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警 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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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依據 : 內政部 104 年 1 月 19 日內授警字第 號函核定 校址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網址 聯絡電話 轉 ( 內政服務熱線 ) 傳真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2 目錄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1 貳 網路報名時間... 2 參 報名相關規定事項... 2 肆 報考資格... 2 伍 修業年限... 4 陸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 5 柒 報名手續 捌 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玖 初試放榜 拾 體格檢查 拾壹 口試標準 拾貳 身家調查 拾參 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拾肆 複試放榜 拾伍 入學報到 拾陸 成績複查 拾柒 補修規定 拾捌 研究生待遇 拾玖 附註 貳拾 申訴方式 貳拾壹 注意事項 貳拾貳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附錄一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附錄二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附錄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附錄四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附錄五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規定 附錄六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附錄七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40

3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目日期 考生上網報名 104 年 2 月 25 日 9 時至 104 年 3 月 4 日 17 時止 繳件及繳費期間 ( 寄發或送警察機關 ) 104 年 2 月 25 日至 104 年 3 月 5 日 警察機關初審 104 年 2 月 25 日至 104 年 3 月 13 日 警察機關彙送應考人資料 104 年 3 月 6 日至 104 年 3 月 16 日 寄發准考證 104 年 4 月 2 日 ( 暫定 ) 招生考試 104 年 4 月 11 日至 104 年 4 月 12 日 初試放榜 104 年 5 月 29 日 ( 暫定 ) 寄發初試錄取通知 104 年 5 月 29 日 ( 暫定 ) 複試 104 年 7 月 1 日 ( 暫定 ) 複試放榜 104 年 7 月 15 日 ( 暫定 ) 新生入學報到及預備教育 104 年 8 月 21 日 ( 暫定 ) - 1 -

4 貳 網路報名時間 自 104 年 2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3 月 4 日 ( 星期三 )17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參 報名相關規定事項一 考生請一律至本校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網站, 進行網路報名 二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簡章及報名表件, 請進入本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網頁選擇本次考試類別, 再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報名資料填寫, 進行報名, 並列印報名表件 請參閱招生簡章附錄一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三 報名方式 ( 一 ) 警察 消防 海巡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 : 於 104 年 3 月 5 日前將報名表件送交服務機關收轉本校 ( 二 ) 其餘人員 : 直接掛號郵寄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肆 報考資格 : 應考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身分及服務年資 ( 一 ) 一般生 ( 在職生以外之人員, 以下簡稱 一般生 ; 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人員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而報考者, 依一般生之資格處理, 惟仍須依一般生之報名程序辦理 ): 1. 中華民國國民, 符合本簡章規定報考資格者 2. 限報考全時生 ( 二 ) 在職生 ( 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 且現職為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公職人員者 ): 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者, 以公職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 ( 同時具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歷者, 則以取得中央警察大學學歷計算 ), 其公職年資算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結 ) 業者, 以公職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 其公職年資算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 ; 上揭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者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結 ) 業者, 服務公職年資規定如下 : 1. 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學士班畢業, 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 須服公職滿二年 - 2 -

5 2. 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專修科畢業, 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 須服公職滿四年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 具公務員任用資格, 具大學以上學歷者, 須服公職滿二年 ; 具專科學歷者, 須服公職滿四年 ( 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 4.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畢業, 以一般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 須服公職滿五年 5. 具大專以上學歷, 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而分發在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服務之人員, 大學以上學歷者, 須服公職滿二年 ; 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 三 )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正期組在學生, 不得以一般生資格報考 ; 如錄取後發現違反者, 撤銷錄取資格 ( 四 ) 具有本校各系所碩 博士班之學籍 ( 含在學與休學 ) 學生, 不得報考本校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 一經查明屬實者, 即撤銷其報考資格, 如已經錄取者, 則撤銷其錄取資格 ( 五 ) 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未滿本項考試服務公職之年限而報考一般生者, 應事前報經服務機關核准留職停薪進修 ;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留職停薪期間, 最多二年 ( 六 ) 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事前未經報准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 錄取後不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二 學歷 ( 一 )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 二 ) 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係依教育部訂定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 詳見本簡章附錄二 : 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 ) 三 警察 消防 海巡等機關及一般公務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 : ( 一 ) 最近 2 年 ( 年 ) 年終考績 ( 成 ) 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 二 ) 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 三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未因案停職 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 ) 或受懲戒 - 3 -

6 處分 ; 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 ( 四 ) 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 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 年 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號函發布 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 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四 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於報名後至入學報到前, 違反前揭所列之規定者, 撤銷考試或入學資格 ; 入學後發布處分命令者, 亦同 ( 所屬機關應分別依隸屬將該項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 消防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並副知本校 ) 五 警察 消防 海巡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最近 1 年 (103 年 ) 常年訓練個人學科 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成績不及格或無成績者, 不准報考 ; 但因公殘廢 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 不在此限 六 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因公殘廢, 持有服務機關證明者, 同意報考 七 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規定 ( 一 )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以在職身分報考本校各類考試 ( 二 ) 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 養育 教育環境, 並推動國家與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 有關應考資格年資 考績 獎懲採計部分,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年資 考績 獎懲溯前採計 ( 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辦理 ) 八 中央警察大學在職進修研究生及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經依學則 撤銷畢業資格,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學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 內, 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九 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受訓學員經依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撤銷結業 證書, 或依學生 ( 員 ) 獎懲規則勒令退訓者,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 不得 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 ( 招生 ) 考試 伍 修業年限 : 2 至 4 年 ; 但一般全時生修業年限為 3 至 4 年 - 4 -

7 陸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 在職全時生 一般全時生及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研究生分別報名及錄取 所別 警察政策研究所 組別警察行政組警察法學組 在職全時生 4 名在職全時生 4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2 名 12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8 名 ) 一般全時生 2 名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同等學力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警察學及警察行政 : 占 30% 警察法學 : 占 30%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 占 20%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統計學 一科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行政法 : 占 25% 警察法學 : 占 30%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占 25%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統計學 一科 備註 - 5 -

8 所別 刑事警察研究所 組別偵查科學組刑事司法組 在職全時生 3 名在職全時生 4 名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同等學力 一般全時生 1 名一般全時生 1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3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4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犯罪偵查學 刑事鑑識概論 計算機及通訊概論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統計學 一科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犯罪偵查學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心理學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統計學 一科 備註 - 6 -

9 所別犯罪防治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 在職全時生 5 名在職全時生 7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2 名一般全時生 1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9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3 名 )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3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犯罪學 : 占 30% 刑事政策 : 占 25% 社會學 : 占 25%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火災科學 ( 含火災學 工程數學 ): 占 30% 消防安全設備與檢查 : 占 20% 消防實務 ( 含消防戰術 火災原因調查與鑑識 ) : 占 30% 同等學力 備註 同等學力及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者須加考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一科 一 應屆畢業生應提供足以證明畢業時所取得之學位為法學學士之文件, 若未提供者, 則須加考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二 入學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正本, 如與應考資格不符者, 即撤銷錄取資格 - 7 -

10 所別鑑識科學研究所資訊管理研究所 在職全時生 8 名在職全時生 6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2 名一般全時生 2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7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6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3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刑事鑑識 : 占 40% 現場及證物處理 : 占 20% 自然科學 : 占 20%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計算機概論 ( 含程式設計 資料結構 ) 管理資訊系統 ( 含系統分析與設計 資訊管理導論 ) 電腦犯罪與資訊安全 同等學力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統計學 一科 備註 - 8 -

11 所別 水上警察研究所 組別海洋法制組海洋科技組 招生 全時生 ( 含在職生及一般生 ) 3 名 全時生 ( 含在職生及一般生 ) 3 名 名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3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3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同等學力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海巡法規 國際海洋法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專業英文 一科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數學 ( 微積分 線性代數 ) 自然科學概論 ( 輪機學 船藝學 海洋學 )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專業英文 一科 備註 - 9 -

12 所別交通管理研究所行政管理研究所 在職全時生 5 名在職全時生 3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1 名一般全時生 1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4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5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2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交通工程與管制 交通統計 道路交通法規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警察組織 : 占 30% 警察人力資源管理 : 占 30% 公共政策 : 占 20% 同等學力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行政學 一科 備註

13 所別 外事警察研究所 組別外事組國境組 在職全時生 3 名在職全時生 1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1 名一般全時生 1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6 名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8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5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10% 國文 9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專業英文 : 占 25% 外事警察法規與實務 : 占 35% 國際法與國際關係 : 占 30% 10% 國文 9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專業英文 : 占 20% 國境安全與管理 : 占 35% 國境執法 : 占 35% 同等學力 備註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國際公法 一科 1. 甄試名額內含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專案名額 2 名 2. 專案名額如該機關無人報考或不足額錄取時, 其名額即從缺, 不予流用

14 所別公共安全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 在職全時生 3 名在職全時生 6 名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同等學力 備註 一般全時生 1 名一般全時生 3 名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8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5 名 )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6 名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情報學 ( 含各國安全制度 ) 國家安全情報法令 政治學 同等學力者須加考 法學緒論 一科 1. 甄試名額內含國家安全局專案名額 1 名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專案名額 1 名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專案名額 1 名 2. 專案名額如各該機關無人報考或不足額錄取時, 其名額即從缺, 不予流用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比例相等 警察法學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民法

15 所別 防災研究所 在職全時生 7 名 招生 名額 一般全時生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1 名 2 名 ( 含甄試名額至多 1 名 )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同等學力 20%, 各科比例相等 國文 英文 80%, 各科所占成績比例如下 : 災害管理 : 占 30% 氣候變遷與災害 : 占 20% 災害分析與統計 : 占 30% 備註

16 柒 報名手續一 一般生 考生應檢具下列各相關表件, 於繳件期間內 (104 年 3 月 5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直接掛號郵寄本校辦理報名手續 ( 地址 :33304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 ) 缺少書表證件或不符報考資格者, 本校不予受理,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一 ) 應考人請詳閱本招生簡章後, 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 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 二 ) 報名資料輸入後, 請再檢查是否正確, 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三 )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 完成後續報名動作, 視同報名無效 ( 四 ) 確認資料送出後, 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 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 檢具報名表件辦理報名作業 ( 五 ) 一經報名,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所組別 ( 六 ) 應繳表件資料 : 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放入 A4 格式之資料袋, 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俾便抽閱審查 1. 准考證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背面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須與報名表相片同一式, 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印 ) 2. 報名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3. 學歷證件 : 繳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影本, A4 格式 ); 大學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影本加蓋就讀學校章戳報名 ( 七 ) 通訊地址應填寫於 104 年 9 月 1 日前可聯絡之地址, 以便寄發相關通知, 如填寫不清 ( 實 ) 或地址變更而無法寄達者,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 如變更時, 請聯繫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更正 ( 八 ) 繳交報名費 : 新臺幣 1,515 元 ( 內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 請持劃撥單 ( 本校帳號 : , 戶名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及報名表至郵局劃撥 ( 繳費時間至 104 年 3 月 5 日止 ), 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上蓋郵戳章, 以資證明繳費, 劃撥收據自行保存,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17 不得應考 ( 九 ) 報名經審查不合格者, 請自報名截止日起算 1 個月內檢具劃撥收據及蓋有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 逾期不受理 ( 退費須扣除郵政劃撥 購買匯票手續費及退費所需郵資 ) 二 警察 消防及海巡機關現職人員 考生應先檢具下列相關報名表件, 於繳件期間內 (104 年 3 月 5 日前 ) 送服務機關初審, 合格後由服務機關轉送本校 ( 請各機關於 104 年 3 月 16 日前函送相關資料至本校教務處 ) 缺少書表證件或不符報考資格者, 本校不予受理,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一 ) 應考人請詳閱本招生簡章後, 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 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 二 ) 報名資料輸入後, 請再檢查是否正確, 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三 )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 完成後續報名動作, 視同報名無效 ( 四 ) 確認資料送出後, 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 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 檢具報名表件辦理報名作業 ( 五 ) 一經報名,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名所組別 ( 六 ) 應繳表件資料 : 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放入 A4 格式之資料袋, 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俾便抽閱審查 1. 准考證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背面填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須與報名表相片同一式, 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印 ) 2. 報名表 (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 服務機關初審部分, 應考人勿填, 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3. 繳交服務機關核准報考之同意書 4. 學歷證件 : 繳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影本, A4 格式 ) 5. 符合應考資格之合格實授銓敘函 ( 證明現職及公職年資 ) 及 102 年考績通知書 ( 影本,A4 格式 ) ( 七 ) 通訊地址應填寫於 104 年 9 月 1 日前可聯絡之地址, 以便寄發相關通知, 如填寫不清 ( 實 ) 或地址變更而無法寄達者, 其責

18 任由考生自負 ; 如變更時, 請聯繫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更正 ( 八 ) 繳交報名費 : 新臺幣 1,515 元 ( 內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 請持劃撥單 ( 本校帳號 : , 戶名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及報名表至郵局劃撥 ( 繳費時間至 104 年 3 月 5 日止 ), 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上蓋郵戳章, 以資證明繳費, 劃撥收據自行保存,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不得應考 ( 九 ) 報名經審查不合格者, 請自報名截止日起算 1 個月內檢具劃撥收據及蓋有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 逾期不受理 ( 退費須扣除郵政劃撥 購買匯票手續費及退費所需郵資 ) 備註 : 警察 消防 海巡等機關所屬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報名參加考試者, 由其服務機關依簡章所訂資格審核,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前, 繕造報名人員名冊一份併同考生報名書表, 函送本校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服務機關審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辦理複審, 各該單位請檢附已劃撥繳費 ( 加蓋繳費郵局郵戳 ) 之報名表正本, 造冊送本校辦理退費 ; 並請各機關自行以書面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者, 本校不另行通知 現服務於移民 安全 情治 矯正 社會 防災等公務機關之人員報考, 除繳交各種文件外, 仍須檢附服務機關核准報考之證明文件 ( 未檢附同意書者以一般全時生論 ), 用掛號逕寄本校教務處報名 報名文件無論參加考試或錄取與否, 概不退還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公費畢業生於錄取註冊時, 應繳驗服務期滿或展緩服務或償還公費證明, 否則註銷入學資格 大學應屆畢業應考者, 應於註冊入學時, 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否則撤銷入學資格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 除繳驗該證件外, 另須檢附中文翻譯本 ; 且該學歷證件及中文翻譯本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 否則恕不受理報名 准考證預定 104 年 4 月 2 日寄發, 考生如於 104 年 4 月 8 日前仍未收到准考證或資格不符之通知者, 請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 ) 捌 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一 初試 ( 一 ) 筆試地點 : 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 二 ) 筆試日期 時間與科目 :

19 時間 日期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下午 備註 08:10-08:30 預備 08:30 / 10:1 0 第一節 警察學及警察行政 / 行政法 ( 警政 ) 犯罪偵查學 ( 刑事 ) 犯罪學 ( 犯防 ) 火災科學 ( 消防 ) 現場及證物處理 ( 鑑識 ) 電腦犯罪與資訊安全 ( 資訊 ) 海巡法規 / 自然科學概論 ( 水上 ) 交通工程與管制 ( 交通 ) 警察組織 ( 行管 ) 外事警察法規與實務 ( 外事外事組 ) 國境安全與管理 ( 外事國境組 ) 情報學 ( 安全 ) 行政法 ( 法律 ) 災害管理 ( 防災 ) 第四節 10:10-10:40 預備 10:40 / 12:20 12:20 14:00 14:00 / 15:40 第二節 第三節 國文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警政 ) 刑事鑑識概論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刑事 ) 刑事政策 ( 犯防 ) 消防安全設備與檢查 ( 消防 ) 刑事鑑識 ( 鑑識 ) 管理資訊系統 ( 資訊 ) 國際海洋法 / 數學 ( 水上 ) 交通統計 ( 交通 ) 公共政策 ( 行管 ) 國際法與國際關係 ( 外事外事組 ) 國境執法 ( 外事國境組 ) 國家安全情報法令 ( 安全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法律 ) 氣候變遷與災害 ( 防災 ) 第五節 午休及預備 第六節 警察法學 ( 警政 ) 計算機及通訊概論 / 心理學 ( 刑事 ) 社會學 ( 犯防 ) 消防實務 ( 消防 ) 自然科學 ( 鑑識 ) 計算機概論 ( 資訊 ) 道路交通法規 ( 交通 ) 警察人力資源管理 ( 行管 ) 政治學 ( 安全 ) 警察法學 ( 法律 ) 災害分析與統計 ( 防災 ) 英文 專業英文 ( 外事 ) 民法 ( 法律 ) 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 統計學 ( 警政 刑事 資訊 )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 犯防 ) 專業英文 ( 水上 ) 行政學 ( 行管 ) 國際公法 ( 外事國境組 ) 法學緒論 ( 安全 ) 4 月 12 日下午 14 時 00 分至 15 時 40 分之筆試科目, 係法律學研究所與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 含犯罪防治研究所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者 ) 之加考科目, 其餘考生不必參加 ; 上揭同等學力須加考者, 以及犯罪防治研究所須加考者, 於准考證將加註 須加考 考試預備 開始 終止均以鐘 ( 鈴 ) 聲為準

20 二 複試 ( 一 ) 複試日期 : 預定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期三 ) 舉行, 但實際日期應以本校書面通知為準, 凡經初試錄取考生應親自參加複試, 未參加複試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二 ) 複試項目 : 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 口試 : 所有初試錄取考生均須參加 體格檢查 : 所有初試錄取考生依第拾點規定參加複試體格檢查, 及繳交指定醫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備註 : 現職服務於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暨所屬單位之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者, 比照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人員之規定辦理複試事宜 ( 三 ) 複試地點 : 本校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玖 初試放榜 一 日期 : 預定 104 年 5 月 29 日榜示, 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二 公布方式 : 錄取名單於本校網站 校門口公告, 並寄發個別通知參加複試 拾 體格檢查 一 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 且現職為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公職人員 : ( 一 ) 體格檢查項目 : 胸部 X 光 ( 胸部 X 光異常疑似肺結核者須做肺結核痰塗片檢查 ) 肝功能 (GOT GPT) 檢查, 詳如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人員指定醫院體檢表 ( 二 ) 初試錄取考生應攜帶本校指定醫院體檢表, 至指定醫院 ( 公布於本校網站 ) 其中一所接受體格檢查 ( 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 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 三 ) 初試錄取考生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 本校將就複試當日繳交之體檢表進行審查, 並以當日審查結果為準, 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 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 1. 肝功能 (GOT GPT) 異常, 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為

21 體格檢查不合格, 撤銷入學資格 肝功能檢查 (GOT GPT) 報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2. 肺結核檢查 :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 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 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 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 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 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 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 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告 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 則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 ( 四 ) 初試錄取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 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 ; 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 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 以符時限 ( 五 )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 未於本校複試當日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 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不予錄取 二 其他人員 ( 一 ) 體格檢查 :( 凡體檢有任何一項不合格之考生, 均不予錄取, 報名前請慎重考慮, 以免蒙受損失 ) 1. 體格檢查項目除身高 體格指標值 (BMI) 以本校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 其餘項目須持複試通知所附之本校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 ( 公布於本校網站 ) 檢查, 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驗核, 事後不得辦理複檢 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亦不受理 2. 凡考生體檢項目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 但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體檢組複試當日實施複審 ( 現場重測 ) 為不合格者, 均不予錄取 3. 凡未依規定項目接受本校體格檢查或未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 檢查項目不完全 欠缺檢查結果 經本校審查不符合簡章規定者, 均視為體檢不合格 4. 肺結核檢查 :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 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 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 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 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 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 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 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告 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 則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 ( 其他法定傳染病準用肺結核之相關規定 ) 5.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檢不合格 :

22 檢查地點項目說明備註 複試日在本校實施檢查項目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項目 身 體格指標值 視 (BMI) 男性未達 公分 ( 赤足 ) 女性未達 公分 ( 赤足 ) 高 原住民男性未達 公分 ( 赤足 ) 原住民女性未達 公分 ( 赤足 ) 男體格指標值 (BMI): 未達 18.0 或超過 28.0 女體格指標值 (BMI): 未達 17.0 或超過 26.0 體格指標值計算公式 : 體重 ( 公斤, 算至小數點 第一位 ) 除以身高 ( 公尺, 算至小數點第三位 ) 平方 BMI 值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以下四捨五 入 任一眼裸視未達 0.5 者,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力不在此限 辨色力辨色力異常 ( 含色盲 色弱 ) 血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壓毫米水銀柱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 心臟瓣膜疾病 動靜脈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者, 請進一步做心血管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 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 血管之疾病, 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 本校依檢 查結果審查, 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 不合格 耳聾 重聽或甲狀腺功能亢進 (TSH Free T4 檢測異常 ) 1. 以本校複試日 檢查為準, 事後 不得辦理複檢 其他醫院檢查 或複檢證明者 亦不受理 2. 考生未接受本 校體格檢查或 檢查項目不完 全者, 均認定為 不合格 1. 本校複試當日, 考生必須於複 試結束前繳交 左列本校指定 醫院檢查完成 之體檢表, 事後 不得申請辦理 複檢 2. 考生所繳交之 體檢表, 其檢查 日期僅限本校 複試日前 90 日 以內為有效 聽力 ( 音叉 ) 檢查不正常者, 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 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 如未矯正之優耳鼻咽喉耳 ( 較好耳 ) 聽力閾值超過 70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甲狀腺功能亢進, 請指定醫院註記 (TSH FreeT4) 檢查報告值及其正常值範圍, 並請醫師判定有無甲狀腺功能亢進 胸部 X 光檢查氣胸者或嚴重氣喘者

23 檢查地點項目說明備註肝功能檢查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GOT GPT) 肝功能檢查 (GOT GPT) 報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四 其 兩手手指不健全, 不能伸曲握自如 兩手手臂不健全, 不能伸曲自如, 伸臂繞環不正常, 不能做伏地挺身 ( 女生免試 ) 肢 兩腳不健全, 蹲下起立不正常 兩腿腳趾不健全, 腳掌不正常, 無法原地起跳自如 患有精神病 ( 如精神分裂症 躁鬱症及腦傷引起之器質性精神病患 ) 或癲癇者 其他重症疾病, 尚未治癒, 經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訓練者, 為體他檢不合格 有幫派 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 但已清除者, 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 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 二 ) 體檢注意事項 1. 其他人員體格檢查含本校檢查項目及指定醫院檢查項目 本校檢查項目 ( 身高 體格指標值 (BMI)) 於複試日在本校實施檢查, 另指定醫院檢查項目詳如 中央警察大學 104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其他人員指定醫院體檢表, 請初試錄取考生攜帶本校指定醫院體檢表, 至指定醫院 ( 公布於本校網站 ) 其中一所接受體格檢查 ( 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 ), 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2. 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 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 ; 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 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 以符時限 3. 考生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 本校將就複試當日考生繳交之體檢表審查, 並以當日審查結果為準, 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 4. 初試錄取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規定之時間, 親自攜帶 2 吋

24 相片 1 張 身分證正本 第二階段複試通知及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檢表等各項規定證件參加體檢 ( 複試當天辦理身高 體格指標值 (BMI) 測量 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檢表 ) 未攜帶各項規定證件或逾時者, 取消複試資格 三 就學期間如發現有癲癇 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 均予退學 拾壹 口試標準 口試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 : 一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二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者 三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 消防 海巡 矯正 移民事務工作者 拾貳 身家調查一 凡非現職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人員者, 經初試錄取者, 依據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 附錄三 ) 規定均須接受身家調查 二 如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 : 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三 身家調查不合格者, 不予錄取 拾參 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一 成績計算 ( 一 ) 各項成績滿分為 100 分 ( 二 ) 各項成績 ( 含總成績 ) 之計算, 均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 錄取標準 ( 一 ) 依成績計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若總分相同時則以專業科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先, 若專業科目之總分亦相同時, 則按專業科目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其專業科目評比分數高低之優先順序為 :

25 所別 / 組別 排序 警察政策研究所警察行政組 1. 警察學及警察行政 2. 警察法學 3.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警察政策研究所警察法學組 1. 警察法學 2. 行政法 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刑事警察研究所偵查科學組 1. 犯罪偵查學 2. 刑事鑑識概論 3. 計算機及通訊概論 刑事警察研究所 1. 犯罪偵查學 2. 刑法及刑事 3. 心理學 刑事司法組 訴訟法 犯罪防治研究所 1. 犯罪學 2. 刑事政策 3. 社會學 消防科學研究所 1. 火災科學 2. 消防實務 3. 消防安全設備與檢查 鑑識科學研究所 1. 刑事鑑識 2. 現場及證物 3. 自然科學 處理 資訊管理研究所 1. 計算機概論 2. 管理資訊系統 3. 電腦犯罪與資訊安全 水上警察研究所 1. 國際海洋法 2. 海巡法規 海洋法制組 水上警察研究所海洋科技組 1. 數學 2. 自然科學概論 交通管理研究所 1. 交通工程與 2. 交通統計 3. 道路交通法規 管制 行政管理研究所 1. 警察組織 2. 警察人力資 3. 公共政策 源管理 外事警察研究所 1. 外事警察法 2. 國際法與國 3. 專業英文 外事組 規與實務 際關係 外事警察研究所 1. 國境安全與 2. 國境執法 3. 專業英文 國境組 管理 公共安全研究所 1. 情報學 2. 國家安全情 3. 政治學 報法令 法律學研究所 1. 警察法學 2. 刑法及刑事 3. 行政法 4. 民法 訴訟法 防災研究所 1. 災害管理 2. 災害分析與統計 3. 氣候變遷與災害 ( 二 ) 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 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26 ( 三 ) 加考科目及格標準 : 加考科目各科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其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及格後再按本簡章第拾參 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之規定錄取 加考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錄取 拾肆 複試放榜 一 日期 : 預定 104 年 7 月 15 日, 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二 公布方式 : 錄取名單於本校網站 校門口公告, 並寄發個別通知 拾伍 入學報到 一 入學日期 : 預定 104 年 8 月 21 日 ( 星期五 ) 親自報到入學 ( 實際時間以錄取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 逾時未報到者, 撤銷入學資格, 由備取生遞補, 如未列備取生者, 不予遞補 二 預備教育 : 未經本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畢業之全時研究生經錄取後, 應參加新生預備教育, 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者, 取消入學資格 但以專案名額錄取者及外籍生除外 三 遞補作業 :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 一律於本校網站公告與電話確認 四 繳驗證件 : 考生經錄取者, 辦理報到時應繳驗學歷證件及相關證明正本 繳驗文件如有偽造或與事實不符者,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確認後撤銷錄取資格 拾陸 成績複查 一 複查期限 : 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 : 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複查成績申請表, 但缺考一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 複查費每科 50 元 ( 郵票不收, 請寄郵政匯票, 兌款郵局 : 桃園郵局, 受款人 : 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 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乙個, 寄本校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科目之測驗題該項成績及申論題各題題分 ( 不 包括各子題分數 ) 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 閱卷人員之

27 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五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 請自行至本校網站列印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 均不予受理 拾柒 補修規定 一 全時進修生 ( 一 )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養成教育之一般生, 均應接受 幹部先修教育 ; 且學 術科成績須及格, 始准畢業 ( 二 )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養成教育之在職生, 均應接受 幹部教育 ; 且學 術科成績須及格, 始准畢業 ( 三 ) 幹部先修教育 及 幹部教育 之內容, 由各研究所依教育計畫實施 二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養成教育之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應補修本校必修科目及各研究所教育計畫所訂之課程 應補修之本校必修科目如下 : ( 一 ) 共同必修科目 1 警察學, 但消防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及防災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2 警察法規, 但消防科學研究所碩士班 防災研究所碩士班與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3 柔道 ( 或摔角 ) (1) 柔道修習二年 曾修習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柔道課程者, 畢業時需達初段 ; 未曾修習柔道課程者, 畢業時需達一級, 並依本校學生晉級相關規定晉級 (2) 摔角修習二年 畢業時需達九等, 並依本校學生晉階相關規定晉階 (3) 考生之身體健康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 如

28 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 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 得處予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學 4 射擊 ( 消防科學研究所及防災研究所碩士班除外 ) 修習二年, 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相同, 畢業合格標準須達二等射手 5 綜合逮捕術修習一學期, 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相同 6 前述 3 至 5 項之科目, 依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考核實施要點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教學實施規範 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各所必修科目 1 警察政策研究所 : 警察勤務 2 刑事警察研究所 : 犯罪偵查學 3 犯罪防治研究所 : 犯罪學 4 消防科學研究所 : 緊急救護技術 ( 取得 EMT1 證照, 且在有效期限者免修 ) 5 水上警察研究所 : 海巡法規 ( 三 ) 前述應補修之學科, 應至本校學士班補修 拾捌 研究生待遇 一 在學期間全時研究生 ( 含在職生及一般生 ) 應在校食宿, 接受本校生活管理 ; 一般全時生及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應繳交學雜費 ( 學分費 雜費 材料費等 ), 並自行負擔伙食費 二 研究生在學期間占缺帶職帶薪者, 寒 暑假應返回原服務機關上班, 倘因特殊專案研究計畫須利用寒 暑假研究, 由研究生向原服務機關請假 三 研究生畢業時, 依下列程序分發工作 ( 一 ) 警察機關現職人員 : 1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 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結 ) 業, 現任警 ( 隊 ) 員 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 技術職務人員, 畢業時由警政

29 署予以分發巡官等序列職務 但未具巡官任用資格者, 仍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二 ) 消防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不另分發 ; 現任小隊長 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 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 並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 三 ) 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人員考取 水上警察研究所 者, 於畢業後,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不負責分發 ; 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人員考取者, 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 四 ) 非屬前三款之各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五 ) 一般全時生不予分發, 畢業後取得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之應考資格 ( 學歷 ) 四 服務年限 : 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及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之規定辦理 五 在職之全時研究生第三年起不支給公費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修業期間不支給公費, 並須繳交學雜費 ( 學分費 雜費 材料費等 ) 六 未役一般生於畢業後, 不具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 資格, 須依據兵役法等相關規定履行兵役義務 七 未役一般生在學期間經警察特考及格者, 畢業後得檢具當事人相關證件,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以 警察專長類別, 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服警察替代役 ; 若無警察特考及格之資格者, 畢業後得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服警察替代役 ; 上揭申請服警察替代役之甄試由內政部役政署決定是否錄取 拾玖 附註 一 本校研究所碩士班是否列備取生,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二 本校研究所得不足額錄取 另甄試入學考試初試錄取人員未完成複試 ( 含不合格者 ) 及報到手續時, 其名額即從缺, 不流用至本項考試名額內 三 非中央警察大學 ( 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 ) 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結 ) 業, 未接受過警察教育之考生, 僅得報名一般全時生考試, 不得報名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考試 ; 但現職司法 情治 鑑識 防災人員 (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 取得服務機關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四 考生報名時請就在職全時生 一般全時生或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選

30 填一種應試 五 考生對於本校簡章規定 招生考試或行政處分有疑義, 以致影響考生權益時, 可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六 入學後如因入學前之違法行為經停職 判決有罪確定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即退學 七 入學後, 發現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報考相關證件或招生考試有舞弊行為, 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應予退學 前述情形於畢業後發現經查證屬實者, 註銷畢業證書,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八 本簡章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事項並得參照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及警察 消防 海巡 移民 矯正機關訓練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九 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使用 ) 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貳拾 申訴方式一 考生對於服務機關審查報考資格之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服務機關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複審 二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 得於 本校錄取名單公告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 訴, 說明如下 : ( 一 ) 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 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 二 )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 1. 申訴書件不齊全, 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2. 逾申訴期限者 ( 三 ) 申訴以 1 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 由本校於受理後 1 個月內正式函復申訴人, 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應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31 貳拾壹 注意事項 一 碩士班一般全時生畢業後, 本校依法授予碩士學位, 但不分發任職, 如有擔任警察職務意願者, 必須自行參加警察特考及格後, 再向各用人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申請任用 二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規定及警察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 請自行參閱附錄五 三 如法令有修正時, 則以最新法令規定為主 貳拾貳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 查詢電話 : 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 一 ) 教務處 ( 試務工作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135 或 4174 ( 二 ) 學務處 ( 試場查詢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146 或 4189 ( 三 ) 醫務室 ( 體格檢查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654 ( 四 ) 學生總隊研究生中隊 ( 訓練事宜 ): 警用電話 : 中華電信 :(03) 或 (03) 轉 4212 二 本校網址 :

32 附錄一中央警察大學 104 年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 :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 可連接 Internet 之網路連線 連結可 列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 ( 請儘量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軟體 :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Adobe Reader 開始 請詳細閱讀招生簡章, 符合資格始得報名 進入本系統 進入本次考試類別 請詳細閱讀本頁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產生准考證 報名表 繳費單及報名專用封面等報名表件, 請將本頁 PDF 文件全數列印 點選 報名資料填寫, 請詳實填寫所有基本資料, 並謹記個人密碼, 日後使用本系統各項功能 列印本頁 PDF 文件 若有特殊字無法列印時, 待文件印出後, 以紅筆人工填寫 準備下列報名表件及證件 :1. 於准考證請貼妥 2 吋彩色相片 ; 2. 報名表請黏貼相片 ( 與准考證相片同式 ) 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3. 符合應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4. 服務機關同意書 ; 5. 符合應考資格之合格實授銓敘函影本 ;6.102 年年終考績通知書影本 ;7. 黏貼報名專用封面於 A4 格式之資料袋上 於報名期限前至郵局臨櫃劃撥繳費, 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郵戳證明已繳費, 將所有報名表件及證件裝入貼有報名專用封面之 A4 格式之資料袋內, 寄送 ( 一般生 ) 或送繳所屬服務機關轉送本校 ( 在職生 ), 逾期不予受理 請務必於 104 年 3 月 4 日 17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 並於 104 年 3 月 5 日前完成繳費及送繳作業 完成報名手續

33 附錄二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 碩士班規定事項壹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 條文節錄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 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 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 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 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 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 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 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

34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5 貳 加考專業或專門科目 : 一 警察政策研究所加考 統計學 二 刑事警察研究所加考 統計學 三 犯罪防治研究所加考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四 資訊管理研究所加考 統計學 五 水上警察研究所加考 專業英文 六 行政管理研究所加考 行政學 七 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加考 國際公法 八 公共安全研究所加考 法學緒論 參 錄取標準 : 同等學力報考本校研究所碩士班或依簡章規定應加考者之加考專業或專門科目各科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然後再按本簡章第拾參 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之規定錄取 加考之專業或專門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錄取 肆 其他各項入學考試事宜, 悉依本簡章規定辦理

36 附錄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 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號令 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號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初試錄取人員, 係指參加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各校 ) 之招生考試, 經初試 ( 筆試 ) 合格人員 第三條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 一 刑案紀錄資料 二 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 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 國籍 戶籍資料 五 學歷資料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 七 身心健康狀況 八 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第四條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前項結果, 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如有不服, 得於 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五條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 得免實施 : 一 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 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 或請警 勤區員警實地調查 ; 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 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 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後備司令部 ; 為現役軍人, 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 全調查資料 三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 素行資料 四 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第六條身家調查, 應於複試前辦理完竣 第七條身家調查表, 由各校訂定之, 並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第八條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 提請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 撤銷入學資格 前項結果, 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如有不服, 得於 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九條身家調查資料, 由各機關學校依機密件處理及保管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7 附錄四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9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核准 95 年 12 月 1 日修正 102 年 12 月 5 日校學字第 號函修正全文一 考生遺失准考證, 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務組申請補發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 攜帶准考證入場, 未帶准考證入試者, 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 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 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 否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 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 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 ( 如呼叫器 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 ) 進入試場,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至該科零分為止, 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 不准入場, 強行進入者, 取消考試資格 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並不得在考場內之桌椅 准考證 文具 肢體 其他處所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於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考試題目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經監考人員發覺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三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 以便查驗,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一分 四 試卷 ( 卡 ) 考桌及准考證三 ( 四 ) 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自行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五 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及計算工具等物品入座,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 若無特別規定, 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 試卡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七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八 考生不得交談 偷看 抄襲,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 考生不得有頂替 舞弊情事, 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外, 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 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

38 之處分, 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 如有涉及違法情事, 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此法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十一 試卷 ( 卡 ) 不得污損 折疊 捲角 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號或文字, 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十二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 ( 卡 ) 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者, 該題不予計分 十三 試題必須連同試卷 ( 卡 ) 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四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 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連同試題交給監考人員, 不得中途更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 ( 鐘 ) 響時, 應立即停止作答, 並將試卷自行摺妥, 靜待監考人員收卷 ( 卡 ), 如仍繼續作答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每節考試繳卷時, 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 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經勸告不理者, 即勒令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 如拒不出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八 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 ( 卡 ) 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39 附錄五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規定 一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規定 (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節錄 ) 第十條初任警察官之年齡, 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一 警佐四十歲 二 警正四十五歲 三 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 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條之一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任用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 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 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 百六十七條 第三百五十條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官學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學校 軍 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 處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 一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 曾任警察官, 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 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 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 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 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 應經警 察大學 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 警察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 中華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節錄 ) 第八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一 身高 : 男性不及一六五. 公分, 女性不及一六 O. 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 者, 男性不及一五八. 公分, 女性不及一五五. 公分 二 體格指標 : 男性不及十八. 或超過二十八. ; 女性不及十七. 或超過二十六.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 並計算至小數 點以下第一位, 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 O. 二者 但矯正視力達一.O 者不在此限

40 四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 O 分貝者 五 辨色力 :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 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七 單手拇指 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十 有幫派 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 但已清除者, 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 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十一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 其他重症疾患, 無法治癒,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1 附錄六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42 附錄七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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