修業期限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成績優異學生合於下列標準者,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全部修滿得申請提前一學期 或一學年畢業 : 一 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在七十分以上 四 名次在該系組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符合前款資格之學生, 應於規定期間內 ( 提前一學期畢業者於十二月 提前一 學年畢業者於四月 ), 檢具成績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提前畢業 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辦法 另訂之 各學系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三十六或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日間部及進修部四年制..體育為一至二年級必修零學分,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 ; 三至四年級為通識課程 日間部及進修部四年制..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一年級為必修零學分, 每 學期每週各二節, 二年級為通識課程 日間部及進修部二年制..體育為一年級必修零學分,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 ; 二年 級為通識課程 第二十二條學生各學期修習學分數 : 四年制 : 一 二及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 四年級不 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二年制 : 一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 二年級不得少於九 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全班前百分之十或該系組全年級前百分之十五以內 者, 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 得加選三學分,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當學期開設之 必 選修課程或他系課程
學生如有修習校外實習課程者, 於校外實習期間學生所選學分數之上 下限, 另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 口試 查閱筆記 報告或學生上課表 現等方式考核給分,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 十為原則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 十五為原則 學業成績無法依上列方式核算之科目, 得另由授課教師另訂成績核算方式, 並於課程開課後公布學生週知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二十四條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依規定期限, 將學期成績上網登錄, 並列印簽名送 交註冊組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 驗 ) 操行 體育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 程 勞作教育五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 及格 學生成績亦得採等第記分法, 點數記分法 (Grade Point Average,G.P.A) 其對照 表如下 : 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點數記分法 八十至一百分甲 (A) 等四 七十至七十九分乙 (B) 等 六十至六十九分丙 (C) 等 五十至五十九分丁 (D) 等 四十九分以下戊 (E) 等零 第二十六條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 必修科目 ( 含體育 全民國 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勞作教育 ) 不及格者須重補修 第二十七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分數為該科目積分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之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 學期學業平均之計算, 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但不包括暑修科目 七 總成績 G.P.A 計算方式, 各科學分數乘以點數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第二十八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登記 ( 評分 ) 錯誤 成績計算錯誤 因核算 登錄錯誤或遺漏而發生錯誤, 由任課 老師依本校學期成績登錄及更正處理要點, 經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始准予更正成績 三 二 一
前項成績更正, 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提出 若成績更正案涉及學生 畢業 退學時, 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提出 若確為學生個人因選課 加退選之疏忽, 致有遺漏而導致未報送成績者, 其成 績不得更正, 亦不承認其科目學分 第二十九條平時考查 期中 期末考試未經請假核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其曠考部分之成績 第三十條 以零分計算 學生於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 罹患嚴重疾病 直系親 屬之喪假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 持 有有效證明而於考試之日起三日內, 向教務處課務組請假, 經核准者准予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病住院或罹患嚴重疾病而需請假者, 應持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 第三十一條學生所修連續與相關之課程 ; 其前學期 ( 年 ) 未修習是否准予繼續修習次學期 ( 年 ) 之課程, 由各系自訂之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期中 期末考試試卷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但提起訴願者, 需保存至訴 願程序或救濟程序結束, 登錄成績冊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學生於考試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視情節輕重,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給 予適當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生入學本校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得於入學時依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法 申請採計或抵免科目學分 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 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但至少須修 業一年, 並符合最低畢業學分規定, 始可畢業 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需符合 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之規定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 符合下列規定者, 經核准抵免後, 得採計為畢業學 分, 惟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 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 教育訓練及研究發 展, 檢附校外學習成就內容證明書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抵免實習或 實驗學分 二 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 參與本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檢附校 外學習成就內容證明書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三 依規定修習各校學分及格之專業課程, 於入學後得申請抵免科目名稱相同 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 且學分數較少或相等之專業課程 第三十七條學生因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轉學轉系須補修科目 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 始可畢業者, 得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 其修習之科目學分應於歷年成績表上記載, 且應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 但不列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第四章轉學第三十八條本校各系組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除第一學年及畢業年級外, 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轉學考試, 應定期公開舉行, 招收轉學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 招生簡章另訂之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生招生後, 學生總數
不得超過原核定分發新生總數 第三十九條本校招收轉學生, 應以性質相近或相同系組為限 各學期轉學生, 其轉入學期以前必修之科目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應予重 ( 補 ) 修 第四十條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四十一條本校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 未成年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親自辦理 經核准後, 應即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由教務處註冊組發給修業 ( 轉學 ) 證明書及成績單 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修業 ( 轉學 ) 證明書 一經發給修業 ( 轉學 ) 證明書後即不得要求返回本校肄業 第五章轉系組 第四十二條本校四年制各系 ( 組 ) 學生, 除一年級及畢業年級外, 得申請轉系, 二年制學生不得轉系 ( 組 ) 第四十三條學生轉系組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系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轉系組學生所應補修之科目, 由轉入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但在本校附設專科部補修之科目, 其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 第四十四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組,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組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 第六章校際選課 出國進修 身心障礙 第四十五條學生得依本校 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 未經本校與該校核准者, 不得選修, 其已選修之科目學分, 本校概不採認 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 ( 含暑假 ) 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且其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總數四年制不得超過二十五學分, 二年制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學生於學期中, 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學生不得因校際選課而違反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上下限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學生得依本校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辦法 申請出國進修, 未依申請獲准者, 其出國進修之科目學分, 本校概不採認 第四十七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之本校學生, 得經申請核准後免修因其障礙而無法修習之必修科目 ( 含體育 ) 經核准免修後, 應以選修科目學分補足其最低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項學生得經申請核准延長其期中 期末考試之時間 免修及延長考試時間之申請, 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間內辦理, 逾時不辦理視同放棄 第四十八條 第七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學生申請休學以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二學年期滿, 因重病或 特殊事故無法按時復學者, 得專案申請, 核准再予延長一學年
第四十九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向學生事務處辦理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除外 )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第五十條學生除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一 缺 曠課日數累計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 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五十一條學生註冊後因重病 ( 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中心證明 ) 或重要事故 ( 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 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者, 未成年者須由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檢具證明文件與同意書親自到校辦理為原則, 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始得休學 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 最遲應於期末考試前, 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學生於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五十二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得檢具徵集令或在營服役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其休學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俟服役期滿後, 檢具退伍令來校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但若服完義務役或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原因已消失, 其休學期間需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第五十三條學生於休學期間, 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不端情事者, 由學校依規定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四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該休學學期內之成績概不計算 前項原肄業系 ( 組 ) 變更或停辦時, 復學生得轉至本校適當系 ( 組 ) 肄業 第五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規定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二年, 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 ( 含 ), 連續兩學期者 但外國學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 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七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八 自請退學者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體育及勞作教育外, 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 第五十六條學生因故自動申請退學, 未成年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申請退學時, 應由未成年學生及家長 ( 監護人 ) 親自到校辦理 第五十七條自請退學或本校勒令退學學生,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 且學籍業經核准者, 得向本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八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時間之各項修習成績均不予採認 依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第八章畢業 學位 第五十九條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體育 勞作教育成績均及格者, 准予畢業 前項學生經審查合於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 ( 補 ) 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門具學分之科目 第六十一條修滿雙主修及輔系規定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名冊 歷年成績表 學位證書均應加註雙主修及輔系名稱 第三篇進修部第一章入學 第六十二條凡具有本學則第八條所規定之學歷 ( 力 ) 者, 並符合當年度招生簡章之規定報 考資格條件者, 得報考本校進修部一年級 第二章註冊 選課 第六十三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修業期限 學分 成績第六十四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 八學分 ( 含零學分之必修課程 ); 二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至少須修 滿七十二學分 ( 含零學分之必修課程 ) 各系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滿 該系應修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 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 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第六十五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六十六條進修部學生, 每學期得申請於日間部選課, 其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
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進修部學生, 畢業時應修總學分數不得少於規定畢業總學分 學生成績優異, 符合學則第十九條規定者, 得准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第六十八條其他未規定事項, 依照本學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附設專科部第一章入學第六十九條本校附設專科部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 其招生辦法另 訂之 一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日間部一年級 :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或 高中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 ( 延教班 ) 畢 結業持有證書 ( 證明書 ) 者, 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 明書者 ( 三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 班 ( 延教班 ) 畢結業持有證書 ( 證明書 ) 者,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四 ) 符合教育部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 凡具有前款任一報考資格之一, 其他資格依當年度簡章規定, 經入學考試 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夜間部一年級 第七十條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十一條新生 轉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證明 文件, 報請學校核准後, 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又因兵役法規定服役者, 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 其期限以服役年限為準 學生因懷孕或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 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 女之需要申請 第七十二條新入學僑生或外籍生, 如到校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者, 應予隨班聽講, 如學 第七十三條 期成績及格者, 下學期得改為正式生 新生入學時, 須呈繳有效之學歷證件, 方得入學, 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 相片, 如有正當理由, 須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須於 規定期間內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章報到 繳費 註冊 第七十四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 因病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 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 ( 以公立或教學醫院出具者為限 ), 於 事前請假核准延期註冊, 但至多以二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 註冊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學生需辦理緩徵
或儘後召集者, 應依 高級中等 ( 專科 ) 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作 業程序 等相關規定, 持有關證件於註冊時向學生事務處申請 第七十五條新入學僑生因體力 智力或興趣不合原分發科組者, 得由學校核准改讀其他科 組 第七十六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 選課 超過十學分者 ( 含 十學分 ) 依一般學生註冊繳全費 第三章修習學分 選課 學分抵免第七十八條日間部二年制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日間部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 後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第七十九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最低不得少於九學分, 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學分 日間部二年制除建築工程科修業期限三年外, 各科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五年制各科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夜間部二年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各科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不在此限 學生選課需依照規定課程表辦理, 並需經科主任 教務長核准 凡已修習及格 之科目, 不得重選 應重 ( 補 ) 修之科目應先行辦理 應重 ( 補 ) 修之科目需 經科主任簽章, 並至教務處登記, 始可採認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 之科目, 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八十條學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選及加選科目者, 需依學生選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學生退選科目於每學期開學十三星期內為之, 但須經授課教師之同意且經科主 第八十二條 任及教務長之核准, 逾期不得退選 本校日間部 夜間部學生得辦理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 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 校及他校同意, 且以本校未開設課程為原則 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 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八十三條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 第八十四條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並至少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需符 合相關法令規定 本校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 符合下列規定者, 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核准抵 免者,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 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 教育訓練及研究 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抵免實習 實驗學分 二 在學期間經本校核可, 參與本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並符合 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第八十五條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 於入學考試及格後,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四章轉學第八十六條本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外, 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轉學考試, 應定期公開舉行, 招收轉學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 招生簡章另訂之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生招生後, 學生總數 不得超過原核定分發新生總數 本校學生申請轉學之規定如下 : 一 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二 各學期轉學生其轉入學期以前必修之科目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 申請抵免 其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應予重 ( 補 ) 修 第八十七條本校相同年制日 夜間部肄業學生, 經考試得互轉 不同學制肄業學生不得互 第八十八條 轉 第五章轉科 本校處理學生轉科組, 須經有關之科主任 教務長及夜間部主任核准, 並經轉 科會議審查通過, 必要時須經轉科考試,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二年制學生申請轉科組應以性質相近之科組為限, 得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 開始前辦理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辦理者, 得轉入性質不同科組之一年級 肄業 ( 二年制修業三年或夜間部修業二年之學生, 其第二學年第二學期得 辦理轉入性質不同科組之一年級肄業 ) 二 所謂性質相近科組者, 係指學生轉科後,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依據學期限修 學分規定, 可修畢應修學分數之科組 三 學生轉科組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科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 畢業 四 本校相同年制之日 夜間部肄業學生經考試得相互轉科組, 不同學制之肄 業學生, 不得相互轉科組 第八十九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科組, 以轉入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 第九十條 第六章請假 缺課 曠課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向學生事務處辦理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除外 )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第七章休學 復學 退學 開除學籍第九十一條本校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得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休學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二年期滿, 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 得提出申請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 再予延長一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其休 學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
第九十二條 學年限 但若服完義務役或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原因已消失, 其休學期間 需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本校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 得提出申請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 酌予 延長休學年限一年, 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三年者, 須提出申請經教務 會議審查通過准予抵免, 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九十三條本校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 第九十四條 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該休學學期內之成績概不計算 本校學生除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 學 一 缺曠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 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九十五條本校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連 續兩學期者 五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六 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修業期限, 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 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七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議退學者 八 自請退學者 第九十六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軍訓 體育外, 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 本學則第九十六條第四款 第五款之限制 第九十七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警告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九十八條自動退學或本校勒令退學學生,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 且學籍業經核准者, 得 向本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但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 件 第九十九條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若有異議, 可依本校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提出申訴 開除學籍依本學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章考試 成績 補考 重讀 第一 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 並修滿各該科規定學分, 方得 畢業 夜間部之修業期限依日間部規定, 修滿規定學分, 始准畢業 本校各科必修科目之名稱 學分數及設置年度, 依部頒科目表行之, 或以本校 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准者為準
第一 一條本校各科必修科目按學分計算, 一學期內每週授課一小時為一學分, 實驗或實 習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 軍訓體育學分另計 第一 二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 驗 ) 操行 體育 軍訓 勞作教育五種 採 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亦得採等第記分法, 點數記分法 (Grade Point Average,G.P.A) 其對照表如 下 : 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點數記分法 八十至一百分甲 (A) 等四 七十至七十九分乙 (B) 等 六十至六十九分丙 (C) 等 五十至五十九分丁 (D) 等 四十九分以下戊 (E) 等零 第一 三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 口試 查閱筆記 報告或學生上課表 現等方式考核給分,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 十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其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 十五 學業成績無法依上列方式核算之科目, 得由授課教師另訂成績核算方式, 並於課程開課後公布學生週知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一 四條學生成績之登錄, 以選課單 加退選單為憑 第一 五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採左列方法計算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 以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但不包括暑修 科目 本校學生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之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 第一 六條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有遺漏或錯誤者, 由該科 教師以書面提出, 經有關科主任 教務長提報教務會議決定之 第一 七條學生於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 罹患嚴重疾病 直系親 屬之喪假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 持 有有效證明而於考試之日起三日內, 向教務處課務組請假, 經核准者准予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一 八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 保留至小數點後一位計算 三 二 一
第一 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及格科目應予重修 一 學期成績不及格不滿六十分者 二 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該科目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第一百一十條學生於考試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除該科試卷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依規定期限內, 將學期成績上網登錄, 並列印簽名送教註冊組永久保存, 而期中 期末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 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期限為一年 但提起訴願者, 需保存至訴願程序或救濟程序結束 第九章畢業 第一百一十二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 ( 補 ) 修者, 第一 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門具學分之科目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 並修畢各該科規定之必修 選修科目及學分, 成 績及格者, 准予畢業, 並由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一百一十四條學生畢業資格未經本校核准,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第五篇研究所 第一百一十五條除本篇另有規定外, 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 繳費 註冊 選課 學分 成 績 缺曠課 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畢業等事項, 悉依大學部之規定 辦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本校研究所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 一 碩士班 : 招收國內各技術校院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外國大 學校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 經公開招生並錄 取者 二 碩士在職專班 : 招收國內各技術校院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外國大學校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後滿一年者, 且現仍在職並持有證明者, 經公開招生 並錄取者 前項各款同等學力之標準,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經申請獲准後得入本校碩士班就讀, 其入學辦法另訂之 第一百一十七條研究生不得轉系 ( 所 ) 研究生為一般或在職身分之認定, 以榜單為準, 不 得變更 一般碩士班 在職碩士專班之研究生不得互轉 第一百一十八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學位論文六學 分另計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 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凡未曾修習系 ( 所 ) 指定基礎學科者, 應於入學後補修 成績不列入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計算 基礎學科由各系 ( 所 ) 另訂之 ; 若通過學
科能力測驗, 則免予加修應補修之科目 未補修完畢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 第一百二十條研究所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 至大學部修習系 ( 所 ) 指定基礎學科之科目以六十為及格 )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補考, 必 修科目應令重修 第一百二十一條研究生之學位考試, 以口試為原則, 由本校定期辦理之 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 第一百二十三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 學位考試不及格, 不合重考規定, 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 學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退學者 六 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 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一百二十四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二 符合各系 ( 所 ) 訂定之畢業條件者 三 通過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試者 四 各學期操行成績皆及格者 第一百二十五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准予畢業, 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 發給碩 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士學位證書 第六篇學籍管理 本校所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 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 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行之學位證 書 ;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應詳細登記其學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入學學歷 外國學生國籍 僑生僑居地 入 學年月 所屬所系 ( 科 ) 組 休學 復學 轉系 ( 科 ) 組 畢業年月 家 長或監護人之姓名 通信地址 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第一百二十八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應 以身分證所載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校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報經教務處核辦 其畢業生之學位證書, 由本校改註及加蓋校印 第一百三十條學生轉系 ( 科 ) 組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等事項, 由學 校列管存查, 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一百三十一條學生在校肄業之所系 ( 科 ) 組班別,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 轉學 轉系 ( 科 ) 組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組各項學籍與成績登錄原始表冊為準 依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之新生 轉學生入學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作業須知及 流程, 自行審核新生 轉學生入學資格, 經審核無誤後, 繕造新生(含保 留入學資格) 轉學生名冊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校退學學生, 應於次學年開始上課後二個月內, 繕造名冊建檔並永久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存 依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之應屆畢業生暨畢業生資格審核作業要點及流程, 自 行審核應屆畢業生暨畢業生資格, 經審核無誤始發給學位證書, 並繕造學 位名冊(含歷年成績表), 具有轉科或更改基本資料應另附名冊建檔並永久 保存 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校建檔並永久保存, 除學生本人 家長或監護人, 或因 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須知調閱, 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 閱者外, 不得查閱 第七篇附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 依本校暑期重修 辦法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