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实施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至 2020 年, 引进 100 名海外高层次人才 500 名国内能够突破关键技术 发展重点产业 带动新兴学科的优秀科学家 企业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 一 ) 石油天然气工业, 煤炭工业 现代煤化工产业,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 纺织工业和钢铁 建材 化工 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 二 ) 新能源产业, 新材料产业, 生物产业, 先进装备制造业, 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 三 ) 高校 科研院所重点学科 重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 ( 四 ) 自治区重点扶持的 100 户优强企业和 100 户成长性企业 ( 五 ) 政法 宣传 科技 教育 卫生 文化 旅游
社会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 交通 水利 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三 引进人才的形式及标准 ( 一 ) 引进人才的形式引进人才主要采取全职引进 柔性引进或依据重大工程 科研项目急需引进等形式 引进人才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 按照 以需定岗 以岗选人 的原则, 在用人单位设置 特聘专家 或 天山学者 岗位 在引进方式上既可采取自治区根据用人单位需要, 按规定程序统一引进, 也可由用人单位先自行引进, 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和进行岗位设置 ( 二 ) 引进人才的标准引进人才应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掌握核心技术, 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2.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 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自主创业能力, 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 4. 在国内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 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5.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其它标准 四 引进程序 ( 一 )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 12 月申报下一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计划, 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 二 ) 用人单位根据特设岗位引进的人才, 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 ( 州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经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 ( 州 市 ) 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提出引进人才的建议名单, 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下达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名单及岗位使用批复, 并为引进人才发放 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 证书 ( 三 ) 用人单位根据自治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名单及岗位使用批复, 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岗位,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与引进人才签订聘任 ( 用 ) 合同 ( 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 ( 四 ) 用人单位自行引进的人才, 由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申报, 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 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增设岗位, 兑现相关政策待遇 ( 五 ) 对特殊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单位急需的高端 特需 关键人才引进, 可根据用人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或地 ( 州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实行一事一议, 按既定程
序个案处理 五 保障措施 ( 一 ) 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每年 4800 万元, 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助 奖励等 ( 二 ) 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 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 工程技术负责人, 需增加单位领导职数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 可调整单位领导职数或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 三 ) 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 科研资助经费的, 给予优先支持 ; 做出突出贡献的, 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 四 ) 引进人才做出突出业绩的, 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 ( 五 ) 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 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通过专利转让 技术入股等形式, 加快成果产业化 ( 六 ) 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可采取年薪制 期权制 股权制 协议工资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 实行知识 技术 资本 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 七 )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 可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 八 )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后,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金, 其配偶尚未就业的, 并为其配偶缴纳社会保险金 ( 九 )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 子女, 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 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 随迁居住 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 发给自治区居住证, 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已加入外国国籍来疆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配偶 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 十 ) 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 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 尚未安排工作期间, 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 十一 )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 托 ) 的, 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并按规定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 十二 )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自治区在三年内建设 100 套引进人才专家公寓, 作为周转房供住房保障困难单位引进人才居住, 但最长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自治区人才专家公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建设, 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统筹协调使用 各地 ( 州 市 ) 人才专家公寓的建设 管理可借鉴自治
区模式 ( 十三 ) 用人单位予以引进人才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自治区根据用人单位资助的工作启动经费比例, 视情给予每人一次性 50-100 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 十四 ) 凡涉及引进人才的手续办理和待遇落实问题, 各有关部门须特事特办, 简化程序, 提高效能, 凭自治区下达的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批复, 给予及时办理 六 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成立自治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 ), 负责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统战部和自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 科技厅 教育厅 卫生厅 文化厅 公安厅 住建厅 国资委 经信委 外 ( 侨 ) 办 工商局 地税局 海关 工商联 科协等单位领导组成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人才引进计划, 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自治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 ( 以下简称 专项办 ), 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掌握单位人才需求, 公布供求信息, 协调组织招聘, 建立人才信息库, 办理引进手续, 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实施评估 考核 监督等工作 各地 ( 州 市 ) 按照自治区模式设置相应工作机构, 负责本地 ( 州 市 ) 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七 管理与考核 ( 一 ) 专项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地 ( 州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设岗单位人才引进 使用 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二 ) 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 ( 项目周期 ) 考核和期满考核,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 取得研究成果 促进成果转化 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 三 ) 年度 ( 项目周期 ) 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考核合格的, 继续履行聘任 ( 用 ) 合同, 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 天山学者 或 特聘专家 证书 ; 考核不合格的, 经专项办审核,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 解除聘任 ( 用 ) 合同 ( 四 ) 期满考核, 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考核合格的,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
才续签聘任 ( 用 ) 合同 ; 考核优秀的, 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 五 ) 自治区每 3 年召开一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设立 引进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 由自治区组织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审, 评审比例控制在引进人数的 10% 以内 ( 参评人员截至评比当月引进时间需满两年 ), 分别对获奖人员及引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引进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经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 并报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 分别对引进人才及引进单位予以奖励 ( 六 )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 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核实,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 解除聘任 ( 用 ) 合同, 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行为的,3 年内取消用人单位设置特设岗位资格, 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