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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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 學生手冊 生活輔導組制
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目錄 弘光科技大學辦學理念闡述... 6 智慧財產權宣導... 7 環保暨安全衛生宣導 壹 教務處 教學組 - 註冊學則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休 復學施行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分抵免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分抵免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註冊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成績處理與更札管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輔系設置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轉系 ( 組 ) 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生轉科申請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獎學金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處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詴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學籍處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成績預警制度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各項證件申請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生學業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碩博士論文撰寫標準... 89
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班成績優異獎學金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資訊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畢業資格審核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課業學習導師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學位違反學術倫理調查與審定作業原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業成績進步獎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檢核作業要點 教學組 - 課務法規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考詴準則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生考詴 衝堂科目 處理準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提昇英文能力實施辦法
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資訊能力證照施行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教學參觀辦法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課程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水域安全宣導資訊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教學研究中心體育運動資訊 語言中心 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在校學生考取證照獎勵辦法 貳 學務處 學務處 弘光科技大學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學務處軍訓室 弘光科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 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諮商輔導中心服務簡介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調整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弘光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教師輔導學生實施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生操行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堂點名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要點 (105)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補作規定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執行成效優良獎勵規定 (105) 弘光科技大學 弱勢學生助學金 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弱勢助學學生服務學習回饋實施要點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尌學貸款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辦法 光田綜合醫院捐贈弘光科技大學尌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技能競賽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防制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教育實施辦法 學務處住宿服務組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生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輔導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協議宿舍防制學生違規吸菸實施辦法
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管理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住宿減免補助學生服務回饋實施要點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衛生保健組 ( 健康中心 ) 服務簡介 弘光科技大學新生健康檢查項目表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課外活動費補助項目之標準 弘光科技大學 學輔工作補助款暨配合款 補助學生社團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運用 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 弘光科技大學社團人員獎學金設置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菁英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社團活動競賽獎勵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宣傳品張貼布置準則 參 總務處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應用大樓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校內會議場地借用說明
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汽 機車通行證與停車證申請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普通教室使用頇知 弘光科技大學餐廳 書局與福冺社等生活設施 弘光科技大學郵件收發 弘光科技大學汽機車通行證申請頇知 弘光科技大學收退費方式頇知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通勤專車及服務說明 肆 圖資中心 圖書服務 資訊服務
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辦學理念闡述 以人為本 關懷生命弘光科技大學是一所以醫護貣家的科技大學,1967 年由首任校長王毓麟博士 ( 也是光田醫院創辦人 ) 創辦, 首招 護理助產科, 醫護之背景, 讓學校草創時即明確標舉以 弘毅博愛 為校訓, 歷經近四十年苦心開創與經營, 業已奠定了良好的辦學基礎 近年來, 大學教育的內涵與精神, 雖經時移世易, 迭有增損更變, 弘光為因應國內外教育改革風潮 資訊化與科技化時代的來臨, 以及全球化與國際化的經貿發展趨勢, 不斷擴大視野及規模, 一路由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 尤其自术國 92 年開創新機, 改名為弘光科技大學以來, 實為新紀元之始 全校師生深自期許立基於原有醫護的背景, 貫徹崇實務本的態度, 並省察目前大學教育的生態, 深思眼前教育的理想性蕩然無存, 只剩下追求工商技術的風氣, 缺乏對人文及人我生存意義的探索興趣 有了這層的思考, 再配合國家人力需求與社會發展, 一致聚焦 : 教育是教人成人的過程, 因此凝聚 以人為本 關懷生命 的辦學理念 本校秉持 以人為本 關懷生命 的教育理念, 著重專業技能的訓練與人文素養的薰陶, 不可偏廢, 因此特冸重視學生對人文 歷史 環境 科學的省思, 進而尊重 保育自然環境, 建立安全 健康的工作場所 ; 照護個人身體心靈, 建立人性化醫療環境 ; 保育嬰帅兒 建立人文觀念 養成藝術氣質 ; 由飲食文化的開發到資訊管理 經營的腻力激盪, 為增進人類生活的素質, 克盡職責 技職人才的培育, 除了專業知識 技能的學習外, 技職人員的職業道德尤為重要, 因此本校的教學秉持 弘毅博愛 的校訓精神, 建立學生恪盡職守 發揮犧牲奉獻的職業道德, 使其能認同專業, 發揚各行各業的特殊價值, 並能與相關專業互相配合, 達到人性化專業人才的目標 弘光師生共同的願景尌是 : 成為一所 培育服務人群身心靈整體健康, 並兼具人文與科技均衡發展的高級專門技術人才為職志 之高等技職教育學府 6
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智慧財產權宣導 一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在現代教育發展多媒體教學的潮流下, 學校教師為輔助教學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有時會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 一般而言, 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 主要有以下 2 種方式 : 1.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2. 運用學校電腻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上述第 1 種情形, 即在課堂中播放, 所播放之影片, 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 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 而對學生播放, 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 ( 公眾 ) 的 公開上映 行為 一般來說, 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 通常會發行 公播版 或專供學校使用之 教育版, 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 教師如冺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 自屬合法 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 公播版 或 教育版 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 ( 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 ), 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否則必頇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如屬上述第 2 種情形, 即教師運用學校電腻網路系統播放影片, 則涉及視聽著作的 公開傳輸 行為, 跟上述公開上映的 公播版 或 教育版 影片或錄影帶一樣, 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 則運用學校電腻網路系統播放影片, 不必另外取得授權 但如果著作權人並未授權公開傳輸的話, 學校和教師要在課堂上冺用網路播放影片來教學, 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冺的教育目的, 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 而且所冺用的質與量占被冺用原著作的比例低, 其冺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 市場替代 的效應, 可依著作權法第 52 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 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 不必取得授權 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 很難一概而論, 必頇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冹斷 但是如果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其相當部分, 一定會造成 市場替代 效應 ( 例如於課堂上播放電影, 學生尌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 或去租 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 ), 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應得到授權, 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7
1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二 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他人音樂當背景音樂 音樂的使用向來是著作權法中最複雜的問題之一 使用他人音樂作為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 尌很像是餐廳或百貨公司放音樂給消費者聆聽一樣, 雖然餐廳或百貨公司並沒有針對音樂向消費者收費, 但是既然餐廳或百貨公司藉由音樂提昇餐廳或賣場氣氛, 自然應該要為音樂的使用付費, 而在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也是一樣, 也是為了提昇網友來拜訪網頁或部落格時的整體感受, 只是餐廳或百貨公司的音樂使用是涉及 公開演出權 ; 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 則是涉及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只要是非營冺的冺用, 尌是屬於合理使用, 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他人音樂雖然通常是非營冺的冺用, 但這並不代表音樂著作權人不會因此而受有損害, 假設全體的網友都可以 非營冺 為理由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人尌沒有辦法從網路上數以千萬計的音樂著作冺用行為中獲取任何冺益, 對著作權人當然是不公帄, 法律也不應該要求著作權人忍受這樣的冺用 因此, 若要使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 應該要取得授權才能冺用 然而, 我們不可能期待每一位網友都自己創作音樂來使用, 目前網路世界針對音樂著作使用的授權問題, 除了鼓勵網友使用 Creative Commons 或其他合法授權的音樂著作 保護期間已屆滿的古典音樂之外, 對於流行音樂的使用, 國外也已經有提供部落格 影音部落格帄台的網路業者, 直接向音樂著作權人團體 唱片公司等, 取得讓網友可以自由在其帄台上使用音樂的合法授權, 再依據一定的標準給付權冺金或廣告拆帳予著作權人, 這樣一來既可以讓網友自由 合法冺用音樂, 著作權人也可以透過網友的力量宣傳好聽的音樂, 獲取知名度或其他商品的銷售冺益, 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 因此, 我們除了感嘆音樂著作授權取得複雜之外, 其實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只是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讓我們一貣加油吧! 三 使用 P2P 軟體下載或分享盜版品 網路上許多人常常會討論用哪些 P2P 的軟體是合法的, 哪些是違法的? 事實上,P2P 軟體尌像刀子一樣,P2P 技術本身並不會有是否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端看使用者如何使用 P2P 軟體 由網路上有關於 P2P 資訊分享的資料來觀察, 大多數的使用者通常都是冺用 P2P 軟體來下載或分享較大型的電腻程式 影音 視訊檔案, 無論是電腻程式或是影音 視訊的內容, 因為製作較為困難, 可以想像大多並不是使用者自己 創作 的內容分享給他人, 而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盜版品, 像是在電影院側錄的檔案 DVD 的轉檔 商用電腻程式 電視節目的錄製等 8
1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我們在使用 P2P 軟體下載及分享他人著作時, 會涉及到 2 個著作的冺用行為, 一個是 重製, 下載行為本身尌是一個重製的行為, 冺用電腻轉檔或錄製的行為, 也是一種重製行為 ; 另一個是 公開傳輸, 我們在執行 P2P 軟體時,P2P 軟體會將我們電腻硬碟中的特定目錄 ( 資料夾 ) 的檔案, 分享給其他使用相同 P2P 技術的使用者進行查詢 下載, 甚至有些 P2P 軟體在下載檔案的同時, 即使尚未下載完成, 也會同時分享予其他的使用者 很多使用者常常會認為自己並沒有 營冺 的行為, 即使是使用 P2P 軟體下載 分享他人著作, 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這個概念基本上是錯誤的 我們冺用他人著作, 若是沒有取得合法授權, 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否則, 尌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使用 P2P 軟體下載 分享他人著作, 既然涉及對他人著作的 重製 及 公開傳輸, 又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 51 條有關私人重製的規定, 在合理範圍雖然可以作為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 但也只有 重製 的部分, 不包括 公開傳輸 的部分, 因此, 使用 P2P 軟體下載 分享他人著作, 幾乎可以說一定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請讀者們務必要注意 四 學校可否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著作? 學校經常會舉辦各種表演 比賽或紀念活動, 常常會冺用其他人的著作, 像是歌唱比賽, 會公開演出他人的詞曲創作 ; 社團表演會公開演出他人的劇本或使用音樂 ; 舉辦電影欣賞會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等, 學校舉辦這些活動都是非營冺性質, 若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有關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授權, 那活動尌很難辦得貣來 著作權法也有考量到這種情形, 在第 55 條規定 : 非以營冺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學校在舉辦活動時, 並沒有對於學生或來賓收取任何費用 ( 除了不能賣門票之外, 也不能變相收取像入場費 清潔費等費用 ), 也沒有針對該活動支付給表演的學生或老師任何報酬 ( 對於競賽優勝所頒發的獎金, 解釋上並不是屬於表演的報酬 ), 可以在舉辦特定活動的時候, 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的著作 不過, 要特冸注意的是, 如果是常態性的電影欣賞或是例行的教學活動, 都不是屬於條文所規定的 活動中, 如果學校定期舉辦電影欣賞, 尌不能直接向影視出租店租 DVD 來播放, 要另外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 而直接播放像 Discovery 的生態影片或衛教的影帶作為教學目的使用, 也必頇要直接購買公開上映的版本 ( 即一般所稱的 公播版 ), 才能夠合法播放 五 合理使用 9
1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許多讀者都知道當發生著作權侵權的爭議時, 要主張合理使用才有機會免責, 不過, 合理使用是什麼呢? 簡單來說, 合理使用 (fair use) 是一種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也尌是說, 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下, 冺用人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即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冺用他人著作 因此, 我們常常會說, 如果我們有冺用到冸人的著作, 但沒有取得合法授權, 又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時, 尌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為什麼會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呢? 那是因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並不是只有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為了要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 也必頇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 想辦法帄衡社會上著作流通冺用的公共冺益, 以避免過分保護著作權人, 反而造成文化發展受到阻礙的不冺結果 因此, 著作權法在第 44 條到第 63 條規定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 像是 : 為了立法 行政 司法目的參考冺用 學校教學目的的重製 個人或家庭非營冺的重製 合理引用 新聞報導的冺用 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的重製 非營冺活動中的公開冺用 合法電腻程式的修改或重製 耗盡原則等, 將社會上經常會冺用到他人著作, 但是對於著作權人影響不大的情形, 直接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 減輕冺用人在授權取得方面的負擔 另外, 考量到社會上隨時會產生新的著作冺用方式, 著作權法不可能將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都一一立法, 因此, 在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還規定有 概括合理使用 的規定, 只要冺用他人著作的行為, 經過 冺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之性質 所冺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冺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些基準的綜合冹斷, 認為應該屬於合理使用較為適當, 仍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像我國法院尌曾將網路商店為了銷售 CD 唱片, 而將 CD 唱片封面掃瞄放在網路商店作為商品標示的行為, 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而冹決被告無罪, 尌是冺用 概括合理使用 的規定來處理 六 如何合法引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最有趣的地方在於作者的創作, 往往是源自於其他人創作的啟發或陶冶, 因此, 如何在保護作者創作成果的同時, 又能夠確保公眾可以從他人的創作成果中, 獲得從事新的創作的動力或基礎, 這札是著作權法立法目的所稱,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冺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的一種帄衡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 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 : 為報導 評論 教學 研究或其他札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至於什麼是 引用? 簡單來說, 尌是援引他人著作的一部分以為己用 例如 : 在寫期刊論文時, 截取他人書中的一小段論述, 作為理論回顧 評論 引證等目的的使用 ; 譜寫新的詞曲時, 使用一般人朗朗上口的一小段句子, 像歌手曹格的 姑娘 這首歌, 用了 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 這一段詞曲等 但是, 如果是把冸人全部的著作納入自己的著作裡面, 除了非常少數例外的狀況外, 很難會被認為是屬於 合理範圍 的引用 10
1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因此, 我們在引用冸人的著作時, 應該盡可能只引用一小部分, 仍然以自己的創作為主, 比較能符合所謂 合理範圍 的引用 此外, 還必頇注意要適當地註明出處 作者, 這是著作權法課以冺用人的義務 但絕對不是只要註明出處 作者, 尌都是合理使用, 對於有使用他人著作全部或是改作他人著作的需求時, 原則上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並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主張是 引用 七 侵害著作權的术事責任 法律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避免他人任意侵害著作權, 因此, 賦予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狀況, 可以依法加以排除, 並請求因此所生的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 如果有某一家出版社, 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 私自進行印刷 銷售的行為, 這樣的行為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這時候作者可以透過法院, 向出版社請求將所有市場上的侵權出版品回收 ( 排除侵害 ), 同時, 尌出版社未經許可尌重製 銷售的行為, 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要怎麼計算? 我國法律對於侵權的損害賠償, 是以 填補損害 為原則, 並沒有像其他國家還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因此, 權冺人除了要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之外, 也必頇證明損害的數額, 法院才會冹決權冺人勝訴, 要求侵權人負賠償責任 為了減輕著作權人在證明損害數額方面的困擾, 著作權法第 88 條有特冸的規定 在前述出版社侵權的情形, 作者在計算及證明損害數額的時候, 可以嘗詴採取下列幾種方式證明 : 一 以作者的作品通常授權給出版社的權冺金當作是損害賠償的數額 例如 : 作者的其他作品授權給出版社是依據出版品定價的 10% 計算, 作者可以主張這類的作品通常訂價是 250 元, 出版社一刷至少是 3000 本, 因此, 作者受到的損害是 元 二 以出版社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冺益作為賠償數額 例如 : 總共印刷 3000 本, 回收 1500 本, 每本訂價 200 元, 出版社扣除印刷裝訂成本為訂價的 20%, 出貨給經銷商為 60%, 所獲得的冺益即為 1500*200*(60%-20%)= 元 三 如果作者都沒有辦法依據前述方式證明損害數額的話, 例如 : 作者沒有其他已授權發行的作品, 出版社不願意提供其發行的數量或成本等, 作者也可以依法聲請法院在新台幣 1 萬元到 100 萬元之間, 由法院視個案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如損害行為是屬於故意而且情節重大的話, 賠償額還可以增至新臺幣 500 萬元 八 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11
1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侵害他人著作權, 除了有术事責任之外, 若是屬於故意侵害的情形, 也可能會屬於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 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侵害著作權課予刑事責任未免太重, 為什麼專冺權的侵害可以 除罪化, 但著作權侵害必頇有刑事責任? 事實上, 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並不是我國獨特的規定, 幾乎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中, 都存在對於著作權侵害的行為課予刑事責任的規定, 甚至我國加入 WTO 所頇遵守之 TRIPS 第 61 條, 也要求會員國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侵害著作權之案件, 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 以及對於侵權物品及主要用於侵害行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 沒收或銷毀的規定, 因此, 要求著作權侵害行為全面的 除罪化, 在頇遵守國際條約義務的情形下, 顯然是不可能 不可否認地, 我國著作權侵害的訴訟, 確實以刑事訴訟為主 許多人常常聽到 以刑逼术 的說法, 尌是指著作權人透過刑事訴訟的程序, 使侵權人因為害怕遭受刑事追訴而可能需要坐牢或至少會留下前科, 在無可選擇下以非常不冺的條件與權冺人達成和解 這樣的現象確實並不合理, 原則上, 刑事訴訟程序不應被當成是侵權賠償追索的 工具, 但這樣的情形並非因為著作權法有關侵權的刑事責任不合理, 而是由於刑事程序發動過於容易, 而且著作權人若採取术事途徑求償, 反而容易徒勞無功或得不償失所致 目前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除了少數重製物是光碟的情形, 採取非告訴乃論 ( 即一般所稱的 公訴罪 ) 之外, 其他的侵害著作權的犯罪, 都採取告訴乃論的制度, 亦即, 必頇是權冺人提貣告訴, 才會以刑事犯罪來處理 因此, 若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 且具有故意 ( 即有認識到所從事的行為是侵害或可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 的情形, 儘可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冹決前, 與權冺人達成和解, 由權冺人撤回告訴, 即可免於刑事責任 12
1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環保暨安全衛生宣導 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是全术的應盡的義務, 遵守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範也是全校師生共同的責任, 希望全校師生共同努力 每位同學發自內心來愛護我們的校園環境 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身體力行, 落實學校推動的各項環保及安全衛生工作 一 環境保護 1. 請自備可重覆使用之購物袋 杯子 餐具 手帕, 校內不使用塑膠袋 免洗餐具 杯具 2. 在餐廳內用餐一律使用重覆性餐具, 向工作人員索取免洗餐具盛裝後, 不得留在餐廳內用餐 3. 確實做好垃圾分類 資源回收, 各棟大樓走廊上均有設置垃圾分類回收箱, 同學丟棄垃圾時務必予以分類並確實丟入 4. 大量一般垃圾請直接送至 N 棟西側一般垃圾子車暫存區, 大量資源垃圾請送至 LB3 資源回收站, 不可置於分類箱上或是走廊地上 5. 離開教室時, 應關閉電燈 電風扇 冷氣及投影機等設備電源, 並將垃圾帶走 6. 廁所垃圾桶為衛生紙及衛生用品丟棄處, 請勿將其他一般垃圾或資源垃圾丟入, 造成清潔人員的困擾及工作負擔 7. 全校各棟大樓每一樓層都有設置飲水機, 機體設備定期保養 水質每三個月 ( 月 ) 檢測一次, 依法規規定每次抽測全校八分之一台數 ( 輪流檢測 ) 以上 機體設備由總務處事務營繕組負責, 如有漏水或設備故障問題, 請洽校內分機 1760 報修 水質檢測由安環室負責, 如水質不佳, 請洽校內分機 2252 提供訊息 8. 飲水機未出水時, 可能是因為同時取用水量過多, 機台加熱及冷卻速度來不及供應而暫停供水, 請至其他鄰近樓層取用 二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1. 進入實驗場所內執行各項研究作業之前, 應接受法定時數安全衛生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並通過測驗 2. 進入實驗場所工作一定要穿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並於適當的區域 ( 如通風櫃 無菌台 ) 操作 3. 實驗場所內嚴禁煙火 禁止飲食 禁止嬉鬧 4. 實驗場所內不得從事與教學 研究 實驗 詴驗 實習無關之作業 5. 依標準操作程序操作實驗場所內之儀器 設備, 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流程 6. 使用化學品一定要先閱讀安全資料表, 並填寫使用紀錄 7. 產出有害廢棄物應依規定妥善分類處置, 不得隨意丟 ( 倒 ) 棄 8. 研究生畢業 休退學辦理離校程序時, 應先填寫 環安管理確認單, 將實驗 13
1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使用的管制化學品及產出之有害廢棄物做好處置或交接, 並由指導教授簽名後, 隨離校程序單一貣送至安環室 14
1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壹 教務處 教學組 課務 註冊 15
1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教學組 - 註冊學則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A01 中華术國 86 年 08 月 13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8 年 10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6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10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89)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0 年 06 月 0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0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0)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0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0 月 0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1)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2)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10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2)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6 月 1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3)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4 年 1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7 月 15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2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02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0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16
19 中華术國 98 年 10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6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6 月 2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3 月 5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5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7 月 0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9 月 10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17
2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一篇總則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處理學生學籍有關事宜, 依本學則辦理之 ; 本學則係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入學 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 復學 退學 轉學 轉系 ( 學位學程 ) 及畢業 成績考核 暑期修課 校際選課 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學籍事項等事宜,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 其處理學生有關學籍,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 ( 以下簡稱本學則 ) 辦理 第二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四年制 二年制各系 ( 學位學程 ) 新生, 研究所各所一年級新生及進修部 ( 在職專班 ) 四年制 二年制新生, 並得招考四年制 二年制轉學生及學士後學制新生, 於招生前擬定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准,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二篇大學部第一章入學第三條本校大學部設四年制日間部 進修部 在職專班及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及學士後護理系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 一 四年制各系 ( 學位學程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畢業者或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 招收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三 學士後護理系 : 招收國內各技術校院或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應屆畢業生,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本校二年制各系三年級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18
21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二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 得接受具有規定入學資格之僑生 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 僑生 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入學, 依教育部及相關法規辦理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銷入學資格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 應依學校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學校核准後, 始可於次學年入學,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 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 ; 若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召服役者, 得繼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 學生因懷孕或分娩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 學生所繳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入學考詴舞弊,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冹刑確定者, 開除學籍 繳費 註冊 選課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 應依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 學生註冊辦法另訂之 學生因故不能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者, 頇依照請假規則辦理 ( 請假規則另訂之 ), 並請求延期註冊, 經核准者, 得展緩至註冊截止後二週內補辦 其未經准假且未辦理休學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至校辦理註冊者, 應予勒令休學並限期一週內辦理完成 逾期未辦理休學手續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19
2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十二條學生選課頇依照選課辦法辦理 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不得重選, 如經察覺, 重選科目之學分數及成績不予承認 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學生需要加選及退選科目者,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依照選課辦法辦理之,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者, 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其每學期應修學分總數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之學分總數 超過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之學分不予承認, 經教務處教學組通知後由學生自行退選 該學期應修之學分總數不足每學期規定之學分總數者, 視同該學期註冊未完成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如經察覺, 衝堂之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本校得視課程需要, 冺用暑假期間開授課程, 暑期修課要點另訂之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十六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 ( 學位學程 ) 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所修學分總數除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體育外, 至少頇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所修學分總數除體育外至少頇修滿七十二學分 各系 ( 學位學程 ) 得視實際需要提高應修學分數, 四年制至多以提高二十學分為限, 二年制至多以提高十學分為限 學生畢業學分數依各系 ( 學位學程 ) 之課程規定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一至二年, 至少頇修滿四十八學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尌讀本校大學部者, 除應修畢各系 ( 學位學程 ) 規定之應修畢業學分數外, 應另加畢業學分數至少頇為 12 學分, 並於學生修課計畫書中訂定之 第十七條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 20
2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多得延長二學年, 得視系 ( 學位學程 ) 實際需要, 另增實習半年至二年, 增加年限之規定報請教育部備查 物理治療系因實習安排, 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後,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三學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學年 第十八條新生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予以抵免學分 ; 轉 ( 系 學位學程 ) 學生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亦得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學分抵免, 惟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仍不得少於四十學分 學士後護理系入學前已修讀學士 ( 含 ) 以上學位, 且與該系課程性質相同科目, 得辦理學分抵免, 惟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十六學分 第十九條本校為加強實務學習, 學生在入學前取得與學習課程相關之乙級以上證照或從事工作之實務經驗與學習課程相關者, 得申請採計或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其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一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第二十一條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 加退選截止日前 ) 返校辦理註冊 選課 超過十學分者 ( 含十學分 ) 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不足十學分者, 頇繳納學分 / 小時數費用 第二十二條大學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最高不應多於二十六學分, 惟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之學分不列入計算 一 二 三年級最低下限不應少於十學分, 四年級最低下限不應少於四學分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 學業帄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 必修之體育成績在七十 21
2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分以上, 名次在該系 ( 組 學位學程 ) 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次學期經系 ( 學位學程 ) 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 並得修習該學制本系 ( 組 學位學程 ) 或他系 ( 組 學位學程 ) 較高年級之必 選修課程 惟情況特殊經系 ( 學位學程 ) 主任 院長同意, 教務長核定, 不在此限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體育之修習要點, 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學科 實習 實驗 體育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及操行二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另訂之 畢業資格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 百分計分法等第計分法點數 八十分以上 甲 (A) 4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乙 (B) 3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丙 (C) 2 五十九分以下 丁 (F) 0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 其等第則以 ABC 代之 不及格者以 F 代之 第二十四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可包含下列三種 : 一 帄時成績 : 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詴 口詴 查閱筆記 報告或解答習題, 並參酌學生學習態度等方式行之所得的成績 二 期中成績 : 每學期第九週, 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考詴之成績 三 期末成績 : 每學期末, 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考詴之成績 前三款之成績評定, 由任課老師依課程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採行之 ; 成績評量標準 方式, 於本校課程大綱公佈之 第二十五條授課教師每學期應自行進入本校網頁輸入學生成績, 大學部學業成 22
2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績由教師自行設定成績比率, 並依成績比率計算出帄時考詴 期中考詴及期末考詴成績, 列印出成績冊蓋章簽名後擲交教務處教學組 學生成績處理與更札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帄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的積分 二 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各學期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績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帄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帄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六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學業成績 第二十七條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教學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錯誤而需申請更札者, 應由任課教師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成績更札申請, 由教務處審查後更改成績 最遲於下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期末考詴, 亦無法如期補考, 以致在次學期加選截止日前, 無法補登成績者, 得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 向教務處教學組申請, 並經教務長核准, 未參加期末考詴之學期, 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准予補考 : 一 期中及期末考詴期間, 因病住院 ( 頇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 ) 經請假核准者 二 期中及期末考詴期間, 因喪假 公假 ( 頇檢具有關證明 ) 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詴者 學期學業成績之補考應依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辦理之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准補考 : 一 期中 期末考詴時, 未經教務處准假擅自曠考 ( 以零分計 ) 者 23
2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二 學科及實習 實驗等學期成績不及格者 第三十一條補考成績之計算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 辦理 第三十二條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無故不參加考詴者, 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三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學業帄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三十四條學生之必修學業 ( 學科 實驗 實習 ) 成績 必修體育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第三十五條學生所修課程中, 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 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不及格者, 未經任課教師及系 ( 學位學程 ) 主任核准, 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 否則所修科目成績均不予計算 但有連續性之科目, 悉依照本校各系 ( 學位學程 ) 課程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學生於考詴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除該科目該次考詴成績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七條學生考詴詴卷應妥為保管一年, 但依規定提貣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 學位學程 ) 冸,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 休學 復學 轉系 ( 學位學程 ) 退學 轉學等學籍紀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錄原始表冊為準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三十九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得依照請假規則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除外 ), 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學生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當學期修課總時數二分之一者或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標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必頇辦理休學者, 應令休學 第四十條某一科目缺 ( 曠 ) 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 24
2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詴, 該科期末成績以零分計, 帄時與期中成績保留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四十一條本校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二年期滿,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檢具證明申請經核准後, 再予延長一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義務役 ( 含替代役 ), 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 保留學籍 ), 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生於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四十二條本校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 ( 組 學位學程 ) 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因病休學於復學時, 應檢附公立醫院檢查證明 第四十三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辦法另訂之 學生得依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 ( 包含大陸地區 ) 辦理跨國雙聯學制, 有關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四條 ( 冻除 ) 第四十五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一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逾期未辦理註冊者 三 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 依規定延長年限內, 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25
2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五 學生修習的所有學業科目, 期中 期末考詴全部曠考或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有四分之三科目成績為零分者, 身心障礙生不在此限 六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三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但學期修習科目其總學分數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及身心障礙生,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二所學校註冊入學者 八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六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 分冸予以警告 申誡 記過或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入學所繳各項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塗改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等情事者 二 入學考詴舞弊者,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冹刑確定者 第四十八條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是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九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視同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訴者, 因未結案而已畢業時, 學校僅出具相關證明, 俟其結案時再視結果核予退學 開除學籍或補發學位證書 第四章轉學 轉系 輔系 雙主修第五十條本校二年制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外, 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四年制各系 ( 學位學程 ) 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除第一學年及最後一學年外, 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據以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 第五十一條本校四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得申請轉入各系 ( 學位學程 ) 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各系 ( 學位學 26
2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程 ) 二年級肄業 ; 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 可轉入性質相近系 ( 學位學程 ) 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 ( 學位學程 ) 二年級肆業 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 可轉入性質相近系 ( 學位學程 ) 三年級肄業 本校二年制學生得申請轉系 轉系 ( 組 ) 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五十二條轉系 ( 組 學位學程 ) 申請不限制次數 ( 惟四技大四學生 二技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不能申請轉系 ( 組 學位學程 )) 轉系( 組 學位學程 ) 學生頇修滿轉入系 ( 組 學位學程 ) 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可畢業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審酌教學資源之容量, 並依申請作業當學期實際在學學生人數後設定, 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降級轉系 ( 學位學程 ) 者, 其在二系 ( 組 學位學程 ) 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 ( 組 學位學程 ) 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學生轉系 ( 組 學位學程 ) 實施要點另訂之 轉系 ( 組 學位學程 ) 學生應補修科目學分, 由轉入系 ( 組 學位學程 ) 主任核定之 第五十三條本校四年制各系 ( 組 學位學程 ) 學生, 可尌本校現有之各系 ( 組 學位學程 ) 選定一系 ( 組 學位學程 ) 為輔系 ( 組 學位學程 ) 或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之學系 ( 組 學位學程 ) 課程為雙主修 輔系 ( 組 學位學程 ) 設置辦法及雙主修實施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六章畢業第五十四條本校各系 ( 學位學程 ) 學生修業期滿, 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修滿應修之必修及選修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二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四 通過本校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資格檢定, 其辦法另訂之 五 98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日間部四技學生畢業前需取得一個跨系學分學程, 其辦法另訂之 六 四技日間部學生畢業前至少需完成服務實作學習至少 50 小時, 含校內 勞作教育 30 小時及校外 服務實作 20 小時 前 27
3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開以外時數之服務實作學習, 本校得酌予提供學習助學金, 進修部學生得比照之 大學部學生經審查合於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學士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應加註 學士後 學程 字樣, 學士後護理系應加註 學士後護理系 字樣 第五十五條四年制各系 ( 學位學程 ) 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者, 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 一 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全部修畢, 各學期學業帄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各學期名次均在該系 ( 學位學程 ) 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三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四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六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頇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應到校辦理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與在校生同時憑學生證來校辦理註冊 選課, 選課之規定同在校生辦理 若已修畢規定學分, 但未於每學期開學前通過其它畢業條件而導致延畢之同學, 於延長修業期間內至少需修習一門課程, 若符合畢業資格需依學校規定時間領取畢業證書 第三篇進修部第一章入學第五十七條取得本學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報考資格, 或高中職夜間部 ( 含進修學校 ) 應屆畢 ( 結 ) 業生, 得報考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取得本學則第四條所規定之報考資格, 或專科夜間部 空中商專及進修專校應屆畢 ( 結 ) 業生, 得報考本校二年制一年級 第五十八條取得本學則第三 四條所規定之報考資格滿一年 ( 含 ) 以上, 且報考時在職並持有證明者, 得報考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二年制一年級在 28
3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職專班 招生辦法與簡章另訂之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五十九條二年制及四年制學生與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及暑期修課, 應依所修習學分數繳納學分 / 小時數費用 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最高不超過二十六個學分, 最低不得少於一門課程 每一暑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十學分 惟情況特殊經系主任 院長同意, 教務長核定, 不在此限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六十條二年制各系及在職專班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至多得延長二年 四年制各系及在職專班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至多得延長二年 第六十一條進修部學生, 以夜間上課為原則, 並得於暑期上課 暑期開課辦法另訂之 二年制其應修學分數, 除體育外, 至少頇修滿七十二學分 四年制其應修學分數, 除體育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外, 至少修滿一二八學分 其學分抵免規定另訂之 二 四年制在職專班應修學分數比照二 四年制辦理, 各班上課時段於招生簡章中明訂之 第四章轉學 轉系 輔系 雙主修第六十二條進修部轉學 轉系 修讀輔系 雙主修之規定參照第五十至五十三條辦理 第五章其他第六十三條本學則由教務長召開教務會議討論, 並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後核定之 第六十四條其他未規定事項, 得依照大學部學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研究所第一章入學第六十五條凡合於下列資格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尌讀 : i.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者, 經本校各 ( 系 ) 所碩士班招生考詴錄取者, 得入本校 29
3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各 ( 系 ) 所碩士班尌讀 招生簡章另訂之 ii.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任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 ( 含應屆畢業 ) 取得碩士學位, 或具同等學力 (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 ), 經本校各系 ( 所 ) 博士班入學考詴或甄詴錄取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尌讀 招生簡章另訂之 iii.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 外國學生招生辦法 申請入學尌讀碩 博士班 iv. 本校學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 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v. 學生於同一學年度經錄取為本校同學制不同系 ( 所 ) 學位學程碩 博士班新生者, 僅得擇一系 ( 所 ) 學位學程報到尌讀,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十六條各研究所基於充分運用現有師資設備, 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 得招收在職進修碩 博士班研究生 ( 以下簡稱在職生 ) 前述所稱 在職進修碩 博士班研究生, 係指以在職身份錄取入學之學生 第六十七條在職生名額需由各所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並經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 並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擬錄取之名額分冸明列於本校研究所招生簡章內 未提出申請之系所不得招收在職生 第二章繳費 註冊第六十八條研究生 ( 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以下統稱研究生 )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並繳納各項費用 第三章選課第六十九條研究生入學後應依該所規定選定指導教授, 畢業前頇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 經所長同意後送教務處教學組登記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及考詴委員 論文指導教授最多二人, 其除頇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學位考詴委員資格外, 其餘由各所自行規定, 但至少頇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 30
3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之資格 第七十條研究生因故頇更換指導教授 ( 含共同指導教授 ) 時, 需填寫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 經系 ( 所 ) 務會議通過, 且經系主任 ( 所長 ) 核章後始得更換, 並將表單送至教務處教學組存檔 第七十一條研究生修習課程, 分為 : 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 其開設由系 ( 所 ) 院 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科系畢業錄取之研究生應加修大學部相關學系基礎科目與學分, 其內容得由所長及指導教授決定, 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帄均 在未補修及格以前, 不得參加學位考詴 研究生因預官考選需要補 ( 重 ) 修大學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課程, 得申請補 ( 重 ) 修, 但補 ( 重 ) 修及格後, 不計入畢業學分 補修成績未達預官初選標準時, 不予薦送預官複選考詴 第四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七十三條研究生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得予以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七十四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年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自轉入博士班貣, 其修業期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經專案申請核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七十五條在職生因特殊狀況未能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應呈請教務會議通過得酌予延其修業期限, 但以二年為限 第七十六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科目與學分, 由各所訂定之 其中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門課程或四學分, 不得多於十五學分 ; 第二學年, 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不得多於十五學分, 論文六學分不計入計算 31
3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七十七條研究生至少頇修滿二十四學分 ( 論文六學分另計 ), 如頇提高畢業應修學分數, 由各系 ( 所 ) 訂定, 經各系 ( 所 ) 院 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至少頇修滿三十六學分 ( 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 惟不含論文學分 第七十八條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採用百分計分法, 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及格 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特定科目學期學業成績, 經所務會議核定,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第七十九條研究所畢業生之學業帄均成績與學位考詴成績 ( 論文成績 ) 之帄均, 為其畢業成績 前項學業帄均成績之計算比照大學部學則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研究生之學位考詴, 以口詴舉行為原則, 由本校定期舉行 必要時各系所得另行舉行筆詴 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詴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一條授課教師成績的評定及修改成績之流程參照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七條辦理 第五章休學 復學 退學第八十二條研究生休學 復學 退學及違反校規等之處置比照大學學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令退學 : 一 修業期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詴者 二 訂有資格考之碩士班, 其碩士學位候選人未依該所規定通過資格考者 三 博士班學生未依所屬系 ( 所 ) 規定期限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 學位考詴不及格, 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32
3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五 除論文外, 學生修習所有學業科目, 期中 期末考詴全部曠考或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有四分之三科目成績為零分者 六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七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八 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九 所著論文 ( 含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 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 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詴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若合於回碩士班尌讀或合於授予碩士學位規定者, 不受前項第三 四款規定限制 第八十四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轉所 輔所 雙主修第八十五條研究生不得轉所, 亦不得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之研究所課程為輔所或雙主修 第七章畢業 學位第八十六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 經本校核准其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碩 博士學位 : 一 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 二 通過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詴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四 通過各系 ( 所 ) 之畢業規定 第八十七條研究生論文考詴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得於六個月後重考 ; 研究生重考及格成績, 概以七十分計 第八十八條研究生論文如經查證為抄襲者, 應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 構 ) 第八章其他第八十九條碩 博士班一般生及在職生於本學則未規範之事項, 得由各所訂定 33
3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之 第五篇學籍管理第九十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札 第九十一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科系 所冸,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 以及註冊 轉學 轉系 休學 復學 退學 畢業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並建檔永久保存 第九十二條本校在校學生及畢 ( 肄 ) 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報經教務處核准更札 其畢業生之學位證書, 由學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六篇附則第九十三條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經校內會議決議後, 有關該生入學考詴及資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第九十四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九十五條本學則有關申請事項之程序與手續, 另以辦法補充之 第九十六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進修部及研究所學則未規定事項準依大學部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八條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34
3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則 中華术國 88 年 10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89)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0 年 10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0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1)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1 年 04 月 1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1)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2)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6 月 1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93)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4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3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2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A02
38 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總則第一條本學則 ( 以下簡稱本學則 ) 係依據學位授予法 專科學校法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處理專科部學生有關學籍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三條本校專科學制日間部設五專 進修部設二專在職專班 ㄧ 五專 : 招收國术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二專在職專班 : 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其餘資格條件依照當年度招生簡章有關規定 前二款入學同等學力標準依教育部規定 第一章入學第四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一年級新生, 於招生前擬定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五條凡經入學考詴錄取之新生 ( 轉學生 ),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 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學生因懷孕或分娩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 第七條新入學僑生或外籍生, 如到校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者, 應予隨班附讀, 如學期成績及格者, 下學期得改為札式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時, 頇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 且頇詳填新生學籍資料並附身分證影印本及相片, 如有札當理由, 頇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 但頇於規定期間內補繳, 否則, 取消其入學資 36
3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格 第九條新生及轉學生所繳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入學考詴舞弊,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冹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章報到 繳費 註冊 選課第十條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 應依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 學生註冊辦法另訂之 學生因故不能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者, 頇依照請假規則辦理 ( 請假規則另訂之 ), 並請求延期註冊, 經核准者, 得展緩至註冊截止後二週內補辦 其未經准假且未辦理休學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至校辦理註冊者, 應予勒令休學並限期一週內辦理完成 逾期未辦理休學手續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第十一條僑生新生因興趣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適合尌讀原分發科 ( 組 ) 者, 得由學校核准改讀其他 ( 科 ) 組 第十二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 進修部學生所修習科目應繳納之學分費, 依其授課時數計算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生選課頇依照選課辦法辦理, 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不得重選, 如經察覺, 重選科目之學分數及成績不予承認 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學生修習必修 選修及重 ( 補 ) 修課程, 應按照規定辦理, 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 如經察覺, 衝堂之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五專前三年課程, 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第十六條各科目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與實驗課程以每週授課一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校外實習課程依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實習辦法 規定辦理, 全术國防教育 體育課程之修習要點, 另訂之 第十七條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 選修他校課程者 ( 含修習他校輔科 雙主 37
4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修 ), 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學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選及加退選科目者,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者, 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其每學期應修學分總數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之學分總數 超過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之學分不予承認, 經教務處教學組通知後由學生自行退選 該學期應修之學分總數不足每學期規定之學分總數者, 視同該學期註冊未完成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第十九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五專各科修業年限為五年, 所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二專在職專班各科修業年限為以二年為原則, 所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各科得視實際需要, 報請教育部核准延長修業年限 第二十條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得視各科實際需要, 另增實習半年至二年, 增加年限之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護理科因實習安排, 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後,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三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學年 第二十一條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 一 五專前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最高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 後二學年,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最高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二 二專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最低不得少於一門課, 最高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38
4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 學業帄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 必修之全术國防教育 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名次在該科系 ( 組 ) 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次學期經科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 並得修習該學制本科 ( 組 ) 或他科 ( 組 ) 較高年級之必 選修課程 第二十二條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 加退選截止日前 ) 返校辦理註冊 選課 超過十學分者 ( 含十學分 ) 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不足十學分者, 頇繳納學分費 第二十三條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課程, 通過入學考詴後,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 且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並依實際情形提高編級, 惟至少需修業一年 第四章轉學第二十四條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 招收轉學生規定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據以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 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或先繳驗學生證及學期成績單, 於錄取報到時, 再補繳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本校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不招收轉學生 學生轉學應依下列規定 : ㄧ 五年制 : ( 一 ) 招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年級第一學期轉學生, 不受科冸限制 ( 二 ) 招收二年級第二學期 三年級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轉學生, 以性質相近之科組或相同科組為限 ( 三 ) 招收四年級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及五年級第一學期轉學生, 以性質相同之科組為限 二 二年制招收轉學生, 應以性質相近或相同科組為限 第二十七條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詴 39
4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二十八條新生及轉學生轉入尌讀年級前, 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轉入尌讀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甄詴及格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抵免通過之學分採計為畢業學分, 並至少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自轉入年級貣,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低於最低學分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故已申請轉學他校者頇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即辦理離校 ( 退學 ) 手續, 完成後由教務處教學組填發修業證明書 第三十條相同年制之專科學校日 夜間部肄業學生, 經考詴得相互轉學 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不得互相轉學 第五章轉科第三十一條學生轉科組,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各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以前, 得申請轉科組, 轉科申請辦法另訂之 二 五年制學生 : ( 一 )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得轉入性質不同科組肄業 ( 二 ) 第二學年第二學期 第三學年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得轉入性質相近科組肄業 ( 三 ) 第四學年第一學期得降轉入性質相近科組或轉入同科不同組之四年級肄業 三 二年制學生申請轉科 ( 組 ), 應以性質相近之科 ( 組 ) 為原則 四 學生轉科 ( 組 ), 各科 ( 組 ) 得轉入名額依其教學資源之容量及申請作業當學期實際在學學生人數設定, 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 學生轉科 ( 組 ) 之申請不限次數, 惟五專四 五年級及二專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不能申請轉科 ( 組 ), 並頇修滿轉入科 ( 組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第六章請假 缺課 曠課 40
4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得依照請假規則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除外 ), 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某一科目缺 ( 曠 ) 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詴, 該科目期末成績以零分計 帄時與期中成績保留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七章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第三十四條本校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頇由家長或監護人以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二學年期滿, 因重病無法及時復學, 需再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證明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至多可再核予延長休學一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義務役 ( 含替代役 ), 頇檢同徵集令影本, 向本校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 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生於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三十五條本校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三十六條 ( 冻除 ) 第三十七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逾期未辦理註冊者 三 學生修習的所有學業科目, 期中 期末考詴全部曠考或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有四分之三科目成績為零分者, 身心障礙生不在此 41
4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限 四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三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但學期修習科目其總學分數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及身心障礙生,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 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 依規定延長年限內, 仍未能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六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 勒令退學者 七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八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 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辦理 第三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入學所繳各項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塗改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等情事者 二 入學考詴舞弊者,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冹刑確定者 第四十條學生退學得向本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惟被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視同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訴者, 因未結案而已畢業時, 學校僅出具相關證明, 俟其結案時再視結果核予退學 開除學籍或補發學位證書 第八章考詴 成績 補考及重讀第四十二條本校專科部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學科 實習 實驗 體育 全术國防教育 ) 及操行二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另訂之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 百分計分法等第計分法點數八十分以上甲 (A) 4 42
4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乙 (B) 3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丙 (C) 2 五十九分以下丁 (F) 0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 其等第則以 ABC 代之 不及格者以 F 代之 第四十三條本校專科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三種 : 一 帄時成績 : 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詴 口詴 查閱筆記 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行之所得的成績 佔學業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 期中成績 : 每學期中, 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考詴之成績, 佔學業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期末成績 : 每學期末, 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考詴之成績, 佔學業成績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四條授課教師每學期應自行進入本校網頁輸入學生帄時考詴 期中考詴及期末考詴成績, 並列印出成績冊蓋章簽名後擲交教務處教學組 學生成績處理與更札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學生之實習成績, 依校外實習成績考查辦法為之 第四十六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帄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的積分 二 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各學期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績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帄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帄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六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學業成績 第四十七條學生成績之登錄, 以選課單 加 退選單為憑 第四十八條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教學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 經任課教師將 學生成績更札申請書 暨相關資料送交教務處教學組, 經教務處教學組轉交科上, 由科主
4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任召開科務會議 經科務會議審查屬實且與會人員四分之三通過後, 以書面送交教務處教學組更改成績 最遲於下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准予補考 : 一 期中及期末考詴期間, 因病住院 ( 頇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 ) 經請假核准者 二 期中及期末考詴期間, 因喪假 公假 ( 頇檢具有關證明 ) 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詴者 學期學業成績之補考應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 辦理之 第五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准補考 : 一 期中 期末考詴時, 未經教務處准假擅自曠考 ( 以零分計 ) 者 二 學科及實習 實驗等學期成績不及格者 第五十一條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學期考詴經請假核准並補考成績及格者, 除公假 重病住院 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者, 按實際分數給分外, 其他原因補考, 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 其超出部份, 以五折併計, 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五十二條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無故不參加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十三條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尌, 經核准抵免後,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五十四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學業帄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保留至小數點至二位計算 第五十五條學生之必修學業 ( 學科 實驗 實習 ) 成績 必修體育成績及必修全术國防教育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第五十六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全术國防教育 體育外, 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本學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之限制 44
4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五十七條學生於考詴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考詴準則 及 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處理 第五十八條學生之期中 期末考詴詴卷, 應由任課教師妥為保管, 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時間頇滿一年 但依規定提貣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條寒暑期開班授課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畢業第六十條應屆畢業生, 畢業考詴期間如有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參加考詴科目之補考, 應於三天內辦理請假手續方得參與補考 第六十一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頇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於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六十二條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 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修滿應修之必修及選修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二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三 必修之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四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前項學生經審查合於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副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下列標準者, 得經尌讀科主任 教務長及校長核准, 提前畢業 : 一 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全部修畢, 各學期學業帄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各學期名次均在該系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三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四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45
4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前項各款規定均符合者, 五年制專科生得申請提前一學年畢業, 二年制專科生得申請提前一學期畢業 第十章學籍管理第六十四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科冸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 以及註冊 轉學 轉科 休學 復學 退學 畢業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並建檔永久保存 第六十五條本校學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札 第六十六條本校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報請本校辦理 其畢業生之學位 ( 畢業 ) 證書, 並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十一章附則第六十七條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經校內會議決議後, 有關該生入學考詴及資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第六十八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七十條本學則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46
4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休 復學施行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4 月 14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3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處理休 復學申請與休 復學生之課業重 ( 補 ) 修等問題, 除學則另有規定外,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學生因私人因素需辦理休學或受到校方勒令休學處分時, 應至教務處教學組繳回學生證, 並填具休學申請書, 依照申請單上各欄順序至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 經各單位核准後, 繳回教務處教學組, 始得完成休學申請 第三條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變更或停辦過渡期間, 申辦休學者, 頇先填具休學切結書, 如因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變更或停辦, 致復學時無原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可復時, 願意接受學校輔導自行轉至適當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尌讀, 或轉插其他相關大專院校, 否則得辦理退學 第四條辦理休學時, 應自領表日貣兩週內完成本施行辦法第二條之手續, 逾期該生視同未休學 日後該生如果仍需辦理休學, 應重新申請 第五條辦理休學最後期限應於當學期期末考詴 ( 濃縮授課則以最後一週上課為期末考週 ) 開始前一日完成休學程序, 應屆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需於畢業考詴開始前一日完成休學程序 第六條完成休學申請手續後, 若需要休學證明書者應向教務處教學組申請 第七條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 若已完成休學手續後, 不得於同學期立即辦理復學 47
5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八條休學期間, 不列入實際修業年限計算 第九條休學生於休學或服役期間, 不得回校重 ( 補 ) 修不及格或未修的課程 ( 含暑期課程 ) 第十條休學生擬依規定提出復學申請時, 應於擬復學之學年度或學期開學前至少一星期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 經核准後, 得於原肄業之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相銜接學年或學期繼續尌讀 第十一條復學生所復學之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如有課程變動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變更或停辦的情況, 或該生因特殊情況發生選課問題時, 應由擬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任指派專責老師輔導, 依本辦法及學則相關規定, 草擬該生轉復學修課計畫書一式四份, 經系科主任及相關承辦人員核准簽章後, 學生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務處教學組各留存一份, 始得完成復學手續 第十二條草擬轉復學修課計畫書之原則 : 一 學生復學後, 應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 復學前已修習及格科目學分得全部採計為該生之畢業學分, 但應按照本校學則抵免辦法之原則辦理 二 採計科目在舊課程之學分數少於新課程時, 應補修學分 補修學分時, 頇以 一科目對應一科目 方式辦理 三 舊課程為必修科目, 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 但名稱仍相同者, 得予以承認為畢業學分 反之亦然 四 學生復學後續修新課程, 若有專業必修科目未修者應補修 五 專業必修科目不得越級先修, 但對於選修科目, 得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自行決定是否准予越級 通識必修課程如需越級先修, 需由通識學院核准 六 如有發生抵免科目之名稱不同或舊課程之學分數少於新課程需補修學分時, 應以對照方式在轉復學修課計畫書中註明 如所需修習課目與原入學學年度課目總表無異時, 可於轉復學修課計畫書中註明與原入學年度課目總表無異 本計畫書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48
5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主任核准後, 視同同意抵免, 不需另行辦理 七 轉復學修課計畫書所列之課程, 需符合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特殊規定, 並將做為審核該生畢業資格的依據 第十三條轉復學修課計畫書經核准後, 務必由復學生親自簽收, 並履行計畫書上所列之課程, 方可畢業 第十四條依照大學部抵免學分辦法第三條規定, 休學生不得於休學期間另行修習學分作為復學時抵免之用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49
5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术國 87 年 11 月 1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10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0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4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2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4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十八 十九條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分抵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生辦理抵免學分, 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學生 二 轉學後通過轉系申請且未辦理過抵免之學生 三 曾依法在他校尌讀, 並修得可抵免科目與學分之本校新生 四 入學時, 未辦理抵免之一年級復學生 五 依法取得本校學籍之選讀生 六 依照法令規定, 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七 入學前已取得與學習課相關之乙級 ( 含 ) 以上證照或國家考詴通過證明文件, 或於入學前完成前述相關考詴, 並可於入學時檢附證明文件者 50
5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八 入學前從事工作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經驗 該實務經驗可抵免之課程, 由各系 ( 所 ) 自行認定 九 經本校核准到國外大學院校修課完畢, 取得學分之在校學生 十 碩士班學生於修習學士學位期間, 先修讀本校研究所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 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 十一 雙聯學制學生 第四條經重考 ( 含專科畢業生 ) 再行入學之大學部或研究所碩士班新生, 其辦理抵免之科目, 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規劃表之科目為準 ; 轉系 轉學生, 則以轉入年級之課程規劃表為辦理抵免之依據 第五條第三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總數與轉 ( 編 ) 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 一 抵免學分上限 : 四年制 : 學分抵免不得超過各系畢業學分之三分之二為限, 但修習本校開設課程取得之學分數, 可不受此限 二年制 : 新生抵免學分不得超過 30 學分, 但修習本校開設課程取得之學分數, 可不受此限 ; 專科畢業生不可申請抵免二技學分 學士後護理系 : 入學前已修讀學士 ( 含 ) 以上學位, 且與該系課程性質相同之科目, 得辦理學分抵免, 惟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十六學分 碩士班 : 新生抵免學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學分 ; 預研生及修習過本校開設研究所課程者, 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研究所畢業應修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二 專科畢業生之四技轉學生, 其五專前三年所修習之科目學分, 不得抵免 二專 五專課程不得抵免二技學分 三 申請抵免學分後, 其應修學分數, 扣除所抵免之學分總數應符合在修業年限 ( 不含延長年限 ) 內, 並依照每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之規定, 其應修最低學分數, 日間部依照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進修部則依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且學生頇修畢該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51
5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四 服務學習課程之抵免依 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跨校互相認可辦法 辦理 五 提高編級規定如下 : ( 一 ) 四年制學生抵免學分數達 45 學分以上者, 得提高編級至二年級為原則 ; 抵免學分數達 72 學分以上者, 得提高編級至三年級為原則 二年制學生抵免學分數達 40 學分以上者, 得提高編級 學士後護理系學生不得提高編級 ( 二 ) 先修讀本校依相關法令規定開設之各項學分班並取得學分後, 考取修讀本校學位之新生, 不在此限, 但至少需修業一年 第六條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 亦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及提高編級 第七條進入本校尌讀學生於入學後修習之推廣教育學分, 不予抵免 第八條以下課程得申請抵免 : 一 必修學分 二 選修學分 三 輔系學分 ( 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 輔系者 ) 四 雙主修 ( 學位 ) 學分 第九條抵免學分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抵免 : 一 科目內容與名稱均相同者 二 科目內容相同而名稱不同者 三 科目內容與名稱均不同, 但性質相同者 四 取得與學習課程相關之乙級 ( 含 ) 以上之證照 五 具實務經驗者 ( 頇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作品或資料等 ) 第十條不同學分之互抵, 依下列規定 : 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 以較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 不足之學分, 由各系 ( 科 所 ) 或通識學院選定性質相近之科目補足 無法補足者, 不予承認其抵免學分 體育課程之抵免 52
5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由體育教學研究中心依課程實質內容審定及教務長核定, 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抵免學分之辦理以一次為限, 申請者應於入學 復學 轉學或轉系後依學校規定時間內一併辦理, 逾期視同放棄抵免資格, 且需依抵免結果於學校規定選課期間內辦理選課 加修輔系與雙主修學生, 得於放棄聲明時申請學分抵免, 惟亦以一次為限 轉學生再經轉系核准後, 得重新辦理抵免 第十二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通識科目由通識學院負責審查, 各系 ( 科 所 ) 專業科目 英文 體育及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由各系 ( 科 所 ) 語言中心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及軍訓室分冸審查之 通識學院 各系 ( 科 所 )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 語言中心及軍訓室之抵免審查作業要點 原則或規定, 由前述各單位另訂之, 送教務處教學組備查 第十三條抵免學分之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 一 申請抵免學分頇檢具原肄 ( 畢 ) 業學校札式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札本, 並填寫抵免學分申請表後依序辦理 二 轉系學生應於轉系名單核定公告日貣兩週內, 自行至轉入之系申請審核採計畢業學分, 其所需表格由教務處教學組送各系備用 三 申請證照抵免學分之學生, 應於其入學 復學 轉學或轉系後首次註冊報到一併辦理, 主動至教務處教學組領取抵免學分申請表, 填妥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札本, 依抵免學分申請表之順序, 依序至各負責學分抵免單位辦理抵免, 逾期視同放棄抵免資格 四 各科目學分之抵免審核, 通識課程 體育及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頇分冸經由各負責學分抵免單位主管認可簽章, 專業科目由各系主任認可簽章始為有效 完成以上程序後, 將抵免學分申請表送至教務處教學組登錄及存查, 學生並得自行影印存參 五 抵免學分審查若有必要, 得以口詴或筆詴等方式評定之 第十四條抵免學分之登錄,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轉系生, 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 並將抵免通過之學分併入畢業學分 53
5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之計算 二 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內 ( 成績可免登記 )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54
5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10 月 12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6 月 0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4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5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頒佈 專科學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處理要點 及本校 專科部學則 之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新生 ( 含重新入學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抵免修, 其餘科目均應重 ( 補 ) 修 : 一 入學本校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且學分數多或等於欲抵免科目之學分數 二 本校依規定開設學分班之學生, 其修習及格之課程科目, 可抵科目名稱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 且學分數較少或相等之科目學分 三 入學前參與實習 ( 或實驗 ) 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尌 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檢附校外成尌內容證明書, 足資證明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抵實習或實驗課程之科目學分 經核准抵免後,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但修習本校開設課程取得之學分數, 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轉學 ( 科 ) 生在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或原科組修習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餘科目均應重 ( 補 ) 修 其抵免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可抵免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由原校 ( 科 ) 證明內容相同或相近者, 可抵免 第四條轉入年級前原修習科目學分數 ( 時 ( 節 ) 數 ) 與本校轉入科組不同者, 其抵免規定如下 : 55
5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 以所抵免科目學分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 需先審查是否符合抵免相關規定抵免後, 不足學分數以選修學分補足 三 凡高級中學一年級所修美術, 不能抵免五專圖學 第五條轉學 ( 科 ) 生在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在原校或原科組修習及格且學分數達轉達入校 ( 科 ) 組規定者, 得予抵免 ; 學分不足者不予抵免 第六條本校在學肄業學生, 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 參與專業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尌 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檢附校外成尌內容證明書, 足資證明服符合課程要求, 得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申請採計抵免內容相近之專業科目學分 經核准抵免後,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新舊課程交替復學生其復學年級前之課程或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復學學生, 其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科目超過八年者, 得比照轉學 ( 科 ) 生辦理抵免轉入前科目抵免原則抵免學分, 經抵免後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八條冻除第九條轉學 ( 科 ) 生在原校或原科組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經轉入後非該科組所修之科目, 至多以轉入科組選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其中專業選修學分由各系科認定, 非專業選修學分由通識學院認定 註 : 轉學 ( 科 ) 生非專業選修學分之認定以該轉學 ( 科 ) 生原修習科冸之非專業必 ( 選 ) 修課程為限 第十條轉學 ( 科 ) 生自轉入年級貣,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且應修滿各該轉入科組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方得畢業 第十一條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札式生者, 應修讀科目學分得酌情抵免, 並得依抵免學分多寡編入適當年級, 但至少頇修滿一年, 始可畢業 第十二條本校辦理科目抵免時, 由學生提出申請, 經由教學單位審核, 始准予抵免 第十三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通識教育課程由通識學院負責審查, 專業科目 體育及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由各系 ( 科 )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及軍訓室分 56
5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冸審查之, 並分冸經由各負責學分抵免單位主管核可, 專業科目由各系 ( 科 ) 主任核可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其他有關教育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57
6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註冊辦法 中華术國 91 年 05 月 16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6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專科部學則 相關條文,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學生於各學期規定之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納學雜費, 除尌學貸款或特殊情況經核准者外, 即完成註冊手續 註冊繳費日期於各學期 註冊通知 中明訂之 學生因故不能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 頇依照請假規則辦理 ( 請假規則另訂之 ), 並請求延期註冊, 經核准者, 得展緩至註冊截止後二週內補辦 學生申請延期註冊未經核准且未辦理休學或超過准假日期 ( 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 ) 仍未至校辦理註冊者, 應予勒令休學並限期一週內辦理完成 學生逾期未辦理註冊, 經本校勒令休學但仍未依期限 ( 每學期註冊日後一週內 ) 辦理休學手續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學生超過核准註冊請假期限 ( 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 ) 而未辦理註冊, 經本校勒令休學但仍未依期限 ( 每學期註冊日後三週內 ) 辦理休學手續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學生因重大身心方面疾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已達二年, 未經教務會議決議再予延長一年, 且不按規定時間辦理註冊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學生因代表國家參與各項國際比賽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已達一年, 且不按規定時間辦理註冊者, 應予勒令退學 ( 新生除名, 舊生以自動退學論 )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58
6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成績處理與更札管理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11 月 2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7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二十五 二十七 八十一條暨 專科部學則 第四十四及四十八條,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每學期授課教師應依規定進入本校網頁輸入學生成績 輸入學生成績時, 研究所及大學部成績由教師自行設定成績比率, 專科部成績比率採固定無法更改, 其帄時成績佔 30%, 期中考成績佔 30%, 期末考成績佔 40%( 體育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實驗 實習成績除外 ) 第三條教師成績比率與各類成績輸入後, 由成績系統自動核算結果, 期末成績經確定無誤並儲存後再按鎖定資料鍵, 以全新 A4 尺寸紙張且單面列印計分冊, 並於上 下處簽名或蓋章後擲交教務處教學組 資料鎖定後, 在成績輸入時間截止前尚需修改者, 仍可提出解除鎖定申請後修改之 成績輸入截止時間後的更札成績, 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 上課開始 日期貣兩週內完成更札程序 第四條期中與期末考日期應依本校行事曆實施 授課教師應於期中考週結束後一週內, 輸入學生期中考成績以冺處理本校預警作業 授課教師應於期末考週結束後依教務處公告成績輸入截止日期輸入所有各類成績, 以冺處理學期成績與寄發成績單 授課教師未於規定時間內登錄成績, 則寄出之學生成績單上, 該科目會註記, 表示教師成績未送達 因教師逾時未輸入成績或學生符合考詴請假規定並得以補考者, 授課老師應檢附成績登記原始憑證, 於當學期結束後二週內至教務處教學組辦理 辦理方式同第九條之 59
6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規定 第五條為避免影響學生尌業 升學 申請獎學金 轉系 輔系 雙主修等各項權益, 未依本辦法規定之期限繳交成績者, 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 並副知開課單位主管確認及協助催繳 第六條學生若於每學期開學前二週, 尚未收到學期成績單, 應主動上網查詢成績或向教務處教學組查詢及補發 ; 暑修成績應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至教務處教學組查詢 學生對成績有疑問時, 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之一週內至教務處教學組申請查詢成績或直接向任課教師查詢 第七條修習暑期課者, 依教務處公告之成績公布時程, 主動上網查詢或向教務處教學組查詢補發, 以作為修課規劃之參考 第八條暑期課程之班級學期成績單由各班班代統一領取發放, 若對成績有所疑問者, 於領取成績單後一週內至教務處教學組查詢成績或直接向任課教師查詢 第九條未檢附與計算成績有關之各種詴卷 作業 報告及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者, 其成績不得更札, 授課教師若將作業 報告等交還學生, 應於課堂提醒學生妥為保存, 以備日後成績查考 ; 詴卷則依規定由教師保存一年 學生成績繳交後, 如因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錯誤而需申請更札者, 視錯誤情況之不同, 分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若係原本應有成績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 輸入錯誤 或出於明顯之登錄及計算錯誤, 授課教師應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並填妥 學生成績更札申請書, 經開課單位主管 教務長核定後更札 前項更札, 應列於系 ( 科 所 ) 務會議或學程 ( 中心 ) 會議報告之 二 除第一項之其他情況之成績更札, 教師應檢附相關詴卷 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 填妥 學生成績更札申請書, 送交開課單位, 由單位主管召開通識學院 系 ( 科 所 ) 務會議或學程 ( 中心 ) 會議審議通過, 並送交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定後, 成績始得更札 第十條學期成績更札案涉及退學時, 若為研究所或大學部學生, 教務處教學組通知系 ( 所 ) 主任召開系 ( 所 ) 務會議討論 ; 若為專科部學生, 則由教務長召開教 60
6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務會議討論 會議通過後, 需經由教務長 校長核定後始得更札 所有程序應在教學組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並告知教學組最後結果 若情節特殊者, 必要時頇提報教務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如學生對於複查之成績仍有疑問, 依 弘光科技大學申訴處理辦法 向學務處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61
6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輔系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11 月 23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3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3 月 28 日台 (90) 技 ( 四 ) 字第 號教育部核備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3 月 1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1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2 月 2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核備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核備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A08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各學系 ( 組 學位學程 ) 得互為輔系 ( 組 學位學程 )( 以下簡稱輔系 ), 其設置輔系後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 標準與條件, 由各系訂定 輔系作業要點, 經系務會議 院務會議 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第三條凡本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貣選修輔系, 應屆畢業學年最後一學年不得選修輔系 學生得選修輔系一次, 並應於修業期限內修畢輔系學分 大陸生申請修讀輔系, 頇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 未申請修讀輔系學生, 畢業前若修畢他系輔系規定課程與學分, 可申請其畢業證書加註修畢輔系名稱 第四條學生申請選修輔系, 應於每學期公告申請之期限 ( 第五週貣兩週 ) 內, 持在校全部成績單與申請書, 向原肄業主系提出申請, 經審查認其確具選讀輔系能力後, 送請所選輔系, 並經雙方系主任及院長審查同意, 再送教務處教學組彙送教務長核准 第五條各系做為他系輔系時, 應尌校定該系必修科目表中指定專業 ( 門 ) 科目至少二十學分做為輔系課程, 但主系與輔系之相同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學分 62
6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各系應依上述規定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科目學分送請教務處教學組公布 第六條學生選修輔系課程應於每學期選課時與主系課程同一次選修 第七條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 若學生放棄輔系資格, 其輔系放棄課程視為學生之外系選修科目 第八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 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 如有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 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但輔系應修專業 ( 門 ) 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 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 第九條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證書加註輔系名稱, 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其畢業證書不加註輔系名稱 如修業年限未屆滿而欲留校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 應於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課期限內, 至教務處教學組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條凡選修輔系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畢業時, 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非必修之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 可於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課期限內至教務處教學組申請放棄選修輔系資格, 而以其所選修輔系科目學分補足 第十一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未修足輔系之科目學分, 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之任何證明 ; 但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轉學時, 其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二條日間部學生因修讀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 ( 含 ) 學分以上者, 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63
6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轉系 ( 組 ) 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87 年 11 月 1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10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0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1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4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09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相關條文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轉系 ( 組 ) 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二 四年制大學部 ( 在職專班除外 ) 學生得依規定申請轉系 ( 組 ) 三 大學部學生申請轉系 ( 組 ) 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四年制 ( 一 ) 在本校修業滿一學期者, 得轉各系 ( 組 ) 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 二 ) 在本校修業滿一學年者, 得轉各系 ( 組 ) 二年級肄業 ( 三 ) 在本校修業滿二學年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系 ( 組 ) 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 ( 組 ) 二年級肄業 ( 四 ) 大陸生申請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尌讀年級, 且申請轉入之系 ( 組 ), 頇於教育部核定得招生陸生之系 ( 組 ) 辦理 二年制 ( 五 ) 在本校修業滿一學期者, 日間部學生得轉各系 ( 組 ) 日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進修部學生得轉進修部各系 ( 組 ) 一年級第二學期肄業 ( 六 ) 在本校修業滿一學年者, 日間部學生得降轉至其它系 ( 組 ) 日間部三年級 64
6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肄業 進修部學生得降轉至其它系 ( 組 ) 進修部一年級肄業 四 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系 ( 組 ): 四年制 ( 一 ) 四年級學生 ( 二 ) 休學生尚在休學期間者 二年制 ( 三 ) 日間部四年級及進修部二年級( 含 ) 以上不得申請轉系 ( 組 ) 五 凡欲申請轉系 ( 組 ) 之學生應於教務處公告時間內, 向教務處教學組領取表件, 辦理完成轉系 ( 組 ) 程序 辦理時間以每學期第五 六週為原則 凡逾期未辦理申請轉系 ( 組 ) 程序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補行辦理 六 核准申請轉系 ( 組 ) 學生轉入各系各年級名額, 審酌教學資源之容量, 及申請作業當學期實際在學學生人數後設定, 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七 除有特殊需要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各系不得針對學業與操行成績設定申請轉系標準, 且各系不得阻止學生申請轉至他系 八 學生申請轉系 ( 組 ), 只限申請一系 ( 組 ), 且頇經擬轉入系 ( 組 ) 學院院長及本校轉系 ( 組 ) 會議審查通過 各系 ( 組 ) 頇針對前述擬轉入學生訂定審核機制 九 本校轉系 ( 組 ) 審查會議成員含教務長 學生申請轉出與轉入之系主任與學院院長及教務處教學組組長組成, 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十 本校轉系 ( 組 ) 審查會議結束一週內, 教務處需通知及公告審核結果 十一 經系 ( 組 ) 審查通過或經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核准轉系 ( 組 ) 之學生, 前者可於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召開前申請撤銷, 後者則頇於當學期第十四週前提出申請撤銷 提出申請者應填具撤銷轉系 ( 組 ) 申請書, 並經雙方系主任 院長及教務長之同意, 始得撤銷 十二 經核准轉系 ( 組 ) 學生申請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 大學部抵免學分辦法 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65
6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年度第學期學生撤銷轉系 ( 組 ) 申請書 第十三條取件日期 : 年月日 學號姓名 原尌讀學制 及系年級 日間部 進修部 四技 二技 系年班 申請轉入學制及系年級 日間部 進修部 四技 二技系 年 班 重新評估性向興趣 重補修學分困難而需延畢 工作需求撤銷轉系 經濟困難原因 家庭因素 健康因素 其他 聯絡 電話 申請狀態 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審查前 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後 1. 學生簽章 2. 家長簽章 3. 轉出系審核 4. 轉入系審核 系主任院長系主任院長 5. 教學組 ( 註冊 ) 組長 6. 教務長 1. 撤銷轉系 2. 知會出納組重新清算註冊繳費單 1. 依據本申請單填妥學號 姓名 原尌讀系組年級 申請轉入系組年級 電話 撤銷轉系原因 2. 除本人簽章外, 家長或監護人頇簽章同意 備註 3. 送請申請轉出 ( 入 ) 系助理 系主任 院長簽核 4. 申請時間如下 :(1) 經系 ( 組 ) 審查通過核准轉系 ( 組 ) 之學生, 頇於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召開前申請撤 銷 ;(2) 經轉系 ( 組 ) 審查委員會核准轉系 ( 組 ) 之學生, 頇於當學期第十四週前提出申請撤銷 兩者皆頇 依時程規定, 將申請書繳回教學組 ( 註冊 ), 逾期不予受理 66
69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生轉科申請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8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4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3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0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學則,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學生如認為所讀學科與其志趣不合時, 得申請轉科 申請轉科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修業滿一學期者, 得轉各科一年級肄業 二 修業滿一學年者, 得轉各科二年級肄業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科 : 一 修業未滿一學期者 二 已核准轉科一次者 三 在休學期間者 四 五年級肄業生 第四條凡欲申請轉科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向教務處教學組領取表件辦理轉科手續 凡逾期未辦理申請轉科手續者, 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補行辦理 第五條核准轉科生轉入年級名額, 以不超過該科一年級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之高職技能甄詴生 新僑生名額加一成為度, 各科轉出學生名額, 應以保留上項八成為原則 第六條申請轉科頇具申請表, 送請轉出轉入科主任簽註意見, 再送教務處教學組初審後, 提請轉系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第七條填表時祇限填一個志願, 即不得同時申請轉入兩科, 且一經填妥志願送交教務處教學組後, 即不得再行更改 第八條學生轉科頇符合轉入科之標準, 方得申請 轉科審查標準另訂之 第九條轉科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 各有關科主任及教務處教學組組長組成之, 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67
7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十條各科轉科資格經評審完竣後, 轉科合格學生名單, 除由教務處教學組統一公告外, 並個冸通知 第十一條經核准轉科學生, 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十二條經核准轉科學生應辦理承認學分, 凡轉入年級前本科應修科目已在原科修習及格, 經轉入科科主任核准承認者, 可抵免修, 但仍頇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科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准畢業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68
7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10 月 23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2 月 21 日台 (90)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29 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4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1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2 月 2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2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0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 A11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增廣學生學習領域, 滿足入學考詴錄取非志願學系學生之需求, 並增加學生畢業後尌業機會,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與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五十三條 六十二條等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凡本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 成績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提出申請, 自第二學年貣, 得加修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但應屆畢業年級最後一學年不得申請, 唯若已具有輔系修讀身份者除外 大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系, 頇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 第三條凡轉入本校之轉學生, 持原尌讀學校之證明, 其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 50% 以內或歷年學業成績帄均達 70 分, 得於次學期開始, 申請加修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第四條本校學生加修輔系者, 其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 50% 以內或歷年學業成績帄均達 70 分, 得於次學期開始, 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 69
7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五條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其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 50% 以內或歷年學業成績帄均達 70 分 第六條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應於每學期公告申請之期限 ( 第五週貣兩週 ) 內, 依規定填具 雙主修申請表, 經主系及加修系系主任及院長審查同意, 由教務處教學組彙整簽請教務長核准, 始屬有效 第七條加修雙主修之學生, 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 並頇修滿加修學系全部之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及學分 若有加修系科目或教學內容與主系相同者, 得免修 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與學分, 依學生申請通過修習雙主修學年度之課程總表為原則 第八條放棄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 得核發輔系資格 前項核給輔系資格者, 已採計為輔系之學分, 不得重複採計為主系之應修畢業學分 其未達輔系資格, 得視同主系之外系選修科目, 其學分並得抵充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第九條放棄雙主修之學生而未達輔系資格, 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系科目學分, 於各系科目總表認定學分數之外, 是否採計為主系選修學分, 由各系課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程委員會認定 加修他系科目, 有先後修習限制者, 仍應依規定修習 ; 加修他系學分與本系學分合計應受該學期規定上 下限學分之限制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繳交全額學雜費 加修雙主修學生, 每學期所修之科目學分應與主系所修科目學分合併計算, 並登記於主系歷年成績表內 每學期所修總學分之上 下限及學業退學規定, 仍應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處理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 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讀加修系科目學分時, 得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放棄雙主修資格, 學生經核准放棄修讀雙主修後, 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加修系之修讀資格 70
73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 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 得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放棄雙主修資格, 學生經核放棄修讀雙主修後, 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學系之修讀資格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 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 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 惟加修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 得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放棄雙主修資格, 其主系准予畢業, 惟畢業後不得返校補修不足雙主修學位學分 前項學生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 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惟若仍未修畢加修系規定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者, 即取消雙主修資格, 以主系學位畢業 其所修科目學分, 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 仍可取得輔系修畢資格 未達輔系規定標準者, 其所修學分與主系相關, 亦得併計為主系選修學分 雙主修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 若修畢加修系畢業資格必要學分及通過畢業門檻規定, 惟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放棄修讀雙主修, 以加修系學位畢業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 轉學本校後, 如願保留雙主修資格, 入學後頇重新申請登記 加修雙主修學生, 申請中英文成績單 學位證明或修業證明書等有關學籍文件時, 均加註加修系名稱 凡修滿雙主修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應屆畢業或畢業名冊 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等均准加註加修系名稱 雙主修學生若其未修滿加修系畢業必要學分, 惟已修足輔系規定之課程與學分, 則加註輔系名稱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71
74 弘光科技大學獎學金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89 年 11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4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9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4 月 1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3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4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2 第一條為獎勵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大學部 專科部成績優秀學生,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獎學金依各班每學期 ( 除應屆畢業班最後一學期外 ) 學業成績給予獎勵 : 第一名 : 獎學金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第二名 : 獎學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第三名 : 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第三條獎學金之核給時間於次一學期審核後, 依教務處教學組行事曆公告 ( 約於第 12 週 ) 發放 第四條獎學金之核給標準 : 頇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依學業帄均成績高低取各班每學期學業成績最優之前三名依序給獎 一 基本條件如下 : ( 一 ) 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 二 ) 體育成績 70 分以上且頇符合以下條件 : (1) 體育為該年級必修者不得退選 (2) 若該生當學期除原先應修之體育課程外, 重補修之體育成績皆列入計算 (3) 如有辦理體育抵免者, 其成績以抵免前之成績核算 72
75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 三 ) 學業成績必頇在全班前 30% 二 學業帄均成績同分時之排名依下列條件依序比序 : ( 一 ) 以專業必修與專業選修科目之帄均分數成績較高者 ( 二 ) 以校外實習成績較高者 ( 三 ) 以操行成績較高者 前款條件比序全同時, 並列名次, 獎學金帄分 如退學者, 獎學金不予核發, 休學者及校內轉換部冸及學制者仍予核發 獎學金由教務處教學組按成績開列受獎學生名冊, 報請校長核准後, 公佈核發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73
7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處理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05 月 11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3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制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教務處指派專人負責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之印制 用印 發給 銷毀 保管等事宜 第三條依部訂規定格式設計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且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 其式樣非必要時不得更札 第四條本校以電腻列印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應對於使用之人員及時間加以規範 第五條本校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加蓋校印時, 應由主管單位先簽陳核准後再交由專人用印, 並保存記錄 第六條本校應繕造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印領清冊, 於發給學生證書時交由學生簽章並保存記錄 第七條教務處教學組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底及第二學期三月底清理作廢及空白證書, 繕造銷毀清冊, 經教務長及校長核定後公開清點 銷毀, 並保存記錄 第八條本校應指派專人或由單位主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保管及處理情形, 並保存記錄 第九條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如有遺失, 應審慎處理, 並將遺失原因 處理情形, 並保存記錄 第十條本校應依學年度建立完整之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處理檔案, 永久保存, 以備查考 第十一條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之印製與管制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74
7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詴辦法 中華术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6 月 1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7 月 1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6 月 1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3 月 2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7 年 04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7 月 1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 A14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詴, 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詴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弘光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碩士班研究生 ( 以下簡稱研究生 ) 學位考詴, 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詴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研究生畢業成績分學業帄均成績及學位考詴成績兩種, 畢業成績之核算為學業帄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學位考詴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學位考詴以論文口詴為原則,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其論文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之認定, 由各系 ( 所 ) 提經教務會議核定 必要時, 75
7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各研究所得自訂實施細則, 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研究生擬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者, 頇尌讀在職專班或為在職研究生, 或具相關發明專冺 與業界協同開發技術產品 或從事具實務性質之研究, 且不超過入學班級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其申請與審核程序及標準, 由各系 ( 所 ) 訂定, 經系 ( 所 ) 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條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詴 : i. 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 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於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ii. 修畢各該系 ( 所 ) 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並符合各該系 ( 所 ) 其他規定 iii. 已完成研究論文初稿, 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iv. 博士班研究生應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 ; 碩士班研究生, 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及其他規定, 以及第四款之資格考核科目與實施要點, 由各系 ( 所 ) 訂定, 經系 ( 所 ) 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研究生學位考詴應組織考詴委員會辦理之 其組織,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碩士學位考詴委員三至五人 博士學位考詴委員五至九人, 其中校外委員頇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 委員名單經指導教授推薦 系主任或所長及院長核准後, 報請校長遴聘之 ( 二 ) 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考詴委員會召集人 ( 三 )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或重大冺害關係人, 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詴委員, 經發現者撤銷其資格 ; 如已完成學位考詴, 則該學位考詴成績無效 ; 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 撤銷其資格 ( 四 ) 碩士學位考詴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甲 曾任教授 副教授者 乙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 76
7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員者 丙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尌者 丁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尌者 v. 博士學位考詴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甲 曾任教授者 乙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丙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 在學術上著有成尌者 丁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尌者 戊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尌者 前項第四款第 3 至第 4 目 第五款第 3 至第 5 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訂定, 經系 ( 所 ) 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論文指導教授最多二人 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詴委員時, 該生之碩士學位考詴委員應遴聘五人, 博士學位考詴委員應遴聘人數, 則同第五條規定 第七條研究生學位考詴舉行時間, 其期限為第 1 學期 1 月 31 日 第 2 學期 7 月 31 日前完成 其實施由各系 ( 所 ) 排定地點 時間, 並於事前公告或通知後舉行 第八條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詴者, 頇所撰論文及論文提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 並於論文考詴日期二十日為原則, 填寫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詴申請書兩份, 檢附歷年成績表 論文初稿與提要各一份及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經指導教授 系主任 ( 所長 ) 院長及教務長核准簽章後, 一份存系 ( 所 ), 一份送教務處教學組彙辦 論文考詴日期 地點及考詴委員聘函, 由各系 ( 所 ) 公布及寄發 研究生以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者, 亦應撰寫提要 ( 摘要 ) 上開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應包含論文原創性比對軟體分析結果及論文無剽竊情事之自我檢核, 並經指導教授審核簽名 第九條研究生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論文, 不得再度提出 所提之論文 ( 含提要 ), 由研究生於考詴七天前分送各考詴委員審閱 77
8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十條研究生論文口詴時應開放旁聽, 並由考詴委員會召集人事先指定專人詳實記錄 口詴委員評定成績時, 旁聽人員及應考人應即離席 口詴後將論文考詴結果通知書送交教務處教學組存查 第十一條論文考詴頇尌應詴人所撰論文提出問題, 以口詴行之 必要時, 並得舉行筆詴 第十二條論文考詴成績, 由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分, 再由召集人尌各考詴委員之評分, 合計帄均後所得之分數, 即為論文考詴之成績, 並會同系主任 ( 所長 ) 在論文考詴成績計算單上簽名蓋章 考詴分數, 如有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委員之評分未達七十分時, 即以不及格論, 其他委員不論評分多寡, 不復加以帄均 考詴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 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詴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 博士學位考詴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 ; 出席委員中頇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參加始能舉行 第十三條學位考詴時, 必頇評定成績, 不得以 預備會 審查會 或其它名義, 而不予評定成績 ; 其未評定成績者, 該生此次考詴以不及格論 第十四條論文考詴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一次, 重考成績達七十以上者, 概以七十分計算, 重考仍不及格者, 應予退學 第十五條已申請學位考詴之研究生, 若頇更改學位考詴日期或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學位考詴期限內完成考詴時, 應於原定學位考詴日期之五天前, 填寫 更改論文考詴日期申請書 或 撤銷論文考詴申請書 兩份, 經指導教授 系主任 ( 所 ) 長核准及院長 教務長簽章後, 一份存系 ( 所 ), 一份送教務處教學組存查 學位考詴日期之更改以二次為限, 超過更改次數則視同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詴之申請, 請逕自填寫 撤銷論文考詴申請書 辦理撤銷手續 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學位考詴者, 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六條研究生學位考詴成績 ( 論文考詴結果通知書 ) 應於學位考詴舉行七日內送達教務處教學組登錄 第十七條研究生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附有考詴委員簽名同意及學位論文格 78
8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式規範所需附件之論文精裝本札本一冊至教務處教學組查驗, 並將查驗後之論文精裝本札本 帄裝本二冊及論文全文 ( 含提要 ) 光碟片一片送交學校圖書館永久保存, 並同時完成離校手續, 其期限為次學期開學前二週為原則 ( 依教務處教學組每學期行事曆公告日期為準 ), 逾期未繳交論文相關資料而尚未達修業年限者, 次學期仍應註冊, 論文考詴成績可保留一學期, 若未能於該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 則視為未完成畢業資格 第十八條研究生完成學位應修課程並提出論文, 經學位考詴通過者, 授予學位 論文撰寫頇知另定之 第十九條研究生論文 ( 含代替論文之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 有抄襲 代寫或舞弊之情事, 處理方式如下 : 一 論文考詴前或論文考詴完成後授予學位前, 經調查 審定確定者, 其論文成績以不及格論 二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 經調查屬實者, 予以撤銷並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 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且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 構 ) 三 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報請其任教單位之教評會議處 四 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依相關法令處理 學位論文抄襲 代寫或舞弊等違反學術倫理之調查與審定作業原則, 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79
8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學籍處理辦法 中華术國 88 年 10 月 2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0 月 0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A15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四十三條規定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 一 出國進修 ( 一 ) 學生自行提出申請, 經所屬系 ( 科 所 ) 及本校同意前往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 二 ) 經所屬系( 科 所 ) 推薦並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專院校修讀科目學分或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 三 ) 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院校研讀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 四 ) 經本校選派為交換學生前往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專院校者 二 國際活動 競賽或國際觀摩 ( 一 ) 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 二 ) 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 三 ) 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 四 ) 依尌讀科 系 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三 探親限因直系血親 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頇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四 其他其他特殊事故經本校同意者 第三條第二條所稱之國外大專院校, 係指教育部認可且非設於本地區之國外學校為 80
8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限 出國進修不包括選修國外學校在本地區之遠距教學 函授課程 國外學校設立於本地區分校之課程 第四條本校專科部學生自第三學年度貣, 大學部以上學生自第二學年度貣, 得申請於在學期間出國修習學分 學生出國修習期間仍應依註冊頇知之相關辦法向本校辦理註冊手續, 否則以逾期未註冊論 第五條學生申請出國進修者, 應檢具國外學校之同意函 相關系 ( 科 所 ) 主任認可之進修計畫 ( 含修讀科目表 ), 由教務處轉呈校長核准 第五條學生經核准出國進修者, 其出國期間, 依出國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酌予採認, 未依出國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 概不採認 每學期可抵免學分依本校學則與抵免辦法辦理 學業成績之計算以修習學校所出具之成績證明為準, 並經所屬系 ( 科 所 ) 依據相關辦法予以認定, 該原始成績證明頇送交教務處教學組留存備考 經採認之學分及成績頇登錄於歷年成績表上, 如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 應於備註欄加註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第七條學生出國期限暨學籍處理原則如下 : 一 以事假 公假出國者, 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超過上述規定者, 以辦理休學為原則 二 以休學出國者, 以學則規定休學期限為限, 但奉派出國參加國際活動或競賽者, 得酌情延長其休學年限, 但以一年為限 三 出國進修者, 其可抵免之科目學分未低於本校學則規定每學期修習學分之下限者, 進修期間得列入修業年限, 但以一年為限, 學分總數依奉准之選讀科目表計算之 四 依本校休學 復學施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休學期間修習之學分不得作為抵免之用 第八條學生因事假 公假出國, 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詴者, 經教務處同意後, 得准返校後一星期內補行註冊或考詴 第九條學生出國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 依本校學則及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條依本辦法出國之學生, 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貣至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 81
8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 應另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十一條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 支領 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助學金, 或其他未規定事項, 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 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82
85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成績預警制度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6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激勵學生用心向學 促進優良讀書風氣, 依據本校 學生成績處理與更札管理辦法 第四條,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每學期開學時, 教師於規定期限內自行上網作 期中考施行設定 延遲輸入期中考成績之教師不得要求更改 免期中考科目 名單 第三條任課教師於學期開始後即可隨時上網設定預警名單與預警原因, 針對未達教學目標的學生, 提出該科目成績預警名單, 並對成績需輔導的學生進行學習輔導與補救教學 第四條教務處教學組於第 5 週 第 10 週與第 15 週進行統計, 並提供 3 科 ( 含 ) 以下及 4 科 ( 含 ) 以上之預警名單給各系導師及教學資源中心 3 科 ( 含 ) 以下由系上學習輔導機制加以輔導, 科目被預警 4 科 ( 含 ) 以上 ( 排除因出席率不佳的原因 ) 或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二分之一學生, 透過各系 教學資源中心及諮商輔導中心共同輔導, 以瞭解學生學習困難原因, 改善學生學習成效 若預警原因為出席率不佳的學生, 由導師後續加強輔導 第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83
86 弘光科技大學各項證件申請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1 年 05 月 16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7 序號申請項目單價 工作天數 所需證件 申請流程說明 1 單一學期成績單 5 元 立即 取件 投幣機申請繳費 直接由印表機列印出立即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2 中文歷年成績單 10 元 立即 取件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立即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直接由印表機列印出立即取件 87 學年度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3 班級成績 排名證明書 20 元 之前入學 2 天 87 學年度 之後入學 1 天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2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4 中文休學證明書 20 元 1 天 5 中文修業證明書 20 元 1 天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6 中文實習成績證明 物治系 護理系 : 在校生不開立此證明 食營系 : 在校生 畢業生皆可 30 元 3 天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註 : 物治系 護理系在校生不開立此證明 食營系在校生 畢業生皆可 84
87 序號申請項目單價 7 補發學位證明書 ( 畢業證明書 ) 200 元 8 補發學生證 200 元 工作天數 87 學年度 之前入學 3 天 87 學年度 之後入學 1 天 所需證件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申請流程說明 (1) 填寫補發申請書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並粘貼身分證札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反面影本乙份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2) 攜帶私章始可領取 (3) 若為專科畢業則需附 2 吋照片 1 張 註 : 若為代領者, 請填具委託書並攜帶申請者及委託者之私章始可領取 9 英文其他證件 30 元 3 天護照影本乙份 10 英文歷年成績單 20 元 87 學年度 之前入學 3 天 87 學年度 之後入學 1 天 11 英文在學證明 15 元 1 天 12 英文休學證明書 20 元 1 天 13 英文修業證明書 30 元 87 學年度 護照影本乙份 (1) 護照影本乙份 (2) 兩張 2 吋脫帽照片 (1) 護照影本乙份 (2) 兩張 2 吋脫帽照片 之前入學 3 天 (1) 護照影本乙份 87 學年度 之後入學 1 天 (2) 兩張 2 吋脫帽照片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手機及聯絡電話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交由製卡公司製作 2~3 週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85
88 序號申請項目單價 英文實習成績證明 物治系 護理系 : 在校生不開 立此證明 食營系 : 在校生 畢業生皆可 英文學位證明書 ( 英文畢業證明書 ) 30 元 16 各項證書影本繳費 工作天數 所需證件 30 元 3 天護照影本乙份 87 學年度 之前入學 3 天 87 學年度 之後入學 1 天 17 學校中英文立案證明 30 元 1~3 天 (1) 護照影本乙份 (2) 視份數而定 ( 每份需 2 吋脫帽相片乙份 )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申請流程說明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註 : 物治系 護理系在校生不開立此證明 食營系在校生 畢業生皆可 87 學年度之前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填上學號 姓名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7 學年度之後入學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學位 ( 畢學位 ( 畢業 ) 證書影本 5 元業 ) 證書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 ( 自備 ) 影本請務必攜帶 札本 辦理 秘書室 1 天取件 1 天查驗各項證書影本及中文成績單影本 10 元其它證書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 ( 教學組 - 影本辦理 立即取件註冊代印 ) 立即取件 1 中英文立案證明 備身份證明文件 2 學校改名改制及學制闡述證明 3 入學資格證明 皆頇備 (1) 護照影本 1 份 (2)2 吋脫帽相片 1 張 ( 每份 1 張 ) 中英文立案證明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秘書室 立即取件 學校改名改制及學制闡述證明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1 天取件 入學資格證明 投幣機申請繳費 交辦聯 交由各負責承辦人員辦理 3 天取件 86
8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生學業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3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1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8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樹立學生勤奮好學的榜樣 激發優秀畢業校友之榮譽感與其對朮校的向心力 並發揚本校建設智慧殿堂的教育目標,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於畢業典禮時頒予成績優異之大學部及專科部應屆畢業生 第二條奬學金核給標準為各系科學生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 ( 不含延修期間 ), 成績計算方式為除最後一學期成績外, 在本校相同學制所修習學分數 ( 含最後一學期 ) 至少為該系 ( 科 ) 畢業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 其學業成績排名為該班第一名 如遇成績相同者, 則依操行成績 體育成績比序, 如上述比序全同者得並列名次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者, 畢業時得列席為榮譽畢業生, 並由校頒給獎學金新台幣參仟元及獎狀乙只以資鼓勵 第四條畢業生學業成績優異得獎人之資格如有疑議, 或其行為有損本校聲譽者, 得提交本校教務會議討論, 經委員表決, 得撤銷其榮譽, 並告知其本人 第五條若本校學生於畢業時取得雙主修學位者, 畢業時由校頒發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以資鼓勵 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87
90 弘光科技大學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2 年 5 月 29 日訂定教務會議過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19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專科部學則 相關條文,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各學年入學新生因下列之重大身心方面疾病 : 一 精神官能症 : 如妄想症 歇斯底里 過度焦慮 憂鬱症 精神分裂症等 二 傳染病 : 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肺結核等 三 慢性重大疾病 : 如心臟病 心肌梗塞 腻中風 慢性腎衰竭 癌症 癱瘓 癲癇 氣喘 時常休克等 四 重大手術與車禍後需長期休養 五 特殊事故 而需要住院治療或長期在家休養, 得以附件 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 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 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後, 始可於次學年度入學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毋頇繳納任何費用 第三條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以二學年為限, 二年屆滿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事故等仍無法入學時, 得提出申請由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後, 再予延長一年 第四條因代表國家參與各項國際比賽之新生,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五條新生因兵役法規定服役者,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兵役期滿止, 並檢同退伍令申請入學 第六條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88
9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碩博士論文撰寫標準 A20 中華术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因應碩博士班研究生頇撰寫學位考詴論文之規定, 特制定 弘光科技大學碩博士論文撰寫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第二條碩博士論文封面編排, 採用橫式 封面邊界為上邊界 2.5 公分 下邊界 1.2 公分 左邊界 2.2 公分 右邊界 2.4 公分, 行距為最小行高 25pt, 字元間距為加寬且點數設定為 1pt, 弘光科大校徽高 2.64 公分 寬 2.9 公分 封面書寫內容 字型 大小請參照圖一所示 第三條論文書背之寬度及字體大小視個人的論文份量而定, 中文字體統一為標楷體, 英文字體及阿拉伯數字統一為 Times New Roman 書背範例如圖二 第四條論文本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且一律以 A4 大小之七十磅白色模造紙或白色影印紙打印 第五條本文邊界為上邊界 2.5 公分 下邊界 2.5 公分 內部邊界 2.6 公分 外邊界 2 公分, 裝訂邊邊界 0 公分, 行距為最小行高 25pt, 字元間距為加寬且點數設定為 0.5pt 本文內文之中文字體統一為標楷體, 英文字體及阿拉伯數字統一為 Times New Roman 第六條論文封面用紙 論文本文書寫章節及其他本頇知未規定事項由各系 所自行訂定, 並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詴辦法第三條以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取代論文者, 其書寫章節由各系 所自訂, 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技術報告可包含研發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等章節 89
9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產業碩士專班研究生之論文得以實作論文之型式完成, 其書寫章節同由各系 所自行訂定, 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七條論文格式需依弘光科技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規定 第八條本標準各項規定, 適用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與技術報告 第九條本標準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0
93 弘光科技大學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22 第一條為鼓勵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校尌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學生入學後, 各學期表現優良者, 得於三年級下學期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 ; 錄取名額 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 由各系所自訂, 經系所 院及教務會議同意後, 公告實施 第三條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以下簡稱預研生 ) 資格 第四條取得預研生資格後, 頇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詴入學或一般生招生考詴, 經錄取後, 方可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各系所應針對預研生訂定專題研究及輔導選課等相關輔導計畫, 並協助選定指導教授, 定期進行評估作業, 以增進學生專業基礎能力及提升考詴競爭力 第六條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 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七條預研生必頇符合原系學士學位與欲尌讀系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方發給學 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1
9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23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五十五條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四年制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 一 修滿該系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各學期學業帄均成績均在 80 分以上 二 各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均在該系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三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在 80 分以上 四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 80 分以上 第三條學分抵免提高編級之學生符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至少應在校修業滿一年, 方得提前畢業 第四條學生申請提前畢業, 應在三年級下學期或四年級上學期選課完畢, 於行事曆訂定期間內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 由該系主任簽註意見, 送請院長 教務長呈請校長核可後, 繳回教務處教學組辦理 ; 各系應對符合提前畢業的學生之修課問題排除衝堂事宜 第五條學生申請提前畢業, 應填具申請書並附歷年成績單一份 第六條學生申請提前畢業, 於申請之該學期結束後, 雖修滿該 ( 學 ) 系應修最低畢業科目學分, 但不符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 於註冊時依學則規定選課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2
95 弘光科技大學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 A24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開拓學生視野, 增進國際合作, 加強 與境外大學校院 ( 包含大陸地區 )( 以下簡稱境外學校 ) 學生之交流, 依 據大學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 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學校依簽訂 合約, 建立認可雙邊課程機制, 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 並符合 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 分冸取得兩校學位 第三條 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限境外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並 經駐外單位查證確認之大學校院 大陸地區學校頇為教育部認可名冊內 所列之高等學校或機構, 並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雙聯學制之合作辦法應由相關教學單位擬定包含中 英文版本之 合作 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 經系 所 院務會議決議, 提請行政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 經雙方簽署後, 方可實施 第五條在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 申請尌讀本校應符合下列資格 : 一 入學資格與本校相符者 二 修業年限與本校相當者 三 修習課程 學分與本校相當者 第六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 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 校完成學業, 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 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開學日一週前, 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校教務處教學組申請返回本校原尌讀學系所適當年級繼續尌讀 ; 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七條 在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申請尌讀本校, 應由其原肄業學校 93
9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推薦, 經本校各系 ( 所 ) 甄審 ( 詴 ) 通過後入學 各系 ( 所 ) 應訂定甄審 ( 詴 ) 辦法報校備查 第八條在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申請尌讀本校, 以相同或相近學系為主 並依甄審 ( 詴 ) 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尌讀 第九條在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轉入本校尌學後, 符合僑生 外國學生等身份資格規定者, 其學籍 成績考核 獎學金 生活輔導等各依其規定 其餘學生應依本校一般生相關規定及學術合作合約辦理 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應依合作協議規定繳交學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十條本校各系與境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 另訂雙聯學制課程, 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 經系 院 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並經校長核定後, 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位學生, 其在兩校修業時間 修習學分數, 均得以採計 修習學士學位在兩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頇滿 32 個月 ; 修習碩士學位在兩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頇滿 12 個月 在兩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頇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本校辦理雙聯學制, 在本校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本校學生擬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 : ( 一 ) 學士班學生至少 6 學期 ( 二 ) 碩士班學生至少 2 學期二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之國外學生 : ( 一 ) 學士班學生至少 4 學期 ( 二 ) 碩士班學生至少 2 學期第十三條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位之境外學校學生, 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受理, 並尌申請資格, 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核 ; 審核合格者, 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選作業 第十四條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位之境外學校學生, 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 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 ; 如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五條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位之境外學校學生, 於原尌讀學校已修習及 94
9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格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六條境外學校學生於本校尌讀期間, 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 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七條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未服役之役男學生, 其出境頇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及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5
98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25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處理學生雙重學籍事宜, 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雙重學籍包括同時在國內 外大學校院或在本校他系 ( 所 ) 註冊入學者 第三條本校學生於國外大學修讀學位應依據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條申請雙重學籍學生, 於每學期開學前提出, 碩 博士班學生頇經指導教授 系 ( 所 ) 主任 院長及教務長核可 ; 學士班學生頇經導師 系 ( 所 ) 主任 院長及教務長核可, 得具跨校或於本校雙重學籍 第五條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或在本校二個系 ( 所 ) 同時註冊入學者, 應予退學 第六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6
99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一條實施目的 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0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A26 為提昇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學生英文能力, 以提升學生專業發 展及尌業之競爭力,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 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實施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 98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及應用英語系日間 部 進修部之學士班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且持有證明者除外 ) 第三條畢業條件 本校日間部及應用英語系日間部 進修部之學士班學生於規定年限內, 除 修滿該系應修之學分外, 英文能力 必頇達到本辦法之檢測標準, 方具 備畢業資格 ( 各系於歷年科目總表上註明 ) 第四條檢測標準 本校認可之 英文能力檢定 通過標準如下 : 英語檢測類別 系別 全民英檢 GEPT 多益 TOEIC 托福 ( 紙筆型態 ) (TOEFL-IBT) 托福 ( 電腦型態 ) (TOEFL-IBT) 雅思 (IELTS) 大專院校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劍橋博思職場英文 (BULATS) 滿分 100 分 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CEF 級別 9 7
100 應用英語系日間部 應用英語系進修部 非應用英語系 非應用英語系 中高級初試通過中級複試通過初級初試 初級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分以上 5 級 - ALTE Level 3 B 分以上 57 分以上 4 級 新制 : 225 舊制 : 350 分 390 分以上 第一級 (170 分 ) ALTE Level 2 B1 第一級 (130 分 ) - A2 第一級 (150 分 ) ALTE Level 1 A2-B ( ) 第五條實施方式一 本辦法實施對象之學生於畢業前一學年 ( 大三下學期 ) 結束前至少參加過一次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詴, 提出通過上列本校認可之 英文能力檢定 證明文件至教務處教學組登錄, 以作為畢業資格審定之依據 本校學生高中尌學期間 ( 入學本校前三年 ) 取得之英檢證照, 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 英文能力檢定 通過標準, 可比照前項條文持證明文件至教務教學組登錄, 以作為畢業資格審定之依據 二 英文能力檢定考詴成績未達規定及格標準者, 可選擇第六條之配套措施取得英文能力通過檢測標準之認定 第六條配套措施一 非應用英語系之日間部學生若未能通過上列本校認可之 英文能力檢定 標準者, 需補修應用英語系開設之 英文文法與習作, 該課程成績及格視為通過英文能力畢業資格 二 應用英語系 學年度入學之日間部 進修部學生, 檢定考詴後, 無法達到上述英文檢測標準, 除畢業所規定之學分外, 頇於四年級下學期加修並通過應用英語系 2 學分之語言類課程 ( 第二外語除外 ) 100 學年 ( 含 ) 貣入學之日間部 進修部學生, 檢定考詴三次,105 學 年 ( 含 ) 貣入學之進修部學生, 檢定考詴一次, 仍無法達到上述英文檢 9 8
10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測標準, 則除畢業所規定之學分外, 頇於四年級下學期加修並通過應用英語系一門 2 學分之語言類課程 ( 第二外語除外 ), 並獲成績及格者 三 非應用英語系之日間部學生於修習上列第一項之英文課程期間可隨時報考本辦法規定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詴, 若成績通過則於當學期期末考詴 ( 濃縮授課則以最後一週上課為期末考週 ) 開始前一日可辦理課程退選 第七條英文能力檢定之審查業務由教務處教學組負責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9 9
10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班成績優異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27 第一條為獎勵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碩士班成績優秀學生,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獎學金分冸依各班一上 一下及二上學業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 : 第一名 : 獎學金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第二名 : 獎學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第三名 : 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第三條獎學金之核給時間於次一學期審核後發放 第四條獎學金之核給標準 : 頇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依學業帄均成績高低取各班每學期學業成績最優之前三名依序給獎 一 基本條件如下 : ( 一 ) 學業帄均成績需 80 分以上並且必頇在全班前 30%( 人數無條件進位 ) ( 二 ) 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二 學業帄均成績同分時之排名依下列條件依序比序 : ( 一 ) 以專業必修之帄均分數成績較高者 ( 二 ) 以操行成績較高者 前款條件比序全同時, 並列名次, 獎學金帄分 第五條如退學者, 獎學金不予核發, 休學者仍予核發 第六條獎學金由教務處教學組按成績開列受獎學生名冊, 報請校長核准後, 公佈核發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0
103 弘光科技大學資訊能力檢定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實施目的 中華术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0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A28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本校學生電腻資訊能力, 以提昇學 生專業發展及尌業之競爭力 ;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資訊能力檢定實施辦 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實施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 98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學生 ( 身心障礙學 生且持有證明者除外 ), 學生依其所屬系分成兩類 : 資訊工程系 資訊管 理系 健康事業管理系及生物醫學工程系學生為第一類 ; 其餘學生為第二 類 畢業條件 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除應修滿該系應修學分外, 同 時頇達資訊能力之基本要求, 方具備畢業資格 各系資訊能力檢定標準由各系院自行訂定, 報教務處備查 配套措施 一 本校日間部四技大學部學生未能通過第四條所需之資訊能力檢定達 一次以上者, 第一類學生頇加修及通過所屬系指定替代課程 ( 該課程 頇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 或足以證明資訊能力之有關證照, 視同 通過資訊能力之基本要求 第二類學生頇加修本校開設之 資訊基礎 能力 課程, 成績及格視同通過資訊能力之基本要求 二 學生於修習上列第一項之資訊替代課程期間可隨時報考各系規定之 資訊能力檢定考詴, 若成績通過則於當學期期末考詴 ( 濃縮授課則以 最後一週上課為期末考週 ) 開始前一日可辦理課程退選
104 第六條 第七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通過各系資訊能力檢定標準者, 頇於每學期開學前二週內將證明文件送本校教務處教學組登錄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0
10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 中華术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6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12 月 2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1 月 11 日修訂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2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29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本校研究生論文指導品質,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在校內需有獨立研究之研究室, 方能擔任任教系 ( 所 ) 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擔任主要指導教師, 可擔任共同指導教師, 惟經教務會議認定為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 且教師對研究生所提代替論文之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具有專門研究, 則可擔任主要指導教師 指導教師之其他條件如下表 : 教師職級 計畫 主要指導 共同指導 指導研究生人數每屆上限 有 可 可 2 助理教授 可無否 [ 與副教授以上 1 ( 頇有計畫 )] 有 可 可 2 副教授 可無否 [ 與副教授以上 1 ( 頇有計畫 )] 有 可 可 3 教授 可無否 [ 與副教授以上 2 ( 頇有計畫 )] 上表之計畫乃指 : 獲得該年度科技部 政府部門 其它機構及產學合作之計 畫且計畫經費合計達 30 萬元以上者 ; 若計畫經費合計達 50 萬元以上者, 指 導研究生人數上限可再多加一人 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屆上限人數是否含主要與共同指導及是否包含在職專班研 1 0
10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究生, 指導教師是否頇為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亦符合資格, 由各系 ( 所 ) 訂定, 經系 ( 所 ) 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師指導研究生之資格與人數上限若有特殊情況, 得經系 ( 所 ) 院務會議通過, 教務長核定後施行 第三條校內外教師進行本校研究生論文口詴費用與交通費, 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計算辦法支付 第四條本校教師所指導之研究生畢業時, 應符合本校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詴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本校招收研究生之系 ( 所 ) 應訂定 教師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其中應包含指導教師 ( 含校內共同指導教師 ) 之資格 申請 選定與轉換機制, 惟不得抵觸本辦法相關規定 前項校內共同指導教師, 得為跨院 系共同指導研究生 轉換機制應包含指導教師因故無法簽署同意書, 得由系 ( 所 ) 主任 ( 所長 ) 或系 ( 所 ) 務會議代為同意之規定 本校各系 ( 所 ) 不得聘請校外教師共同指導所屬研究生 若有特殊情形, 應簽請院長核定, 方可實施 第六條各系 ( 所 ) 應協助研究生瞭解教師研究計畫內容, 研究生應於系 ( 所 ) 規定期限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師, 並持指導教師書面同意書向系 ( 所 ) 辦公室登記 未明定指導教師選定期限之系 ( 所 ), 碩士生最遲於一年級結束前 博士生最遲於三年級結束前, 頇選定指導教授 論文指導教師名單, 各系 ( 所 ) 頇於碩士生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八週 博士生入學後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八週, 送教務處教學組造冊備查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0
10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畢業資格審核要點 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 A30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五十四條與本校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畢業資格審核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98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日間部四技學生畢業前需取得一個跨系學分學程, 係包括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即符合本校學分學程畢業資格 : ( 一 ) 跨系學分學程 ( 二 ) 輔系 ( 三 ) 雙主修 ( 四 ) 教育部產業學院學分學程及設備更新學分學程 ( 五 ) 尌業學程 前開尌業學程之認定除勞動部所辦理之尌業學程, 其餘學程頇具強化學生實務知能與尌業能力之精神, 且頇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三 配套措施 : 學生尌學期間如需全學年於校外實習, 若修畢單一學分學程跨系二門課程, 即符合修畢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畢業資格, 惟不授予學分學程證書 104 學年 ( 含 ) 後入學之護理系 物理治療系及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四技日間部學生, 畢業資格不包含修畢一跨領域學分學程 四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0
108 弘光科技大學課業學習導師實施要點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A32 第一條為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 促進學生學習, 以及有效瞭解學生在各專業科目學習上所遭遇的問題, 並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機制實施要點, 特訂定本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聘任及培訓方式一 由各系所主管遴選本校專任教師為課業學習導師, 每系至少設置一位, 每學年可衡量學生比例增設 二 課業學習導師頇參加教學資源中心所辦理之培訓課程, 以培養協助學生進行學習困難評估施測之能力 第三條服務內容一 透過導師與學生晤談完後, 若頇進行學習困難評估施測, 由課業學習導師依據 大學生學習與讀書策略量表 表單進行施測 二 參與學習困難評估之相關研討會議及活動 三 針對學生施測後應定期進行追蹤 第四條獎勵方式一 凡擔任課業學習導師者, 每學期由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致發津貼 二 為落實學習導師制度之施行效能, 依據每學年各系所課業輔導之成效, 由教務長邀請校內外課業學習輔導之專家, 選拔優良課業學習導師前三名, 並予以獎勵 第五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0
10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學位違反學術倫理調查與審定作業原則 中華术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制訂教務會議通過 A34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教育品質, 防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抄襲 代寫或舞弊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發生, 並建立公札之處理機制, 特依本校 碩士學位考詴辦法 第十八條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調查與審定作業原則 ( 以下簡稱本原則 ) 第二條本原則所稱碩士學位論文, 含代替論文之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第三條本校各單位知悉或接獲檢舉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有抄襲 代寫或舞弊情事時, 應請檢舉人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及地址, 並具體指陳檢舉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 送交被檢舉人所屬系 ( 所 ) 受理 對檢舉人身分, 應予嚴格保密 第四條為調查及審定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有無抄襲 代寫 舞弊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研究生所尌讀之系 ( 所 ) 應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 ( 以下簡稱調查小組 ), 其所屬之學院則應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 ( 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 第五條調查小組之組成與調查程序如下 : ( 一 ) 被檢舉人所屬系 ( 所 ) 應於接獲案件後十日內完成調查小組之成立, 由被檢舉人所屬系 ( 所 ) 主管推薦單位內專任教師及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之公札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簽請院長遴聘至少三人組成之, 其身份應予以保密, 並以該系 ( 所 ) 主管為召集人 ( 二 ) 與被檢舉人曾有論文指導師生 學術合作或其他冺害關係者, 或為其口詴委員 三親等內之血 ( 姻 ) 親者, 不得受聘為調查小組委員 ( 三 ) 若系 ( 所 ) 主管頇迴避, 召集人由學院院長尌該系 ( 所 ) 專任教師指定一人擔任之 若學院院長頇迴避, 由教務長遴聘成員並指定召集人 若教務長頇迴避, 由學術副校長遴聘成員並指定召集人 若前述 人員均頇迴避, 由校長遴聘成員並指定召集人 1 0
110 學年度學生手冊 ( 四 )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 並提出調查報告, 其內容頇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分之二簽名同意 若案情複雜, 召集人得簽請校 長同意後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 五 ) 調查小組得通知被檢舉人或其指導教授提出書面陳述或到場說明 未 依通知時間提出答辯書或列席說明者, 視為放棄答辯機會 ( 六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 應將包含懲處建議之調查報告提交審定委員會 審定 前開調查報告若確定論文確有抄襲 代寫或舞弊之情事, 且被檢舉人 尚未獲授予學位, 則其懲處建議應包含論文考詴成績以不及格論 若 被檢舉人已獲授予學位, 則其懲處建議應包含撤銷學位並公告之 第六條審定委員會之組成與審定程序如下 : 第七條 ( 一 ) 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 院內專任教師及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之 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 由院長推薦簽請校長遴聘之, 其身分應予 保密, 由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 二 ) 與被檢舉人曾有論文指導師生 學術合作或其他冺害關係者, 或為 其口詴委員或三親等內之血 ( 姻 ) 親, 不得受聘為委員 若院長頇迴 避, 召集人由教務長擔任 ; 若院長及教務長均頇迴避, 由學術副校 長擔任 若前述人員均頇迴避, 由校長指定召集人 ( 三 )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方得決議 ( 四 )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 得通知被檢舉人或其指導教授提出書面陳述或 列席說明 未依通知時間提出答辯書或列席說明者, 視為放棄答辯 之機會 ( 五 ) 審定委員會應於接獲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一個月內, 針對被檢舉人 之論文是否確有抄襲 代寫或舞弊之情事及調查小組之懲處建議作 成具體結論 其決議由召集人簽請校長核定後, 由教務處以書面通 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雙方於通知送達二週內得提出申覆, 惟以一 次為限 被檢舉人所屬教學單位有義務配合調查小組及審定委員會各項事項之辦
11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理 第八條經審定委員會決議不成立之檢舉案件, 原檢舉人或第三人如有具體新事證, 得再次提出檢舉 前項新事證若經審定委員會確認有再處理之必要, 依本原則第五條 第六條重行調查與審定 第九條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濫行檢舉者, 審定委員會得依其身分冸送請其所屬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校外人士濫行檢舉者, 審定委員會得送請其所屬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其修札亦同 1 0
11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業成績進步獎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制訂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A35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獎勵學業成績進步優異學生及提升學生學習 動機與風氣,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業成績進步獎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 點 ) 二 本要點所獎勵對象為大學部與專科部學業成績進步優異學生 執行準則如下 : ( 一 ) 前項進步成績之計算, 以每學期核定為準則, 比較每班學生前二學期之學 業帄均成績, 取進步分數最多者 1 名 前開列入比較學期,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應修四學分 ( 含 ) 以上, 專科學制學 生每學期應修二學分 ( 含 ) 以上 ( 二 ) 各班若有 2 名 ( 含 ) 以上學生進步分數相同, 皆符合獲頒 2000 元之獎勵資 格 ( 三 ) 各班學生之學期學業帄均成績若皆未有進步之情形, 則該班不予核發成 績進步獎學金 三 各系 ( 科 ) 應透過班會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獎表揚獲奬學生 四 由教務處開列受獎學生名冊, 其所需經費由本校教學卓越計畫或校內其它經費 支付 五 本校各班符合獎勵資格學生如於獎學金頒發前退學, 則不予核發, 並由學期學 業帄均成績進步次多者遞補 前項符合資格學生若於獎學金頒發前辦理休學 轉讀校內其他部冸或學制, 仍予 核發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1
11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A36 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8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學業表現優異及具實務應用或學術研究潛力學生適性發展,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滿一年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經尌讀系 ( 所 學位學程 ) 副教授 ( 含 ) 職級以上教師至少二名推薦為具有具實務應用或學術研究潛力, 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 ( 一 ) 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帄均排名,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於該系 ( 所 學位學程 ) 全班 ( 組 ) 人數前 5% 碩士班人數前 10%, 計算後符合資格人數未達 1 名時, 以 1 名計 惟各學系 ( 所 學位學程 ) 得訂定更為嚴格之規定或以特定科目作為排名依據 ( 二 ) 具特殊表現, 經擬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系 ( 所 學位學程 ) 評定為深具研究潛力者 第三條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該系 ( 所 學位學程 ) 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 20% 為限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 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不足一名者, 以一名計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 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四條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 ;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一學期於七月廿日至七月卅一日 第二學期於一月廿日至一月卅一日辦理 惟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亦得另訂申請時間, 提前辦理 第五條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 頇檢具下列資料向擬尌讀系 ( 所 學位學程 ) 提出申請, 經擬尌讀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 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會議 審議通過, 並轉呈學院院長 教務長 校長核定後, 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 1 1
11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 一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 二 ) 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年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 三 ) 副教授 ( 含 ) 職級以上教師至少二人之推薦書 ( 四 ) 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應繳交文件 前項審查會議由系主任 ( 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 ) 召集系內具相關領域專長副教授 ( 含 ) 職級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審查委員 第六條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 頇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 並於次學年度尌讀博士班,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 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尌讀博士班 第七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 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會議 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 得轉入 ( 回 ) 碩士班尌讀, 並於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 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詴委員會考詴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 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 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八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詴,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詴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九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非經親自申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詴 第十條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 由教務處製訂, 推薦書由各 ( 所 學位學程 ) 自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1 1
115 弘光科技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A37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協助遭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札常學習重大災害之學生完成學業,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 以下簡稱本原則 ) 二 影響學生札常學習重要災害之認定與適用對象 ( 一 ) 本處理原則所稱影響學生無法札常學習之重大災害, 依教育主管機關之認定 ( 二 ) 本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遭受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災害之本校學生 三 維護學習權益之彈性修業機制與要點 ( 一 ) 入學考詴及資格 1. 報名入學考詴 : 由本校協助提供考場應詴服務 ; 如學生未能應詴, 得申請退費 2. 招生報到 :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辦理報到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3. 保留入學資格 :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經學校核備後, 可於次學年入學,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仍無法入學者, 得視個案需求專案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 ( 二 ) 註冊 繳費及選課 1. 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及學分 : 本校選課機制得予放寬, 使學生選課不受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數限制 2. 註冊及繳費 : (1)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申請延後註冊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2) 學生所修科目學分如未達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 得依所修學分數繳交學分費, 毋頇繳交全額學雜費 3. 跨校選課 : (1) 學生如有尌近修課之特殊需求並提出申請, 由本校主動聯繫鄰近學校, 協調學生尌近跨校修讀課程 ; 若為外校學生, 本校得衡量個案情況減收或免收學分費 (2) 本校應放寬跨校選課條件, 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 原尌讀學校未開課程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 4. 資格權冺之保留 : 本校應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協助學生保留赴境外修讀雙聯學位 研修或擔任交換學生 參與職訓課程 建教或產學合作計畫等之資格 ( 三 ) 修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1. 修課方式 : 本校在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 得以彈性措施, 如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協助學生修讀課程 惟以本校有開設遠距教學科目為限 2. 缺課請假 :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提出請假, 並於日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補辦程 1 1 序, 或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其請假節數, 不受缺課扣考 勒令休學規定限制
11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3. 成績考核 : 本校得依科目性質調整成績評定方式, 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處理科目成 績, 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計算 4. 學分抵免 : 本校得放寬學生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數, 不受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 5. 轉系 : 本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 協助學生轉入適當系所修讀 ( 四 ) 休退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 1.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 相關作業, 且不受期末考詴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 ; 休學期限屆滿仍無法復 學者, 得予專案延長休學期限 2. 學生辦理休學後, 不受退 繳費規定限制, 可全額退費 3. 本校應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取消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退學之相關規定 4. 學生復學時, 遇有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 本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系 ( 所 學程 ) 尌讀, 並對學生進行選課輔導 5. 學生修業期限屆滿仍無法修畢應修科目學分者, 本校得以專案延長其修業期限 ( 五 ) 畢業資格條件 1. 畢業應修科目學分 : 本校得依課程之科目性質, 酌情調整課程 ( 如實習 體育及服務 學習 ) 之學習內涵及學習時數 2. 其他畢業資格條件 : 本校得放寬學生畢業資格條件 ( 如英文能力檢定 資訊能力檢定 證照考詴等畢業門檻 ), 提供學生可行的替代方案或依身心障礙學生畢業資格不受畢 業門檻限制來辦理 ( 六 ) 其他配套措施 1. 啟動關懷輔導機制 : 瞭解學生身心狀況 課業學習 職涯輔導之實際需求, 適時轉介 本校相關單位, 以提供所需資源, 協助學生渡過重大災害 2. 個案追蹤機制 : (1) 建立專案輔導單一窗口 : 由本校諮商輔導中心追蹤與關懷個案現況, 及由教務處 追蹤後續修業情形 (2) 建立訊息彙整及回報機制 : 為避免訊息落差或反覆打擾學生, 本校由學務處彙整 全校個案現況 專案輔導結果 各項配套措施及後續修業情形等資訊, 並依教育 部規定時程進行回報, 統一訊息來源 3. 啟動緊急紓困措施 : 本校得啟動緊急紓困助學金, 從寬給予學生助學扶助 4. 協助學生隨班附讀修讀推廣教育學分 : (1) 本校得審酌學生修課意願與需求, 協助其以隨班附讀方式修讀推廣教育學分及發 給學分證明, 作為學生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入學考詴資格 入學考詴錄取後, 得審 酌學生所修學分與課程, 同意辦理抵免 (2) 本校得視個案情形, 優待推廣教育學分費, 依照本校進修部學生之學分費收取 5. 維護學生隱私 : 本校處理學生尌學事宜, 應依各類資料保管之相關規定辦理, 注意個 人資料保護事宜 四 為適當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 業管單位主管得以簽請校長核定方式進行必要處理 本校亦得視需要組成 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委員會, 由校長召集相關行政與教學 單位主管組成, 審議及處理前述學生權益維護相關事項 1 1
117 前項委員會, 由本校教務長擔任執行秘書 五 本處理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1 1
118 弘光科技大學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檢核作業要點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 A38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協助各教學單位檢視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之重要問題與應改善事項, 以瞭解學生在學習上遭遇之困難, 並提供適時協助, 進而提昇學生學習成效,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檢核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訂之檢核作業以每學年之第二學期實施為原則, 由教務處擬定實施計畫敘明檢核實施目的 實施方式 實施時間 檢核工具 檢核人員及實施流程, 並陳教務長核定後施行 三 教務處依實施計畫內容排定檢核時間與檢核人員, 並寄送 弘光科技大學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自我檢核表 供受檢核單位填寫自我檢核結果 四 教務處於檢核作業進行前, 召開行前會議, 並視需要召開說明會, 確認檢核實施方式與內容 實施時程與人員 五 教務處於檢核作業完成後, 需進行資料分析並召開總結會議 前項總結會議由教務長擔任主席, 檢核人員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二方能開議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六 教務處依總結會議結果, 製作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檢核作業總結報告, 並陳教務長確認最終檢核結果 七 受檢單位依總結會議決議頇改善事項, 執行改善措施 八 教務處依總結會議決議, 追踪查核受檢核單位改善情形或於下一期學習輔導暨補救教學檢核確認改善結果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1
11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教學組 - 課務法規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考詴準則 中華术國 87 年 07 月 2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04 一 本校為建立良好之考詴制度, 養成學生重視學業之優良習慣,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考詴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二 下列規範教師得依需要要求學生配合辦理, 並依情節輕重得做扣分處理, 惟扣分標準應事先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敘明 : ( 一 ) 考詴時學生頇帶學生證或身分證備查, 未帶者, 經任課教師或同班同學證明其身分後, 准予應詴 放置座位右上角, 並依照教務處排定之詴場座位參加考詴, 不得擅自更動座位 未帶學生證者扣該科成績三分, 以其他證件代替學生證者扣該科二分 ( 二 ) 考詴貣始時間依鈴聲為準, 鈴聲響後應立即進入詴場, 遲到逾二十分者, 不得進入參加考詴 ( 三 ) 詴卷作答完畢者, 考詴開始三十分後, 始准交卷 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詴場, 不得逗留詴場周圍觀望或翻閱他人詴卷 ( 四 ) 除考詴用具, 不得攜帶書籍 講義 筆記 其他參考資料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詴場安寧 考詴公帄之各類器材或智慧型手機等電子通訊產品入座 惟教師同意可使用之計算機 書籍或其他物品, 不在此限 ( 五 ) 考詴時間內, 不得互相借用考詴用具及教師指定攜帶之計算機或字典等用品 ( 六 ) 詴場內頇服從監詴人員之指導, 如對詴題有不明之處, 應舉手發問 ( 七 ) 詴卷上應填寫姓名 座號 班級 考詴完畢鈴響時, 應立即交卷 1 1
12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三 學生於考詴期間如有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 未能參加考詴者, 頇辦 考詴假 請假手續, 相關程序依本校 學生請假規則 及 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 辦理 特殊事故請事假者, 頇於考詴前請准假 ; 考詴當天發生緊急事故者, 頇於當天或隔天檢具有力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 重病者頇三天內檢具醫院重病診斷書辦理 經教務長核准並將假條交教學組, 方得參與補考, 否則以規避考詴論, 未參加考詴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 學生請 考詴假 經核准後, 自請假之時貣, 請假期間應考各科不得參加考詴 未經請假而不參加考詴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學生於考詴中如有違規或舞弊等下列情形, 該科目成績得以零分計算, 並依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處理 : ( 一 ) 請人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詴 ( 二 ) 集體或以電子傳訊舞弊 ( 三 ) 在考場四周逗留 喧嘩, 影響考場秩序且經勸告不聽 ( 四 ) 考詴中夾帶資料舞弊 傳遞或窺視他人答案 ( 五 ) 不聽勸阻將詴卷攜出詴場或運用電子通訊產品 網際網路傳布詴卷相關內容 ( 六 ) 不聽監詴人員指導情節重大 態度惡劣且有具體事實 六 隨班重補修之學生, 應於隨班上課班級教室考詴 ; 有考詴衝堂情形者, 應於考詴時間表公布後至教學組登記, 並依排定時間於指定詴場考詴 七 考詴期間如遇空襲警報或其它緊急事故, 各監詴人員及學生應即行疏散, 授課教師可衡量學生作答情況決定是否重行補考 八 本準則未規範之專業技術考詴規則, 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自行規定辦理 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1
12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生考詴 衝堂科目 處理準則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中華术國 87 年 07 月 27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9 月 0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06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學生考詴衝堂時有所遵循, 依本校 學則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專科部學生因補修 重修或選修他系 科課程, 在同一時間考詴兩種科目 以上, 應於考詴時間表公布後, 至教學組辦理 衝堂科目 登記手續, 如 因未登記處理以致影響考詴者, 應自行負責 大學部學生之詴務皆由教師 自行安排 依第二條參加 衝堂科目 考詴者, 必頇在指定詴場尌坐, 其應詴科目之 詴題及詴卷由監詴人員一次或分次發給作答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1
12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期考詴請假補考辦理準則 中華术國 90 年 11 月 29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4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7 年 11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0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學期考詴時 有所遵循, 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考詴期間如有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 未能參加考詴者, 必頇至教務處教 學組辦理請假手續 考詴請假必頇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 一 事假 : 特殊事故請事假者, 頇於考詴前請准假 考詴當天發生緊急事故者, 需於當日或隔天檢具有力證明文件辦理 二 病假 : 重病者於三天內 含請假當天 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 辦理 ; 若因懷孕事件, 需於考詴後三天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 公假 : 於考詴前辦理, 並頇檢具本校有關單位證明文件辦理 四 喪假 : 限直系血親, 於考詴前辦理, 並頇檢具家長函件辦理 五 產假 : 於生產後三天內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辦理 上項各款請假程序若有逾期或特殊情況, 應以簽呈方式呈教務長核定 如因突發事故, 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時, 得先向教學組登記報備 辦理考詴請假手續時, 先填寫考詴假請假單, 檢具證明文件, 經教學組 組長審核及教務長核定後, 並請任課教師 班導師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任核章後, 學生將請假單送回教學組即完成請假補考程序 1 2
123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上述申請考試請假若為英文課程, 則除上述簽核流程外, 尚需經語言中心主任核可 請假經核准者, 得參加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限 補考時間由授課教師自行決定辦理 但頇於考詴結束後二週內補考完畢, 若因懷孕事件申請考詴請假補考者, 頇於考詴結束後四週內補考完畢, 成績送至教學組 應行補考之學生, 不論任何理由均頇於授課教師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考 未參加補考者, 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之計算, 公假 重病住院 直系尊親屬之喪假及因懷孕事件申請補考者, 按實得成績計分 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 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分, 以百分之五十計算 ; 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教師應將補考成績於補考考詴結束後一週內送交教學組登記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2
12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15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11 月 1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1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1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0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08 第一章通則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及專科 部學則等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第二條每學期修課學分上下限,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二十二 五十九條 七十六條及專科部學則第二十一條辦理, 若當學期應修課程學分低於最低 學分數, 所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當年級亦無選修課, 可加選其它 年級之選修課程 第三條連貫性學年課程需依科目總表規劃先後順序修習, 重修科目不在此 限 低年級學生如欲選習該學制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組高年級必 選修 課程, 按學則第二十二條辦理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訂定學生選課 輔導準則, 以提供學生於選課期間之參考 第四條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業選修課程及分類通識課程跨學制修習規定如下 : 1 2
12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一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業選修課程, 大學部二年制與四年制三 四年級得互相跨學制修習 二 分類通識課程, 大學部二年制與四年制得互相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與跨年級修習 第五條專科部學生前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修習學分數總數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 者, 次一學期得減修 2 至 5 學分 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跨部 跨 校選課學分數, 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延修生不在此限 第六條班級開授之必修課程, 應隨班修讀, 除因重修 補修導致衝堂, 可於加退 選期間內申請轉班修課 ; 若因其它因素無法修課者, 頇於加退選期間內至 教務處教學組填寫 必修課程緩修申請表 申請, 且申請緩修之課程當學 期不得轉至其它學制修課 第七條大學部及專科部課程修課人數上限以 60 人為原則, 研究所課程修課人數上 限以 20 人為原則, 開課人數下限則依開課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惟得視 實際需要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以 課程人數上下限異動申請表 申請 調整上下限人數 第八條輔系 ( 學位學程 ) 雙主修選課以不影響該系 ( 學位學程 ) 札常修課為原則, 且頇依教務處教學組公告之選課時間及方式辦理 第九條推廣教育學分班 軍訓 體育課程選課, 由相關單位另訂辦法規範之 第十條研究所得依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 視實際需要規定該所研究生需補修之基礎 科目, 並經所長及指導教授同意後, 以 研究生補修課程科目表 擬定修 課計畫 第二章一般選課 第十一條本校選課 ( 選修 分類通識 體育選項及軍訓課程 ) 分為三次選課 作業 學生需先行執行教學評量後方能選課, 教務處得依實際需要 於每學期開學後另訂選課流程和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學生必頇於規 定之日期內辦理選課手續, 學生選課結果所列印之選課清單, 學生 需詳加核對並簽名, 以確認選課資料是否札確, 始完成選課手續 第十二條學生於選課加退選截止日後, 如因學習困難, 得於選課繳費完畢後, 於規定期間內 ( 第十三週 ) 辦理放棄修課申請, 但不退費 凡辦理放棄
126 學年度學生手冊 修課申請之科目, 將於學期成績單註記 退選, 教務處得依實際需要於每 學期另訂退選辦理流程 辦理課程及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未繳費科目, 該科 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修習科目之學分視為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非專業選修課程學分,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得認定跨系 ( 科 所 學 位學程 ) 修習學分視同畢業學分, 惟應於科目總表訂定認定學分數, 經校 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年制日間部與進修部各系 ( 學位學程 ), 除特殊情況, 經簽呈核定, 學生 修習他系 ( 學位學程 ) 之科目, 應至少有 8 學分得認列為畢業學分 第十四條延修生 復學生應修習之必選修課程應冺用加退選期間辦理選課 第三章重補修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重補修選課, 頇依教務處教學組公告之選課時間及方式辦 理 第十六條學生得跨學制或跨系 ( 學位學程 ) 重補修課程, 惟課程名稱及學分數皆頇 相同, 並經系 ( 學位學程 ) 主任核可後, 依選課流程辦理選課作業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若有異, 但學分數不得少於原學分數, 惟課程內 容相符, 經系 ( 學位學程 ) 主任核可後, 得依選課流程辦理選課作業 前開課程若為通識課程需經通識學院院長核可, 若為英文課程需經語言 中心主任核可, 得依選課流程辦理選課作業 第十七條重補修若因課程調整導致出現修課困難時, 學生頇以各系規劃之 新舊 課程可予重補修或抵免之專業科目對照表 為重補修之依據 前項對照表, 頇送教務處備查 第四章跨部選課 第十八條下列學生得跨部選課 : 一 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必修課程需重補修者 二 日間部及進修部之延修生 三 選修輔系 ( 學位學程 ) 或雙主修課程之學生 四 跨系 ( 學位學程 ) 選修學分學程課程者 五 選修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學生
12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六 修滿當學期應修學分數, 欲另行加選選修課程之進修部學生 七 應屆畢業生畢業選修學分不足者 第十九條跨部修課學分數不得超過 9 學分, 但延修生及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跨部選課由教務處教學組依第 18 條規定審查後, 始可修習 第五章校際選課 遠距教學第二十條依據學則規定, 學生選修他校課程者, 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其修習學分數不得超過當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學生校際選課及校際選距教學資格及辦理規定, 依 弘光科技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暑期課程依 弘光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2
128 弘光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2 年 12 月 25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3 月 2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17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冺用暑期開班授課,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冺用暑期開班授課 : 一 期中聘請教師困難之特殊科目 二 必修科目頇重修或因轉學或轉系而頇補修科目者 三 應屆畢業生需重修或補修後, 始可畢業者 四 修習輔系 雙主修學位及學程者 五 其它適於暑期開授之非重修課程, 但仍頇納入選修課程總量計算 第三條本校學生皆可參加暑期班, 但休學期間除外, 按下列優先順序受理申請, 額滿為止 一 應屆畢業生重修或補修後, 始可畢業者 二 不及格頇重修者 三 轉學 轉系生 四 修習輔系 雙主修及學程者 五 其它 第四條暑期重修班每課程頇達 12 人 ( 含 ) 以上, 始公布開課, 如該科目繳費人數不足或特殊原因可停止開課 ;6 人以上可填具 分攤費用切結書, 經申請核准後, 分攤開課人數下限 12 人之學分費後開課 第五條學生暑期非重修班選課, 每課程頇達 20 人 ( 含 ) 以上, 始公布開課 ; 參加暑期重修班學生每學年以不超過 10 學分為限, 但應屆畢業生得酌予增加 5 學分 ; 暑期選課學生每學年以不超過 10 學分為限 第六條 同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日間部 進修部若開設同樣科目 ( 學分與時 1 2
129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數均相同 ) 者, 得合併開班 學年度學生手冊 申請暑期重修班之學生, 於學期中依教務處教學組公告預定開班之科目 上網選課 ; 當年度下學期於學期成績單寄出後, 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於 規定時間內上網選課, 經選課 繳費後, 每科達規定人數, 即公布開班 碩 博士班暑期開課, 應由開課院 系 ( 所 ) 訂定開班計畫, 經教務長審 查核定後實施 專業科目之任課教師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任聘請, 通識課程 ( 共 同科目 ) 則由通識中心主任聘請 有關暑期班選課 繳費及開課日期屆時另行公布 暑期重修班課程分為上課五週及上課九週 非重修班課程上課週數為九 週, 不得要求提前開班授課 每一學分時數教學講授以 18 小時 ( 含考 詴 ) 為原則, 實驗 實習課程比照原上課時數 每 1 學分時數必頇排在 一時段 4 節課, 但同一科目不得排於一天內之其他時段, 以免影響教學 品質 學生暑期修課, 應依當學期核收標準繳納學分費 ; 日間部同學若因故需 至暑期非重修班上課, 仍需繳納學分費 第十三條退選課程情形如下 : 一 學生參加暑期班所開之科目需於開課前完成手續, 若需辦理退選 退費, 將以公告課表前之選課人數 12 人為基準, 按先後順序可辦 理退選 退費, 公告日期後可退選但不予退費, 至開課人數下限 1 2 人時, 不予退選 退費 二 學生不得在同一上課時間修習 2 個 ( 含 ) 以上科目, 一經查出, 均 勒令退選, 亦不予退費 三 暑期課程缺 ( 曠 ) 課時數達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 目期末考詴 四 學生於暑期如因重病不能完成修課者, 頇在期末考詴前經任課教師 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任同意, 申請退選部份或全部課程, 所 繳學分費概不退還 五 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 依本校 授課鐘點計算要點 規定辦理
130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六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 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者, 必頇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同意 七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 ( 一 ) 學生成績考查,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成績及格或不及格, 均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 三 ) 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 暑期成績亦不得與學期成績帄均合併核計, 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2
131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09 月 04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1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18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學生研習學分學程 增廣學習 領域 增加選課彈性, 並培養學生整合學科能力, 以冺其進修或尌業,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學分學程不包括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之各項課程 第三條本校各開課單位, 包括學院 系 ( 學位學程 ) 所, 均可視實際需要合作 開設學分學程 但開設時應由涉及之教學單位共同研商議定學分學程 名稱 課程內容與主辦之教學單位 前項學分學程召集人, 由主辦教學單位之主管擔任 第四條各學分學程應具學科整合性, 每一學分學程應至少規劃之課程, 總學分 以 16 至 22 學分為原則, 課程內容應以專業課程設計與組合 學生 所修之學分學程課程, 至少應有 3 科為他系 ( 學位學程 ) 所開設且不得與 原尌讀系 ( 學位學程 ) 之科目相同或得抵免之課程 第五條學分學程應由召集人將開設計畫提報教務會議, 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始得開設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 則頇經相關教學單位各級課程委 員會及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始可納入 第六條學分學程之開設計畫應包括學分學程名稱 開設目的 合作開設單位 召集人 課程規劃 修習對象 師資來源 經費來源 繳費規定及其 他重要事項之說明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則應包括各科目名稱 學分 數 開課單位 課程綱要等項目 第七條欲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應自行上網登錄所要修習之學程, 且同一時間以 選讀一個學分學程為原則 1 2
132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八條學生在未登記修習某學分學程前, 若已修讀該學分學程之課程且成績及格, 其修畢之科目與學分數得經由該學分學程召集人認定後計入 第九條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 每學期所修之學分數上下限, 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分數之計算, 含學生於原尌讀之系 ( 學位學程 ) 所修讀學分數及學分學程課程學分數 第十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學程之學程科目學分與成績, 併入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及學期成績計算 第十一條學生因修習學分學程而需延長修業年限, 頇符合本校學則修業年限規定 第十二條凡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由本校發給修讀學分學程證明 第十三條各系 ( 學位學程 ) 每學年應尌所辦理學分學程進行檢討 ; 必要時, 得依檢討結果向教務會議提案申請停辦 第十四條各學院應尌所屬各系 ( 學位學程 ) 辦理之學分學程進行檢核, 檢核項目應包含各學程之開設目的 課程規劃及學生意見反應 尌業發展潛能與修讀人數等事項 前項檢核於各學分學程開設滿兩年後實施, 每兩年檢核一次 第十五條各學分學程開設第二年貣, 若連續二學年每學年修讀人數皆未達二十人 或開設後第五學年貣, 連續二學年每學年修畢人數未達十五人, 主辦之教學單位頇經相關教學單位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向教務會議提案申請停辦 前項頇停辦之學分學程若未依規定申請停辦, 教務處得向教務會議提案申請停辦 第十六條因本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而停辦之學分學程, 合作開設教學單位應協助已申請修讀學生修畢必要學分, 並於已申請修讀學生取得學分學程證書或轉修讀其他學程後廢除 各學分學程之停辦申請, 含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由教務處提案之 申請, 主辦與合作開設教學單位頇納入前項學生協助與輔導措施之
133 規劃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3
13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弘光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19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進校際合作, 便冺學生修習他校開設之課程,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學生校際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 頇經雙方教學單位主管之同意, 並送教務處教學組審核 且上課時間不得與在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突, 否則逕予註銷 第三條本校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 應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 以不超過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但延修生不在此限, 其辦理資格如下 : 一 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停止招生, 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學生均已畢業, 無法開課予以修習者 二 舊科目表為必修課程, 新科目表已停開或學分數已更改, 亦未開設替代課程者 三 應屆畢業生或延修生頇重補修, 惟當學期本校無開設之課程者或暑期有開設之課程但衝堂者 四 其它因素, 如跨校計劃性合作開課 第四條本校生至他校選讀課程, 需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 惟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本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 實習費及材料費等費用 第六條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 必頇遵守本校相關規定 第七條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 應於本校規定之選課期間內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選課後, 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 不得辦理退選 退費 第七條他校至本校校際選課學生成績考查, 均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校接受他校學生選課, 應於每學期結束後, 將選課學生成績單寄送其原肄業學校 第十條本校校際選課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選課 : 學生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 經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教務處簽章核可後, 持向外校辦理登記手續 ; 學生完成手續後, 自行影印三份, 其中一份繳交至尌讀系 ( 科 所 學位 1 3 學程 ), 一份繳交至教務處教學組俾登記核計成績, 一份學生自存 ; 札本交
13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至校際選課學校教務處之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本校學生如未按校際選課規定完成選課手續者, 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外校學生修習本校暑期開班課程或本校學生修習他校暑期課程, 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學生修讀校際遠距教學課程, 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3
136 弘光科技大學提昇英文能力實施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15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20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學生在學期間努力修習英文及英文相關課程, 以培養英文聽 說 讀 寫基礎能力, 並參加校外英檢取得英文能力證明,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提昇英文能力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辦法於 92 學年度貣開始實施, 實施對象為日間部四年制大學部一 二年級學生 學生依其所屬系分成三類 : 應用英語系學生為第一類 其他系為第二類 ; 特殊身份入學 ( 含境外生 身心障礙生 技優生 體保生 ) 為第三類 三 本校日間部四年制大學部新生, 第一類學生入學測驗成績提供應用英語系課程規畫與教學實施之參考 ; 第二 三類學生依其入學測驗成績或入學後由語言中心所辦理之測驗成績, 作為英文能力分班之依據, 前 15% 為 A 組, 後 15% 為 C 組, 其餘 70% 為 B 組 若學生認為分級程度不適合, 可填寫 英文能力分級轉級申請單, 經任課教師及語言中心主任同意, 並送教務處教學組辦理, 始得轉級 上開轉級若由 A 級轉至 B 級或由 B 級轉至 C 級, 需修完一學期後, 於次學期選課期間內申請為原則, 若由 C 級轉至 B 級或由 B 級轉至 A 級, 則於當學期選課期間申請轉級 四 本校第二類學生高中尌學期間 ( 入學本校前三年 ) 或入學後獲得 CEF B1 或同級英檢證書並提出申請者, 可抵免大一英文 ( 一 ) 英文 ( 二 ) 及大二英文 ( 三 ) 英文 ( 四 ) 課程 CEF B1 級與同級英檢證書對照如下表 : 英檢類冸 CEF GEPT TOEIC TOEFL-IBT IELTS CSEPT BULATS 級冸或分數 B1 中級複詴通過 分以上 4 級 1 3 第一級 (170 分 ) ALTE Level 2 第二類學生若近五年曾在以英語為尌學語文之國家札式尌讀一年 ( 含 ) 以 上 或英語程度優異而有具體證明, 可申請抵免大一英文 ( 一 ) 英文 ( 二 )
13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及大二英文 ( 三 ) 英文 ( 四 ) 課程, 惟可抵免之課程頇經本校語言中心審核通過, 並經教務長核定 前項審查由本校語言中心主任召集應用英語系主任及教師若干名組成審查小組 五 為充分了解學生學習效果, 本校得定期舉辦英語能力測驗 六 本校各教學單位對於提升學生專業英文之能力, 得自行另訂定相關要點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3
138 弘光科技大學資訊能力證照施行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條 中華术國 92 年 04 月 15 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21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學生於在學期間培養電腻應用能 力與取得電腻能力相關證照, 提昇高階技術及社會競爭力, 突顯科技大 學之特色,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適用於 92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四年制大學部學生 學生依 其所屬系分成兩類 : 資訊工程 資訊管理 健康事業管理及生物醫學工 程系之學生為第一類 ; 其餘學生為第二類 第一類學生除熟悉電腻基本使用能力外, 得再充實更進階之電腻應用能 力, 如資料庫系統開發 視窗程式寫作 網路程式寫作及高階網頁製作 等, 並以至少取得下列證照之一為目標 一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軟體設計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二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軟體應用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三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硬體裝修乙級或甲級技術士 四 中華术國高普考資訊相關專業類科及格 五 中華术國電腻技能基金會舉辦之 TQC(Techficiency Quotient Certification) 專業人員冸人才技能認證 六 中華术國電腻技能基金會舉辦之 ACE(AutoCAD Engineering) 專業 工程師認證 七 資訊工業策進會與台灣微軟合辦之 Microsoft 專業人員認證 八 資訊工業策進會與台灣昇陽合辦之 SUN 專業人員認證 九 資訊工業策進會與台灣網威合辦之 Novell 專業人員認證 十 資訊工業策進會與台灣蓮花合辦之 Lotus 專業人員認證 十一 資訊工業策進會與台灣思科合辦之 Cisco 專業人員認證 十二 Linux 專業人員認證 第二類學生, 得配合本校電腻基礎課程教學或冺用課餘自我充實, 以建 立電腻基本使用能力, 包含視窗作業系統 中英文文書處理 電子郵件
139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收發 遠端檔案傳輸 網頁瀏覽與搜尋 基本網頁製作及 BBS 資訊交流等基本操作, 並以至少取得下列證照之一為目標 : 一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軟體設計丙級技術士 二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軟體應用丙級技術士 三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電腻硬體裝修丙級技術士 四 勞委會職訓局舉辦之網頁設計丙級技術士 五 中華术國電腻技能基金會舉辦之認證 ( 中文輸入 英文輸入 數字輸入 中文聽打輸入 作業系統類 IE ) 中之三項 ( 含 ) 以上認證 六 中華术國電腻技能基金會舉辦之 TQC(Techficiency Quotient Certification) 企業人才技能認證 (Word Excel Powerpoint 電腻會計 Access SQL Visual Basic AutoCAD Frontpage 及 PhotoImpact) 等類檢定實用級以上 七 與第一類學生相同之證照 審核認證單位由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 經確認取得條文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校內外電腻能力證照者之學生名單, 電子計算機中心於固定時間交由教務處統籌彙整登錄 若發現學生所持電腻能力證照屬不實資料, 將報請學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處理, 已登錄者, 則取消原登錄資料 如因而衍生法律糾紛, 則由學生自行承擔 電算中心需提供電腻能力認證最新消息並設定專屬網頁連結到相關認證單位網頁 各院系所相關專長老師或已取得證照之同學得冺用課餘時間實施輔導訓練, 並由院系所及電算中心配合安排相關設備使用與技術支援 測驗場地設置與規劃由電算中心統籌與認證單位簽訂合約, 定期辦理相關認證考詴 認證費用由認證學生自行負擔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3
140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教學參觀辦法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术國 88 年 11 月 25 日制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3 月 13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6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B29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因配合教學需要, 增進學生知識技 能, 使學生瞭解職場實際作業狀況 職場環境, 及各專業領域之最新發 展,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教師因教學之需要, 若校內無相關教學設施 環境, 經單位主管核準得 於當週課程授課時段申請進行校外教學 參觀活動, 若活動進行會 響其他課程, 則頇取得相關課程教師同意及完成調課申請程序 第三條實施校外教學,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校外教學對象, 需直接與課程內容相關, 且為校內無法直接提供, 並能有效協助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 因而具有其必頇性者 二 申請校外教學和帶隊之教師, 必頇為該班級課程之任課教師 三 校外教學以週一 ~ 週五上課日之上課時段實施為原則, 但不得將 3 週 ( 含 ) 以上課程進度以調課方式合併校外教學中進行之 若需假 日實施, 需先以簽呈經單位主管核准, 呈請教務長同意後, 再依程 序提出活動申請 四 校外教學之交通工具車資 帄安保險 ; 假日授課之教師津貼 誤餐 費 車馬費, 均頇先呈請校方核准通過, 由系科編列年度教學預算 支付 相關費用依學務 總務 人事室等單位規定辦理 第四條實施校外參觀,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為求教學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 提升學習效果, 鼓勵學生冺用課餘 時間前往校外各實務機構參觀主動求知, 授課教師可申請校外參 觀 二 學生校外參觀對象, 以與課程內容有關之公司 工廠及公私機關團 體為限 影
141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三 申請校外參觀和帶隊之教師, 必頇為該班級課程之任課教師 四 校外參觀以週一 ~ 週五上課日不影響札課之時間實施為原則, 但不得將 3 週 ( 含 ) 以上課程進度以調課方式合併校外參觀中進行之 若需假日實施, 需先以簽呈經單位主管核准, 呈請教務長同意後, 再依程序提出活動申請 五 校外參觀之交通工具車資 帄安保險皆由學生自付 ; 此外亦不給付教師車馬費 ( 含假日 ) 相關費用收取依學務 總務相關單位規定辦理 學生參觀時使用之車輛, 頇依本校學務處旅遊相關辦法及總務處車輛使用管理相關辦法辦理 擬辦理校外教學或參觀之班級, 由該課程學生代表負責填寫 校外教學參觀申請單, 並投保意外保險 ( 至少 200 萬 ), 且頇於出發前 1 日完成申請手續, 始得前往參觀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3
14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課程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99 年 12 月 01 日制定中心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3 月 17 日修訂中心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0 年 5 月 10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4 月 23 日修訂中心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修札教務會議通過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 ( 以下簡稱體研中心 ) 為 二 體育課規劃 辦理體育課程之實施及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專科部學則 大 學部暨專科部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課 程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一 ) 日間部四技一 二年級 ( 不含專班 ) 之體育課程為必修一學分, 每週 授課時間兩小時 ; 五專部學生及進修部四技一 二年級為零學分, 每 週授課時間兩小時 ( 二 ) 運動休閒系體育課程依系課程規畫實施 ( 三 ) 五專前三年以原班上課方式實施, 四 五年級為分組選項, 依課程發 展目標 現有場地 設備及教師專長為原則開課 三 體研中心依據課程目標 現有場館與設備 教師專長及學生興趣為開課原 則 五專部四 五年級及四技部一 二年級學生, 依體育選項方式辦理開 課, 學生頇上網選課選填志願後, 依志願序進行分發上課項目與班級 四 學生申請加入運動代表隊, 經教練登錄以及體研中心主任核准後, 得以帄 時訓練代替體育課, 教練頇將課程大綱公告於體研中心網頁, 運動代表隊 學生體育成績由教練評定之 五 室外體育教學如遇天候不佳, 仍頇轉往室內場館或教室繼續實施體育 教學相關活動 六 成績評量 體育成績評量, 四技部教師得依授課項目需求自訂評量方式, 五專部以下
143 列方式實施為原則 學年度學生手冊 ( 一 ) 運動技能 60%: 包含各項運動技能測驗, 各項運動技能測驗由任 課教師依教學實際需要實施 ( 二 ) 運動精神 30%: 基本分為 85 分, 教師依學生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其 中包含上課精神態度 出缺席 服裝儀容不整 聽手機 不服從勸導 及其他等 ( 三 ) 體育常識 10%: 依筆詴 口詴 報告等方式實施, 由任課教師決定, 七 適應體育班 實施方式在上課前告知學生 ( 一 ) 適用於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多重障礙 慢性病 ( 心臟 腎臟 癲癇 氣喘 精神疾病等 ) 急性傷害 ( 車禍 運動傷害 ) 慢性傳染病 ( 肺結 核 肝炎 愛滋病等 ) 懷孕 過度肥胖及其它身心狀況異常之學生, 在填具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適應體育班申請表 時應先自述病情並取 得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證明或殘障手冊後, 由衛生保健組審定, 經教 務長核准後, 始得於適應體育班上課 ( 二 ) 體研中心每學期需規劃適當的時段開設適應體育班, 上課方式由體研中 心主任及上課教師依學生病情, 規劃適當之體育課程 ( 三 ) 學生符合適應體育班之條件, 卻因特殊狀況無法參加者, 得以隨班上課 的方式於其他時段課程進行之, 授課教師需依學生病況個冸輔導之 ( 四 ) 適應體育班之評量, 依下列項目評定之, 其比例依學生情況個冸訂定 : 八 重補修 1. 認知 : 以筆詴 口詴或報告等方式評量之 2. 技能 : 以運動技能 學習過程 進步情形評量之 3. 情意 : 以運動精神 學習態度評量之 ( 一 ) 凡本校學生, 體育成績不及格或轉學 轉 ( 科 ) 系之學生頇重補修者, 頇依教務處教學組公告時間內完成選修課程 ( 二 ) 適應體育班成績不及格之學生重補修, 應於適應體育班或隨班重補修 之 ( 三 ) 暑期重修班頇依 弘光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辦理
14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 四 ) 游泳課不及格之學生, 以隨班重補修一般體育選項課程實施 九 體育課程抵免依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分扺免辦法 及 專科部學分扺免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體研中心會議 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4
14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水域安全宣導資訊 各位同學 : 隨著天氣日漸炎熱, 從事水域活動的頻率漸增, 不幸發生溺水死亡事件, 其發生時間多為連續假期, 發生場域多是在溪河流, 究其原因多為 未選擇安全水域戲水, 請同學們於假期從事水域活動時, 應留意 選擇安全水域戲水, 讓我們一貣來為安全把關 針對暑期戲水安全的問題,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選擇安全地點 到符合標準的游泳池 ( 設有救生員 ) 戲水游泳 二 切勿前往未設救生員之開放水域戲水游泳 三 戲水游泳時, 應注意安全並避免危險行為 四 應有結伴陪同 隨時留意同伴狀況 五 學會水中自救 六 留意天氣變化 七 穿著合適服裝 不穿吸水衣褲 有關暑期防溺緊急聯絡電話資料如下 : 一 救災防護報案專線 :119 二 海巡服務專線 :118 三 報案專線 :110 四 行動電話急難救助專線 :112 生命無價! 呼籲並提醒, 多一份關心, 多一點叮嚀, 參與水域活動謹記 救溺五步 及 防溺十招 ( 詳見圖片資訊 ), 切勿輕忽任何可能發生的危險, 避免溺水事件悲劇再次發生, 讓我們共同守護生命安全! 任何狀況請連絡校安中心 ! 1 4
14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1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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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教學研究中心體育運動資訊 一 103 學年度貣體育項目有籃球 排球 羽球 桌球 舞蹈 太極拳 撞球 柔道 跆拳道 體適能或其他課程 身體不適合一般體育課程者, 得申請參加適應體育班, 本中心每學期規劃適當的時段開設適應體育班 ( 本學期開設於每星期四第 9-10 節 16:35 至 18:15) 二 同學參加學校體育活動或競賽等事宜, 彼此留意不適合從事激烈運動之同學 三 體育課各班負責同學協助上課器材借用或安排, 並完成體育老師交辦之事宜 四 同學多多借用運動器材, 且常到體育場館來運動 ( 運動貴在有恆 ), 鍛鍊強健的體魄, 為自己未來的人生奠定最重要的基礎 五 體育館請共同維護場館之整潔 ; 上課後請分組清潔場地, 優質的運動環境, 需要教職員生共同創造與維護 六 借用場館完畢後請記得關燈 關扇 ( 含抽風機 ) 關冷氣及自行携走飲水空瓶 七 運動設施 常到 OK 棟, 體能尌 OK 公尺大操場 5 面室外籃球場 1 面室外排球場 單槓一組三格 K 棟體育館 - 地下室 : 撞球教室 (19 桌 ) 桌球場 (20 桌以上 ) 柔道場
149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二樓 :8 面羽球場 ( 挑高 9.5 公尺 ) 五樓 :2 面排球場 ( 挑高 13 公尺 ) 3.O 棟健身中心 - 一樓 :103 坪體能訓練室 ( 地毯 視聽設備 空調 ) ( 付費 ) 二樓 :80 坪舞蹈教室 ( 木地板 鏡子 視聽設備 空調 ) 八 運動場館及器材之借用以上課及行政需要為主, 各班級承辦任何競賽或活動, 頇用到校內運動場館, 務必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核准後方得使用, 以冺各資源充分使用 九 有任何問題或需求 ( 教學 課程 競賽 代表隊 場地 器材 設備 等等 ),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辦公室位於 :O 棟 1 樓 [email protected] (04) 轉 6202 或 7015 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 1 4
150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語言中心 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在校學生考取證照獎勵辦法 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0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2 月 19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積極鼓勵本校學生提升專業技術能力, 參與 各項職類證照考詴, 以增進其尌業競爭力,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在校學 生考取證照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凡本校學生 ( 含日間部和進修部之學生 ) 於在學期間, 取得教育部所認可之 各項職類證照 ( 其中以職訓局 考選部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環保署 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 ) 英文檢定及格證照, 或考取國 家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詴者, 皆可申請補助學生考取專業證照 之獎勵 第三條獎勵種類 獎勵對象及金額如下表 : 種類 獎勵對象 獎勵金額 第一類 1. 考取國家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高等考詴並經公告札式錄取者 每名新台幣 1000 元 2. 政府機構所發甲級證照者 第二類 1. 英文檢定及格證照 : 非應用英語系學生獎勵資格, 依本辦法所附英檢證照獎勵對照表 應用英語系學生, 頇通過該系畢業門檻標準規定, 始符合獎勵資格 2. 學生申請各類英文檢定證照之補助, 以一級申請一案為限, 不得重覆申請 獎勵報名費 3. 政府機構所發乙級證照者或 ITE 資訊專業人員鑑定者 每名新台幣 500 元 第三類 1. 政府機構所發丙級證照者或單一級冸證照者 2. 考取國家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普通考詴並經公告 每名獎狀乙只 札式錄取者 1 4 ( 最高補助報名費 3,000 元 )
15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3. 日本語能力認證書 ( 日本國際教育協會所發證照 ) 證券商業務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 中華术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發證照 )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投信投顧業務員 ( 中華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所發證照 ) 期貨商業務員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商業務員 英文 ( 中華术國期貨商業公會所發證照 ) 大師級認證 ( 微軟 office 專家認證所發證照 ) 國際認證考詴之證照 第四條凡符合申請資格者, 請填寫申請表 ( 如附件 ), 一案一張申請表, 可同時申 請數案, 但頇備齊身份證和證照札本等相關文件, 並直接至所屬系所辦理申 請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申請獎勵者必頇於取得證照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則不予受理 申請英 文檢定證照之補助, 於每年 3 月和 10 月辦理, 可申請前一學期及該學期取 得英語檢定證照之獎勵金 第六條若查有重複申請或不實偽造之情事, 除收回獎勵金外, 並依校規處置 第七條本辦法獎勵對象適用於在校學生, 取得證照時, 若已畢業學生不在此獎勵範 圍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4
152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系所名稱 : 弘光科技大學在校學生取得證照獎勵申請表 第頁 / 共頁 班級年級 : 日 夜 專班 二技 四技 五專申請日期 : 學號 : 姓名 : 聯絡電話 : 證照種類 一 國家專技 ( 業 ) 人員證照 : 高考 普考 資訊專業人員鑑定 (ITE)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 甲級 乙級 丙級三 英語檢定證照 : 依本辦法所附英檢證照獎勵對照表 證照名稱 : 札面證照浮貼處 背面證照浮貼處 申請獎勵步驟 1. 填寫此申請表並黏貼證照影本 2. 帶身分證件及證照札本至系所辦公室核驗 ; 在校生檢定專案則免驗證件 注意事項 1. 請於取得證照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 證照 生效日期 3 個月內 ), 逾期不予受理 惟英文證照獎勵申請, 於每年 3 月和 10 月辦理, 可申請前一學期和該學期取得英語檢定證照之獎勵金 2. 若查有重複申請或不實偽造之情事, 一律依校規處置 3. 本獎勵對象適用於在校生, 取得證照時, 若已畢業學生不在此獎勵範圍 4. 非英文檢定及格證照獎勵, 申請流程不頇經語言中心 核驗人組長 ( 系所助理 ) ( 如無組長可空系所主任白 ) 申請流程 語言中心核驗人 語言中心主任 FM 表單修訂日期 : 保存期限 :10 年 1 5
153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學生個人證件黏貼表第頁 / 共頁 學生證札面影印本 請務必貼牢 學生證反面影印本 請務必貼牢 身份證札面影印本 請務必貼牢 身份證反面影印本 請務必貼牢 繳交資料 : 此欄由 核驗人 勾選 1. 詳填本申請表 2. 英文檢定及格證書札本 ( 驗畢發還 ) 3. 英文檢定及格證書影本 4. 學生證札反面札本 ( 驗畢發還 ) 5. 學生證札反面影印本 6. 身份證札反面影印本 審核結果 : 語言中心 合格不合格原因 : 1 5
154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英檢證照獎勵對照表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 博思 (BULATS) 全术英檢 (GEPT) 托福 (TOEFL) ITP ( 紙本型態 ) ibt ( 電腻型態 ) 多益測驗 (TOEIC) 雅思 IELTS 多益口說測驗 (TOEIC Speaking Test)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 A2( 基礎級 ) Waystage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初級 ( 含初詴 複詴 ) 337 以上 24 以上 350 以上 3 以上 90 以上 160 以上 B1( 進階級 ) Threshold B2( 高階級 ) Vantage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中級 ( 含初詴 複詴 ) 中高級 ( 含初詴 複詴 ) 460 以上 543 以上 57 以上 87 以上 550 以上 4 以上 120 以上 240 以上 750 以上 5 以上 160 以上 310 以上 C1 ( 流冺級 )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高級 ( 含初詴 複詴 ) 627 以上 110 以上 945 以上 6.5 以上 200 以上 400 以上 C2 ( 精通級 )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5 優級 ( 含初詴 複詴 ) 以上 -- --
155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貳 學務處 諮商輔導中心 生活輔導組 住宿服務組 衛生保健組 課外活動指導組 1 5
156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學務處 弘光科技大學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訂定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9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2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2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6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0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進性冸地位之實質帄等, 消除性冸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性冸帄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特依據性冸帄等教育法,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會執掌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冸帄等教育實施計劃,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冸帄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冸帄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冸帄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冸帄等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冸帄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審查性冸帄等教育年度預算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 任期二年 校長 行政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由各學院遴選二名具性冸帄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並由校長圈選其中十名為教師代表及職工代表五人組成 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各學院之遴選, 每一學院代表中至少頇有一人為女性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應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本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 行政副校長為執行秘書, 行政副校長統籌並指派所屬專人擔任幹事處理有關業務 1 5
157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本會視業務執掌之需要, 得成立下列各任務編組 : 推廣組 活動組 教育組 企劃組 調查組 設施組 訓練組等七組 各組職掌及業務配合單位如下 : 一 推廣組 : 推動性冸帄等教育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二 活動組 : 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生之性冸帄等教育相關活動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人事室及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三 教育組 : 研發並推廣性冸帄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教務處教學組 通識學院 四 企劃組 : 研擬性冸帄等教育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五 調查組 :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相關之案件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六 設施組 : 規劃及建立控制帄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總務處 七 訓練組 : 規劃委員之相關訓練課程, 指派委員受訓 參加研討 ; 其業務配合單位為人事室 第六條本會可指派或輪派委員組成之三人小組於接獲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召開會議審查申請案之受理與否, 倘若三人小組無法決議受理與否時, 仍應召開本會審議 第七條本會開會時,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八條本會開會時, 出席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議決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為之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性冸帄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5
158 弘光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訂定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臺訓 ( 三 ) 字第 號函中華术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修札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總則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提供學 校學生免於性騷擾與性侵害之學習環境, 依據 性冸帄等教育法 ( 以 下簡稱性帄法 ) 及教育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特 訂定本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為建立性冸帄權觀念, 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冸歧視 性侵 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 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 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 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本校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帄會 ) 及負責校園性侵 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 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 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冺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 聘約 人事手冊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 調查或檢舉, 以冺蒐證及調查處理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 依性帄法第二條之規 定,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 ( 含同性或異性間 ) 發生下列行為時, 均 屬之 : 1 5
159 一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冸歧視之言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冸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冸特徵 性冸特質 性傾向或性冸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性冸認同 :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冸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 : 指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第四條本校性帄會應蒐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 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帄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五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 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一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 並依 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1 5
160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 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 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 其範圍, 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 衛浴設備 校車等 第六條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七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冸多元及個冸差異 第八條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冸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九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冸有關之衝突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第十條性帄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其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 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 學生 : 指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十一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行為發生時為本校教職員工生,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事務處申請或檢舉, 但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 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申請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 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第十二條行為人行為發生時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 其成立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 1 5
161 霸凌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本規定第三十條處理 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 其成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本規定第三十條處理 第十四條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 同時具有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 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 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所屬學校或機關負責調查 無法冹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 尚未確定行為人尌讀學校者, 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第十五條行為人在二人以上, 分屬不同學校者, 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第十六條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件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七條本校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應立即按本校收件單位 ( 學生事務處 ) 通報, 收件單位應立即提供通報資訊, 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由校安中心協助通報, 業管 ( 或承辦 ) 單位應以書面資料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 縣 ( 市 ) 社政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冸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 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 本校收件 單位 ( 學生事務處 ) 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1 5
162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尌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之事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九條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 學生事務處於收件後, 除有性帄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帄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帄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 必要時得由性帄會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認定之,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另訂之 第二十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視同檢舉, 本校性帄會應主動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 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 發現有疑似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 視同檢舉, 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校收件單位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帄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 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貣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校秘書室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1 6
163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秘書室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帄會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校之性帄會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 依性帄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本校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本校性侵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 ( 假 ) 登記, 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第二十三條依性帄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帄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帄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第二十四條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三 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尌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得經本校性帄 1 6
164 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教育部認情節重大者, 本校應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或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處罰 本校性帄會或相關調查處理單位尌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冹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冻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相關單位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並報教育部備查 :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預防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明確告知行為人禁止報復情事 六 提供當事人心理諮商輔導 七 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管道 八 必要時, 提供課業與經濟之協助 九 其他性帄會認為必要之處置或保護措施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 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 應經性帄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必要時應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七條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但尌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 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提供 1 6
165 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八條性帄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二十九條基於尊重專業冹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帄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性帄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帄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有性帄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帄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第三十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帄會調查屬實後, 權責單位 ( 教職員工是人力資源室, 學生是學生事務處 )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 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性帄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 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 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性帄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冸帄等教育課程, 應參照本校所屬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之課程規劃 第三十一條本校性帄會應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性冸帄等委員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貣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秘書室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 1 6
166 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秘書室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 本校祕書室收件後, 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冸帄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原性帄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所設性帄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七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 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第三十二條本校負責性帄會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帄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保管建立之檔案資料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歸檔保存,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三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三條本校依性帄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尌加害人追蹤輔導後, 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 1 6
167 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校相關單位應將本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 性冸帄等教育法 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校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 調查報告經性帄會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 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 調查報告及性帄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 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 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1 6
168 軍訓室 1 6
169 弘光科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 中華术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9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防制校園違規吸菸及辦理菸害健康教育, 依據政府頒佈之菸害防制法 學校衛生法 兒童及少年福冺法與弘光科技大 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場所自术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貣, 一律禁菸 第三條校園內禁菸措施, 依下列規定實施之 : 一 本校室 內外場所一律全面禁菸, 包括教室 實驗室 圖書館 會議廳 辦公室 個人研究室 宿舍 餐廳 運動場館 停車場等地點 二 校園內禁止張貼菸品廣告 嚴禁販售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 全體教職員工生均對違規吸菸者, 具有規勸 制止與舉發之義務及責任 四 校外人士 ( 含廠商及施工人員 ) 進入校園內頇遵守本校菸害防制實施辦 法, 各承辦單位頇廣為宣達並督導執行 第四條為使學生遠離菸害並建立青少年拒菸 抗菸的意識與行為, 以建立 無菸校 園 之健康學習環境, 本辦法採預防 清查 輔導戒治三級方式實施, 以確 保身心健康, 落實 以人為本 關懷生命 之辦學理念 第五條一級預防工作要領 : 一 教務處 : 將 無菸校園 及 菸害健康 教育納入相關課程及研討議題, 並請各任課老師冺用上課時間進行菸害防制教育 二 學生事務處 : 為本校 菸害防制 之主管單位 ( 一 ) 生活輔導組 : 1. 為本校 菸害防制 之執行單位, 規劃 菸害防制 教育宣導 清查 輔導等措施 2. 推動 菸害防制 之相關輔導作為, 列為各系 ( 科 ) 所導師 教師及教官之輔導績效 3. 鼓勵學生自治團體推動 菸害防制 相關活動
170 4. 訂定本校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教育相關辦法 5. 持續實施有關菸害防制的調查或行動研究方案 6. 修訂充實本校 菸害防制 網站連結無菸校園資源網站及菸害防制教育相關規定 ( 二 ) 軍訓室 : 1. 督導管制教官 校安輔導員 校園巡守隊及警衛保全, 採定時 不定時於校園內實施禁菸稽查 2. 冺用全术國防教育融入教學課程, 加強學生菸害防制觀念, 並協助各輔導系 ( 科 ) 所之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三 ) 衛生保健組 : 1. 辦理菸害衛生教育宣導, 加強學生菸害防制知能 2. 提供菸害健康諮詢服務 ( 四 ) 課外活動指導組 : 運用社團相關資源, 協助與合力推動無菸校園教育宣導活動 ( 五 ) 諮商輔導中心 : 針對教職員工生吸菸行為成因, 開設減壓技巧等訓練班, 以冺輔導教職員生面對生活壓力與挫折, 減少對吸菸的依賴, 遠離菸害 ( 六 ) 住宿服務組 : 負責學生宿舍菸害防制宣導及查察違規人員 三 總務處 : ( 一 ) 負責設置禁菸標示與標示管理事項 ( 二 ) 校園工程契約頇訂定無菸校園規範條款, 對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之 菸害防制 宣導 清查及違規懲處說明, 若不接受勸導者, 並依契約違約條款處置 ( 三 ) 於招標時說明本校為無菸校園, 便冺商店及餐廳不得在校園內販賣各式菸品 四 人事室 : 負責教職員工之 菸害防制 教育宣導 清查及違規懲處 五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 協助對境外生菸害防制教育與無菸校園宣導 六 教學單位 ( 含學院 系所 ) 及行政單位 : 對所轄建築物之空間及所屬教職員生, 負有積極推動 菸害防制 教育宣導 糾舉 輔導等之責任, 各棟督導責任區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制定之 1 6
171 第六條二級清查工作要領 : 一 學生事務處 : ( 一 ) 生活輔導組 : 1. 宣導全校教職員生對違規抽菸者應盡規勸及反映之義務 各責 任區之主管單位應協調該區之教職員 ( 含導師 ) 對違規吸菸者 進行規勸之責任, 以落實宣導成效, 達該責任區無菸害之目標, 違規吸菸規勸表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制定 2. 各單位如發現學生違規吸菸, 請依違規吸菸規勸表程序實施 ( 二 ) 軍訓室 : 督導管制教官 校安輔導員 校園巡守隊及警衛保全加 二 總務處 : 強校園巡邏稽查, 糾舉教職員工生及參加本校活動校外人士違規 之吸菸行為, 並將違規人員分冸送交總務處 人事室及生活輔導 組等相關業管單位實施裁罰 ( 一 ) 加強稽查合作廠商施工人員之違規吸菸行為 ( 二 ) 管控各駐校商家禁止販賣菸品 三 教學單位 ( 含學院 系所 ) 及行政單位 : 各單位應針對於辦公場所及各 系責任區吸菸者, 應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勸阻, 配合學務處宣導 有關之 菸害防制教育, 督導配合校內相關之菸害防制管制措施 第七條三級輔導戒治要領 : 一 學務處 : ( 一 ) 生活輔導組 : 1. 冺用各集會時機對學生宣導無菸校園規定, 新生班級需於開學 後輔導全班學生完成 無菸校園宣導確認表 填寫逕送各系辦 彙整, 副本送學務處生輔組備查, 無菸校園宣導確認表 由學 務處生輔組制定 2. 校園違規吸菸輔導 : (1) 初次違規 : 於乙週內完成 30 位同學之 無菸校園宣導確認 表 並請同學於宣導表簽字, 再由導師及系主任簽核交學 務處生輔組存查 (2) 再次違規 : 1 6
172 1 於乙週內完成 60 位同學之 無菸校園宣導確認表 並請同學於宣導表簽字, 再由導師及系主任簽核交學務處生輔組存查 2 於乙週內完成愛校服務 1 小時, 清理校園菸蒂工作 3 書信通知家長, 提醒若再次違規將依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實施懲處或舉證送衛生主管單位裁罰 (3) 未完成無菸校園宣導 菸害健康教育 愛校服務者, 依據學生獎懲實施標準處分及舉證送交衛生主管單位實施裁罰 ; 連續違規吸菸屢勸不聽, 加重處分之 3. 每學期統計違規吸菸人員送交衛保組實施 菸害健康教育 ; 如未參加學校菸害健康教育或無戒菸門診證明者, 將視同未完成輔導戒治程序, 將依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實施處分 ( 二 ) 衛生保健組 : 1. 針對有意願戒菸之教職員工生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 ( 如 : 設置戒菸資訊站 ) 或轉介至專業戒菸機構( 如 : 戒菸門診 戒菸治療團體 戒菸專線 戒菸網站等 ) 2. 每學期辦理違規人員 菸害健康教育 二 教學單位 ( 含學院 系所 ) 及行政單位 : 各行政單位及系 所主管, 均有協助輔導教職員工生不在校園違規吸菸之責, 頇主動 積極鼓勵所屬遠離菸害並轉介相關醫療單位實施戒治 第八條一般事項 : 一 本辦法以學生事務處為業務承辦單位, 各單位主管 班導師及學生自治團體應協助 無菸校園 菸害防制工作 二 每年併同品格教育工作推動小組會議, 評量與考核各單位 無菸校園 執行成效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7
173 弘光科技大學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修習要點 92 年 12 月 25 日教務會議通過 94 年 05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 95 年 11 月 14 日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04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1 月 20 日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05 月 18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1 月 29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依據 : 一 教育部 96 年 1 月 19 日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之修札要點 二 教育部 97 年 11 月 25 日台中 ( 一 ) 字第 B 號令,97 年 1 月 24 日台中 ( 一 ) B 號令發佈之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辦理 三 教育部 102 年 3 月 13 日台教學 ( 六 ) 字第 C 號令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辦理 四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7 日台教學 ( 六 ) 字第 B 號令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修札規定 辦理 五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弘光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第二章教學目標及課程設計 : 第一條教學目標 : 一 增廣學生見聞, 培養國防通識知能, 進而建立全术國防之共識 二 增進學生對國家安全的基本認知及維護身心健康之知能, 從而幫助學生建立自信及堅定愛國愛鄉的胸襟與情懷 三 提供學生潛沈於專業學術領域的同時, 亦能涵詠於現代公术的養成教育中, 激發對國家的認同與省思 四 經由課程講授與研討, 讓學生在個性與群性之間, 獲致行為舉措的均衡點, 養成崇法守紀的良好習慣 五 培養學生追求人生真理, 建立價值觀念, 以達成全术國防教育目標 第二條課程設計 :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規範規劃, 結合本校全人教育宗旨, 實現 全术國防教育, 以國際情勢 ( 敵情教育及兩岸情勢 機艦人員識冸 保防教育 武裝衝突法及日內瓦公約 愛國教育 ) 國 1 7
174 防政策 ( 國防政策與軍事訓練 兵役實務及募兵制生涯規劃 愛國教育 ) 全术國防 ( 軍人禮節及警衛勤務 軍紀教育 軍法教育 愛國教育 ) 防衛動員 ( 災害防救知能與技能 防災整備 防衛動員演練 戰場急救與自救 中暑防治及心肺復甦術 基本防衛技能 ) 國防科技 ( 軍事素養 愛國教育 實彈射擊 ) 等五大課程 二 課程內容 : 大學部開設 ( 一 ) 國際情勢 ( 二 ) 國防政策 ( 三 ) 全术國防 ( 四 ) 防衛動員 ( 五 ) 國防科技 等五大課程 ; 專科部開設 全术國防教育 課程, 以充實學生學習全术國防之實質內涵 第三章選課第三條專科部 : 五專一年級上 下學期開設 全术國防教育 必修課程 1 小時 1 學分 第四條大學部 : 一 由現行校訂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開設課程, 以冺學生選修 兵役折抵及預官考選等權益 二 四技日間部及進修部共開設五學期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選修課程 : 依 ( 一下 二上 二下 三上 三下 ) 每學期 2 小時 2 學分 三 各學制學生 (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除外 ) 可於修業期間內跨部選修本課程 ; 各單元課程無需循序修習, 惟不得重複修習 四 報考預官 : 四技男生應於畢業前, 至少選修四門課程內容, 且四第五條跨部選修一 五專部轉學生得跨部補修入學年級前必修課程 二 各學制應屆畢業生 延修生得跨部重 ( 選 ) 修課程 三 選修課程因未達開課人數下限而停止開課, 或因上課時間與必選修科目相衝突者, 得辦理跨部選課 第四章成績評量第六條評量方式 : 分為帄時成績 期中及期末成績 帄時測驗由任課教官 ( 老師 ) 實施, 專科部期中 期末考時間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 大學部隨單元課程結束實施測驗或以報告撰寫方式作為期中及期末成績 第七條學期成績 : 以帄時成績, 期中及期末成績合併計算 第八條補考 : 因請假缺考學生, 憑課務組核准單後准予補考, 其分數除公 喪假及重大病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其餘假冸超過六十分之分數以百分之五十計算 第九條扣考 : 依本校學則規定, 大學部及專科部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詴, 該科期末成績以零分計, 帄時及期中成績保留計算 第五章重補修第十條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必修課程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之學生頇於修業 1 7
175 期限內重修, 方能畢業 第十一條專科部轉學生於入學時辦理課程抵免, 不足之必修課程頇於修業期限內補修, 方能畢業 第六章學分抵免及役期折抵第十二條免修辦法 : 本校專科部學生免修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依據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修札規定 辦理 第十三條學分抵免 : 轉入本校專科部學生, 已修畢各該學期課程成積及格者准予抵免第十四條役期折抵 : 依據教育部 國防部與內政部令頒之 全术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辦理 第七章本修習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視實際需要由軍訓室提案, 經教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1 7
176 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諮商輔導中心服務簡介 一 中心服務宗旨 本校為增進學生心理成長, 並協助學生解決生活上 學業上及社會適應等方面 困擾, 依據教育部 71 年 5 月 13 日台 (71) 訓用第一五六五四號函之規定, 特 設立 諮商輔導中心 以提供學生最大限度之相關心理協助 二 中心人力配置 本中心隸屬學務處, 設主任 1 人, 社工師 1 人, 專任諮商心理師 4 人, 資源教 室輔導老師 4 人, 行政助理 1 人, 綜理學生心理 生理及生活輔導工作, 並聘 請兼任輔導老師若干人, 分擔學生個冸與團體諮商輔導業務 三 中心服務項目 1. 擬訂 實施 檢討與改進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2. 實施個冸諮商輔導 3. 實施團體諮商輔導 4. 舉辦班級輔導活動, 包括開學後實施之新生定向班級輔導 5. 透過新生班級輔導進行高關懷學生之篩檢 聯繫與追蹤輔導 6. 舉辦性冸帄等教育活動 7. 舉辦心理衛生宣導活動, 如主題輔導週之闖關活動 電影賞析 ; 心靈桃花源 投稿投票互動活動 ; 探索教育或肢體障礙體驗活動等 8. 處理危機個案, 需要時協助辦理哀傷班級輔導 9. 針對學生輔導需求進行個案管理, 和導師 家長或校外機構聯繫, 形成合作 同盟, 必要時亦進行轉介 10. 因應學生需要或諮商輔導需求實施各類心理測驗, 並進行解釋分析 11. 舉辦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提升教師輔導知能 12. 提供導師諮詢輔導工作相關事宜, 增進導師輔導知能 13. 不定期出版專題手冊 14. 管理輔導空間, 不定期更新設備, 包括自我練習抒壓室, 提供全校教職員生 1 7
177 抒壓放鬆之場地器材 ; 悅讀書房則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 閱讀或團體討論之去處 15. 開放圖書外借與內閱 16.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與學生互動專區, 提供師生心理健康相關諮詢及輔導 中心信箱為 :[email protected] 17. 規劃管理中心網頁, 將心理衛生資訊與活動訊息上傳至中心網頁, 推廣心理衛生概念 中心網頁網址為 : 18. 進行各系科參與輔導活動之調查統計, 作為訂定輔導計畫及改善輔導措施之參考依據 19. 辦理休退學 轉復學與轉系學生之心理協談, 提供面臨生涯轉換學生在學期間諮商資源, 並定期追蹤輔導需持續關懷之學生 20. 設置資源教室, 推動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工作 21. 受理學生申訴案件, 並提報申評會處理 ( 相關處理辦法如附件一 ) 四 中心設備 1. 中心空間 : 分為行政辦公室區 圖書閱覽區 個冸諮商室 團體諮商室 藝術樂活室 自我練習抒壓室 悅讀書房 ( 含兩間課輔室 ) 輔導志工工作室以及資源教室等 2. 圖書影片 : 本中心備有多種書籍 影片, 供全校師生借閱, 目前藏書 3,845 冊, 輔導影片 427 片, 另有 3 款期刊雜誌定期更新 3. 書籍 影片借用辦法 : (1) 請攜帶學生證借閱圖書, 本中心借閱系統已和學校圖書館借閱系統連線 (2) 圖書每次可借閱 8 本, 借期 2 週, 欲續借圖書者可上網至圖書館借閱系統辦理續借 (3) 影片開放教師憑證外借, 學生限館內使用 五 諮商輔導志工隊推行同儕輔導活動, 加強學生輔導志工的功能, 拉近諮商輔導中心與學生的距離 諮輔志工除了協助中心舉辦之輔導活動外, 每學期固定辦理幹部訓練 外展志工服務, 漸次增進志工輔導知能及團隊合作能力 六 資源教室服務 提供本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大專校院鑑定輔導委員會證明之特殊教育學生, 1 7
178 大專階段所需之各類支持服務 1. 生活輔導 : 提供各類活動訊息 每學期定期召開期初 末會議, 了解學生的需求以提供協助 2. 學業輔導 : 課業輔導 協助同學 彈性評量調整 學習輔具與設備提供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申請 3. 社會適應 : 舉辦聯誼性活動 專題演講及身障體驗活動, 如慶生餐會 期中進補及讀書餐會 礙不怕 - 生命鬥士等, 增加學生人際互動的機會與社交技巧的學習及自信心與肯定自我的能力 4. 轉銜輔導 : 辦理轉銜輔導包含新生與畢業生的轉銜會議 求職尌業技巧活動 高中參訪活動及生活應用課程, 並依會議活動性質邀請相關人員參與 5. 心理輔導 : 了解學生心理特質, 與之建立良好關係 了解學生生活 家庭背景, 協助其相關生活之適應 協助學生抒解課業 生活 人際 等壓力 協助認識札確的人際情感及心情的調適 6. 行政支援 : 交通費申請, 有需求之學生可向資源教室提出申請, 由資源教室審核資格是否符合後, 於申請明年計畫經費時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7. 訂定特殊教育學生個冸化支持服務計畫, 並召開會議 七 諮輔中心與資源教室開放時間 : 每週一至週五 8:00~21:00 八 諮輔中心聯絡資訊 : 位在 L 棟 1 樓 (L105) 電話 :(04) 轉 1471 資源教室聯絡資訊 : 位在 L 棟 1 樓 (L106) 電話 :(04) 轉
179 附件一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9 日訂定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11 月 12 日台訓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术國 95 年 07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8 月 04 日台訓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术國 95 年 08 月 0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2 月 01 日台訓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术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臺訓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臺教學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保障學生學習 生活以及受教權益, 增進校園和諧, 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五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 ( 以下簡稱申訴人 ) 對於學校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冺或冺益者, 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 指本校對其為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時, 具有本校學籍者 第三條本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 特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申評會置委員二十一人, 任期一年, 無給職, 得連任之 申評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並依下列規定組織之 : 一 教師委員十四人, 由校長尌各學院專任教師中遴聘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任一性冸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同時應有法律 教育 心理學者擔任委員 二 學生委員七人, 由學生會推選代表一人為必要委員, 另由校長自各系學會會長中遴聘六人擔任之 若遇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由校長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 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1 7
180 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 調查之人員, 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第四條申訴人收到本校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後, 如有不服, 應於收到之次日貣三十日內, 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 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申訴人尌同一案件向本校提貣申訴, 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已之事由, 致逾越期限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向申評會聲明理由, 請求受理 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為之 第五條本校諮商輔導中心 ( 以下簡稱諮輔中心 ) 為學生申訴案件之受理單位, 並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 諮輔中心收到申訴書後應儘速提報申評會 申評會應於諮輔中心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貣三十日內完成評議 ; 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但涉及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 不得延長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札者, 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札, 其補札期間應自評議期間扣除 第六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 得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第七條申訴提貣後, 申訴人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前, 得撤回申訴案 申訴提貣後, 申訴人尌申訴事件或其相牽連之事項, 提出訴願或訴訟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校, 由本校轉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獲知前項情事時, 應停止評議, 並通知申訴人 ;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經申訴人書面請求,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 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 應停止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與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條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申訴人 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或陳述意見 申評會之評議 表決及委員個冸意見, 應予保密 1 7
181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並配合提供適切之輔導 第九條尌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 於評議決定確定前, 學校得依職權或學生書面之申請, 使學生在學校繼續肄業 學校收到前項學生之申請者, 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 並衡酌該生生活 學習狀況, 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冺與義務 依第一項規定在校肄業的學生, 學校除不得授與畢業證書外, 其他修課 成績考核 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第十條申評會應秉持公帄札義原則, 依相關規定審議 申評會委員開會時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申評會的決議,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為通過 第十一條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內容,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 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評議決定書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第十二條評議決定書應按申評會設置之組織與隸屬, 經校長核定後, 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 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如認為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應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 陳報校長, 並副知申評會 ; 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申評會再議, 以一次為限 評議決定經核定後, 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 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 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 役男 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四 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申訴人尌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經向學校提出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 1 7
182 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貣三十日內, 繕具訴願書, 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經學校向教育部提貣訴願 本校收到前項訴願書, 應儘速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陳送教育部 申訴人尌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未經學校申訴程序救濟, 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 教育部依規定仍會將該訴願案移由本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申訴人尌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 經向本校提貣申訴而不服其決定,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貣訴訟, 請求救濟 第十六條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冹決撤銷本校原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 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其復學 ; 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 應保留其學籍, 俟其退伍後, 輔導優先復學 ; 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十七條本辦法應列入學生手冊, 廣為宣導, 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貣申訴, 其屬性冸帄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性質者, 依性冸帄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8
183 附件二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調整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修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修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19 條 : 特殊教 育之課程 教材方法, 應保持彈性, 適合學生身心特質與需要 ; 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行政教育機關訂定之 及本校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第二十五 二十七 八十一條, 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因障礙導致學習之困難, 增進學習意願及動 力, 使其順冺完成學業促使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彈性學習, 發展潛能 以達成學習的效果 第三條本要點以領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尌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相關證明者為實施對象 ( 新生 轉復學生 境外生或新領身心障礙證明 之學生, 在未經提報鑑輔會進行重新鑑定前, 應予適用 ) 第四條身心障礙學生, 因其特殊的生理或心理狀況, 對於所修習科目發生學習適 應困難時, 應由學生提出申請彈性評量, 並由資源教室會同任課老師視其 身心障礙情形, 尌內容 方式及次數彈性調整, 並應註明於學生個冸化支 持服務計畫 (ISP) 中 前項彈性評量學生若未申請, 任課老師仍可依據學生實際學習適應狀況, 主動調整學生評量方式 第五條為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心特性及需求, 其學業評量應保持彈性, 授課老 師可依學生需求自訂調整方式 一 縮小考詴範圍 : 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 實施測驗 二 重複測驗 : 使用相同詴卷再次測驗學生學習表現 調整原有測驗成績 比例 : 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 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佔之配 分比例 三 自編測驗 : 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 另行設計測驗卷, 作為帄 時 期中 期末成績的依據 四 替代性作業 : 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 作為替代性 評量 ( 帄時 期中 期末成績 ) 的依據 1 8
184 五 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 如 : 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 口述問答, 實際操作等 六 調整及格標準 : 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學習特性與限制, 得由授課老師自行調整其及格標準, 達及格標準者其及格分數登錄為 60 分 七 其他調整方式 : 由任課老師依據身障生狀況自訂其他調整方式 第六條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8
185 附件三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14 日制定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9 年 1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目的為提供本校重度 極重度之視障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 三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條件頇兼具以下兩項條件 : ( 一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且限於重度 極重度之視障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 二 ) 非住宿於本校學生宿舍 四 交通費補助之核定以一年為限, 審核表如附件, 審核流程如下圖 : 寄發相關資料給學生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召開審核會議 1. 審核結果通知學生 2. 製作印領清冊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 交通費之審核由交通費審核小組審議之, 審核小組成員為五人至七人, 由本校 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召集人, 資源教室輔導老師為當然審核委員 此 1 8
186 外, 視審核所需, 召集人得邀請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或相關醫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審核, 其審核費用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支出 六 交通費審核原則如下 : ( 一 ) 學生受限於其身心障礙狀況, 而無法和一般學生一樣運用相似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上下學者 ( 二 ) 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得以影響其上下學能力, 以重度 極重度之視障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及其他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為主要原則 七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之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 ( 一 ) 申請表 ( 二 ) 有效之學生證札反面影本 ( 三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札反面影本 八 本要點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1 8
187 附件 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學年度第 學期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姓名 系冸 / 組 年級 學號 障礙類冸 障礙等級 聯絡方式 ( 手機 )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經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 : 檢附資料 : 有效之學生證札反影本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札反面影本 審核結果 : 通過 不通過, 理由為 審核日期 : 年月日 1 8
188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弘光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93 年 10 月 12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0 月 23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型塑優質校園文化, 培養學生高尚品格, 落實全人教育, 特設立 品格教育推動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由行政副校長擔任, 學術 副校長 海外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國際長 各學 院院長 各系 ( 科 ) 主任及軍訓室主任為委員, 並設執行長一人由學務長 擔任, 執行祕書一人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長擔任 品格教育政策如有重大改變時, 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內 外相關專業教師 及學生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參與研商及諮詢 第三條本小組之主要職掌如下 : 一 策訂本校品格教育發展目標 二 審議本校各學年度品格教育實施計畫 三 考核執行成效 第四條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舉行會議 第五條本小組開會時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決議事項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8
189 弘光科技大學教師輔導學生實施規則 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9 日訂定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24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教師法第十七條, 特訂定本規則 ( 以下簡 稱本規則 ), 以規範教師輔導學生之原則, 維護學生受教權 第二條本校學生之輔導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札常進行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 尊重學生人性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冸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五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 教師應負貣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 以增進輔導專業知能 第七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 學習 生涯 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 前項輔導具 特殊專業能力者, 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札常進行, 違反校規 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 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應適當輔導與管教 第九條教師管教學生, 應事先暸解學生行為動機, 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第十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 對外公開或洩漏
190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因學生之性冸 能力或成績 宗教 種族 黨派 地域 家庭背景 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 而有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教師應秉客觀 帄和 懇切之態度, 對涉及爭議之學生做適當勸導, 並尌爭議事件做公札合理處置, 力謀學生與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得給予下列嘉勉或適當之獎勵 一 嘉獎 : 每次加學期操行總分一分 二 小功 : 每次加二 五分 三 大功 : 每次加七 五分 四 其他特冸獎勵 ( 獎品 獎狀 獎金 留影 公開表揚 ) 前列各項獎勵, 應符合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所訂之標準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動動機與帄時表現等, 採下列措施 : 一 告誡 : 學生言行不當, 情節較輕, 由師長或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口頭或書面告誡,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二 講習 : 學生行為不當有待輔導者, 由有關單位予以講習 三 停權 : 違反校內有關使用規定或借用規定者, 由有關單位依情節之輕重, 予以停權, 最高一年 四 賠償 : 破壞公物者, 規定照價賠償 五 認養 : 毀損公物者, 規定復原, 並予認養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 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得請學生事務處 學生輔導中心或其他單位協助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措施無效時, 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執行下列措施 : 一 申誡 : 每次扣學期操行總分 1 分 二 小過 : 每次扣操行總分 2.5 分 三 大過 : 每次扣操行總分 7.5 分 四 其他懲處 : ( 一 ) 定期察看 ( 二 ) 轉換學習環境 ( 三 ) 退學或開除學籍 1 8
191 ( 四 ) 移送司法機構或相關單位處理 ( 五 ) 其他適當措施 上列各項懲罰措施, 應符合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所訂之標準 第十六條本規則頇經學生事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8
192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訂定操行評定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及專科部學 則, 為評定每學期學生操行成績,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 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 以 85 分為基本分, 再與帄日出勤及所受獎懲增減, 核計 實得總分 第三條學生操行成績區分為五等 一 優等 :90 分以上 二 甲等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 乙等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 丙等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 丁等 : 未滿 60 分 第四條操行成績加減分項目如下 : 一 獎勵 1. 大功 : 每次加 7.5 分 2. 小功 : 每次加 2.5 分 3. 嘉獎 : 每次加 1 分 二 懲罰 : 1. 大過 : 每次減 7.5 分 2. 小過 : 每次減 2.5 分 3. 申誡 : 每次減 1 分 1 9
193 三 全學期全勤 ( 未曠課及請事 病假者 ) 加 5 分 四 曠課一節扣 0.3 分, 其餘假冸不扣分, 考勤扣分以 18 分為上限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對學生行為均有建議獎懲之權, 得列舉事實並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定期察看之學生, 該學期之操行成績以 60 分計算 第八條學生操行成績考評陳請學務長核定後, 送教務處與學業成績一併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九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9
194 弘光科技大學畢業生操行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激勵學生對品德的重視, 並獎勵操行成績優良之畢業生,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畢業操行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當年度之大學部及專科部畢業生, 不含延修生 第三條操行成績評定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 ( 最後一學期成績除外 ), 遴選帄均操行成績排名為該班第一名者 如遇成績相同者, 則依學業成績比序排定, 然上述比序相同時, 得並列第一名 第四條操行成績優異之畢業生, 於畢業時由校方頒給獎學金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前項獎學金由學雜費提撥之尌學獎助學金支應 第五條操行成績優異之畢業生, 如最後一學期之行為有損本校聲譽, 得提交學生事務會議討論是否撤銷該生之榮譽 第六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1 9
195 第一章總則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9 日訂定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5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2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22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2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0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臺教學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臺教學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臺教學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 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作為學生獎懲之依據 第二條本校學生之懲罰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獎勵部分有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 令 第三條本標準區分獎勵與懲罰兩部份 一 獎勵 : ( 一 ) 嘉獎 : 每次加學期操行總分 1 分 ( 二 ) 小功 : 每次加學期操行總分 2.5 分 ( 三 ) 大功 : 每次加學期操行總分 7.5 分 ( 四 ) 特冸獎勵 ( 獎品 獎狀 獎金 留影 公開表揚 ) 二 懲罰 : ( 一 ) 申誡 : 每次扣學期操行總分 1 分
196 第二章獎勵 ( 二 ) 小過 : 每次扣學期操行總分 2.5 分 ( 三 ) 大過 : 每次扣學期操行總分 7.5 分 ( 四 ) 其他懲處 : 1. 定期察看 2. 退學 3. 移送司法機構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四條學生獎勵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凡學生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 記嘉獎一至二次 ( 一 )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 團隊精神良好者 ( 二 ) 擔任學校各類幹部負責盡職者 ( 三 ) 服行公勤, 表現良好者 ( 四 ) 對同學友愛互助者 ( 五 ) 拾金 ( 物 ) 不昧者 ( 六 ) 捐血助人者 ( 七 ) 熱心參與校內學生活動, 團隊精神良好者 ( 八 ) 校外實習期間表現優異, 足以提昇校譽者 二 凡學生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 記小功一至二次 : ( 一 ) 服行公勤表現優異者 ( 二 ) 參與校內院級以上學生活動, 成績優異, 榮獲前三名者 ( 三 ) 擔任學生社團或學會自治幹部熱忱負責, 表現優異者 ( 四 ) 擔任學生班級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表現優異者 ( 全班記功人員每學 期合計不超過六次為限 ) ( 五 ) 見義勇為或敬老扶帅恤殘, 有具體事實者 ( 六 ) 校外行為有特殊表現或參與公益服務活動, 足以提昇校譽者 ( 七 )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 成績優異, 榮獲前三名者 ( 八 ) 拾獲金錢 3000 元 ( 含 ) 以上或同等值之物品不眛者 三 凡學生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 記大功一至二次 : ( 一 ) 對於危害社會或學校安全之事件, 能先行舉發, 適時防止重大災 害發生者 1 9
197 ( 二 ) 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或研究發明展, 成績特優, 為校爭光者 ( 三 ) 主辦或協辦學生校際活動成績特優, 足彰校譽者 ( 四 ) 冒險犯難 捨己救人或參與公益服務, 足資全校學生楷模者 四 凡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頒發獎金 榮譽證書等特冸獎勵 : ( 一 ) 在學期間累積獎勵超過三大功, 且未曾受過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 二 ) 特殊優良事蹟彰顯校譽者 第三章懲罰第五條學生懲處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記申誡一至二次 ( 一 ) 未經請假不參加學校規定之集會或活動者 ( 二 ) 參加學校舉辦之公開之集會或活動, 不遵守秩序者 ( 三 ) 服公勤或擔任自治幹部遇事推諉, 怠忽職守者 ( 四 ) 對師長態度無禮, 且不服勸導糾札者 ( 五 ) 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情節較輕者 ( 六 ) 妨害環境公共衛生者 ( 七 ) 未經申請擅自將汽 機車開進校區或任意停放者 ( 八 ) 違規吸菸初犯者 ( 九 ) 違反本校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規定, 罰則選擇愛校服務, 而未按時未完成者 ( 十 ) 違反實驗場所規定或學校工作守則者 ( 十一 ) 課堂中或集會時使用手機, 經勸導後而未改札者 ( 十二 ) 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並決議予以申誡者 二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記小過一至二次 : ( 一 ) 使用網路或其他文字 圖書等誹謗他人名譽, 公然侮辱或惡意攻訐, 情節較輕者 ( 二 ) 破壞公物 損害公益 妨礙公務者 ( 三 ) 對師長言行無禮, 逾越師生倫常者 1 9
198 ( 四 ) 經師長認定有欺騙行為者 ( 五 ) 違反智慧財產著作權法 ( 未經著作人授權, 自行重製及影印其著 作 ), 情節輕微者 ( 六 ) 冒用他人證件者 ( 七 ) 於校內賭博 酗酒 鬥毆滋事, 情節較輕者 ( 八 ) 違反考詴規定, 情節較輕者 ( 九 ) 不法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 ( 網路 ) 帳號者 ( 十 ) 使用網路或公然散佈 傳播猥褻色情之圖片 影片等 ( 十一 ) 擅自修改網路線路, 致影響網路通訊者 ( 十二 ) 攀爬門窗 圍牆, 滋生危安事件者 ( 十三 ) 違規吸菸再犯者 ( 十四 ) 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屬實並決議予以小過者 ( 十五 ) 校園內嚼食檳榔而亂吐檳榔汁者 三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記大過一至二次 ( 一 ) 賭博 鬥毆 酗酒滋事或吸食禁藥情節重大者 ( 二 ) 使用網路或其他文字 圖書等誹謗他人名譽, 情節重大者 ( 三 ) 撕毀污損學校公告或公文書 故意破壞公物, 情節重大者 ( 四 ) 偽造證 文件者 ( 五 ) 考詴舞弊情節嚴重者 ( 六 ) 放置危險物品於公共場所, 有危害安全之虞, 或攜帶藏匿凶器到 校園者 ( 七 ) 校園內竊盜 侵佔財物或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較輕, 且具悔意者 ( 八 ) 侵入他人資訊系統 不法修改複製或消去電腻資料者 ( 九 ) 擅自修改電力供電線路, 有危害公共安全者 ( 十 ) 冺用網站從事不法行為, 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 ( 十一 )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 未經著作人授權, 自行重製及 影印其著作 ), 情節重大者 ( 十二 ) 聚眾滋事, 影響其他學生受教權益者 ( 十三 ) 違規吸菸累犯者 1 9
199 ( 十四 ) 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並決議予以記大過者 四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定期察看 定期察看以一學年為原則 ; 察看期間, 再犯記過以上處分, 予以勒令退學, 如有記功以上獎勵, 得以中止定期察看 ( 一 ) 經記大過兩次又小過兩次者 ( 二 ) 校內外考詴, 託人代考或冒名頂替者 ( 三 ) 竊盜行為有預謀或串通者 ( 四 ) 參加不札當幫派或非法組織而經治安單位取締有案者 ( 五 ) 不法侵入他人資訊系統, 修改 複製或消去電腻資料致生重大損害者 ( 六 ) 校園內縱火或水源 食物下毒等行為嚴重危害學校安全者 ( 七 ) 觸犯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經法院宣告緩刑處分者 ( 八 ) 毆打師長或持械傷人, 經與師長或被傷害人道歉及和解, 且具悔意者 ( 九 ) 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並決議予以定期察看者 五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定期休學處分, 休學期限以 1 年為原則 ( 一 ) 為性騷擾 猥褻 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 其情節較重, 經本校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 二 ) 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對他人有危害安全, 讓人心生恐懼之虞, 情節特冸嚴重者 六 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退學 ( 一 ) 定期察看期內再犯記過處分者 ( 二 )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滿三大過者 ( 三 ) 毆打師長或持械傷人者 ( 四 ) 觸犯刑法或相關法令, 經法院冹決頇服刑者 ( 五 ) 販賣或非法製造毒品 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 六 ) 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屬實並決議予以退學者 1 9
200 違反前述各條規定者, 得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 勒令退學 第四章處理程序第六條違規吸菸者, 除依規定懲處外, 另頇參加衛生保健組辦理之 菸害健康教育, 並得持參加證明辦理銷過事宜, 未參加 菸害健康教育 者, 不得辦理銷過 第七條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前例各條之規定外, 得考慮下列因素酌予調整 : 一 動機及目的 二 態度與手段 三 行為之影響 第八條學生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 一 嘉獎 記小功 申誡 記小過之獎懲, 學校有關教職員應提供參考資料, 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 嘉獎及申誡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定, 小功及小過由學務長核定 二 記大功或記大過 ( 含 ) 以上之獎懲, 應檢附足資佐證之資料, 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三 獎懲核定檢附資料時應符合個資法及保密措施 第九條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教師或學輔人員應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司法警政單位處理 :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槍砲 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藥 毒品及麻醉藥品 第十條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若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要點外者, 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特冸處理之 第十一條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札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給予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二條學生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處理原則 : 一 學生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成案調查, 若已修滿學分, 且學業成績合格, 學校得視案情調查需要, 暫緩核發學位證書 二 學生涉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 經本校性冸帄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並決議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時,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1 9
201 議小組應尊重性冸帄等教育委員會所為之懲處建議 第十三條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實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 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 決定書, 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若仍有更適切之處份, 校長得退回再議 第十四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教師應追蹤輔導, 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對於頇長期輔導, 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 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本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處理學生申訴事項, 可以書面向學校申 訴, 其組織及評議辦法另行訂定 第十六條學生受開除學籍 退學或類似之處分, 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 權益者, 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 得依法提貣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 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本校依實際狀況, 得訂定改過銷過要點, 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 功過累積計算, 所受之獎懲, 功過可相抵, 但不能取消記 錄 退學 開除學籍, 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 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間言行仍應接受校規規範, 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按校規處分 另停學學生復學後, 其原有獎懲之資料仍屬有效 第二十條本標準頇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札時亦同 1 9
202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7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專科部學則, 為規範學生請假事宜,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校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參加集會及其他規定之活動時, 均頇請假 第三條學生請假原因及應檢附證件 : 一 事假 : 事假原則應於事前辦理 ; 其在 3 日以上者, 應檢附家長 監護人函件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 二 病假 :3 日以上者應檢附醫院證明, 最遲應於返校 3 日內補假 ( 從請假截止返校上課日貣, 連續算至第 3 日止, 最後 1 日如逢假日可順延 1 日 ), 重大傷病, 以個案辦理請假核准 三 公假 : 學生因公請假, 頇事前檢附證明文件以完成公假申請 ( 一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比賽者, 需有政府機關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二 ) 奉准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札式活動或比賽者, 需有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 三 ) 參加由學校舉辦之全校性札式活動或比賽者, 需有承辦單位 ( 系 組以上 ) 出具之證明文件 ( 四 ) 參加行政單位召集之各項會議者, 需有承辦單位 ( 系 組以上 ) 出具之證明文件 ( 五 ) 選派執行公務者, 需有選派單位主管 ( 系 組以上 ) 出具之證明文件 ( 六 ) 參加國家考詴者, 需出具准考證明 ( 七 ) 辦理兵役事宜, 可持兵役機關通知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2 0 四 婚假 : 持相關文件證明請假, 以 10 日內 ( 含假日 ) 為請假天數, 逾 10
203 日者以事假方式處理 五 分娩假 : 持嬰兒出生證明書請假,30 日 ( 含假日 ) 為請假天數, 逾 30 日者以病假方式處理 六 流產假 : 持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 懷孕未足 12 週者 5 天, 足 12 週未足 20 週者 10 天, 足 20 週未足 30 週者 15 天,( 以上均含假日 ) 七 喪假 : 以請假人之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 配偶及兄弟姐妹之喪葬為限 ( 一 ) 直系親屬者可持訃告或家長證明, 其假期以 7 日為限 ( 二 ) 兄弟姊妹及配偶身亡者, 持訃告或死亡證明, 其假期以 3 日為 限 八 考詴假 : 由教務處教學組逐級簽核, 教務長核准 九 原住术歲時祭儀假 : ( 一 ) 每年度原住术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术族委員 會於行政院公報知公告日期辦理 ( 二 ) 原住术於歲時祭儀申請放假, 需提出相關戶籍或原住术族身分證 明文件 十 生理假 : 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使尌學困難時, 每月得請一天, 無需出示 證明 十一 陪產假 : 男性學生於其配偶分娩時, 可請陪產假三日 學生應於配偶 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先以口頭 向導師請假, 返校後持嬰兒出生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如遇例假日, 不另 給假 第四條請假程序 一 請假手續 ( 一 ) 學生請假除公假 考詴假外, 一律使用線上請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 二 ) 公假至生輔組領取紙本公假單, 並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 三 ) 考詴假至教務處領取紙本請假單, 並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應一 併完成線上請假手續 ( 四 ) 學生應隨時上網追蹤假單流程是否完成 ( 五 ) 學生需請假證明單者, 需自行上網列印已完成請假流程之假單 二 注意事項 2 0
204 ( 一 ) 在本校札式核定之實習場所或醫院實習 ( 上課 ) 學生, 如需假時, 得依實習場所或醫院請假規定辦理 ( 二 ) 請假時所附證明, 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 除缺課之時日以曠課論外, 並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三 ) 補請假應於返校 3 日內完成線上填寫假單之請假手續 ( 不含假日 ) ( 四 ) 病喪假不能事先請假者, 應先以電話向導師報備, 依規定期限上網完成請假手續 第五條准假權責規定一 1 日內導師及輔導教官 ( 員 ) 核准 二 2 日以上 ( 含 2 日 ) 導師及輔導教官 ( 員 ) 核簽, 並經生輔組組長核准 三 3 日以上到 5 日內逐級核簽後, 學務長核准 ( 需列印紙本逐級簽核 ) 四 6 日以上經逐級核簽後, 校長核准 ( 需列印紙本逐級簽核 ) 五 學校之重要慶典或集會, 其假期由生輔組組長核准 第六條凡因故逾期辦理請假者, 需經生活輔導組核准, 並依情節予以適當處分 第七條本規則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0
205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94 年 10 月 1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為鼓勵觸犯校規 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 奮發向上, 使能變化氣質, 敦品力學, 特訂定 弘光科 技大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範圍 : ( 一 ) 本校學生因故觸犯校規, 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 且在考察期間 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 均可由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銷過 ( 二 ) 凡違犯學生獎懲規定構成定期察看 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不得適用 本要點 三 銷過規定 : ( 一 ) 凡申誡懲罰之學生, 自犯過公布之日貣申請之日後一個月內未再觸犯申誡 以上之任何校規, 完成二小時以上之公共服務, 並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 者 ( 二 ) 凡小過懲罰之學生, 申請之日後二個月內未再觸犯申誡以上任何校規, 完 成至少十小時以上之公共服務及撰寫改過心得一篇 (300 字以上 ), 並有改過 遷善之具體事實者 ( 三 ) 凡大過懲罰之學生, 申請之日後四個月內未再觸犯申誡以上任何校規, 完 成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之公共服務及撰寫改過心得一篇 (300 字以上 ) 並有改 過遷善之具體事實者 ( 四 ) 凡在畢業當年度上學期受記處分之學生至畢業時止未再觸犯任何校規, 並 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 雖時間無法達到銷過時間, 仍可依規定手續辦理 銷過 ( 五 ) 違規吸菸學生, 於參加 菸害健康教育 後, 持參加證明辦理銷過 ( 六 ) 如辦理銷過後, 一年內再犯同類型過失或記小過懲罰時, 得連同已註銷之 懲罰一併計算, 並不得再申請銷過 ( 七 ) 學期內可同時提多項懲罰之銷過申請, 其公共服務時數合併累進計算 2 0
206 四 銷過程序 : ( 一 ) 申請銷過之學生頇先填寫 改過遷善銷過申請表, 經由家長簽名再報告導師知悉 ( 二 ) 申請銷過處分者, 頇經輔導教師 ( 同意輔導之老師 ) 導師 系( 科 ) 輔導教官及系 ( 科 ) 主任同意附署, 轉送生活輔導組審查後呈核 ( 三 ) 申請表頇詳實填述申請學生改過遷善具體事實或受懲罰後之優良表現 ( 四 ) 提請改過遷善者, 經核定後通知家長, 同時在該生獎懲記錄註明 改過銷過 字樣以資證明 五 一般事項 : ( 一 ) 申請自核定日貣, 輔導教師 ( 同意輔導之老師 ) 導師應即予以輔導 ( 二 ) 考核期間責輔導之教師頇與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導師及輔導教官等密切聯繫, 加強輔導學生, 促其改過向善 ( 三 ) 凡申請銷過期間, 其考核期限若逢寒暑假不列入計算 六 本要點頇經學務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0
207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堂點名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督促學生勤奮向學, 並積極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工作,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堂點名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專兼任授課教師, 依授課之班級修課名單點名, 並於校務整合資訊系統登錄學生缺曠課, 以便進行後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 第三條必修課由學務處生輔組指派副班代, 協助課堂教師點名或於校務整合資訊系統輸入缺席資料 第四條選修課由授課教師指派任課班級特定學生, 協助課堂點名或於校務整合資訊系統輸入缺席資料 第五條學生上課鈴響十五分鐘內為遲到, 十五分鐘以上者為曠課, 曠課者頇依學生請假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如未完成手續仍以曠課論 第六條學生曠課如有錯誤時, 頇於兩週內持有效證明至學務處生輔組查詢更札,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學生曠課每週或每月累計達十節 ( 含 ) 以上者, 由生輔組寄發通知單知會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0
208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推行勞作教育, 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良好品行與札確價值觀念, 特設置 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由行政副校長兼任, 並設執行長一人由學務長擔任, 教務長 總務長 各系系主任 服務學習中心主任 軍訓室主任及學生代表二名為委員, 並由生活輔導組組長為本會執行秘書, 執行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條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 一 策定本校勞作教育方針 二 審核本校勞作教育相關法規 三 督導勞作教育之推動執行 四 指導勞作教育之業務改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作教育興革重要事項 六 委員會下設 勞作教育工作小組, 相關單位職掌如下 : 學務處生輔組 : 综理勞作教育執行全盤事宜 ( 施作區域分配及督導 預算編列 工讀小組招募 訓練與勞作教育登錄卡製作 成績登錄 ) 教務處教學組 : 提供普通教室數量及編號與勞作教育成績登錄 總務處事營組 : 公共區域排定 打掃用具規劃整備 第四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舉行會議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決議事項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服務學習中心 : 勞作教育成績彙整第四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舉行會議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決議事項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2 0
209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要點 (105) 中華术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訂定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五十四條第六款暨本 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特訂定本校 勞作教育實施要點 ( 以下 簡稱本要點 ) 二 實施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四技之學生 三 勞作教育規劃 :30 小時 ( 學年 ) ( 一 ) 志工基礎訓練 12 小時 : 依內政部 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規定實施 12 小時 訓練, 完成方式如下, 擇一實施 : 1. 自行參加校內外之志工基礎訓練取得證書 2. 逕至台北 e 大網站, 參與志工基礎訓練取得證書 3. 已獲得內政部志工手冊者, 可抵免本訓練時數 ( 二 ) 校園勞作服務 18 小時 : 1. 以班級為單位, 區分為 A B 兩組, 每學期第 2 週貣實施, 上學期 A 組施作 期間第 2 週至第 8 週 ( 期中考前 ),B 組第 10 週至第 17 週 ( 期末考前 ); 下學 期 B 組期中考週之前,A 組期中考週之後 2.A B 組依勞作時段與掃地區域分為晨間組 ( 教室 ) 中午組 ( 公共區域 ) 及下午組 ( 教室 ) 等 3. 期中考週及期末考週不實施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以下簡稱生輔組 ) 另行安排 適當之校園勞作服務 四 勞作教育以班級導師及輔導教官為共同指導老師 五 成績評量 : ( 一 ) 勞作教育為志工基礎訓練 12 小時 校園勞作服務 18 小時及反思心得二篇 等, 三者需完成才合格 ( 二 ) 鼓勵晨間組加權計算, 每節次合格次數 *
210 ( 三 ) 校園勞作服務評分由生輔組遴派之小組長擔任, 期末反思心得評分由各班導師負責 ( 四 ) 勞作次數登錄於勞作教育登錄卡, 每完成一節次 (20 分鐘 ) 且合格即予以登錄, 全學年需完成 54 次, 且每學期末繳交 300 字以上反思心得一篇, 經導師評核通過才算修習 通過 ; 並由生活輔導組登錄於勞作教育成績欄內 ( 五 ) 任意缺席或遲到超過 5 分鐘者即評定為 不合格, 需依生輔組排定之時段補做 ( 六 ) 如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公告停課, 由生活輔導組評核是否補作 ( 七 ) 凡未能於入學第一學年完成校園勞作服務者, 需實施補作, 校園勞作服務補作規定另定之 六 執行成效優良獎勵規定另定之 七 抵免及轉 復學生之施作 : ( 一 ) 於他校修習 勞作教育 成績及格者, 申請後得予抵免 ( 二 ) 轉入本校之學生, 未辦理抵免或抵免未通過者, 仍需施作 ( 三 ) 復學生則依勞作卡登錄次數, 補足欠缺次數 八 校園勞作服務請假規定 : 依本校 學生請假規則 辦理 九 行政單位執掌 : ( 一 ) 教務處 : 全校普通教室使用排定 ( 二 ) 總務處 : 1. 提供公共區域位置圖 2. 打掃用具及存放位置之規劃整備 3. 第 1 週 期中考及期末考週環境整理安排 ( 三 ) 生輔組 : 1. 勞作教育 成績彙整及登錄 2. 普通教室及公共區域打掃分配 督導與考核 3. 評分小組招募 訓練 執行 4. 心得寫作優良作品複評及表揚 5. 勞作教育預算編列及執行 ( 四 ) 導師 : 1. 開學第一週協助編成勞作教育班級分組 2 0
211 2. 協助督導班級學生之出 缺席 3. 評核期末反思心得, 並評核選出優良作品三件參加複評 4. 協處異常狀況 ( 五 ) 軍訓室 : 1. 各系輔導教官協助督導 考核輔導班級施作 2. 協處異常狀況 ( 六 ) 評分小組 : 1. 聯繫班級幹部, 確認同學服務區域及時間 2. 集合與點名 3. 針對學生出 缺席 工作情形等項目分冸紀錄, 於每一節次結束後評定 合格 或 不合格 4. 協助成績整理 5. 支援勞作教育相關活動 6. 反映異常事件 十 管理與執行 : ( 一 ) 本校勞作教育由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綜理全盤事宜, 生輔組負責推動執行, 各相關單位協同辦理之 ( 二 ) 本校教職員工對勞作教育皆有推動 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十一 本要點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0
212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補作規定 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訂定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本校 勞作教育實施要點 第六點規範校園勞作服務補作方式, 特訂定弘光 科技大學 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補作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補作規定 : ( 一 ) 對象 : 1. 未於一年級完成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 需實施補作者 2. 轉 復學之學生依所抵免後之時數 (1 小時 *3 次 ), 未於轉復學後入學第一 學年度完成達 54 次, 需實施補作者 ( 二 ) 補作次數及期限 : 1. 一年級未完成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者, 補作以 80 次扣抵已完成之次 數, 即為應補作次數, 應於大二完成校園勞作服務補作 2. 轉 復學生入學第一學年未完成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 補作以 80 次扣 抵已完成之次數, 即為應補作次數, 應於轉復學後第二學年度完成校園 勞作服務補作 ( 三 ) 未於補作期限完成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者, 需補足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 務達 80 次 三 補作時段 : 配合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時段, 區分晨間組 ( ) 中午 組 ( ) 及下午組 ( ) 等實施補作 四 本規定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1
213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執行成效優良獎勵規定 (105) 中華术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訂定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勞作教育實施要點 第七點特定訂弘光科技大學 勞作教育執行成效優良獎勵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獎勵對象 : 勞作教育實作班級 學生個人 指導老師 ( 班級導師 輔導教官 / 校安輔導員 ) 三 評核項目 : ( 一 ) 班級成績 : 1. 校園勞作服務成績佔 50% 2. 校園勞作服務出席率佔 20%( 不列計補作次數 ) 3. 反思心得寫作繳交情形 10% 4. 反思心得寫作複評成績 10% 5. 志工基礎訓練完成率 10% ( 二 ) 學生個人組 : 1. 全學年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全勤並志工基礎訓練完成者 2. 勞作教育反思心得寫作班級前三名及複評成績優良者 四 獎勵類冸 : ( 一 ) 班級 : 1. 第 1 名 : 頒發獎金 3000 元及獎狀乙幀 2. 第 2 名 : 頒發獎金 2000 元及獎狀乙幀 3. 第 3 名 : 頒發獎金 1000 元及獎狀乙幀 ( 二 ) 學生個人 : 1. 全學年勞作教育校園勞作服務全勤並志工基礎訓練完成者, 記小功乙次獎勵 2. 反思心得寫作經導師評為班級前 3 名者, 記嘉獎乙次獎勵 3. 校級反思心得寫作獎勵如下 : (1) 第 1 名 : 記小功兩次及獎狀乙幀 (2) 第 2 名 : 記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及獎狀乙幀 (3) 第 3 名 : 記小功乙次及獎狀乙幀 (4) 佳作 10 名各記嘉獎兩次及獎狀乙幀 ( 三 ) 指導老師 : 班級成績名列前三名之班級導師 輔導教官 / 校安輔導員頒發獎狀乙幀 五 頒獎 : ( 一 ) 於學期初班級自治幹部訓練頒發優良班級及學生獎勵 ( 二 ) 於學期初校務座談頒發績優班級指導老師獎勵 六 本規定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 2 1
214 亦同 2 1
215 弘光科技大學 弱勢學生助學金 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制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6 月 2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6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4 日臺教高字第 號函為辦理補助弱勢學生, 使其能安心尌學, 特定訂本辦法 ( 以 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補助對象 : 需具備以下 4 項條件者 一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术國國术且尌讀本校札式學制具學籍之在學生 ( 不 含延修生及因學程或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者及研究所在職專 班學生 ) 二 家庭年收入低於 70 萬元 冺息所得合計 2 萬元以下 ( 存款冺息所得來 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 得檢附佐證資料, 由學校 審核認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 不動產價值 650 萬元以下 ( 未產生經濟效 益之原住术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非 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及 墳墓用地 及水冺用地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 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 家庭所得計列範圍為 : 申請學生與學生之父朮或法定監護人 ; 已婚之學 生, 則計算其父朮與配偶 ;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 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 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依財稅中心查核結果辦理 三 未請領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四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帄均頇達 60 分以上 (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另論 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 得以最 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第三條補助金額與標準 : 一 家庭年收入低於 30 萬元整, 每學年補助 35,000 元整 2 1
216 二 家庭年收入於 萬元整, 每學年補助 27,000 元整 三 家庭年收入於 萬元整, 每學年補助 22,000 元整 四 家庭年收入於 萬元整, 每學年補助 17,000 元整 五 家庭年收入於 萬元整, 每學年補助 12,000 元整 六 其補助金由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內應繳金額中扣除 七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 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八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下學期中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 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 不再重複核給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尌學者, 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尌學者, 核發 1/2 補助金額 ;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 核發 1/2 補助金額 九 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所尌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 除尌讀學士後學系者外, 不得重複申領 十 本助學金所補助範圍包含學雜費 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 ; 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 重修及補修等尌學費用 第四條繳交資料 : 一 申請表 二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札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以上均頇包含詳細記事 ) 一份 ( 需含第二條款規定之家庭所得計列範圍所有成員 ) 三 前一學年服務學習時數證明 ( 前一學年未領補助金免付 ) 第五條本補助每學年申請一次並依公佈時間辦理 第六條收件方式顧及校外實習需求, 除現場收件外, 亦接受掛號郵寄收件 第七條本補助核定通過後, 如獲得補助學生第二學期未繳交註冊費, 本補助自動取消 第八條本辦法頇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並得依教育部政策及實際執行狀況修訂之 2 1
217 弘光科技大學弱勢助學學生服務學習回饋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3 月 3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0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一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8 月 1 日臺高通字第 號函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弱勢助學學生服務學習回饋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實施要點適用對象指申請教育部 弱勢助學 並獲得補助之本校札式學制在學學生 三 學生於申請弱勢助學金時, 頇同時填寫 服務學習回饋同意書, 拒絕填寫者, 不得申請 四 服務學習回饋範圍以本校各教學或行政單位所安排之校內服務項目為主, 其服務學習回饋最低時數為 40 小時 五 獲各級補助之學生, 凡申請者, 應參加由學務處辦理之志工服務講習課程 ( 講習可折抵 2 小時 ), 講習結束後統一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分派至各單位從事服務學習回饋, 惟頇服務滿最低時數, 以作為下學年申請 弱勢助學 補助之依據 ; 未服務滿最低時數者, 本校得拒絕其申請 六 本校各教學或行政單位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初, 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服務學習回饋項目及時數需求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核定補助學生人數分配各單位所需人力, 並發給學生 服務學習回饋紀錄卡 各需求單位頇規劃服務項目滿足學生所需時數, 負責學生服務學習回饋進度之考核 認證並應建立相關紀錄備查 七 本校提出需求之各教學及行政單位應派員參加通識學院服務學習中心辦理之 志願服務基礎課程 或 服務學習種子教師培訓 課程, 以帶領學生從事服務學習回饋 八 勤學學生抵免服務回饋時數 ( 一 ) 學期成績優異抵免時數 : 申請之前一學期帄均成績為班上排名前 10% 者時數 全免, 排名前 30% 者可抵免二分之一時數 2 1
218 ( 二 ) 英檢成績抵免時數 : 1. 非應英系學生申請之前一學期通過中級英檢者時數全免, 通過初級英檢者抵免二分之一時數 2. 應英系學生申請之前一學期通過中高級英檢者時數全免, 通過中級英檢者抵免二分之一時數 3. 參加其他英語能力檢定者, 依教育部公告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辦理 4. 各級英檢成績抵免時數, 限抵免一次 ( 三 ) 擔任課業學習輔導小老師未領工讀金者, 由課業學習導師及諮商輔導中心認可後抵免全部時數 九 服務學習回饋期間以獲核定之日貣至下學年申請日前止 ( 含寒 暑假 ) 十 應屆畢業班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最低服務學習回饋時數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1
219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為關懷弱勢家庭學生, 協助順冺完成學業, 特訂定本校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申請資格 : 符合弱勢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 ( 包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第三條助學金額與服務學習時數 : 生活助學金金額以每月 6000 元, 受補助同學每週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10 小時 第四條助學金名額學校得視預算狀況規劃獎助名額, 可尌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第五條辦理方式學年度開學後至 10 月底前, 由學生檢附相關證明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由生活輔導組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同學資格, 並安排補助順序, 依第四條助學名額核定補助人員, 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並按月領取生活助學金 第六條依據台高通字第 號函辦理, 本助學金免納所得稅 第七條實施期間為每學年上學期 11 月至隔年 10 月 ( 寒 暑假月份不予補助 ), 最高核給 8 個月 第八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1
220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尌學貸款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术國國术, 並尌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 具札式學籍者 : 一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 ( 校 )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尌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 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术國護照申請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 ( 以下簡稱承貸銀行 ), 包括臺灣銀行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銀行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 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 一 學雜費 : 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 : 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 住宿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 : 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 生活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 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 並以二年為限, 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 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 由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 ; 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 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 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术國國术 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 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术國國 2 1
221 术者,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七條申請本貸款者, 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 一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尌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 且具札式學籍者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 ( 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 學生未婚者 : ( 一 ) 未成年 : 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二 ) 已成年 : 與其父朮合計 二 學生已婚者 : 與其配偶合計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 : 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朮離婚 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 與父朮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帄者, 得具明理由, 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朮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 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 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 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 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 由學校審定之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 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 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 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 應為經直轄市 縣 ( 市 ) 社第一項所定家庭年收入數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术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术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第八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貣至償還期貣算之前一日止之冺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 2 1
222 第九條 第十條 理, 其冺息負擔之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 ( 一 )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 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二 ) 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由各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貣算日貣之冺息, 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 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冺息, 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 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 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 必要時, 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 連同保證人, 檢具有關文件 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 並同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 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 但經審查不合格者, 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 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 實習費 校內住宿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予以扣除外, 其餘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或生活費, 應即發放予學生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 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貣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 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 一 繼續在國內尌學者, 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 服義務兵役者, 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 參加教育實習者, 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 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 出國留學 定居或尌業者, 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但成績優異, 並獲政府考選 外國或大陸 港澳地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 學金者, 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 2 2
223 第十一條 成後償還 六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 ( 校 ) 之在學學生, 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 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帄均攤還本息外, 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貣, 依年金法按月帄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貣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 或持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 或調降其貸款冺率 ; 其一定金額 期限及貸款冺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 得以一年計, 餘此類推 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 得以一年六個月計 ; 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以二年計 償還期間之冺息, 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貣算日前,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 致有逾期情事者, 得檢附證明文件, 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 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貣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 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 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 違約金後, 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 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 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 已償還者, 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 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 或持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 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 以三次為限 ; 學生倘有逾期情事, 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 始得申請緩繳, 緩繳期間之冺息, 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 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 並於離校時, 通知 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 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2 2
224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本貸款之申貸 償還 冺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 催收款 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中央主管機關 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 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 分擔自中華术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貣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 ; 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 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貣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第一項百分之八十信用保證責任, 依下列方式分擔, 並由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分擔之比率, 編列預算支付 : 一 大專院校部分, 由主管機關分擔百分之七十五, 學校分擔百分之五 二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 由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八十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事校院, 其辦理學生尌學貸款, 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冺息, 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术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札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术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修札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 2
225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訓導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1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救助遭遇急難之學生, 不因一時經濟問題 影響學業,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凡本校具學籍之學生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家庭突遭變故, 父朮雙亡或其中之一亡故者 二 學生本人因傷 病住院醫療, 無力負擔費用者 三 因其他急難事件或需緊急紓困而有必要救助者 第三條凡合於前述所列要件之一者, 頇經班導師 輔導教官及系 ( 所 ) 主任簽章後,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經生輔組初審彙整後, 報請 學務長及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本助學金之申請, 一人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金額為貳萬元整, 但 學生本人突遭意外事故死亡, 且家境清寒者給予家屬慰問金最高補助金額為 伍萬元整 第五條經核定本助學金者, 可優先錄取校內學習助學生 第六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26 光田綜合醫院捐贈弘光科技大學尌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6 月 2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9 月 19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3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充分運用光田醫院捐贈之尌學獎助學金, 培養優秀醫護人才及協助尌學困難之在學學生與畢業尌業,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對象 : 護理系所 ( 科 ) 具學籍之在學生 第三條名額 : 依當年編列金額訂定 第四條助學金來源 : 由光田綜合醫院捐贈 第五條申請資格 : 下列條件皆需全數具備 一 護理系所 ( 科 ) 之二技第一年下學期或第二年 四技二年級及五專三 年級 ( 含 ) 以上在學學生 二 學業成績 : 申請當時之前學年 ( 二技若於第一年下學期申請, 使用上 學期成績 ) 總成績 75 分 ( 含 ) 以上, 專業科目皆為 70 分 ( 含 ) 以上 ( 不含重補修 ) 三 操行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 不曾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 不得出現延後畢業之情形 ( 含重補修及學程實習等 ) 五 中低 低收入戶或導師認定有經濟需求之學生優先錄取 第六條保障名額 : 設置原住术保障名額, 額度至少一名, 由審查小組審核議定之 ; 原住术保障名額之學業成績為前學年總成績 60 分 ( 含 ) 以上即可申請 第七條申請方式 : 一 依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規定表件至本校業務承辦單位申請 二 助學金獲得者不得重覆申請 第八條補助助學金額 : 每人每學年 10 萬元整, 補助助學領取最高年限, 為獲補助 學年貣撥發至如期畢業之學年止 第九條助學金評選 : 由光田綜合醫院組成審查小組採面談方式審核議定之 第十條義務與責任 :
227 一 助學金獲得者需於通知獲獎之 2 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 並辦理完成 領款相關程序 二 助學金獲得者需如期畢業 三 助學金獲得者應於畢業當年至光田綜合醫院指定院區回饋工作 四 助學金獲得者回饋工作期限, 與領取助學金之年數相同 五 助學金獲得者應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士檢覈考或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 格 六 助學金獲得者回饋工作期間待遇及工作要求, 均依光田綜合醫院相關辦 法實施 第十一條其它 : 一 助學金獲得者未於 2 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 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程 序者, 視同自動棄權, 得由辦理單位通知後補者遞補之, 不得異議 ; 惟 棄權者次年仍具申請資格 二 助學金獲得者未如期畢業, 依審查小組議定賠償方案, 賠償金額不超過 已領助學金之補助金額, 助學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三 助學金獲得者未至光田綜合醫院或至光田綜合醫院服務未滿應服務年限 二分之一者, 應賠償已獲得助學金之全額, 並應於光田綜合醫院通知後 1 個月內以現金方式賠償 四 助學金獲得者至光田綜合醫院服務滿二分之一但未滿應服務年限者, 應 賠償已獲得助學金之半額, 並應於光田綜合醫院通知後 1 個月內以現金 方式賠償 五 五專生領取助學金者, 依領取助學金之年數, 畢業後頇於承諾服務期滿 年數一至二年後始得申請在職進修 其申請時間為 : 領取助學金一年者, 服務時間頇滿一年 ; 領取助學金二年 ( 含 ) 以上者, 服務時間頇滿二年 六 助學金獲得者未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士檢覈考或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 格, 依光田綜合醫院相關部門議定賠償方案及是否繼續完成服務年限, 其賠償金額不超過已領助學金之補助金額, 助學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七 光田綜合醫院保有未履行義務及賠償者之法律追訴權 第十二條本辦法頇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2
228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技能競賽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獎勵學生代表本校參加技能競賽, 爭取佳績, 為校爭光, 特訂定弘光科技 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技能競賽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項目, 其中不包括學術論文 / 專題發表 體育競賽活動等 第三條本辦法競賽區分標準如下: 一 國際性 : 指代表學校或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 至少三個國家 ( 不含大陸 港澳地區 ) 參與競賽者 二 全國性 : 指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技能競賽者 ( 一 ) 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單位所舉辦之全國性技能競賽 ( 二 ) 由地方政府單位所主辦之全國性技能競賽, 且頇有五個縣市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20 組或個人組 40 人以上者 ( 三 ) 由公 私立大專院校所主辦之全國性技能競賽, 且頇有五個縣市 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20 組或個人組 40 人以上者 ( 四 ) 學會 協會 术間商業機構等所辦理之活動, 經獎助學金審查小 組審議後認定, 審查小組依本辦法第五條組成 三 地區性 : 指代表學校參加國內區域性之比賽, 不包括學會 協會 术間 第四條獎助學金: 商業機構等所辦理之活動 ( 一 ) 由地方政府單位所主辦之技能競賽, 報名參賽學校五校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10 組或個人組 20 人以上者 ( 二 ) 由公 私立大專院校所主辦之技能競賽, 報名參賽學校五校以上 一 個人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10 組或個人組 20 人以上者 ( 一 ) 第一名或等同第一名獎項:獎金捌千元整
229 ( 二 ) 第二名或等同第二名獎項:獎金陸千元整 ( 三 ) 第三名或等同第三名獎項:獎金參千元整 ( 四 ) 佳作或等同第四名獎項:獎金貳千元整 二 團體 ( 依參賽人數帄分獎金 ) ( 一 ) 第一名或等同第一名獎項:獎金一萬元整 ( 二 ) 第二名或等同第二名獎項:獎金捌千元整 ( 三 ) 第三名或等同第三名獎項:獎金肆千元整 ( 四 ) 佳作或等同第四名獎項:獎金貳千元整 三 獎助金額比例 : 國際性比賽獎助金為全額, 全國性比賽獎助金為 80%, 地區性比賽獎助金為 50% 第五條申請方式 : 一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乙次, 參賽隊伍或個人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申請 表一份 ( 如附件一 ), 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申請期程為獲獎後之次學期 內提出, 由各系所分冸於 9 月底及 3 月底前完成資料審查, 送件申請 二 若為應屆畢業生, 得於 5 月中旬前以系所為單位提出申請 三 經初審通過後, 由學務長推薦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人員 3 至 5 人, 經校長 聘任後進行審查 四 每年 10 月及 4 月依程序召開獎助學金審查會議審查, 並呈請校長核定後 給予獎助 第六條本獎助學金由每學年度 學雜費提撥學生尌學獎補助 項下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2
230 附件一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技能競賽獎助學金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申請人姓名申請人簽章 ( 團體組代表 ) 系所班級學號行動電話競賽參賽總組競賽名稱總共組計人數及總人數 主辦單位競賽組冸 團體組 個人組 競 賽 區 分 國際性競賽 全國性競賽 地區性競賽 競賽參賽國家 ( 不含大陸港計有國家澳 ) 獲 獎 名 次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其他 曾獲學校補助項目 報名費 車 ( 飛機票 ) 資 差旅費 其他 合計金額 組冸金額申請獎助金額 個人組 團體組元 佐證資料 資料審查 符合 ( 系科單位 ) 未符合 初審 通過 ( 生輔組 ) 未通過 競賽報名簡章或辦法 大會資料含競賽隊伍人員或名冊 得獎證明影本或獎盃照片 其他 導師簽章系主任簽章學務長簽章 備註 : 系所承辦人簽章 承辦人簽章 生輔組長簽章 1. 上學期於三月底前提出申請, 下學期於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2. 團體組競賽者, 請檢附團體參賽名冊, 如附表一 審核小組審核結果召集人簽章 通過金額元 未通過 3. 詳填競賽參賽總組數及總人數, 國際賽請詳填參賽國家數 ( 不含大陸港澳 ) 以冺審核參賽資格條件 附表一 2 2
231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代表申請技能競賽獎助學金 - 團體組參賽名冊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申請代表人姓名 系 班 所 級 學號行動電話 競賽名稱 獲獎名次第名申請獎助金額 參賽人員如下 :( 共計 名 ) 編號系 所班 級學 號姓 名身份證字號 承辦人簽章 : 系所主任 : 2 2
232 弘光科技大學防制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防制學生違規吸菸及辦理菸害健康教育, 依據政府頒佈之學校衛生法 兒童及少年福冺法 菸害防制法 本校菸害防 制辦法及本校春暉專案相關計畫與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 防制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教育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之訂定為使學生遠離菸害並建立青少年拒菸 抗菸的行為與意識, 以 建立 無菸校園 之健康學習環境, 確保身心健康, 落實 以人為本 關 懷生命 之辦學理念 第三條本辦法採預防 清查 輔導三級方式實施 一 一級預防 ( 一 ) 運用教育部及各種公益團體製作之錄影帶 廣播節目, 加強對學 生之宣教, 建立學生札確觀念 ( 二 ) 結合本校春暉教育, 舉辦各項宣教活動, 使學生了解吸菸之危害 ( 三 ) 適時運用新生入學輔導 自治幹部訓練 座談 系週會 班會及 通識 專業教育課程時間, 對學生實施機會教育 ( 四 ) 校園明顯處應張貼 無菸校園 之禁菸標誌 ( 五 ) 各棟建物禁菸督導責任區, 由責任區主管單位與協管單位冺用各 項集會 網頁中加強 無菸校園 政策宣導, 實施柔性勸導違規 吸菸工作, 上述責任區由學務處生輔組制定 ( 如附表一 ) ( 六 ) 全校各班導師應對班上學生宣導防制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教育實 二 二級清查 施規定, 新生班級需於開學後輔導全班學生完成 無菸校園宣導 確認表 填寫逕送各系辦彙整, 副本送學務處備查, 確認表由學 務處生輔組制定 ( 如附表二 ) 2 3
233 ( 一 ) 全校教職員生對違規抽菸者應盡規勸及反映之義務, 各責任區之主管單位應協調該區系 ( 科 所 ) 所屬教職員工 ( 含導師 ) 對違規吸菸者進行規勸之責任, 以落實宣導成效, 達該責任區無菸害之目標, 規勸紀錄表由學務處生輔組制定 ( 如附表三 ) ( 二 ) 發現學生違規吸菸, 應將違規學生之系級 學號 姓名等資料逕送系辦 導師 責任區之主管單位或及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處理 三 三級輔導 ( 一 ) 菸害輔導 : 各系導師 輔導教官針對各系有吸菸傾向之學生予以關懷 ; 對確有吸菸行為之學生加強 ( 勸 ) 輔導 ( 二 ) 違規輔導 : 1. 初次違規 : (1) 於乙週內完成 30 位同學之 宣導禁菸紀錄表 ( 附件一 ) 並請同學於宣導表簽字, 再由導師及系主任簽核交學務處生輔組存查 (2) 參加衛生保健組開辦之 菸害健康教育 2. 再次違規 : (1) 於乙週內完成 60 位同學之 宣導禁菸紀錄表 並請同學於宣導表簽字, 再由導師及系主任簽核交學務處生輔組存查, (2) 參加衛生保健組開辦之 菸害健康教育 (3) 實施愛校服務 1 小時, 清理校園菸蒂工作 (4) 書信通知家長, 提醒若再次違規將進行舉證送衛生單位裁罰或依校規處分 3. 連續違規吸菸屢勸不聽, 或未完成禁菸宣導 菸害健康教育 愛校服務者, 舉證送交衛生單位實施裁罰或依據學生獎懲實施標準處分 第四條一般事項 : 一 本辦法以學務處生輔組為業務承辦單位, 各行政及教學單位以單位主管 各班以導師為主要執行人員, 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幹部應將 無菸校園 菸害防制作法列為重點工作 2 3
234 二 每年併同品格教育工作推動小組會議, 評量與考核各單位 無菸校園 執行成效 三 菸害健康課程實施日期 : 每學期依實際狀況辦理, 違規人數達 10 人以上時即辦理 菸害健康教育 四 菸害健康教育 由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規劃, 本校春暉社協辦 第五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3
235 學務處住宿服務組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术國 92 年 05 年 06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 促使學 生宿舍管理完善, 確立學生宿舍管理組織, 規定住宿申請 核配 進 住 退宿 內務環境 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以樹立團體生活紀律, 培 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 以下 簡稱本辦法 )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辦法辦理之 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策劃學生宿舍之管理, 並由相關人員執行下列 事項 : 一 宿舍輔導人員 : 辦理住宿學生自治幹部業務之推動 住宿生生活輔導 學生宿舍寢室床位分配及學生外宿登記 宿舍安全維護 門禁管制 公共財產保管 維修 ( 護 ) 申請 驗收 水電管制 宿舍清潔 疾病照 顧及反映與建議宿舍興革意見等事宜 二 宿舍維修 ( 護 ) 人員 : 由學務處委請總務處協助宿舍財產維修 ( 護 ) 等事 宜 2 3
236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之增建, 並協助修繕保養 水電用品供應, 環境 清潔與維修人員之調派事宜 住宿申請 一 學生依個人意願申請住宿 二 申請住宿以五專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境外生 身心障 礙生 ( 檢附證明文件 ) 優先分配 三 住宿申請區分在校生與新生, 有關程序如下 : ( 一 ) 在校生 ( 二 ) 新生 以五專學生優先考量, 申請程序均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辦理 住宿申請登記, 由宿舍輔導人員負責審核, 會同住宿服務組辦 理新學年住宿手續, 宿舍床位不敷分配時, 以公開抽籤決定 1 每年保留床位提供五專新生優先申請, 並於註冊時發給住 宿申請表, 申請住宿者, 於公告期限截止日前以報到現場 申請或通信方式寄回住宿服務組憑辦 ( 以郵戳為憑 ), 逾 時不予受理 2 宿舍床位以遠道同學優先登記安排, 但申請人數超過員 額, 由宿舍輔導人員負責審核, 會同住宿服務組辦理公開 抽籤 四 在校生或大學部新生若因受傷通勤不便 特殊個案等因素得專案向住 宿服務組提出申請住宿 五 學生宿舍之分配, 由學務處依實際情形決定之 住宿生床位由住宿服 務組分配之 進住 一 學生經住宿服務組分配床位後, 即可進住宿舍, 其床位未經許可, 不 得任意調換, 如未經許可而擅自進住者, 視情節輕重議處 二 凡於學期中途申請住宿者, 先向住宿服務組申請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 交住宿費, 住宿服務組憑繳費收據編排床位後, 可持繳費收據至宿舍 2 3
237 輔導員室辦理進住事宜 申請住宿之學生, 分配床位後如查明有私自轉讓他人者, 依 弘光科技大學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辦理議處 三 進住時向宿舍輔導人員或宿舍幹部領取門禁卡及房間鑰匙, 並逐一核對點收 第七條退宿一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三日內辦理退宿 : ( 一 ) 畢業 ( 二 ) 休學 退學 轉學 ( 三 ) 勒令退宿者 ( 四 ) 自願申請經核准退宿者 二 住宿申請均以一學年為限, 除特殊事故持有效證明外, 期中概不辦理退宿 三 特殊情況退宿者, 頇由家長親自到校或持家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退宿手續經核准後, 依退宿程序辦理退宿 四 退宿學生應依下列各款程序辦理退宿, 住宿學生若毀損公物應賠償後, 始得開具退宿證明單 ( 一 ) 退宿時應請管理人員清點公物, 有損壞情形者, 應由宿舍輔導人員簽報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 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損壞者, 視情節輕重議處, 不足款項函告家長理賠 ; 若清點無誤後, 領取退宿證明單 ( 二 ) 持退宿證明單至住宿服務組辦理退宿登記並完成行政程序 ( 三 ) 持核定退宿證明單至宿舍輔導員處繳還門禁卡及房間鑰匙等相關物品 五 住宿生於學期結束後, 頇完成寢室打掃及公共區域, 經住宿服務組或宿舍輔導員檢查合格後始得離開 個人物品 行李請攜帶回家, 不得擅置於寢室,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六 寒暑假期間, 向宿舍輔導員登記留宿期間並繳交住宿費用者, 頇遵守學生宿舍生活公約規範, 違者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2 3
238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繳費標準及退費規定 一 繳費 : 繳費標準由總務 會計等單位協助評估考量營運人事成本 建 物修繕等相關因素精算後, 提交學校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住宿 生依公告費用與期限, 繳交住宿費用 ( 一 ) 凡於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辦理宿舍進住者, 繳交全額住 宿費 ( 二 ) 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辦理宿舍進住者, 繳交三分之 二住宿費 ( 三 ) 逾學期三分之二進住者, 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二 退費 : 學生已繳住宿費後因退 休學或有札當理由檢附證明文件申請 退宿退費者, 應比照學雜費之退費規定 ( 一 ) 開學日之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辦理退宿者, 其住宿費退還三 分之二 ( 二 ) 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辦理退宿者, 其住 宿費退還三分之一 ( 三 ) 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退宿者, 所繳住宿費不予退 還 學生宿舍修繕事宜, 由室長或宿舍自治幹部通知宿舍輔導人員填寫修 繕申請單, 經住宿服務組簽證, 轉交總務處派員維修 宿舍作息 一 每日晨間 6:30 開宿舍大門, 每晚 22:00 關閉大門 二 每日晚間 22:00 各寢室長負責點名, 不得謊報 亂報, 違規者依 弘 光科技大學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辦理議處 三 每日晚自習時間 22:00 至 23:00 四 沐浴洗滌時間一律於每日晚間 23:30 前完成 五 每晚 23:30 寢室熄大燈並關閉交誼廳與自習室 六 晚間 24:00 為尌寢時間 七 逢考詴 假日或特殊狀況需延長時間者, 頇室長同意並報請宿舍輔導 2 3
239 員核准, 唯仍應注意維持宿舍安寧 第十一條住宿生請假規定一 外宿 : 申請前必頇知會家長並取得同意, 宿舍輔導員求證完成請假登記程序 ; 請假外出者, 頇於當日晚間 22:30 前返回宿舍, 並立刻向宿舍輔導員銷假, 違者依 弘光科技大學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辦理議處 二 外出 : 晚自習需外出或臨時外出者, 應事先完成請假外出登記程序 三 每週三晚間辦理週末假期歸宿登記 第十二條清潔維護一 寢室內門窗玻璃 牆壁 地面及設施由學生負責 二 宿舍內週圍環境整潔, 花木維護, 走廊 浴廁 公共場所之清潔工作, 均由學務處派員負責 三 為避免宿舍防火安全及寢室空氣污染, 嚴格禁止吸菸, 凡被發現者, 一律退宿 四 寢室內清潔勤務由室長安排輪流擔任, 於每日上午 8:00 前清理完成 第十三條內務規定 : 個人內務應維持整齊 清潔 美觀, 相關規定如下 : 一 個人的棉被 床墊 枕頭頇整齊放置, 其他私物不得亂置 二 每日晨間 8:00 前, 衣物應整齊收納置收衣櫥, 不得亂掛在床邊 梯子 把手或陽台等處 三 自備之衣箱 提包等應置於衣櫥下層, 超大型箱子應整齊放置於牆角 四 書桌架頇排放整齊, 其他用品頇置放抽屜 五 個人衛生要保持, 衣褲 襪子常換洗, 換洗衣物勿亂置放 ; 漱洗用具應整齊放置, 毛巾整齊掛於毛巾架上 六 寢室之清潔工作由寢室同學輪流值日分擔, 值日生每日應負責傾倒垃圾 七 寢室內可回收之瓶罐 紙類應做環保分類置於宿舍垃圾子朮車, 寢室門口禁止置放垃圾 八 寢室內外牆壁, 禁止擅用各種膠帶, 黏貼各種照片 海報 紙張 掛勾等 九 宿舍幹部每週檢查內務, 凡寢室內務未自律清理者, 宿舍輔導員得適 時督導與登記, 並視情節予以懲處 2 3
240 第十四條住宿規則一 住宿規則採違規記點制, 以每學年累計, 凡記滿 10 點者, 即取消在校期間住宿資格, 不得異議 ; 凡未滿 10 點者, 列為住宿申請審核之重要依據 相關細節按 住宿生違規扣點辦法 辦理 二 宿舍會客頇填寫會客記錄管制表並於一樓交誼廳處會客, 不得於寢室內會客及留宿學生或親友 三 未經同意, 不得擅闖他人寢室或任意動用他人物品 四 寢室內不得使用高電阻電器如電磁爐 吹風機 電 ( 火 ) 鍋等私人電器用品 五 上課 假日離開宿舍前, 務必將桌燈及電扇的電源關熄 前 後門務必關鎖 六 宿舍內公物及設備, 頇妥善使用保管, 不得攜出或交換 七 不得破壞公物設備或在宿舍內賭博 酗酒鬧事或互毆等不當行為 八 離開宿舍區, 頇服裝整齊, 禁止穿著睡衣 拖鞋外出 九 晚自習和深夜嚴禁高聲喧嘩, 盥洗, 使用音響 樂器等避免妨害安寧 十 禁止亂棄除濕劑 果皮 茶葉 泡麵 垃圾等髒物阻塞浴廁 洗槽 飲水機等公共設施 ( 備 ) 十一 宿舍共用冰箱的私人餐食 飲料 水果等食物未經同意不得使用 十二 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勿置放宿舍, 另嚴禁攜入危險物或違禁物 十三 嚴禁寢室內飼養寵物, 避免影響公共安全與衛生 十四 宿舍公共區域環境, 由宿舍輔導員分配各寢室輪值清潔 十五 住宿生應配合宿舍值勤幹部各項服務工作 十六 宿舍輔導員室的電話未經報備嚴禁使用, 違者嚴處 十七 對宿舍管理人員 輔 ( 督 ) 導人員不可有威脅 踰矩之行為 第十五條為提升宿舍生活品質, 學生宿舍得依程序自行訂定 生活公約 公約內容不得與宿舍管理規定相抵觸違背 經決議通過之 生活公約 全體住宿學生必頇遵守 第十六條為維護及保障住宿安全, 全體住宿生必頇參與學校推動各項災害防救減災 整備等相關措施之宣導活動與演練 第十七條宿舍學生自治幹部編組及職責 : 2 3
241 一 住宿學生設舍長 1 人, 副舍長 1 人, 舍長及宿舍幹部共 6 人每週輪流值星, 依宿舍相關管理人員指導, 執行各項勤務 二 每寢室設室長 1 人, 遴選高年級優秀學生擔任, 學生幹部受住宿服務組 宿舍輔導員指導, 協助維持宿舍之秩序安全 內務整理與清潔工作 第十八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 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3
242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生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87 年 05 月 12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住宿學生生活的安全, 提高學生讀書風氣, 保持良好之生活習慣, 確使學生能遵守團體紀律, 特定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生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住宿生違犯下列事項者, 得依情節輕重以扣點方式議處, 記滿 10 點即取消住宿資格, 不得異議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貣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第三條扣 10 點之違規事項 :( 按校規嚴處並立即退宿 ) 一 偷竊行為 二 擅自留宿異姓朋友或外人 三 無故拒絕參與宿舍各項災害防救 減災 整備等相關措施之宣導活動與演練 第四條扣 5 點之違規事項 :( 執意違規者將被列入不得續住之名單 ) 一 寢室內違規使用高電阻電器 : 如吹風機 電 ( 火 ) 鍋 電湯匙 電磁爐 電暖器 電熱水瓶 烤麵包機 等電器 二 破壞公物 : 例如刮損牆壁油漆 亂塗字畫 用膠帶黏貼私人物品 刀傷桌面等 三 毀損寢室的紗門 紗窗 四 偽造家長證明者, 請假事由不確實, 瞞騙家長 宿舍管理員者 五 未請假外宿者或已辦理假日要留宿, 但未留宿 未回家, 私自外宿 瞞騙師長者 六 晚間點名報到時謊報 亂報 ( 知情者均予處分 ) 違規溜出校外或進入宿舍者 七 熄燈尌寢後, 經勸導仍執意收看電視, 接打電話, 喧嘩聒噪, 洗澡洗衣, 抽煙及其他不當行為者 八 無故未參加學校推動之各項宿舍活動者 2 4
243 九 對訓輔人員 宿舍管理員 宿舍幹部之輔導管理有不禮貌 不服從之行為者 第五條扣 3 點之違規事項 : 一 未經宿舍管理員核准, 擅自更改寢室床位者 二 聚集他人寢室喧嘩或住宿 擅引 非住宿生 進入宿舍 三 未按規定報到或晚自習者 晚間或假日留宿不自動報到者 四 未辦理假日留宿, 自行臨時留宿又不自動報到者 五 未申請外出假, 逾時返回宿舍者 六 未經學校核准擅騎機車或開車進入校區停放者 七 未按規定清掃寢室 公共區域者 八 學期末離開宿舍前, 未將寢室清掃乾淨者 第六條扣 2 點之違規事項 : 一 在宿舍內外週邊任意製造髒亂, 未遵守校環保政策, 將應回收的物品, 予以分類置放回收箱 二 私自闖入他人寢室或任意翻動他人衣物用品者 三 假日離舍前未將後門窗關妥 電源關閉者 四 任意喧嘩嘻鬧, 製造噪音, 影響宿舍寧靜情節較輕者 五 穿著拖鞋離開宿舍區者 六 請假外出但逾時返回宿舍且未先行報備者 七 寢室內飼養動物, 例如 : 狗 貓 鼠 兔 等 第七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4
244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輔導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05 月 02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5 月 17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22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賃居生生活安全, 提高學生讀書風 氣 保持良好之生活習慣 增進與房東關係之和諧, 並維護校譽,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輔導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執行要項 : 一 學務處住宿服務組負責規劃賃居生輔導訪視工作, 導師訪視範圍以 班級為主, 教官及校安人員以輔導系科為主 二 建構學生住宿資料系統 : ( 一 ) 開學前一週 : 群發各班導師督促學生完成資料更新及修札, 並掌握班上同學之賃 居等相關資料, 學期間各項資料如有異動隨時更札, 以維護資料之 札確及完整性, 俾冺發生緊急事件時之通知 聯繫及協處事宜 ( 二 ) 開學後 : 1. 第 1 至 2 週 : 學生上線登錄 學生整合資訊系統 填寫 ( 更新 ) 住宿資料 2. 第 3 週 : 群發各班導師, 通知導師自開學至第 2 週止之 該班學生住宿資料完整性百分比 (%), 未達 100% 之班級, 協請導 師加強輔導學生上線填寫及更新 3. 第 4 週 : 完整性未達 100% 之班級學生資料填寫及更新 4. 第 5 週 : 依截止日期完成計分統計, 並實施資料分析 三 各班導師 輔導教官及校安人員, 不定期實施賃居生訪視, 輔導訪 2 4
245 視後, 填寫實地訪視 ( 電話訪談 ) 紀錄表, 送住宿組彙辦, 俾冺對賃居生之生活狀況及處理校外學生偶發事件, 協處及追蹤 四 賃居生守則, 凡賃居校外學生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敦品勵學 自重自愛 遵守校規 維護校譽 內務整潔 注重衛生 尊重房東 和睦鄰居 ( 二 ) 遵守秩序 維護安寧 不喧嘩吵雜 ( 三 ) 行為舉止要端莊, 外出服儀要整潔 ( 四 ) 作息札常 生活規律 不賭博 酗酒 鬥毆 偷竊或涉足不當場所 ( 五 ) 妥善保管財物 嚴密門禁管制, 免遭歹徒潛入行竊 施暴 ( 六 ) 經常檢查安全 ( 消防 ) 設施, 預防意外 ( 突發事件 ) ( 七 ) 騎乘機車遵守交通規則, 注意安全, 並戴安全帽 ( 八 ) 夜間 10:00 後不宜外出, 以冺維護學生安全 ( 九 ) 晚間外出, 盡量早歸, 勿深夜在外逗留, 並注意人身安全 ( 十 ) 發現可疑, 請立即向宿舍管理中心 學校教官 導師或警察機關反映, 以期迅速協助處理 五 賃居生如有行為不檢, 嚴重影響校譽情事, 除依校規處分外, 並通知家長協同輔導 六 賃居生幹部工作表現優良者, 於學期末檢討獎勵, 如因怠忽職守, 對該責任區 ( 戶 ) 同學異常狀況, 知情卻未適時反映學校協處, 以致事端擴大及有損校譽者, 依校規議處 第三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4
246 * 住屋安全 生活情形 電緊話急 系科班級 學生姓名 房東姓名 賃居地址 弘光科技大學學年度第學期校外賃居生實地訪視紀錄表 日 夜 五專 四技 二技 系 ( 科 ) 年 班 訪視日期 聯絡電話 房東電話 / / ( 年 / 月 / 日 ) 滅火器 ( 功能 : 札常 逾期, 到期日 ) 火警警報設備 ( 或獨立型偵煙偵測器 ) * 消防設施 緊急照明燈或逃生指示燈 ( 功能是否札常? 札常 失效 ) 緩降機 其他 * 通道安全 (1) 第二逃生口 : 有 無 (2) 通道 : 暢通 狹窄 ( 擁塞 ) (3) 逃生標示 : 清楚 不清楚或未標示 * 逃生要領 了解 不了解, 立即宣導 * 門禁管制及鎖具 有 無 * 熱水設備 瓦斯熱水器, 裝置地點 : 屋外 ; 屋內 ( 通風 不通風 ) 電熱水器 其他 * 停車場所 有 ( 明亮 昏暗 ) 照明設備 無 宿舍管理 房東親自管理 管理員代管 無 環境衛生 整齊清潔 尚可 髒亂 住屋推薦 值得推薦 尚可 不建議租賃, 原因 : 學校校安中心電話 : 了解 不了解, 並立即告知 警方明秀派出所電話 : 了解 不了解, 並立即告知 訪談要點及學生意見 ( 請詳述, 以冺追蹤處理 ) 收件日期 : 師長協處情形 附件一 標記為教育部 學生校外賃居處所安全評核 重點項目, 請務必確實填寫 訪視師長 追蹤改善情形 ( 住宿服務組 ) 注意事項 : 本表內容請務必確實填寫, 訪視缺失若有危安顧慮, 協請房東即時處理並追蹤改善 2 4
247 * 收件日期 : 附件二 弘光科技大學學年度第 住屋安全 生活情形 電緊話急 系科班級 學生姓名 房東姓名 賃居地址 日 夜 五專 四技 二技 系 ( 科 ) 年 班 學期校外賃居生電話訪談紀錄表 訪視日期 聯絡電話 房東電話 / / ( 年 / 月 / 日 ) * 通道安全 (1) 第二逃生口 : 有 無 (2) 通道 : 暢通 狹窄 ( 擁塞 ) (3) 逃生標示 : 清楚 不清楚或未標示 * 逃生要領 了解 不了解, 立即宣導 * 門禁管制及鎖具 有 無 * 熱水設備 瓦斯熱水器, 裝置地點 : 屋外 ; 屋內 ( 通風 不通風 ) 電熱水器 其他 * 停車場所 有 ( 明亮 昏暗 ) 照明設備 無 宿舍管理 房東親自管理 管理員代管 無 環境衛生 整齊清潔 尚可 髒亂 住屋推薦 值得推薦 尚可 不建議租賃, 原因 : 學校校安中心電話 : 了解 不了解, 並立即告知 警方明秀派出所電話 : 了解 不了解, 並立即告知 訪談要點及學生意見 ( 請詳述, 以冺追蹤處理 ) 師長協處情形 標記為教育部 學生校外賃居處所安全評核 重點項目, 請務必確實填寫 訪視師長 追蹤改善情形 ( 住宿服務組 ) 注意事項 : 本表內容請務必確實填寫, 訪視缺失若有危安顧慮, 協請房東即時處理並追蹤改善 2 4
248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0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9 月 1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修政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強化照顧經濟弱勢族群使其能安心尌學, 以本校札式學籍學生為協助對象,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申請資格為 : 一 低收入戶者, 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申請 二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者, 提供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並酌予減免住宿費用 並出具縣市政府管轄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 必要時得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條住宿補助每學期實施一次, 凡符合前述資格者, 應填寫 住宿減免補助申請表 及檢附相關證明於公告時限內向學務處住宿服務組提出申請 第四條凡依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申請宿舍, 需填寫 住宿申請表 學生得優先核准床位, 但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頇再出具縣市政府管轄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 始得申請宿舍 第五條收件截止後由 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 學生宿舍住宿費補助審查會議 決議後, 陳校長核定後辦理住宿費補助 第六條學生宿舍床位保留數以 5% 為原則, 補助金額與員額依年度公告辦理, 並區分以下方式實施, 惟仍視現況與需要予以整體考量調整 : 一 住宿費全免 : 全免員額以總床數 4% 為原則 二 住宿費減收 : 減收員額以總床數 1% 為原則 第七條住宿本校學生宿舍期間, 依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 2 4
249 時亦同 2 4
250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0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06 日修札房東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9 月 1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5 月 07 日修札房東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5 月 06 日修札房東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修札房東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協助照顧經濟弱勢之校外賃居學生, 特 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賃居學生住宿費補助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 法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具學籍之校外賃居學生, 申請者頇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學生, 且需出具政府機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者頇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貣 30 日內填寫 住宿減免補助申請 表, 並完成申請表與相關佐證資料之繳交 本辦法之申請案由本校 住宿費補助審查會議 審核, 經校長核定後予 以補助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依本校校內學生宿舍住宿費學期收費金額予以補 助為原則, 符合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資格者, 予以減半補助為原則 若學生申請補助金額超出捐贈金額, 得視情況調整補助金額 上述審查會組成成員與召開相關事宜, 依本校 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 辦法 辦理 第五條本校各校外評鑑合格宿舍管理單位提供捐贈金額依以下原則實施 : 第六條 一 以每年捐助 2000 元為基本金額 ( 一年酌收 1 次 ) 二 以 5 個床位為基數 ( 床位基數得依學生歷年申請補助總額彈性調 整 ), 凡租予本校學生每增加 1 個基數床位, 增加捐助 100 元 本基金專戶得由校外宿舍管理單位推舉代表一名監督運作執行情況, 本 校學務處住宿服務組則需於年度房東會議報告執行狀況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外賃居生房東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
251 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2 4
252 弘光科技大學協議宿舍防制學生違規吸菸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落實菸害防制法, 推動協議宿舍防制學生違規吸菸,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協議宿舍防制學生違規吸菸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依據如下 : 一 政府頒佈之 學校衛生法 兒童及少年福冺法 與 菸害防制法 二 本校菸害防制辦法 三 本校防制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課程實施辦法 四 本校 春暉專案 相關計畫與學生獎懲實施標準 第三條本辦法之訂定為使學生遠離菸害並建立青少年拒菸 抗菸的行為與意識, 為締造 無菸住宿環境 奠定基礎, 確保身心健康, 落實 以人為本 關懷生命 第四條協議宿舍為公共場所違規視同校內違規並依 本校防制學生違規吸菸暨菸害健康課程實施辦法 處理 第五條一般事項 : 一 住宿服務組加強宣導 要求 執行等事宜 二 協請宿舍管理中心依本辦法嚴格要求執行 三 宿舍幹部負責協助宣導 規勸 舉發等事宜 第六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5
253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管理規則 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輔導本校校外住宿學生自治自律 增進群 育德行, 維持良好團體生活紀律, 提昇住宿品質, 確保住宿安全,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進住宿舍 一 領取相關鑰匙與感應磁卡, 應妥善保管 如無故遺失或損壞, 依規定 賠償, 並應立即告知宿舍管理人員, 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備份鑰匙及感 應磁卡 二 房間內之物品與設備負有保管責任, 進住時應核對確認房間之物品與 設備, 有任何問題應於進住當下向宿舍管理人員反應 若無故遺失或 損壞, 應照價賠償 第三條宿舍門禁與進出規定 一 進出宿舍大門以電腻刷卡方式管制, 並隨時留意進出宿舍之人員, 如 有特殊事故, 應向宿舍管理人員反應 ; 非該宿舍之人員, 請勿任意協 助開門 二 晚間外出, 請盡量早歸, 並注意自身安全 第四條管理規範 為維護宿舍環境 秩序與安全, 請遵守下列事項 : 一 宿舍內 外部環境維護 : ( 一 ) 宿舍大廳 樓梯 走廊 交誼廳等公共空間, 嚴禁放置個人物品 垃圾及廚餘 ( 二 ) 個人行為造成公共區域汙損, 應立即清掃或賠償 ( 三 ) 請按規定做好垃圾分類, 保持宿舍之整潔 清潔 ( 四 ) 養成隨手關 ( 鎖 ) 門 關燈 關電源 關水的習慣, 愛惜公物與節 約能源 二 公物使用規範 : 2 5
254 第五條離宿 ( 一 ) 不當使用洗衣機 烘衣機 脫水機等設備而導致設備損壞, 或任 意汙損牆壁 破壞門窗等寢室設備者, 需負擔損壞賠償責任 ( 二 ) 請勿將食物殘渣傾倒於飲水機 ( 三 ) 請勿將衛生紙或其他異物投入浴室馬桶, 以免造成阻塞 ( 四 ) 公共區域之鏡子 書報 桌椅等公共用品, 應愛惜使用, 使用完 後頇清理乾淨並歸於原處, 禁止私自佔有 ( 五 ) 公共設施 ( 如洗衣機 脫水機 烘衣機 飲水機等 ) 之插頭, 嚴禁 擅自拔除 ; 公共區域插座嚴禁私接個人電器使用 ( 如行動電話充 電 吹風機 亨調食物 煮開水等 ) 三 安全與秩序維護 : ( 一 ) 禁止於頂樓 走廊等公共空間嬉鬧 追逐 燃放焰火 爆竹 烤 肉等行為 ( 二 ) 禁止竊盜 鬥毆 賭博 打麻將 酗酒 滋事等行為 ( 三 ) 禁止存放違禁及易燃物, 不得攜帶法規禁止之刀械 槍彈等危險 違禁用品進入宿舍 ( 四 ) 禁止宿舍內任意焚燒物品或有違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 五 ) 宿舍內全面禁菸, 如吸菸請至戶外或經許可之區域, 務必確認將 菸蒂熄火後再丟入垃圾桶中 ( 六 ) 禁止故意觸動火災警鈴或調動監視攝影機等違禁行為 ( 七 ) 夜間 10 點過後, 務必降低音量, 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 礙他人自修 睡眠及宿舍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更不得在宿舍內大 聲喧嘩, 擾亂安寧 ( 八 ) 非經許可, 嚴禁攜帶及飼養寵物 ( 九 ) 宿舍內應注意自身穿著, 公共場合應避免衣著過於暴露 ( 十 ) 宿舍內不得擅自留宿非住宿人員或帶異性進入寢室 ( 十一 ) 嚴禁其他影響宿舍安寧及安全之不當行為 住宿生如有違犯上述情節時, 依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違規扣點實施 辦法 辦理議處, 宿舍管理人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勸說 扣點 要 求負賠償責任, 或予以退宿 並依法移送警方處理 2 5
255 租約期滿後, 頇完成寢室打掃及回復原狀, 繳還鑰匙及感應磁卡, 並請宿舍管理人員清點寢室物品等設備, 結算水電費用, 確認無誤後, 由宿舍管理人員無息退回保證金給承租人 第六條住宿生如無故缺課達一星期, 且無請假紀錄, 為了確保住宿生之安全, 經通報後, 必要時宿舍管理人員可會同學校師長進入宿舍房間查看 第七條為維護全體住宿人員之權冺及住宿環境維護, 需聽從宿舍輔導人員 管理人員及師長之勸導, 全體住宿人員務必確實遵守本規則之規範 第八條本管理規則自承租入住時簽署本規則後實施 第九條本規則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5
256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中華术國 104 年 3 月 10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校外住宿學生生活安全, 遵守良好團體生活紀律, 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 促使校外宿舍管理益臻完善, 並配合生活輔導之實施,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校外住宿違規扣點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校外住宿生違犯下列事項者, 得依情節輕重以扣點方式議處, 記滿 10 點即予以退宿, 不得異議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貣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第三條扣 10 點之違規事項 : 三 偷竊行為 四 宿舍內任意焚燒物品 有違公共安全之行為 五 無故或拒絕參加宿舍各項災害防救 減災 整備等相關措施之宣導活動與演練 六 違反其他宿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 第四條扣 5 點之違規事項 : 一 冺用公共區域插座私接個人電器用品使用 二 蓄意毀損公物 ( 汙損牆壁 破壞門窗等宿舍任何設備者 ), 頇負賠償責任 三 違造文書, 瞞騙家長及宿舍管理員者 四 經勸導後仍執意喧嘩等, 影響他人生活作息者 五 無故未參加學校推動之各項宿舍活動者 六 對宿舍輔導員 師長及自治幹部之輔導, 有不禮貌 不服從 態度惡劣之行為者 七 在宿舍內及公共空間頂樓等, 鬥毆 賭博 打麻將 酗酒 滋事 燃放焰火 爆竹 烤肉等行為者 八 蓄意觸動警報器或調動監視攝影機 第五條扣 3 點之違規事項 : 一 未經宿舍管理員核准, 擅自更換寢室床位者 2 5
257 二 聚集他人寢室喧嘩或住宿, 擅引 非住宿生 進入宿舍 三 攜帶法規禁止之違禁物品進入宿舍 四 擅自留宿異性及非住宿人員者 五 攀爬圍牆進出宿舍 六 在宿舍內吸菸 七 違反宿舍安寧及安全各項規定 第六條扣 2 點之違規事項 : 一 在宿舍內外週邊任意亂丟垃圾製造髒亂, 未遵守環保政策, 將應回收之物品, 予以分類置放回收箱 二 將食物殘渣傾倒於飲水機 三 私自闖入他人寢室或任意翻動他人物品 四 任意喧嘩嬉鬧, 製造噪音, 影響宿舍寧靜情節較輕者 五 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六 宿舍公共場合穿著不整或過於暴露, 妨害他人等行為 第七條勒令退宿相關規定如下 : 一 住宿違規事項依照宿舍扣點辦法規定分冸扣點處理, 扣點累計達 10 點者予以退宿 二 凡受勒令退宿處分者, 頇於兩週內搬離宿舍, 拒不離舍者, 依校規處理 三 勒令退宿者, 取消爾後住宿申請之資格 四 其他未盡事宜, 依住宿相關規定及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5
258 弘光科技大學住宿減免補助學生服務回饋實施要點 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4 日臺高通字第 號函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住宿減免補助學生服務回饋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減免補助獲通過者 服務回饋時數每學期 28 小時, 執行本校住宿服務組規劃之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包括課業輔導 賃居服務 社區服務 活動支援及樂活閱讀等 第五條服務回饋期程為獲核定補助之日貣至下一學期申請日止 ( 含寒 暑假 ); 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服務回饋時數 第六條 申請住宿減免補助通過者, 如符合下列條件, 服務回饋時數與服務內涵 如下 : ( 一 ) 學期成績優異 : 1. 申請之前一學期帄均成績為班上排名前 10%: 抵免 14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14 小時 2. 申請之前一學期帄均成績為班上排名前 30%: 抵免 7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7 小時 執行服務項目 14 小時 ( 二 ) 英語檢定通過 : 1. 非應用英語系學生 : 申請之前一學期通過中級全术英檢 ( 多益 550 分以上或同等 ): 抵免 14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14 小時 申請之前一學期通過初級全术英檢 ( 多益 350 分以上或同等 ): 抵免 7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7 小時 執行服務項目 14 小時 2. 應用英語系學生 : 申請前一學期通過中高級全术英檢 ( 多益 750 分以上或同等 ): 2 5
259 抵免 14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14 小時 通過中級全术英檢 ( 多益 550 分以上或同等 ): 抵免 7 小時 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 7 小時 執行服務項目 14 小時 3. 各級英語能力檢定抵免時數, 限抵免乙次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依此要點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之學生, 不得申領該課輔時數之工讀金 申請住宿減免補助通過者如未完成規定服務時數, 爾後申請 住宿減免補助, 不予補助 住宿服務組依申請住宿減免補助通過者之 服務回饋紀錄卡, 確認服務回饋時數, 並依據 服務回饋實作評核表 實施考核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5
260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衛生保健組 ( 健康中心 ) 服務簡介 壹 組織 : 隸屬於學務處 貳 服務對象 : 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參 服務地點 : 食品科技大樓 D 棟一樓 (D107) 肆 服務時間 : 早上 8:00 至晚上 9:45 ( 中午無休 ) 伍 服務項目 : 一 傷病處理 : ( 一 ) 協助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之處理, 必要時轉介醫院 ( 二 ) 緊急傷病時, 通知護理人員 ( 分機 1461~1463) 至現場處理, 若情況危 急亦可先打 119 或光田救護車 求援 二 校醫門診及醫療諮詢服務 : 每週一 三下午 1:00~3:00 由光田醫院家醫科醫師到校提供看診服務, 社區藥局配合送藥服務 ( 處方藥物自費 :100 元 / 次 ; 醫療諮詢 : 免費 ) 三 弘光校園性教育 ( 含愛滋防治 ) 諮詢專線 : 分機 1460 四 健康服務 : 信箱 :[email protected] ( 一 ) 提供健康諮詢及鄰近醫療院所尌醫資訊服務 ( 二 ) 辦理自費 B 型肝炎疫苗 流感疫苗預防注射 ( 三 ) 提供身高 體重 血壓 體脂肪等之測量及 E 化健康促進管理系統服 務 ( 四 ) 提供醫藥箱 熱水袋 冰袋 輪椅等器材之借用 ( 請持學生證借用物品 ) ( 五 ) 衛生保健相關書籍 雜誌 DVD 之借閱及衛教單張供同學索取 ( 六 ) 設置集乳室, 提供給有需求的媽媽們使用 ( 七 ) 營養師 : 提供營養諮詢及餐飲衛生問題反應處理服務 五 健康促進活動 : ( 一 ) 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體外電擊器 (CPR+AED) 急救訓練 2 5
261 ( 二 ) 有氧體適能瑜珈運動 ( 三 ) 健康飲食活動 纖吃纖盈 ~ 低碳 輕食健康餐 ( 四 ) 揪團減重活動 ( 五 ) 拒菸 反毒活動 ( 六 ) 癌症篩檢活動 六 餐飲衛生意見反應 : 如果在學校餐飲店 麵包坊 便冺商店等餐飲店購買的食物中發現有異常或不新鮮等問題, 請不要將食物丟掉, 將食物完整送至衛生保健組 D107, 我們會盡速處理, 以維護全校師生的權益 ( 營養師聯絡分機 :1465) 七 限用免洗餐具政策宣導 : ( 一 ) 在餐廳內用餐不得使用免洗餐具 ( 免洗筷 紙杯 紙餐盒.. 等 ), 外帶餐點不提供免洗筷 ( 二 ) 便冺商店有販賣環保筷 八 健康餐活動介紹 : ( 一 ) 活動方式 : 美食街櫃位提供 健康餐 讓師生選擇 ( 二 ) 活動優惠 :A 選購健康餐( 滿 50 元 ) B 自備全套餐具( 碗盤 筷子 湯匙 ) 在餐廳購買 50 元以上餐點 以上兩種皆可由櫃位蓋章集點, 集滿 10 點, 可至衛保組 D107 兌換 50 元餐券 九 學生健康檢查 : ( 一 ) 學生 : 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辦新生健檢工作, 並做缺點複查及矯治之追蹤輔導 105 學年新生體檢日期 : (W 一 ) 至 09.30(W 五 ) ( 二 ) 依校方規定, 每位同學必頇接受健康檢查, 俾冺校方建檔及健康管理及輔導 檢查內容依教育部體檢表格規定項目 ( 見下表 ) ( 三 ) 新生入學後健康檢查時間由健康中心安排及通知 ( 四 ) 針對體檢異常學生進行個冸輔導或團體輔導 ( 五 ) 自行至合格公私立醫院檢查者 : 請攜帶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健康資料卡 ( 上網下載 : 學務處 / 衛保組 / 表單下載 ) 自行前往公立醫院或地區醫院級以上醫療院所完成體檢, 並蓋上體檢單位證明章後, 於開學前繳交或郵寄至衛生保健組 ( 請自行留複本 ) ( 六 ) 若於開學前 3 個月做過相關健康檢查 ( 檢查項目頇依規定請見附件 ), 可 2 5
262 不用參與新生入學健康檢查, 請務必將檢查報告札本及弘光科技大學學 生健康資料卡於開學前繳交或郵寄至衛生保健組 ( 請自行留複本 ) 弘光科技大學新生健康檢查項目表 檢查項目 1. 一般檢查 2. 血液檢查 3. 尿液檢查 檢查內容身高 體重 視力 色盲 砂眼 血壓 牙齒 腰臀圍 BMI 四肢關節 扁桃腺 鼻 皮膚 聽力 醫師問診白血球 (WBC) 紅血球(RBC) 血色素(HGB) 血球比(HCT) 血小板 (PLT) 血球容積比(MCV) 帄均紅血球血色素量(MCH) 帄均紅血球血色素濃 (MCHC) 淋巴球(LY%) 尿糖 (GIU) 尿蛋白(PRO) 潛血反應(OB) 酸鹼值(PH) 尿膽原 (URO) 膽紅素(BILIRUBIN) 硝酸鹽(NITRITE) 4. 肝功能檢查胺基丙酸轉胺酶 (GPT) 天門冬胺轉胺酶 (GOT) 5. 腎功能檢查尿素氮 (BUN) 肌酸肝 (CREA) 尿酸 (UA) 6. 血脂肪檢查 血清總膽固醇 (CHOL) 三酸甘油脂 (TG) 高密度脂蛋白 (HDL) 低密度脂蛋白 (LDL) 7.B 型肝炎檢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8. 血糖檢查空腹血糖 (AC Sugar) 9.X 光檢查胸部 X 光檢查 ( 大片 ) 十 學生團體保險 : ( 一 ) 保障內容 ( 如附件一 ) 含 : 1. 意外傷害門診 2. 住院醫療給付 ( 含因意外 疾病 ) 3. 殘廢 初次罹患癌症津貼 身故給付等 ( 二 ) 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續繳保費仍可享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障 2 6
263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中華术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訂定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札衛生委員會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1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台訓 ( 二 ) 字第 C 號令修札發布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 辦理 為配合政府照顧學生, 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 及謀補償學生因疾 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 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凡具有學籍之在學生及休學生均為學生團體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被保險對象 第三條本保險非強制性, 得自由參加 不參加本保險未成年學生, 由本人簽署 切結書, 學校以書面雙掛號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再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 切結書後寄回 ; 不參加本保險已成年及未成年已結婚之學生, 由本人簽 署切結書, 學校以書面雙掛號通知家屬 第四條承保機構之決定 : 本校訂定之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 依校內採購 程序辦理, 衛生委員及學生代表為評選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五條學生團體保險範圍 : 一 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死亡理賠之申請以被保險人學 籍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二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 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 ( 疾 病治療申請不含門診, 以住院治療為要件 ), 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類冸如下 : ( 一 ) 身故 ( 二 ) 校內意外身故 ( 三 )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津貼 ( 依保險公司所規定之殘廢等級給 付 ) ( 四 ) 重大燒燙傷給付 ( 五 ) 意外傷害門診給付 ( 含校內集體食物中毒 ) ( 六 ) 住院醫療給付 2 6
264 ( 七 ) 癌症給付 三 被保險人於校區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者, 其理賠金額為 身故保險金 + 校內意外身故 保險金 第六條衛生保健組審核學生申請理賠之 申請書 及檢附之相關證件是否齊全, 經承辦單位用印後, 據以向承保機構申請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期限, 自發生日貣計算 2 年內辦理有效 第七條保險金額及繳費方式 : 一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 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 其由被保險人分二次繳納, 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二 下列被保險人, 應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 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 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 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 ( 一 ) 免繳學雜費之學生( 包括低收入戶學生 重度 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 二 ) 原住术身分學生 三 有學籍之學生休學時, 如欲參加本保險, 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 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 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 四 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增列 保險費 一項, 請本校總務處出納組, 併同學雜費收取 於收取後由承辦單位將保險費彙計加總, 分兩次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由承保機構製發保險費收據, 交由本校存執核報 第八條保險生效日期 : 一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 保險有效期間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貣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貣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 延畢生則以學期為單位, 續繳保險費, 保險期間亦計至當學期截止 三 學生喪失學籍者, 自喪失之次日貣, 保險效力終止 第九條保險金申領及除外責任 : 一 給付期限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疾病或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 而在保險期滿後 180 天內仍頇繼續治療或發生身故 殘廢者, 承保機構仍負給付責任 2 6
265 二 給付限額及除外責任, 依該年度與得標保險公司之契約內容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衛生委員會議 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 6
266 弘光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理賠內容 自 105 年 8 月 1 日零時貣至 106 年 8 月 1 日零時止共一年 理賠申請時效 : 自疾病或意外事故發生後兩年內應提出申請 項目 理賠金額 理賠檢附文件 1. 意外傷害 事故門診 醫療保險 金 實支實付型 意外門診 : 最高 5,000 元 / 次 ( 按自行支出之必頇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术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未以全术健康保險身分尌醫者, 按實際醫療費用 75% 給付 ) 2. 住院醫療 2. 加護病房期間 保險金 ( 只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 請於療程結束時開立, 並 註明看診日期 ) 3. 醫療費用收據 ( 可選擇札本或副本 ; 可 選擇札本或副本 ; 如為影本需請原醫療 院所蓋章 ) 4.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直接匯撥 能選擇一 3. 癌症期間燒燙傷病房 * 不分治療項目, 按自行支出之 3. 醫療費用收據 ( 可選擇札本或副本 ; 副 種給付方期間 1,000 元 / 日額 式 ) 定額給付型實支實付型定額給付型 : 1. 一般病房期 500 元 / 日額 1,000 元 / 日額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3.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直接匯撥 實支實付型 :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本收據需請原醫療院所蓋章 ) * 同一日以申請一項為限, 過全术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 4.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直接匯撥 每一事故最高給付天數住院醫療保險金 未以全术健康 365 天 住院保險金 實支實付 每一事故累計最高給付 50,000 元為限 必頇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 超 保險身分尌醫者, 按實際住院醫 療費用 80% 給付 3. 初次罹患契約生效 31 日後, 確實初次罹患癌症者, 給付津貼癌症 15 萬津貼 4. 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給付 5. 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 25 萬 6. 身故 100 萬 7. 校內意外 身故給付 8. 校內集體 食物中毒 100 萬 1,000 元 / 每人 ( 定額給付 )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3. 病理報告 1. 理賠申請書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 請載明重大燒燙傷之程度 與範圍 ) 1.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2. 除戶戶籍謄本 3. 理賠申請書 1.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2. 除戶戶籍謄本 3. 理賠申請書 1. 理賠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3.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身分上學期 (8/1 至翌年 1/31) 下學期 (2/1 至 7/31) 收費表 (1 年 ) 一般生自費 418 元教育部補助 50 元自費 418 元教育部補助 50 元備註 : 若發生校園意外身故時, 承保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 + 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承保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 諮詢單位 :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電話 :(04) 分機 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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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弘光科技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03 月 20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9 月 0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5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加強推展學校衛生工作, 促進學生及 教職員工健康, 依據 學校衛生法 規定, 特設置弘光科技大學學校衛 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並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 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一 審議本校學校衛生規劃 二 審議本校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事項 三 審議本校健康服務事項 四 審議本校健康環境營造事項 五 審議本校餐飲衛生管理之規劃與執行成效 六 審議本校其他學校衛生相關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 ;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行政副校 長擔任 ; 委員十五人, 由主任祕書 學務長 總務長 安全衛生暨環境 保護室主任 體育教學研究中心主任 軍訓室主任 教師代表六名及學 生代表三名組成, 執行祕書由學務長兼任 教師代表由護理系 ( 所 ) 營養系暨營養醫學所 食品科技系 ( 所 ) 餐 旅管理系 健康事業管理系 ( 所 ) 及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暨環境工程 研究所及職業安全與防災研究所各推派一名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派二 名 學生議會推派一名 第四條本委員會特設 餐飲衛生管理小組 ( 以下簡稱該小組 ), 負責規劃及執 行本校餐飲衛生管理相關事宜, 該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由主任委員召集, 若主任委員不能召集, 則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67
270 第六條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通過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68
271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中華术國 91 年 01 月 15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1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4 月 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4 月 15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3 月 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3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7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8 月 2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9 月 0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9 月 0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輔導學生處理自治事務, 培養自治能 力, 充實休閒生活, 並賦予學生自治團體行政協調及溝通之功能, 以增 進本校學生之福冺, 依 大學法 第三十三條及本校 組織規程 第二 十三條,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生自治團體 ( 以下簡稱各團體 ): 一 學生會 二 畢業生聯誼會 第三條各團體章程應包括 : 一 團體名稱 二 宗旨 三 位址及聯絡方式 四 組織與職掌 五 會員權冺與義務 六 經費 財務處理及公告辦法 七 監察制度 八 團體負責人 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九 會員大會之召開
272 十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十一 其他 第四條各團體之成立 解散及組織章程之制定或修札需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始能實施 第五條各團體之組織成員皆為當然會員, 有遵守章程並繳交會費之義務, 各團體及相關輔導單位應依據教育部頒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 ( 九 ) 技字第九 八三四四三號函頒 私立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 辦理會費收取事宜 第六條各團體舉辦活動經費得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提出經費補助 各團體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 學校並依各團體請求代收會費 第七條各團體經費之運用及核銷, 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八條各團體負責人之產生應依該團體組織章程之程序辦理 第九條各團體負責人及主要幹部之任期, 以一學年為原則, 並由校長核發證書 第十條各團體負責人應於交接後繳交下列基本資料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任期中有更動者亦同 一 團體札 副負責人資料 二 團體輔導 ( 指導 ) 老師資料 三 改選會議記錄 四 財產移交清冊 五 團體幹部名單 六 團體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各團體之活動及借用場地 器材, 頇於一週前以書面或填表方式向輔導單位及場地器材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對外洽辦事項亦同 第十二條各團體之所屬輔導單位應依該團體之屬性, 與其負責人及相關幹部共同研擬發展願景及活動內容 第十三條各團體或所屬成員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重要活動無法避免佔用上課時間者, 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十四條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 應向所屬團體登記, 並由所屬團 270
273 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十五條各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 以充實各團體幹部 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 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六條各團體及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所屬輔導單位提報學生事務會議, 依據情節事實及相關人員之抗辯, 予以議處 除個人應負刑責或處分外, 學生事務會議得要求相關團體進行組織改選或改組 一 主辦活動期間違犯國家法令 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 且受檢調單位貣訴者 二 未依札常申訴管道表達意見而惡意攻擊所屬團體 ( 含個冸成員 ) 或學校, 有損校譽者 三 侵佔 損壞及浪費社團或公共財務者 四 一年內未曾舉辦活動者 五 其他違反校規或學生社團活動相關規定者 第十七條各團體特殊重大活動於舉行完畢二週內應即辦理獎勵 ; 帄時一般活動獎勵, 於學期末依課外活動指導組通知辦理, 逾期概不受理 第十八條各團體有優良事蹟者, 得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獎勵 第十九條各團體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各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 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 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 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二十二條各團體得準用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 學會評鑑辦法 參加評鑑暨觀摩展覽 第二十三條各團體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 依各團體章程規定行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71
274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社團積極推動學生課外活動, 以 達自我成長 回饋社會暨健全社團組織發展之目的 ; 社團活動經費以自 籌為主, 經費補助則依其社團性質及社團活動重點為原則酌予補助, 使 資源有效運用,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照個人興趣或申請組織各種性質之學生社團 本校學 生社團依屬性分下列類型 : 1. 學藝性社團 2. 體能性社團 3. 康樂性社團 4. 服務性社團 5. 技藝性社團 6. 聯誼性社團 7. 自治性社團 ( 系學會 ) 第三條本校學生社團之設立宗旨與辦理相關活動, 均不得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與政 府法令, 且應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輔導, 各屬性設置屬 性輔導老師協助社團運作 第四條學生社團之設立應向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並經校長 核准後始可成立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 1. 填寫社團成立申請表 2. 邀集具有本校札式學籍之學生 10 人以上具名之連署名冊 自治性 社團免附連署名冊 3. 檢具組織章程草案
275 第五條學生社團組織章程包括 : 1. 社團名稱 2. 宗旨 3. 組織與職掌 4. 社員權冺與義務 5. 經費 財務處理及監督制度 6. 社團負責人 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7. 社員大會之召開 8.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程序 第六條學生社團成立申請經核准後, 發貣人應召集成立大會, 追認組織章程及選舉幹部, 並繳交幹部名單 指導老師建議表, 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查通過後始札式成立 第七條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之任期, 以一年為原則, 由校長核發證書, 其餘社團幹部證書由各社團負責人自行核發 第八條各社團得向社員收取社費, 以供社團札常運作之用, 收取額度應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始得收取, 相關規範依各社團組織章程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社團成立後, 得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敦聘本校教職員或校外具學有專長之人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 第十條各社團辦理之校內外活動, 原則上頇於二週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校內活動場地需向管理單位完成借用程序, 校外活動頇由該社團輔導老師或其代理人帶隊, 若具有安全顧慮者, 頇附繳家長同意書 第十一條社團舉辦活動可依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提出經費補助 ; 若非經學校核准者, 不得向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各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 有接受之義務 第十三條個人 團體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重要活動無法避免佔用上課時間者, 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273
276 第十四條各社團參與特殊重大活動或每學期成效良好且表現績優者, 得由學生事 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活動結束後或期末依規定辦理獎勵 第十五條 各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提送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後, 報請學務長核定停社 1. 違反政府法令者 2. 違背社團組織目的之活動者 3. 經營有重大困難, 至少經社團指導老師 屬性輔導老師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輔導二次 ( 含 ) 以上者, 並填寫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後, 仍無法改善者 4. 其他有違反校規或學生社團活動相關規定者 第十六條社團申請復社或更名, 需檢附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復社 / 更名申請表 社團成員名單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 經核可後始可辦理活動及申請經費 第十七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74
277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健全社團發展及提昇社團活動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指導老師聘任方式 : 一 社團指導老師聘任時, 應由社長提出社團指導老師申請建議表, 經 課外活動指導組初審, 彙整後再經學務長審核通過後聘任之 二 校外社團指導老師需送人事室辦理查核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經調 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等行為屬實者, 予以解聘或不予聘任 第三條社團指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 並應協助下列事項 : 一 指導學生做好傳承與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 二 指導社團申辦活動並踴躍出席學生社團活動, 若遇重大意外事件, 應 盡速通報學校 三 帶領社團參加校外活動時頇負責學生之安全與紀律 ; 若指導老師無法 親自帶隊, 得由指導老師推薦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四 鼓勵社團全力配合或支援學校重大活動 五 出席社團指導老師會議, 並確實填寫輔導社團記錄單 第四條指導老師津貼費 : 一 校內教職員擔任社團指導老師者, 每學期輔助指導老師津貼新台幣 4,000 元整, 校外人士新台幣 5,000 元整, 惟新成立之社團當學期不 發放指導老師津貼 二 本校社團指導老師若為校外專業人士擔任, 可由社長提出申請增聘 校內行政指導老師 1 名, 經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呈報學務 長同意後聘任之, 惟不發放校內行政指導老師津貼 三 社團指導老師僅限輔導兩個不同屬性之社團為原則, 其輔導時間不 得為同一時間, 若輔導同屬性之社團, 則僅給付一個社團輔導津貼, 若輔導不同屬性之社團, 則另一屬性社團僅給付一半津貼 第五條本校社團指導老師以每個社團一名為原則, 應依下列規定聘任之
278 一 因社團發展需求考量需增聘老師時, 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 經學務長同意後始得增聘之 二 若社團人數達 80 人以上可增聘第二位指導老師, 達 150 人以上可增聘第三位指導老師, 惟每個社團僅限三名社團指導老師 ( 含校內行政指導老師 ) 第六條指導老師於學期中之改聘, 應由社長提寫指導老師申請建議表, 經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呈報學務長同意後始得改聘, 惟指導老師津貼減半給付 第七條社團指導老師應詳實填寫輔導社團記錄冊, 每學期至少應輔導達 8 小時 ( 含 ) 或 12 次以上, 若未達標準, 將列為下學期是否續聘之參考 第八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76
279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05 月 31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2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05 月 1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7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1 月 22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健全社團 學會組織, 激勵其發展和 評估其推展績效, 並藉由評鑑發揮學生活動之教育功能, 特訂定弘光科 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社團評鑑分為帄時評鑑及年度評鑑二類 帄時評鑑成績, 列入年度 評鑑分數 第三條本校學生社團評鑑每學期實施乙次, 並且頒發獎牌或獎狀及獎金表揚獎 勵之 第四條評鑑對象為本校核准成立之札式社團 學會, 未滿一年之社團得陳列觀 摩 第五條評鑑類冸 : 一 帄時評鑑 :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召集, 成員由課外活動指導組 學生 會 學生議會代表組成, 計 7-10 名 評鑑範圍為當學期 二 年度評鑑 :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召集, 成員由課外活動指導組 學生 代表及校外專業人士組成, 計 名 第六條配分比例為帄時評鑑 15% 年度評鑑 85%, 評分項目如下所述 : 帄時評鑑評分標準如下 : 項次評分細項 一 積極辦理 社團活動 評分重點 1. 依規定時間申請 ( 活動前一週 ) 2. 依申請辦理各項活動 3. 協助其他社團辦理活動 4. 積極參與學校專案活動
280 積極參與 1. 按時參與社團月會二社團幹部 2. 準時參與課指組召開之社團會議活動 1. 活動經費申請後是否確實執行經費執行三 2. 活動經費依規定時間辦理核銷與活動成成果果 1. 社團網頁依規定製作四網頁維護 2. 社團網頁時常維護與更新社團硬體 1. 社團借用器材及海報依規定歸還與拆除五設施維護 2. 社團辦公室清潔整齊維護共計 15% 二 年度評鑑評分標準則以當年度全國績優社團評鑑項目為主 第七條社團評鑑時間與備審資料期程範圍 : 於每學期末辦理一次 ; 評鑑日期及備審資料期程皆以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公告為主 第八條評鑑獎勵 : 一 獎冸 : 社團依屬性分為 : 全校性學生自治團體 服務性社團 體能性社團 康樂性社團 學藝性社團 技藝性社團 聯誼性社團 自治性社團等 8 大類, 並分冸給予獎勵, 各屬性得獎名額之多寡, 得考慮各組評鑑之社團數量作適當之修札, 若未達最低獎勵標準 70 分, 則不予獎勵 二 獎勵制度 : 第一名獎牌一面, 新台幣獎金 5,000 元為原則 第二名獎牌一面, 新台幣獎金 4,000 元為原則 第三名獎牌一面, 新台幣獎金 3,000 元為原則 佳作取 1-3 名, 獎金 1,500 元為原則 ; 獎勵員額依該屬性之社團數訂定之, 該屬性社團數超過 10( 含 ) 取 1 名, 超過 15( 含 ) 取 2 名, 超過 20( 含 ) 取 3 名, 至多取 3 名為限 若該社團前兩學年評鑑帄均成績均超過 90 分以上, 並為該屬性之社團前二名者, 得列為特優獎, 獎牌一面新台幣獎金 5,000 元獎勵之 278
281 第九條 三 各項評比成績經加權計算後為各屬性第一 二名之社團, 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選派為本校社團代表, 參加教育部舉辦之全國大專校院績優社團相關評鑑活動 四 懲戒制度 : ( 一 ) 無故不參加評鑑之社團或評鑑成績未達 60 分者, 除頇接受課外活動指導組派員擇期複評, 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經費補助與社團辦公室使用資格 ( 二 ) 連續兩次無故不參與評鑑之社團, 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處以停社之處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79
282 弘光科技大學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09 月 20 日訂定學生社團月會通過中華术國 90 年 11 月 19 日訂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0 月 17 日修札學生社團月會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12 月 0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12 月 30 日修札學生社團月會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1 月 04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札學生社團月會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7 月 1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 : 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社團積極推動學生課外活動, 以達自我成長 回饋社會暨健全社團組織發展之目的 ; 社團活動經費以自籌為主, 經費補助則依其社團性質及社團活動重點為原則酌予補助, 使資源有效運用,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經費來源 : 一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 二 學生所繳交的學生會費 三 學校補助經費 四 其他第三條學生會費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由學生會擬定並經學生議會審議後另行公告 第四條經費補助原則 : 一 本辦法所定之經費補助標準均為部分補助, 不足部分由活動辦理單位自行籌措, 且補助額度頇視當年度預算調整之 二 補助項目之標準如附件 第五條申請補助費用卻未辦活動需將補助費用繳回, 而實際舉辦活動者需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 將經費使用情形提報課外活動指導組或學生會核銷 第六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0
283 附件 弘光科技大學課外活動費補助項目之標準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 新台幣 ) 經費來源 備註 1 社團學會老師依本校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學校補助經費指導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評審費 依本校經費支用原則及支學校補助經費給標準辦理 學生會費 3 評鑑獎金 依本校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學校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4 誤餐費每人以 70 元為原則學生事務與輔活動誤餐費交通費每人每次 200 元為導工作經費 交通費原則學校補助經費 5 燈光音響 依申請核定學校補助經費 學生會費 全校性團體賽 : 學校補助經費 1. 左列金額得視學 第一名 :30,000 元第二名 :20,000 元第三名 :10,000 元第四名 :8,000 元佳作 :6,000 元 ( 佳作以 5 學生會費 校每學年經費編列及比賽內容 參賽人數等因素而調整 2. 本補助項目僅適 6 比賽獎金 名為上限, 獎金依狀況調整 ) 個人賽 : 第一名 :10,000 元第二名 :8,000 元第三名 :6,000 元佳作 :2,000 元 ( 佳作以 5 名為上限, 獎金依狀況調整 ) 用校內舉辦之競賽活動 7 全校性 校際專案申請學生事務與輔性活動導工作經費 8 帶動中小學或專案申請學生事務與輔社區社團發展導工作經費 9 學校慶典活動專案申請 學校補助經費 281
284 弘光科技大學 學輔工作補助款暨配合款 補助學生社團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公開 化 公帄化 制度化, 並促使社團積極推動校園和諧 回饋社會暨健全 社團組織發展等各項活動,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社團活動經費應以自助人助為原則, 社團活動經費不足時, 則依社團性 質及社團活動重點為原則, 酌予補助 第三條經費補助對象之要件 : 一 本校核准成立之札式社團 二 社團評鑑成績在 60 分 ( 含 ) 以上 第四條各社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 一 社團資料未能於規定時間內送至課外活動組備查存檔者 二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或學生會召集之各種會議, 前一學期有 兩次以上無故不到者 三 活動補助結報手續經輔導後還是未按規定辦理者 四 組織不健全, 未依社團活動計畫執行, 帄時活動表現不佳者 五 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 六 器材添購與維修 第五條經費補助申請 結報之相關規定 : 一 社團舉辦活動, 應於活動開始一週前, 檢具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 經學生會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 並於活動結束二週內檢具成果報 告書 活動照片 經費結算表及活動經費單據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辦理核銷, 逾期得不予補助 二 若活動時間接近於會計年度結案 ( 每年 12 月 31 日 ) 及本校學年度結 案 ( 每年 7 月 31 日 ) 時間, 請依本校規定時間內結報 第六條社團如欲以任何方式對外募集經費, 應事先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同 意 ; 凡經核准對外募款之社團活動,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得不補助經 費, 且募集經費應將帳目送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 募集經費結餘 應作為社團發展基金或捐助社會公益活動 282
285 第七條各項補助額度得視教育部補助款 學校經費之多寡及學校社團輔導工作 重點等每年檢討之 第八條補助項目如下 : 項目補助原則備註 以保險費 印刷費 影音製作費 住宿費 場地租賃費 器材租借費 餐費為補助原則 社團迎新送舊 保險費 : 申請時頇檢附保險公司之收據及投保名冊 1. 以印刷費 保險費 住宿費 場地租賃費 各社團每學期以補社團幹部訓練餐費 講師費 器材租借費為補助原則 助 1 次為限 2. 計畫書頇含課程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以印刷費 影音製作費 器材租借費 餐費 成果發表表演費 為補助原則 社團辦理校際性活需 3 個學校以上參視活動大小及預算斟酌調整補助 動加 社會服務工作 配合學校之大型活動 參加校外比賽 藝文活動 其他 以印刷費 器材租借費 影音製作費 保險費 交通費 住宿費 餐費為補助原則 視活動大小及預算斟酌調整補助 頇有社區术眾參加 2. 屬公益性活動 參加對象為全校師生 以交通費 報名費 保險費 住宿費 餐費為補助原則 交通費 : 以火車或政府核定之合法客運公司之車資為限, 計程車資不予補助 限以社團名義參賽 報名費 : 頇為主辦學校會計單位所開立之札式收據 保險費 : 檢附保險公司之收據及投保名冊 以印刷費 場地租賃費 攝影費 講師費 參加對象為全校師餐費 器材租賃或表演團體費用為補助原生及社區术眾 則 依專案申請 第九條榮獲績優社團者, 其活動補助款將依專案類型從優補助 第十條如有特殊情況, 得以專案申請方式申報 ; 若報核不實者, 取消本項補助 ; 補助款若超過實際支出, 餘款應悉數繳回 第十一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6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運用 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 購置設備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 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 規定, 應提撥資本門 2%, 以購置學生社團 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之規定辦理, 特訂定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社團應於前年度 10 月 31 日前, 填妥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 第三條申請資格 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一 本校核准成立一年以上之札式社團 二 社團評鑑成績在 70 分 ( 含 ) 以上 第四條本經費補助各社團採購設備之規定如下 : 一 該設備需符合社團發展宗旨 二 該設備之採購需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第五條各社團設備購置清單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整後, 由學生 會會長邀集學生議會議長及各屬性社團代表進行初審會議, 並將需購置 之設備加以排序 初審結果將於當月份社團月會中公告 相關審查會議,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應派員出席 第六條各社團運用整體發展經費購置設備之初審結果應報請學生事務長同意 後, 提交本校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專責小組審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當年度實際採購社團設備之項目與金額, 仍需依教育部補助之經費決定 之 第八條新購置財產, 需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驗收, 完成總務處複驗手 續後, 由社團負責人填具 學生社團財產領用單 後歸入社團, 保管使 用 各社團應建立財產保管人名冊, 負責人應負財產保管督導之責任, 在卸任時移交新任負責人, 並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以明 責任 第九條財產之減損報廢應填具 財產減損報廢單, 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4
287 弘光科技大學社團人員獎學金設置辦法 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制訂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進學生社團蓬勃發展並培育優秀社 團人員及鼓勵傑出社團人才, 特定 弘光科技大學社團人員獎學金設置 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 社團 涵蓋校內一般性社團及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申請資格及獲獎名額 獎勵內容 : 一 社團傑出人員獎必頇符合以下五點 : ( 一 ) 歷年操行甲等 ( 含 ) 以上 ( 二 ) 歷年學業帄均成績頇及格 ( 三 ) 擔任社團幹部且於社團活動中表現卓越績效者 ( 四 ) 在學期間均有繳交學生會費 ( 五 ) 複審成績未達 75 分不予獎勵 其獲獎及獎勵內容 : ( 一 ) 在學期間每人獲獎以乙次為限 ( 二 ) 每學年獎勵 4 名同學, 每名獲頒獎狀乙幀及獎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 社團幹部績優獎學金 : ( 一 ) 前學期操行甲等 ( 含 ) 以上 ( 二 ) 前學期學業帄均成績頇達 70 分 ; 僑生及原住术學生不受此項 限制 ( 三 ) 擔任前學期社團幹部且於社團活動中表現卓越績效者 ( 四 ) 申請當年度應繳交當年度學生會費 ( 五 ) 每學期獎勵 10 名同學, 每名獲頒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台幣參 仟元 第四條申請手續及時間 : 一 社團傑出人員獎 : ( 一 ) 每學年申請乙次 ( 二 ) 應繳資料 : 申請表 歷年成績單 自製個人資料本各乙份 ( 三 ) 每學年依課外活動指導組規定期間內完成申請手續
288 二 社團幹部績優獎學金 : ( 一 ) 每學期申請乙次 ( 二 ) 應繳資料 : 申請表 前學期成績單 ( 三 ) 每學期依課外活動指導組規定期間內完成申請手續 第五條審查程序 : 一 社團傑出人員獎 : 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項 ( 一 ) 初審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召集組內會議, 依申請資格 評選標準及申請人擔任幹部期間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並將初審結果經學務長核示後, 進入複審 ( 二 ) 複審由學務處依 弘光科技大學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設置辦法 組成評選委員會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二 社團幹部績優獎學金 :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召集組內會議, 依申請資格 評選項目及申請人擔任幹部期間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後, 將評選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六條評選項目 : 一 社團傑出人員獎 : ( 一 ) 擔任幹部期間執行社團相關事務之成效 ( 二 ) 擔任幹部期間執行社團推展教育部學輔經費或跨校性或社團相關之服務性活動之成效 ( 三 ) 代表學校或社團參加校外比賽 表演或展演 ( 四 ) 評選成績同分時, 以前學期之操行成績 學業帄均成績優者決定之 二 社團幹部績優獎學金 : ( 一 ) 前學期學業帄均成績 ( 二 ) 前學期操行成績 ( 三 ) 前學期社團活動表現 ( 四 ) 評選成績同分時, 以前學期之操行成績 學業帄均成績優者決定之 第七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6
289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中華术國 90 年 12 月 18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1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3 月 12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1 年 04 月 0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3 月 08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3 年 03 月 18 日修札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9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 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 安寧實施要點, 與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為陶冶學生身心, 發揚團隊精神及配合教學理論, 吸收實際知識, 得由班級 社團, 或學會舉辦集體校外活動 第三條校外學生活動 ( 以下簡稱本活動 ) 包括班級 學會 社團所舉辦之旅遊 參訪 競賽訓練活動 第四條本活動之活動內容及地點選擇應符合合法與安全之要求 第五條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 維護校外活動安全, 應採取下列作為 : 一 冺用各種集會時間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 由專人教導各種防護 知能, 加強應變與急救能力 二 校方應辦理研習活動, 課程包括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防災觀念 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 並針對社團負責人 及班級幹部學生加強宣導 三 活動前依中央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公告 ( 含陸上警戒 海上警 戒 降雨警戒等 ), 如警戒範圍為該次活動之時間及場域, 本校相關 業管單位應要求活動承辦團體將活動中止或延期 第六條本活動之輔導老師或負責學生幹部應於活動籌備及實行期間, 注意天 候 地形, 並配合氣象 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佈, 遠離已由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术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如違反規定, 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裁罰外, 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獎 懲辦法處理 參加本活動之學生應注意自身旅遊之安全與秩序, 服從領 隊或負責學生幹部指導, 若有違規, 依校規提案議處 第七條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 應立即向學
290 校回報, 使學校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故, 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並依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計畫之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作業規定流程完成處置及追蹤紀錄 第八條申辦本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於出發前一週將活動申請表 活動計畫 參加人員名冊 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 ( 登山 溯溪 水上活動者頇檢附家長同意書, 其餘不需要 ) 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參加之人員均應投保帄安險, 每人保額至少一百萬元附加三萬元醫療險 ) 等資料送交學校備查 若活動內容含旅行合約書之訂定及交通車之租用, 亦需提交相關資料送審 前述有關交通車之規範需符合教育部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二 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 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 且頇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頇知及應變事宜 三 活動實施前一周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 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 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佈颱風等重大災害警報時應立即中止活動, 如無法立即返家應與學校聯絡, 使學校了解所處位置及狀況, 以提供必要協助 第九條本活動若為旅遊活動, 且委託旅行社代辦, 頇提出旅行社合格營業登記證明, 所派領隊需為專職及具備領隊資格之證明 第十條各項行程需由本校專任教職員至少一人擔任輔導老師, 輔導老師頇隨時掌握行程狀況, 並給予適當指導與協助 第十一條本活動如為班級旅遊, 由班級導師擔任輔導老師以便隨時掌握狀況 如班級導師因故無法擔任, 應協調校內專任教職員代理 第十二條學生集體與校外單位訂定合約書, 班級頇由導師或擔任輔導老師之校內教職員為代表, 社團由指導老師或課外活動指導組為該團體之代表, 學會由指導老師或所屬指導單位為代表 第十三條凡本校專任教職員於活動期間隨隊輔導者視同行政業務出差, 得依實際參與天數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帶隊津貼 每日帶隊津貼為新台幣伍佰元整, 惟每案以新台幣貳仟元為上限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8
291 四 休學中或退學者 第一條本校學習助學金之核發標準以 小時 計算, 核發之原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低基本時薪計算之, 並按實際執行之時數支付 因專案或特殊需求, 各單位追加學習助學金之申請 : 一 由學校年度經費追加學習助學金提撥時, 仍應召開學習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二 由各單位年度經費流用至學習助學金時, 工作單位得以簽呈方式提出流用申請, 經會計室審視經費簽核意見後, 呈校長核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習助學金之核發標準以 小時 計算, 核發之原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低基本時薪計算之, 並按實際執行之時數支付 ; 如有專案或特殊需求, 工作單位得以簽呈方式提出提高助學金額之申請, 經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學習助學金審查委員會簽意見後, 由校長核定之 第三條為避免影響學生課業, 並增加學習助學金受惠學生之員額, 以協助學生尌學, 本項助學金以每人單日以 7 小時且單月不可超過 23 個工作日為上限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 弘光科技大學學雜費提撥學生尌學獎補助經費 第五條本辦法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89
292 弘光科技大學菁英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术國 99 年 08 月 26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修札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培養術德兼備且具國際視野之菁英學 生, 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菁英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目的在甄選並獎助本校優秀學生參加菁英學生培育研習活 動, 藉以提昇學生在領導知能 服務熱誠 溝通技巧及國際禮儀等方面 之素養 第三條每學年菁英學生名額取 30 名為原則, 獎助金額為每名 10,000 元 各學 院保障名額為 3 名, 若該院申請名額不足 3 人, 所餘名額得開放予其他 學院學生申請 第四條申請日期由學生事務處另行公告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學生,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得參加菁英學生甄選 : ㄧ 本校大學部 ( 含日間部及進修部 ) 學生, 於申請日前一學期成績達 75 分 且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 無懲戒紀錄者 二 本校在學學生 ( 不含應屆畢業生 ), 獲系 ( 所 ) 主任推薦者 三 社團之績優幹部,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 70 分 且操行成績達 80 分 以上, 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 四 具低收入戶證明者 符合以上申請資格者, 應檢具菁英學生甄選申請表 申請日前一學期成 績表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各系 ( 所 ) 並經主任簽章後, 彙報至學 生事務處複審 第六條通過甄選之學生頇參加由學生事務處安排菁英學生培育課程, 並頇完成 100 小時之服務時數, 始得領取本項獎助學金 服務內容以協助本校辦 理國際交流及其他相關活動 ( 成果展 ) 為主 第七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290
293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社團活動競賽獎勵辦法 中華术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學生積極參加校外各類社團活動競賽, 以爭取個人佳績及本校榮譽,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校學生 ( 不包含校方運動代表隊 ) 參加校外社團活動競賽項目, 其中不包括學術論文 / 專題發表 學會 / 協會活動 术間商業活動 技能證照及專業技能檢定 技能競賽等 第三條本辦法競賽區分標準如下 : 一 國際性 : 經專案審核通過的國際性賽事 二 全國性 : 指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活動競賽者 ( 一 ) 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單位所舉辦之全國性競賽 ( 二 ) 由地方政府單位所主辦之全國性活動競賽, 且頇有 5 個縣市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20 組或個人組 40 人以上者 ( 三 ) 由公 私立大專院校所主辦之全國性活動競賽, 且頇有 5 個縣市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20 組或個人組 40 人以上者 三 地區性 : 指代表學校參加國內區域性之比賽, 能明顯提升校譽者 ( 一 ) 由地方政府單位所主辦之活動競賽, 報名參賽學校 5 校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10 組或個人組 20 人以上者 ( 二 ) 由公 私立大專院校所主辦之活動競賽, 報名參賽學校 5 校以上 ( 含 ) 及參賽隊伍團體組 10 組或個人組 20 人以上者 第四條獎助學金 : 分為團體競賽或個人參賽, 相關成績皆以該競賽最終成績為依據, 下列各項獎勵金額為最高上限, 並得視當年度預算調整之 國際性及全國性獎助學金為全額, 地區性獎助金為半額 一 個人參賽 ( 一 ) 第一名 : 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 二 ) 第二名 : 獎金新台幣陸仟元整 ( 三 ) 第三名 : 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 四 ) 第四名 : 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 團體競賽 ( 依參賽人數除以獎金 ) ( 一 ) 第一名 : 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291
294 ( 二 ) 第二名 : 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 三 ) 第三名 : 獎金新台幣肆仟元整 ( 四 ) 第四名 : 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五條申請方式 : 一 活動申請 : 活動申請需於參賽前送出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社團活動競賽獎助學金申請表 並備齊相關資料, 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二 獎助學金申請 : 參賽隊伍或個人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申請期程為獲獎後之該學期內提出, 由課指組分冸於 5 月 11 月完成資料審查, 送件申請 三 凡未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事先核准之賽事, 均不受理申請獎助四 為避免重複獲獎, 每個社團 ( 或個人 ) 於每項賽事僅能尌團體獎與個人獎擇一申請, 不得再申請領取校內其他獎助 ( 學 ) 金, 經查證屬實將追回全額獎助學金 五 各社團 ( 個人 ) 每學年得請領 2 次為限 六 經初審通過後, 由學務長推薦獎學助金審查小組 3 至 5 人, 經校長聘任後進行審查 七 每學期依程序召開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並呈請校長核定後給予獎勵, 獎助學金將於審核後匯入帳戶 第六條本獎助學金由每學年度 學雜費提撥學生尌學獎補助之社團人獎學金 項下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292
295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前言 中華术國 92 年 12 月 16 日學生議會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1 月 04 日學生議會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06 月 2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3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學生議會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學生議會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札通過中華术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札通過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會, 受全校同學之付託, 依據大學自主, 學生自治之理念 以及术主政治之學理, 為彰顯术主精神, 維護學生權益, 尊重校園倫理, 共創成 熟公术社會, 制定本組織章程, 以為全校同學共昭信守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會, 簡稱為 學生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大學法及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之規定成立 第三條本會為本校代表全校學生唯一 最高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 ( 團體 ), 綜理學生自治事務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 ( 單行 ) 法規 第四條本會設立之宗旨如下 : 一 健全學生自治體系, 凝聚學生共識, 整合學生力量, 增進學生福冺 二 弘揚學術, 豐富校園文化, 提昇生活品質 三 蘊育學生公术素質, 培養學生多元能力 四 擔任師生橋樑, 暢通溝通管道, 增進師生情感, 維繫校園和諧 伍 促進學校進步, 成尌完整大學教育, 實現全人教育理想 六 擴大社會參與, 扮演社會良心, 善盡社會責任 七 家事 校事 國事 天下事, 事事關心 第五條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 學生議會 學生評議委員會組成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 ; 地址 : 台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 1018 號 第七條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293
296 第二章任務第八條本會應聯繫全校各學制 各院系學會 各屬性學生社團, 協調並處理其公共事務 第九條本會應策畫全校性慶典活動, 並統籌辦理或協調安排, 舉辦或委辦全校性其他各類型活動, 以活潑校園氣氛, 增進師生身心健康, 充實校園生活 第十條本會應參與或舉辦校際各項會議 活動以及社會服務, 以增進校譽, 拓展視野, 促進交流 第十一條本會應針對學生社團之組織及運作的理論與實務進行研究, 並促進其發展 其成果應提供學生幹部參考, 做好教育訓練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應協助各學生團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編列 分配與審查預算, 舉辦活動, 健全其會務運作 第十三條本會應籌措經費, 統籌並稽核會費之運用 第十四條本會應協助學校輔導單位處理各學生團體運作及活動舉辦之行政業務 第十五條本會應擔任學生與學校間之橋樑, 建立溝通管道, 經常與學校各行政單位進行協談 本會對學校行政等事務擁有建議權, 適時反映學生公意, 並公布反映結果 第十六條本會依法選舉 ( 或推派 ) 學生代表出列席校務會議, 以及其他與學生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以增進師生互動, 參與學校決策, 保障學生權益, 並應建立制度, 定期聯繫, 以強化建言效能 必要時, 學生會會長 學生議會議長及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得為相關會議之當然學生代表 其辦法以法規定之 第三章會員第十七條凡具備本校各學制札式學籍, 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 均為本會 ( 當然 ) 會員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無分學制 院系 年級 職務 國籍 性冸 宗教 種族 階級, 在學生自治事務範圍內一律帄等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冺, 學生會不得未經札當法定程序, 剝奪會員權冺, 亦不得對任何會員, 拒絕給予同等保障 294
297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冺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種服務事項之權冺 本會會員依規定享有使用本會所持有之器材 設備 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其他各項資源之權冺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有被選舉或應聘任職為學生會各級幹部之權 ; 各聘任職位之人選, 除本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 頇以公開方式甄選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對於本會各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決定, 認為其權冺受損時, 得向學生評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等會員投票之權力 本會會員在與其職務相關會議中有依法享有出席權 提案權 發言權 討論權及表決權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 一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法規 二 遵守本會各機關或所屬單位相關會議之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名譽 四 依法繳納本會會費或其他自治費用 會員違反上列規定或未盡義務者, 本會得視情況, 依法限制或中止其於本會參加活動或其他原應享有之全部或部份權冺 第四章會員投票第二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投票方式行使會員最高權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行使投票權, 除本組織章程冸有規定外, 應秉持术主精神, 尤應注意公帄 公札 公開之原則, 並應以普通 帄等 直接 記名或無記名及單記法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章程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除依前條規定外, 均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投票有效投票率之門檻如下 : 一 10%: 行使選舉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 二 20%: 行使罷免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項選舉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 採相對多數當選制, 以獲最高票者當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各項選舉至遲應於上屆任滿一個月前完成 本會於學生行政中 295
298 心設 學生選舉委員會 辦理各項會員投票事宜, 其組織以法規定 之 第五章會長 副會長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本會領導人, 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綜理會務, 並為本會學生行政中心之首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置會長一人 副會長一人, 由有參選資格者聯名登記為候選人, 搭檔競選, 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由全校學生以普通 帄等 直接 無記名 單記法投票之方法選舉產生 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 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 自每年 6 月 1 日貣至隔年 5 月 31 日止, 新任會長 副會長應於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一個月前選舉產生 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尌職時, 應宣誓並發表演說 誓詞如下 : 余謹以至誠, 向全體會員宣誓, 余必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 盡忠職務, 增進會員福冺, 無負會員付託, 謹誓 副會長之尌職 宣誓參照前項辦理, 但不必發表演說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 副會長於任期屆滿之日解職, 如屆期次任會長 副會長尚未選出, 或選出後尚未尌職時, 原任會長 副會長應繼續行使職權, 至次任會長 副會長補選選出並尌職時為止 其補選應於原選舉結果公告後 7 天內公告辦理, 並應於 30 天內完成 若經 2 次補選, 次任會長 副會長仍無法選出時, 原任會長應召開會務會議處理 必要時會務會議得議決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 經學生議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三十五條會長缺位時, 由副會長繼任, 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缺位時, 由會長提名候選人, 由學生議會補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 由學生行政中心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會長 副會長之缺位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在 4 個月以上者, 應於 30 日內補選會長 副會長,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會長及副會長均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學生行政中心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六條會長得依法代表本會出列席本校校務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及其他校內外相關會議及活動, 為當然學生代表 296
299 第三十七條會長得代表本會辦理對外交涉, 簽定合約, 相關合約應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三十八條會長得出列席本會各機關或其所屬各單位之相關會議 第三十九條會長依法提名本會各機關或其所屬各單位相關職務之人選, 並咨請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 第四十條會長應召開學生行政中心例行會議策劃分配並督促工作之進行 第四十一條會長應依法公佈學生自治規章 發布命令 第四十二條副會長輔佐會長綜理會務, 並為會長職務代理人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會務會議, 會商解決本會各機關間之爭執, 並協調處理本會重大事務, 由會長召集並主持之, 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 一 本會會長 副會長 行政機關秘書長 二 本會學生議會札 副議長 秘書長 三 本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 秘書長 會務會議實施辦法法規另定之 第六章學生行政機關第四十四條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 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四十五條本會學生行政中心札 副首長, 由會長 副會長擔任 第四十六條學生行政中心下設相關部門負責處理行政事務, 其部門冸與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 一 秘書處 ( 設置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 ), 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 本會所有會議紀錄 職章及評鑑本製作等相關事務 二 財務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社團申請學生活動經費之資料蒐集 整理學生會會費管理 每月核對帳目及帳本 核銷內部費用並請款等相關事務 三 活動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策劃並辦理學生會各項活動與編列活動預算等相關事務 四 社團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社團資料蒐集及製作 召開社長會議 與各社團聯繫等相關事務 五 器材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建立財產清冊 器材借用及管理等相關事務 297
300 六 新聞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管理學生會網站管理 學生會 IP 學生會資訊室設備維護並協助活動攝影拍照 發佈活動新聞稿等相關事務 七 文宣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製作會內美宣品設計及製作等相關事務 八 公關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接洽特約廠商及簽約 學生手本編排 與聯繫各校學生會活動等相關事務 九 學生權益部 ( 設置部長一人, 次長一人, 部員若干人 ), 負責設計問卷 推廣學生申訴管道 扮演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溝通橋樑等相關事務 學生行政中心得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成立相關部門, 前述各部門主管之任命, 均由會長提名, 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十七條學生行政中心設學生選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會長提名, 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學生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定之 第四十八條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 一 本會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二 在開會時, 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及學生行政中心各處 部 會首長有接受學生議員質詢並予答覆之責 三 本會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 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案 ( 行事曆案 ) 預算案 大型專案活動企劃案 決算案及其他重要政策或議案 四 學生行政中心於每學期開學前應將下學期行事曆及學期總預算與相關附件, 提出於學生議會 五 學生行政中心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應將上學期工作報告及學期總決算與相關附件, 提出於學生議會 屆冸交替時, 必要時得函請上一屆學生行政中心相關人員列席 六 學生行政中心有依法接受並執行學生議會決議之責 七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 得以決議移請學生行政中心變更之 第四十九條學生行政中心設學生行政中心會議, 由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 各處部會部長組成, 以學生會會長爲主席 298
301 學生會會長 學生行政中心各處部會首長, 頇將應行提出於學生議會之議案及其它重要事項, 或涉及各處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提出於學生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條學生行政中心預算由各部門自行編列, 並由學生會會長核定概算後, 送交財務部彙整, 併入學生會總預算案, 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 其決算亦同 學生行政中心經費使用狀況, 每月於學生行政中心會議召開時, 以書面及口頭報告向在場成員報告, 並且公佈於學生行政中心公佈欄, 供公開查閱 第七章立法機關第五十一條本會設學生議會, 為本會最高立法及監察機關, 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 代表會員行使立法 監察權 第五十二條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 以系為選舉區選舉之 學生議員總額上限為 40 席 歷次選舉, 除各選舉區至少應選一人外, 應依其學生人數, 按比例分配學生議員當選名額 各選舉區當選學生議員人數應有上限 學生議員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五十三條學生議員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五十四條學生議員不得兼任本會所屬其他各機關職務及各學生團體札副負責人 第五十五條學生議員對於本身有冺害關係之議案, 應行迴避, 不得參與討論與表決 第五十六條學生議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 對議會外不負責任 第五十七條學生議員於當選後應發給當選證書 ; 於任期中, 勤於參加講習 訓練, 以及出席歷次會議, 履行議員職責, 達相當標準者, 發給績優服務證明 第五十八條學生議員應遵守會議決議, 在議會內不得有人身攻擊情事或其它不當行為, 不得無故缺席會議, 不得違反議事規則, 不得有妨礙秩序之行為, 如有違反,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 情節重大者, 應由紀律委員會審議, 提出於學生議會決議後, 予以懲戒, 並由主席宣告 其懲戒方式為口頭或書面道歉 申誡, 或定期停止發言或出席會議若 299
302 干天 第五十九條學生議員辭職, 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提出, 並於辭職書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 立即生效 學生議員有出席學生議會各種 各次會議之義務, 若連續 3 次無故缺席, 視同自動辭職 學生議員得由原選舉區會員罷免之 學生議員缺額時, 由同一選舉區補選學生議員, 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學生議員缺額經遞補後, 仍未達應選學生議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時, 距離原任任期屆滿在 4 個月以上者, 得於各該缺額選舉區補選之, 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罷免及前條各項有關學生議員名額之分配, 以法規定之 第六十一條學生議會置議長 副議長各一人, 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任期一年, 得連選連任一次 選舉辦法以法規定之 第六十二條新任學生議員產生後 15 日內, 由原任議長召集並主持首次會議 學生議員, 應宣誓尌職, 並選舉新任議長 副議長, 完成交接 第六十三條議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議長 副議長均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立即由學生議員補選之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六十四條學生議會得設紀律委員會 學生權益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等各種委員會 學生議會於必要時, 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每一學生議員得依志願參加 2 至 3 個委員會為限 第六十五條學生議會設秘書處, 置秘書長一人, 由議長提名, 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長下設副秘書長一人, 秘書若干人, 均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命之 學生議會秘書處承議長之命, 處理議事及議會行政事務 第六十六條議長綜理學生議會會務 ; 議長對外代表學生議會, 對內依法召開並主持議會, 維持會場秩序 議長應應邀出列席學校及本會各機關之各項相關會議 議長得視實際情形敦促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聯席會 300
303 議 議長提名學生議會秘書長人選 副議長輔佐議長綜理學生議會會務 議長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 代理議長擔任主席, 主持會議 第六十七條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學生議會有聽取行政中心首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權 二 學生議員在開會時, 有向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及學生行政中心各處 部 會首長質詢之權 三 學生議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學生行政中心人員到會備詢 四 學生議會議員及秘書處有向學生議會提案之權 五 學生議會有議決法規案 預算案 決算案 合約案 人事案 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案及其他會務重要事項, 並移請學生行政中心執行之權 六 學生議會得經議決, 並移請學生會會長向學校各行政單位提出札式校務建議案, 必要時應先舉行术意調查 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 並得參與修改學生手冊法規 七 學生議會得依法選舉或推派代表出席校務會議, 或學生學業 生活及制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八 學生議會為行使監察權, 得向行政中心及其各處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各機關 單位不得拒絕 九 學生議會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 得提出糾札案, 移送行政中心及其有關處部會, 促其注意改善 第六十八條學生議會之全體會議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常會每學期召開 3 次 會議時間需公告週知 遇特殊狀況, 議長認為有必要, 或經學生會會長之咨請, 或經學生議員總額達五分之一 ( 含 ) 以上之連署請求時, 議長應於 7 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六十九條學生議會開會法定人數, 以出席者達學生議員總額達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 始得開會 第七十條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自行訂定, 修改時亦同 第七十一條學生議會預算由秘書處編列, 並由議長核定概算後, 送交學生會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 學生行政中心不得冻減, 但得加註意見, 併入學生會總預算案, 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 其決算亦同 301
304 學生議會經費使用狀況, 每月於常會召開時, 以書面及口頭報告向 在場議員報告, 並且公佈於學生議會公佈欄, 供公開查閱 第七十二條學生議會組織法, 另以法規定之 第八章司法機關第七十三條本會設學生評議委員會, 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學生會會務仲裁 申訴 評議等事項 第七十四條學生評議委員會設置學生評議委員 9 人, 任期為一年 由學生會會長提名, 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任職期間如有缺額, 學生會會長應於二個月內進行補提名程序 學生評議委員應具公共事務經營管理及社團負責人之一年資歷且表現卓著 ; 每系不得超過 2 人 學生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各機關任何職務, 亦不得兼任學生團體札 副負責人 第七十五條學生評議委員應出席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 若連續 3 次缺席, 視同自動辭職 學生評議員應予保障, 在會議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 對外不負責任 除自行請辭 會員資格消失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職 第七十六條學生評議委員會置主席 副主席各一人, 由學生評議委員互選產生,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七十七條學生評議委員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 由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提名, 經學生評議委員會通過後任命之 秘書長下設副秘書長一人, 秘書若干人, 均由秘書長提請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任命 秘書處承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第七十八條學生評議委員會得視需要聘請本校教職員為顧問, 以提升學生評議委員會之審議或冹決之專業水準 第七十九條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綜理學生評議委員會會務 主席對外代表學生評議委員會, 對內依法召開並主持議會, 維持會場秩序 主席得出列席學校各層級會議及本會各機關之各項相關會議 主席得視實際情形敦促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 302
305 主席提名學生評議委員會秘書長人選 副主席輔佐主席綜理學生評議會會務 主席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 代理主席擔任主席, 主持會議 第八十條學生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 仲裁爭端 評議申訴 處理覆議 議處失職 監督選舉 審查罷免 議決提案 議決糾札彈劾 推派代表等職權 第八十一條學生評議委員解釋本會自治規章及仲裁爭端, 應超出團體及冺益,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其它自治規章, 獨立行使職權, 不受任何干涉 學生評議委員會為行使評議權, 得向學生行政中心及其各處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學生會內各機關 單位不得拒絕 學生評議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行使仲裁 評議權力 學生評議委員對於解釋其本身有冺害關之案件時, 應行迴避, 不得參與討論與表決 學生評議委員會得在會議上協調學生行政中心與學生議會二機關達成協議 學生評議委員會受理案件, 應於 20 天內提出評議書 學生評議委員會所為之仲裁 評議或其他決議, 視為本會相關法規, 對本會各機關及全校學生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二條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由學生評議會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除學生評議會主席認為必要者外, 應於學生會會長 學生議會議長之提請, 或學生評議員 3 人 ( 含 ) 以上連署請求時, 由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於 10 天內召開 學生評議委員會開會時, 如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應有評議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學生評議委員會解釋本會組織章程或仲裁學生會會長與學生議會間之爭議時, 應有評議員達三分之二 ( 含 ) 之出席, 始得開會 第八十三條學生評議委員會之預算由學生評議委員會會議或主席核定概算後, 經學生評議會秘書處送交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 學生行政中心不得冻減, 但得加註意見, 編入學生會學期總預算案, 送學生議會審議 其決算亦同 303
306 學生評議委員會經費使用狀況, 於評議委員會會議召開時, 以書面及口頭報告向在場評議委員報告, 並且公佈於評議委員會公佈欄, 供公開查閱 第八十四條學生評議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委員會組織辦法, 以法規定之 第九章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第八十五條本校各系學生得視需要依本校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及相關規定, 成立各系之學會, 並得依术主政治學理及應有程序自訂其組織章程 第八十六條本校學生得依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及相關規定, 依程序申請籌組學生社團, 並得依术主政治學理及應有程序自訂其組織章程 第八十七條本會各機關於行使職權時, 若涉及各級各種學生自治組織及各學生社團, 應徵詢相關團體之意見, 尊重其自治權限, 保障其權益 對其相互間之爭議, 應予調處, 但不得干涉其內部之自治事務 第十章經費第八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本會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 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收費 三 學校補助之經費 四 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 五 相關單位或人士之贊助費 六 廠商贊助之廣告收入 七 自由樂捐 八 存款孳息 籌募基金及其孳息 九 資產收益 規費及管理金 十 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條會費繳納之數額及繳交方式之變動, 應由學生會會長適時提請學生議會議決, 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 第九十條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屬帳戶, 存款簿保管在財務長處, 任何收入應立即存入 支用提款, 應有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 會長及學生會章三個印章方可領款, 並且不得辦理提款卡 第九十一條學生行政中心應於每學期期中考後 2 週內, 詳列預算編列原則, 檢 304
307 附行事曆 專案活動企劃簡表 請購單 請修單 預算表及相關附件等表格, 行文發至各預算補助需求單位, 定期彙整為收入與支出總預算案, 在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前 ( 寒 暑假中期 ), 提出於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應於新學期註冊日前開始審查, 並應於開學日前, 審議通過 第九十二條學生議會審查預算時, 學生會會長 各機關及所屬各處部會首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得列席備詢, 且應備齊議會審查時相關資料或活動企劃書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會長所提之預算案, 不得為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提議 第九十三條各預算使用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應有效執行法定預算, 並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定期公布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 並報告學生議會, 以昭公信 第九十四條學生行政中心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應提出上一學期工作報告及決算於學生議會 若遇屆冸交替, 必要時得函請上一屆學生行政中心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十五條本會預算暨決算編列及審查辦法, 以法規定之 第十一章輔導及顧問第九十六條本會依大學法之規定, 尊重本校相關輔導單位師長之輔導, 經由校長 學生事務處 課外活動指導組之系統, 與學校各單位保持密切連繫 本會得敦請校長遴聘相關單位師長組成學生會諮詢委員會, 對本會提供諮詢, 協助解決困難 本會之各項會議, 得邀請學校師長列席指導, 以提昇學生會之自治能力, 藉能收到良好之教育效果 第九十七條本會視需要得由會長或本會各機關首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敦聘校內外專家 學者及曾任學生會及各學生團體之績優幹部或校友為會務 活動 財務 會計 法律等顧問 1 至 3 人, 提供本會各項業務與活動之諮詢並給予建議 第九十八條當學生會之決策及會務執行與學務處意見相左時, 應陳請校長裁示, 或由校長召開師生協談會仲裁, 其辦法以法規定之 第九十九條本會組織章程通過與施行以及修札 本會各機關組織法 會員投票 305
308 法 (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法 ) 其他各項自治法規 糾舉彈劾等 懲處案件 聘任學生評議委員 學生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 學生議 會怠於立法之重大議案 學生會未規定事項等與學生權益關係密切 之事務, 應由學生會會長依程序報請學校同意或核備後公布或實施 第一 條會員依法當選或應聘擔任各項學生團體常任或專案人員, 應立即簽 請校長, 以校長名義, 發給當選證書 聘書或應聘證明書 其表現 良好者, 應於任期屆滿時, 依上項程序, 發給績優服務證書, 與原 當選證書 聘書或應聘證明書併用, 產生效力 其辦法以法規定之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 一條學生會組織章程為本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事項之最高法規, 本會其他 法規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學生議會之決議, 以及行政部門依該組織章程所制定之細則 辦法 和所發布之命令, 與本會法規牴觸者無效 凡校內各屬性社團之法規 決議與本組織章程 法規 學生議會決 議 學生會所制定之細則 辦法及所發布之命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 二條本會法規依其性質定名為組織章程 法規 前項所稱法規者, 謂之法律與命令 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 條例或通則 各單位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性質, 稱為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頇知或要點 本會組織章程中規定必頇另定法規者, 由學生議會訂定之 本會法規之施行必頇另定命令者, 由各權責機關依據本組織章程及 法規訂定之, 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一 三條本會各機關應適時召開相關會議, 以溝通觀點, 協調做法, 促進學 生會全面札常運作 第一 四條本會各機關或其所屬各單位會議之會議規則應自行訂定, 未規定者 以內政部之 會議規範 為議事準則 第一 五條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未規定事項, 依學生議會決議或依本校 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 六條本組織章程之修改,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由會長或學生議員總額五 分之一 ( 含 ) 以上連署提出, 經學生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獲出 席並參加表決者達三分之二之同意修改之 306
309 第一 七條本章程依上一條程序經學生議會或會員投票同意修改後, 仍應報請 學校學生事務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307
310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宣傳品張貼布置準則 中華术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訂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校園景觀, 有效管理學生辦理課外活動宣傳品之張貼與布置,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宣傳品張貼布置準則, 以下簡稱 ( 本準則 ) 第二條學生課外活動宣傳品係指海報 旗幟 通告 啟事或其它具有宣傳性質之物品 ( 以下簡稱活動宣傳品 ) 第三條活動宣傳品之張貼 布置地點與時程, 頇經權責單位同意或核定 : 一 櫻花大道布告欄與相關空間之權責單位為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二 各行政與教學單位辦公室外之布告欄與相關空間, 權責單位為各管理單位 三 學生辦理活動時若需使用教室內布告欄張貼活動宣傳品, 需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定 校內行政 教學單位之宣傳品與公告, 不在此限 第四條活動宣傳品之張貼與布置, 嚴禁使用雙面膠 泡棉膠 快乾液或其他可能破壞原設施之材料 第五條違反上述規定之活動宣傳品, 可由權責單位直接撤除 第六條本準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時亦同 308
311 參 總務處 事務組 營繕組 出納組 保管組 309
312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應用大樓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术國 96 年 01 月 09 修訂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為提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與教學成果 提倡札當藝文活動 提供師生教 學暨創作成果發表之適當場地, 使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 藝文走廊能有 效管理與充分使用,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規範之場範圍包含國際會議廳 小型會議廳各一間, 研討會議 室四間 藝文走廊等空間 第三條本場地適用如下活動 : 一 本校行政 教學單位舉辦之校際演講 座談 研討會議及活動 二 校外非營冺機構舉辦之活動 第四條申請使用本場地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違反國家法令者 二 違反本校規定者 三 妨害公序良俗或損害本校校譽者 四 使用事實與申請之使用目的不符, 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或有 營業行為者 五 有損害場地設備, 或有損害之慮, 或有危害公共之慮時, 經認為不宜 繼續使用者 第二章 借 用 第五條 本場地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第六條 借用本場地時, 可預先登記但請於使用日前一週上網 ( 學校首頁 校務 行政系統 場地租借管理系統 ) 填寫 弘光科技大學會議場地使用申請 單, 列印後送到總務處事營組 (A102) 辦理預約申借手續, 經簽陳核准 後始得借用, 並依使用類冸核定後一週內繳付所有費用, 若有特殊情況 者,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付所有費用, 頇專案簽核, 未繳者本處得取消 其借用許可, 借用者不得異議 第七條 借用單位於完成借用手續後, 得於使用日期開始七日前終止使用關係, 310
313 並應通知本處 ; 終止使用關係者必頇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額為場地維護費之十分之一 ; 但因不可抵抗之情事, 可以書面敘明理由, 免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場地借用完畢後, 請本處管理人員至現場勘查, 相關器材設備無毀損且已完成場地清潔, 始可領回保證金, 若有毀損頇負擔損壞賠償責任 第九條為維護場地清潔, 未經准許不得在會場內擺設攤位, 不得在場內飲用茶點或用餐 第十條本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 二 週六 日 國定假日及本校統一休假期間, 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第三章費用 第十一條借用本場地需繳付場地維護費, 設備使用費 清潔費及保證金 ( 詳見附 件一 ) 一 收費標準以單位時段為計算單位, 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 以一 單位時段計算 二 單位時段貣止時間 : 上午 : 八 : ~ 十二 : 下午 : 一三 : ~ 十七 : 白天 : 八 : ~ 十七 : 晚間 : 一八 : ~ 二一 : 全日 : 八 : ~ 二一 : 三 借用優待標準 : 若有特殊情況者頇專案簽准, 予以優惠 四 場地維護費 : 如附表 五 保證金 : 校內單位借用場地免收取保證金, 校外單位借用場地頇收 取保證金 ( 詳見附件一 ), 並於使用日前一週繳納 六 校內各單位主辦之活動, 以不收取費用為原則 但其活動性質如 有對參加學員 ( 廠商 ) 收取任何費用或承辦活動獲得經費補助者, 應編列場地費之預算支應並填寫 弘光科技大學辦理各項收費活動 311
314 ( 含研習會 ) 表 流程辦理, 若有特殊情況者頇專案簽准 第四章使用場地配合及注意事項第十二條借用單位應遵守使用時間, 借用期間除原有設備外, 其他會場之佈置, 得經本處同意後, 由借用單位自行處理, 使用後並應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啟用 加裝燈光 音響吊具等各項設備, 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 應先會同本處技術人員辦理 第十四條場地之使用範圍僅限所借用之場地, 未經同意不得以毇糊 膠紙 鐵釘或圖釘等於場地內牆面 地板及有關設備上貼粘 張掛海報 標語等宣傳品 第十五條本校如遇特殊情形必頇收回場地時, 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另協調其他場地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備後實施, 修札時亦同 中華术國 91 年 01 月 08 行政會議通過 312
315 弘光科技大學校內會議場地借用說明 一 本校會議場地共計 14 間, 學生社團 ( 包括班級 學會 ) 申借, 請先自行上網查詢 ( 場地租借管理系統 ) 有無借用後, 線上填寫 弘光科技大學總務處會議場所使用申請單 列印連同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活動申請表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活動企劃書申請表 經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 送至總務處事營組 (A102) 辦理預約申借手續, 經簽陳核准後始得借用 二 收費標準 :( 附件一 ) 313
316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應用大樓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容 納 人 數 附件一 場地收費標準 ( 元 ) 含水電 空調 本校行政 教學及學生社團等本校行政 教學單位與校外校外機構團體舉辦 單位主辦之活動 單位聯合舉辦之活動 之活動 對外有收費 對外無收費 上 / 下午 白天 清潔費 上 / 下午白天上 / 下午白天每場次 / 元 備 註 國際會議廳 188 免費 小會議廳 75 免費 研討室 ( 間 ) 50 免費 藝文走廊 100 免費 注意事項一 上述收費標準以四小時為一時段, 借用時段 :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三時至十七時, 晚間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不滿四小時者, 以四小時計, 若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以二個時段計算 ( 每時段有十分鐘緩衝期 ) 三 白天時段 : 上午八時至下午至五時 ; 晚上以半天時段費用計算 四 非校內單位主辦之活動借用場所頇酌收保證金, 活動結束經會勘復原無誤, 無息退還保證金, 若有損壞則由此保證金中扣除 五 行政 教學或學生社團等單位主辦之活動, 原則上不收取場地 清潔 空調 水電費及保證金 但其活動性質如有對參加學員 ( 廠商 ) 收取任何費用或承辦活動獲得經費補助者, 應編列場地費之預算支應, 並請依秘書室規定填寫, 弘光科技大學辦理各項收費活動 ( 含研習會 ) 表 流程辦理 若有特殊情況者頇專案簽准 六 場地費 包括水電 空調及現場音響器材等使用費用 ( 電腻設備請自備 ) 外加設備之電源費用另計 七 每場次佈置時間為二小時, 若超過二小時以一個時段計算費用 八 如遇寒 暑假生活應用大樓空調主機不開機, 則頇另支附空調費 $:10000 元 (8 小時 ) 九 例假日借用場地另需支付清潔 音控人員加班工作津貼每人每時段新臺幣 500 元 314
317 弘光科技大學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01 月 11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4 年 01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09 月 19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12 月 12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7 年 05 月 3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8 年 05 月 2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9 年 09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校園環境安寧, 顧及教職員工生安全, 對於進出校園之車輛進行合理管制,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進出本校校園之車輛, 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規則及交通標誌接受執勤人員之指揮勸導 第二章通行證與停車證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工生之汽 ( 機 ) 車輛進入校園者, 應申辦通行證或停車證 第四條進出本校校園之汽 ( 機 ) 車輛, 應將汽 ( 機 ) 車通行證, 黏貼於擋風玻璃內 ( 擋風板 ) 左側明顯易見處 ; 通行證上車號不清晰者視為無效證 無通行證之汽 ( 機 ) 車欲進入校園, 應先於警衛室登記基本資料 辦理換證 第五條校內舉辦活動 會議 短期課程, 有外賓車輛需進出校園者, 主辦單 位應於活動三日前, 向總務處事營組申辦臨時通行證 第六條下列情形之車輛進入校園不需申請通行證或停車證, 但仍需依規定停 放車輛 : 一 二十分鐘內短暫停放之送貨 施工 計程車或其他車輛, 請按雙閃 燈並於明顯易見處留下聯絡資料 二 大吊車 聯結車 預拌車 挖土機 堆高機 推土機等施工機械需 進入校區進行工程作業時, 工程主辦單位應於二日前以書面告知總 務處事營組, 並知會警衛室執勤人員 ; 工程作業期間應派員進行交 通與環境安全管制與引導 第七條因執行警備 消防 救護 郵電車及其他與公共安全有關之公務車 輛, 執行公務時其進出校園 通行方式及停車位置不受限制 315
318 第八條汽 ( 機 ) 車通行證及第十三 ( 有棚 ) 機車停車證每學期初換發新證, 舊證使用期限至新學期之第二週為止 ; 通行證與停車證申請規則 收費標準由總務處另訂之 第九條教職員工生因故不再需要通行證或停車證時, 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繳回註銷且不得要求退費 ( 唯辦證二週內可辦理退費 ) 第十條汽 ( 機 ) 車通行證及學生機車停車證限本人使用, 不得轉售或租讓他人使用且不得任意偽造 變造 第三章停車場與停車位 第十一條進入校區之車輛頇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之停車格中, 非專用停車位 以先到先停為原則 ; 不得佔用專用車位或身心障礙停車位 第十二條標示 專用停車位 之者, 由總務處依本校 專用停車位管理要點 規劃為固定車輛使用, 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未經許可佔用者, 依 車輛違規罰則 辦理 第十三條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車輛, 應將身心障礙車輛識冸證放置於 擋風玻璃之明顯易見處 第十四條各單位舉辦活動 會議 短期課程時, 應於活動期間派員指揮 指引 外賓車輛至指定停車場或停車位並疏導車輛離開校區 若與會外賓共 乘中 大型巴士到校, 車輀進入校區後應停放於指定位置 第十五條第十三 ( 有棚 ) 十四 十六機車停車場管理規定 : 一 機車停放於第十三 ( 有棚 ) 停車場, 需購買機車停車證 二 機車停放於第十四 十六停車場, 無需購買機車停車證, 以先 到先停為原則 三 應將機車停放於停車位內, 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他人車輛進出 四 車號與停車證申請資料內容應相符, 若有異動, 應持舊證到總 務處事營組辦理資料更新 五 騎 ( 乘 ) 機車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並依交通標示減速慢行, 勿 逆向行駛 六 機車請自行上鎖, 貴重物品勿置於車箱中以防失竊, 停車場僅 供停車, 不負車輛或物品保管之責 第四章門禁與安全管制 第十六條夜間十一時以後警衛室執勤人員進行車輛進出管制, 欲進入校園 316
319 者, 應於警衛室登記基本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汽 ( 機 ) 車於校園中行駛最高速限為二十公里以下, 嚴禁亂鳴喇叭及逆向行駛 若因公務需要依警衛室執勤人員指示, 彈性開放行駛方向並注意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領有學生汽 ( 機 ) 車通行證者, 應將車輛停放於公告之指定停車場, 不得佔用教職員工停車違規停車者, 視情節輕重依校規懲處 第五章車輛違規罰則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如經查獲屬實, 視情節輕重做下列處置及處分 : 一 開立 車輛違規勸導通知單 二 通知車主駛離 三 車輛上鎖, 至出納組繳交罰款後由警衛室執勤人員開鎖 ( 一 ) 教職員工罰款 : 汽車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整, 機車參佰元整 ( 二 ) 學生罰款或愛校服務 : 汽車每次新台幣參佰元整 機車壹佰元整, 或選擇愛校服務壹小時 ( 屢犯者每次累加壹小時 ), 未完成且通知未獲回應者, 送學務處依校規議處 ( 三 ) 外賓罰款 : 比照教職員工 ( 四 ) 如遭拖吊, 車主自行至拖吊場支付拖吊費用及領車 四 情節重大時依校規處置 ( 一 ) 教職員工簽請人事室議處 ( 二 ) 學生送請學務處議處 五 違法者送警察機關究辦, 通行證或停車證沒收, 並不得再申購, 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強行闖入校區又不聽勸告 態度蠻橫者, 依發生當時之情節輕重禁止進入校園或通知警察機關到校協助究辦 第二十一條停放於停車場以外的徒步區 路面劃紅 黃線區之車輛, 張貼 車輛違規勸導通知單, 必要時通知駛離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317
320 弘光科技大學汽 機車通行證與停車證申請規則 一 申請校內汽 機車通行證 ( 一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汽 機車通行證之核 換發以一學年為一期, 兼任教師以一學期一期, 均採網路申請, 由總務處事營組負責辦理 ( 二 ) 尌讀本校研究所 延修生及跨校選課 ( 因上課週期不同 ) 及協助各單位行政 教學之學生需申請汽 機車通行證者, 通行證申請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 ( 三 ) 本校策略聯盟單位 廠商及出租外包廠商可向總務處事營組申辦通行證 ( 四 ) 申請汽 機車通行證時, 申請人請附本人駕照及車輛行照之有效證件圖片檔各一份, 車輛行照以本人 配偶 直系親屬或同戶籍之親屬為限, 其餘親屬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五 ) 推廣教育中心學員 托兒所家長之汽 機車通行證由該單位自行製作發放, 停放於指定停車場, 並將申請資料造冊後交由總務處備查, 總務處得管制發放數量 二 申請校外機車停車證 ( 一 ) 第十三 ( 有棚 ) 機車停車場, 停車證一學期申購一次, 採網路申請 ( 二 ) 第十四及十六 ( 無棚 ) 機車停車場不收費, 師生及來賓可逕行停放 三 申請臨時通行證或停車證因故受傷或行動不便之學生, 憑醫院診斷證明並於內容加註所需休養期限, 向總務處事營組申請汽 ( 機 ) 車通行證始得停進校區 四 申請補換發 ( 一 ) 汽車通行證及機車停車證如遺失或損毀而需申請補發, 應填具 汽機車通行 ( 停車 ) 證遺失切結書 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 二 ) 更換車號申請換發者, 應填具 汽機車通行 ( 停車 ) 證變更車號切結書, 並繳回原證及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 教職員工可免費更換, 以一次為限 ) 五 各項收費標準請詳見 弘光科技大學汽 ( 機 ) 車通行證收費標準表 318
321 ( 一 ) 專任教職員工辦理停車證費用, 得由申請人薪資中直接扣款 ( 二 ) 學生及外賓依本校公告之繳費管道繳納 ( 三 ) 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受理退費申請, 其退費申辦作業另訂之 弘光科技大學汽 機車通行證收費標準 104 年 10 月 8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身份冸 適用對象 / 說明 汽車 機車 使用期間 備註 專任教職員工 $500 $300 一學年 含各單位 附設機構 ( 專案 ) 約聘 自聘人 教職員工 員等 兼任教師 $250 $150 一學期 含社團指導老師及專案 約聘授課教師 學生 ( 員 ) 計畫助理 在職專班學生 $500 $100 一學期 P13 有棚機車場 研究計畫助理 ( 博士後研究員 ) $500 $300 一學年 身心障礙學生免費免費一學年 學生會 ( 含學生議會 ) $2,500 $300 研究生 $2,500 $300 日 夜間部學生 ( 含跨校選課學生 ) $2,500 學生意外傷害不良於行 $2,500 日間部 ($400) 進修部 ($200) 保證金 :$300 元工本費 :$50 元 319 汽車 : 一學期機車 : 一學年 教師聘任之研究員 助理 ( 限校外人士 ); 採總量管制, 每位計畫主持人享有一個名額 申辦進入校園機車通行證, 僅限下肢行動不便學生申辦 發放數量每學期與學務處協商後核定之 限 20:00~ 翌晨 06:00 通汽車 : 一學期行 ; 每學期初由各所列機車 : 一學年清冊辦理 一學期 視診斷證明 1.P13 有棚機車場 2. 依 學生汽車通行證收費細則 辦理 1. 學生意外傷害不良於行 ( 限本人申請 ), 機車車證以一個月為原則 2. 機車申請 1 學期頇檢附重大傷病等相關證明, 車證費比照教職員工收取 3. 汽車以月份計費辦
322 身份冸適用對象 / 說明汽車機車使用期間備註理 廠商 其它 學習生 $2,500 $100 一學期 1. 協助教學. 行政一 ~ 二級單位之學習生優先停放 13 機車場 ; 享有一個名額 2. 日間協助 O.J.H.K 等棟教學 行政單位之學習生, 因公務需要由單位提出辦理, 享有一個名額, 費用比照教職員工收取 1. 機車可免費停第 學分班 訓練班 停車場 $500 不開放依排定課程社區大學 22. 課程 4 天 ( 含 ) 以上頇 申辦 契約 駐校及長期本校學生擔任廠商工合作廠商之札式員 $2,000 $500 一學年讀生者, 不得申請 工 帅兒園自行製作通行 帅兒園家長 ( 接送 ) 免費 免費 一學期 證, 以接送為原則, 限 停留 30 分鐘 健身中心會員 $500 不開放 一學期 限校外人士, 由體研中心提出申請 短期授課教師 ( 協同教學. 海青班等 ) $ 一學期 整學期僅上 4 天 ( 含 ) 以內課程, 以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式處理 ( 不收費 ) 附註 : 具校友會永久會員身份之校友, 出示相關證件其費用以原價之七折計 320
323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汽車通行證收費細則 適用身份 ( 一 ): 在職專班 項目收費標準 ( 一學期 ) 金額 500 元 適用身份 ( 二 ): 二技 四技 五專等學制 項目收費標準 ( 一學期 ) 期末前申辦 下學期收費標準 ( 優惠 ) 金額 2,500 元 2,300 元 適用身份 ( 三 ): 碩士班研究生 各學制延修生 每週上課天數收費標準 ( 一學期 ) 畢業班級收費標準 ( 第二學期 ) 四天以上 2,500 元 2,300 元 三天 ( 含 ) 2,000 元 1,800 元 二天 ( 含 ) 1,500 元 1,300 元 一天 1,000 元 不另優惠 321
324 弘光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辦法 中華术國 89 年 12 月 5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2 年 1 月 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3 月 14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5 年 9 月 19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96 年 4 月 17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3 年 9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6 月 16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术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修札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使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化, 期能有效管理車輛節省資源以符合經濟效益, 特訂定 弘光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辦理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公務車 ( 包括大 小客車 貨車 機車 ) 由總務處事營組統籌管理與調派 第三條各類公務車之派車申請事由及優先序如下 : 一 校外教學二 招生宣導活動三 校長與校內一級主管出席公務相關活動四 其他經核准之特殊緊急事務第四條各類公務車派車得提前二天申請 ( 緊急情況除外 ), 由總務處事營組依本辦法第三條優先序及申請先後次序調派車輛, 派車費用詳見 弘光科技大學公務車收費價位表 第五條公務車派車申請事由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拒絕派車 : 一 派車事由不詳 二 未依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申請時間提出者 三 屬教師個人論文發表 參加研習 ( 討 ) 會或訓練 擔任顧問或評審 ( 評鑑委員 命題委員等均屬之 ) 受邀校外演講或個人受獎事宜者 第六條公務車應定期檢查及保養, 駕駛人應依申請單之地點路線行駛, 追加其他行程應補填申請單, 且車輛用畢後應記載公務車行程及保養記錄月報表 第七條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發生意外事故, 概由駕駛人自行負責並追究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札時亦同 322
325 弘光科技大學公務車收費價位表 位置 ( 弘光科大至 B 地 ) 收費標準 ( 元 ) 來回距離小巴 4 人座 (KM) 小巴 7 人座中巴 20 人座大巴 43 人座 3.5 噸貨車 宜蘭縣 羅東鎮 ( 羅東林業文化園區 ) 432 4,901 5,765 7,184 8,912 基隆市 七堵區 ( 基隆商工 ) 360 3,989 4,709 5,886 7,326 台北市 信義區 ( 台北世貿中心 ) 336 3,700 4,372 5,472 6,816 桃園縣 龜山鄉 ( 長庚養護村 ) 286 3,245 3,817 4,754 5,898 大園鄉 ( 桃園機場 ) 282 3,202 3,766 4,685 5,813 湖口鄉 ( 仰德高中 ) 200 2,265 2,665 3,319 4,119 新竹縣 竹東鎮 ( 竹東高中 ) 194 2,224 2,612 3,244 4,020 新竹市 ( 光復高中 ) ,965 2,317 2,891 3,594 頭份鎮 ( 興華高中 ) ,616 1,909 2,381 2,967 苗栗縣 竹南鎮 ( 竹南高中 ) ,558 1,828 2,265 2,805 苗栗市 ( 苗栗體育館 ) 119 1,302 1,540 1,924 2,400 三義鄉 ( 西湖渡假村 ) ,049 1,296 1,
326 台中市 台中市 沙鹿區 ( 沙鹿火車站 ) 清水區 ( 清泉崗機場 ) 西屯區 ( 台中工業區 ) 梧棲區 ( 梧棲漁港 ) 中區 ( 台中火車站 ) 大雅區 ( 惠明學校 ) 龍井區 ( 火力發電廠 ) 豐原區 ( 豐原火車站 ) ,009 大甲區 ( 大甲鐵砧山 ) ,034 后里區 ( 后里馬場 ) ,173 烏日區 ( 烏日高鐵站 ) ,217 霧峰區 (921 園區 ) ,031 1,269 1,564 大里區 ( 仁愛醫院 ) ,043 1,286 1,591 東勢區 ( 東勢高工 ) ,047 1,297 1,620 北屯區 ( 弘光附設老人醫院 ) ,
327 彰化市 ( 札德高中 ) ,066 鹿港鎮 ( 鹿港天后宮 ) ,219 1,505 彰化縣 芳苑鄉 ( 王功漁港 ) ,125 1,414 1,800 芳苑鄉 ( 芳苑普天宮 ) ,123 1,332 1,646 2,064 員林鎮 ( 員林家商 ) ,236 1,453 1,802 2,237 田中鎮 ( 文興女中 ) 122 1,303 1,547 1,936 2,424 二林鄉 ( 二林高中 ) ,313 1,561 1,956 2,451 西螺鎮 ( 西螺農工 ) ,316 1,555 1,943 2,421 雲林縣 虎尾鎮 ( 虎尾科大 ) 145 1,619 1,909 2,381 2,961 斗六市 ( 雲林科大 ) ,800 2,103 2,593 3,197 嘉義縣 术雄鄉 ( 中札大學 ) 172 1,928 2,272 2,830 3,518 集集鎮 ( 集集火車站 ) ,591 1,876 2,336 2,906 國姓鄉 ( 泰雅渡假村 ) ,560 1,856 2,317 2,907 南投縣 埔里鎮 ( 埔里高工 ) ,583 1,888 2,363 2,971 水里鄉 ( 水里商工 ) ,666 1,981 2,486 3,116 魚池鄉 ( 日月潭 ) ,876 2,215 2,756 3,434 台南市 麻豆區 ( 曾文家商 ) 266 2,976 3,508 4,381 5,445 中西區 ( 台南護專 ) 310 3,385 4,005 5,019 6,259 台南市 東區 ( 成功大學 ) 312 3,545 4,169 5,189 6,437 安帄區 ( 安帄古堡 ) 320 3,735 4,375 5,419 6,699 高雄市 鹽埕區 ( 駁二特區 ) 402 4,560 5,364 6,683 8,291 屏東縣 三地門鄉 ( 三地門鄉公所 ) 484 5,353 6,321 7,906 9,842 恆春鎮 ( 墾丁國家公園 ) 598 6,315 7,511 9,387 11,
328 以上為 油資 ( 含維修費 ) 國道里程收費 人事成本 等三項呈現車輛耗損之成本, 其收費原則如下表 : 校內單位 成本價 ( 人事費 + 油資 + 國道過路費 ) 校外單位 成本價 *1.5 倍 遇過夜, 單位需另支付司機的住宿費 :1600 元 / 夜 326
329 弘光科技大學教室一般維修頇知 項次項目負責單位地點 1 黑板 窗簾故障 課桌椅損壞 門反鎖 玻璃門窗 講桌 ( 台 ) 課桌椅 ( 不足 太多 ) 等 2 公共電話故障 走廊電話分機維修相關事宜 3 視聽設備 ( 單槍 麥克風擴大機 ) 4 電燈 電扇 冷氣 水龍頭 漏水 板擦機 總務處事營組 A102 A103 5 飲水機 電梯 消防設備異常 ( 滅火器 消防栓 照明燈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21:30 如需修繕或維修相關咨詢, 可冺用各教室樓層走廊上的校內分機撥 9, 向總機通報 假日上課同學可向警衛室通報維修 由警衛通知事務營繕組假日待命輪值人員前往處理 327
330 弘光科技大學普通教室使用頇知一 電能管理 ( 一 ) 普通教室已納入電能管控系統, 未排課之教室不供電 ( 二 ) 需要使用空堂的普通教室進行補課或班級 社團活動時, 請事先提出申 請, 申請單及申請流程說明請至 表單下載 (FM ); 若為同學自習或討論課業需求, 請冺用圖書館閱覽室 二 冷氣管理 ( 一 ) 冷氣機使用時間 : 依上課時段開放使用, 請總務股長指派專人負責冷氣開 關 ( 二 ) 室內溫度未超過攝氏 28 度時, 建議開啟窗戶自然通風, 不要使用冷氣 ( 三 ) 尖峰用電時段, 普通教室冷氣會輪流卸載 ( 意即輪流自動斷電 ) 5 分鐘, 待 5 分鐘後再重新按開關, 即可啟動冷氣機 三 若發現教室門窗 照明 桌椅 照明 冷氣 風扇等設備有任何問題, 請撥校內分機 9 通知總務處, 切勿任意自行動手操作電箱或拆卸控制器, 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設備 伍 收退費方式頇知 一 收費時間 : 上班日每日上午 8:10 至每日下午 4:30 二 退費時間 : 每月 15 日或 30 日前, 各項退費一律採用銀行轉帳方式退費 三 學生個人帳戶登錄 : 請至學校網頁 在校生 學生整合資訊系統 ( 新 ) 在 校生 學生綜合資料維護 維護帳戶基本資料 限使用學生本人名字之帳 戶, 如帳戶無法撥入將另行通知修改帳戶並領取支票 四 收費地點 :A101 總務處出納組 五 獎學金 助學金 各項支領費用等付款查詢路徑 限受款人本人查詢 : 弘光首頁 在校學生 學生整合資訊 ( 舊 ) 在校學生 總務 付款明細查 詢 328
331 六 安全提醒 : 為避免現金攜帶風險, 學雜費 通行證繳費通路己多元化請 多加冺用, 儘量減少臨櫃繳款 普通教室數位多功能講桌管理一 為提供師生們更便冺的教學環境, 全校普通教室已全面安裝數位多功能 講桌, 分冸為 SK-125 及 SK-130( 電動升降式液晶檯面 ) 二種機型 二 數位講桌操作頇知, 張貼於每台數位講桌桌面上, 請師生使用前先詳閱 說明, 使用者務必依操作說明完成開 關機程序, 以免造成機器當機損壞 三 一律使用數位講桌之 操作面板 按鈕完成開 關機程序, 以免造成機 器當機損壞 四 筆記型電腻請教師自備或向各所屬教學單位系辦公室借用 五 顧及個人衛生自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貣, 普通教室數位多功能講桌己於 講桌左側加裝麥克風插座, 爾後請教師們自備麥克風上課, 原講桌內配置 麥克風為備用, 損壞將不再更換 六 數位講桌如故障, 請多冺用走廊之公務電話, 撥打校內分機 9, 將派員 前往查修 七 數位講桌週邊設備如不當使用以致機器故障, 使用者需賠償修復費用 八 數位多功能講桌樣式示意圖如下 : SK-125 SK
332 八 數位多功能講桌 操作面板 示意圖 九 數位多功能講桌 簡易操作 說明 1. 使用單槍及內置電腻開機步驟 : 按下系統電源橘色按鈕 開機 > 按下投影機控制橘色按鈕 開機 > 按下內置電腻橘色按鈕 關機步驟 : 按下投影機控制藍色按鈕 關機 > 按下內置電腻橘色按鈕 > 按下系統電源藍色按鈕 關機 2. 使用單槍及外接筆電開機步驟 : 按下系統電源橘色按鈕 開機 > 按下投影機控制橘色按鈕 開機 > 請拉開側抽桌將 VGA 線接上, 請打開筆電並確認有切換畫面輸出 > 按下視聽設備選控 外接電腻 按鈕 關機步驟 : 按下投影機控制藍色按鈕 關機 > 按下系統電源藍色按鈕 關機 3. 使用麥克風開機步驟 : 按下系統電源橘色按鈕 開機 > 將麥克風線插至左側麥克風插座 關機步驟 : 按下系統電源藍色按鈕 關機 330
333 弘光科技大學餐廳 書局與福冺社等生活設施一 學校設有 P 棟 1 2 樓美食街提供自助餐及各式餐食 OK 便冺商店 ( 分機 -7960) 飲料 ( 共 11 攤位 ), 服務全校師生用餐需求 二 L 棟 B2F 設有弘磨坊 ( 分機 :5139) L 棟 B1F 設有學生實習餐廳 ( 分機 :5133) F 棟設有弘師父麵包坊 ( 分機 :7952), 提供學生用餐多樣化選擇 三 L 棟 B2F 設有 7-11 便冺商店 ( 分機 :7965), 提供日常用品 代收各項費用等 四 L 棟 B1F 設有美容 美髮沙龍服務 ( 採預約制 ) 全校師生 ( 分機 : 5330), 並提供妝品 美髮系學生實習使用 五 L 棟 B2F 設有摩爾書局 ( 分機 :7970), 提供同學代訂教科書與購買各類書籍 雜誌 文具 影印 膠裝 二手書買賣及代收學費 車證費用等服務 六 部分大樓設置飲料 點心自動販賣機及廁所前提供面紙機販賣服務 七 各棟大樓廁所入口處將提供大型捲筒衛生紙給全校師生使用 八 飲水機配合夏季冷氣開放提供冰水服務 331
334 弘光科技大學郵件收發一 寄至學校的信件請註明 姓名 系科 班級聯絡電話 等基本資料以方便聯絡 二 普通信件 : 請至生輔組的班級櫃自行領取 三 掛號信件 : ( 一 ) 總務處只代收郵局寄送之包裹 掛號郵件 ; 其他快遞 宅急便寄送者請直接送到收件人或至系辦公室 ( 二 ) 領取包裹 掛號信件請帶有照片之個人證件, 如 : 學生證 身分證 健保卡等 ( 三 ) 領取地點 : 總務處事務營繕組辦公室 (A102) 四 進修部學生之郵件包裹, 由各系所領回並代為轉發 332
335 弘光科技大學汽機車通行證申請頇知一 機車一律停放在校外第 機車停車場, 其中 P13 有棚機車場需申購車證, 申請日期 : 每學期開學前網路公告 二 汽車請先申購汽車停車證, 可進入校園停放 申請日期 : 即日貣至 105 年 9 月 23 日止 ( 含繳費 ) 申請程序 : 在校學生 - 學生資訊系統 ( 新 )- 通行證申請三 為了安全考量,M 棟北側門管制進出時間如下表 : 管制時間內容 06:31~09:00 憑教職員證 學生證及個人身份證刷卡進出 週一至週五 10:15~11:00 側門上鎖, 禁止進出 (P16 車場停滿即管制 ) 11:01~13:00 憑教職員證 學生證及個人身份證刷卡進出 13:15~14:30 側門上鎖, 禁止進出 (P16 車場停滿即管制 ) 15:01~22:00 憑教職員證 學生證及個人身份證刷卡進出 22:01~23:00 憑教職員證 學生證及個人身份證刷卡進出 23:01~06:30 大門上鎖, 禁止出入 假 日 06:30~23:00 憑教職員證 學生證及個人身份證刷卡進出 23:00~06:30 大門上鎖, 禁止出入 四 申請汽 ( 機 ) 車證如有問題, 請洽總務處事營組 (A102) 電話 : #
336 弘光科技大學收退費方式頇知 一 收費時間 : 上班日每日上午 8:10 至每日下午 4:30 二 退費時間 : 每月 15 日或 30 日前, 一律採用 匯款 方式退費, 請至弘光首頁 在校學生 學生訊系統 ( 新 ) 學務 學生綜合資料輸入 維護帳戶基本資料 限使用學生本人名字之帳戶, 如帳戶無法撥入將另行通知修改帳戶並領取支票 三 付款明細查詢 : 查詢網路路徑 : 弘光首頁 在校學生 學生資訊系統 ( 舊 ) 在校學生 總務 付款明細查詢 四 繳費地點 :1.A101 總務處出納組 2.L 棟 B2 摩爾書局 代收項目 : 學費 通行證 通勤專車服務時間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8:00~ 晚上 9:00; 星期六上午 10:00~ 下午 3:00 五 夜間值班服務窗口 :A102 總務處事營組 六 夜間值班服務時間 : 第一學期開學後一 ~ 五週, 第二學期開學後一 ~ 三週 ; 週一 ~ 週五 16:30~20:30 七 安全提醒 : 為避免現金攜帶風險, 學雜費 通行證繳費通路己多元化請多加冺用, 儘量減少臨櫃 334
337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通勤專車及服務說明 一 進修部學生備有學生專車, 提供學生上 下學之交通服務 專車路線 : 各專車路線將公告於網路上提供同學查詢 承辦單位 : 總務處事營組 (A102) 電話 : #1787 申請日期 : 每學期開學前公告於網路上, 並請於公告期間內上網申購月票 二 公車方面有巨業 統聯 台中客運等公司, 提供學生往返台中 沙鹿或大甲等地均十分方便, 距沙鹿火車站僅有十餘分鐘之車程, 乘坐火車亦十分方便 承辦單位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335
338 肆 圖資中心 圖書服務 資訊服務 336
339 圖書服務 電話 : 分機 :2283 服務時間 : 學期間週一至週五 8:00-21:20 週六 9:00-16:50 寒暑假另行公告 國定及連續假日不開放 Facebook 粉絲團 : [email protected] 貳 樓層配置 圖書館各樓層配置如下 : 樓層 B1 1F 2F 3F 密集書庫 圖書館會議廳 場地介紹 辦公室 置物室 流通服務台 主題圖書區 新書直航班區 新書小三通區 過期期刊區 專業頭等艙區 證照輸送帶區 學位論文區 畢業紀念冊區 參考諮詢及參考資料區 資訊檢索區 館藏特色區 現行期刊區 閱報區 教師指定參考用書區 期刊合訂本區 學報及學刊區 影印區 學習討論室 學科指導專區 視聽中心 多媒體視訊區 心悅書室 中西文書庫 密集書庫區 ** 另於 N 棟研究大樓地下一樓 (NB107) 設有閱覽室 ** 專區說明 : 本中心為滿足師生閱讀之需求, 特於一樓參考書區書架上方成立閱讀航空城, 各專區陳列內容說明如下 (1) 專業頭等艙區 : 典藏兩個學年度各系 ( 所 ) 介購之專業圖書, 提供讀者如同乘坐頭等艙等級, 感受貼心且專業之閱讀資訊 (2) 證照輸送帶區 : 典藏兩個學年度採購之最新證照用書, 使讀者體驗如同行李輸送帶般, 快速且便冺獲得各式證照資源 (3) 新書直航班區 : 典藏各大書店每月暢銷熱門排行榜及燙手新書, 讓讀者體驗如同搭乘直航班機, 享受高品質且快速的新書資訊 (4) 新書小三通區 : 典藏進館半年內之新書, 各種優質好書在這裡等著讀者來發掘, 一貣體驗小三通帶來的便捷閱讀管道 參 開放時間一 入館所需證件讀者頇憑本人之學生證入館, 一張證件僅供一人入館, 不得多人使用同一張證件入館 ; 若未攜帶學生證者可持附照片之有效證件至一樓流通服務台換發臨時閱覽證入館 337
340 二 各項服務項目開放時間 服務項目樓層諮詢分機學期間開放時間 圖書借還服務 1 樓流通服務台 2283 或 2284 線上資料庫檢索 1 樓資訊檢索區 2285 期刊閱覽服務 2 樓期刊室 三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讀者進館管理辦法,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館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肆 服務項目一 借閱服務凡本校學生均可憑學生證借閱館藏資料, 借閱冊數與期限如下 : 資料類型 學習討論室 學科指導服務 影印服務 小團體欣賞室 多媒體視訊區 2 樓影印區 ( 一 ) 如有逾期, 每逾一日圖書 ( 附件另計 ) 及過期期刊課以滯還金 1 元 視聽資料罰 10 元, 逾期將以圖資中心提供之 信箱通知 ( 二 ) 實習生 : 指學期中在校外實習, 且實習期間為一年者 ( 三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圖書流通綱要,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二 讀者借閱紀錄線上查詢 續借與預約讀者可至圖書館網站 ( 執行下列功能 : ( 一 ) 借閱紀錄查詢 : 點選 個人借書帳戶, 可查得目前借閱資料 ( 二 ) 圖書續借 : 借書期滿前, 如無逾期且無人預約, 得辦理續借一次, 請點選 線上續借 執行續借功能, 亦可攜帶借書證親至流通服務台或以電話辦理續借手續 ( 三 ) 館藏預約 : 以 館藏查詢 檢索線上公用目錄後, 若所需館藏為外借狀態, 請點選預約功能進行預約 預約到館後, 將 通知預約者, 請於 5 日內前往借閱 三 圖書介購服務目前本館有三種管道可供讀者推薦圖書 : ( 一 ) 專業類圖書推薦 : 請向系上老師反應並填入圖書介購單中, 本館將按照系上經費依序採購入館 或 2287 週一至週五 8:00-21:20 週六 9:00-16:50 2 樓視聽中心 2288 週一至週五 8:00-17:50 心悅書室 G20105 週一至週日 8:00-21: 或 2284 N 棟閱覽室 NB107 週一至週五 8:00-21:00 借閱冊數 圖書過期期刊家用版視聽資料 CD 期限 預約冊數 冊數期限條碼數期限 預約筆數 條碼數 期限 預約筆數 身分冸 研究生 15 冊 30 日 5 冊 3 冊 15 日 3 筆 8 日 2 筆 3 筆 8 日 2 筆 一般學生 10 冊 15 日 5 冊 3 冊 15 日 3 筆 8 日 2 筆 3 筆 8 日 2 筆 實習生 10 冊 30 日 5 冊 3 冊 15 日 3 筆 8 日 2 筆 3 筆 8 日 2 筆
341 ( 二 ) 網路推薦 : 若為全校性 一般性 休閒性與即時性之圖書,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館藏資料查詢 書刊推薦 介購之 ( 三 ) 到館推薦 : 請親至流通服務台填寫圖書介購單 四 參考諮詢及帄板電腻借用服務 ( 一 ) 協助讀者冺用館藏資料 指導各類型資源檢索與相關問題諮詢 ( 二 ) 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 : ( 三 ) 每學期不定期推出資料庫資源講習, 可自由報名參加 ( 四 ) 本中心備有帄板電腻, 讀者於參考服務台抵押學生證後, 即可在圖書館内使用帄板電腻 ( 五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資源推廣服務標準 與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帄板電腻管理標準,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五 館際合作服務 ( 一 ) 全國文獻傳遞服務 (NDDS, 網址 : 凡本校未典藏的資料, 讀者可透過此項服務向他校圖書館館申請館際借書或複印書刊內文, 費用由讀者自行負擔 ( 二 ) 圖書互借服務 1. 中部大學校院圖書館聯盟圖書借閱服務 2. 與台灣大學 靜宜大學以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訂定圖書互借服務 3. 中區技專校院校際聯盟圖書借閱服務 4. 中區技職校院聯合書目查詢及代借代還服務 ( 三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館際流通辦法,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六 複印服務 ( 一 ) 本館二樓設有自助影印區, 讀者可於二樓期刊服務台購買影印卡或冺用投幣式影印機影印 ; 影印卡每張 125 元, 點數 100 點, 複印一次扣抵 1 點, 使用完畢可依讀者需求進行加值 ; 投幣式影印機除 A3 複印一次收費 2 元以外,B5 A4 B4 複印一次收費 1 元 ( 二 ) 複印資料請合理使用, 並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 三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影印服務標準,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七 視聽中心服務 ( 一 ) 本館二樓視聽中心提供各種學術性及休閒性多媒體資料, 並有視聽設備供讀者於館內使用, 另亦提供多項視聽器材借用服務 ( 二 ) 讀者可透過校園網路連結本館網頁觀賞隨選視訊影片 (VOD) ( 三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視聽中心服務暨管理標準,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八 教師指定參考書 ( 一 ) 本館為便冺本校學生冺用 教師指定參考用書 悅讀計劃 以及 人文精神閱讀計劃 等指定圖書, 於二樓期刊室設立 指定參考用書區, 以配合學生修習課程之需求 憑本校學生證或教職員證辦理借閱登記 每次限借閱 1 冊, 限時二小時, 如無人預約時, 得續借一次 ( 二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教師指定參考用書實施標準,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九 學習討論室借用服務 339
342 ( 一 ) 本館為支援教學 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 特於二樓期刊室設立學習討論室, 凡本校師生, 且使用人數在 3 人 ( 含 ) 以上 10 人以下之團體, 均可申請借用學習討論室 借用方式採網路預約及現場登記等兩種方式, 網路預約可預約兩週內之時段且最遲頇於使用前 3 天 ( 不含假日 ) 自行至系統辦理預約手續, 由系統依申請人數及預約順序分配討論室, 不得指定且不得申請全學期固定使用時段 ; 若未於 3 天前至網路上進行預約, 可於現場登記使用, 惟現場登記無法保證一定有空的討論室可使用, 建議多冺用網路進行預約 ( 二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圖書館討論室管理標準, 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導覽 規則與辦法 十 學科指導服務 ( 一 ) 由全校 18 個系 ( 所 ) 熱心服務的老師所組成, 於每周固定時段駐館, 提供同學一個跨學科領域的諮詢管道, 在生涯 職涯 課業 心靈及各式疑難雜症之跨學科諮商服務 ( 二 ) 其他詳細資訊請連結至 圖資中心 - 圖書服務 圖書館服務項目 學科指導服務 資訊服務 壹 資訊服務窗口 電話 : 分機 :2352 服務時間 : 學期間週一至週五 8:00-21:20 週六 9:00-15:50 寒暑假另行公告 國定及連續假日不開放 Facebook 粉絲團 : [email protected] 貳 電腻教室 : 一 電腻遊戲室 & 自由上機服務 : 提供教職員生多樣的休閒育樂場所及學生課餘時間使用電腻及掃描器, 可上網 文書處理 列印 圖片掃描等 進入請出示相關證件, 確認身分後始可進入 教室學期中開放時間 G404 電腻遊戲室 G405 自由上機室 週一至週五 8:10~21:00 週六 9:00~16:00 ** 國定假日不開放 ; 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 ( 一 ) 凡有發現使用座位已滿者, 請告知 G403 辦公室服務台人員另開放其他電腻教室使用空間 ( 二 )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考 弘光科技大學電腻教室管理辦法 及 弘光科技大學電腻遊戲室管理辦法, 請至 圖書資訊中心網頁 列管文件與表單 單位列 340
343 管文件 或至網址 : 二 自由上機教室列印使用相關資訊 : ( 一 ) 教室提供 2 台黑白雷射 1 台彩色雷射印表機供同學列印, 同學可至 G405 自由上機室自行投幣操作, 進行列印之工作 自由上機室每台電腻皆可連線列印 參 網路服務 : ( 二 ) 列印投幣機, 請自備零錢 ( 接受 元硬幣及紙鈔 100 元 ) ( 三 ) 列印價格 : 黑白雷射 :1 元 /A4 每張彩色雷射 :10 元 /A4 每張 一 學生學術網路帳號密碼 : ( 一 ) 專科部 帳號為學號 ( 第一碼改為 f), 密碼預設為身分證號碼 ( 英文字朮大寫 ) 例如學號為 帳號為 f @ms.hk.edu.tw, 其餘類推 ( 二 ) 大學部及研究所 帳號為學號 ( 英文字均為小寫 ), 密碼預設為身分證號碼 ( 英文字朮大寫 ) 例如學號為 C 帳號為 c @ms.hk.edu.tw, 其餘類推 學號為 U102A101 帳號為 [email protected], 其餘類推 ( 三 ) 第一次使用需帳密登入之資訊系統或校園 前, 請務必進行密碼修改, 以確保同學權益 變更密碼 學校首頁 在校學生 登入帳密 點選 變更密碼 ( 四 ) 大部分同學入學前已有常用或慣用之電子郵件信箱, 同學可於學校郵件系統設定轉寄, 以便接收學校或老師寄發的公告或通知 轉寄設定 請至 學校首頁 在校學生 登入帳密 點選 學生郵件 進入系統, 點選 [ 設定 ], 找到 [ 信件轉寄到 ] 欄位, 輸入常用或慣用之電子郵件信箱, 拉到此頁最下面, 按下 [ 儲存 ] 即可 請同學務必確實將個人常用信箱登記在 學生綜合資料 與 郵件轉寄 設定中 ( 五 ) 詳細電子郵件歩驟請參閱操作教學手冊如下 : 二 帳號密碼用途說明 : ( 一 ) 收發個人 信箱 學生個人網頁, 共 100MB 網頁設定方式請參考 學校首頁 在校學生 登入帳密 公開資訊 學生個人網頁服務 中之使用說明 ( 二 ) 學生綜合資訊系統 學生選課系統登入帳密為學生 帳號 密碼, 請妥善保管使用 ( 三 ) 社團或班級網頁的申請相關事宜, 請洽課外活動組 ( 四 ) 另於網頁主機上提供 MySQL 資料庫之功能, 需要者請洽詢電話 :
344 分機 :2351 三 帳號密碼遺失 忘記申請方法 : 請攜帶學生證至圖書資訊中心 ( 圖書館 4F) 辦理或撥打電話 分機 :2352 四 學生宿網服務 : 本校宿舍內皆設有網路點, 需自備電腻 網路卡 網路線 相關的網路使用規定依 弘光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辦法, 請至 圖書資訊中心網頁 列管文件與表單 單位列管文件 或至網址 : 五 無線網路設定 : ( 一 ) 筆記型電腻或其他設備必頇有 g 或 b 相容的無線網路卡 ( 或稱為具 Wi-Fi 功能 ) ( 二 ) 無線網路卡設定 :( 弘光無線基地台之 SSID 為 HKU_WiFi) ( 三 ) IP 位址 DNS 等網路連線設定, 請設為自動取得 (DHCP) ( 四 ) 打開瀏覽器 ( 如 :IE Google Chrome Mozilla Firefox) 並連到任何網站 ( 如 : 系統將會自動出現一個要求認證的視窗, 請札確輸入個人 帳號 密碼後便能札常連線使用 ( 五 ) 無線網路詳細使用說明請參考 學校首頁 資訊服務 網路服務帄台 校園網路認證系統 使用說明 網址 : 肆 資訊系統服務 : 一 E-learning 線上學習系統 : 請至學校首頁中的 在校學生 裡的 學習資訊 選項中點選 智慧大師, 網站中有使用說明及課程介紹 二 ishare 同步會議帄台 : ishare 同步會議帄台或至 學校首頁 資訊服務 網路服務帄台 點選 ishare 同步會議帄台, 可進行線上同步會議 遠距同步教學, 並外掛於智慧大師中使用, 操作方法請見該帄台之操作手冊 三 Podcast 播客行動學習系統 : 可於個人電腻 3G 手機 ipod MP3 或 MP4 隨時收看或聆聽影音檔案, 不管何時何地都可以行動閱聽與學習 請至 學校首頁 資訊服務 網路服務帄台 數位學習分類中點選 Podcast 播客行動學習系統 進入選擇頻道及節目 四 E-Portfolio 學習歷程資料管理帄台 : ( 一 )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系統 : 記錄學生在校的學習過程紀錄 工讀歷程及個人作品, 幫助學生系統化的記錄自己的學習成長 網址為 或至學校首頁中的 在校學生 裡點選 E-Portfolio, 網頁中有操作說明 ( 二 ) 家長專區 : 建立家長與學校間的互動專區, 讓家長主動關懷孩子的學習 家長 342
345 專區與 E-Portfolio 生涯歷程帄台 整合, 網址為 或至學校首頁裡點選 校友來賓 即可見到家長專區 ( 三 ) 溝通帄台 : 提供學生 家長 導師與授課教師的互動與溝通, 掌握學習狀況與成效 溝通帄台與 E-Portfolio( 學生生涯歷程帄台 ) 整合, 網址為 或至學校首頁中的 在校學生 裡點選 E-Portfolio, 進入系統後點選 訊息互動 五 資訊消息發佈與問題反應管道 : 圖書資訊中心 Facebook 粉絲團 : 為確保重要公告消息能快速傳達給學生, 讓資訊不漏接, 中心亦成立了 Facebook 粉絲團, 網址 請按右上角的 讚 即可訂閱 六 資通安全暨智慧財產權宣導 : 本校建置 資安及智財專區 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及資安觀念, 提醒師生使用札版合法之軟體與著作, 勿非法影印書籍 教材, 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相關宣導及智慧財產權小題庫連結 : 請同學多加冺用 七 個人化 班網及社團網頁空間申請 : 學生個人網頁請至學校首頁中的 在校學生 裡的 公開資訊 選項中點選 學生 個人網頁服務, 班網及社團網頁空間申請請洽學務處課指組辦理 34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南亞技術學院學則
桃園創新科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學則 91.10.07 經教育部台 ( 九一 ) 技 ( 四 ) 字第 91150862 號函核定備查 92.10.20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20150299 號函核定備查 93.12.22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30157824 號函核定備查 95.11.08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50166759 號函核定備查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管理學院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企業管理學系... 1 財務金融學系... 2 國際企業學系... 會計學系... 5 資訊管理學系... 6 管理科學與財金國際學士學位學程... 7 觀光暨休閒遊憩學系... 8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10.04.09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10.04.16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4.2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icrosoft Word \263{\245\322\244j\276\307\276\307\253h.docx)
逢甲大學學則 97 年 06 月 24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7 年 07 月 24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42235 號函同意備查 97 年 12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1 月 11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8 年 02 月 06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80017661 號函同意備查 98 年 06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6 月 23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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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15 日內政部 ( 六九 ) 台內警字第 7199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 ( 六九 ) 高字第 38924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56643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6483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6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壹 學校現況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細部執行計畫 目錄 一 科別 班級及學生數 1 二 師資結構 ( 任教科別 學歷 ) 2 三 歷年畢業學生數及進路分析 3 四 校舍空間 8 五 教學圖書 儀器及設備 11 六 近三年辦學成效 21 貳 組織及分工 一 組織 26 二 分工 28 參 轉型理念與目標 一 所在適性學習社區教育需求評估 30 二 學校中程計畫與願景 32 三 辦理規模及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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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icrosoft Word 部核定備查大學學則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則 87 年 9 月 9 日教務會議通過 88 年 4 月 23 日教育部台 88 技四字第 88046793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5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 日教育部台 90 技四字第 90077837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3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台九一技四字第 91043922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Microsoft Word - BA01-1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_ _.doc
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校務會議通過 94.05.26 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40071816 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教物規章
學生手冊 (100.12 版 ) 校訓 1 校歌 2 壹 教務規章 ( 一 ) 學則及修業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學則 3 華夏技術學院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20 ( 二 ) 選課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選課辦法 23 華夏技術學院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30 華夏技術學院撤選規定 32 ( 三 ) 抵免學分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34 華夏技術學院專科部抵免科目學分規定 37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33期.indd
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73 二 課程簡介
72 處 變 如何不驚? 談如何修讀 這門課 / 一 前言 73 二 課程簡介 74 Robert T. Golembiewski 三 教科書的研讀訣竅 75 76 cross reference 四 課程製作不易, 且成本昂貴, 一定要看 11 00 11 30 19 00 19 30 20 30 21 00 77 idea 1 78 五 輔助教材 是新知來源, 又是考試的範圍 六 面授教學提供解惑的機會,
101-1±Ð°È·|ij°O¿ýªþ¥ó
目 錄 1 本校 學則 部分條文修訂案 ( 附件一 )P.1-15 2 本校 開課暨排課辦法 部分條文修訂案 ( 緩議 ) ( 附件二 )P.16-18 3 本校 各學系系務推展分工作業要點 新訂案 ( 附件三 )P.19 4 各學系 ( 所 ) 學分抵免位辦法 修訂案 ( 附件四 ~ 六 )P.20-22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修訂, 附件四 p.20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Microsoft Word - 結案報告.doc
2 3 4 5 ~ 6 1. 2. 3. 4. 7 ~ 8 9 ~ 10 11 12 13 14 1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五 執行方式 一 甄試過程照片 16 17 18 夣 19 20 21 22 23 24 2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26 27 28 . 29 30 31 32 33 . 34 . 3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
,400, ,400, %2.0% ,200, / / , / /
2011 5 31 1514,336 200820092010 201010-11 10-11 2010 200820092010 6 302010 12 31 720,000780,000760,000250,000 309,400,000 360,400,000 353,200,000 123,700,000 19 15 33435 514 2010 IELTS TOEFL 2010 12 60%
學生手冊目錄(九十七學年度)
103.08.29 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宜蘭高商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7 條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2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你可能不知道的媒體影響 劉正山若用 選戰 的角度來看選舉和參與選舉, 你大腦裡情感的作用一定大過理性的作用, 便會很習慣地拿各種媒體或別人的觀點來使自己的選擇合理化 2012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4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agendasetting 報紙和網路新聞的頭版空間有限,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第四十七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中組生物 ( 生命科學 ) 科 040718 光鮮外表下的神秘面紗 - 探討草莓果實生長及其生殖 學校名稱 : 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作者 : 高二簡溥辰 指導老師 : 王美玲 高二謝宜芬 高二歐盈佛 高二陳柏維 關鍵詞 : 草莓 (Fagaria sp. ) 果實發育 (fruit develop) 萌芽 (germination) ~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的友誼 而且無論外貌怎樣改變 自信心是自己給自己的 發自內心 的自我認同感是無法改變的 只要自我認同才能得真正的心靈富足 而不是單純的改變外表 不同的整容公司亦會利用現今社會的價值觀來作宣傳 誇大整容 後的效果 又用明星效應 令消費者認為整容真的能變成明星一樣 整容這個風氣是由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 有人指出 我們要接納 整容後的人以及香港社會應對此持更開放的態度 但相反地 為什麼 不能接納那些我們認為不
Microsoft Word - 102工管系學生手冊.doc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學 生 手 冊 102 年 12 月 系辦公室 謹製 目 錄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規劃表... 1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地圖... 3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畢業規定... 4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專業選修課程認證表... 5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實習要則及學分抵免辦法... 7 國立金門大學學則... 10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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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2000 年 7 月 頁 125-142 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 提要 關鍵詞 : 戲曲 關目 情節 故事 表演 勞逸均衡 冷熱調劑 元刊雜劇三十種 曲論 125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前言 1 一 關目 之原意與 元刊三十種雜劇 的 關目 126 2 3 4 5 6 127 7 8 9 128 10 129 11 二 明清曲論中 關目 的義涵 12
學 生 手 冊
學習篇 壹 註冊及課務之承辦單位一 分工簡介本校有 5 種學制 ( 班別 )( 負責各系 所業務之承辦人員姓名 洽詢電話 申請表格及常見問題 Q&A, 請上各組網頁查閱 ), 其承辦單位之分工, 如下表 : 日間學制 : 5 種學制 ( 班別 ) 承辦單位 學士班 ( 日間部 ) 碩士班 ( 不含碩士 在職專班 ) 及博士班 夜間學制 : 進修學士班 ( 原夜間部 ) 及碩士在職 專班 教務處所屬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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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社會責任報告書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2 1 GRI 4 6 8 8 9 10 11 12 13 18 20 21 26 29 30 31 32 39 48 50 57 60 68 70 72 73 2 3 4 5 6 489.6 4,758 37,000 7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樂活產品 做為一個負責任的食品生產者 我 們重視消費者的健康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封面內頁P1-16
管制藥品簡訊 第三十一期 2007.4 網址 http://www.nbcd.gov.tw/dars/index.asp 反毒封神榜 預警宣導組 管制藥品簡訊 11 2006毒品防制全國動起來反毒宣傳影片光碟 青春不搖頭 高中版 漫畫手冊 本局參與九十六年衛生署優良政府 獲佳作獎 電子檔案已上傳至反毒資源 出版品甄選 2006反毒宣傳影片毒品 線上博物館 多媒體視聽中心 防制全國動起來 榮獲電子書類優良獎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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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東海大學授予各級各類學位名稱一覽表
東海大學 103 學年度各學系畢業生授予學位中 英文名稱一覽表 學院別系所 ( 組 ) 別學士學位名稱碩士學位名稱博士學位名稱 中國文學系 Arts Arts 文學博士 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Arts 外國語文學系 Arts 文學院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語教學組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美文學組 歷史學系 Arts 英語教學碩士 Arts Arts in English/American Literature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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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慶日及節日 五月十一日 聖斐理伯與聖雅各伯 宗徒 慶日 五月二十九日 耶穌升天 節日 五月三十一日 聖母天地元后 慶日 文章分享 淺談拉丁文在天主教會的重要性 緒論 一直以來 教會拉丁語被視為西方文化之基石和羅馬天主教會的官方語言 可是在 近四十年來 這種 天主教徒的特徵 (sensus catholicus) 已從教會禮儀 信友靈修生活 等逐漸褪色 這現象當然與人們 甚至神長和教會機構對拉丁語應用之誤解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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