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凭有关证明, 须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未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研究生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合格者, 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取得学籍 检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根据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 一 )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者 ; ( 二 ) 因病请假期满, 仍不能报到者 ( 不能超过两周 ); ( 三 ) 已怀孕待产, 或于入学前分娩, 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 四 )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 ; 第五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申请, 因病申请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 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批准 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提出申请, 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 ( 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 ),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被录取的优干保研和支教保研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 可保留入学资格, 工作 1-2 年, 再入学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入学时间以正式入学报到时间计算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 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到研究生所在学 院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 请假不超过 2 周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和导师同时批准, 两周至一个月由研究生院批准 未请假 无故逾期 2 周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学籍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于每 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中国大陆缴费研究生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 外籍及台港澳研究生凭缴费收据到研究生院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缴费者, 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 可缓期缴纳, 缓缴时间最长为 30 天 未申请或未被批准缓期缴纳或超过批准的缓缴时间者, 按每日万分之三交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缴费研究生中途退学者, 根据京高教财字 (1992) 第 113 号文件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 所缴学费不予退费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 硕博连读生 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6 年 ( 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 )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 需延长学习年限者, 在延长期内的生活费 住宿费 医疗费自理, 学习费用 ( 包括研究经费 ) 与导师协商解决 第四章考勤第十六条研究生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 不得任意离校 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 获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在节假日 寒暑假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 返校 注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 ( 校历规定的假期除外 ) 无论何种原因出国 ( 境 ), 均应按 有关规定填写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 ( 境 ) 申请表, 到研究生院办理审批手续, 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十八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 一般需持当地证明 ), 均须事先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 并同时报告导师及院系领导 研究生因病请假, 需出具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校医务所核实认定 病假 2 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导师同时签署意见批准, 两周到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如需请事假, 两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和导师同时签署意见批准, 两周至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请事假一次一般不超过 2 周 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每学期病假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 如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请假期满, 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需续假, 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五章课程与考核详见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第六章更换导师 转换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如因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研究生可以申请在同一个二级学科内更换导师 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 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批准 申请更换导师者需要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结束之前 ( 开题前 ) 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转换专业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的第 1 学期内提出申请, 由导师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所申请转换的专业须与原专业属同一级学科 ; 接受转换专业研究生的导师同年带教的同一层次研究生数不应超过 3 人 ( 含 3 人 ); 科学学位与临床专业学位之间不得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一条我校不接受外校的转学研究生 如我校研究生需要转出, 由本人申请, 导师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 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北京市教委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 须由我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 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研究生,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 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申请继续休学, 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继续休学者以及累计休学时间超过 2 年者, 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休学后相关规定如下 :
( 一 )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 二 )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校医务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 ) 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学期间一般不提倡研究生生育, 因特殊原因怀孕生育者, 按照休学 1 年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 籍至退役后 1 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在开学两周 ( 含 ) 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务所复查, 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附校医务所复查合格证明书, 经研究生院批准, 准予复学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再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 研究生休学时已缴纳所在学年学费者, 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 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照退学办理 : ( 一 )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未继续申请休学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 2 年者 ; ( 二 ) 因病休学累计 2 年, 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 ( 三 )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 ( 四 ) 导师及所在教研室 ( 科室 ) 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经专家组考核, 确认科研能力差, 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 ( 五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 六 ) 一学期内,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累计超过 15 天者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经研究生院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 予以退学 ; 或由导师 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
意见, 经研究生院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 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不满 1 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 1 年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阶段要求且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作自动退学处理的,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院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并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 报校长批准,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批准, 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低于 390 分 ( 日语考生未通过国家日语四级或国际日语二级 ), 但学分已修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可以发给毕业证书, 但不能授予学位证书, 若毕业两年内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 日语考生通过国家日语四级或国际日语二级 ), 可以补发学位证书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但未在我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足够合格论文, 可以发给毕业证书, 但不能授予学位证书, 若毕业一年内论文按规定发表, 可以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但学位论文在评阅或答辩中未获通过者, 可在一个月内修改论文, 重新送审或申请答辩, 论文答辩通过者, 报校长批准,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批准, 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 如学位论文在评阅或答辩中仍未获通过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所获学分达到应修学分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学习满 1 学年以上, 发给硕士肄业证书 ; 博士研究生完成应修学分且通过中期考核 ( 科学学位 ) 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 ( 专业学位 ), 未完成学位论文者, 发给博士肄业证书 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研究生, 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者 ; ( 二 ) 触犯国家刑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 ( 四 ) 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 ( 五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六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 作弊者,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同时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 ( 一 ) 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 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 二 ) 考试时, 抄袭 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 抄袭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六 ) 以送礼 请客 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者, 视为考试后作弊,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 抄袭行为者, 经调查核实, 视情节轻重 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 可以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 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 可以终止留校察看处分 ; 经教育不改者, 可开除学籍 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凡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与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并征求导师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
核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停发奖助学金, 户口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留校察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违纪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 所在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 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 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应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之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市教委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境外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