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建造執照核發之抽查制度探討研究 - 以台北市為例 Probe into the spot-check of building licence - The Example of Taipei City 研究生 : 張明森 指導教授 : 蔡仁惠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摘要 論文名稱 : 建造執照核發之抽查制度探討研究頁數 : 校所別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畢業時間 :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 研究生 : 張明森 學位 : 碩士 指導教授 : 蔡仁惠 關鍵詞 : 專業簽證 抽查制度 過去國內之建築執照之核准以審查為主, 與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符, 由於時代改變與專業技術成熟, 建築執照之專業簽證因應而生, 如何落實是建築師 業界與政府應努力之方向 國內簽證與抽查制度以台北市之執行最為成熟, 期望藉由本研究能了解目前之問題之所在, 並嘗試建立建築執照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與執行準則, 以減低業界對主管建築機關之成見及避免建築師因法令認知不同, 導至簽證錯誤, 造成事後大量社會成本的付出, 並提昇主管建築機關之行政效率 本研究在相關理論與文獻所探討內容為, 一 國內 外相關建築管理許可制度回顧 二 現行國內相關建築抽查之管理法令探討 三 國內建管抽查制度之相關研究 另在建築管理抽查案例之實證分析方面為簽證案件實例探討 問卷調查與建築管理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為研究內容 i
ABSTRACT Title: The Treatment and the Research of the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for Issuing the Construction License School: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Time:January, 2008 Researcher: Ming-shen Chang Advisor:Ren-huei Tsai Degree:Master Keywords: professional authentication,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In the past, the approbation of the building license aims at the inspection in Taiwan, which is in discrepancy with Article 34 of the Building Act, due to changes over time and the professional techniques developed, therefore the professional authentication of the building license has formed, but how to implement it is the question that the architects, the industry and the government shall strive to answer. Taipei City is the most experienced are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domestic professional authentication and the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thru this research, we hope to find out and to understand where and what the problems are currently. And try to establish the ameliorative orientation and the executive standards for the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for a building license,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ndustrial prejudices toward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construction, to avoid the cognitive differences of the architects to the acts, which then results in the mistaken authentication, thus causes the massive social cost afterwards, moreover to promot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construction. The content of this research is based towards the relevant theories and literatures which are: 1. Review the relevant building management permits of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2. The treatment of the management acts of the current domestic relevant building random inspection. 3. The relevant researches of the domestic building management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In additi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random inspection cases for building management, its research content aims at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tance of the authentication cases, the improving orientations of the questionnaires with the building management random inspection system. Thru the administrations of Taipei City in the past ten years, the relevant cases, and the opinions of all fields, to process the research, analysis as well the treatment, to implement the profession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and the hope to advise on the suggestion orientation as well the standards, in order to be th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s amended, furthermore allows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the good intentions and the trends of the authentication system, thus allowing the exceptional businesses and the architects to be outstanding in setting up their reputations, for building a better and safer residential area. ii
誌謝 從小到大, 一直有貴人環繞在身邊, 在我需要幫助的時候, 總有人適時伸 手助我一臂之力 今天能順利完成碩士學業, 寫完這一論文, 一樣要謝謝很 多. 感謝恩師蔡仁惠教授三年來之教誨, 亦師亦友的情感, 讓我學到的不只是誘導式結構和研究課程, 還有其他受用無窮的知識, 希望以後更有時間請益, 在此致上最深的敬意 感謝黃武達教授 楊逸詠教授 許戎聰博士在期初計畫擬定及論文口試時, 蒞臨指導, 並以豐富之學識不吝指教, 提供寶貴意見 感謝 局裡及處裡各級長官之協助, 讓我得以順利畢業 尤其文婷師傅不吝提 供資料, 對我論文助益不少 感謝 科內同仁及建照科老同事幫忙資料蒐集及接受問卷調查, 尤其是戴技正 興達協助襄理科務, 減輕我不少壓力 感謝 鵬元兄指導論文簡報製作, 姪兒俊祥不辭辛勞之校稿以及西西 戎聰同 學之鼓勵協助, 感恩之心, 盡在不言中 感謝我的家人在這一段期間之支持鼓勵 老婆麗娟 女兒書瑋 書瑜 書瑄, 雖然你們遠在英國仍是我最大的精神支柱 最後謹以這本論文獻給所有關心我的人, 並希望這本研究不管對公部門或 私部門能小有助益 敝人忝為九十三年班研究所班代, 願全班同學都能順利畢 業取得學位 張明森謹誌 於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iii
目錄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誌謝... iii 目錄... iv 表目錄... v 圖目錄... vi 第一章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1.2 研究內容與範圍... 3 1.3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架構... 3 1.3.1 研究方法... 3 1.3.2 研究架構流程... 5 第二章建築管理抽查制度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6 2.1 國外建築執照之審查制度之探討... 6 2.2 現行國內相關建築抽查之管理法令探討... 12 2.3 國內建築抽查制度之相關研究... 17 第三章現行台北市抽查制度之探討... 21 3.1 台北市建築管理抽查制度之現況分析... 21 3.2 台北市建築管理抽查制度探討... 32 第四章建造執照核發之抽查制度分析... 39 4.1 建造執照簽證錯誤案例探討分析... 39 4.2 建築師公會針對現行抽查制度調查分析... 47 4.3 建造執照審查制度問卷分析... 48 4.4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 52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58 5.1 結論... 58 5.2 建議... 59 參考文獻... 61 附錄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探討研究 訪談問卷表... 63 iv
表目錄 表 3.1 88 年至 95 年度抽查不符合統計表...... 32 v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5 圖 3.1 現行業務抽查流程圖... 23 圖 4.1 案例一地籍圖......... 40 圖 4.2 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42 圖 4.3 建築物高度法規檢討圖... 43 vi
第一章 緒論 九二一地震不僅對國內建築界包括起造人 建築師 營造業等造成震撼, 對於公部門之建照審查人員更是引起ㄧ大省思 究竟審查人員與建築師之責任該如何區分, 實是ㄧ重要課題 而且不管公私部門皆要求發照單位之效率, 在人力短缺 工作量繁重且流動率又大的情況下, 對發照人員而言實在是ㄧ大壓力 因此如何落實建築法技術與行政分立精神並提升行政效率, 是本研究所欲探討的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提升發照效率一直是公私部門所努力的方向, 由於社會的進步和變遷, 公部門建管業務量大增 如何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投入建管工作, 進而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確保公共安全, 實為當務之急 1.1.1 研究動機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明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其立法本意就已清楚說明, 建築技術部分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負責, 主管建築機關僅查核行政部分, 以落實專業簽證制度, 並在政府有限人力及進步精簡之趨勢下, 善盡行政監督之責 為落實上述規定, 台北市政府率先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實施擴大建築師簽證制度, 並訂頒 臺北市建造執照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及 臺北市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以配合實施 內政部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參照台北市政府之簽證負責表格亦研修函頒 建造執照 1
及雜項執照審核規定項目簽證抽查作業試辦要點, 試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或福建省政府指定之縣 ( 市 )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並於 88 年 7 月 1 日訂定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規定項目及簽證抽查作業要點 於全國實施, 全面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並以事後抽查方式監督 該制度實施以來, 的確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惟也衍生出其他之問題, 如建築師簽證範圍是否可無限上綱 更甚者, 明知違反法令之執行及規定, 仍舊大膽簽證, 或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界線該止於何處或深入至何處, 雖是簽證項目, 如已發現明顯錯誤, 是否仍准其簽證負責等, 而導致主管建築機關喪失了管理力及公權力, 並造成事後浪費社會資源之補救措施 以及發照後之抽查制度使得業界對於已取得之建造執照之不確定性, 涉及銷售契約訂定及施工進度上之疑義等, 乃興起本研究動機 1.1.2 研究目的 目前國內實施專業簽證制度所遭遇的問題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2001), 有以下幾種情形 ; 簽證範圍與審查範圍無法明確界定, 導致權責不清 事後抽查制度增加已取得建照者之不確定性 專業簽證不實或錯誤, 徒增事後社會成本支出及導致劣幣逐良幣之情事, 迫使優秀建築師無法勝出, 同時也造成公部門之困擾 所以本研究目的如下 : 一 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問題探討經由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之理論與文獻加以整理分析, 期望能了解簽證抽查問題, 以作為擬定專家問卷之內容參考 二 了解公部門與私部門對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之意見透過專家問卷了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在公部門與私部門之意見與想法, 避免研究盲點, 廣泛收集專家之意見, 以供擬定改善簽證抽查制度建議方向之參考 2
三 並嘗試建議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並嘗試建議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未來改善之方向經由文獻與理論之回顧及專家對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之意見後, 以理性客觀之角度建議將來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 以提升公部門之行政效率與建築師之設計簽證品質 1.2 研究內容與範圍 本研究內容主要有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與整理, 並透過專家問卷了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在公部門與私部門之意見與想法, 進而提出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未來改善之方向以供公私部門參考 所以本研究設定範圍是以台北市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實施抽查試辦要點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並針對實施這段期間以來, 所發現及發生因抽查制度導引之事件及常發現之缺失加以詳細探討, 以作為基礎研究資料 1.3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架構 1.3.1 研究方法 ( 一 ) 文獻法 : 文獻回顧是所有論文寫作前必經的過程, 由於文獻回顧中存在且含雜著各式 理論, 本研究將藉由文獻回顧找到寫作基礎, 框選出寫作範圍, 發現研究本身的獨創性 (Originality) 與貢獻, 並為本研究之論點定位, 尋找出認同或反駁其他研究的理由 最後並於研究論文中正確交代資料出處, 以得到有利的論證 3
( 二 ) 訪談法 : 本研究將藉由訪談公部門主管, 以及開業建築師和建築投資業者之意見, 希望透過訪談的內容, 能綜觀集結各方看法, 以擬定較客觀之問卷內容, 以供後續之分析 ( 三 ) 問卷調查法 : 利用問卷調查作業蒐集資料的技術, 並作為統計及調查用, 藉由訪談公部門主管及開業建築師和相關投資業者後所得資料, 整合設計成問卷, 再針對建築主管機關及開業建築師進行問卷調查, 以從中得知抽查制度欲了解問題之所在及改善方向 專家問卷之設計與抽樣, 在問卷設計前先進行建築專家 公部門主管機關及開業建築師和相關投資業者之初步訪談整理分析資料後, 才進行問卷設計 在問卷份數以十六份專家問卷為抽樣數, 並依專家個人主觀意見判斷填答 ( 張金鶚,1991) 在建築師抽樣方面 ; 以具有代表性或曾擔任公會公職人員為優先並遴選八人進行問卷, 另在公部門之問卷方面 ; 以台北市建管處建照科之股長職以上, 遴選八人進行問卷訪談, 期望從中得知抽查制度問題之所在及未來改善方向 4
1.3.2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 建築管理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國外相關建築執照 制度之探討 現行國內相關建築抽 查之管理法令探討 國內建管抽查制度之 相關研究 1. 加拿大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2. 韓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3. 美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1. 建造執照簽證相關法令探討 2. 台北市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探討 1. 建造執照委託民間機構 2. 改進建築管理行政機制 3. 落實建築師簽證及抽查制度 4. 行政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制研究 5. 建築管理規則建立研究 建築管理抽查制度探討 建造執照簽證錯誤案例分析 專家問卷之擬定與分析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改善方向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結論與建議 5
第二章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2.1 國外建造執照之審查制度之探討 本研究國外建築執照之審查制度之探討, 以加拿大 韓國 美國之建築執照之審查制度規定與作法 ( 廖慧燕,,2001) 討論敘述如下 : 一 加拿大 ( 康魁蘭市 ) 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加拿大 ( 康魁蘭市 ) 建造執照其審查功能為維護公共安全 保障人民財產 規範對象為所有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建 建造執照申請係由起造人或其代表人提出申請 分獨戶及雙拼住宅 在專業簽證制度下, 所有圖說文件皆由提供之人員簽字負責, 並附詳細設計圖說 審查費用依建築造價之百分比收取, 並對易損及公共設施之建築工程, 事先收取損壞押金 有關加拿大 ( 康魁蘭市 ) 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方面, 值得參考之處詳述重點內容如下 : ( 一 ) 審查功能 : 維護公共安全 保障人民財產 ( 二 ) 規範對象 : 所有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建 ( 三 ) 執照申請 : 由起造人或其代表人提出申請 申請作業分兩種 :1. 獨戶及雙拼住宅 2. 第一項外之建築物 ( 四 ) 專業簽證 : 所有圖說文件皆由提供之人員簽字負責 ( 五 ) 檢附文件及審查重點 : 相關文件 : 包括申請書 地質鑽探書等 設計圖說 : 所有建築工程圖說 施工圖 : 完整可據以施工之建築圖說, 含建築工程及設備等 公共設施相關圖說 : 基地與周圍公共設施銜接圖說 ( 六 ) 其他 : 審查費用依建築造價之百分比收取, 對易損及公共設施之建築工程, 事先收取損壞押金 6
二 韓國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其審查功能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 所規範對象為所有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建 建造執照申請, 須由建築授權人申請 ; 惟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物得不受限制, 並採二階段審查 建築圖說完成審查後, 須再提出結構圖說及公共排水圖說等申請核可後, 方可施工 並落實專業簽證將所有圖說文件皆由提供之人員簽字負責 若申請人與審查部門對法規見解有爭議時, 可送交建築法令委員會仲裁或解釋 此觀念可供本研究參考 審查期限在一般建築物為兩個月, 若不須會簽其他單位, 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者, 為一個月 若送審圖說與法令不符, 審查人員未發現, 仍由簽字之專業人員負責 另外將建築相關專業人員定期彙集成冊並上網, 提供民眾參考 值得參考之處詳述重點內容如下 : ( 一 ) 審查功能 : 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 ( 二 ) 規範對象 : 所有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建 ( 三 ) 執照申請 :1.. 須由建築授權人申請 ; 惟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物得不受限制 2. 採二階段審查, 建築圖說完成審查後, 須再提出結構圖說及公共排水圖說等申請核可後, 方可施工 ( 四 ) 專業簽證 : 所有圖說文件皆由提供之人員簽字負責 ( 五 ) 檢附文件及審查重點 :1. 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2. 公共安全有關事項 3. 環境衛生等有關事項 4. 其他如消防 無障礙設施等規定 ( 六 ) 爭議處理 : 申請人與審查部門對法規見解有爭議時, 可送交建築法令委員會仲裁或解釋 ( 七 ) 審查期限 :1. 一般建築物為兩個月 2. 不須會簽其他單位, 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者, 為一個月 ( 八 ) 審查責任 : 送審圖說與法令不符, 審查人員未發現, 仍由簽字之專業人員負責 ( 九 ) 其他 : 將建築相關專業人員定期彙集成冊及並上網, 提供民眾參考 7
三 美國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 在建造執照審查部分值得參考之處概述如後, 其審查目的主要是爲維護公共安全貫徹建築管理, 其對建築有關公共安全 土地使用等公共利益部分作複查 所有建築工程圖說 計算及其他相關資料, 皆須由建管人員審核, 符合建築法規及其它相關法令後, 始核發建造執照 其引進民間力量代審之制度, 美國之代審機構係由政府視需要經市議會同意後與代審機構簽約, 其審查方式係由政府指定, 費用並由政府自取得之審查費中支付, 申請人與代審機構之間無金錢來往 ; 通常代審機構除協助政府執行建築管理相關業務外, 部分機構在法規修訂 解釋及教育訓練等, 皆有極大之貢獻 另外最重要有建築專業之健全保險制度, 保護專業簽證, 美國由於係以契約作為規範之主要依據, 而違反契約導致之賠償責任極為嚴重, 因此其最具有實際之監督成效者, 事實上是奠基於其法治精神及保險制度 由於美國國民契約及損害賠償觀念極為發達, 使得建築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對工程之規劃設計, 不敢掉以輕心, 且爲避免工程中不可預知或難以預防之風險, 任何工程之規劃設計 施工皆有完善的保險制度, 使建築相關行為人包括使用者及第三者皆可有完善之保障 雖然美國之多數州之建築法, 皆規定建管人員只要本已善意執行其職責, 因執行業務所造成之損害, 建管人員得不負責任, 且建管人員之圖說審查基本上係屬複查性質, 責任由簽證者承擔, 然仍有部分主管機關主動替建管人員保險, 以防萬一 ( 一 ) 審查目的及方式建築主管機關對建造執照審查之目的主要是爲維護公共安全, 貫徹建築管理之目的, 對建築有關公共安全 土地使用等公共利益部分作複查 所有建築工程圖說 計算及其他相關資料, 皆須由建管人員審核, 符合建築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後, 始核發建造執照 8
( 二 ) 審查內容建造執照審查內容多著重於土地使用及建築安全有關之逃生避難 防火防災 及結構安全等, 對於建造執照審查之重點得以有效掌握, 另部分將節能及無障礙設施列入審查重點, 亦值得參考 ( 三 ) 審查費用由於各類用途內部設備及構造要求各不相同, 部分收費標準係依據審查之複雜程度收取, 如西雅圖市按建築用途分為二十五類, 而空調及灑水系統等亦隨著其複雜程度而有不同之收費標準, 對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較為合理 ( 四 ) 審查責任依照委託契約,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皆清楚其簽證負責之意義, 而建築法對建管人員之責任也有清楚之界定 審查人員在審查時未提出糾正之缺失, 本著審查人員已盡力之認識, 或審查人員本意善意之疏失, 皆可免於責任, 以清楚界定行政審查之複查意義, 並由專業人員依法負其責任 ( 五 ) 爭議處理如審查人或設計人與建管人員於建築法規之應用與闡釋的命令 決策或判定不符時, 得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訴願委員會之委員須對建築物建造具備合格之訓練與經驗, 且非本區僱用之人員, 且委員會僅有權闡釋法規命令, 無權修訂行政規定 ( 六 ) 審查期限法令並未規定建管人員之審查期限, 僅規定申請提出後一百八十天內 ( 六個月內 ), 如未取得建造執照, 則申請期限已屆, 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展期要求 ; 如在申請到期之後再進行申請, 申請人須重新提出工程圖說並支付新的申請費用 9
( 七 ) 高層建築定義包括洛杉磯等數個都市皆將高於七十五呎 ( 約二十二公尺 ) 之建築物, 定義為高層建築, 對其結構 防災避難 甚至包括節能等皆有較高之要求, 且建造執照審查亦較嚴謹詳細 ( 八 ) 民間力量之引進代審機構除協助政府執行建築管理相關業務外, 部分機構在法規修訂 解釋及教育訓練等, 皆有極大之貢獻 ( 九 ) 健全之保險制度任何工程之規劃設計 施工皆有完善的保險制度, 使建築相關行為人包括使用者及第三者皆可有完善之保障 經由上述國外相關建築管理制度之資料分析, 可明確得知建造執照審查之 意義 功能 行政效率 公平原則, 可提供本研究擬定建造執照抽查制度問卷 及改善方向之參考, 茲整理分述如下 : 一 建造執照審查重要意義 經比較國外之建造執照審查方式, 發現各國對建造執照審查均界 定 為強制公權力之行為, 為建築法賦予之公權力, 其目的為確保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配合之工具則為建造執照之核發 所以建造執照審查一般皆在核發建造執照前, 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專業人員所設計繪製之圖說 書表文件, 以確定圖說文件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之相關規定, 及建築法規所定之最低標準, 再依據審查結果, 決定是否核發建照 10
二 建造執照審查重要功能 現代建築主要係藉事前審查, 以達到防範災害之功能, 而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其應負之責任, 與政府是否審查無關, 政府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之立場, 仍須對建築工程圖說進行複查 所以建造執照審查主要為複查由專業人員完成之圖說有關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是否達到最低之建築法令標準, 建照審查是建築法賦予之公權力, 係執行建築法之手段之ㄧ, 其目的是要保障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 配合之管理工具則為建造許可, 當建築圖說經過審查合格後即發給建造執照, 准予建造 三 建造執照審查應有高標準之行政效率 由於建造執照審查涉及政府與民眾之對等關係, 且建築工程係重要經濟活動之ㄧ, 在時間即金錢之壓力下, 政府必須維護建築管理之目標, 同時兼顧行政效率以符合工商時代發展經濟活動之要求 經比較發現各國多有建管人力不足或政府資源拮据之情況, 而其作法則為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審查工作, 包括如美國係由地方政府與代審機構簽約, 再由主管機關委請代審 ; 日本則係由起造人自行決定請建築主事或委請任一合格之民間確認機構, 而其費用則直接付給其申請之建築主管機關或該民間機構 ; 至於英國, 其作法則更有實質之保障, 建築圖說審查及施工勘驗皆由民間機構負責, 且完成後並由該機構提供保險 四 建造執照審查應符合公平與公正原則, 不可偏於公部門或私部門 由於行政業務須考慮公正對等之關係, 當審查人員與被審查者對相關法令有爭議時, 如何獲得公正之審議, 並兼顧其時效性, 亦為不可忽略之重點 11
經分析各國之作法, 多設有爭議處理之委員會, 當對建造執照審查 之 處理方式或法令詮釋有爭議時, 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此部分台北市只設 有法規小組, 層級屬較低 2.2 現行國內建築抽查制度之管理法令探討 一 建築師簽證建築師簽證法令修改過程 建築師簽證制度的法源依據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然而我國建築管理制度事實上也經歷了幾個不同階段的更迭,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最初之條文亦與現行規定有極大差異, 為能瞭解建築管理制度中建築師簽證制度的演變, 以下將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歷次修改情形整理分析如下 :( 一 ) 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第三十四條建築工程完竣, 應由承造人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查認可後, 發給使用執照 前項建築物造價在五仟元以上者, 並應由承造人出具證明書, 證明建築工程各部分係依核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 二 ) 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 第三十四條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報請勘驗擅自施工者,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對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以下罰鍰 第三十五條建築工程完竣, 應由承造人呈報市縣主管機關派員勘查認可後, 發給使用執照 ( 三 )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第三十四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 計算書 說明書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及設備之人員, 應具有建築師或有關工業技師之資格 ; 必要時得委託具有上開各種有關資格之人員鑑定, 並負其責任 ( 四 ) 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 : 第三十四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之工程及設備圖樣 計算書 說明書, 應分別由有關科 系大專畢業資格, 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五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人員辦理 ; 必要時得委託具有上開人員之機關代為辦理 遇有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 並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 代為審查或鑑定 ( 五 )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 第三十四條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之工程及設備圖樣 計算書 說明書, 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 12
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 團體為之 ; 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 專有關系 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 經依法任用, 並具有三年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由內政部定之 由以上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改方向得知, 法規早已朝向落實專業技術執業與簽證, 只是過去未落實法規執行 二 建造執照審查建造執照審查 簽證作業要點檢討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其重點目的是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 其內容重點為 : ( 一 ) 建造執照一次改正之精神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時, 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 必要時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到場說明 審查合格者, 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即發給執照 ; 審查不合格者, 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一次通知改正, 以提高行政效率 ( 二 ) 抽查比例之原則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 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適時抽查 :( 一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 二 )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三 ) 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四 ) 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為公共建築物, 且其設計人未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驗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者, 均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依規定比例抽查之 13
建築物, 其綠建築設計, 應列為必要抽查項目, 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 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 學校或團體辦理抽查 ( 三 ) 抽查不符規定需移送懲戒之規定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法或技師法規定者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經主管機關抽查認定為不符規定, 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 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 必要時應召開復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公會參加 起造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時, 應由該主管建築機關於七日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三 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之探討 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落實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制度, 其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內容重點為 : ( 一 ) 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會議依下列項目逐項審查, 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 逐項累積次數 : 建蔽率 容積率 院落深度 院落深度比 鄰幢隔間 裝卸位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綠化設施 出入口 走廊 通道或坡道 樓梯 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步行距離 等等 本市建造執照抽查會審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成員組成 ( 二 ) 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 前點所列不符規定項次累計達五次以上, 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 自審查結果發文之日一年內, 該建築師設計之核准建造執照均須提送抽查會議審查 ( 三 ) 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 第一點所列不符規定項次合計達十次以上, 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 本市公共建築工程停止委託該建築 14
師設計監造一年 ( 四 ) 建築師簽證內容如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除依前二點處置外, 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 移主管機關或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 五 ) 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決議確實者, 應禁止其辦理本市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權年限如下 : 申誡乙次者為二年 申誡兩次者為三年 申誡三次以上者為五年 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者為五年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者為十年 四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重點 本簽證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 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為主其重點如下 : ( 一 )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 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 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 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 專業技師不得規避 拒絕或妨礙 ( 二 ) 依本規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 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 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 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員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 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 三 )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 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 ( 四 )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 除依本法有關規定懲處外,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簽證許可, 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15
五 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之重點探討 依據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五條規定,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 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 其結構專業工程部分簽證項目如下 : ( 一 ) 構造種類 ( 二 ) 基礎開挖設計及其鄰房安全影響之考量 ( 三 ) 基礎設計 ( 四 ) 結構材料規格 ( 五 ) 設計載重 ( 六 ) 水平側向力分析 ( 七 ) 結構系統之規劃及分析 ( 八 ) 結構設計 ( 九 ) 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 ( 十 )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 有關地質鑽探資料, 應指定 ( 一 ) 鑽探孔數及分布位置 ( 二 ) 鑽孔深度 ( 三 ) 取樣及試樣項目 ( 四 ) 地質構造分析, 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鑽探方法調查 由建築物結構專業技師負責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 並審查其報告書內容 並由具有分析鑽探報告資格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六 建物空調設備專業工程建物空調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之重點探討 依據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項目規則 第五條規定辦理,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敷設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者, 依本簽證項目辦理, 其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簽證時, 其簽證項目如下 :( 一 ) 空調負荷計算書 ( 二 ) 空調工程系統規劃設計條件之訂定 1. 空調外氣室內設計條件之訂定 2. 各類空調系統之評估與選定 3. 各類建造空調需求之對策方案 4. 空調工程規劃系統概要 5. 空調系統流程圖 機房配置圖之設計 6. 空調風管工程計算 配置及圖面之設計 7. 空調水管工程計算 配置及圖面之設計 8. 空調自動控制及能源管理工程之功能規劃系統選定及圖面設計 9. 建築物室內空氣品質計畫及設計 10. 空調系統震動及噪音防治設計 16
七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或特別規定之審查範圍 有關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附表中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或特別規定 項目之審查範圍主要擬界定為下列項目 :(1) 查核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是否已審議完成 (2) 位於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須辦理會勘 會審案件是否已辦理完成 (3) 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審議及簽報 (4) 都市計畫說明書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須本府核准者之審查及簽報, 此外尚有須會各轄區承辦人查核之項目 (1) 是否位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適用範圍 (2) 是否位於捷運沿線第一街廓範圍 (3) 原有房屋是否屬列管之輻射屋或海砂屋 (4) 是否屬列管之糾紛案 2.3 國內建築抽查制度之相關研究 回顧這十年來之抽查制度, 於公部門來說提升發照效率實也進步很多 ; 對司部門在法令素養的要求也進步不少 但為要求更好及永續的發展制度, 逐提出目前國內相關研究資料以供參考 一 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行審查權責之研究 張德周 蔡添璧於 1998 年 6 月之建造執照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行審查權責之研究 : 其研究重點為探討建造執照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行審查之權責劃分, 在研究發現建築法未有明確規定前, 依法不得將建造執照審查工作,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其建議初期應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訂定建造執照設計人簽證項目及主管機關審查項目 中期應修改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改為預審辦法, 使受委託之公會其審查組織獲得法源, 並依法可收取預審費用 長期應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授權主管機關得將建造執照審查工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17
此研究重點在於任何制度及執行程序應有法源做依據, 同時主張建 造執照長期發展方向, 應朝向建築師簽證與民間部門協審方向進行, 並落 實民間或團體代行審查, 以節省公部門之行政資源 二 建築管理行政機制之研究 賀士麃於 1999 年 6 月之改進建築管理行政機制之研究 : 其研究重點為檢討現行建管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發現目前之問題包括 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未落實 建管相關法規資訊透明度不足, 該研究建議 :(1) 行政與技術之權責劃分 (2) 透過公會加強建築相關法規之宣導推廣法規資訊 (3) 研定作業手冊避免差異性過大 (4) 明確規範技術與行政流程管制方式, 簡化管理程序 ; 並提升建管人員待遇及加強專業講習 該研究說明政府部門未將行政與技術劃分清楚, 且法規未充分宣導透明 建議簡化管理程序, 避免程序執行因人而異, 在技術層面上, 應落實簽證制度, 使行政管理更有績效 三 建築師簽證及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研究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於 2001 年 9 月之落實建築師簽證及建造執照抽查, 制度之研究, 其研究建議短期之改善措施包括 :( 一 ) 審查制度 : 條列式建築相關行為人與建管機關之責任 簡化平行分會單位及流程 降低建管人員流動性以提升審查品質 ( 二 ) 法規資訊 : 整理都市計畫及相關單行法令使透明公開化 制定法規檢視表格及案例參考圖例彙整 ( 三 ) 加強公會協審 : 以公會協助檢視代替抽查制度, 成立不同層次協調會報 長期之改善建議包括, 修正審查之規定項目及其餘項目表格 建立建造審查委託民間機構的法源依據 建築師定期法規教育 保險制度的研擬推動, 公會協助審查 以上觀念可作為本研究問卷之參考 18
四 行政檢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制之研究 林子儀於 1998 年 2 月之行政檢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制之研究, 其研究認為委託民間行政檢查之優點有 :( 一 ) 有助於解決行政機關人力不足之問題 ( 二 ) 可藉受託者間之競爭改善服務態度 ( 三 ) 可利用民間資源有效達成便民效果 強調行政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必須有法源依據 該研究提出可以用專業團體參與之方式辦理協助抽查, 以節省公部門之人力不足問題, 目前台北市已執行變更設計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抽查, 可彌補人力不足問題, 且可消除部分公 私部門在法規見解與解釋不一的問題 五 建築管理規則建立之研究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2000 年 9 月之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建立之研究中對現行建築許可制度之檢討分析如下 : ( 一 ) 建議可仿德國立法例, 修改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及修正為建築主管機關於審查建築許可時, 若逾一定期間 ( 應可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 第二項訂為二個月 ) 而未為決定者, 則視為同意 ( 二 ) 對現行實務將建築管理之重心放在建築許可, 本文以為應值得檢討 蓋其不合乎比例原則與效率效能之考量, 而在實際上卻難以阻止違建之發生 故而, 本文具體建議將來可修法, 將現行建築許可制度改為 報備制, 並將重心放在事後審查, 尤其是施工時之實質審查 至於現今行政作業上本文亦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誠為良法美意, 應值徹底執行, 以其代替現行無法發揮功能且趨於形式之建築許可制度 ( 三 ) 最後基於專業性之考量與憲法補充性原則之精神, 本文亦建議可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進一步委託民間業者從事建築許可之審查 上述研究建議建築管理應著重在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上, 建造執照重點應落實建築師簽證與專業分工, 並可委託民間團體進行抽 19
查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其實施工管理方面, 同樣可朝向落實專業 技師簽證, 並以抽查或專業團體進行協審方式處理 20
第三章現行台北市抽查制度之探討 臺北市為首善之都, 公部門在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之下, 建照抽查業務已執行十年之久, 執行效果和經驗應是全國之冠 為求更高之行政效率和便民, 希望以這十年來之經驗和案例對現行抽查制度做一檢討以求得更好之執行方式 3.1 台北市建築管理抽查制度現況分析 一 現行抽查業務執行方式之陳述 在現行抽查業務執行方式第一階段為, 需填具抽查資料表並經由承辦員確認必抽之項目, 經核准時一併填具抽查資料表附卷 第二階段為依比例抽籤加依表篩選出必抽案件由月初經總工室邀集政風室 建照科及公會依比例抽出案件, 加必抽案件, 完成調卷名冊 第三階段 : 調齊案件. 第四階段 : 建築抽查進行初審及複審, 並依建管處承辦員及公會進行建築初審, 另承辦員與建築師約定時間櫃檯洽談, 確認缺失或提會討論並提呈建築複審會議, 確認考核項目或移付懲戒內容 第五階段為結構抽查進行初審及複審, 並通知三公會依時派員至處進行結構初審或提呈結構複審會議, 確認考核項目或移付懲戒內容. 第六階段為發會議紀錄及個案通知函報備或變更, 此為現行抽查業務執行之標準流程 二 現行必抽查之案件類型 現行必抽查之案件一般之規定, 以簽證之後問題較多者為必抽之方 向, 以下為公部門之行政規定, 陳述如下 :(:(:(:( 一 ) 變更使用執照案, 變更後 之規定活載重大於原設計值者 ( 結構 )( 二 ) 建造執照案經他人檢舉或陳情 21
不符規定者 ( 三 ) 行政處理過程中簽報列為必抽者 ( 四 ) 依抽查會審決議辦理變更設計者 ( 五 ) 設置法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 ( 六 ) 公共工程案件 ( 本市警察 消防廳舍 各級學校 醫院 發配電場 自來水廠 儲存瓦斯及石油之廠庫等建築物 )( 結構設計項目 ) ( 七 ) 依法應設置行動不便設施案件 ( 八 ) 十二樓以上之建築物 經審查其內容只要建築師設計簽證確實, 法規宣導清楚, 可不必列為必抽之項目, 同時可減少公部門之業務量 三 現行考核業務執行方式 由公部門之建造執照簽證抽查考核委員即建築管理處十名官員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會員六名組成, 由建築管理處總工程司召集並主持會議, 每月開會二次. 每件接受抽查案件由初審 核對 討論 複審確定依下列項目逐項審查, 查有不符規定者需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 並逐項累計次數, 一項集中計一點處理. 簽證案件經抽查結果不符規定次數累計達五點以上, 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 自審查結果發文之日起一年內, 該建築師設計之核准建造執照均需提送抽查會議審查 簽證案件經抽查結果不符規定次數合計達十點以上, 且一年內達二件以上, 本市公共工程停止委託該建築師設計監造一年 建築師簽證內容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者, 除依前述處置外, 並得經決議移送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決議確實者, 應禁止其辦理本市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權年限如下 :( 一 ) 申誡乙次者, 二年 ( 二 ) 申誡兩次者, 三年 ( 三 ) 申誡三次以上者, 五年 ( 四 ) 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者, 五年 ( 五 )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者, 十年 22
四 現行抽查業務流程表 圖 3.1 現行業務抽查流程圖 23
五 建照抽查簽證錯誤內容分析 現行建造執照抽查建築師簽證負責部分經統計常犯錯誤如下 : ( 一 ) 建蔽率在建蔽率方面常犯錯誤有以下 : 雨遮超過 1.0m 未計入 陽台超過 2.0m 未計入 獨立柱區劃未計入 管道間未計入 裝飾柱未計入 露樑未計入 遮陽板 2/3 透空未檢討 基地面積應以謄本或實測值之較小值計之 侵占地計算方式錯誤 建築面積計算錯誤 截角計算方式錯誤 其中以裝飾構造要否計入建築面積較有爭議 因近來業主對造型要求較高, 裝飾構造要否計入建築面積也有爭議, 公部門對裝飾構造之設置宜訂定相關規定同時考量建築物之美學以因應 ( 二 ) 容積率在容積率方面常犯錯誤有以下 : 雨遮超過 1.0m 未計入 陽台超過 2.0m 未計入 獨立柱區劃未計入 管道間未計入 梯廳免計入容積部分淨寬不足 2m 地下層空間 ( 如廁所 管理員室大於 4m 2 儲藏室 容積未計入 ) 挑空樓層之梯間未計入 機電設備免計容積部分檢討不符規定 停車空間免計容積部分檢討不符規定 免計容積部分合理性再核如機房 停車等等 容積計算有誤 屋頂突出物超過法定規模應計入層數及容積 其中以停車空間設計之合理性較有爭議, 大部分業主為爭取容積及空間將機車位與一樓門廳一起設計, 俟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 將機車位違規擴大為門廳或作其他休閒空間 導致增加容積並造成違規使用, 產生後續使用管理上之困擾 24
( 三 ) 建築高度 樓層高度 高度比高度比 日照日照 陰影物超過陰影物超過規定在高度方面常犯錯誤有以下 : 航高檢討有誤 未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 高度比起算點有誤 女兒牆高度超過 1.5m 未計入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突出高度比限制線 北側冬至日照未檢討 3.6:1 日照陰影檢討有誤 高度比檢討有誤 屋頂突出物超過 6m(9m) 未計入高度及層數 其中以航高檢討錯誤較多, 因為松山機場位於台北市, 部分建築師疏忽航高規定或計算錯誤 ( 四 ) 院落深度 / 院落深度比各項院落之淨寬 < 深 > 度不符規定, 側 後院判別有誤角度 院落未標示 各項院落之平均深度不符規定 其中以假設院落別錯誤較多, 公部門可將以往案例做成彙編供參考, 避免建築師再錯用 ( 五 ) 鄰幢間隔天井式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前後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二端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其中以天井式鄰幢間隔錯誤較多, 此部分公部門已做成圖例, 建築師宜多作參考 ( 六 ) 停車空間 / 裝卸位停車空間未集中留設, 大 小車位比例核計不符規定 升降機尺寸未標示 / 不符規定 車道淨高不符規定 車道坡度未標示 車道配置不合理 未留設預備車位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與停車空間未區劃 法定停車空間數量檢討不符規定 懸吊式停車設 25
備其下兼車道使用, 淨高不足 2.1m 轉盤尺寸不符規定 停車空間前方不足 5.5m 60 度檢討不符規定 機車位檢討不符規定 裝卸位檢討不符規定 停車塔造價檢討錯誤 此部分以車位配置之不合理較多, 其次為迴轉半徑不符規定 車位配置之不合理造成日後之違規使用困擾 ( 七 ) 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縱 橫剖面順平圖未檢附 標高未標示, 騎樓相關尺寸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364/15/250/ 淨高 > 顏色圖例錯誤 設置障礙物 騎樓上設置有緩衝空間 停車位 裝卸位, 超出 364 部分未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無遮簷人行道上方有構造物 樹穴未與人行道齊平 其中以於無遮簷人行道上方設置構造物較容易被疏忽, 建議公部門如該設計係基於造型需要且不影響公共安全下可酌量放寬 ( 八 ) 綠化設施喬木間距不符規定 屋頂未綠化 綠化圖說檢討有誤 綠覆率檢討不符規定 喬木 地被類 1/3 未檢討 應以實設法定空地檢討綠覆率 覆土深度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綠化設施之缺失在法令上都可克服, 惟因為大部分建築師在植栽上之訓練非屬專業且未請教園藝專家之下, 所配置之植栽 種類 位置及整體效果不佳, 如行道樹未考量與現有之數種配合 草花類未考量日照方位及時間 喬木類下方為地下室等, 而且未考量日後維護保養之便利性 26
( 九 ) 出口 走廊走廊 通道 < 路 > 坡度人車面向非指定有案之現有巷道出入 基地內通路未標示或未留設 走廊寬度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商場內通路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欄杆高度不符規定 地面層二向出口不符規定 其中以地面層二方向出入口不符規定較多, 大部分建築師忽略此一規定, 可是往往大部分建築物在規模及構造上卻需要兩方向出口 另外建築師們對技術規則之兩方向出口圖例解讀有誤, 誤認 自己之設計應符合該圖例, 以致只設置單一出口 ( 十 ) 樓梯 安全梯安全梯 特安梯特安梯 步行距離樓梯寬度 < 總寬度 > 不符規定 安全梯防火區劃不符規定 安全梯與其他開口距離小於 90cm 級高 級深及梯寬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步行距離未計至樓梯口 屋突未檢討 樓地板面積達 240m 2 未檢討兩支梯 一樓樓梯間未直接通達戶外 屋突 裝飾版柱未計入 1/8 檢討 防火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其中以連通兩支梯之走廊未計樓地板最為嚴重, 另外安全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導致日後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公安檢查不符規定引起民怨 ( 十一 ) 防火區劃水平垂直防火區劃檢討不符規定 防火材料不符規定 ( 十二 ) 防火構造距地界 1.5m 以內之開口未符合防火構造規定 防火時效未檢討 常犯錯誤為為達採光目的在離地界未達 1 公尺範圍內使用玻璃磚, 27
惟目前玻璃磚之防火時效並未有檢驗單位至不符規定, 且大部分於領得 使用執照後違規將玻璃磚拆除換上窗戶, 以致被鄰地檢舉違規開窗, 易 形成糾紛 ( 十三 ) 昇降機 / 緊急昇降機 / 緊急進口機房未設甲種防火門 緊急進口標示 未留設或尺寸不符規定 緊急昇降機未通達各層 昇降機標示圖格式不符 帷幕牆構造未留設緊急出口 頂部安全距離不符規定 機廂淨高不符規定 其中以緊急昇降機未通達各樓層較多, 大部分是設計樓中樓部分, 誤認樓中樓為同一戶, 故頂樓昇降機未設停等 ( 十四 ) 防火間隔棟間防火間隔未留設 防火間隔未上色 防火間隔有構造物 H>1.2 公尺 防火間隔種植喬木 其中以防火間隔種植喬木及配置汽機車為較嚴重, 違反防火間隔不燃材料之規定 ( 十五 ) 通風 採光採光 節約能源節能計算未檢討 節能計算報告書未檢附簽證表 住宅區建築物深度超過 10m 之有效採光檢討 節能係必抽項目, 未檢附報告書為不符規定 ( 十六 ) 防空避難室 / 屋頂平台 / 避雷設備屋頂避難平台未以甲 乙種防火窗區劃 防空避難室檢討未具人數說明 防空避難室露天頂版未達 24cm 厚度 避雷設備未檢討留設 防空避難室大於 240m 2 應有二座階梯式樓梯 防空避 28
難室防火區劃不符規定 防空避難室固定設備 1/4 檢討不符規定 其中以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且設置自動停車設備中, 該自動 停車設備所佔面積不得計入防空避難室面積錯誤較多 ( 十七 ) 行動不便設施行動不便設施未檢討 室外引導通路不符規定 行動不便專用電梯未通達各層 尺寸不符規定 其中又以行動不便電梯未通達樓中樓之頂層較多, 大部分建築師認為樓中樓為同一戶, 電梯可免通達頂樓, 與內政部歷次解釋令不同 另外台北市已不鼓勵設置導盲磚, 多數建築師仍在一樓設置 ( 十八 ) 高層建築其他退縮距離及緩衝空間緩衝空間位於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未留設 6*6 緩衝空間 緩衝空間位置不當 ( 十九 ) 建築設備基地內排水系統未繪製 < 標示 > 未設置垃圾儲存空間 排氣口距地界線不足 2m 空調機械室無直接對外排氣之開口 衛生設備未依規定檢討數量及設計不符規定 其中以空調機械室位置不當即合法不合理最為嚴重, 為爭取日後之二次違規施工, 大部分將空調機械室與居室配置一起, 帷空調室面積比居室大, 顯不合理 29
( 二十 ) 相關規定注意事項漏列 未檢附複丈成果圖或檢附不全 貨梯應送昇降機協會審查 未檢附中文設備說明書或使用年限說明書 未檢附規約草約 應送都市設計審議並檢附核備函或報告書 謄本錯漏 逾期 設置游泳池未檢附自來水主管機關之供水核可文件 未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 < 加油站 無線電 工廠 旅館 > 水保核定報告書未檢附 < 變更項目 > 申請書漏列 未檢附細部計畫說明書 其中以都審設計案件辦理變更設計未檢附報告書較為嚴重, 大部分建築師認定該次變更內容應免再都審或報備, 往往與公部門單位意見相左 ( 二十一 ) 建築師或技師資格簽證報告錯漏 建築師未加入台北市公會 相關技師未加入本市公會 相關技師未報內政部核備 樓高超過 36m 由土木技師簽證需檢附法令修正前已具高層結構設計經驗一年之證明文件 起造人未加入相關公會 業必歸會制度已推動許久, 少數建設公司仍未遵守, 也只能加以勸導 ( 二十二 ) 相關圖說現況實測圖錯漏 平 立 剖面圖不相符 3. 鄰房層數標示錯漏 地籍套繪圖錯漏 進排風圖未檢附 基地相關尺寸漏列 未檢附專有共用圖說 基地高程未標示 樓層高度未標示 用途未標示 未檢附圍牆平 立 剖面圖或未標示長度 寬度 材質 30
地下開挖範圍未標示 採光井未依規定標示 戶數錯誤 造價設計錯列 造價核計錯漏 < 構造別 地質改良 圍牆 擋土牆 > 截角未標示 陽台裝飾版未檢討 剖線未標示 剖面圖未標示樓層 淨高 梁深 梁下高, 現有巷未標示 變更設計未列增減值 夾層未依規定檢附 專有共用空間未區隔 門窗表未標示檢附 其中以現有巷未查清楚較嚴重, 少數建築師以現場認定為準, 惟尚須查明以前年度之空照圖是否有現有巷為準 另外有為搶掛號而將圖說錯置 ( 如地點不對 樓層數不對 地質鑽探位置不合等 ), 都造成日後之問題 綜上, 上述常犯錯誤或為建築師對法令規定不熟, 或誤解 ; 惟亦有少部分是為起造人之緣故, 圖為爭取利益, 或建蔽率 容積少算或為二次施工設計, 作合法不合理之配置 但亦有為設計美學概念而游走邊緣者, 為形塑都市空間及景觀, 也希望公部門除管理之考量外, 更體諒設計者之努力予以協助 六 因抽查而發現不因抽查而發現不符之研究調查分析 依下表 3.1 統計分析, 九十四年度及九十五年度因抽查經發現不符之比例逐年降低, 究其原因係九十四年度開始, 建築師公會及建管處針對執業建築師簽證常犯錯誤作一整理及宣導, 九十五年度開始擴大法令宣導講習會, 編寫法令彙編, 執業建築師並熱烈參與響應, 且作雙向溝通以瞭解法令之執行現況, 以減少錯誤之簽證, 顯見法令講習會對執業建築師之重要 31
表 3.1 88 年至 95 年度抽查不符合統計表 年度 核發件數 抽查件數 抽查比例 不符件數不符比率 88 1037 250 24.11% 174 69.60% 89 1115 363 32.56% 239 65.84% 90 1135 342 30.13% 224 65.50% 91 1094 332 30.34% 252 75.90% 92 1065 503 47.23% 435 86.48% 93 955 627 65.65% 493 78.63% 94 1241 1043 84.04% 811 77.76% 95 1208 1061 87.83% 633 59.66% 3.2 台北市建築管理抽查制度探討 一 抽查與簽證制度之探討 簽證制度是為落實藉由建築師專業能力負責技術部分的責任, 抽查制度是避免可能產生建照不符規定情形, 因此, 藉由抽查制度以解決簽證上之缺失 在抽查制度與簽證制度的相互間關係意義整理可分述如下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2000): ( 一 ) 確認建築主管機關的監督角色簽證制度的設計目的係將原本建管機關所負責的實質審查角色轉換為形式審查, 也就是原本扮演的審查者的角色, 變更為監督者之角色 因此, 建照核發時, 建管機關僅就規定項目予以檢視 有 無 或在查核基本的都市計畫與畸零地規定後即核發建照, 對於建照涉及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完全不予審查, 但為達到監督建築師執行技術能力, 而以抽查檢驗方式來確認建築師的上述能力, 並監督建築師的角色 32
( 二 ) 給予建築師警惕作用為了確保及督促建築師善盡其簽證所應擔負的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 公共景觀的責任, 故而利用抽查制度予以建築師警惕作用, 一則警惕建築師不得藉由簽證制度, 而有故意違反規定之意圖, 二則給予建築師一種無形的壓力, 希望建築師在這種可能因為被抽查後計點的處罰壓力下, 可以自我警惕 ( 三 ) 提升執照核發時效由於建照核發係採事後抽查方式, 因此, 在建照核發作業時, 主管建築機關僅就規定項目審查, 且其項目屬形式審查方式, 如此在建照核發時效上可有效率的縮短, 同時就建管人員之工作負擔亦可有效降低 ( 四 ) 建築師公會與建管單位觀念之交流抽查制度有關建築師設計案件之複核工作一般都由建管單位及建築師公會人員共同組成會審小組, 因此, 每次會審會議都可自然形成建管人員與建築師公會就法規爭議部分進行觀念之溝通, 也可藉由此項作業, 將建築師對於法令認知回饋至建管單位 二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所衍生出之問題 ( 一 ) 主管建築機關的核發功能可否被替代簽證制度尚未實施前, 建築管理機關對於建照核准有實質審查之責任, 另建築法所賦予的角色即應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此為發照不可取代的責任 但在落實建築師簽證及抽查制度實施後, 公部門變更為形式審查之監督者角色, 雖然提高行政效率, 縮短建造執照核准之時程, 但是相對於公共安全等利益, 公部門是否可以抽查制度之執行, 即認為已善盡管理的責任, 是值得討論 33
( 二 ) 建築師對法規之認知與解釋是否相同建築規劃設計因建築師各有不同, 常因基地條件 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 建築師開業年資不同 認知不同, 對於法規之解釋都會有差異, 建築師雖經國家考試及格, 但是其對法規認知常有不同之處, 其所設計之工程圖說在法規檢討方面是否能有一定的標準, 確實值得擔心, 如台北市執行抽查制度所呈現之統計資料, 確實有該項之問題存在 ( 三 ) 法規執行因人而異雖然台北市訂有 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但是其項目僅屬概略的原則性項目, 有關各項目所涉及的法規非常複雜, 且常分散於各種都市計畫或解釋命令中, 而且還常有解釋情形因人而異的現象, 加上目前各縣市主管機關 包括台北市 的建管人員資歷平均較淺, 人員流動率較高等等問題, 都極易造成複核建築師設計圖說時之標準不一的情形, 因此如何建立一明確審查標準可為建築師與建管單位共同遵循, 實為重要課題 ( 四 ) 建築師簽證不合規定之改正時機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 依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期限, 一次通知起造人, 令其改正 此為法所明定, 如今在抽查制度之配套措施下, 如建築師有簽證不合規定條款之處, 理當亦有被通知改正之機會, 如能在領照後開工前被抽查者, 反而比未被抽查者增加改正免簽證錯誤之機會 ( 五 ) 建管人員之人力負擔是否降低簽證制度實施後, 建造執照核發完成後即進入抽查程序, 如有不符合規定情形時, 則必須以報備或變更設計方式補正, 依照台北市目前抽查後不符合規定比率情形, 其工作量約有增加 這種現象與簽證抽查制度原本 34
預設的理想是否有出入, 頗值商榷 ( 六 ) 錯誤時可否事後補救一般產品抽查合格率不佳時, 該整批產品即予報廢, 很多資料也顯示常有廠商將有問題的產品回收更換之情形 但是就目前抽查後所顯示的不符合規定之比率偏高之情形下, 如何有效補救, 實應嚴肅面對 假如被抽查案件因法令不符規定必須辦理變更設計時, 此案件若為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尚可行, 若為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時, 其變更所涉及的層面頗廣 ( 結構安全 購屋者權益 建築師民事責任等 ), 都使得問題複雜化, 況且如果建照未被抽查到, 俟交屋後使用者發現有不符規定時, 如何事後補救更為困難 三 現行簽證制度之課題分析 在民國七十三年以後建造執照始開始有 簽證 負責之制度設計, 內政部營建署才配套訂定了各項表格以搭配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執行, 在此之前建管單位對建照之核發一向均採實質審查, 並要求審查執照之建管人員必須相關科系之大專畢業生或考試及格之資格限制 但事實上當時公務人員之進用並非以考試為唯一之途, 尤其工程人員之進用, 可以讓技術人員先以臨時人員進用為臨時公務人員, 以後再佔缺補正, 至於是否為考試及格人員並不重要, 故法之規定乃形同具文, 制度仍然運用至今未能解決 茲就實務部分分析設計階段建築師與建管人員就建照之審查觀點予以敘述, 並尋求現有實務中待改進之課題 : ( 一 ) 就設計階段須請領建照部分, 建築管理人員就非規定項目部分, 是否有權要求建築師修正, 建築師是否有權可以依法簽證即完全免再就技術部分審查 35
( 二 ) 究竟民國七十三年實施之建築師 簽證部分, 係指 免予審查 還 是對設計之內容 負法律責任 ( 三 ) 現行制度中, 尚有無考試及格資格之建管人員充任審查人員, 雖然八十年內政部函示審查人員學分部分規定, 必須修滿建築八學分方為相關科系, 但其考試資格既已於法不合了, 其審查之結果是否仍具效力 ( 四 ) 如果 簽證 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中, 係屬不須審查部分, 則如何 可以控管該不須審查之部分可以合法 ( 五 ) 如果該 簽證 僅為免於審查之規定, 有關簽證後應 免責 之部 分, 所指為何 ( 六 ) 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條文規定, 只要內政部營建署所頒佈之 審查表 所列規定項目以外部分, 即屬建築師及技師之簽證項目, 則所謂規定項目是否有所謂 訂定原則 或那些項目必須屬於應審查之項目, 那些項目是可以不審查之項目, 應更明確區分 就以上六點之課題, 提出簡要分析, 茲就現行制度予以剖析如下 : ( 一 ) 依據建築法自民國六十年至民國七十三年中的三次修訂, 可以了解母法對於建造執照之審查, 是以 審查許可制 為理想, 因此在民國六十年的版本中, 所有審查人員均要求具建築師或有關工業技師之資格才可以審查, 而審查後之結果由審查人員負責 ( 二 ) 但是執行五年之後, 即民國六十五年之修改版本中, 原先要求之 建 築師 及 有關工業技師 之資格, 已被修改為 分別由有關科系 36
大專畢業資格, 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五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人員辦理, 至於原先要求審查之建築師及工業技師要 負其責任 之文字均刪除不再提及, 可知實務上的執行與法所規定的理想, 顯然有相當大的落差 要找那麼多的 建築師 及 技師 來擔任 審查人員 是非常不實際的, 所以只有將標準降低為具依法任用資格者, 來擔任建管人員, 而 審查責任 則在文字中刪除, 建造執照之審查其實已由 實質審查 變成 形式審查, 因為母法中已不要求審查人員應 負其責任 ( 三 ) 民國七十三年也就是在六十五年修法後之第八年, 建造執照之審查, 只要求審查人員對 規定項目 為之, 其餘部分均交由設計建築師 簽證 負責, 而審查人員之標準則再次降低為具有相關工程經驗三年, 原要求 五年 經驗之大專畢業生仍然很難覓得 ( 四 ) 由三次修法的內容了解建造執照之審查, 由原先之審查許可制的 實質審查 而後修正為 形式審查, 至最後只對規定項目之內容做審查, 其餘部分由建築師 簽證負責 而不審查, 由母法之內涵可推論, 建築師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 簽證 負責的主要意義應為 簽證部分即不審查 為較合理之解釋, 如果以此精神來著眼, 民國七十三年以後, 建築師之專業地位, 應要獲得尊重才是, 可是實務面來說, 為擺脫負責任及社會給予之壓力, 民國六十五年所規定之 實質審查 之規定, 依然深植建管人員之心中, 所以自民國七十三年以後, 建管人員之審查執照仍然以 全部審查 為作法, 對於 規定項目 及 簽證項目, 一律加以審查, 也一概提出問題, 要求建築師 修正 37
( 五 ) 母法在七十三年的修正在實務上只是解除了建管人員的 審查責任, 讓建管人員可以 有權無責 的進行審查工作, 一但發生責任時, 即將建築師的 簽證 責任解釋為對設計之內容要負 設計責任 之 簽證 責任與條文中只是主張簽證部分是 不予審查 之涵義, 有非常大的不同! 因此究竟七十三年修正之建築法, 應如何著眼看待建築師之 簽證 責任仍有待法界的認定, 但就文字部分的解讀, 似乎應只是 不予審查 的定義較為合理 38
第四章建造執照核發之抽查制度分析 4.1 建造執照簽證錯誤案例探討分析 本部分之兩個案例, 主要說明簽證錯誤或誤判法規容易造成無法恢復或修正之情形, 必需以繳納回饋金方式以彌補社會公平正義 同時最重要的是 ; 提醒本研究以更嚴謹之研究態度擬定問卷內容, 從研究中發現問題之所在, 並提出未來抽查制度發展方向, 以供公 私部門參考 一 誤用容積率造成超建六層容積案例分析 ( 一 ) 違規情形分析本案基地 ( 詳圖 4.1) 都市計畫原使用分區為 住四 住四之一, 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府工二字第 79049926 號公告 住四之一 範圍變更為 商業區 ( 商二 ), 並於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府工二字第 80017276 號公告通盤檢討之細部計畫 為變更 商業區 ( 商二 ) 範圍土地, 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經回饋留設百分之二十土地供停車場使用, 建物用途得比照 ( 商二 ) 使用外, 建蔽率 容積率均應依原住宅區規定辦理 基地範圍復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府都二字第 84064377 號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 通盤檢討 ) 計畫案公告調整為商業區 ( 調整商三 ), 用途如作商業區使用需辦理回饋, 惟建蔽率 容積率仍均應維持原使用分區 ( 住宅區 ) 規定辦理 惟本案設計建築師未依前述都市計畫規定, 其使用用途 建蔽率 容積率誤用 商二 分區規劃設計, 其不符規定部分如后 : 在. 二層設置 一般零售業 ( 甲組 ) (64.07M 2 ) ( 應配合辦理回饋措施始得設置 ), 另建蔽率上限應為 60%, 本案設計 63.90%, 其次是容積率上限應為 300%, 本案設計 601.86%, 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約 1210M 2 39
圖 4.1 案例一地籍圖 ( 二 ) 補救程序 1. 本案經其他建築師口頭反應, 因曾受其他建設公司委託本案申請地之規劃, 當時即查明需以住宅區建蔽率 容積率設計, 而未談妥該合建之建築計畫, 因而質疑本案何以可建十一樓等情 公部門獲悉後即主動調卷審查發現前述錯誤疑點, 並立即函請起造人 設計人於文到七日內澄清使用疑義, 未澄清前暫緩施工 2. 設計建築師來函說明解讀, 認定本案依建築線與細部計畫說明書指示, 基地使用分區應為部分 商二 與 住四 無誤 因涉都市計畫爭議, 建管處遂檢送設計建築師說明資料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釋示 後經發展局確認使用分區誤用後, 即通知設計人依法改正, 並函請起造人督促設計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 3. 起造人與設計監造人非但未依建管處要求暫緩施工, 仍執意擅自施築完成後, 並由設計監造建築師配合簽證確認本建築工程完成後, 逕向建管處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40
4. 經建管處召開緊急會議檢討研商後, 立即發函撤銷未符規定部分 ( 逾法定建蔽率 容積率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及第二層一般零售業用途 ) 之建築許可, 並限文到兩個月內改善完竣 逾期未配合辦理將強制拆除, 並另案將設計監造建築師以簽證不實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5. 起造人不服撤銷未符規定部分處分, 向市政府提訴願 市議會並召開協調會, 建請訴願未結前, 建管單位不得強制拆除 後經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 訴願決定駁回 起造人再提起行政訴訟 市議會再召開協調會, 要求於提起行政訴訟期間, 建請暫不強制拆除 並請市政府基於考量購屋者權益, 組成專案小組協商解套方案 另建議起造人提出回饋計畫送專案小組研議 承購戶並表示, 不願請求國賠, 希望市府朝保留房屋以回饋方式辦理 6. 經市政府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後, 指示後續處理原則 : 對於善意第三者從寬處理, 對於起造人 設計人 監造人從嚴處理 並以回饋方案以報告案提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檢視 有關超建樓地板面積現值鑑價工作, 請就市政府曾受理之十五家不動產專業鑑價公司由起造人委託辦理鑑價完成後, 送市政府召集相關單位審議並協調懲罰性回饋比例 有關善意第三者因延宕取得使用執照如有損失部分, 應由起造人負責處理 7. 後經議會及專案小組多次開會研議 協商, 最後決定辦理回饋金額 40634132 元整, 並專簽報市府建請同意該回饋金額後, 再與起造人協商相關後續事宜 回饋公式 :( 六樓至十一樓超建之建造成本 )*(1- 減輕起造人負擔比率 )+( 六樓至十一樓超建之不當得利 ) 8. 起造人最終同意和解, 撤銷行政訴訟並訂定行政契約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 並取得使用執照, 建築師懲戒方式為記警告乙次 41
二 誤用獎勵高度使建築物超出法線案例分析 ( 一 ) 違規情形分析本案於 ( 詳圖 4.2) 一樓設機械停車位, 樓高設計為 5 公尺, 但未適用停車獎勵, 卻將高度比提高五公尺, 致六樓 七樓部分建物超出原有高度比範圍 ( 詳圖 4.3), 涉違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另北向日照陰影投影至鄰地, 使鄰地冬至日照未達一小時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 在第六層及第七層之部分樓地板配置位置違規超出建築物高度比法線及日照陰影法線, 超出面積共計六十七平方公尺 惟本案實設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均未超越允建值 圖 4.2 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42
圖 4.3 建築物高度法規檢討圖 ( 二 ) 處理流程 1 本案因辦理變更設計被抽中查核後發現 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檢討有誤 之重大簽證疏失, 隨即通知起造人 應委託設計人速依規定完成改正程序, 惟當時建築物已勘驗至屋頂版 2 本案申請人並致文公部門說明, 該建築師簽證事項涉有違反法令之處, 至應辦理變更設計, 然相關之工程均已完工, 此時重新檢討高度之限制, 恐有需拆除本案之第六 七層樓部分之疑慮, 不但將影響本案陳情人之權利, 亦將造成本案房屋購買人與陳情人之買賣糾紛 本案之設計規劃於建築師設計當初, 即係以七層住宅之整體為主要樑柱 支架及承重牆壁等為規劃, 其結構之安全設計自係以七層住宅為設計施工, 整棟建築物之個個樓層部分均具有整體結構安全之不可分性 今若拆除本建物之第六 七層部分勢必對該建物之整體結構安全造成不可預知之損害, 拆除之過程稍有不慎即可損及第五層以下之主要樑柱 承重牆壁等基礎結 43
構, 且拆除過程勢必花費相當時日, 重型機具進出社區, 影響周圍人身之居住安寧甚鉅, 請公部門予以慎重考慮 另再討論本案經抽查結果高度比及深度比部分不符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但並無任何建築成規上之危及公共安全之疑慮, 反而因此增加前 後鄰棟距離, 有利周圍環境通風採光, 縱令建築物高度些有不合, 但陳情人並未獲有任何不正當之利益, 該建築物之容積完全符合現行法令之規定, 更何況建築物高度之限制, 市府亦正朝取消高度比方向修正中, 並非為一成不變之規定, 且高度過高至影響北向鄰房日照亦已取得鄰房諒解 本案係因建築師於規劃設計時疏失未注意相關法令中關於建築物高度比及深度比之限制所致, 而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及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之規定, 此乃為建築師簽證之項目, 經抽查有違反法令之規定, 主管機關固得將該建築師移送懲戒, 惟無論如何, 本案之建築物已實際完工, 無從以抽查之方式彌補簽證之錯誤, 而本案建築師之疏失實不應由善意之陳情人及購屋人承擔 並謂向律師請教得知, 按行政程序法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應受 信賴保護 之原則之拘束, 且本案亦無所謂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及人民對行政行為之信賴若屬正當且合理, 則政府有義務保護人民之信賴, 及不容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違法任加撤銷或變更, 而應考量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 若人民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機關亦不得撤銷 建造執照簽證制度乃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加速建照執造審核時效所為之制度性設計 而本案原發給建造執照程序上完全合乎法令之規定, 陳情人按照建築師之專業設計及簽證發包施工, 並信賴建築主管機關所核發建造執照, 據此為相關工程之施作並無任何疏失即可苛責之處, 懇請依法予以保障云云, 並要求發予使用執照 44
3 為考量公益與私利之平衡, 公部門遂行文請法規會解釋, 法規會表示兩點意見 : (1) 本件原建築設計既有違規, 至原核發建造執照有部分違規瑕疵, 俟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 原處分機關得依 職權 撤銷變更原違法部分之處分, 並得據以要求起造人拆除違規部分, 回復合法狀態, 再核發使用執照 (2) 由於前述是否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屬於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範圍, 於其行使裁量權時, 應考量合法公共利益之維護必要性 妥當性, 人民之信賴保護及厲害關係人之權益等因素, 以妥當決定 故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代替撤銷變更原建造執照 ( 包含拆除 ) 之行政處分, 係考量兼顧公益與受處分人可能存在之信賴保護, 並参採本府工務局以往之行政先例,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行使職權之裁量範圍 惟如採此案, 建議仍以繳納 回饋金 方式, 俾與前案處理方式一致 4 本案因違反都市計畫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公部門遂再函請都市發展局表示意見, 經答覆 : 有關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及 建築技術規則 規範建築物高度比及深度比之規定, 係為確保建築物之鄰棟間隔及日照 通風 採光等權益 本案違反前揭法令規定, 依法應予回復, 考量本案係建築師簽證審查違失, 且其違失並未增加法定容積, 在不嚴重影響鄰房採光 通風及日照之前提下, 保留超過法線之樓板部分, 該局無意見 5 全案衡酌法規會及違反法令之原立法機關都市發展局意見, 並經市議會多位議員協調, 最後以建築主管機關立場詳為斟酌, 認應無拆除之必然性 另查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二十三條 45
之北側冬至日照陰影不符規定, 以使鄰近基地部分範圍無法滿足一小時以上之基本有效日照 經公部門之建築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上揭鄰地領有六十七年合法建造執照, 申請為五層樓 RC 造集合住宅,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紀錄, 復按設計建築師之現況圖說及地政單位之建物登記謄本記載, 現址為二層加強磚造建築物, 與建造執照記載之樓層數不符, 該建造執照已逾期作廢 另本案興建之建築物, 其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 使鄰近基地有部分範圍未獲得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節, 因涉及私權問題, 起造人業已取得鄰近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公部門再經親訪都市發展局獲示, 近來都市量體管制觀念, 已朝向 建蔽率低, 高度拉高 發展之趨勢, 且現行 綜合設計放寬之規定 公共停車獎勵制度 都市更新條例 等, 亦均有放寬法線之規定, 是本案超出法線之樓地板, 就公法維護環境品質之實質效果而言, 似尚未達因妨害公益甚鉅至不得不拆除之地步 另就建築管理立場考量, 全新構造物隨即勒令拆除可能造成與既成建築物介面間二次施工之損傷, 拆下之廢棄物清除又將造成環境額外的公害, 是在不危及環境品質之前提下, 准免拆除該突出部分, 總係公益多於私利 綜上, 法規會所提示之 拆除 必要性 妥當性 公益性, 經考慮分析結果, 且在私權部分兩造雙方業已獲得協議之情形下, 應無拆除之必然性 本案最後簽報以繳納回饋金之行政處分方式辦理, 並簽訂行政契約, 於申領使用執照前以現金方式繳納至市庫 回饋金額計算方式 : 回饋金額 = ( 拆除重建之平均單價 * 超建樓地板面積 )*(1+ 起造人負擔比率 )+ ( 原應辦理變更設計所應繳納之行政規費 ) 經計算後, 本案應回饋之金額為 1,371,765 元整, 本案建築師懲戒情形 : 警告乙次 46
三 建築師簽證錯誤之探討分析 建築師因對法令的疏忽和誤解而造成設計錯誤 或建築師對於法令的認知解釋與主管建築機關有落差, 通常發生在法令繁瑣或語意不清的情形下 由於建築師業務競爭激烈, 導致建築師刻意曲解法令, 部分設計是在業主的要求下以不符規定之圖說送件, 冀望不被抽查到的僥倖心態 若基於公益與私利的考量, 及善意的購屋第三者和民意代表的介入, 此類簽證錯誤並興建中之建築物, 主管機關難以強制拆除錯誤部分, 並只能以繳交回饋金方式處理 在專業簽證制度下, 建築師的角色變成法規的解釋者與執行者, 責任不可謂不沈重, 且在建築師養成教育中, 法規並非重點所在 另因執業時間不同, 經驗自然不一, 惟法規係最低要求, 於規劃 設計之初, 仍應先將法令規定蒐集齊全 分析, 以確保業者 建築師及購屋者之權利 法規規定應透明 易懂 語意清晰, 並建立資料庫, 法令訂定之精神 用意應讓專業執業建築師明瞭, 避免解讀錯誤, 誤用法令, 但此案最重要是建築師加強法規之研讀並多參加一些公 私部門之法規研習會, 以減少法規解讀錯誤之情形 4.2 建築師公會針對現行抽查制度調查分析 自從建築師公會受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委託辦理 建造執照抽查 作業以來, 在這段期間內對於抽查作業之問題, 建築師公會對會員進行執照抽查作業調查所得結果如後 : 一 公會比建管處進行執照抽查作業更有效率 二 未來由公會與建管處抽查的比例, 公會應較多 三 會員覺得公會在 執照抽查 作業上, 抽查人員是較能稟持公平合理的原則 四 公會安排之抽查建築師, 其夠專業程度 五 公會輪派之抽查建築師, 針對被抽查的事項, 都能具體的提出改進意見 六 同一個案件, 於變更設計再次抽查時, 仍應由原審查建築師抽查以維持同一案件同一審查人員的原則 七 讓更多建築師參與建造執照的抽查輪派作業 八 維護建築師的專業水準及確保公平執業的環境, 當被抽查之案件有重大疏失時, 設計建築師應受到懲戒 九 希 47
望公會及建管單位多舉辦法規說明會 十 由公會代為抽查的案件, 其抽查的重點, 應著重於公共安全相關問題 容積審查等方向, 茲整理問卷重點歸納如下 : ( 一 ) 在抽查重點方面 : 於抽查時一次發現 全部 重大 需改進之處, 以免變更設計時發現新問題增加困擾 抽查應採相同標準, 不要太多單行法 抽查應著重於公共安全 容積審查等大原則 提會討論時應屬溝通協助之雙向管道, 不應將重點放在質疑設計之出發點 ( 二 ) 在時程上問題 : 領到建照後最好兩週內抽查, 以利水電送審 加速抽查後通知改正之時間 抽查紀錄最好能在十天之內寄給事務所 結構 土木技師的相關抽查應在同時間辦理 ( 三 ) 在抽查函撰寫問題 : 抽查函建議增加一欄 法令依據, 抽查函應盡量表達清楚, 而非過於簡潔導致語意不清 ( 四 ) 法令宣導上 : 每半年出版抽查彙編供建築師參考, 訂定統一抽查標準檢討廢除不合理之解釋令, 多舉辦講習 此為建築師受公部門委託辦理 建造執照抽查 作業以來, 執業建築師希望法令解讀標準統一 法規資訊傳遞快速 有效率 公正客觀 這些都是值得公部門重視的方向 4.3 建造執照審查制度問卷分析 經由國內相關文獻與法令之回顧 國外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了解後, 進行建築師與公部門專家之問卷分析, 並針對問題之所在詳述如下 : 一 建造執照核發後抽查頻率之探討 經調查公部門與執業建築師對於目前每月兩次抽查之頻率看法大致相同, 認為應修正每月一次者佔 (6.25%), 應修正每月四次者佔 (12.5%), 目前每月兩次不用修正者佔 (75%), 沒有意見者佔 (6.25%) 顯示目前每 48
月 2 次之抽查, 公私部門都能接受 這可能因公部門人力限制, 不宜再增 加工作負擔有關, 且私部門也能認同抽查之行政效率 二 公私部門對建築法令之見解情形 經調查公私部門對建築相關法令的見解, 在建築師之私部門皆認為法令有不一致情形, 認為差異很多者佔 (12.5%), 常有不一致者佔 (43.75%), 很少者佔 (31.25%), 很少有不一致者佔 (6.25%) 顯示在目前法令的執行上, 公私部門認知差異很大 因此對於法令的統一解釋及宣導上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三 建造執照核發後, 何種情形必須列入必抽 ( 可複選 ) 經統計贊成 12 樓以上建築物需列入必抽者最多佔 22%,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設施者佔 (16.67%),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者佔 (8.33%), 基地面積 2000M 2 以上者佔 (5.56%), 戶數大於 80 戶以上者佔 (5.56%), 曾被認定有蓄意違法之建築師或業者佔 (19.44%), 最好不要有抽查者佔 (19.44%), 其他佔 (2.78%; 明顯過失 拒不修正者 ) 顯示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列入抽查, 以確保簽證制度之品質, 其次為被認定為有蓄意違法之建築師或業者贊成必抽 大部分之公部門意見都是為追求公平公正義及避免事後之處理, 而浪費社會資源 尤其公部門對不守法業者最難予認同 惟其中亦有相同比例認為最好不要有必抽 ( 大部分為私部門 ), 顯示私部門對於抽查制度有恐懼心態 四 如有自願被抽查者, 如何處理 依統計結果, 以轉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意見最多佔 50%, 繳規費由公部門審查者佔 (18.75%), 不接受自願抽查者佔 (25%), 其他佔 (6.25%)( 依現行方式處理 ) 顯示公私部門皆贊同借重專業公會之資源, 並減輕行政機關工作之負荷, 49
五 興建中建造執照若產生簽證不實之補救分析 ( 可複選 ) 在專案調查意見, 以回饋金方式補救最不被支持佔 3.45%, 應修正至符合現行法令者佔 (34.48%), 可局部修正及部分繳回饋金方式處理者佔 (27.59%), 建立建築師保險制度者佔 (31.03%), 其他佔 (3.45%)(1. 回饋金應取得法源,2. 加強懲戒制度 ) 不論在公部門或建築師之意見上以修正符合現行法令最多, 其次最希望建立建築師保險制度以補救建築師簽證錯誤補償之能力 再者是以局部修正及回饋金方式處理為第三 綜合上述得知簽證輕微之錯誤以採修正方式補正並不予處罰, 若情形較嚴重者再採回復原狀或回饋金方式搭配處理最佳, 並再增加建築師處罰記點處理, 並最期望能建立法源基礎及建立建築師之保險制度以彌簽證錯誤之缺失 六 台北市相關函釋法令太多之處理方式 ( 可複選 ) 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大多為執法之主架構, 不易太詳細, 何況立場角度不同, 更會有不同見解, 尤其台北市因地籍細分太小, 地界畸零情形特殊, 常會造成有公私部門不同見解, 所以公部門才會有許多函釋法令產生 經由本研究調查問卷得知, 不論建築師或公部門之專家皆認為由公部門建立完整之建築知識庫, 並定期修正之意見為最多佔 68.18%, 其次是以每年舉辦兩次以上之法令說明會, 給予建築師之教育訓練佔 22.73% 反而主張函釋命令在一定期間未回歸母法者自動失效之意見最少佔 4.55%, 其他佔 (4.55%) ( 法令以中央函釋為之 ) 由以上得知大部分受訪者並不擔心函釋命令太多會造成簽證不實情形, 這可能是目前公部門與建築師公會對於建築相關函釋命令之法令收集完整, 傳達速度很快且透明有關 另大多不贊成函釋命令在一定期間就失效, 這顯示函釋命令雖太多, 但符合專家建築師執業之需求與公部門意見, 並且為大多數人所能接受 50
七 基地有法令之疑義, 而建築師有蓄意簽證不實之情形處理方式 有蓄意簽證不實之情形, 最常發生在爭奪業務所致, 並且容易產生優秀建築師無法勝出之問題 另由調查問卷顯示以處罰建築師停業 3 年之意見為最多佔 25% 其次是撤銷開業執照佔 18.75%, 罰鍰處分者佔 (12.5%), 其他佔 (43.75%), 意見分別為 1. 依建築師法提懲戒委員會 2. 視情形輕重處分, 但應從重議處 3. 警告 4. 停業半年 5. 第一次停業, 第二次撤銷 顯示公部門及建築師之意見大多同意採用重罰以防堵故意簽證不實之建築師, 以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八 是否贊同由建築師公會收費協審後, 不再列入抽查制度 由問卷調查顯示, 有一半的受訪者贊同由建築師公會收費協審, 不再列入抽查, 其中公私部門比例各佔一半 不贊成, 還是依目前簽證制度列入抽查者佔 (43.75%), 其他佔 (6.25%)( 直接由公會發照 ) 經由問卷得知, 私部門係希望發照效率能提升 惟公會審查僅技術部分, 其他行政流程仍須依規定辦理, 此部分仍有討論空間 不管是依目前簽證制度列入抽查或由建築師公會收費協審且不必列入抽查, 一切應以行政效率之提昇為考量, 並且能符合建築師簽證之公平正義為方向 綜上研究分析發現, 目前建造執照核發後抽查制度在公私部門之意見整理得知 ; 經調查私部門對建築相關法令的見解大多建議成立法令爭議委員會, 不可由公部門單一解釋, 此部分公私部門認知差異很大 另因相關函釋法令太多, 建議可由公部門建立完整之建築知識庫, 並定期修正講習, 由此可知法令由公部門管理較具信賴感 至於建築師保險制度之建立, 能彌補建築師簽證錯誤時之缺失, 並對於善意之購屋第三者也有一定的保障 另外為了維護建築師執業之公平正義, 對蓄意簽證不實之建築師上網公告予大眾之與論並施予壓力, 使其不敢違法簽證, 讓優秀建築師得以更多之服務機會 51
有關建立法令見解統一之機制方面, 主要精神是用來避免法令有操作空間, 同時以提升法令解釋之行政效率, 使業界得以遵循 另在預審制度之建立方面, 期望對預審通過之案件或項目不再抽查, 以促進建照核發之速率 信任感及確定性, 這些意見都值得公私部門重視 4.4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 一 建築建築管理管理 抽查制度面抽查制度面 之改之改善方向 在制度面為確認建築主管機關的監督角色 ; 簽證制度的設計目的係將原本建管機關所負責的實質審查角色轉換為形式審查, 也就是原本扮演的審查者的角色, 變更為監督者之角色 在給予建築師警惕作用方面 ; 為了確保及督促建築師善盡其簽證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 都市景觀的責任, 希望建築師在這種可能因為被抽查後計點或停業的處罰壓力下, 可以自我警惕 在提升執照核發時效方面 ; 由於建照核發係採事後抽查方式, 主管建築機關僅就規定項目審查, 且其項目屬形式審查方式, 如此在建照核發時效上可有效率的縮短 在建築師公會與建管單位觀念之交流方面 : 抽查制度有關建築師設計案件之複核工作一般都由建管單位及建築師公會人員共同組成會審小組, 因此, 每次會審會議都可自然形成建管人員與建築師公會就法規爭議部分進行觀念之溝通, 將建築師對於法令認知回饋至建管單位 二 建築管理抽查制度建築管理抽查制度 人的專業觀念人的專業觀念 之改善方向 ( 一 ) 注重執業時之法規教育訓練觀念目前建築師之養成教育對法規素養較不重視, 法規乃最低要求, 建築系學生至少應瞭解誤用法令時所造成之後果, 並能注重執業時之教育訓練 52
( 二 ) 建造執照審查應有高標準之行政效率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觀念由於建造執照審查涉及政府與民眾之對等關係, 且建築工程係重要經濟活動之ㄧ, 在時間即金錢之壓力下, 政府必須維護建築管理之目標, 同時兼顧行政效率以符合民眾之期望 由於行政業務須考慮公平合理為原則, 當審查人員與被審查者對相關法令有爭議時, 如何獲得公正之審議, 並兼顧其時效性, 亦為不可忽略之重點 ( 三 ) 主管建築機關之官員應有包容與服務之觀念主管建築機關之人員, 應秉持包容心態, 針對有法令疑義之案件, 由正面思考從立法原意協助建築師解決, 與建築從業人員保持良好互動模式 三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在公私建造執照抽查制度在公私部門之專家意見 經問卷研究分析發現, 目前建造執照核發後在抽查制度課題上, 在公私部門之專家意見, 建議可由以下幾點方向加以改善 : ( 一 ) 成立法令爭議委員會, 避免由公部門單一解釋經調查公私部門對建築相關法令的見解, 在建築師之私部門皆認為法令有不一致情形, 顯示在目前法令的執行上, 公私部門認知差異很大, 應加強宣導法令之立法精神及原意, 並提升法令爭議委員會之位階, 建議台北市政府成立專門解釋建築法令之委員會 ( 二 ) 建立完整之建築知識庫相關函釋法令太多, 建議由公部門建立完整之建築知識庫, 並定期修正, 每年並舉辦二次以上之法令說明會, 給予執業建築師充分之教育訓練 53
( 三 ) 建立建築師之保險制度期望中央能以立法並建立建築師之保險制度以彌補建築師簽證錯誤時, 對起造人 設計建築師 甚至善意之購屋第三者能有所保障 ( 四 ) 建築師公會能維持公平正義建築師公會應訂定自律公約, 對蓄意簽證不實 ( 排擠同業之建築師 ) 以爭取業務之無職業道德之建築師, 予以譴責制裁, 以維持公平正義 ( 五 ) 建立建築師公會協審制度為減輕行政部門之人力負擔並借重公會之專業能力, 應建立公會協審制度並以行政效率之提昇為考量, 期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 六 ) 修法建立法源, 使審查管道多元化中央之主管建築機關應修法建立法源使權責清楚, 使建築師公會或專業團體機構得以受委託代審, 建立審查管道之多元化 ( 七 ) 簽證不實之建築師上網公告對經常性簽證不實之建築師進行追蹤考核, 並上網公告 藉以良幣逐劣幣, 使優秀建築師得以勝出 ( 八 ) 公部門與相關專業公會應有良好溝通主管建築機關與相關專業公會應保持良好溝通, 讓民間的脈動與政策的方向能合而為一, 使事半功倍 54
( 九 ) 法令之解釋及執行應明確 統一且有效率主管建築機關人員對抽查內容及項目或法令見解及操作程序務求統一, 使業界得以遵循 尤其建築師針對法令之解釋及執行有疑義時, 應及時請公會或主管建築機關闡釋清楚, 避免一知半解強行簽證, 造成事後浪費社會資源 ( 十 ) 建立建造執照預審制度建立預審制度, 由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師公會會員和其他相關局處或專業機構人員組成委員會, 對預審通過之案件或項目不再抽查, 以促進建照核發之速率及確定性 綜上所述, 台北市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至今, 也已邁入第十二年, 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從業人員之心態及作法, 應該也都已適應或改變 對主管機關之審查人員來講, 從權力一把抓之事前審查變事後之審查, 雖然責任減輕了, 行政業務卻也增加不少, 包括抽查作業 事後變更設計或報備, 甚至面對重大簽證不實案件之處理等, 建管行政作業增加許多 而且落實簽證後, 已不作實質審查 業界對發照的速率要求更多, 但因其它相關的審查並未同時進行簽證, 未能同時配合, 希望加速發照之期望未能落實, 如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都市設計審議審查 開放空間設計審查 停車獎勵要點審查等, 甚至這些審查中更深入至技術規則之實質檢討, 其實也讓業界產生質疑 對業界來說, 設計建築師從原來法規之遵循變成法規之解釋及執行者, 壓力著實不少 且面對業主之要求和同業的競爭壓力, 相信很多建築師也適應不良 尤其是法規訓練不足之建築師, 如簽證錯誤, 當建案又已銷售或興建中, 而需大規模修正時, 面對業主的責難甚至求償時, 當是心力交瘁 但是就事論事, 建築師當對他的專業素養有所要求, 不論是設計或基本的法令, 從拿到設計案的當時, 就應對現行的法令能夠分析, 讓業主初步知悉 甚至 55
當公部門和業主之間的橋樑, 讓法令的阻礙降至最低, 在法令的許可下, 以 爭取自己和業主最大的權益, 並避免因簽證錯誤而導致事後無謂的付出和社 會資源的浪費 其實, 抽查制度的精神就是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 但是效果是我們所追求的, 那就是加速發照 制度的設計是正確的, 更期望它能正確的走下去 首先是中央主管機關對此制度的宣導, 縱使它是很專業的學問, 應該先讓社會大眾有此認識, 專業部分回歸建築師負責 尤其是司法人員的心態, 以免有簽證不實案件發生重大疏失時, 卻先入為主認為主管審查人員有違法, 這是目前主管建築機關人員最擔心的 再來是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人員應放開心胸, 相信制度, 不用擔心建築師簽證品質, 讓抽查制度來解決問題 並將法令的操作方式 執行現況及修法的精神, 迅速的公布, 讓業界瞭解, 以減少簽證錯誤 並建立預審制度, 使問題預先解決, 讓不確定的法令能提早溝通, 避免錯誤 未來的努力方向, 更朝每星期抽查一次 ( 配合公會人力 ), 所有建案在開工前抽查完成, 讓業主安心的施工, 即使簽證錯誤, 也讓業界及早因應 在建築師公會方面, 除了加強在職訓練, 更應爭取及推廣保險制度, 並訂定自律公約, 使守法建築師能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成長 更希望業者能選擇優良建築師從事設計, 避免為爭取利益而存僥倖心態, 讓執業環境良性互動, 創造主管機關 建築師及業界三贏且一併成長的互動模式 經統計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底, 建築師因簽證錯誤被移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者共計十九件, 其中十三件免議 ; 被記警告一件 ; 被記申誡兩件 目前有三件緩議中 ( 訴訟中 ) 受懲戒案件僅佔 15.79%, 免議案件佔 68.42 % 顯見懲戒委員會對建築師並未祭出重典 這使得部分建築師會存有僥倖心態, 更對守法建築師顯有不公,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應有改進空間 56
抽查的本意不在懲戒建築師, 只是一個制度要良性且永續的推動是需要一個機制來制衡 從九二一地震後, 我們深切的體認, 不管是業者 建築師或營造業要求自律及提升營建品質的企圖心, 大家有目共睹 只希望抽查制度能發揮一點功能, 事先發現錯誤, 讓業界事先因應 並求公平合理 57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經由有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專家問卷了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制度在公部門與私部門之意見後, 進而提出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未來改善之方向, 所以本研究有以下結論 : 一 抽查制度面應加強公私部門意見及法令解釋交流 在制度面為確認建築主管機關的監督角色, 並期望抽查制度給予建築師警惕作用, 讓建築師更嚴謹 在發照時效方面採事後抽查方式, 主管建築機關僅就規定項目審查, 在建照核發時效上可有效率的縮短 並加強建築師公會與建管單位觀念意見交流, 使建管人員與建築師公會就法規意見趨近一致, 並讓公部門完全清楚建築師對於建築法令解釋之看法 二 建造執照之簽證與抽查應有高標準之行政效率並符合公平原則 由於建造執照審查涉及政府與民眾之對等關係, 且建築工程係重要經濟活動之ㄧ, 在時間即金錢之壓力下, 政府必須維護建築管理之目標, 同時兼顧行政效率以符合民眾之期望 由於行政業務須考慮公平合理為原則, 當審查人員與被審查者對相關法令有爭議時, 如何獲得公正之審議, 並兼顧其時效性, 亦為不可忽略之重點 三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積極建造執照抽查制度積極改善方面 改善方面歸納有 :( 一 ) 加強主管建築機關人員應有包容與服務之精神 ( 二 ) 公部門建築法令知識庫的成立 建立建築師之保險制度之法源依據, 以為簽証缺失而準備 ( 三 ) 建立建築師公會協審制度 提昇行政效率, 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在協審法規方面, 期望建立法令見解統一之機制 58
( 四 ) 建造執照預審通過之案件或項目不再抽查, 完全信賴 ( 五 ) 建築管理抽查制度思考方面, 應從立法原意出發公部門應協助私部門解決疑問, 並與建築從業人員保持良好互動模式 ( 六 ) 對抽查所發現錯誤應可再分級, 小錯誤可提醒建築師即可, 免予記點 5.2 建議 台北市實施建築師簽證制度至今, 目前還有一些建管抽查制度及建築師專業簽證的問題有待公 私部門一同努力與解決 回顧這十二年來建築管理部門在法規與制度面不斷改進, 私部門之執業建築師在專業法規的執行與學習也不遺餘力, 雖在過程中意見難免會有不一致, 但都是朝正面發展 總歸台北市實施建築師簽證制度以來, 公部門在業界與建築師的評價都是正面且良好的 本研究經由前述過程, 發現了建築管理抽查制度問題與建議ㄧ些改善方向, 在引申建築管理抽查制度之相關研究課題方面, 提出後續研究方向分述如下 : 一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準則擬定之研究 有了本研究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改善方向建議後, 可再進一步, 繼續 由這些改善方向建立一些指標因子, 作為擬定準則之依據, 同時也可提供 私部門簽證之參考, 讓抽查與簽證制度更健全 二 建築執照抽查制度與協審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使政府建管部門節省人力資源, 研究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協助執照 之審查及抽查, 使建築師們可從公會協審過程中學習建造執照之簽證與抽 查重點, 讓簽證與抽查制度更落實 59
三 建造執照抽查缺失與法規解釋令時間關係之比較研究 在建造執照抽查時, 常因解釋令太多而易被建築師所疏忽, 並非蓄意犯錯, 其中常有部分法規解釋令因時間久遠且未常使用, 在不容易察覺情況下而犯錯, 建議研究解釋令存在一定時間後是否應檢討其存在之價值, 這個研究可從社會 經濟快速變遷方向加以論述, 並建立模型來解讀法令存在之時間意義 60
參考文獻 1. 黃武達, 建築法釋義, 文笙書局,1977 2. 張德周, 建築管理法規暨實務, 文笙書局,1980 3. 吳英昭, 公共場所災害防治之責任及法令檢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996 4.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建築法歷次修文集歷年行政命令逐條彙編,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法規委員會,1997 5.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建築法規體系建立之研究,1998 6.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 八十七年施政重點及成果 --- 建照管理, 建築管理年刊創刊號,1998 7.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 一九九九施政重點及成果 --- 建照管理,1999 建築管理年刊,1999 8. 賀士麃, 改進建築管理行政機制之研究, 內政部管建署,1999 9. 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 落實建築師簽證及建築執照抽查制度之研究 --- 研究計畫書,1999 10.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九二一震災後營建體系之檢討與展望, 2000 11.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築物監造與監工相關權責法令剖析資料,2000 12.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 施政重點及成果 --- 建照管理,2000 建築管理年刊,2001 13.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及建築執照抽查制度之研究, 2001 14. 廖慧燕, 建造執造審查制度之探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1 15.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台北市公務統計年報,2006 16. 張金鶚, 台北市住宅發展與住宅品質之研究, 台北市綜合發展計畫 : 住宅部門計畫, 台北市政府委託,1991 61
17. 林子儀等, 行政檢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制之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編印,1998 62
附錄一 : 訪談問卷表 63
建造執照抽查制度之執照抽查制度之探討研究探討研究 訪談問卷表 研究單位 :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指導教授 : 蔡仁惠教授 研究學生 : 張明森 因應建築法規定及時代的變遷與專業技術的成熟, 建造執照之專業簽證制度及抽查制度因應而生, 如何確切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 擬訂建造執造抽查制度改善方向, 在擬定問卷前, 先經由公部門主管機關及開業建築師和相關投資業者之初步訪談後, 擬定以下幾個問題, 謝謝你在百忙之中撥冗回答此問卷 一 您認為目前每月抽查 2 次之頻率是否應修正? 1. 應修正每月 1 次 2. 應修正每月 4 次 3. 目前每月 2 次恰當 4. 沒有意見 二 您認為公私部門對建築相關法令的見解不一致的情形如何? 1. 很多 2. 很少 3. 常有不一致 4. 很少有不一致 64
三 您認為執照核發後, 何種情形必需列入必抽?( 可複選 ) 1. 12 樓以上建物 2. 行動不便設施 ( 公共建築物 ) 3.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4. 基地面積 2000 m2以上者 5. 戶數大於 80 戶以上者 6. 曾被認定為有蓄意違法之建築師或業者 7. 免必抽 8. 其他 四 如有自願被抽查者, 您認為得如何處理? 1. 繳規費由公部門審查 2. 不接受自願抽查 3. 轉請建築師公會審查 4. 其他 五 如發現興建中建造執照簽證不實, 與法令嚴重不符時, 如何補救?( 可複選 ) 1. 以回饋金方式彌補缺失 2. 可局部修正及部分繳回饋金方式 3. 應修正致符合現行法令 4. 建立建築師保險制度 5. 其他 六 您認為目前建築相關函釋法令是否過於繁多, 致造成混淆應如何處理? 1. 函釋命令在一定時間內未回歸母法者失效 2. 每年應舉辦 2 次以上之法令說明會 3. 建立完整之建築法規知識庫並定期修正 65
4. 其他 七 針對基地有法令之疑義而蓄意簽證不實之建築師, 您認為該如何處理? 1. 撤銷開業執照 2. 停業 3 年 3. 罰鍰處分 4. 其他 八 您是否贊同由建築師公會收費協審後, 不再列入建管處之抽查制度? 1. 非常贊成 2. 贊成 3. 不贊成 4. 沒有意見 5. 其他 非常感謝您撥冗接受我們的訪問, 也感謝您寶貴的意見, 您的參與是本研究最大的助力! 您的基本資料, 僅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 絕不外洩, 請放心填答 受訪者年齡性別 男 女 服務機構 職稱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