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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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警察大學 105 學年度博 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 105 年 1 月 22 日內授警字第 號函核定 校址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址 聯絡電話 轉 (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2 目錄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1 貳 網路報名時間... 2 參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 肆 學位授予... 2 伍 一般資格... 3 陸 特殊資格... 4 柒 修業年限... 4 捌 招生所別 甄試名額及甄試項目... 5 玖 報名手續 拾 甄試日期及地點 拾壹 考試時間表 拾貳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參 放榜及入學報到 拾肆 成績複查 拾伍 補修規定 拾陸 體格檢查 拾柒 費用及學位授予 拾捌 附註 拾玖 申訴方式 貳拾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附錄一中央警察大學 105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附錄二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附錄三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附錄四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附錄五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31
3 中央警察大學 105 學年度博 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目日期 考生上網報名 105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 時至 105 年 3 月 9 日 17 時止 繳費期間 105 年 2 月 24 日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繳件方式及期間 博 士 班 現場繳件 105 年 3 月 日 碩 士 班 通訊繳件 105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10 日 現場繳件 105 年 3 月 日 警 察 機 關 初 審 105 年 2 月 24 日至 105 年 3 月 18 日 警察機關彙送應考人資料 105 年 3 月 11 日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4 月 14 日 ( 暫定 ) 招 生 考 試 105 年 4 月 23 日至 105 年 4 月 24 日 初 試 放 榜 105 年 6 月 8 日 ( 暫定 ) 寄發初試錄取通知 105 年 6 月 8 日 ( 暫定 ) 複 試 105 年 6 月 2 9 日 ( 暫定 ) 複 試 放 榜 105 年 7 月 13 日 ( 暫定 )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105 年 8 月 19 日 ( 暫定 ) - 1 -
4 貳 網路報名時間 自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至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期三 ) 17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參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一 考生請一律至本校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網站, 進行網路報名 二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簡章及報名表件, 請進入本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網頁, 選擇本次考試類別, 再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報名資料填寫, 進行報名, 並列印報名表件 請參閱招生簡章附錄一 中央警察大學 105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三 報名方式 ( 一 ) 博士班 : 須現場繳件 ( 不接受通訊繳件 ) 1. 日期 :105 年 3 月 9 10 日 ( 星期三 星期四 ) 2. 於繳件期間內, 每日 9 時至 12 時 13 時至 16 時, 親至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犯罪防治學系 ( 研究大樓一樓 ) 行政警察學系 ( 研究大樓三樓 ) 繳件 不克親自繳件者, 應親自填寫相關報名表件, 檢齊證件託人代為繳件 ( 二 ) 碩士班 : 肆 學位授予 1. 通訊繳件 :105 年 2 月 24 日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2. 現場繳件 :105 年 3 月 9 10 日 ( 星期三 星期四 ) 3. 採通訊繳件者, 於繳件期間內, 將報名資料郵寄至本校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 ),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4. 採現場繳件者, 於繳件期間內, 每日 9 時至 12 時 13 時至 16 時, 親至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教務處註冊組 ( 力行樓一樓 ) 繳件 ; 不克親自繳件者, 應親自填寫相關報名表件, 檢齊證件託人代為繳件 本校博 碩士班甄試入學者, 畢業後依規定僅取得研究所博 碩士學位, 不分發任職 - 2 -
5 伍 一般資格一 學歷 : ( 一 ) 博士班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2. 具有報考大學博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係依教育部訂定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 詳見本簡章附錄二 : 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 以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報考者, 其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報考各研究所審查 3. 符合前二項任一條件者, 可申請甄試入學本校博士班 ( 二 ) 碩士班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2. 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係依教育部訂定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 詳見本簡章附錄二 : 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 3. 符合前二項任一條件者, 可申請甄試入學本校相關碩士班, 每人限申請一所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 除繳驗該證件影本外, 另須檢附中文翻譯本 ; 且該學歷證件及中文翻譯本均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 否則恕不受理報名 二 經歷 : 本項博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收對象均須具備公務員在職身分 ( 約聘僱人員不得報考 ) 三 警察 消防 海巡等機關及一般公務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 : ( 一 ) 最近 2 年 ( 年 ) 年終考績 ( 成 ) 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 二 ) 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 三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未因案停職 未曾因違法 - 3 -
6 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 ) 或受懲戒處分 ; 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 ( 四 ) 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 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 年 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號函發布 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 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四 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於報名後至入學報到前, 違反前項所列之各項規定者, 撤銷考試或入學資格 ; 入學後發布處分命令者, 亦同 ( 所屬機關應分別依隸屬將該項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 消防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並副知本校 ) 五 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學士班畢業者, 一律以取得學位後 2 年以上始得報考, 報考服務年資算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六 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規定 ( 一 )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以在職身分報考本校各類考試 ( 二 ) 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 養育 教育環境, 並推動國家與 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 有關應考資格年資 考績 獎懲採計 部分,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年資 考績 獎懲溯前採計 ( 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辦 理 ) 七 中央警察大學在職進修研究生及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經依學則 撤銷畢業資格,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學者, 自處分發布三 年內, 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八 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受訓學員經依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撤銷結業 證書,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訓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 不得 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陸 特殊資格依各研究所規定辦理 柒 修業年限 碩士班 2 至 4 年 博士班 3 至 7 年 - 4 -
7 捌 招生所別 甄試名額及甄試項目 甄試入學者均為部分時間在職進修 一 博士班 所 別 犯罪防治研究所 犯罪防治組 招生名額 至多 2 名 現任警正 1 階以上或薦任第 9 職等以上或上校以上等相 特殊資格 當職務且從事法務 社會工作 心理 教育 醫學 警 政 矯正及其他犯罪防治相關工作之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5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7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7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7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7 份 一 筆試 :30%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犯罪學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5%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8 所 別 警察政策研究所 招生名額 警察行政組 至多 1 名 警察法學組 至多 1 名 特殊資格 現任警正 1 階以上或薦任第 9 職等以上或上校以上等相 當職務且從事警政 法務 公共政策相關工作之公務員 年資累計滿 15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7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7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7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7 份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一 筆試 :30% 考試科目 : 警察政策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5% 一 筆試 :30% 考試科目 : 警察法學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5%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9 二 碩士班 所別警察政策研究所 招生名額 至多 8 名 特殊資格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 當職務且任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公開發表之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警察學與警察政策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10 所別犯罪防治研究所 招生名額 至多 3 名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 特殊資格 當職務且從事法務 社會工作 心理 教育 醫學 警 政 矯正及其他犯罪防治相關工作之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犯罪學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11 所別水上警察研究所 招生名額 海洋法制組 至多 2 名 海洋科技組 至多 2 名 特殊資格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 當職務且任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海域執法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12 所別行政管理研究所 招生名額 至多 2 名 特殊資格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 當職務且任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警政管理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13 所別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特殊資格 現任少校以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專案名額至多 2 名 ( 一般名額不招生 )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三 研究計畫書 :5 份 四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 著作或外語能力證明 ):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國境安全與執法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4303 備註 一 專案名額之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未達該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二 該機關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時, 其專案名額即從缺, 不予流用
14 所別公共安全研究所 至多 5 名 招生名額 特殊資格 ( 一般名額至多 2 名 ; 國家安全局專案名額至多 1 名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專案名額至多 1 名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專案名額至多 1 名 )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當職務且任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情報學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4266 備註 一 專案名額之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未達該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二 該機關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時, 其專案名額即從缺, 不予流用
15 所別防災研究所 招生名額 至多 1 名 特殊資格 現任警正 3 階以上或薦任第 7 職等以上或少校以上等相 當職務且任公務員年資累計滿 10 年以上 一 大專以上在學期間歷年成績單 :1 份 報名指定 繳交資料 二 年資證明 :1 份 三 自傳及工作經驗報告 :5 份 四 研究計畫書 :5 份 五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發表論文及著作 ):5 份 一 筆試 :35% 甄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考試科目 : 災害管理文獻評析 二 書面審查 :35% 三 口試 :30% 系所聯絡電話 (03) 轉
16 玖 報名手續 一 博士班 考生於規定繳件期間內依下列各項說明, 檢具相關文件, 親至本校犯罪防治學系 行政警察學系辦理報名手續, 缺少書表證件或不符報考資格者, 不予受理,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不克親自繳件者, 須檢齊證件託人代為繳件 ; 通訊繳件概不受理 ): ( 一 ) 應考人請詳閱本招生簡章後, 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 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 二 ) 報名資料輸入後, 請再檢查是否正確, 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三 )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 完成後續報名動作, 視同報名無效 ( 四 ) 確認資料送出後, 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 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 檢具報名表件辦理報名作業 ( 五 ) 應繳表件資料 : 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放入 A4 格式之資料袋, 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俾便抽閱審查 1. 准考證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背面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須與報名表相片同一式, 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印 ) 2. 報名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 服務機關初審部分, 應考人勿填, 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3. 繳交服務機關核准報考之同意書 4. 學歷證件 : 繳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 (A4 規格 ) 各 1 份 ( 正本驗畢發還, 影本收存 ) 5. 符合應考資格之合格實授銓敘函 ( 證明現任職務及公務員年資 ) 及 103 年考績通知書 ( 影本,A4 格式 ); 符合應考資格之現任職務若於報名前尚未銓敘合格實授生效, 屬報名資格不符 ; 公務員年資起算, 以公務員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 其公務員年資算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6. 繳交各研究所指定繳交之資料
17 ( 六 ) 通訊地址應填寫於 105 年 9 月 1 日前可聯絡之地址, 以便寄發相關通知, 如填寫不清 ( 實 ) 或地址變更而無法寄達者,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 如變更時, 請聯繫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更正 ( 七 ) 繳交報名費 : 新臺幣 3,015 元 ( 內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 請持劃撥單 ( 本校帳號 : , 戶名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及報名表至郵局劃撥 ( 繳費時間至 105 年 3 月 10 日止 ), 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上蓋郵戳章, 以資證明繳費, 劃撥收據自行保存,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不得應考 ( 八 ) 報名經審查不合格者, 請自報名截止日起算 1 個月內檢具劃撥收據及蓋有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 逾期不受理 ( 退費須扣除郵政劃撥 購買匯票手續費及退費所需郵資 ) 二 碩士班 考生於規定繳件期間內依下列各項說明, 檢具相關文件, 親自或郵寄本校辦理報名手續, 缺少書表證件或不符報考資格者, 本校不予受理,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不克親自繳件者, 應親自填寫相關報名表件, 檢齊證件託人代為繳件 ):( 本校地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 ) ( 一 ) 應考人請詳閱本招生簡章後, 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 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 二 ) 報名資料輸入後, 請再檢查是否正確, 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三 )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 完成後續報名動作, 視同報名無效 ( 四 ) 確認資料送出後, 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 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 檢具報名表件辦理報名作業 ( 五 ) 一經報名,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所組別 ( 六 ) 應繳表件資料 : 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放入 A4 格式之資料袋, 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俾便抽閱審查 1. 准考證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背面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須與報名表相片同一式, 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印 )
18 備註 : 2. 報名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 服務機關初審部分, 應考人勿填, 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3. 繳交服務機關核准報考之同意書 4. 學歷證件 : 繳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影本, A4 格式 ) 5. 符合應考資格之合格實授銓敘函 ( 證明現任職務及公務員年資 ) 及 103 年考績通知書 ( 影本,A4 格式 ); 符合應考資格之現任職務若於報名前尚未銓敘合格實授生效, 屬報名資格不符 ; 公務員年資起算, 以公務員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 其公務員年資算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6. 繳交各研究所指定繳交之資料 ( 七 ) 通訊地址應填寫於 105 年 9 月 1 日前可聯絡之地址, 以便寄發相關通知, 如填寫不清 ( 實 ) 或地址變更而無法寄達者,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 如變更時, 請聯繫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更正 ( 八 ) 繳交報名費 : 新臺幣 2,265 元 ( 內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 請持劃撥單 ( 本校帳號 : , 戶名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及報名表至郵局劃撥 ( 繳費時間至 105 年 3 月 10 日止 ), 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上蓋郵戳章, 以資證明繳費, 劃撥收據自行保存,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不得應考 ( 九 ) 報名經審查不合格者, 請自報名截止日起算 1 個月內檢具劃撥收據及蓋有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 逾期不受理 ( 退費須扣除郵政劃撥 購買匯票手續費及退費所需郵資 ) 考生應依本簡章所訂報名手續自行辦理報考事宜 警政 消防 海巡等機關所屬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報考者, 除將報考資格審核表送服務機關審核外, 並應自行檢具報名表件辦理報名手續 服務機關於 105 年 3 月 23 日前, 將資格審核表及報考人員名冊函送本校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服務機關審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辦理複審, 各該單位請檢附已劃撥繳費 ( 加蓋繳費郵局郵戳 ) 之報名表正本, 造冊送本校辦理退費 ; 並請各機關自行以書面通知初審審
19 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另行通知 一般公務機關人員免繳報考資格審核表 考生應同時符合報考本校甄試入學之一般資格及各研究所訂定之特殊資格方能報考 所繳交文件, 除本校留存一份存查外, 其餘文件, 考生可於考試結束後自行攜回, 本校不另辦理退件 考生於繳交之准考證及報名表上之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應填寫清楚無誤, 如因填寫錯誤 或無收件人致無法通知而延誤考試時間或其他相關聯絡事項,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准考證預定 105 年 4 月 14 日寄發, 考生如於 105 年 4 月 21 日前仍未收到准考證或資格不符之通知者, 請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 電話 : ) 拾 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 ( 一 ) 日期 : 民國 105 年 4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 二 ) 地點 : 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 三 ) 試場座次於考前一天公告於本校校門口及力行樓左側, 並於本 校網站公布 ( 本校網址 : ( 四 ) 本考試以 105 年 4 月 23 日當天完成考試為原則, 如有必要於 二 複試 : 105 年 4 月 24 日繼續辦理者, 本校將另行通知 ( 一 ) 日期 : 暫定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期三 ) 舉行, 但實際日期應以 本校書面通知為準, 凡經初試錄取考生應參加複試, 未參加複 試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二 ) 地點 : 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 三 ) 複試項目 : 依簡章第拾陸點規定參加體格檢查, 並繳交指定醫 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20 拾壹 考試時間表日期時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期六 )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日 ) 上午 下午 08:10 預備 預備 08:30 入場 入場 犯罪學 ( 犯防所博士班 ) 警察政策 ( 警政所博士班警察行政組 ) 警察法學 ( 警政所博士班警察法學 組 ) 08:30 警察學與警察政策 ( 警政所碩士班 ) / 犯罪學 ( 犯防所碩士班 ) 10:1 0 海域執法 ( 水上所 ) 警政管理 ( 行管所 ) 口試 國境安全與執法 ( 國境系碩士班 ) 情報學 ( 安全所 ) 災害管理文獻評析 ( 防災所 ) 10:1 0 / 10:3 0 10:3 0 / 11:50 11:50 / 12:40 12:40 / 13:00 13:00 / 18:00 預備 口試 午休 預備 口試 午休 預備 口試 備註 : 考試預備 開始 終止均以鈴 ( 鐘 ) 聲為準 應試考生得攜帶非具通訊功能之手錶 小時鐘, 俾利知悉繳卷時間 本考試原則上於 105 年 4 月 23 日當天完成 筆試結束後, 隨即進行口試, 考生應於筆試結束後立刻至分配之口試場所集合, 依各所安排之時間 順序參加口試, 經點名未到者以缺考論
21 拾貳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 成績計算 ( 一 ) 各系所甄試項目未特別規定者, 各科滿分為 100 分 ( 二 ) 各項成績 ( 含總成績 ) 之計算, 均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三 ) 甄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二 錄取標準 甄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 + 書面審查成績 + 口試成績 ( 依各項成績占總成績比例計算 ) ( 一 ) 符合各該學系 ( 研究所 ) 筆試及口試最低錄取標準者, 按實際錄取名額依甄試總分高低順序錄取, 未達各學系 ( 研究所 ) 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錄取, 其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 二 ) 若總分相同時, 依筆試 書面審查與口試之順序, 以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 三 ) 依教育部規定, 甄試錄取名額係包含於本校 105 學年度各該學系博 碩士班招生總名額內, 如初試錄取人數不足額時, 缺額得分別併入博 碩士班招生考試名額 ( 專案名額除外 ), 其名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另甄試入學考試初試錄取人員未完成複試 ( 含不合格者 ) 及報到手續時, 其名額即從缺, 不流用至本校博 碩士班入學考試名額內 ( 四 ) 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 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拾參 放榜及入學報到 一 初試放榜 : ( 一 ) 日期 : 暫定 105 年 6 月 8 日榜示, 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 二 ) 公布方式 : 經本校甄試合格錄取之新生名單, 於本校網站 校門口公告, 並寄發個別通知 二 複試放榜 ( 一 ) 日期 : 暫定 105 年 7 月 13 日, 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 二 ) 公布方式 : 錄取名單於本校網站 校門口公告, 並寄發個別通知
22 三 入學報到 : 暫定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期五 ) 親自報到入學 ( 實際時間以錄取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 逾時未報到者, 撤銷入學資格 拾肆 成績複查 一 複查期限 : 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手續 : 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複查成績申請表, 但缺考一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 複查費每科 50 元 ( 郵票不收, 請寄郵政匯票, 兌款郵局 : 桃園郵局, 受款人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乙個, 寄本校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科目之測驗題該項成績及申論題各題題分 ( 不 包括各子題分數 ) 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 閱卷人員之姓 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五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 請自行至本校網站列印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 均不予受理 拾伍 補修規定 一 博士班錄取生入學後應補修之學分, 由各學系依教育計畫實施 二 以同等學力報考而錄取之博士班 碩士班學生, 入學後應補修之學分, 由各學系依教育計畫實施 三 凡非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各學系畢業之碩士班學生於入學後, 應補修本校必修科目及各所教育計畫所訂必須修習之課程 應補修之本校必修科目如下 : ( 一 ) 共同必修科目 1 警察學, 但防災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2 警察法規, 但防災研究所碩士班與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3 柔道 ( 或摔角 )
23 (1) 柔道修習二年 曾修習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柔道課程者, 畢業時需達初段 ; 未曾修習柔道課程者, 畢業時需達一級, 並依本校學生晉級相關規定晉級 (2) 摔角修習二年 畢業時需達九等, 並依本校學生晉階相關規定晉階 (3) 考生之身體健康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 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 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 得處予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學 4 射擊 ( 防災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 修習二年, 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相同, 畢業合格標準須達二等射手 5 綜合逮捕術修習一學期, 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相同 6 前述 3 至 5 項之科目, 依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考核實施要點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教學實施規範 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各所必修科目 1 警察政策研究所 : 警察勤務 2 犯罪防治研究所 : 犯罪學 3 水上警察研究所 : 海巡法規 ( 三 ) 前述應補修之學科, 應至本校學士班補修 拾陸 體格檢查 一 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指定醫院體檢表, 至指定醫院 ( 公布於本校網站 ) 其中一所接受體格檢查 ( 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 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二 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 本校將就入學者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 並以當日審查結果為準, 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 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 ( 一 ) 肝功能 (GOT GPT) 異常, 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撤銷入學資格 肝功能檢查 (GOT GPT) 報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 二 ) 肺結核檢查 :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 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 須
24 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 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 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 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 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 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告 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 則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 三 體格檢查屬本考試程序之一, 未依入學通知規定到校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 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撤銷入學資格 四 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 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入學通知規定日期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 ; 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 請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 以符時限 五 就學期間如發現有癲癇 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 均予退學 拾柒 費用及學位授予修業期間, 食宿自理, 並依規定繳交學雜費 ( 學分費 雜費 材料費等 ) 畢業依法分別授予博 碩士學位 拾捌 附註 一 本校博士班 碩士班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本校博士班 碩士班甄試不列備取生 三 入學報到時應繳驗學位證書及最近 2 年 ( 年 ) 考績通知書正本及影本 ( 正本驗畢發還 影本收存 ), 其所繳交之在職身分及經歷 年資證明等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等情事, 一經查明, 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如於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四 入學後如因入學前之違法行為經停職 判決有罪確定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即退學 五 考生未附服務機關同意書者不得報考 六 本簡章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事項並得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機關訓練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七 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使用 ) 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25 拾玖 申訴方式 一 考生對於服務機關審查報考資格之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服務機關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複審 二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本校錄取名單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說明如下 : ( 一 ) 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 二 )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1. 申訴書件不齊全, 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2. 逾申訴期限者 ( 三 ) 申訴以 1 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 由本校於受理後 1 個月內正式函復申訴人, 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應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貳拾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 查詢電話 : 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 一 ) 教務處 ( 試務工作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135 或 4174 ( 二 ) 學務處 ( 試場查詢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146 或 4189 ( 三 ) 醫務室 ( 體格檢查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654 二 本校網址 :
26 附錄一中央警察大學 105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 :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 可連接 Internet 之網路連線 連結可列 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 ( 請儘量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軟體 :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Adobe Reader 開始 請詳細閱讀招生簡章, 符合資格始得報名 進入本系統 進入本次考試類別 請詳細閱讀本頁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產生准考證 報名表 繳費單及報名專用封面等報名表件, 請將本頁 PDF 文件全數列印 點選 報名資料填寫, 請詳實填寫所有基本資料, 並謹記個人密碼, 日後使用本系統各項功能 列印本頁 PDF 文件 若有特殊字無法列印時, 待文件印出後, 以紅筆人工填寫 準備下列報名表件及證件 :1. 於准考證請貼妥 2 吋彩色相片 ; 2. 報名表請黏貼相片 ( 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3. 服務機關同意書 ;4. 符合應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 5. 符合應考資格之合格實授銓敘函影本 ;6.103 年年終考績通知書影本 ;7. 黏貼報名專用封面於 A4 格式之資料袋上 於報名期限前至郵局臨櫃劃撥繳費, 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郵戳證明已繳費, 將所有報名表件及證件裝入貼有報名專用封面之 A4 格式之資料袋內, 寄送或親自繳交, 逾期不予受理 請務必於 105 年 3 月 9 日 17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 並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完成繳費及送繳作業 完成報名手續
27 附錄二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 條文節錄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8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29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附錄三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9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核准 95 年 12 月 1 日修正 102 年 12 月 5 日校學字第 號函修正全文一 考生遺失准考證, 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務組申請補發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 攜帶准考證入場, 未帶准考證入試者, 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 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 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 否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 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 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 ( 如呼叫器 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 ) 進入試場,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至該科零分為止, 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 不准入場, 強行進入者, 取消考試資格 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並不得在考場內之桌椅 准考證 文具 肢體 其他處所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於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考試題目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經監考人員發覺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三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 以便查驗,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一分 四 試卷 ( 卡 ) 考桌及准考證三 ( 四 ) 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自行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五 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及計算工具等物品入座,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 若無特別規定, 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 試卡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七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八 考生不得交談 偷看 抄襲,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 考生不得有頂替 舞弊情事, 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外, 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 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
31 之處分, 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 如有涉及違法情事, 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此法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十一 試卷 ( 卡 ) 不得污損 折疊 捲角 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號或文字, 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十二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 ( 卡 ) 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者, 該題不予計分 十三 試題必須連同試卷 ( 卡 ) 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四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 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連同試題交給監考人員, 不得中途更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 ( 鐘 ) 響時, 應立即停止作答, 並將試卷自行摺妥, 靜待監考人員收卷 ( 卡 ), 如仍繼續作答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每節考試繳卷時, 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經勸告不理者, 即勒令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 如拒不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八 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 ( 卡 ) 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32 附錄四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33 附錄五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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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依據教育部 101.11.01 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5547 號函核定之東南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 定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本校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通過 東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東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地址 :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 152 號電話 :(02)8662-5960 分機 103,105 網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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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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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104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 104 年 1 月 19 日內授警字第 1040400971 號函核定 校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址 http://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4174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03-3287105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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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擬試卷僅供參考, 非經本班同意不得複製 參加國家考試 g co ://com 鼎 ttp://com 鼎文 en.com 鼎文補.com 鼎文補習m 鼎文補習班補m 鼎文補習班 h 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 -w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tin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五) 報名時間 報名系統 24 小時開放
105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康寧大學 招生委員會 編印 709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www.ukn.edu.tw 06-2559000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104年警正班第25期招生簡章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警正班第 25 期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正班第 25 期遴訓簡則 校 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 址 http://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03-3287105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目 錄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1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簡章 105 年 12 月 12 日至 106 年 1 月 6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084 傳真 :(02)2363-5695 網址 :http://www.gf.ntnu.edu.tw/ (105 年 10 月 27 日本校 106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申請入學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下載 網路登錄 免費提供網路下載, 不發售紙本簡章 https://enter.apic.edu.tw/enter/ 截止時間 :105 年 05 月 25 日 ( 三
105 學年度 碩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編 地 印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 址 :35153 苗栗縣頭份市珊湖里學府路 110 號 電話 :037-605599 傳真 :037-605594 網址 :http://enter.apic.edu.tw/enter/ 本簡章無販售紙本, 請自行下載列印 一律網路報名, 報名費及相關報名表件寄件, 以郵戳為憑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07年警佐班第38期(第2類)招生簡章
中央警察大學 107 年警佐班第 38 期第 2 類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佐班第 38 期第 2 類遴選簡則 校 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 址 https://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03-3287105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目 錄 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7 學年度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EMBA) 招生簡章 10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27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292 7734-3300 7734-1184 傳真 :(02)2363-5695 網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embaentry
五 參考師資群 科目師資現職經歷 亞洲企業與華人經濟 吳錦錩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亞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所執行祕書 英國萊斯特大學在台專業教授 亞洲管理經典研究中心副主任 陳武倚 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傑出優良教師 中國文化大學
5. 考取本校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在職專班者 中國文化大學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學分班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招生簡章 一 依據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 報名資格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者 2. 專科畢業具有符合教育部規定入學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並經本所核可者 ( 詳見本簡章附錄 ) 三 學分與結業
學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校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招生專線 :02-86741111#66119 招生傳真 :02-86718006 招生資訊網 :www.ntpu.edu.tw/exam 105.10.27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目 錄 試務重要日程表 -----------------------------------------------------------------------------------2
(Microsoft Word - 04_101\267s\245[\251Y\261M\257Z\251\333\245\315\302\262\263\271-\275T\251w\252\251.doc)
2012 年 4 月 18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 7 次會議通過 學年度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目錄 重要日程表 -------------------------------------------------2 考試資訊 ---------------------------------------------------3 壹 修業年限 -----------------------------------------------4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施政計畫 目 錄 叁 叁 叁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9 11 23-1- -2- 貳 財政部門 參 建設部門 -3- -4- 肆 工務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 18 () 伍 教育部門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臺灣觀光學院
臺灣觀光學院 103 學年度觀光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考試招生簡章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30 日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1312 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辦理經 102 年 12 月 18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校址 :974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村中興街 268 號電話 :(03)8653906 分機 191~3 傳真 :(03)86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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