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解析 報告人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助理研究員許琤珮 104 年 09 月 24 日 1 採購人員 按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下稱本準則 ) 所稱採購人員, 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本準則第 2 條已有規定, 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 招標 開標 審標 比價 議價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98 年 3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72680 號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第 2 項 : 辦理本法第 4 條 第 5 條 第 39 條或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 於辦理該等事項時, 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4 條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第 5 條 :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第 39 條 : 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 規劃 設計 供應或履約業務 ) 第 63 條第 2 項 : 委託規劃 設計 監造或管理之契約
簡報大綱 招標前置作業 開 審 決標作業 履約管理 驗結作業 工程會函頒錯誤態樣種類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200229070 號 ) 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400072390 號 )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200485010 號 ) 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900068980 號 )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600351690 號 )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900250030 號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900189230 號 ) 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 工程企字第 10000418530 號 ) 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800389630 號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 工程企字第 10000398230 號 )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 工程企字第 09300241261 號 )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 本會 )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法令或招標文件範本屢有更迭,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前, 請再確認所引法規或採購文件是否確為現行規定, 或者有前後不一致 矛盾之情事, 以免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 一 (9)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 例如 : 數量或數據有誤 ; 前後矛盾 ; 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情事 工程會 102 年 5 月 13 日函各採購稽核小組 : 請針對採購主辦機關於下載本會各項招標文件範本時, 加強宣導注意其使用者下載時間及版次 工程會 103 年 12 月 22 日函各採購稽核小組及中央機關 : 請建立採購內部管控機制 6
7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採購 3 (機關 不論是否屬政府之支出)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 ( 4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 5) 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 ( 40) 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 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 序 99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認定 - 採購主體 機關 包括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3) 以機關名義辦理之採購, 非使用機關預算, 仍適用採購法 代收代付性質 營養午餐 學生書籍採購 含眷屬之旅遊活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八八 ) 工程企字第八八 八九一二號 GPL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 服裝等採購案,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 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 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 並作為簽約主體,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 不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 ( 如前揭合作社 家長會及私立學校 )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採購, 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適用 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 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 適用本法規定 四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 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五 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 不適用本法 ; 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3 日 GPL 1/2 發文字號 :( 八八 ) 工程企字第八八 八九一二號 主旨 : 有關有限責任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與該校簽訂委 說明 : 託代辦契約書,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 如說明, 請查照 二 有關學校 學生文具 學用品 服裝 餐點等 處理方式, 依據內政 部, 略以 : 按國中小學之學生學用品 食品供銷等之處理方式, 悉由學校自行決定, 至其是否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他辦, 委辦比例如何, 概屬學校權責, 惟學校員生消費社是學校教職員工及學 生之福利組織, 不以營利為目的, 如基於照顧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觀點, 建議仍以委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為宜, 爰此, 本案既屬學校權責, 無論是由學校自辦或委託合作社代辦, 均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3 日 GPL 2/2 發文字號 :( 八八 ) 工程企字第八八 八九一二號 說明 : 三 ( 二 )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規定 :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則員生消費合作社如接受 學校委託 代辦採購, 自適用本法第 5 條之規定 四 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7 月 19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08912 號函釋 :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 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 並作為簽約之主體,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名義辦理, 則不適用本法 五 綜觀上述, 查員生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或學校, 其章程所訂之主營供銷業務,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惟如接受機關 學校委託辦理之代辦業務, 該委託事項自適用採購法第 5 條之規定, 則合作社並受委託之機關 學校監督, 查本案係貴社與學校簽訂之 委託代辦契約書 中亦含供銷業務, 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認定 - 採購主體 受補助之法人團體 (4) 民間之法人團體 辦理採購 依個案補助總金額認定 : 占採購金額一半以上且在 100 萬以上者 (4) 補助形式含獎助 捐助及其他類似方式 ( 合辦 ) 某機構接受補助舉辦表演藝術節目經費明細表 工作項目 預算 ( 元 ) 補助金額 ( 元 ) 適用採購法情形 資料編輯費 200,000 200,000 單獨辦理採購時不適用 資料印刷費 1,000,000 1,000,000 適用 場地費 100,000 0 單獨辦理採購時不適用 廣告費 1,500,000 1,200,000 適用 餐 費 10,000 0 單獨辦理採購時不適用 合計 2,810,000 2,400,000 合併以上各項交由一家廠商辦理, 則適用
依其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國家行為 : 1. 職權委任 2. 權限委託 3. 出租及變賣財物 4. 公立學校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之採購行為 ( 企 8808992) 5. 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補助獎金或捐助之行為非屬採購法規之範圍 ( 企 8807843) 6. 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 並由得標廠商全數承買公營機構所分得之土地, 形同出售,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企 8820196)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其他法令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 條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 營運之公共建設,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政府補助 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 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 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 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 其監督管理辦法, 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政府機關辦理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 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避免犯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十三 ( 三 )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之情事
適用政府採購法情形 對價意涵.. 係指為取得權利或利益所支付之一定代價或報酬, 是以當事人雙方之行為或給付間互有對價者, 即具對價關係, 並不以金錢之給付為限 例如 : 廠商因向機關提供財物或勞務, 而由機關或使用該財物或接受該勞務服務之第三人給予對等之財物或權利使用為代價即屬 對價, 且不以有無動支機關經費為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八九 ) 工程企字第 89006414 號 GPL 主旨 : 關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臺北捷運指南手冊 印製案, 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府 89 年 3 月 9 日府工三字第 8901913300 號函 二 旨揭印製案雖未動支機關經費, 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 二者之間確存有 對價關係,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招標 正本 : 台北市政府
前置作業 - 時間 確認須完成時限 ( 如上級機關交辦完成期限 ; 使用單位需用時限 ) 招標準備作業應盡早完成, 預留無法決標重行招標時間 ( 例 : 22-1-3) 前置作業 錢 某機關為印製導覽手冊, 因保留版面供廠商刊登廣告, 而無涉公帑支出, 即認為上述作業不涉採購 ( 捷運報 ) 某機關辦理節慶活動併設攤招商, 相關費用均由招商費用支應, 因無任何公帑支出, 爰認其洽特定承辦廠商無涉採購 ( 元宵花燈 )
採購金額 : ( 採購規模 / 採購對價 ) 細則 6 預算金額.. 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 細則 26) 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可規定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 ( 企 09600396110) 常見採購缺失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 ( 十四 )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 例如, 分批辦理採購, 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 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前置作業 錢 確認採購金額 ( 細 6) 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 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 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 採複數決標者, 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 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 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 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 採單價決標者, 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 租期不確定者, 以每月租金之 48 倍認定之 七 依本法第 99 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 以預估廠商興建 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 包括廠商興建 營運金額者, 亦同 八 依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 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 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而無其他支出者, 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級距 不同採購金額之立法用意 巨額採購 規範廠商特定資格 / 巨額採購效益分析 查核金額 上級機關執行監督責任 / 上級機關監辦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程序 工程採購公開閱覽 公告金額 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 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 原則應採公開招標 小額採購 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ㄧ, 得不訂底價 地方得自訂其額度
預算金額?? 採購金額?? 某機關辦理委外採購研習訓練, 預定委外一年 250 萬元,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 依 22-1-7 續約 2 次, 每次 1 年 某機關辦理委外採購研習訓練之勞務採購 3 年,1 年預算為 1,500 萬元 前置作業 What?? 確認採購標的特性 & 實際需求 1. 招標方式 2. 招標文件 ( 採購規範 ) 2. 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各階段組合 ( 招 投標 ) 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同質 異質採購最低標 異質
決標原則 ( 52 ) 最低標 ( 52-I -1 2) 訂有底價 合於招標文件 未定底價 合於招標文件 標價合理於預算內 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 細 74) ( 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 最有利標 ( 52-I-3) 異質採購 ( 細 66) 於招標前或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複數決標 ( 52-I-4) ( 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決標原則 ( 52 ) 複數決標適用情形 數量 : 市府買垃圾袋 菸酒公司買穀子. 菸草 醫院買 X 光片 ( 分散風險 促進競爭 ) 項目 : 機關買電腦 耗材 掃把 鋼琴 ( 分批?) 常見採購缺失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 ( 六 ) 決標原則不適宜, 例如 : 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 ; 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
14 分批 vs. 分別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 並經 上級機關核准者, 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 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 13 本法第 14 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 不包括依不同標的 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 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 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為何分批辦理? 辦理採購法規較寬鬆 ( 公開取得 擇符合需要者 -) ( 取最有利標精神 評審小組 ) 等標期短 (5 日 3 日 ) 圖利? 常見採購缺失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 ( 十三 )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得屬分別之情形 採購圖書, 每一圖書之需求, 可視為一個採購, 得視需要分別辦理 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 視為一個採購 (88.7.16 工程企字第 8810093 號函 ) 鄉立托兒所 16 所 20 班分散於各村落, 由各托兒所依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 合於施行細則 13 所稱之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88.9.14 工程企字第 8813485 號函 )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 設計及功能之小額採購, 得視為不同標的, 分別辦理採購 (88.9.18 工程企字第 8814610 號函 ) 得屬分批之情形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 其 分批辦理 免經上級機關核准 ; 至其招標程序, 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合計採購金額, 分別適用查核金額 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88.7.22 工程企字第 8810509 號函 ) 機關辦理溝渠維護工程, 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 ( 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 ) 者, 仍可併案招標, 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 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 施行細則 13 已有相關規定 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規定 (89.1.10 工程企字第 88022927 號函 )
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 分批 ( 出於善意? 或圖利?) 轄內路燈維護案 認一家廠商承攬, 可能分身乏術, 影響用路人安全, 分為 4 案辦理, 招標結果,4 案均同一廠商得標 辦綠化採購案 研析植栽與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 分別辦理, 決標結果, 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合併辦理卻造成限制競爭? 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 為免除分批疑慮, 爰將鋼琴 教學 CD 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 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 採購人員難為 ----( 大家辛苦了!) 彈性運用 採購標的分類 -1 採購標的分類 :( 採 2 7)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 定製 承租 ( 不包括出租 變賣 )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工程 :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包括建築 土木 水利 環境 交通 機械 電氣 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標的分類 -2 財物 : 指各種物品 (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 材料 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 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 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冷凍食品 ( 肉品 ), 如經冷凍處理, 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 冷凍食品採購案, 其中 蔬菜水果 係屬 生鮮農漁產品,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 及有無限制競爭, 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 ( 工程會 98.2.18#09800048970 號 ) 勞務 : 指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 維修 訓練 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標的分類 -3 採購兼有工程 財物 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 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常見採購缺失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六 ( 三 )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 ( 故意或過失 ), 例如工程保險案誤登為工程案, 藉以適用較高之查核或巨額採購金額, 或使廠商遺漏參與機會
案例 採購標的分類 一採購案, 必須以統包方式辦理, 費用預估為財物 3000 萬元 工程 400 萬元 勞務 1100 萬元, 如何認定採購性質之歸屬? 需否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1. 只有工程統包或財物統包, 無勞務統包 ( 採 24) 2. 兼有工程 財物 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 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 採 7) 3. 如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者, 本案可歸屬財物採購, 總金額為 4500 萬元, 未達查核金額, 免報上級機關監辦 (88.8.24. 工程企字第 8811508 號函 ) 案例 不當採購標的分類 年度 勤務輔助派遣系統 ( 裝修工程 資訊硬體 軟體 ) 採購總經費為 74,877,470 元, 其中工程為 10,497,660 元, 勞務為 22,076,010 元, 財物為 42,303,800 元, 採購機關囿於財物所佔比例最高, 認定歸屬為財物採購, 並以財物採購未達一億元認定屬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查該系統之運作應以軟體為主, 軟體設計屬資訊服務, 依採購法 7 採購類型之定義, 本採購之歸屬應為勞務採購, 上開採購金額七千四百餘萬元, 爰此, 本採購應以巨額採購認定之
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應包括內容 : 履約能力 證明 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 不當限制競爭 -- 資格過嚴 / 審標不實 廠商資格 基本資格 第 3 條與招標標的有關 ( 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得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規定營業項目者, 以經濟部編印營業項目代碼大 中 小類或細項為基準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工商團體證明 Error: 1.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會員方可投標, 例如 : 某某旅行協會會員 2.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基本資格 第 4 條與履約能力有關 VS 如期 (1) 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 廠商或其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證明 ( 除依法令規定外, 不得對人數予以限制 ) (4)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 如無退票紀錄證明 ) (6)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與履約能力有關常見錯誤態樣 Error: 1.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 ( 相關經驗或實績 ) 限其取得期間 ( 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 ) 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 ( 預算 金額之一定比率 ) 2.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 投標 ( 決標後送樣 始簽約 ) 3. 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4.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5.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 ; 信用證明未經票據 交換所或金融機構承辦人或有權人核章
特定資格 ( 特殊或巨額採購方能訂定 ) 第 5 條 (1) 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 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 完成與 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採購契約, 單次契約金額 或數量不低於 2/5 預算金額或數量, 或累計金額或 數量不 預算金額或數量 ) (2) 相當人力者 : ( 專業能力 人 ) (3) 相當財力者 :(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 1/10* 預算金額 ) (4) 相當設備者 :( 尚無自有者, 得以租賃 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 (5) 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 如 iso) 與特定資格有關常見錯誤態樣 Error: 1.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 (1) 或 (3) 款規定更嚴 ( 期間 數量 金額可放寬, 不得限縮 ) 2.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3. 4-I-(1) 與 5-I-(1) 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 比例或金額之限制 4.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可能符合廠商家數 ( 認定標準 13 條 )
與資格認定標準有關常見錯誤態樣 -1 第 10 條 資格文件以影本為原則, 但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 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 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 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 機關不得拒絕 Error: 廠商資格文件須逐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否則為無效標 要求廠商於開標時應攜帶資格正本出席, 或開標時須攜帶與承攬手冊相同印鑑出席 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 即認定為無效標 與資格認定標準有關常見錯誤態樣 -2 第 14 條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 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 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 不以其為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第 15 條 Error: 限公部門 ( 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 ) 之實績 限國內之實績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 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不應予以限制
資格限制競爭常見錯誤態樣 函釋說明 公告訂有廠商應行現場會勘, 並將現場會勘單視為投標 必要文件, 未附者為資格文件不符, 為無效標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二 ( 一 ) 之情形 本會 88.10.27(88) 工程企字第 8816968 號函 ISO-9000 系列認證之內涵, 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的品管要求予以規定, 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 故招標文件以 ISO-9001 認證通過 表示 設備 之功能及效益, 並不適當! 其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規格訂定品質 性能 安全 尺寸 符號 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法 26 細則 24~ 細則 25 之一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應善用採購法第 34 條之公告徵求 應包括之內容 : 功能 效益 國家標準 VS 國際標準 VS 特定國家標準 品牌 VS 同等品 VS 同等品之運用 不當限制競爭之探討 訂定規格超過需求 / 無競爭 / 尺寸 未訂定容許公差 最低規格 VS 超高規格 VS 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GPL 26 採購法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 性能 安全 尺寸 符號 術語 包裝 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 字樣者, 不在此限
各種標準 國家標準 :CNS 國際標準 :IEC OIML 區域標準 :EN 其他標準 :ASTM ANSI JIS 如何開列規格 功能 1.2.3 可列入規格 4.5.6 需再考慮, 避免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 所訂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特性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所為限 規格有無限制競爭, 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 而不以符合該規格家數判斷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未能符合需求, 須訂其他標準或較嚴格之規格者, 應擇下列方式審查 :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訂定規格建議 1. 上政府採購網參考其他機關標案所訂規格 2. 依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 - 找專家學者審查 開會審查 3. 依採購法 34 條第 1 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開列規格與決標方式之選擇 機關迷思 : (1) 最高規格需求?? 最適規格需求??? (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 最低標決標?? 選擇標準 : 購置成本最低廉或品質最好 1. 最低標 以最少之支出獲得一定之效益 彈性運用不要怕 2. 最有利標 - 以一定之支出獲得最大之效益
開 ( 審標 ) 過程 開 ( 審 決 ) 標作業常見缺失 送達時間爭議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 ; 或先行審查資格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 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 家, 未續行開 ( 決 ) 標 廠商未於外標封書明廠商名稱地址, 仍計入合格廠商家數 停權情形未查詢 ( 分包廠商 ) 濫用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變更補充招標文件 ) 之規定, 不開標決標 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 仍續行 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當場補充規定
案例 限制性招標 60 機關簽奉機關首長核准以限制性招標比價方式辦理 採購案, 開標結果, 僅有一家廠商投標, 可否當場改為議價?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有二家廠商投標者, 即得比價 ; 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 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 細 19)
案例 開 審 決標處理不當 採購 休閒椅 15,998 張, 預算 4,959,380 元第一次擬訂底價 :3,199,600 核定底價 :2,863,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 :4,143,000 核定底價 :4,127,30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18 日發文字號 :( 八八 )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四五二號 主旨 : 機關辦理分項決標之採購, 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二 ( 一 )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 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 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應行決標 ( 二 )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 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 方得就該項開標 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達三家, 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 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應行決標
案例 評選作業 違反利益衝突迴避 某地方政府工務局長之姐夫參與該局辦理之技術服務評選案件之投標, 局長擔任評選會委員會召集人, 雖未參與評分, 惟仍主持評選會議, 且於其姐夫得標後, 仍批示與該採購有關之文件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14(1) 所定應辭職解聘之情形 : 就案件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 某機關為辦理評選案件所遴聘之評選委員, 於評選時始發現某委員所任職學校亦參與投標, 惟該委員仍繼續參與評選會議, 僅未參與評分 常見採購缺失 :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八 ( 十二 )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 未依規定辦理 案例 與評選作業相關之招標文件錯誤 -1 招標文件載明 經評選委員會評定所有參選廠商名次後, 本局得參酌各廠商企劃書修改契約條款之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惟以不背離原訂服務範圍內容之意旨為原則, 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請查察本會 94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380130 號函示說明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 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 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 該廠商拒絕修正時, 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 並無適法依據 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 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 利用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 第 57 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案例 與評選作業相關之招標文件錯誤 -2 價格納入評選, 惟與價格有關之評選項目參雜其他內容, 如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廠商回饋機制 (20%)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 價格納入評分者, 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 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該項目除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尚包含廠商回饋機制, 顯見與價格有關之評選項目所占權重可能低於 20%, 與前開規定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肆 二 ( 一 ) 5 訂有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 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 創意 或 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 之項目, 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之規定, 如非固定價格給付之案件, 機關已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並詳列報價內容, 且將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納入評選, 惟評選項目又增列 廠商回饋機制, 似要求廠商經費編列要合理, 但又需額外提報回饋機制 ( 額外給付予機關 ), 二者之間似有矛盾, 該評選項目之訂定未臻妥適 案例 與評選作業相關之招標文件錯誤 -3 有關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第 103 條第 1 項已有明定 X 廠商需負擔醫藥費 承擔法律責任 三年 內不得參加本校午餐之投標或評選 X 若廠商置之不理或無改善情形 機關得停權 2 週至 1 個月
案例 與評選作業相關之招標文件錯誤 -4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 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 就 受評廠商資料 擬具初審意見, 載明下列事項, 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採購簽呈載明 本案採書面評選方式, 評選前, 校內評選委員及相關同仁, 先行安排時間無預警的方式至投標廠商製膳現場觀察了解, 不作評分的動作, 只做為評選委員針對廠商企劃書書面評選的參考, 惟查評選委員會並無決議調查投標廠商製膳現場, 且評選須知亦未敘明該部分 其他記事 : 1. 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 再予評分 2. 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 ( 如有, 其情形及處置 ) 3.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 ( 如有, 其情形及處置 ) 4. 最有利標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 5. 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異質採購的用語 底價訂定時機 招標方式底價訂定時機 ( 46 細則 54)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開標前 / 分段開標者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 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 議價或比價前 /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與不同優勝序位議價前, 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擇符合需要廠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前
底價訂定缺失 Error: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 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 決標者, 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 於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 未依施行細則 54- III 辦理 底價訂定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細則 53( 底價簽辦流程 ) 監辦作業 - 審計部抽查常見缺失 主 ( 會 ) 計或有關單位未派員監辦 ; 未簽報核准不派員監辦 相關紀錄未簽章或簽章欄位空白 主 ( 會 ) 計或有關單位不派員監辦未於紀錄載明法規所規定特殊情形 採書面審核監辦未經事先核准 未製作驗收紀錄 未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漏未報請 逾期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或檢具資料不全
GPL 65 轉包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 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 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 準用前二項規定 細則 87 99.11.30 企字第 09900449600 號令 本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稱主要部分,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 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招標文件沒標示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3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八九 六九七九號 主旨 : 所詢 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印製案 驗收完成後支付貨款及退還保證金, 屬契約執行事宜, 請貴會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復請查照 說明 : 二 來函所詢轉包問題, 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 ( 一 ) 依政府採購法全部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本法所稱轉包,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 該主要部分, 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經查來函所附旨揭印製案之投標須知第七十五點未填主要部分, 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 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 全部,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 正本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GPL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800468030 號 主旨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其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 應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 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 機關 說明 : 二 本會近期稽核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發現有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泛, 造成廠商全部自行履行困難, 致生爭議 例如於招標文件訂定主要部分為鋼構工程, 致其鋼構組件之吊裝 組立 焊接 防火被覆 油漆等作業, 是否均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 滋生疑義 甚或訂為主要部分之工作, 跨越不同專業分工之範圍, 例如土木建築工程標案中, 將比重甚低之消防工程 水電工程列入主要部分, 亦屬不適宜之作法 三 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 請各機關於訂定上開主要部分時, 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 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 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 反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間可能有 圍標 之嫌或 不當異常關聯 情形之留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 GPL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處理 :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 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 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主任委員郭瑤琪 採購 8 要點 : 1. 隨時更新政府採購法令知識 2. 善加利用工程會提供之採購文件範本 3. 重要關鍵作業不輕忽 4. 有疑點就洽廠商說明澄清 5. 留意不合情理或可能產生弊端的細節 6. 多詢問或聽取其他專家意見 7. 善用採購作業彈性機制 8. 記取缺失, 積極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