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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條款 申請人 ( 包括正 附卡申請人, 以下簡稱甲方 ) 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申請持用乙方發行之信用卡, 甲方及其保證人與乙方約定並同意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自收到本約定條款日起算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乙方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乙方依甲方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 核給甲方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 預借現金金額, 加上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指依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計算循環信用時, 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 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 當期預借現金金額 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 及違約金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七 入帳日 : 指乙方代甲方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甲方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甲方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 : 係指甲方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乙方或乙方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 將甲方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 : 係指乙方按期結算甲方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 結帳日如遇連續假日, 則提前至該連續假日首日結算 十 繳款截止日 : 指甲方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 : 指乙方交付甲方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 ( 申請 ) 甲方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乙方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 甲方所填之申請書內容或留存於乙方之資料 1

有所變動時, 甲方應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更改, 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 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責 第三條 ( 正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之配偶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 或配偶之父母, 得向乙方申請信用卡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則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乙方對正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所為之調整信用額度 拒絕授權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正卡人使用信用卡及乙方得對正卡人主張之其他權利, 其效力均及於附卡人 ; 乙方並得要求甲方另覓保證人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乙方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 除另有約定外, 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三條之一 ( 學生持卡人 ) 甲方如係正卡申請人且具有學生身分, 乙方除應遵循主管機關對學生持卡人之所有規範, 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 1 應將對甲方發卡情事通知甲方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請其注意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2 甲方於申請時未告知學生身分, 經乙方事後發現者, 乙方毋須事先通知, 得對甲方拒絕授權 降低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3 乙方得因甲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提供甲方消費明細, 無須另行取得甲方之同意 第四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 ) 甲方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 : 1 乙方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2 基於前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乙方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甲方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票據交換所 勞工保險局 3 乙方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 得透過郵件 通信網路等, 提供郵購商品及各項資訊 4 乙方對於甲方之債權得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 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以公告方式代行之 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涉及債務承擔者, 甲方於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第二款甲方及其保 2

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但乙方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甲方及其保證人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及其保證人權利者, 甲方及其保證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乙方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及其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 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及其保證人, 且甲方及其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乙方應即提供甲方及其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五條 ( 年費 ) 甲方於乙方核發信用卡後, 除經乙方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 應於乙方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否則乙方得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逕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 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第五項約定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屬本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 則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甲方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甲方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 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 惟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並將信用卡截斷以掛號寄回乙方,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該新卡者, 則不在此限 第六條 ( 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 乙方得視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 且得依甲方之申請或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調整之 ; 甲方如不同意者, 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調回原額度或終止本契約 乙方並得自發卡後定期 ( 至少每半年一次 ) 審視甲方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 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 乙方應通知甲方, 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 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甲方信用額度, 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 甲方如不同意者, 得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但如乙方依第二十二條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 不適用本項規定 甲方得要求乙方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 乙方對於甲方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乙方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乙方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 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書面同意之方式, 甲方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如乙方未確實驗證甲方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甲方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 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甲方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3

甲方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不得超過乙方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甲方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 ; 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七條 (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甲方於乙方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甲方約定之指示方式為甲方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甲方之信用卡屬於乙方之財產,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乙方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 甲方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或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甲方開卡及使用自動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 就其開卡密碼 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 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甲方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違反第二項到第六項約定致生之一切款項及損害, 應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八條 (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 甲方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或乙方指定之其他憑證上簽具與信用卡上相同之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之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甲方不得以未閱覽簽帳單 其他憑證正本或簽名式樣不符為理由, 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於特約商店同意甲方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甲方及特約商店同意後,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甲方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甲方同意其所簽具之簽帳單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憑證 電腦單據, 其影本之效力與正本相同, 乙方無需取具正本為之證明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持卡之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 1 信用卡有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4

3 乙方已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乙方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 甲方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乙方原核給信用額度者 但超過部分經甲方以現金補足, 或經乙方考量甲方之信用及往來狀況, 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甲方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 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乙方提出申訴, 乙方應轉請收單機構查明, 待收到回覆後, 再將處理情況告知甲方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有上述情事, 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 特殊交易 )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 自動販賣設備 飯店訂房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 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 乙方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甲方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甲方有為前項交易時, 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 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 ( 預借現金 ) 甲方以信用卡向乙方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乙方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每筆交易並須負擔乙方規定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 前項乙方規定之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 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 = 新臺幣 100 元 + 預借現金金額 3.5%, 應付預借現金指定機構之費用及上項手續費, 併入每月帳款計收 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乙方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四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甲方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甲方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 ( 暫停支付 ) 甲方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均與乙方無涉, 甲方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乙方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5

甲方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乙方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乙方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甲方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 ( 帳單及其他通知 ) 甲方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甲方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乙方催收方式辦理外, 乙方應按約定依甲方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 如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 7 日前, 仍未收到帳單, 得向乙方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 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甲方亦得致電發卡機構消費者服務專線, 請求乙方補送當期 ( 不含 ) 以前之帳單, 惟除前兩個月份帳單之第一次補送費用由乙方負擔外, 其餘每次每個月份皆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 並以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為限, 始得向甲方收取 乙方將甲方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 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甲方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甲方於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乙方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 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甲方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甲方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乙方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及書面聲明 ) 通知乙方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 ( 每筆為新臺幣 100 元 ) 後, 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甲方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約定由甲方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 如調查結果發現甲方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時, 上開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如甲方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 得請乙方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等交易對乙方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甲方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甲方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乙方證明無誤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不得扣款 6

時, 甲方於受乙方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按第十四條約定利率計付利息予乙方 第十四條 ( 一般繳款 循環信用及違約金 ) 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 結帳日加十六日 ) 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存入指定帳戶以供乙方扣帳或逕行繳付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 ; 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甲方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 乙方每張將收取手續費新臺幣 300 元整 甲方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 甲方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每期應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 除費用 利息外, 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採浮動式利率, 由乙方視甲方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 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前項浮動利率 = 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 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 (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4.75%~14.00%[ 註 ]), 前揭浮動利率上限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 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乙方網站公告, 並於每月 5 日依定價方式於乙方網站公告調整, 如為例假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 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 並以帳單或電子郵件告知甲方 ( 不適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 ) 循環信用利率 ( 加碼利率部份 ) 則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 並逕以帳單通知甲方 ([ 註 ] 加碼利率生效日為 105/4/1,105/3/31 以前加碼利率為 4.60%~13.60%) 乙方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甲方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甲方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 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 利息, 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 生效日為 104/7/1;104/6/30( 含 ) 以前為百分之二 ) 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 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 基金消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暨其他費用 ( 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 基金手續費 年費等 ), 如低於新臺幣捌佰元, 以新臺幣捌佰元計 前述 一般消費金額 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 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性質之金額 甲方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 1000 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則當 7

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 不予計收 ; 且乙方對同時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之甲方, 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之計算, 採歸戶合併處理 ( 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 甲方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 應依本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並就未繳清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 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甲方並同意乙方依本條第九項收取違約金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 3 期為計算上限, 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 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 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 各項應繳手續費及甲方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 按下列方式計收 : 1 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 1,000 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不含 ) 以下者, 無須繳納違約金 2 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 1,000 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含 ) 以上者, 逾期一期時,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300 元 ; 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 ; 連續逾期三期時,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500 元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 : 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 ( 不含當期新增 ) 年利率 ( 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365 各筆計息天數 = 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 範例 : 持卡人在 11/10 消費 3000 元 ; 11/15 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 金額為 3000 元 ;12/2 銀行結帳時, 持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清消費帳款 2500 元 ( 適用利率為年息 11.98%), 利息 50 元, 加上新增一般消費款 3000 元 ( 適用利率為年息 13.98%), 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 5550 元 ;12/18 帳單繳款期限, 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 800 元 ;12/20 銀行代墊簽帳消費入帳日, 金額 20000 元 ;1/2 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 24823 元, 最低應繳金額為 2311 元, 循環信用利息為 73 元 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 11/10 11/15 12/2 12/18 12/20 1/2 持卡人消費 NT$3000 銀行代墊簽帳銀行結帳消費款入帳日應繳帳款 NT$3000 NT$5550 帳款繳款期限持卡人繳 NT$800 銀行代墊簽帳銀行結帳應消費款入帳日繳帳款 NT$20000 NT$24823 ( 前期尚有未繳清之消費帳款 NT$2500 利息 NT$50) 1/2 結帳帳單通知 : 循環信用利息 ( 本範例係以 104 年 9 月 1 日生效者為例 ): (1) ( 2500 元 - ( 800 元 - 50 元 ) ) X (12 / 2 至 1 / 1 ) / 365 X 11.98% =1750 元 X 31 / 365 X 11.98% =17.81 元 (2)( 3000 元 X ( 11 / 15 至 1 / 1 ) ) / 365 X 13.98% =3000 元 X 48 / 365 X 13.98% =55.15 元 (1)+(2)=17.81 元 +55.15 元 =73 元最低應繳金額 :20000( 當期新增一般消費 )X10% + 4750 X 5% + 73 =2311 元 總應繳金額 :4750 + 20000 + 73 =24823 元 8

承上例 : 假設 1/2 帳單結帳後, 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 (1/18) 止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2/2 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 300 元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 持卡人未繳清金額 = 上期應付帳款 - 上期利息 - 上期違約金 - 上期手續費用 - 繳款截止日前已付款項 =24823-73-0-0-0=24750, 因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 1000 元 ( 含 ) 以上且為逾期一期, 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300 元 第十五條 ( 溢繳款項之保管 抵付及返還 ) 甲方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於甲方申請領回前, 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 或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如甲方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 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乙方之應付帳款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於寄發帳單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並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第十六條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甲方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 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請款 / 退款當天的匯率為準, 並授權乙方依據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有關信用卡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與本行結算, 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並加收百分之一點三至百分之一點五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其中百分之零點八至百分之一為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 ); 且甲方授權乙方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甲方所持用之各種在乙方所發給之國際信用卡在國外簽帳消費之結匯手續, 結匯手續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交易服務費由甲方負擔 若甲方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累積超過法定限額者, 甲方應於乙方要求時, 立即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甲方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 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第十七條 ( 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 )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 元 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乙方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及其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1 他人之冒用為甲方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 甲方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甲方之配偶 家屬 與其同住之人 9

受僱人 代理人 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 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 但甲方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辦理掛失手續前甲方及其保證人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乙方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乙方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外 : 1 甲方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 或甲方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乙方者 2 甲方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 甲方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擔 第十七條之一 ( 正卡遺失被竊附卡之處理情況 ) 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者, 附卡亦應停止使用並交回乙方, 其再行使用者, 除對已簽帳之消費帳款應連帶負責及自行負擔一切民事責任外, 如因未交回致被特約商店沒收時, 並應賠償乙方依約支付予特約商店之獎金 ; 附卡遺失時正卡可繼續使用, 但仍須辦理附卡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甲方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 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 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乙方負擔 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及其保證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 1. 甲方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者 2. 甲方經乙方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 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 (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信用卡如因遺失 被竊等情形或汙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須另製發卡片時, 乙方在接獲甲方之通知後, 得依據原申請書更換新卡號或使用原卡號換發新卡交予甲方繼續使用 ; 乙方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甲方繼續使用 甲方及其保證人均同意本約定條款繼續有效, 無需另行換約, 但乙方認為需要重填申請書者, 不在此限 又乙方並有權隨時自行決定是否對某一有效信用卡予以換發新卡或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註銷該卡片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 甲方如無續用之意願, 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書面通 10

知乙方並將信用卡截斷以掛號寄回乙方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甲方領得換新之信用卡時, 原逾期之信用卡應即截斷作廢或交還乙方註銷, 否則乙方因此遭受之損害, 概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之責任 第二十條 ( 抵銷及抵充 ) 甲方及其保證人不依本約定條款清償應付款項 履行保證責任或經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乙方得將甲方及其保證人寄存於乙方 ( 包括總行及和各分支機構 ) 之各種存款 ( 支票存款除外 ) 及對乙方之其它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乙方對保證人行使前項權利時, 仍應依照民法及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 一 ) 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 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 二 )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 三 )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同時乙方發給甲方及其保證人之存摺 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 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全部債務者, 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依費用 違約金 利息 本金之順序先後抵銷之 第二十一條 ( 契約之變更 ) 甲方及其保證人同意如遇乙方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等變更情事時, 本申請書仍繼續有效, 甲方及其保證人無需另填申請書或同意書, 仍願遵守本申請書之各項約定條款 甲方一旦接受 持有或使用信用卡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各項約定, 乙方有權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內容 本契約約款或活動內容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乙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或其他甲方同意之方式通知甲方後 ( 包含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 ), 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如有異議, 應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乙方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甲方 ( 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 ), 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甲方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 應於得異議期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退還年費 : 1. 增加甲方之可能負擔 2.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 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4.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11

5.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6. 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7.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甲方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8. 提供甲方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之一 ( 各項費用及權益之調整頻率 ) 乙方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甲方所適用利率, 並依乙方 信用評分系統 評定之信用風險等級及考量資金 營運成本等因素調整 另乙方向甲方收取之年費 各項手續費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 或乙方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乙方係每季檢視其是否調整, 如有變更則自次季第一日起生效 乙方提供甲方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 應載明提供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並應於乙方網站公告之 其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 優惠或服務內容者, 不在此限 前三項之調整 變更均應依前條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二 ( 契約終止未償款項之處理 ) 乙方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通知甲方變更契約約款時, 如甲方於異議期限內, 表示異議, 並因而終止契約者, 乙方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甲方, 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 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 依原契約繼續履行 原信用卡契約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 對乙方與甲方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甲方 : 1 甲方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 甲方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 甲方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12

5 甲方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6 甲方經查證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者 7 甲方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8 甲方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9 甲方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 且甲方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情節重大時, 得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1 甲方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2 甲方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3 甲方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 甲方因本條第一項事由, 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5 甲方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6 甲方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 或因涉及財產犯罪 金融犯罪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 7 甲方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或有具體事實足供乙方降低原先對甲方信用之估計者 8 甲方對乙方或其他金融及發卡機構 ( 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之其他債務, 有遲延繳納本金 利息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紀錄者 9 乙方對甲方可能正在進行金融犯罪或相關風險行為有合理懷疑或取得合理事證 10 保證人主張終止保證責任後, 甲方未於期限內另行提供適當擔保, 或另提出經乙方認可之保證人者 11 乙方依內部信用評分系統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完成供金融業使用之 信用評分系統 進行信用評等結果, 甲方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12 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 包含信用卡 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其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或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乙方同意甲方釋明之理由, 或甲方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甲方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 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甲方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在自己服務之商店刷卡消費, 或繳款不正常, 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 13

費, 或因簽帳時間 地點 項目之異常而疑似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 乙方有權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 並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乙方信用卡 乙方依前開約定事由對甲方使用信用卡之限制及於正 附卡持卡人 乙方於行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甲方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甲方過去繳款情形, 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 甲方如有異議, 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 乙方與甲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三條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甲方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 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甲方及其保證人應即繳清其已簽帳之所有款項 甲方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或甲方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 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乙方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除法令有強制禁止之規定者外, 乙方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若甲方卡片停止消費十二個月以上, 得以最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甲方於核卡後十二個月內未開卡, 乙方得不經通知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乙方同意甲方釋明相當理由, 或甲方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甲方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並應立即將信用卡截斷作廢交還乙方註銷, 否則乙方因此遭受之損害, 概由甲方及其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甲方如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 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 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本契約終止後, 甲方如已清償全部債務, 得請求乙方開立清 ( 代 ) 償證明, 惟每次應繳交開立清 ( 代 ) 償證明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整 第二十四條 ( 保證人之責任 ) 甲方之保證人對於甲方應付款項及依本約定條款對乙方所負一切損害賠償負清償責任 保證人如認為甲方信用低落, 無力清償消費帳款時, 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保證責任, 惟對於書面通知送達乙方前所發生之一切債務, 保證人仍負清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 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14

第二十六條 ( 管轄法院 ) 甲方及其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 業務委託 ) 甲方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七條之一 (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 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 致甲方受損者, 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持認同 / 聯名卡在合作機構商店簽帳消費, 認同 / 聯名卡合作機構得給予折扣或提供其他優惠 甲方實際可享折扣之物品及成數, 或可享受之優惠項目, 另依認同 / 聯名卡合作機構之辦法訂之 乙方與認同 / 聯名卡合作機構之合作關係終止, 或乙方發行之任一信用卡因其它原因將停發時, 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 ( 包含乙方得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信箱 ) 通知甲方原合作契約之終止及換發之信用卡種類, 甲方倘未於一定期間內表達異議, 乙方得直接換發該書面通知所載之信用卡供甲方使用, 甲方仍願遵守本契約及各該新換發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然甲方若已持有終止合作之認同 / 聯名卡以外之甲方信用卡, 乙方亦得不換發其他信用卡供甲方使用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104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0 號 6F TEL:(02)8751-1313 網址 :www.fubon.com 12 -- 3013 (105. 1. 11. 90,000 份 ) 廣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