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正班第 25 期遴訓簡則 校 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 址 http://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03-3287105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目 錄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1 貳 應考資格 2 參 相關規定 2-4 肆 招生名額 4 伍 報名辦法 4-6 陸 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 6-7 柒 准考證寄 ( 補 ) 發 7 捌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7 玖 筆試科目及日程表 8 壹拾 筆試試題型態 8 壹拾壹 成績採計 8-9 壹拾貳 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 9 壹拾參 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9 壹拾肆 應試規定 9-10 壹拾伍 成績複查 10 壹拾陸 體格檢查 10-11 壹拾柒 報到及訓練期程 11-12 壹拾捌 申訴處理 12-13 壹拾玖 退費手續 13 貳拾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13-14 貳拾壹 各種表件 14 貳拾貳 附件 14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目考生上網報名 日期 104 年 1 月 7 日 9 時至 104 年 1 月 15 日 17 時止 警察機關受理報名 報名 104 年 1 月 7 日至 104 年 1 月 16 日 警察機關初審 警察機關初審 104 年 1 月 7 日至 104 年 1 月 29 日 警察機關彙送應考人資料至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彙送應考人資料至本校 104 年 1 月 17 日至 104 年 1 月 30 日 104 年 1 月 31 日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寄發准考證 寄發准考證 104 年 2 月 26 日 ( 暫定 ) 招生考試 招生考試 104 年 3 月 7 日至 104 年 3 月 8 日 榜示錄取 榜示錄取 104 年 4 月 10 日 ( 暫定 ) 寄發錄取受訓通知 寄發錄取受訓通知 104 年 4 月 11 日 ( 暫定 ) 訓練期程 104 年 8 月 24 日至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暫定 ) 1
貳 應考資格 ( 須全部符合, 依據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教育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第六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辦理審查 ) 一 職務資格 ( 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現任第 4 序列職務 ( 二 ) 現任第 5 序列職務 1 年以上或併計第 6 序列職務 5 年以上 ( 三 ) 現任第 6 序列 (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3 日後改派警正官等者, 自改派之日起算, 下同 ) 正 副主管職務併計同序列職務 3 年以上 ( 四 ) 現任第 6 序列非主管職務併計同序列職務 5 年以上 二 年齡 : 未滿 50 歲 三 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 最近 2 年 (102 103 年 ) 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且獎多於懲 五 最近 5 年內未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 且最近 3 年內未因工作或考核監督不周受記一大過以上, 或懲戒處分 六 未經中央警察大學警正班結訓者 七 符合本簡章 壹拾陸 體格檢查 所訂之標準 參 相關規定 一 應考人資績計分之計算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 一 ) 資績計分之計算, 依據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遷調積分相關規定計算, 核算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 年資 2
考績及獎懲資料以擔任第 6 序列職務起算 ) ( 二 ) 資績計分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應考人應確實填報 核對, 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 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 以利查考 ( 三 ) 應考人應依規定確實填寫資績計分資料, 報名書表經服務機關審核轉送本校後, 應考人不得申請更正資績計分 ( 四 ) 各機關應確實審核 二 前項貳 應考資格之 一 職務資格 及 二 年齡 部分, 核算至教育訓練前 1 日止 (104 年 8 月 23 日 ) 三 前項貳 應考資格之五 懲處部分, 自報名截止之日 (104 年 1 月 15 日 ) 追溯推算, 並以獎懲令核定發布生效日期為準 四 103 年考績部分, 以銓敘審定之考績等次計算 ( 如尚未經銓敘審定者, 請就各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等次計算 ; 如經銓敘部變更等次, 以銓敘部銓敘審定為準 ) 五 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於報名後至受訓前, 受懲戒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之規定而受處分, 或因工作或考核監督不周受記一大過以上, 撤銷考試或受訓資格 ; 受訓後發布處分命令者, 亦同 ( 所屬單位應將該項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校 ) 六 各警察機關請自行審核所屬人員報考資格, 如經各服務機關審查合格者, 請依規定檢齊相關證件造冊送內政部警政署複審後轉送本校 ; 審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辦理複審, 各服務機關請檢附已經劃撥繳費 ( 加蓋繳費郵局郵戳 ) 之報名表正本, 造冊送本校憑以辦理退費 ; 各警察機關請自行以書面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另行通知 七 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規定 3
( 一 )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報考本校各類考試, 相關函示如附件 2 ( 二 ) 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 養育 教育環境, 並推動國家與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 有關應考資格年資 考績 獎懲採計部分,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年資 考績 獎懲溯前採計 ( 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0864 號函辦理 ) 八 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 ( 錄取人員資料亦作為學員基本資料使用 ) 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九 中央警察大學在職進修研究生及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經依學則撤銷畢業資格,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學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 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十 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受訓學員經依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撤銷結業證書,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訓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 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肆 招生名額 :50 名伍 報名辦法 一 網路報名時間 : 自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四 )17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 一 ) 一律以網路報名, 並須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 ( 本校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名 ) 4
( 二 )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簡章及報名表件, 請進入本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網頁, 選擇本次考試類別, 再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報名資料填寫, 進行報名, 並列印報名表件 請參閱招生簡章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1. 應考人請詳閱本校公告之招生簡章後, 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 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2. 報名資料輸入後, 請再檢查是否正確, 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3.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 完成後續報名動作, 視同報名無效 4. 確認資料送出後, 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 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 檢具報名表件及其他相關附繳資料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 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315 元 ( 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 ( 二 ) 繳費方式 : 請應考人持報名表及所附繳款劃撥單 ( 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至郵局劃撥繳費 ( 繳費時間至 104 年 1 月 16 日止, 逾期視同不合格 ), 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左下角 蓋郵戳欄 處蓋郵戳章, 以資證明繳費 ( 劃撥繳款收據, 請妥善保存 ); 如有重複報名繳費, 一經解繳國庫後, 不得申辦退費 四 應繳表件資料 : 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放入 A4 格式之資料袋, 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俾便抽閱審查 5
( 一 ) 准考證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戴帽相片拒收, 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印 ) ( 二 ) 報名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 服務機關初審部分, 應考人勿填, 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 三 ) 學歷證件影本 : 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證件影本 ( 影本,A4 格式 ) 五 報名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依伍 報名辦法辦 ( 備 填 ) 妥相關手續 ( 資料 ), 未依規定辦理致影響其考試權益,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二 ) 准考證 准考編號 欄及報名表 服務機關初審結果 中央警察大學複審結果 欄勿填寫外, 相關報名表件請應考人於上網填寫 列印後, 務必詳加檢查 確認 陸 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 一 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有關 服務機關初審 ( 審核 ) 之資績計分 欄, 請人事單位以國字大寫章用印或填寫至小數點第二位, 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 ( 如零佰伍拾肆點陸零分 ), 並不得塗改 二 應考人報名表所填事項, 經服務機關相關權責單位查核無誤後, 於 服務機關初審結果 各欄蓋 合格 或 不合格 章 ; 並須由各權責單位主管核章 ; 機關主官 欄由機關主官核章 6
三 各服務機關完成初審後, 檢齊所屬初審合格應考人報考資料及機關報考名冊,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前函送內政部警政署複審, 並由內政部警政署於 104 年 2 月 13 日前彙送本校, 逾期致影響應考人權益, 由服務機關自行負責 四 其它報名作業事項, 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正班第 25 期報名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柒 准考證寄 ( 補 ) 發 一 准考證預計於 104 年 2 月 26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 應考人如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未收到, 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試務組查詢, 逾期未查詢致影響考試權益者, 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 ( 毀損 ) 准考證, 得於本招生考試筆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持相片 ( 須與報名表同一式 ) 警察人員服務證至試務中心試務組辦理補發 三 筆試第 1 節考試開始後, 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 並依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捌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一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期六 ) 3 月 8 日 ( 星期日 ) 二 考區於考前 10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三 試場分配於考前 1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7
玖 筆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星期 午別 節次 預備考試時間考試科目 一 0 四年三月七日 六 上午 下午 1 2 3 08:20 08:30 至 09:50 國文 10:20 10:30 至 11:50 犯罪偵查實務 13:20 13:30 至 14:50 警察法規及行政程序法 一 0 四年三月八日 日 上午 4 5 08:20 08:30 至 09:50 10:20 10:30 至 11:50 警察勤務 ( 含警察職權行使法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備考 一 考試地點於考前 10 日, 試場分配於考前 1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布 (http://www.cpu.edu.tw/) 二 憑准考證應考 壹拾 筆試試題型態 一 各科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二 國文 : 公文占 40% 作文占 60% 壹拾壹 成績採計 本項考試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方式, 說明如下 : 8
一 筆試成績占 70%, 資績計分占 30% 資績計分之計算, 依據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遷調積分相關規定計算, 核算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 成績總分計算公式 : 成績總分 =( 個人筆試成績 到考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 ) 70+( 個人資績計分 到考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 ) 30 ( 成績總分之計算, 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壹拾貳 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 一 依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至滿額為止 二 成績總分相同者, 以資績計分較高者為先, 資績計分亦相同者, 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其順序為國文 警察勤務 警察法規及行政程序法 犯罪偵查實務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三 考試科目有 1 科零分或缺考者, 不予錄取 四 錄取人員報到受訓後, 如遇有缺額於 104 年 8 月 26 日前按成績總分排序遞補 壹拾參 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 : 暫定 104 年 4 月 10 日 ( 實際日期以放榜會議為準 ) 二 公告方式 : 本校門口及網站 三 錄取通知 : 各警察機關錄取人員名單及錄取受訓通知, 於放榜後函送各錄取人員及所屬警察機關 四 成績單寄發 : 放榜後以平信寄發考生本人 壹拾肆 應試規定 : 請詳閱本簡章附件 3 中央警察大學入 9
學考試試場須知 壹拾伍 成績複查 一 複查期限 : 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 : 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複查成績申請表, 但缺考 1 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 複查費每科 50 元 ( 郵票不收, 請寄郵政匯票, 兌款郵局 : 桃園郵局, 受款人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 1 個, 寄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 收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科目申論題各題題分 ( 不包括各子題分數 ) 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 閱卷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不得異議 五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 請自行至本校網站列印 六 同一考生對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 均不予受理 壹拾陸 體格檢查 一 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寄發之體檢表, 至指定醫院 ( 清單隨錄取受訓通知寄發, 並公布於本校網站 ) 辦理體格檢查 ( 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 並於受訓報到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二 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 本校 10
將就錄取人員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 並以受訓報到當日審查結果為準, 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 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 ( 一 ) 肝功能 (GOT GPT) 異常, 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取消受訓資格 肝功能檢查 (GOT GPT) 報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 二 ) 肺結核檢查 :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 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 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 於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 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 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 始可入校接受訓練 至到訓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保留訓練資格接受後續治療者, 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 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 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撤銷受訓資格 四 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 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受訓報到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 ; 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 請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 以符時限 五 備取生體格檢查報告因報到時間急迫, 無法於受訓報到時繳交, 應於報到日起三日內至本校指定醫院完成體檢, 若體檢報告不符合二之 ( 一 ) ( 二 ) 之規定者, 撤銷錄取資格 六 受訓期間如發現有癲癇 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為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 均予退訓 壹拾柒 報到及訓練期程 : 以錄取受訓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一 報到時間 : 暫定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期一 ) 11
二 訓練期程 : 暫定 104 年 8 月 24 日至 104 年 12 月 23 日, 為期 4 個月 三 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 撤銷受訓資格 四 訓練有關規定 ( 一 ) 錄取人員因故無法參加訓練, 應於通知受訓報到日前, 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並應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內繳驗體檢證明及相關文件, 始得辦理延後報到 或保留受訓資格 ( 二 ) 有關本期訓練及成績評核 ( 淘汰 ) 規定, 依照 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教育計畫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詳情請至本校推廣教育訓練中心網站查閱 ) ( 三 ) 警正班訓練結業成績將作為相關職務人事作業之重要參據 壹拾捌 申訴處理 一 考生對於服務機關審查報考資格之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服務機關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複審 二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本校公告錄取人員名單之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說明如下 : ( 一 )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類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 二 )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1 申訴書件不齊全, 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2 逾申訴期限 12
( 三 ) 申訴以 1 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 由本校於受理後 1 個月內正式函復申訴人, 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應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壹拾玖 退費手續 一 退費對象 : 已劃撥繳費但未報名及經審查不合格者, 退還所繳費用, 惟須扣除退費匯票手續費及郵資 ; 但經服務機關初審並冊送內政部警政署複審合格轉送本校者, 報名費不予退還 二 申請退費期限 : 請自報名日起 2 個月內, 檢具蓋有郵局收款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 逾期不受理, 屆時由本校於放榜後 1 個月內統一辦理退費 貳拾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 查詢電話 : 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 一 ) 教務處 ( 試務組 ): 試務工作警用電話 :733-4135 733-4173 中華電信 :(03)3273315 或 (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73 ( 二 ) 學生事務處 ( 場務組 ): 試場查詢警用電話 :733-4188 733-4189 中華電信 :(03)3282329 或 (03)3282321 轉 4188 或 4189 ( 三 ) 醫務室 ( 醫務組 ): 體格檢查警用電話 :733-4655 中華電信 :(03)3281822 或 (03) 3282321 轉 4655 13
( 四 )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 : 訓練事宜警用電話 :733-4242 733-4850 中華電信 :(03)3286756 (03)3282321 轉 4242 或 4850 二 本校網址 :http://www. cpu.edu.tw 貳拾壹 各種表件 一 准考證二 報名表三 資績計分表四 劃撥單五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考試報名專用封面 貳拾貳 附件 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附件 2: 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函示附件 3: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附件 4: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附件 5: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14
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 :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 可連接 Internet 之網路連線 連結可列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 ( 請儘量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軟體 :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Adobe Reader 開始 請詳細閱讀招生簡章, 符合資格始得報名 進入本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進入本次考試類別 請詳細閱讀本頁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產生准考證 報名表 資績計分表 繳費單及報名專用封面等報名表件, 請將本頁 PDF 文件全數列印 點選 報名資料填寫, 請詳實填寫所有基本資料, 並謹記個人密碼, 日後使用本系統各項功能 列印本頁 PDF 文件, 填寫資績計分表 若有特殊字無法列印時, 待文件印出後, 以紅筆人工填寫 準備下列報名表件及證件 :1. 於准考證請貼妥 2 吋彩色相片 ; 2. 報名表請黏貼相片 ( 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3. 符合應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4. 黏貼報名專用封面於 A4 格式之資料袋上 另資績計分表應考人應確實填報 核對, 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 由服務機關保管歸檔 於報名期限前至郵局臨櫃劃撥繳費, 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郵戳證明已繳費, 將所有報名表件及證件裝入貼有報名專用封面之 A4 格式之資料袋內, 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本校, 逾期不予受理 請務必於 104 年 1 月 15 日 17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 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完成繳費及送繳作業 完成報名手續 15
附件 2 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函示 壹 銓敘部 95 年 11 月 24 日部銓四字第 0952726567 號書函貴署函詢公務人員經核准進修, 於進修期間得否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局考字第 0950031472 號書函轉貴署 ( 行政院衛生署 ) 同年月 16 日衛署人字第 0950050421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 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原職缺及停止支薪, 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 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3 條規定 :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 一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準此, 經核准進修人員, 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之現職人員, 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 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 ; 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 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 則為法所不許 貳 銓敘部 96 年 10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64114 號書函所詢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其祖父過世, 復職後可否於百日內請喪假一案, 復請查照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60031117 號書函轉來台端同年月 3 日致該局局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 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 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 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10 條規定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是以,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僅未具現職人員身分, 先予敘明 三 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 第 3 條第 l 項第 6 款規定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5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 16
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5 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旨揭所詢疑義, 以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既未具現職人員身分, 如有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喪假事由, 不生請假疑義 ; 惟於辦理回職復薪後, 如仍在給假規定期限內者, 得由服務機關依其料理喪事之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參 銓敘部 97 年 12 月 8 日部銓四字第 0973001827 號函有關貴局建議放寬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且給予學習時數, 但不補助進修經費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一 復貴局 ( 人事行政局 )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局考字第 09700647122 號書函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 ) 第 4 條 1 第 l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留職停薪 : 二 選送國內外進修, 期滿復經奉准延長者 三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並經核准者 同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 一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三 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公務人員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且本人及配偶均為公務人員時 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即申請時不以女性公務人員為限 ), 機關對該依該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約占全部留職停薪人數一半 是以, 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 與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多生育之目的不謀而合 又為使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自我成長空間, 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l 項第 3 款亦已有所規定, 爰公務人員如有進修意願, 隨時均得依該規定申請, 不影響公務人員從事進修以利職場發展及終身學習之目標 又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為專心養育 3 足歲以下之子女, 爰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機關不得拒絕 ; 公務人員如因職場發展及自我成長之需而進修, 不論是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各種進修均須花費相當時間及心力, 俾能順利完成進修學程, 如同意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 易因進修而無法專心養育子女, 反與政府鼓勵生育之政策有違, 另亦將引起依其他留職停薪條款辦理留職停薪者要求援引比照之困擾 至是否核給進修人員進修時數及給予補助一節, 與本部無涉, 併予敘明 肆 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 ( 二 ) 字第 0980114427 號函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 請依說明事項 17
辦理, 請查照 一 復貴府 ( 桃園縣政府 )98 年 6 月 29 日府教創字第 0980236077 號函 二 查本部前以 98 年 6 月 6 月台人 ( 二 ) 字第 0980086244 號函就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釋示在案, 茲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於上開函示前, 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 ; 惟 98 年 6 月 6 日以後 ( 含 ) 奉准進修者,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 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 二 ) 有關 進修活動 範疇,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 係指教師在國內 外學校或機構, 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 學位 ( 三 ) 有關 教師準備論文期間是否視同為進修活動 一節, 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 則視同進修活動 18
附件 3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9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核准 95 年 12 月 1 日修正 102 年 12 月 5 日校學字第 1020009913 號函修正全文一 考生遺失准考證, 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務組申請補發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 攜帶准考證入場, 未帶准考證入試者, 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 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 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 否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 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 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 ( 如呼叫器 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 ) 進入試場,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至該科零分為止, 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 不准入場, 強行進入者, 取消考試資格 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並不得在考場內之桌椅 准考證 文具 肢體 其他處所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於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考試題目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經監考人員發覺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三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 以便查驗,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一分 四 試卷 ( 卡 ) 考桌及准考證三 ( 四 ) 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自行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五 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及計算工具等物品入座,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 若無特別規定, 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 試卡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七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八 考生不得交談 偷看 抄襲,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19
十 考生不得有頂替 舞弊情事, 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外, 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 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 如有涉及違法情事, 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此法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十一 試卷 ( 卡 ) 不得污損 折疊 捲角 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號或文字, 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十二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 ( 卡 ) 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者, 該題不予計分 十三 試題必須連同試卷 ( 卡 ) 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四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 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連同試題交給監考人員, 不得中途更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 ( 鐘 ) 響時, 應立即停止作答, 並將試卷自行摺妥, 靜待監考人員收卷 ( 卡 ), 如仍繼續作答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每節考試繳卷時, 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經勸告不理者, 即勒令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 如拒不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八 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 ( 卡 ) 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20
附件 4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21
附件 5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