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2013 年 10 月 3-4-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 :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 发行人原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已于 2013 年 4 月更名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经办律师全奋律师 赵涯律师 罗红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因全奋律师 罗红律师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离职并转入本所执业, 发行人改聘本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法律工作的前后衔接, 本所安排全奋律师 罗红律师担任经办律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纽约 Newyork 伦敦 London 3-4-1-2
就上述事项, 本所已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行人律师的说明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之前已向发行人出具了 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8 号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重新出具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和律师工作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 3-4-1-3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 本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 简称 指称 发行人指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广州万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万孚有限 1992 年至 万孚有限 指 2000 年的名称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孚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 正孚检测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州正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万孚 指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万孚美国有限公司, 即 WONDFO USA CO.,LTD. 广州风投 指 发行人股东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华工大集团 指 发行人股东广州华工大集团有限公司 生物中心 指 发行人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 百诺泰 指 发行人股东广州百诺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广东万孚 正冠生物 指 指 广东万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已于 2012 年 2 月 9 日注销广州正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李文美 王继华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已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注销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广发 证券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本 指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3-4-1-4
合伙 ) 元 / 万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 万元 报告期 最近三年一期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的信会师报字 [2013] 第 410287 号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的信会师报字 [2013] 第 410291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POCT 指 Point Of Care Testing, 现场即时检测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公司章程( 草案 )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注 : 本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4-1-5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仅依据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二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 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 本所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中涉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时, 均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 四 本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的内容, 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 不得曲解或片面引用导致产生歧义 六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的本和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 招股说明书 不会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法律风险,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依据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要求,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合法合规性 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发表 3-4-1-6
法律意见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4-1-7
第二节正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经核查, 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等议案, 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规定, 发行人有关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 三 )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通过 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经核查,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 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并已经在登记 机关登记的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合法有效 3-4-1-8
( 二 )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有效存续, 自其前身万孚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持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 批准和许可证, 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需终止的情形 ( 三 )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2] 第 410176 号 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 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 四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合法 合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速诊断试剂 快速检测仪器等 POCT 相关产品的研 发 生产 销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 五 ) 发行人主营业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速诊断试剂 快速检测仪器等 POCT 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于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文美 王继华于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 六 )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经核查, 发行人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有效存续, 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3-4-1-9
法规 规定和规范性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 条件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核查, 发行人已按照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置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具有完备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机构 2. 经核查, 发行人 2010 2011 2012 年度以及 2013 年 1-6 月连续盈利, 财务状况良好 3. 经核查, 最近三年内,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6,6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 2,200 万股, 不少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5. 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广发证券担任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6. 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核查, 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 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已交接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和受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 ( 一 ) 项 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3-4-1-10
2. 经核查, 发行人最近两年 (2011 年 2012 年 ) 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续增长, 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 ( 二 ) ( 三 ) 项的规定 3. 经核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速诊断试剂 快速检测仪器等 POCT 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 最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业务 经营环境 行业地位 重要资产和技术来源等情况并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5. 经核查, 发行人目前股份总数为 6,6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 2,200 万股, 所发行股票为每股面值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每股具有同等权利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8,800 万股, 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发行人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涉及纳税事项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7.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核查,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3-4-1-11
8. 经核查,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业务 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与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9. 经核查, 发行人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根据 公司法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发行人根据市场经营环境的需要设置内部管理部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11. 根据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建立了与现实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2. 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3. 经核查发行人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三年的涉及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工商 公安 税收 土地 环保 海关 外汇 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 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行人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4-1-12
14. 经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 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发行人已制定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及董事会负责该账户管理等内容 发行人的上述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具备 证券法 公司法 及 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资格 条件及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经核查, 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因发行人设立行为引致潜在纠纷的情形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开展其业务无需依赖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 供应 生产和销售系统 3-4-1-13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不存在违反规定任职和兼职的情形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五 ) 经核查,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或主要关联方机构混同的情形 ( 六 ) 经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能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 发行人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业务 人员 机构 财务独立,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 一 ) 发起人具备作为发行人发起人的资格经核查, 发行人共有六名发起人, 分别为李文美 王继华 广州风投 华工大集团 生物中心 百诺泰 经核查, 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李文美 王继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具备作为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 发行人其他发起人广州风投 华工大集团 生物中心 百诺泰均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组织,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股份公司的情形, 具备作为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 二 )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东均为发起人, 未发生变更 ( 三 ) 发行人的发起人 ( 股东 ) 人数及其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核查, 发行人的发起人 ( 股东 ) 共六人, 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本次公开发行后社会公众股的股份数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4-1-14
( 四 )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经核查, 发起人以万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投入发行人, 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在万孚有限的持股比例一致,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清晰 ; 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财政厅批复的国有股管理方案, 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 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 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 五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为李文美 王继华, 两人系夫妻关系 近两年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起人 ( 股东 ) 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 ( 股东 ) 的资格 ; 发起人人数 住所 出资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法律障碍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的股本设置 股权结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产权界定清晰, 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 二 ) 经核查, 万孚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经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确认, 不存在股权权属争议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并已于 2000 年 12 月清理完毕,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情形 ( 四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3-4-1-15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委托持股业经清理, 不致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在美国设立美国万孚从事其产品销售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已经获得了境内有权机关的核准 根据美国 Wang, Leonard & Condon 律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 : 美国万孚已拥有在美国 在伊利诺伊州以及客户所在地经营其业务所需要的联邦 州及当地的全部证书 许可证和执照 ; 美国万孚自成立至今没有涉及任何行政处罚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 五 ) 经核查, 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 发行人关联方如下 : 诺泰 1.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为李文美 广州风投 王继华 华工大集团 百 3-4-1-16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为李文美和王继华 2.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控制的其他企业除李文美控制百诺泰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李文美 王继华现时未控制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李文美及王继华报告期内曾控制正冠生物, 该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注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继华报告期内曾持有美国万孚 55% 的股权, 万孚有限已于 2011 年 12 月受让了该部分股权, 美国万孚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九名, 分别为李文美 王继华 何小维 刘志军 梁福荣 罗宏 夏昆 吉争雄 彭雷清 发行人现任监事三名, 分别为吴翠玲 周勇 康可人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七名, 分别为总经理王继华, 副总经理唐时幸 彭运平 罗宏 刘晓莲,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斌, 财务负责人余芳霞 4. 与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经核查, 与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 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未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 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务的企业情况如下 : 兼职单位 姓名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 与发行人 关系 李文美 董事长 百诺泰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 华南理工大学讲师股东华工 3-4-1-17
大集团的上级单位 广州风投 副总经理 股东 股东华工 何小维 董事 华南理工大学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大集团的 上级单位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无 广州风投法定代表人股东 股东广州 刘志军 董事 广州市科大实业发展公司 总经理 风投的股 东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无 广州华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华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发行人董 梁福荣 董事 广东创华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担任董 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单位 广州华南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医学遗传学国家 夏昆独立董事中南大学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副主任 无 无 吉争雄 独立董事 江苏华尔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无 彭雷清 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事担任董 事的单位 3-4-1-18
吴翠玲 监事会主席 生物中心 主任 股东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复能基因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长 发行人监事担任董事的单位 康可人监事广东药学院讲师无 6. 其他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包括广东万孚和正孚检测 万孚有限报告期内曾持有广东万孚 70% 的股权, 该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9 日注销 万孚有限报告期内曾认缴正孚检测 55% 的出资, 其他 45% 出资由王继华认缴, 万孚有限于 2011 年 8 月受让了王继华认缴的出资并完成对正孚检测的出资, 正孚检测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二 ) 关联交易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其他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1. 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真实 定价公允, 相关关联方已注销,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2. 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销售真实 定价公允, 相关关联方已注销,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3. 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租赁真实 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4. 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不会损害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 5. 万孚有限受让关联方持有的正孚检测 美国万孚的股权,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3-4-1-19
6. 报告期内, 发行人无偿受让关联方的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系为了保障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出具之日, 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 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 相关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 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必要程序 ;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已经在其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 草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 四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其他主要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 五 ) 经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对各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 六 ) 经核查, 发行人已在 招股说明书 中对上述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四幢房屋所有权 两宗土地使用权 41 项商标专用权 ( 其中 40 项已经取得注册证书,1 项已经注册 3-4-1-20
成功,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 75 项专利权 ( 其中 67 项已取得专利证书, 八项已取得授权暂未取得专利证书 ) 一项软件著作权及主要经营设备等; 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以自有房屋为发行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除此外,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上未设置担保权益, 也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涉及任何纠纷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正孚检测 美国万孚两家公司的全部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合法拥有其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 二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 三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除已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 四 )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核查,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 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清晰, 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本没有发生变动 3-4-1-21
( 二 ) 经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的对外投资和收购资产行为包括受让正孚检测的股权并对正孚检测缴付出资, 受让美国万孚的股权并对美国万孚缴付出资并增资, 注销广东万孚 ;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或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 合法有效 十三 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制定与修改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 公司章程 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出具之日, 未发生修改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现行 公司章程 包括了 公司法 规定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制定 ( 三 ) 经核查, 现行 公司章程 不存在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违背的内容, 其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为合法有效的公司组织文件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 草案 )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施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公司章程 和 公司章程 ( 草案 ) 符合现行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内容完备, 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 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3-4-1-22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 会议提案 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一 ) 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九名, 分别为李文美 王继华 何小维 刘志军 梁福荣 罗宏 夏昆 吉争雄 彭雷清 ; 发行人现任监事三名, 分别为吴翠玲 康可人 周勇 ;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七名, 分别为总经理王继华, 副总经理唐时幸 彭运平 罗宏 刘晓莲,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斌, 财务负责人余芳霞 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情况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 发行人近两年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经核查, 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三 )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选聘独立董事三名 3-4-1-23
经核查, 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 发行人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 经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依法纳税, 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二 )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 证实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况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政补贴均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得, 该等财政补贴的取得合法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劳动用工 证 ( 一 )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 排放污染物许可 2012 年 9 月 28 日 2013 年 1 月 15 日,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2013 年 7 月 25 日, 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分别出具 环保守法核查证明, 证实发行人在该局辖区内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达到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环保设施稳定, 主要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排放, 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发行人在该局辖区内无总量减排任务 ; 发行人已在 2012 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近三年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的记录, 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2 年 9 月 28 日 2013 年 1 月 18 日,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2013 年 7 月 25 日, 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分别出具 环保守法核查证明, 证实子公司正孚检测在该局辖区内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依法领取了排污许 3-4-1-24
可证并达到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排放, 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该公司在该局辖区内无总量减排任务 自建设以来, 该公司在该局的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记录, 未受到该局的处罚 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表批复 经核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粤环函 [2012]1220 号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函, 认为发行人核查范围内已执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 二 ) 发行人遵循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2012 年 8 月 28 日 2013 年 3 月 5 日 2013 年 8 月 27 日, 广州市萝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 证明, 证实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孚检测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三 )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 劳动用工情况经核查, 发行人及子公司根据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与全体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了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 并制定了劳动人事管理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 2013 年 1 月 23 日 2013 年 9 月 11 日分别出具的 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孚检测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能够遵守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 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 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2. 执行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社会保 险 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3-4-1-25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2 年 7 月 16 日 2013 年 1 月 19 日 2013 年 7 月 23 日分别出具的 证明,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孚检测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报告期内为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 该中心未发现发行人及子公司欠缴社保费用, 亦未接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相关投诉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 2013 年 1 月 31 日 2013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复函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以来未受到该中心的处罚 经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李文美 王继华已经于 2012 年 10 月 11 日向发行人出具承诺, 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之前存在的未能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事由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补缴相关款项的,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愿意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需缴纳的全部费用, 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损失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 ) 经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为体外快速检测产品扩产和技术升级项目 研发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以及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经核查, 上述募投项目已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并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经核查, 发行人自行投资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没有与第三方合资或合作建设的计划 发行人投资于上述建设项目, 均为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继续扩大生产规模, 不会导致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 三 ) 经核查, 发行人已制定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及董事会负责该账户管理等内容 3-4-1-26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投资建设均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依法实施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从事的主营业务范围一致, 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产业的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1.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涉及了一起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目前, 该案的一审法院已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已上诉, 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关于该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二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防雷装置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 在法院作出的撤销该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判定生效前, 发行人可依法使用上述防雷装置 ; 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判定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发行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 因该项装置事实上为合格装置, 且发行人不存在与施工方共同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二审法院判决要求发行人需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防雷装置的验收, 不存在发行人相关防雷装置不能获得验收通过的障碍 ; 鉴于防雷装置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设施的附属部分, 该等验收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涉及任何仲裁 3. 经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涉及一起涉纳税事项的行政处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二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相关内容 鉴于主管税务部门已经出具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证明, 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62 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3-4-1-27
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因纳税事项涉及的 1,980 元的处罚, 不属于对情节严重纳税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经核查, 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涉及其他行政处罚 经核查, 除上述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外,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 二 )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也不存在 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 三 ) 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也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截至本出具之日, 上述主体也不存在任何未了解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 招股说明书 的内容及格式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出具的相关内容适当, 不存在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核查, 发行人为国有出资企业, 国有股东为广州风投 华工大集团 生物中心 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已获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3-4-1-28
第三节结论性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进行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 发行人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所引用本 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核确认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 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一式六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3-4-1-29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张学兵 经办律师 : 全奋 罗红 年月日 3-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