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五 ) 工程管字第二七二一號函頒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七 ) 工程管字第八七 六二六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八八 ) 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九一 ) 工程管字第九一 一 四四九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 九三 三 三七九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 九六 三八二 八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一 一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 一 五 二三 號函修正, 自一 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第四點規定, 依一 一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 一 二一七八七 號函, 延至一 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中華民國一 二年六月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 二 二 一四九 號函修正第四點 第十點, 自一 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中華民國一 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 三 四五二九四 號函修正第十點 第十三點, 自一 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以下簡稱工程會 )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 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之規定, 爰訂定本要點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工程採購, 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 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 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 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 : ( 一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 管理責任 施工要領 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 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 二 )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 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 三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 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 由工程會另定之 四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 ) 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1
1.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 ( 如附表一 ) 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 品管人員, 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 時數及實施方式, 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 由工程會另定之 六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 一 ) 依據工程契約 設計圖說 規範 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 二 )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 三 ) 品管統計分析 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 四 ) 品質文件 紀錄之管理 ( 五 )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七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 ( 一 )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 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1; 屬建築物者, 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二 -2) ( 二 ) 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辦理相關工作, 如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 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 -1; 屬建築物者, 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 -2) ( 三 )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 到場說明 ( 四 ) 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八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 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 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 : ( 一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 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 二 )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 監造範圍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 三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 2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 由工程會另定之 九 機關委託監造,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 ( 一 )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 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 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 得隨時撤換之 ( 二 ) 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 三 )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 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 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 四 ) 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十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其委託監造者,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 一 )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 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 ; 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1.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 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 ( 如附表四 ) 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機關自辦監造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 其現場人員之資格 人數 專職及登錄規定, 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有特殊情形, 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不適用之 十一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 一 ) 訂定監造計畫, 並監督 查證廠商履約 ( 二 )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 三 )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 四 ) 訂定檢驗停留點 ( 限止點 ), 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 五 ) 施工廠商放樣 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 六 )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 並填具抽查 ( 驗 ) 紀錄表 ( 七 ) 發現缺失時, 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 八 )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 九 )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 十 )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十一 )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 十二 )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 十三 ) 審查竣工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 十四 ) 驗收之協辦 ( 十五 )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 十六 ) 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 ( 參考格式如附表五 -1; 屬建築物者, 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 -2) ( 十七 ) 其他工程事宜 3
前項各款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擇項訂之 如屬委託監造者, 應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十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 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 ( 一 ) 鋼筋 混凝土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 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 二 ) 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 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 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三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 應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 ( 檢 ) 驗費用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 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 其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 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 ; 未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 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前項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如下 : ( 一 ) 人月量化編列 : 品管費用 = ( 品管人員薪資 人數 )+ 行政管理費 工期 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 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 二 ) 百分比法編列 : 發包施工費 ( 直接工程費 ) 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 材料設備抽 ( 檢 ) 驗費用應單獨編列 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 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 機關委託監造者, 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 ; 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監造者, 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 以上抽 ( 檢 ) 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 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 測試 抽驗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相符者, 由機關負擔費用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 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 ( 檢 ) 驗 實驗室遴選及抽 ( 檢 ) 驗費用支付等規定 : ( 一 )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 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 由廠商自行取樣 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 ; 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 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 送驗, 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 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 二 ) 監造單位應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 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 送驗, 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 三 ) 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 ; 抽 ( 檢 ) 驗費用得由機關 廠商或監造單位支付, 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十四 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 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 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十五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 並留存紀錄備查 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十六 機關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十點, 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品 4
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 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 一 )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 二 )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 三 )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 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十七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 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扣 ( 罰 ) 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八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 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工程採購, 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5
附表一 品管人員登錄表 工程標案名稱 工程地點 開工日期 填報日期 : 工程標案電腦編號 預計完工日期 決標金額 ( 千元 ) 工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品管費用 ( 千元 ) 承辦人 廠商 工地聯絡人及電話 姓名 電話 姓名專長身分證號受訓期別進駐本工地日期回訓期別 品管人員 請勾選一項 第一次登錄 異動 ( 原因 : ) 備註 一 專長欄 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 如建築 土木 機電 環工等 二 承包商第一次登錄品管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 回訓證明影印本 ( 正本提出相驗 ) 2. 品管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 經歷一覽表 ( 含工作內容 )( 縮印至 A4) 3. 本表三 品管人員異動時, 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 工程竣工時, 請承商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 俾其他工程登錄品管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話 (02)87897500 6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一 工程名稱二 工程主辦機關三 承攬廠商四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五 工程進度概述 六 督察按圖施工 ( 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 ) 七 處理下列之一事項概述 :( 1) 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 (2)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3)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 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 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9 款 第 35 條第 3 及 4 款 ) 八 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危險之虞, 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之情形 ( 營造業法第 38 條 ) 九 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項之記載 ( 營造業法第 37 條 ) 十 其他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十一 督察簽章 : 專任工程人員 督察項目 ( 一 ) 放樣工程 ( 二 ) 地質改良工程 ( 三 ) 假設工程 ( 含施工架 ) ( 四 ) 基礎工程 ( 五 ) 模板工程 ( 六 ) 混凝土工程 ( 七 ) 鋼筋 ( 鋼構 ) 工程 ( 八 ) 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 九 ) 主要設備工程 ( 十 ) 其他 附表二 -1 編號 :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督察結果辦理情形備註合格缺失 註 :1. 本表格式僅供參考, 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2. 本表填報時機如下 :(1)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2)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3) 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3. 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 應明示於施工計畫書中 4.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 請依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之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填寫 7
附表二 -2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一 工程名稱二 起造人三 承攬廠商 四 填表日期年月日時 編號 : 五 工程進度概述 六 督察按圖施工 ( 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 ) 七 處理下列之一事項概述 :( 1) 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 (2)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3) 依工地主任之通報, 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 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9 款 第 35 條第 3 及 4 款 ) 八 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危險之虞, 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之情形 ( 營造業法第 38 條 ) 九 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項之記載 ( 營造業法第 37 條 ) 十 其他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督察項目 ( 一 ) 放樣工程 ( 二 ) 地質改良工程 ( 三 ) 假設工程 ( 含施工架 ) ( 四 ) 基礎工程 ( 五 ) 模板工程 ( 六 ) 混凝土工程 ( 七 ) 鋼筋 ( 鋼構 ) 工程 ( 八 ) 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 九 ) 主要設備工程 ( 十 ) 其他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督察結果辦理情形備註合格缺失 十一 督察簽章 : 專任工程人員 註 :1. 本表之督察項目僅供參考, 起造人得依工程性質及實際工程項目自行增減之 2. 本表填報時機如下 :(1) 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勘驗或查驗工程時 ; 本表應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 建築物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3)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4) 起造人於契約中約定 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明示於施工計畫書中 本紀錄表格式係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 8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附表三 -1 表報編號 : 本日天氣 : 上午 : 下午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星期 )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名稱 核定工期 天 累計工期 天剩餘工期 天 工期展延天數 天 開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一 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 ( 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 施工項目 單位契約數量本日完成數量累計完成數量 備註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A. B. 二 工地材料管理概況 ( 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 材料名稱單位設計數量本日使用數量累計使用數量備註 三 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 ( 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 工別本日人數累計人數機具名稱本日使用數量累計使用數量 四 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 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 : 有 無 ( 此項如勾選 有, 則應填寫後附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五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 六 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 七 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 : 八 重要事項記錄 : 簽章 : 工地主任 ( 註 3): 註 :1. 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2. 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 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 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3. 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30 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 由工地主任簽章 ; 依上開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 則由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員簽章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 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4. 契約工期如有修正, 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 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 ; 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 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 上開重要事項記錄包含 (1) 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 (2) 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處理情形 (3) 本日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6.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 請依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之 建築物施工日誌 填寫 9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專業工程項目 : 應置技術士人數 : 技術士種類人數技術士姓名技術士證書字號技術士簽名或蓋章備註 A B C D E F 10
建築物施工日誌 附表三 -2 表報編號 : 本日天氣 : 上午 : 下午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星期 )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名稱 核定工期 天 累計工期 天剩餘工期 天 工期展延天數 天 開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一 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 ( 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 施工項目 單位契約數量本日完成數量累計完成數量 備註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A. B. 二 工地材料管理概況 ( 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 材料名稱單位設計數量本日使用數量累計使用數量備註 三 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 ( 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 工別本日人數累計人數機具名稱本日使用數量累計使用數量 四 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 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 : 有 無 ( 此項如勾選 有, 則應填寫後附 建築物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五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 六 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 七 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 : 八 重要事項記錄 : 簽章 : 工地主任 ( 註 3): 註 :1. 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 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 施工日誌應包含上開欄位, 惟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 起造人得依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增減之 3. 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30 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 由工地主任簽章 ; 免置工地主任者, 則由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員簽章 4. 上開工地主任係為營造業法第 31 條所稱之工地主任 5. 上開重要事項記錄包含 (1) 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 (2) 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處理情形 (3) 本日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本紀錄表格式係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 11
建築物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專業工程項目 : 應置技術士人數 : 技術士種類人數技術士姓名技術士證書字號技術士簽名或蓋章備註 A B C D E F 12
附表四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登錄表 工程標案 名稱 工程地點 開工日期 填報日期 : 工程標案電腦編號預計完工日期 監造費決標金額 ( 千元 ) 用 工程主辦機關 ( 千元 ) 承辦人 工地聯絡人及電話姓名電話 監造單位 廠商 姓名專長身分證號受訓期別進駐本工地日期回訓期別 現場人員 ( 受訓合格 ) 請勾選一項 第一次登錄 異動 ( 原因 : ) 備註 一 專長欄 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 如建築 土木 機電 環工等 二 委辦監造單位第一次登錄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機關審查, 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影印本 ( 正本提出相驗 ) 2. 現場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 經歷一覽表 ( 含工作內容 )( 縮印至 A4) 3. 本表三 現場人員異動時, 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 工程竣工時, 請委辦監造單位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 俾其他工程登錄上開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話 (02)87897500 13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表報編號 : 本日天氣 : 上午 : 下午 : 填報日期 : 年 月 日 ( 星期 ) 工程名稱 預定完契約工期天開工日期工日期契約變更次數次工期展延天數天 實際完工日期 原契約 : 契約金額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變更後契約 : 一 工程進行情況 ( 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 附表五 -1 二 監督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 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及施工抽查等情形 ): 三 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 ( 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 材料設備管制及檢 ( 試 ) 驗等抽驗情形 ): 四 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 含督導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重要事項紀錄 主辦機關指示及通知廠商辦理事項等 ): 監造單位簽章 : 註 :1. 監造報告表原則應包含上述欄位 ; 惟若上述欄位之內容業詳載於廠商填報之施工日誌, 並按時陳報監造單位核備者, 則監造報表之該等欄位可載明參詳施工日誌 2. 本表原則應按日填寫, 機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 則一律按日填寫 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九十日曆天以下之工程, 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3. 本監造報告表格式僅供參考, 各機關亦得依契約約定事項, 自行增訂之 4. 契約工期如有修正, 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 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 ; 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 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 仍應依本表辦理 惟該工程之監造人 ( 建築師 ), 應另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內營字第 九六 八 二九五 號令頒之 建築物 ( 監督 查核 ) 報告表 填報 ( 頻率按該表註 2 辦理 ) 14
附表五 -2 工程名稱 建築物監造 ( 監督 查核 ) 報告表 建 E 雜照號碼字第號登記碼 開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時預定進度 (%) 契約變更次數次契約工期勘驗項目實際進度 (%) 工期展延天數天契約金額 區分 監督項目 一 建造 ( 雜項 ) 執照列管事項查核 二 監督依設計圖說施工 區分 三 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 1. 放樣工程 2. 地質改良工程 3. 基礎工程 4. 模板工程 5. 混凝土工程 6. 鋼筋 ( 鋼構 ) 工程 7. 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8. 主要設備工程 9. 其他 查核項目 1. 強度試驗報告書鋼筋 2. 無輻射鋼筋 ( 鋼骨 ) 證明書 ( 鋼骨 ) 3. 出廠證明書 混凝土 其他 1. 強度試驗報告書 2. 氯離子檢測報告書 3. 品質保證文件 四 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五 查核簽章 : 建築師 監督結果合格不合格 查核結果合格不合格 辦理情形 辦理情形 備註 備註 註 :1. 本表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2. 本表填報時機如下 :(1)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 ; 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3) 監造人辦理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定事項 3. 本監造報表格式僅供參考, 各縣市政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減之 4. 契約工期係指修正後之契約工期, 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 5. 契約金額係指契約變更設計後之契約金額 6. 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修正理由, 明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 並辦理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至於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本報告表格式係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