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Similar documents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4D F736F F D20AAFEA5F3A447B9B4A5CDC2B2B3B92E646F63>

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中原大學 2017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公告招生簡章 線上公告 ( 境外 2016 年 11 月 1 日 ( 二 ) 學生 / 僑生港澳生 / 單獨招生線上申請 ) 公告招生名額 線上公告 (

<4D F736F F D20AAFEA5F3A447B9B4A5CDC2B2B3B92E646F63>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八十八學年度景文技術學院生委員會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 )... 5 ( ) ( )

國立臺東大學進修學士班簡章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107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 網路報名網址 : 報名洽詢單位 : 國立



系(所)別


國立東華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 1 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日程表 ( 臺灣時間 )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2017 年 09 月 15 日 ( 星期五 ) 網路報名時間 2017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四 )09: 年 11 月 15 日 ( 星

壹、申請注意事項 Application Instructions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報名日期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 申請表件審查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錄取名單公告及寄發錄取通知 2018 年 8 月 13 日 開學 2018 年 9 月中旬 招生名額共 52 名 學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二梯次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學士班申請入學第二梯次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公告招生簡章 2018 年 0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網路報名及上傳審查資料 2018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五 )~ 2018 年 07 月 17 日

目   錄

2007年 月 日

93碩簡章

完全照護手冊

2019 年僑生及港澳地區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校址 : 臺灣新北市 石碇區華梵路 1 號電話 : 轉 ( 教務處招生發展中心 ) 傳真 : 網址 :

八十八學年度景文技術學院生委員會

東海大學授予各級各類學位名稱一覽表

103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校址 :74448 台南市新市區中華路 49 號 電話 : # 7011 網址 : 遠東科技大學編印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untitled

簡章內容

大同大學 106 學年度 (2017 年 ) 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學士班申請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公告招生簡章 2016 年 10 月 13 日 ( 星期四 ) 網路報名及上傳審查資料 2016 年 11 月 08 日 ( 星期二 )~ 2017 年 01 月 02 日 ( 星期一 )

108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簡章 2019 年 9 月入學 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00 起至 12 月 14 日下午 5:00 止 ( 臺灣時間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 報名網址 :

海外聯合招生辦法-107學年度

<4D F736F F D20AAFEA5F3A447B9B4A5CDC2B2B3B92E646F63>

東南技術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簡章內容

國立中興大學105學年度學生各項繳費標準一覽表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慈濟大學106學年度寒假轉學考招生簡章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107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 ( 第二梯次 ) 招生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招生簡章公告 招生資訊網 招生訊息 網路申請網址 ( 日期 2018 年 5 月 1 日 ( 二 )

目錄 重要日程及實用聯絡資訊... 3 學士班招生系所及名額... 4 申請流程... 5 壹 招生依據... 6 貳 修業年限... 6 參 申請資格... 6 肆 申請日期及方式... 8 伍 申請費用規定 陸 錄取原則 柒 放榜及寄發錄取通知單 捌 申訴程序

107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 ( 第一梯次 ) 招生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招生簡章公告 招生資訊網 招生訊息 2017 年 10 月 2 日 ( 一 ) 起 網路申請網址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慈濟大學107學年度寒假轉學考招生簡章

慈濟大學107學年度寒假轉學考招生簡章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八十八學年度景文技術學院生委員會

108 學年度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地址 :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話 :(02) 轉 405 至 417 招生資訊網址 : 點選 招生資訊 報名登入網址 :

簡章內容

華梵大學八十八學年度碩士班研究生招生簡章

重要日程及實用聯絡資訊... 3 學士班招生系所及名額... 4 申請流程... 5 壹 招生依據... 6 貳 修業年限... 6 參 申請資格... 6 肆 申請日期及方式... 8 伍 申請費用規定 陸 審查資料評分項目及占分比例 柒 錄取原則 捌 放榜及寄

<4D F736F F D B9B4A5CDB3E6A9DBC2B2B3B92DAFF3AED >

untitled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五) 報名時間 報名系統 24 小時開放

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入學招生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AE1BDACB0CFA74BB8D5A44ABEC7C2B2B3B E646F6378>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網路報名 上傳申請表件 淡江大學 106 學年度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項目第一梯次第二梯次 2016 年 11 月 10 日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017 年 5 月 15 日 ~ 2017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學院別 科系別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進修部 ) 四技 產學四技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費 ( 小時 ) 雜費 二技 產技專班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二年制專科 單位 : 元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產專 二專 碩士在職專班 工學院管理

國立金門大學 106 學年度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報名時間公告錄取名單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錄取生報到截止日報到遞補結果公告開始上課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7 年 1

五 參考師資群 科目師資現職經歷 亞洲企業與華人經濟 吳錦錩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亞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所執行祕書 英國萊斯特大學在台專業教授 亞洲管理經典研究中心副主任 陳武倚 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傑出優良教師 中國文化大學

簡章內容

目 錄 重要事項說明 招生重要日程壹 招生資訊 貳 報名資訊

5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 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入學招生 日程表 項目 報名 請擇一方式辦理報名 網路報名 : 日期 報名日期 : 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 一 ) 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 三 ) 注意 : 考生網路報名後, 尚需郵寄應繳資料始完成報名手續 ( 請於

網路報名 上傳申請表件 淡江大學 106 學年度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項目第一梯次第二梯次 2016 年 11 月 10 日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017 年 5 月 15 日 ~ 2017


Marine Bill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 國立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編印校址 :892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網址 : 電話 :(082) 傳真 :(082)312347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3期.indd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900??indd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九十學年度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八十九年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Prospectus2008To09(small)9.pdf

真理大學台北校區 105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申請入學 1. 簡章公告 ( 網路自行下載 ) 105 年 3 月 15 日 ( 週二 ) 起 2. 報名網路系統開放時間 105 年 5 月 02 日 ( 週一 ) 上午 9 時 105 年 5 月 31 日 ( 週二 ) 下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107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簡章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下載網址 報名及繳交資料 申請入學審查作業 1. 網路及通訊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高雄醫學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國立臺東大學106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簡章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Transcription: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 學士班 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7 年 9 月入學 網路報名系統 :https://aps.ncue.edu.tw/overseas/ 網路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校址 : 臺灣 50007 彰化市進德路 1 號網址 :http://acadaff2.ncue.edu.tw 電話 :+886-4-7232105 分機 5632~5636 傳真 :+886-4-7211154 7211261 E-mail:admiss@cc2.ncue.edu.tw 本校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網路報名時間 日期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 公告錄取名單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錄取生報到截止日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正式上課日 2017 年 1 月 25 日下午 4 時 2017 年 1 月 26 日 2017 年 2 月 15 日 2017 年 3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本校聯絡資訊 本校總機 :+886-7-232105 項目 單位及網址 聯絡分機 電子信箱 試務 教務處教學資源組 http://acadaff2.ncue.edu.tw/ 5632 5636 admiss@cc2.ncue.edu.tw 註冊 教務處註冊組 http://acadaff2.ncue.edu.tw/ 5613 5616 regist@cc2.ncue.edu.tw 課務 教務處課務組 http://acadaff2.ncue.edu.tw/ 5622 5626 curri@cc2.ncue.edu.tw 輔導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http://oica.ncue.edu.tw/ 5124 internationaloffice1234@gmail.com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I

招生學系 名額 連絡方式本校總機 :+886-7-232105 學院 教育學院 理學院 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 文學院 工學院 管理學院 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 招生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學校輔導與諮商組 輔導與諮商學系社區輔導與諮商組 招生名額 40 學系網址 分機 http://gc.ncue.edu.tw/ 2207 http://gc.ncue.edu.tw/ 2207 特殊教育學系 http://sped.ncue.edu.tw/sped/ 2406 數學系 http://www.math.ncue.edu.tw/ 3205 物理學系物理組 http://phys2.ncue.edu.tw/main.php 3305 物理學系光電組 http://phys2.ncue.edu.tw/main.php 3305 生物學系 http://120.107.166.3/main.php 3405 化學系 http://chem.ncue.edu.tw/main.php 3505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 http://ie.ncue.edu.tw/main.php 7203 財務金融技術學系 http://fin.ncue.edu.tw/ 7302 英語學系 http://english.ncue.edu.tw/ 2505 國文學系 http://chinese.ncue.edu.tw/main.php 2605 地理學系 http://geo3w.ncue.edu.tw/ 2806 美術學系 http://artwww.ncue.edu.tw/ 2703 機電工程學系 http://www.me.ncue.edu.tw/index_cht.php 8102 電機工程學系 http://ee.ncue.edu.tw/ 8205 電子工程學系 http://eedept.ncue.edu.tw/news/index.php 8310 資訊工程學系 http://www.csie.ncue.edu.tw/csie/ 8402 企業管理學系 http://www.ba.ncue.edu.tw/front/index.php 7405 會計學系 http://acc.ncue.edu.tw/bin/home.php 7506 資訊管理學系資訊管理組 http://www.im.ncue.edu.tw/ 7605 資訊管理學系數位內容科技與管理組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公共事務組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公民教育組 http://www.im.ncue.edu.tw/ 7605 http://paceps.ncue.edu.tw/ 1937 http://paceps.ncue.edu.tw/ 1937 運動學系 http://pe.ncue.edu.tw/ 1972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II

目錄 重要日程表... I 本校聯絡資訊... I 招生學系 名額 連絡方式... II 申請流程... IV 壹 修業年限... 1 貳 申請資格... 1 參 申請方式... 2 肆 招生對象及名額... 3 伍 申請費用... 3 陸 錄取原則... 3 柒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4 捌 申訴程序... 4 玖 報到及驗證... 4 拾 來臺入學相關注意事項... 5 拾壹 學雜費收費標準... 6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7 附件一 身分資格聲明書 ( 切結書 )... 8 附件二 錄取生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9 附件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0 附件四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6 附件五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0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III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申請流程 一 網路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https://aps.ncue.edu.tw/overseas/ 每位申請者限報名 1 個學系 填寫報名表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完成網路報名 二 上傳審查資料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https://aps.ncue.edu.tw/overseas/ 上傳審查資料 上傳截止時間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有關網路上傳審查資料請詳見參 申請方式之 二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 簡章 P.2) 完成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審查資料程序 備註 :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 ) 及相關統計研究與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其餘均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IV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壹 修業年限 :4 至 6 年 (2017 年 9 月入學 ) 貳 申請資格 : 一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 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 ( 一 )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香港或澳門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 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 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並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 ( 不含已在臺就讀高中 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 註一 : 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 緬甸 泰北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二 : 所謂 連續居留 係指每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否則視為居留中斷 註三 : 連續居留認定及除外規定, 僑生請參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 ; 港澳生請參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 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 以利審核 註四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 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 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二 )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 三 ) 在當地華文中學 外文中學畢業或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 (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 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註一 :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並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或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大學校院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 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上述休學 退學或重讀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之截止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註二 :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申請學士班, 本校將增加應修 16 畢業學分 ( 四 )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辦理 ( 五 )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港澳生身分認定, 由教育部為之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違反規定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 一 )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 二 ) 持偽造或冒用 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三 僑生及港澳生在臺就讀期間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且在臺停留未滿一年, 得予報考, 並以一次為限 惟曾在國內大專院校 ( 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註冊在學 休 學 非因故自願退學 ( 如勒令退學 ) 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新申請 參 申請方式 : 一 網路報名 :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逾期 不予受理 ), 至本校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進行報名, 逾時不予受理 ( 一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本校教務處 (http://acadaff2.ncue.edu.tw) 首頁 招生系 統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 二 ) 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 申請流程請詳簡章第 IV 頁 ( 三 )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 1.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上版本瀏覽器操作, 勿使用平板式電腦 手機, 以避免報名資料流失 2.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登錄, 逾期不予受理 ; 請留意截止時間, 以免因報 名系統關閉, 而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3. 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經本校審核資格符合者, 即表示同意提供相關資料供試 務人員查核 公告錄取名單及錄取後轉入本校學籍系統, 並同意本校提供當地校 友會, 作為聯繫報名 錄取通知及申請獎勵金等相關資訊 ; 如不同意前述事項, 請於放榜前告知 二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 於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 將下列資料之電子檔上傳至本校, 逾期不 予受理 ( 一 ) 個人基本資料 : 包含入學申請表 身分證明文件 切結書 1. 入學申請表 : 於網路報名後列印入學申請表, 入學申請表上方黏貼或掃描近三個 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入學申請表下方簽名 2. 身分證明文件 : 僑生提供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如僑居地身分證或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 ); 港澳生提供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及在 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3. 身分資格聲明書 ( 切結書 ): 請列印簡章附件一 ( 第 8 頁 ), 填妥相關資料 將上述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 PDF 檔 ( 二 ) 學歷證明資料 : 包含畢業證書 ( 或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1. 畢業生 : 提供畢業證書 中學最後三年之成績單 2. 應屆畢業生 : 提供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中學最後二年之成績單 3. 中五畢業生 : 提供畢業證書 中學最後二年之成績單 4.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 提供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中學歷年成績單 將上述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 PDF 檔 ( 三 ) 自傳 : 內容及格式不拘, 請先以文書處理軟體 ( 如 WORD) 編輯後再轉成 PDF 檔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

( 四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如推薦信 競賽獲獎 社團參與 學生幹部 等, 如所提供資料超過兩項以上, 建請編製目錄方便索引 請將前述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 PDF 檔 三 網路上傳電子檔注意事項 : ( 一 )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上版本瀏覽器操作 ( 二 ) 以上所列四大項資料上傳, 請分項製作成 PDF 檔案格式後, 再逐一上傳 ( 三 ) 考生應於本校開放報名及審查資料上傳期間內, 完成資料上傳, 若已逾規定期限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 系統即自動關閉資料上傳功能 ( 四 ) 於資料上傳期限內, 各項資料於上傳後可隨時瀏覽及修正 ( 五 )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撤銷其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肆 招生對象及名額 : 項目 申請方式 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推薦 學校推薦 招生名額 5 名 35 名 自行申請 招生對象 透過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華文獨中師資培育專案計畫申請入學者 由該校校長推薦申請入學者 自行向本校申請入學者 報名方式自行上網報名自行上網報名自行上網報名 審查資料 註參之二 1. 學歷證明資料 2. 自傳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1. 學歷證明資料 2. 畢業學校校長推薦信 3. 自傳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1. 學歷證明資料 2. 自傳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各申請方式之招生名額不限學系, 凡未招足之名額得予互相流用 伍 申請費用 : 免繳 陸 錄取原則 : 本項招生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 並經學系甄審合格者, 提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3

柒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 一 放榜日期 :2017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放榜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首頁 招生資訊及教務處 (http://acadaff2.ncue.edu.tw) 網頁 二 錄取結果通知單寄發 :2017 年 1 月 26 日 ( 以掛號信函寄出 ), 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捌 申訴程序 : 考生若有申訴情事 ( 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 者, 應於放榜後 20 日內,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即 2017 年 2 月 13 日前, 以掛號寄達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一 姓名 性別 報考學系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二 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 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玖 報到及驗證 : 本校以掛號信函寄發錄取通知單, 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逾期未報到者,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亦不再進行分發 錄取生須 E-mail 或傳真 錄取生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及 辦理現場驗證, 始完成報到程序 一 E-mail 或傳真 錄取生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 ( 一 ) 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應於 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以 E-mail 或傳真方式辦理報到作業 E-mail:admiss@cc2.ncue.edu.tw 傳真 :+886-4-7211154 +886-4-7211261 ( 二 ) 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未報到者, 正取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備取生則取消其遞補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三 ) 本項招生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有載明所錄取之學系組別, 依上述公布之錄取結果, 於遞補作業截止時間前若有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 將依序遞補之 ( 四 )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錄取時間為 2017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3 月 9 日止 逾此期限後, 本校將不再辦理備取生之遞補作業 二 已報到之錄取生 辦理現場驗證 : 依本校寄發之錄取通知單規定日期來校辦理驗證 ( 辦理時間約 2017 年 9 月中上旬 ; 詳細時間 8 月通知, 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 ( 一 ) 僑生繳驗僑居地居留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 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正本 ; 港澳生繳驗港澳地區永久居留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 正本 ( 二 )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正本 各地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 三 )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歷年成績單等正本 三 錄取考生對於報到 驗證之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者, 請電詢 :+886-4-7232105 分機 5634, 傳真 :+886-4-7211154 +886-4-7211261, 電子信箱 :admiss@cc2.ncue.edu.tw 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4

拾 來臺入學相關注意事項 : 一 來臺升學僑生及港澳生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僑生 : 1. 持外國護照者, 憑護照 ( 效期須超過 6 個月以上 ) 6 個月內 2 吋白底彩色半身照片 2 張 簽證申請表 ( 請先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 網址 :www.boca.gov.tw ) 點選簽證 / 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 一般簽證申請, 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 入學通知書 最近 3 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www.cdc.gov.tw/ 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及我駐外館處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 並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2. 在臺無戶籍者, 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 : (1) 申請書 ( 繳交相片 1 張 依國民身分證規格 ) (2) 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3) 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4)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 未成年人, 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 (5) 最近 3 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www.cdc.gov.tw/ 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6) 入學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 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已入國 ( 境 ) 停留者, 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 入國許可證件, 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3. 在臺原有戶籍且已辦理遷出 ( 國外 ) 登記, 且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如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如未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得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二 ) 港澳生 : 檢具入境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證 錄取考生持入境證入境並到校註冊後, 檢具居留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與國民身份證照片規格相同 ) 錄取通知書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件 (20 歲以下免附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件 居留入出境證件規費及由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所出具學校公文, 至移民署辦理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二 入臺後生活事務輔導 : ( 一 )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將於 2017 年 8 月主動聯繫同學, 協助辦理住宿申請 居留體檢 居留證申請 僑健保投保等, 並於 2017 年 9 月辦理新僑生及港澳生報到與入學輔導講習會 ( 二 ) 最新訊息請查詢本校首頁 新生 大學部新生領航網 Q&A/ 境外學位生新生專區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5

拾壹 學雜費收費標準 : 本校 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尚未定案, 謹提供 105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如下表, 亦可至教務處 (http://acadaff2.ncue.edu.tw/) 註冊組 學雜費專區查詢 供參考, 以下所有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一 學雜費 : 院系 費用 學費雜費合計 教育學院 NT$16,680 NT$6,910 NT$23,590 理學院 NT$16,810 NT$10,530 NT$27,340 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 文學院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 NT$16,810 NT$10,760 NT$27,570 財務金融技術學系 NT$16,680 NT$7,270 NT$23,950 英語學系 國文學系 NT$16,680 NT$6,910 NT$23,590 美術學系 地理學系 NT$16,810 NT$10,530 NT$27,340 工學院 NT$16,810 NT$10,760 NT$27,570 管理學院 NT$16,680 NT$7,270 NT$23,950 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 NT$16,810 NT$6,910 NT$23,590 二 宿舍費 ( 含網路設備 ): 學士班 女生 四人房 NT$5,930~8,330 男生 四人房 NT$6,930~8,330 以上費用含冷氣設備費 928 元及網路費 251 元 三 其他費用 : 項目 費用 電腦與網路使用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 NT$480 NT$123 註一 : 每學年生活費約新台幣 80,000 元 註二 :106 學年度學生平安保險費將依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為準 註三 : 依僑委會規定, 海外來臺就讀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於抵臺居留滿 6 個月, 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家境清寒僑生得檢附經駐外館處或保薦單位 僑校 僑團等機構或單位 ( 非個人 ) 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 由僑務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6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經本校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僑生及港澳生, 海外聯招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二 本校另提供多項獎助學金, 詳細資訊請詳見本校 獎助學金 ( 網址 : http://oica.ncue.edu.tw/scholarship/ozhkpiexsrq?locale=zh) 三 董教總華文獨中工委會獎學金 獲獎者, 須在本校就學期間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 取得 教師專業課程證明書, 畢業後必須在獨中任職至少 4 年, 否則依規定, 按每年所減免學雜費總額, 共繳還 4 年費用予本校 獲得師資培育專案獎學金的學生入學後不得申請轉系 四 僑生及港澳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五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 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 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如欲以外國學生身分申請入學, 請參閱 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六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本校學則之規定 七 入學許可並不保證簽證取得, 簽證須由我國駐外館處核給 八 錄取生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辦理註冊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註冊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九 本申請入學依本校學則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招生規定 辦理, 詳細規章請上網詳閱 十 錄取考生, 若經僑務主管機關審查不符僑生身分資格者, 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等不實情事,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十一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7

附件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學士班 身分資格聲明書 ( 切結書 ) 本人 ( 中文姓名 ) 已詳讀簡章申請身分資格規定, 茲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作為審查, 且本人所上傳報名及審查資料, 內容皆屬實, 經審查後如有以下情形, 本人同意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應會遵守相關資格規定, 否則由貴校撤銷錄取資格 1. 僑生申請時未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二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三條所定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規定 2. 港澳生申請時未符合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二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三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規定 另, 港澳生同意於錄取報到後之身分資格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有關 未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 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之規定 此致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考生簽名 : ( 請務必親自簽名 ) 身分證號或護照號碼 : 國別或地區別 : 住址 : 聯絡電話 : 日期 : 西元 2016 年月日 本聲明書請列印後填寫, 再掃描成 PDF 檔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8

附件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錄取生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中文姓名 ( 請以正楷填寫 ) 英文姓名 本人經由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錄取貴校 學系組, 並已詳閱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錄取考生報到 驗證注意事項規定, 茲以此據辦理通訊報到, 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生簽章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日期 : 西元 2017 年月日 聯絡電話 E-mail ( 手機 ) ( 日 ) ( 夜 ) 注意事項一 報到驗證程序 : 錄取生須 E-mail 或傳真 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及 辦理現場驗證, 始完成報到程序 ( 詳招生簡章第 4 頁 ) ( 一 ) 報到流程 E-mail 或傳真就讀 ( 遞補 ) 意願申明書 : 填妥本申明書, 於 2017 年 2 月 15 日前以 E-mail 或傳真辦理, 傳真 :+886-4-7211154 +886-4-7211261, 電子信箱 :admiss@cc2.ncue.edu.tw( 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驗證流程 辦理現場驗證 : 已報到之錄取生, 請依本校寄發之錄取通知書規定日期 ( 約 9 月中上旬 ) 來校辦理驗證 ( 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1. 繳驗僑居地居留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 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正本 ;2.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正本 各地區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歷年成績單等正本 二 錄取生完成報到程序後, 本校逕行將報名時所填寫之資料轉入學籍系統中 三 申請學制為 中五生 者, 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 故其畢業應修學分須另增加 16 學分 ( 詳招生簡章第 2 頁 ) 四 經本校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僑生 (2017 年 1 月 25 日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五 對於報到 驗證之作業程序有疑義者, 請電詢 :+886-4-7232105 分機 5632~5636, 傳真 : +866-4-7211154 +886-4-7211261, 電子信箱 :admiss@cc2.ncue.edu.tw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9

附件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50108974B 號令修正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六款 第七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國內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0

第 5 條 第 6 條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1

第 6-1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駐外館處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館處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包括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校院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校院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校院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2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第 10 條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3

第 11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 12 條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 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13 條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4 條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 15 條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16 條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校院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 17 條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4

第 18 條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校院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 22 條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僑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22-1 條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第 23 條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第 24 條 ( 刪除 ) 第 24 條之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5

附件四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1050060447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香港或澳門 ( 以下簡稱港澳 ) 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3 條前條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 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 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第 4 條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 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第 5 條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 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6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 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 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 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 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 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 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 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 7 條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者, 於每年招生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一 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 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7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 )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 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免附 六 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 必要時, 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 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 一 招生簡章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 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 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第 9 條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 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 但入學研究所者, 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 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 系 科者,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 系 科或學校就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8

第 10 條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 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 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 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學校協助轉所 系 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 11 條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2 條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 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再核定分發, 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 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 13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 其外加之名額, 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 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第 14 條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 15 條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 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 16 條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17 條港澳學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 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 其港澳學生身分,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第 18 條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第 19 條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 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 2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19

附件五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函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1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2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3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4

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