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信用卡合約書條款

Similar documents
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台新銀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台新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台新銀行停止

0904-創智理財世界卡申請書

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 審閱期間七日, 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 ) 間, 因申請持用美國運通信用卡之主卡或附屬卡事宜 ( 下稱 信用卡 ),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

約定條款 申請人 ( 包括正 附卡申請人, 以下簡稱甲方 ) 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申請持用乙方發行之信用卡, 甲方及其保證人與乙方約定並同意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自收到本約定條款日起算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 審閱期間七日, 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 ) 申請持用美國運通簽帳卡之主卡或附屬卡 ( 下稱 簽帳卡 ),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美國運通


104-11北科大鈦金卡申請書完稿

完全照護手冊

cg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 (2) (3) (4) 2

郵政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10709e秒刷鈦金申請書-正 (浮水印)

10104rh-app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富 邦 頂 級 卡 會 員 權 益 親 愛 的 富 邦 頂 級 卡 會 員, 您 好! 目 錄 CONTENTS 富 邦 頂 級 卡 會 員 權 益 2 / QR Codehttps://


富邦頂級卡會員權益 親愛的富邦頂級卡會員, 您好! QR Codewww.fubon.com/ bank/creditcard/member_rights/imperial.pdf 目錄 CONTENTS 富邦頂級卡會員權益 2 / 富邦頂


08.xlsx

<313034A67EABD7AEBDB4DAA9FAB2D3202E786C7378>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_長庚認同卡申請書_字放大_正反_網路下載

<4D F736F F D B179B943C170A657A564B773C2C2B1F8A4E5B9EFB7D3AAED FBAF4ADB6A4BDA769AAA95F2E646F63>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信用卡申請書全文12級字PDF檔-乾淨

1. 立約人使用 Richart 金融卡於貴行或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 一 ) 立約人使用 Richart 金融卡於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次提款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 以下同 ) 三萬元 如為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具存提款功能, 每次提款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untitled

富邦 i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下稱貴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及 icash2.0 功能之 icash 聯名卡, 有關 icash 聯名卡之使用, 除願遵守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本特別約定條款審閱期間為七日, 持卡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目錄

二頁,共六頁 請注意,需全部列印並填寫完整後,六頁一起寄回信用卡處 謝謝!> 於本行申請第 2 張以上悠遊聯名卡正卡須收處理費 300 元 一銀與悠遊卡公司合作期間至西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 第請勾選申請卡別 正附卡均同一卡別, 未勾選者, 由本行代選卡面 申請卡別 : 正卡附卡正卡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Transcription:

渣打信用卡合約條款 ( 本合約之審閱期間 7 日, 本合約隨同信用卡寄交申請人審閱, 申請人亦可逕向銀行聯絡索閱 申請人於使用信用卡前務必詳細閱讀本合約 未經審閱期間詳閱本合約, 請勿使用信用卡 ) 申請人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銀行 ) 間因申請持用由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 ( 以下簡稱 信用卡 ) 事宜,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定義 本合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銀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 不論其是否為帳戶所有人 ) 二 銀行 : 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繼受者及受讓人 三 帳戶所有人 : 指銀行決定以其名義於銀行開立信用卡帳戶之申請人 四 信用卡帳戶 : 指銀行為本合約而開立及維持的帳戶 五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六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七 信用狀況 : 指持卡人之信用卡繳款紀錄 使用情形 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其於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紀錄 負債情形及其他金融往來資料 八 信用額度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銀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 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九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 預借現金金額及其他帳款, 加上循環信用利息 分期付款遲延利息 預借現金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卡片手續費 補發新卡手續費 逾期費用 餘額代償設定費 調閱簽帳單副本手續費 月結單補發手續費及其他應繳款項 十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指依本合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 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 當期預借現金金額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分期付款遲延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卡片手續費 逾期費用 補發新卡手續費 餘額代償設定費 分期交易之當期期付金或調閱簽帳單副本手續費 月結單補發手續費 十一 預借現金私人密碼 : 指持卡人之個人身分證明密碼, 此等密碼可使持卡人能在特定的終端機上行使預借現金的功能 十二 電話私人密碼 : 指持卡人之個人身分證明密碼, 此等密碼可使持卡人操作使用銀行二十四小時電話自動服務系統 十三 入帳日 : 指銀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第 1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十四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銀行或銀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十五 結帳日 : 係指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如截止日當日非銀行營業日, 則以前一銀行營業日為結帳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六 繳款截止日 : 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七 月結單 : 指由銀行定期發給帳戶所有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其上列明在該日期信用卡帳戶內任何持卡人對銀行之付款責任 十八 晶片卡 : 指經銀行發行附有晶片之信用卡 第二條本合約之適用性 銀行向任何人提供信用卡服務或信用卡帳戶的融資均適用本合約條款 本合約為信用卡之一般條款, 對於聯名卡之持卡人另有特別條款規範,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特別條款相抵觸時, 則優先適用特別條款 第三條申請 一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二 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及留存於銀行之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聯絡地址 電話 職業或職務 ) 有所變動時, 應立即通知銀行 三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 銀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四條附卡持卡人 一 正卡持卡人得經銀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二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三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四 銀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 除另有約定外, 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一 銀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銀行得將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銀行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持 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 第 2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 受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 輸個人資料 但銀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如有 錯誤或變更時, 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四 受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 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權利者, 信用卡申請 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銀行及受銀行 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五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提供銀行之相關資料, 如遭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 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向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銀行應即提供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六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確認提供之資料均正確無誤, 且授權銀行得向有關各方 ( 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勞保局 ) 查證 蒐集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相關個人資料, 並得就該個人資料為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資料有所變更時, 應儘速通知銀行 七 持卡人如經與銀行為個別商議同意銀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本人之基本資料提供予 銀行關係企業 受銀行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為合理之處理運用後, 持卡人得隨時以電話方 式通知銀行要求終止為上述共同行銷目的之使用 銀行於接獲持卡人之通知後將立即依其 通知辦理 第六條信用額度 一 銀行得定期或不定期檢視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 度 但銀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 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 卡人得要求銀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 銀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銀行所規 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銀行不得拒絕 二 前項信用額度調整,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 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 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三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 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 為之 如銀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 成損失, 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四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 5 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不得超過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 信用卡 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 3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第七條合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二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銀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惟有持卡人本人得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信用卡, 持卡人不得讓與或轉借信用卡或以信用卡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轉讓或交付第三人使用或保管, 若有違反持卡人應自負其責 三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利用自動化設備或使用銀行電話服務系統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 就其預借現金私人密碼及電話私人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 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或使第三人得知或使用 持卡人須對任何交易指示及 / 或使用自動化設備 銀行電話服務系統或終端機所引致的一切後果負責 交易指示 包括 ( 但不限於 ) 持卡人或聲稱其為持卡人之人使用自動化設備 銀行電話服務系統或終端機所發出的交易指示 四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五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六 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八條年費及銀行之各項收費一 年費 1. 信用卡申請人於銀行核發信用卡後, 除經銀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 ( 或因銀行推出各種專案另有規定 ) 外, 應於銀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各卡年費請參照特約條款 合約 申請書或公告 ), 且不得以第二十四條 或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本項第 3 款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情形, 不在此限 2. 免年費標準 : 金 普卡每張正卡信用卡每年消費達 12 次或累積消費達新臺幣 12,000 元, 即享次年免繳年費之優惠, 白金卡 昇利卡 現金回饋御璽卡每張正卡信用卡每年消費達 24 次或累積消費達新臺幣 24,000 元, 即享次年免繳年費之優惠 ( 僅適用於 H 信用卡 渣打 Combo 信用卡 TheShoppingCard 現金回饋御璽卡 昇利卡 PHS 聯名卡 清大認同卡 快樂卡及原新竹商銀發行之卡別, 其餘卡別皆不適用 ); 世界卡正卡每年消費達新臺幣 120,000 元, 即享次年免年費優惠 無限卡正卡每年消費達新臺幣 360,000 元, 即享次年免年費之優惠 優先理財無限卡客戶第二年起的其他年費優惠辦法, 敬請洽詢持卡人之客戶關係經理確認優惠內容 3.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第 4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4.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 得通知銀行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二 卡片毀損補發費當持卡人發生信用卡污損 消磁 刮傷 不當簽名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 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新卡, 但持卡人應負擔每張信用卡補發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整 三 卡片掛失費持卡人因信用卡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而向銀行掛失信用卡時, 持卡人應支付每張信用卡掛失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惟白金卡 / 現金回饋御璽卡 / 世界卡及無限卡不需支付此項費用 四 手續費 1. 消費簽單副本手續費持卡人如欲向銀行申請消費簽單之副本, 銀行就每張消費簽單副本之收費 : 威士卡 / 萬事達卡 /JCB 卡國內外消費簽單每份均為新臺幣壹佰元整, 銀行將盡力配合簽單之調取, 但不保證簽單副本之提供 2. 月結單補發手續費如持卡人要求補發超過二個月前之月結單, 每份月結單須繳付新臺幣壹佰元整之手續費 銀行將盡力配合月結單之補發要求, 但不保證月結單副本之提供 3. 國外交易匯率結算手續費持卡人交易之貨幣非新臺幣 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 含於國內進行國外交易 ) 時, 該帳款由當地特約商店經信用卡國際組織與銀行結算, 並依規定於結匯日按結匯帳款計收給付予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處理手續費 (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一 ), 交易之貨幣非新臺幣時尚另須計收百分之零點五之手續費予銀行後結付 若遇退款交易, 銀行將退回原先收取之手續費, 惟原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處理手續費的處理將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辦理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收取之處理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動, 以銀行最新公告之費率為準 4. 清償證明手續費於終止本合約時, 持卡人如欲申請清償證明, 應繳納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整 5. 溢繳退款手續費信用卡帳戶內之溢繳款項經確認無誤, 銀行得依持卡人指示退款至原匯款 / 付款銀行 持卡人每次退款應繳納退款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整, 銀行得直接自該退款數額中扣除 6. 緊急替代卡手續費持卡人信用卡於國外遺失或被竊時, 可申請緊急替代卡, 每卡新臺幣貳仟元整, 惟白金卡 / 現金回饋御璽卡 / 世界卡及無限卡免收 五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設定費 1. 使用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之持卡人同意支付餘額代償設定費予銀行 銀行得決定及變更餘額代償設定費之金額及繳納之時間與方式 第 5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2. 所有信用卡之餘額代償設定費, 除銀行另有規定外, 均為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捌元整, 持卡人應一次繳納, 惟經銀行同意後, 持卡人得分十二期按月繳納 如持卡人持卡未滿一年而取消代償或因其違約而為銀行取消代償之信用卡, 持卡人應立即繳清全部未付之設定費 六 銀行將每月定期審視前述各項費用 ( 包括本合約第十一條第八項之逾期費用 ) 收取方式及持卡人之各項權益與優惠, 銀行並保留變更 終止及調整之權利 第九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一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三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四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 1. 信用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 或持卡人業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掛失信用卡或本合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銀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銀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 持卡人累計本次消費後, 已超過銀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 但超過部分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 或經銀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 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五 前項第 1 款 第 2 款或第 4 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六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本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 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持卡人得向銀行提出申訴 銀行經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 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特殊交易 一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 第 6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 或使用 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 銀行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 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 或當場簽名 二 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 (Internet) 或電子資料交換 (EDI) 方式直接進行信用卡之電子交易 服務時, 應事先與銀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 但持卡人對於簽訂相關契約前已進行電子交易 服務所生帳款, 仍應負清償之責 三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進行網路賭博活動 四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一條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 一 持卡人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繳款, 並應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二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 (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 利率 ( 年息最高 15% 即日息 0.04109589%, 以下簡稱 循環信用利率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 未達一元者, 四捨五入計, 若銀行就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方式計算, 得隨指標利 率之變動而調整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 不足新臺幣壹仟元 ( 或等值約定給付外幣 ) 者, 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 收, 但逾期未繳清最低應繳金額者, 仍應繳付逾期費用 三 銀行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四 循環信用利息採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 銀行信用差別化利率之計算乃定期每 3 個月 依照個人信用評分 卡片使用狀況以及與各金融機構的借貸情況衡量調整 差別化利率之 利率調整以持卡人當季首月之結帳日次日為異動生效日 未符合信用差別化利率者適用之 循環信用利率均以發卡基準利率計算, 其發卡基準利率請參閱各相關卡別之信用卡合約 前述調整差別化利率之衡量事由包括 : 1. 於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或信用紀錄異常 2. 收入負債比過高 信用卡循環比率過高 連續性之循環戶 繳款能力降低之疑慮 異常 大額 / 超額借貸之行為 異常繳款 無擔保負債過高 3. 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銀行所定之最低應繳金額 4.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聲請公司重整 經票據交換 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等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五 如持卡人同時持有銀行兩張或兩張以上之信用卡者, 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 得計入循 第 7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之計算, 皆合併處理之 ( 適合渣打指數型循環信用利率除外 ) 六 使用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之持卡人, 其代償金額之循環信用利息以特別利率計算外, 其他消費金額之循環信用利息則依循環信用利率計息 若使用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之持卡 人, 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者, 除另有規定者外, 銀行得 溯自未付清或遲誤繳款之當期入帳日之次日 ( 包括未付清或遲延繳款之該期帳款 ) 起依循 環信用利率計息 七 循環信用利息以特別利率計算者, 包括但不限於採渣打指數型循環信用利率及專案利率 者 : 1. 持卡人如有本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任一款事由, 銀行得將持卡人之循環信用 利率調回至年息 15%( 約日息 0.04109589%) 2. 銀行得隨時依信用卡合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調整各項利率, 以不高於年利率 15% 為 原則 八 逾期費用 ( 違約金 / 滯納金 ) 倘持卡人如未於月結單上所列明之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清當期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者, 除應依信用卡合約第十一條之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 並同意每逾一繳款期限, 銀 行得按月收取逾期費用, 並以下列方式計算逾期費用 : 持卡人當期月結單未繳清金額為 NT$1,000( 含 ) 以下, 不收取違約金 ; 逾 NT$1,000, 違約第一 二及三期分別收取 NT$300, NT$400, NT$500,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 :( 以循環信用利率年息 14.98% 為例 ) 陳先生信用額度 NT$50,000, 每期月結單結帳日為五日, 而繳款期限為二十六日, 並且上期全額繳清, 陳先生於九月份之消費如下 : 消費日銀行入帳日金額 9/15 9/20 NT$6,000 9/20 9/25 NT$4,000 則陳先生十月五日結帳後, 月結單總應繳金額為 NT$10,000, 最低應繳金額為 NT$1,000( 即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 而陳先生於繳款期限前繳納 NT$2,000, 且銀行在十月二十二日入帳, 除此之外, 陳先生還有以下之新消費 : 消費日銀行入帳日金額 10/10 10/15 NT$5,000 陳先生十一月份月結單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計算期間 天數 循環信用計算金額 (NT$) 每日應付利息 (NT$) 利息 (NT$) ( 四捨五入 ) 說明 第 8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9/20-11/5 47 $6,000-$2,000 =$4,000 1.6416 77 銀行於 10/22 收到陳先生所繳付之款項,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自該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4,000-$0 9/25-11/5 42 1.6416 69 =$4,000 循環信用利息總計 :NT$146 十一月份月結單總應繳金額為 NT$13,146 元 ( 前期未繳清金額 :NT$8,000+ 當期新增款項 : NT$5,000+ 循環信用利息 :NT$146) 十一月份月結單最低應繳金額為 NT$1,046 元 ( 前期未繳應付帳款百分之五 :NT$400+ 當期 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NT$500+ 循環信用利息 NT$146=NT$1,046) 分期付款遲延利息計算範例 ( 以循環信用利率年息 14.98% 為例 ): 陳先生信用額度 NT$50,000, 每期月結單結帳日為五日, 而繳款期限為二十六日, 並且上期全額繳清, 陳先生於九月份當期分期期付金入帳日為 9/21( 分期付款申辦日之次一期 ), 金額為 $2,000, 則陳先生十月五日結帳後, 月結單總應繳金額為 NT$2,000, 最低應繳金額為 NT$2,000( 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當期分期期付金額之總額 ), 而陳先生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 NT$1,000, 且銀行在十月二十二日入帳, 除此之外, 陳先生 10/21 再新增一筆分期期付金額 $2,000, 此外陳先生無其他一般消費款項, 陳先生十一月份月結單之分期付款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計算期間 天數 遲延利息計算金額 (NT$) 每日應付利息 (NT$) 利息 (NT$) ( 四捨五入 ) 說明 陳先生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分期期付金額之最 10/27-11/ $2,000-$1,000= 低應繳款, 本行將 10 0.4104 4 5 $1,000 依約定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自繳款截止日翌日起遲延期間之利息 十一月份月結單總應繳及最低應繳金額為 NT$3,304 元 ( 前期未繳清分期期付金額 : NT$1,000+ 當期新增分期期付金額 :NT$2,000+ 逾期費用 :NT$300+ 遲延利息 :NT$4) 逾期費用 ( 違約金 / 滯納金 ) 計算範例 : 陳先生十月五日結帳後, 月結單總應繳金額為 NT$10,000 元, 最低應繳金額為 NT$1,000 元, 若陳先生於十月二十六日繳款截止日前未繳付最低應繳款, 則於十一月五日月結單結帳時, 另需繳納逾期費用 NT$300 元 ; 但於十月十日新增消費款 NT$5,000 元入帳, 又於十一月二十六日繳款截止日前仍未繳付最低應繳款, 則十二月五日月結單結帳時, 另需繳納逾期費用 NT$400 元 第 9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第十二條預借現金 一 持卡人於其信用額度內, 以信用卡或信用卡帳戶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銀行及辦理預 借現金機構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銀行並得隨時就預借現金設立一定總限額 單日限額 等其他限制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二 每筆預借現金, 持卡人應支付銀行以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點五並加計新臺幣 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一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此外, 在國外特定地區之辦理預 借現金機構可能會依其規定自行再加收手續費 三 持卡人可以下列方式預借現金 : 1. 以預借現金密碼及信用卡透過自動櫃員機 ( 其係威士卡或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指定或經該 國際組織網路者 ) 預借現金 ; 2. 以電話私人密碼及信用卡帳號透過銀行電話預借服務系統預借現金 ; 3. 經銀行電話服務專員確認身分及信用卡帳號後, 逕行辦理預借現金 ; 或 4. 向銀行或其他會員銀行櫃台持身分證及信用卡親自辦理預借現金 四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五 電話預借現金 特別約定 : 本特別約定若有未盡之處, 悉依本合約其他規定辦理 1. 如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無逾期欠款, 持卡人可透過本條第三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方式向銀 行請求將預借現金金額, 撥款至持卡人於電話中所指定之本人銀行帳戶 ( 下稱 電話預借 現金 ) 2. 電話預借現金之額度, 依持卡人之消費及繳款狀況彈性調整, 並以核准之信用額度為上 限, 且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銀行保有核准與否的權利 3. 持卡人除應支付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外, 每次電話預借現金應另支付新臺幣參拾元整為匯出手續費 ( 若行庫間匯費變動, 將以新費用為收費標準 ) 第十三條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 一 如持卡人於其他信用卡機構有尚未結清之帳款, 且依該信用卡機構之規定, 持卡人未有逾 期繳納款項之情事時, 持卡人可依銀行規定向銀行申請使用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 服務, 由 持卡人指示銀行撥款至持卡人於該信用卡機構, 以代持卡人償還其對該信用卡機構之未繳清帳 款之一部或全部, 銀行所撥付之該等款項視為持卡人信用額度之動支, 並計入持卡人對銀行之 應付帳款中 銀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提供持卡人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 服務 二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為一種信用額度之利用方法, 一旦使用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 服務, 銀行代償之金額將全數成為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之一部份, 並按循環信 用規定計付利息, 即持卡人應就代償款項支付自銀行撥款後之入帳日起, 至銀行收到全數 款項之日依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 10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第十四條責任豁免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持卡人任何損失, 除該等原因係可歸責 於銀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 銀行對持卡人不負責任 : 一 供應的貨物或服務有任何瑕疵 二 可接受信用卡交易指示之電腦終端機失靈 三 非信用卡持卡人所為的交易指示 四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二十五條行使其終止本合約或信用卡帳戶之權利 五 銀行要求持卡人退還信用卡而對持卡人的信用和聲譽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持卡人被他人 拒絕承認或接受其使用信用卡 六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五條所揭露之任何資料, 其內容有虛偽不實 誤傳 錯誤或遺漏者 七 銀行基於風險 安全 詐欺防制或其他理由對某筆信用卡交易不予授權 第十五條暫停支付 一 除本合約第十七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 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 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 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 檢具銀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銀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七條帳 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三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六條月結單及其他通知 一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 催收程序將依銀行催收方式辦理外, 銀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月結單地址或事先與持 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月結單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 仍未 收到月結單, 得向銀行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 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二 銀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月結單合併印製 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三 持卡人得致電銀行消費者服務專線, 請求銀行免費提供最近二個帳款期間 ( 含當期 ) 內 之交易明細 但倘持卡人要求銀行提供超過二個帳款期間以前之月結單, 銀行得按每帳款 期間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月結單手續費 四 銀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 第 11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錄於聯徵中心前, 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 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五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銀行, 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銀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銀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七條帳款疑義及暫停付款之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銀行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 之處理 二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月結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銀行 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銀行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消費簽單副 本手續費 ( 費用依第八條約定計算 ) 後請求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或請銀行 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 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 退回銀行已支付款項, 持卡人並得就該筆交易對銀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請求銀行向收單機 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 卡人之事由時, 其消費簽單副本手續費由銀行負擔 三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 費用後, 得請銀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等交易對銀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四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有下列特殊情形並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之規定時, 持卡人經 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爭議, 而無法解決時, 持卡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銀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銀行就該筆交易以依前項對銀行暫停付款 : 1. 特約商店未交付持卡人預訂之商品或所交付之商品數量不符或未提供持卡人預訂之服 務 ; 2. 持卡人透過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者 ; 3.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 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五 持卡人未依約定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通知銀行發生前述各項之情事, 推定月結單所載 事項無錯誤, 對持卡人有拘束力, 並應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費用 若持卡人已根據該項月結單記載付款, 即表示對該項帳款記錄無異議 六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第三項約定之帳款疑義處理費用 或經銀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銀行不得向收單機構 特約商店 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主張退回已支付的款項時, 持卡人於受銀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 款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以循環信用利率計息 第 12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第十八條一般繳款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月結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二 前項繳款截止日當日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 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持卡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加計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應付帳款及當期預借現金性質帳款之百分之五, 加計分期交易之當期期付金 ( 適用 101 年 2 月 11 日起申辦之分期付款專案 ), 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以前之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 分期付款遲延利息及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 違約金 掛失補發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餘額代償設定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以上所列之最低應繳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計 ; 若當期累積應繳金額小於新臺幣壹仟元, 則最低應繳金額與累積應繳金額相同 ) 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 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 不包括預借現金性質 ( 含代償 ) 交易之金額等 四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 除費用 利息外, 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五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 其餘額得由銀行暫時無息保管, 如持卡人無其他特別指示, 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銀行之應付帳款 六 銀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於寄發月結單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銀行處理 七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違反銀行原核可信用額度所生帳款, 除另有約定外, 就超過信用額度外之交易金額,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 不得分期償付 八 持卡人為清償其應付帳款而繳交予銀行之款項, 須至銀行實際收到該款項始生清償效力 九 持卡人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若逾期未繳或繳交不足之金額, 銀行將以持卡人循環信用利率年息依合約第十一條第八項分期付款遲延利息計算範例自繳款截止日起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及逾期費用 第十九條國外交易之授權結匯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則授權銀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銀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銀行以交易金額百分 第 13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二 持卡人授權銀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二十條卡片遺失等情形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 應儘速按下述方式處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第八條第三項之掛失手續費 : 國內 : 應立即致電銀行辦理電話掛失停用手續, 如銀行認為有必要時, 將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於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銀行 國外 : 應立即致電銀行或致電當地威士卡 / 萬事達卡 /JCB 卡國際組織, 待回國後再補填書面聲明 如銀行認為有必要時, 將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於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銀行 持卡人於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後, 仍應協助銀行進行調查工作 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銀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1.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 遺失被竊之信用卡係由配偶 家屬 朋友所冒用, 但可證明已對其提起告訴者, 不在此限 5. 持卡人未將信用卡及密碼分別保管者 6. 持卡人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致遭他人冒用者 7. 不論其冒用者與持卡人之關係為何, 在未經銀行同意前已私下和解者 三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銀行能證明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銀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第 14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五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第二十一條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卡 一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 消磁 刮傷 不當簽名或其他原因致令 信用卡不堪使用, 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 銀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二十五條終止本合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 人繼續使用 三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需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銀行終止本合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銀行同意之方式通知銀行終止本合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抵銷及抵充 一 持卡人經銀行依第二十五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銀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銀行之各 種存款 ( 支票存款除外 ) 及對銀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 銷持卡人對銀行所負本合約之債務 二 銀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1.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2.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二十三條合約之變更 一 本合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銀行以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 持卡人後 ( 申請電子月結單者係依電子文件方式通知 ),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 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二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 卡人 ( 申請電子月結單者係依電子文件方式通知 ), 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 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 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異 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 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1.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2.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 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第 15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4.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5.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6.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7.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8.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三 銀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除有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 或銀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銀行得每月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 各項手續費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其他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四 銀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合約約款時, 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 並因而終止契約者, 銀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 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 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 依原合約繼續履行 原信用卡契約第一 五 十一 十四 十八 二十二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三十 三十一及三十二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銀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四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一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1.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情節重大時,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第 16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1.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2.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3.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5.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6.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7. 持卡人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銀行所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有具體事實足供銀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8. 基於風險 安全等考量, 持卡人有應付帳款等於或小於零, 且於最近二十四個月內無任何交易或繳款紀錄者 三 銀行得於持卡人每一次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檢視持卡人有關消費及信用記錄 ; 持卡人如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任一款事由者, 銀行得拒絕該筆授權交易, 毋須事先通知 ; 如因此導致持卡人或其他第三者受損失或損害時, 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四 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 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五 銀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 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 持卡人如有異議, 除有第一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外, 銀行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六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依本條規定暫停使用為由, 要求銀行退還已收取之年費 第二十五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合約之終止一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合約終止者, 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 經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銀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死亡者, 亦同 三 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信用之期限利益 四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本合約 五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任一款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銀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本合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事由, 銀行得隨時以最少三十日前書面通知, 通知持卡人終止本合約 六 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 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合約, 則僅就該合約發生效力, 其他信用卡合約 第 17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仍為有效 七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 當終止信用卡合約時, 所有該信用卡帳戶未清還之帳款的總和 以及終止後所生的費用將立刻到期, 銀行得要求持卡人如數繳交全額 八 因本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之規定而終止本合約者, 持卡人不得請求銀行退回持卡人已繳 交之年費 對使用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服務之持卡人, 如持卡人持卡未滿一年而取消代償 或違約而為銀行取消代償之信用卡, 持卡人應立即繳清全部之餘額代償設定費 九 如銀行與發行認同卡或聯名卡之合作對象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合作關係時, 銀行得隨時終止該受影響之信用卡服務及其與持卡人之間之信用卡合約, 並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原合作契約終止及換發之信用卡種類, 持卡人如未依通知於一定期間表達異議, 銀行得直接換發該書面通知所載之信用卡種類供持卡人持用, 持卡人仍願遵守本契約及各該約定條款之規定, 若持卡人已持有終止合作之聯名卡或認同卡以外之銀行信用卡, 銀行亦得不換發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持用 第二十六條轉讓 銀行得於依法進行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後, 將銀行依本合約所發生之債權 債務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由銀行指定之第三人繼受銀行成為本合約之當事人或基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目的將本合約下之權利義務讓與予第三人 為達成上述轉讓之目的, 持卡人同意銀行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可能之受讓人或其指定之人, 惟銀行仍須督促資料接受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資料保護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一 持卡人同意銀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 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 理 二 銀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銀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銀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八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一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 銀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 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 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銀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銀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 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 致持卡人受損者, 銀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18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

第二十九條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十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 他方式通知銀行或其他經銀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 但如銀行認有必要時, 得於 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 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銀行 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銀行負擔 但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 2. 持卡人經銀行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 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三十條準據法 一 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依本合約發生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一條電話錄音 持卡人同意銀行或銀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信用卡交易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口 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 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 在任何爭訟程序中, 並得以 該錄音作為證據 第三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若有爭議應先向本行提出申訴, 本行將儘速為處理回覆 本行申訴專線 :4058-0088 第 19 頁, 共 19 頁 ( 版號 :2015 年 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