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講者 : 傅崇德環境工程系副教授總務長暨環安衛中心主任 1
報告大綱 法令相關規定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內容撰寫指引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 2
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3
法源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三條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 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4
水措 _ 誰需要提出申請? 符合 99.12.15 公告之事業定義且不屬於下列對象 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營建工地 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貯油場 污水下水道 工業區 指定地區 新開發社區
申請許可種類 水措計畫 屬於 97.05.23 公告應提水措之對象 許可證 ( 文件 ) 排放許可證 : 各種水措行為排放地面水體廢水產生量 >50 CMD 產生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簡易許可文件 : 各種水措行為與排放地面水體結合且 廢水產生水量 <50 CMD 且不產生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觀光業或餐飲業僅有溫泉廢水或者廢水產生量扣除分流處理溫泉廢水未達 <50 CMD
應提水措之對象 (97.05.23 公告 ) 1.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 > 每日 50 CMD 以上者 2. 共同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 廢水產生量 > 50 CMD 3. 事業或共同設置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 貯留設施之數事業之一, 產生之廢水含有鉛 鎘 汞 砷 六價鉻 銅 氰化物 有機氯劑 有機磷劑或酚類, 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4. 事業產生作業廢水 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 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5. 採礦業 土石採取業 土石加工業 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與生產預拌混凝土之水泥業, 堆置之礦物 砂 礫石 土 石 石材 土石方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達 3000 m 3 以上, 或作業環境面積達 1 公頃以上者 6.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7. 高爾夫球場 遊樂園, 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 3 公頃以上者
應提水措之對象 (97.05.23 公告 ) 8. 畜牧業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飼養頭數或實際飼養頭數 達下列規模 : 1) 豬 > 2000 頭以上者 2) 馬 > 250 頭以上者 3) 牛 > 250 頭以上者 4) 羊 > 2500 頭以上者 5) 鹿 > 5000 頭以上者 6) 兔 > 10000 頭以上者 7) 鴨 > 50000 隻以上者 8) 鵝 > 50000 隻以上者 9) 雞 > 500000 隻以上者 10) 混合飼養家畜 家禽, 飼養規模達 ( 豬頭數 /2000)+( 馬頭數 /250)+( 牛頭數 /250)+( 羊頭數 /2500)+( 鹿頭數 /5000)+( 兔隻數 /10000)+( 鴨隻數 /50000)+( 鵝隻數 /50000)+( 雞隻數 /500000) 1 者
應提水措之對象 (97.05.23 公告 ) 9. 水產養殖業 1) 一般淡水魚塭養殖面積達 3 公頃以上 2) 鹹水魚塭養殖面積達 6 公頃以上者 10. 醫院 醫事機構之醫院, 設置病床數達 20 床以上者 11. 貯煤場 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 露天作業環境面積達 1 公頃以上者 12. 餐飲業 觀光旅館 ( 飯店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 500 人以上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 客房 75 間以上者 3) 湯屋 25 間以上者 4) 綜合經營服務, 規模達 ( 餐飲座位數 /500)+( 客房數 /75)+ ( 湯屋數 /25) 1 者
10 水污染防治措施 緊急應變措施 逕流廢水管理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土壤處理 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 以管線排放海洋 貯留與稀釋 委託與受託處理 回收使用 排放及其他廢 ( 污 ) 水管理 工業區管理
檢具水措計畫或許可證之程序階段 設立階段 指辦理水措之規劃 設計, 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營運前階段指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 裝置, 至申請核發許可證 ( 文件 ) 之期間 營運階段 指取得許可證 ( 文件 ) 後, 開始營運產生廢 ( 污 ) 水之期間 11
12 事業於各階段須辦理之事項 設立階段營運前階段營運階段 屬水污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告之事業 (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 ) 辦理水措之規劃 設計, 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 裝置, 至申請核發許可證 ( 文件 ) 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 ( 文件 ) 後, 開始營運產生廢 ( 污 ) 水之期間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且無排放地面水體者 辦理水措之規劃 設計, 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 裝置, 至完工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水措計畫之登記, 開始營運產生廢 ( 污 ) 水之期間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 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 裝置, 並於完工後申請核發許可證 ( 文件 ) 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 ( 文件 ) 後, 開始營運產生廢 ( 污 ) 水之期間
13 營運前應申請取得許可證 ( 文件 ) 水措計畫及許可證 ( 文件 ) 種類 :( 多種措施, ㄧ證管理 ). 全部或部分納管 (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貯留行為.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 未排放地面水體. 貯留行為. 稀釋行為. 設置海放管線. 部分納管.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排放地 + 面水體. 全量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以桶裝或槽車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 污 ) 水至作業環境外. 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 + 未排放地面水體或未採土壤處理. 貯留行為.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 採土壤處理 水措計畫 排放許可 貯留許可 土壤處理許可
14 水措 _ 逕流廢水管理 (1) 廢 ( 污 ) 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 管線或容器收集 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 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 得提出證明, 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 ( 污 ) 水直接排放之設施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始得合流收集
水措 _ 逕流廢水管理 (2) 15
16 水措 _ 廢污水 ( 前 ) 處理設施管理 (1) 依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及許可證 ( 文件 ) 登記之操作參數範圍內執行 超過登記範圍 提出文件證明仍屬正常操作者除外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應正常操作 (14) 操作參數 沉澱設施之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累積污泥高度, 應低於水深之 1/2 放流池導電度不得低於前一處理設施之 50%( 其間無離子交換或活性碳等處理單元 ) 未依規定執行 依法處分, 並通知限期改善 改善期間 應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 並採減產 停產或改善之措施 不得超過通知改善之操作參數, 其他操作參數應符合正常範圍 違反者, 按次處罰 定期保養 適時維修 應備妥操作手冊及維修保養計畫書, 並作成紀錄, 保存 3 年 請記得依規定自行記錄用電 加藥及污泥清運, 以證明正常操作
17 水措 _ 廢污水 ( 前 ) 處理設施管理 (2) 故障超過 24 小時之緊急應變 故障超過 24 小時 將無法處理之廢 ( 污 ) 水妥善貯存 修復超過 30 日 暫時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 記錄故障時間 設施名稱 發生原因 廢 ( 污 ) 水產生量及其收集情形 修復方法及進度, 並保存 3 年 委託代操作管理 不得委託有不良紀錄之代操作者 代操作人員之資格條件 代其他人操作期間最近 1 年內 : 1. 經查獲繞流排放 2. 大量排放污染物, 經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3.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 經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4. 受處停工 ( 業 ) 處分 應具同一等級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資格 應設專責單位者, 代操作人員應具甲級專責人員資格 現場應置放操作紀錄 代操作人員到達 離開之時間及操作維護情形之紀錄, 並簽名確認 ; 其紀錄應保存 3 年, 以備查閱
18 水措 _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 污水下水道區域內之事業未納管之廢 ( 污 ) 水 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同意, 且取得排放許可後 始得排放廢 ( 污 ) 水於地面水體 納管事業排放地面水體 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 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與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納管事業應變 經下水道管理單位查獲未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 並通知限期改善時 完成改善 於改善期限內 採取其他水措, 並申請或變更許可證 ( 文件 ) 否 下水道管理單位拒絕納入 通知停止使用 納管事業應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 下水道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19 水措 _ 土壤處理管理 (1) 土壤處理之定義 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 ( 污 ) 水, 排放 滲透於土壤, 以去除水中污染物或降低其濃度之方法 施灌花木 抑制揚塵已列為回收使用管理, 非屬土壤處理管理範圍 得採土壤處理之對象 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之區域 1. 畜牧業 2. 動物園 3. 製糖業 4.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1.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整治場址 管制區內 3. 其他經公告之地區 廢 ( 污 ) 水排放於池塘 ( 如以魚池作漁牧綜合經營 ) 溼地, 作為處理設施或承受水體者, 將依排放地面水體管理, 不再納入土壤處理規範
水措 _ 土壤處理管理 (2) 20
水措 _ 土壤處理管理 (3) 21
水措 _ 委託及受託處理 (1) 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 ( 文件 ), 有餘裕量之登記事項 受託處理者之條件 且 1. 申請日前 1 年內, 違反放流水標準, 受主管機關裁處未超過 2 次 2. 納管事業, 於申請日前 1 年內, 未受下水道管理單位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 3. 申請日前 3 年內, 未經主管機關認定, 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 ( 污 ) 水, 危害公眾健康 4. 申請日前 3 年內, 未因違反本法規定, 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 ( 業 ) 5. 申請日前 3 年內, 未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向核發機關申請並完成受託處理變更登記 始得受託處理廢 ( 污 ) 水 22
23 水措 _ 委託及受託處理 (2) A 委託者 管線或溝渠 受託處理者 委託者與受託者應分別裝設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設施之規定 B 委託者 出流水端設置水量計測設施 進流水端設置水量計測設施 1. 應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 ( 污 ) 水 2. 每日受託處理之廢 ( 污 ) 水量, 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3. 收受廢 ( 污 ) 水後, 應於 24 小時內處理 委託者應設置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 貯存廢 ( 污 ) 水
24 水措 _ 委託及受託處理 (3) 受託者處理設施出問題時之應變規定 前處理或處理設施故障 受託者 無法受託超過 30 日 停止輸送並告知委託者 進行改善, 記錄原因 通知停止輸送之時間及改善狀況, 並保存 3 年 停止受託處理, 並辦理許可變更 委託者 接獲通知後停止輸送 收集貯留廢 ( 污 ) 水, 記錄通知時間 每日廢 ( 污 ) 水產生量及貯留量 貯留設施之編號及數量, 並保存 3 年 貯留超過 30 日, 且未取得經核准之水措 暫時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
25 水措 _ 委託及受託處理 (4) 受託者不得增加受託量或應停止受託之條件 1 年內違反水污法 2 次以上 1. 違反放流水標準, 受主管機關裁處超過 2 次 2. 納管事業, 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 3. 經主管機關認定, 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 ( 污 ) 水危害公眾健康 4. 違反本法規定, 受主管機關裁處部分停工 停工或停業 5. 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自第 2 次違反日起 1 年內不得增加受託處理水量及對象 停止受託處理
26 水措 _ 以海放管排放於海洋管理 海放管管線設置 變更 故障及損壞報備 1. 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應於完工後 30 日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每年應定期檢視海放管結構, 確認最初稀釋率達 100 倍以上之功能, 作成紀錄, 並保存 3 年 3. 海放管因故障 損壞, 有影響排放或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 應立即進行修復或清除, 並於發現故障 損壞後 3 小時內, 通知主管機關 海放管異常之緊急應變 海放管因故障或損壞, 致其最初稀釋率無法達 100 倍以上時 1. 排放之廢 ( 污 ) 水,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無法排放於海洋時, 得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 但排放期間超過 90 日, 應辦理許可證 ( 文件 ) 之變更 應記錄海放管故障或損害之發生時間 通知時間 發生原因 修復狀況, 並保存 3 年
27 水措 _ 稀釋管理 禁止稀釋行為 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 ( 污 ) 水 未接觸冷卻水或毋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水 於調勻池混合 後續處理設施單元 放流口 設置獨立專用進流水量計測設施
28 水措 _ 貯留管理 應設置貯留設施 廢棄物掩埋場 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 以桶裝 槽車或其他非管線 溝渠, 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 污 ) 水, 至作業環境外者 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 抽水設施及逕流廢水之截流溝 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 貯存尚未運送前之廢 ( 污 ) 水 貯槽及貯存容器設施規定 逐日逐批記錄 設置進流及出流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 貯留設施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 貯留時間 方式 水量 後續處理方式及處理水量, 並保存 3 年 廢 ( 污 ) 水貯留後, 以桶裝 槽車或其他非管線 溝渠, 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 污 ) 水, 至作業環境外者 於作業環境內貯留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 且未取得經核發機關核准之其他水措 應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
29 水措 _ 回收使用管理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 指將未排放至水體且未以土壤處理之廢 ( 污 ) 水, 收集作為其他水資源用途 廢水產生後處理前 處理後回收使用前 使用後 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 免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回收使用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製程 產生廢 ( 污 ) 水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 使用前 排放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設置進流水量計測設施 免符合放流水標準 應設置採樣口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沖洗辦公場所或員工宿舍等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
水措 _ 排放及其他廢 ( 污 ) 水管理 (1) 放流口之設置規格 1. 設置於周界外, 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 2. 有供採樣人員進出之道路, 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採樣平台 3. 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放流水量 ( 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 誤差不得超過真實流量正負 10%) 4. 設置告示牌 5. 非連續性排放者, 其放流口應設置於放流池 6. 放流口為陰井者, 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合 放流口編號依排放許可證 ( 文件 ) 核准之編號為之 事業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 放流口管制標號 : 放流口編號 : 最大日放流水量 : 逕流廢水放流口免填 不得小於 32cm 文字字體不得小於 1.5 公分見方 不得小於 15cm 設置高度為地面上 50cm~2m 30
31 水措 _ 排放及其他廢 ( 污 ) 水管理 (2) 餐飲廢水 油脂截留器去除油脂 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 例 : 除油室有效容積, 應至少為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 1/6 以上者, 滯留處理時間 10 分鐘以上 餐飲業 觀光旅館 ( 飯店 ) 及溫泉業者 應定期清理維護, 並紀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 保存 3 年 既設大眾池, 及新設事業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 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 毛髮過濾器 懸浮固體過濾設施 除水溫外, 其他水質未超過原水水質或放流水標準 放流至原有地面水體 屬泥漿溫泉者除外
32 水措 _ 排放及其他廢 ( 污 ) 水管理 (3) 重大違規者應裝設相關監測設施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違規後經處停工 ( 業 ), 申請復工 ( 業 ) 1 年內嚴重違反放流水標準 ( 超過 5 倍或 ph<2 ph>11), 經 2 次限期改善, 仍繼續違反 大量排放污染物, 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排放之廢 ( 污 ) 水,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非連續性排放, 且有繞流排放違規之虞, 經主管機關指定 1. 所有用水來源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2. 各水措設施單元進流口 出流口及放流口設置監測水溫 氫離子濃度指數 導電度之自動監測設施 3. 各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 應設置具有記錄時間之攝錄影監視系統, 並持續 24 小時攝錄影, 且清晰可見 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 ( 文件 ) 日前一年內, 同一地址 座落位置或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 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 ( 業 ) 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 ( 業 ), 或查獲繞流排放 非連續性排放且放流池設置於周界內, 有繞流排放 嚴重違反放流水標準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 放流水水質自動顯示水溫 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導電度監測數據看板 應置於正門外牆明顯處
需技師簽證之時機 技師簽證內容包括 水措計畫 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 許可證 : 除與水措計畫相同外應包括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 證明文件, 另依規定需裝設相關設施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水質自動連續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 功能測試報告 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 採樣紀錄 水質檢測結果
免技師簽證 污水下水道系統 納管事業 但書 : 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同意, 將部分廢 ( 污 ) 水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 應申請排放許可證者, 該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之文件及水措資料, 應經技師簽證 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 事業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 未與作業廢水或洩放廢水混合處理, 且提出原物料及廢棄物堆置管理及防治設施等之說明, 經核發機關審核同意者 許可申請作業未涉及功能性變更免技師簽證 34
水措 _ 外部專家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九十 稀釋廢 ( 污 ) 水 土壤處理 以餘裕量受託處理不同業別之廢 ( 污 ) 水 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 海洋放流管線之設置或變更 其他經核發機關認有必要時 35
水措 _ 現場勘察項目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單元之種類 尺寸 配置及相關機具設施 輸送管線 溝渠 貯留設施之容量 材質 地點 輸送管線 溝渠 自動記錄液位及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 稀釋之管線 稀釋口之數量 位置 水量計測設施 回收設施單元之種類 尺寸 配置及相關機具設施 輸送管線 溝渠 運送設施 水量計測設施 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 面積 前處理設施單元之種類 尺寸 配置及相關機具設施 輸送管線 溝渠 水量計測設施 廢 ( 污 ) 水排放於土壤前之採樣口位置 地下水監測井位置及數量 土壤採樣位置及數量 但設立階段僅限適用土地區段及面積 陸上海洋放流管線 設施之位置 尺寸 警示標誌 放流管線 放流口位置及告示牌 水量計測設施 採樣空間 漁牧綜合經營者之魚池位置 面積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36
水措 _ 審查期程規定 程序審查 : 自收件日起十日 實體審查 : 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二十日 但涉及應辦理試車 進行現場勘察或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者, 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五十日 核發機關必要時, 得延長審查期間, 但以三十日為限 應補正資料者, 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 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 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37
水措計畫之申辦 是否為列 該申請何 符合相關 完成申請 管事業 種文件 規定 順利營運 根據水污法事 根據排放方式 各項設施 放 完成申請程序, 業定義了解自 及規模, 了解 流水標準等皆 並注意各項許 身行業與規模 該申請的文件 須符合法規標 可期限及申報 是否列管 及是否需要檢 準並配合環保 日期程 具水措計畫 局稽查 38
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39
水措計劃書 _ 主要表件 基本資料表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廢 ( 污 ) 水貯留資料表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資料表 廢 ( 污 ) 水委託處理資料表 廢 ( 污 ) 水排放土壤資料表 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資料表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漁牧綜合經營資料表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資料表 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文件檢核表 40
基本資料表 _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登記資料 名稱 管制編號 座落位置之地址 / 地號 母公司或上級機關 ( 構 ) 名稱 管制編號 母公司或上級機關 ( 構 ) 地址 日期 : 設立登記日期 開始營運日期, 新設立者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者免填 大門位置之座標 : 以 TM2-TWD97( 二度分帶投影座標 )- 格式填寫大門之座標 用地類別 位置代碼 是否位在工業區 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若無者免填 事業或行業別代碼 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 則請分別填寫 污水下水道系統別代碼 41
基本資料表 _ 負責人及專責人員 負責人戶籍所在地住址 : 外國人士無身分證者, 得以外僑居留證之居住地址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在地址填寫 ) 經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姓名 : 負責人因故無法簽名蓋章或員工超過二百五十人時, 得由負責人授權由代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代理, 並檢附授權證明文件 ; 污水下水道系統負責人可由機關主管代表之 注意 : 本授權僅代理提出本案件之申請審查, 涉及裁處或行政責任時, 仍以負責人為對象 專責人員 等級 : 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應設置之等級 人數 : 填寫專責人員設置之人數 ( 不須設置或設立階段尚未設置時, 請填 0) 42
基本資料表 _ 許可 登記 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員工人數 : 填寫事業現有全職員工人數範圍 ( 不包含兼職人員 ) 面積 : 用地 : 填寫周界範圍內之所有土地面積 作業環境 : 用地總面積內實際作業 ( 包含堆置場 廠房 處理場 辦公大樓.. 等 )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 登記 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 統一編號 工廠登記編號 牧場登記證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號 : 例如醫院填寫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證件字號(例如 : 北市衞醫字第 號)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號 : 填寫已取得環保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字號 ( 新設立尚未取得者免填 ) 其他證明文件字號 : 如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證明文件... 等 是否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43
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二個以上業者共同申請時, 應能於圖中清楚辨別各製程單元產生廢 ( 污 ) 水及水流編號之來源與歸屬 示意圖中之各股水流編號 措施或處理單元設施編號, 應與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相同 示意圖繪製範圍應包含 前端製程設施單元產生來源 (M) 廢 ( 污 ) 水產生來源編號 (WM) 後續進入之處理設施編號 (T) 與放流口 (D) 44
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_ 範例 M 01 原料 T 01-03 鉻系廢水貯槽 T 01-02 氰系廢水貯槽 T 01-01 一般廢水貯槽 前處理 T 01-14 鉻系還原槽 T 01-12 氰系第一氧化槽 T 01-04 調勻池 水洗 一般酸鹼廢水 WM01 Q=20CMD T 01-15 鉻系 ph 調整槽 T 01-13 氰系第二氧化槽 T 01-05 初沉池 鍍鎳 水洗 氰系廢水 WM02 Q=20CMD T 01-16 鉻系慢混池 T 01-17 鉻系快混池 T 01-06 慢混池 T 01-07 快混池 電鍍 水洗 鉻系廢水 WM03 Q=20CMD T 01-18 鉻系化學沉澱池 T 01-08 化學沉澱池 T 01-09 砂濾池 後處理 T 01-10 中和池 包裝 T 01-11 放流池 成品 WTA 01 D 001 排放至承受水體 ( 溪 ) 45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先依據申請之水量及水質繪製, 審查時再依核發機關之要求補正 各製程編號及所產生之各股廢 ( 污 ) 水 措施或處理單元設施編號等, 應與現場實際設置情形及本次申請之各項資料相同 二家以上業者共同申請時, 應於圖中清楚標示各設施及水流編號之來源及歸屬 圖中除需繪製及標示各處理單元除進 出之水量外, 應將其污染物濃度一併繪製及標示 46
質量平衡示意圖 47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_ 用水來源種類 總用水量 : 指在生產或服務過程中取用水源之總量, 包括自來水 地下水 河湖海水及其他來源之每日最大量總和 其他來源 : 除自來水 地下水及河湖海水以外之用水來源名稱, 例如 回收使用水 及其每日最大量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 應另填寫其環評審核通過之用水來源每日最大量 水權之取得 48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_ 廢水種類及產生量 種類 作業廢水 洩放廢水 未接觸冷卻水 應收集之逕流廢水量及污水量 水量 每日最大量 單位 立方公尺 / 日 49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量 : 廢 ( 污 ) 水處理產生之污泥 煤渣 煤灰 飛灰 爐石 底渣 經雨水沖刷後, 會溶出或產生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原料 物料 下腳料 產品或副產品 有害事業廢棄物 廢照明光源 廢乾電池 農藥廢容器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 廢鉛蓄電池 廢潤滑油 廢機動車輛, 及其處理過程產生之再生料或衍生之廢棄物 50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_ 回收水 廢 ( 污 ) 水每日最大回收使用量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率 : 回收使用率 =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量 / 總廢(污)水產生量 51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_ 製程設施 生產或服務規模 製程設施 生產或服務名稱 : 依序填寫有關之製程設施 生產或服務名稱 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 : 依據製程設施填寫, 填寫時請勾選其類別, 填寫名稱 每日最大生產量與其單位 如重量單位以公斤表示, 容積單位以公升表示, 飼養禽畜得以頭數表示 服務量得以人數 病床數 房間數表示 金屬基本工業 金屬表面處理業或電鍍業者 酸洗槽使用之酸洗液種類 使用量及酸洗廢液產生量 貯存設施型式 貯存地點及後續處理方法 52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_ 廢汙水水質水量 編號 依製程 生產或服務編號 M, 填寫原廢 ( 污 ) 水編號 WM 第一套製程 M01 第一股原廢 ( 污 ) 水 WM01 第二股原廢 ( 污 ) 水 WM02 第二套製程 M02 第三股原廢 ( 污 ) 水 WM03 水質項目 水溫 氫離子濃度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及導電度 依設計之水質項目填寫其水質範圍 53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_ 填寫說明 依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分別填寫 先填寫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之編號 T 第一套處理設施填寫 T 01, 再依據該套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之內容分別填寫各欄位資料 多套處理設施 請依照順序編號後, 另紙依相同格式填寫檢附 第一套設施資料寫完再寫第二套 各編號應與許可申請檢附之各流程圖 平衡示意圖一致 54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_ 內容 操作頻率 處理來源及水量 廢 ( 污 ) 水處理前 後之水質資料 廢 ( 污 ) 水處理單元名稱及操作參數 污泥收集 處理 量測 檢測資料 以餘裕量受託處理資料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之代操作者資料 稀釋用水來源及水量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相關成本資料 緊急應變方法 55
操作頻率 操作頻率 : 連續式操作 非連續式操作 固定操作 操作頻率及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 依操作條件 56
進出處理單元之水質資料 _ 代碼與水質 處理單元序號 :T - 進流水水流編號 WTB - 出流水水流編號 WTA - 各項水質資料 例 : 第一個處理單元序號為 T01-1, 其進流水編號為 WTB01-1 出流水編號為 WTA01-1 水質資料 : 水溫 氫離子濃度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及導電度 依處理之水質項目填寫其水質範圍, 如金屬離子 ( 銅 鉻 ) 57
廢 ( 污 ) 水處理前 後之水質資料 _ 編號 處理前之廢 ( 污 ) 水 1 WTB01 處理設施 T01 處理前之廢 ( 污 ) 水 1 WTA01 處理前之廢 ( 污 ) 水 1 WTB01 處理設施 T01 處理後之廢 ( 污 ) 水 1 WTA01 處理前之廢 ( 污 ) 水 2 WTB02 58
廢 ( 污 ) 水處理單元名稱序號 代碼 處理單元名稱 序號及代碼 : 名稱 序號 T - 及其單元代碼 材質 尺寸 ( 長度 直徑 寬度 高度 水深 ) 與容量 若多個單元之尺寸 操作參數 進流水水質及相關機具設施相同時, 應填寫相同之單元數量 若處理單元不易量測尺寸時 ( 例 : 攔污柵 固液分離機等 ), 於其他欄位中加以說明 攔污柵 長度 寬度 高度及單元有效水深, 註明非槽體 固液分離機 機具之長度 寬度與高度, 並註明為非槽體 59
處理單元之操作參數 功能參數 功能依據 單位 數值操作控制範圍 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與紀錄頻率 參考依據 : 常見廢 ( 污 ) 水處理單元操作參數 及 操作參數代碼表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wo=195&clsthre e=0&busin=235&path=6154 注意事項 是否符合其功能 是否可量測 可控制 可記錄 60
污泥收集 處理 量測 檢測資料 污泥量及含水率 : 污泥量 : 脫水機 曬乾床 其他設施脫水後產生之一般或有害污泥合計之每日最大量 污泥含水率 : 經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經曬乾床脫水後產生之一般或有害污泥含水率 污泥處理單元及操作參數 : 功能依據 單位 數值操作控制範圍 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與紀錄頻率 污泥特性 收集及清運頻率 勾選並填寫污泥特性 收集方式 清運頻率及清除方式 61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之代操作者資料 代操作者名稱 : 代操作者名稱不限定為法人或自然人 除公司或機關 ( 構 ) 名稱外, 代操作者亦可填寫人名 聯絡電話 代操作者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填寫代操作者屬法人時之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 / 護照字號 : 操作者屬法人時之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 本國人士 ) 護照字號 ( 外國人士 ) 代操作人員 : 專責人員資格類別 人數 62
稀釋用水來源及水量 用水來源 : 依照來源填寫稀釋用水之每日最大量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 採用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名稱 計測設施設置之位置 校正維護方法, 校正維護頻率 自行校正或委託校正 並填寫校正頻率, 如 1 次 / 年 稀釋位置 將稀釋用水混合之調勻設施單元序號 稀釋口數量 依稀釋用水來源填寫稀釋口數量 稀釋用水來源僅勾選自來水一項, 則稀釋口數量即為 1 個 ; 若同時勾選自來水與地下水, 則稀釋口數量為 2 個 ) 稀釋管線 : 固定式或移動式 63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相關成本資料 時間 開始使用時間 折舊年限 設置費 : 包括土木 機電及儀控等之總設置費用 土地成本費用 : 土地購置成本費,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所佔之土地總面積 設置面積 :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設置之面積 操作維護費 : 每年操作人員之人事費 使用藥品費 耗用電費及其他操作費用等 藥劑名稱及最大使用量 : 處理設施使用各藥劑之種類及用量 單位 : 公斤 / 公噸廢 ( 污 ) 水 藥劑名稱除硫酸鋁及 PAC 外, 應填寫其名稱 屬液態者應填寫其濃度, 如酸液 ( 硫酸 (80%)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專用電表用電量 : 專用電表每日最大用電量 64
緊急應變方法 因應緊急事件之廢水來源控管方法 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之緊急應變處理方式 貯存設施之相關內容及附件編號 如貯存設施之材質 擺放位置說明 數量及容量 65
廠區內逕流廢水流向及配置說明 廠區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 依廠區各區域設置位置, 繪製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 需標註製程作業區 ( 區分室內與室外 ) 貯油區 ( 區分室內與室外 ) 行政區 原物料貯存區 ( 區分室內與室外 ) 廢棄物貯存區 ( 區分室內與室外 )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等逕流廢水污染產生端與廠區雨水排放口關係 作業環境內產生之廢 ( 污 ) 水與雨水收集方式 分流收集或合流收集 收集之型式為管線 溝渠或容器收集 採合流收集者, 請說明防止合流後之廢 ( 污 ) 水直接排放之設施設置及管理措施說明 廠內逕流廢水污染來源及主要污染物說明 : 可能造成逕流廢水污染行為 ( 如物料運送 噴灑肥料 殺蟲劑或他化學藥劑 等 ) 之佔地面積 貯存或堆置物質代碼 貯存或堆置量, 及貯存或堆置作業面積 66
廠區內逕流廢水 _ 採礦業 土石採取業 土石加工業 採礦業 土石採取業 土石加工業 將水泥 混凝土粒料及摻料, 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水泥業及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 開挖面或堆置場所 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相關設施 舖設之設施種類 相關設施採取情形及維護頻率 遮雨設施或擋雨設施無法設置時, 應填寫其原因 沉砂池總設計容量 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廢水 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 並將總面積乘上 0.025 公尺換算出沉砂池總容量 沉砂池 填寫沉砂池編號 沉沙池尺寸, 包含 : 長度 寬度 高度 沉沙池材質 : 鋼筋混凝土 塑膠或為其他不透水材質 逕流廢水經該沉砂池處理後, 對應所排放之逕流廢水放流口編號 67
廠區內逕流廢水 _ 逕流廢水放流口 放流口編號 : 逕流廢水放流口編號 若超過一個以上, 需依序分別填寫, 例如 :RD01 RD02 等 座標 : 採用 TM2( 二度分帶投影坐標 )-TWD97(1997 台灣大地基準 ) 格式 配置設施 : 告示牌 採樣平台或進出道路等 承受水體 : 填寫逕流水排入之承受水體名稱及其水體代碼 68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放流口編號 : 每一股放流水, 其放流管線 設置一放流口, 依序編號放流口 ( 如 D01 D02 等 ) 設置位置 : 陰井 : 指放流口為陰井者, 且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合 周界外 : 指放流口無設置困難, 應設置於周界外者 周界內 : 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外有困難, 經主管機關核准, 設置於周界內者 放流池 : 係指被查獲有繞流排放情事 或被主管機關指定之非連續性排放廢 ( 污 ) 水者, 其放流口經主管機關函文通知, 應設置於最終處理單元後之放流池者 以專管排放或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內或放流池者 應以 TM2-TWD97 格式填寫排放至周界外水體之座標位置 69
排放情形及最終排入之承受水體 排入最終承受水體前有無先排入灌溉渠道, 若先排入灌溉渠道後再進入承受水體, 註明其灌溉渠道名稱, 名稱以農田水利會所屬之灌溉圳路(渠道)名稱為填寫依據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全量納管, 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與主管機關同意後, 將廢 ( 污 ) 水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者 若處理後之廢 ( 污 ) 水, 在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前, 排入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 ( 符合放流水標準 ) 混合後再排放者, 請勾選 有 排入其他放流口, 並填寫排入之放流口編號 放流口廢 ( 污 ) 水排入之最終承受水體名稱 代碼 ( 參考 承受水體代碼表 填寫其承受水體名稱及其代碼 ) 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 其環評書件登載有最終承受水體者, 應另填寫其環評審核通過之最終承受水體名稱 70
採樣及檢 ( 監 ) 測資料表 進流污水 原水採樣點 調勻池 T01-01 初沉池 T01-02 快混池 T01-03 慢混池 T01-04 水樣來源 水質檢測項目 檢測頻率 申報頻率 採樣位置 泥餅處理 污泥脫水機 T01-12 污泥濃縮池 T01-11 生物沉澱池 T01-08 曝氣池 2 T01-07 曝氣池 1 T01-06 化學沉澱池 T01-05 砂濾池 T01-09 放流水採樣點 放流池 T01-10 排放至承受水體 廢水流向 污泥流向 7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由申請人 簽證技師 代操作者 ( 負責人 ) 簽名蓋章 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全屬確實而無虛偽, 如申請書件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虛偽不實之事項, 主管機關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虛偽不實資料申請, 或廢 ( 污 ) 水之處理與排放, 與由本次申請資料核准之許可內容時抵觸時, 相關功能不足 未正常操作或繞流排放, 主管機關得依許可之申請核准內容, 核計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 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鍰或予以追繳, 並依法懲處簽證技師 72
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73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審查統計 審查情形 申請案件種類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各類排放許可小計 已審查核可案件 299 835 1,134 審查中 / 補正中 65 175 240 駁回案件 39 82 121 總 計 403 1,092 1,495 資料年分 :2013 年 74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案件類別 案件種類 共同變更 重新申請 展延 納管登記 案件性質 新申請變更 變更 + 展延 總計 水措計畫 0 12 42 5 44 103 93 299 排放許可證 2 14 109 0 44 198 137 504 簡易排放許可證 0 35 71 0 59 32 77 274 貯留許可 0 0 11 0 13 19 14 57 總計 2 61 233 5 160 352 321 1,134 75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案件類別比例 案件性質 件數 百分比 共同變更 2 0.2% 重新申請 61 5.4% 展延 233 20.5% 納管登記 5 0.4% 新申請 160 14.1% 變更 352 31.0% 變更 + 展延 321 28.3% 總計 1,134 100.0% 76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業別比例摘錄 行業別 合計百分比 社區下水道 162 14.3%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127 11.2% 化工業 113 10.0% 金屬表面處理 106 9.3% 畜牧業 61 5.4% 其他 52 4.6% 印染整理業 ( 印花 梭織布染整者 ) 50 4.4% 晶圓製造 39 3.4% 食品製造 37 3.3% 金屬基本 37 3.3% 食品 37 3.3% 電鍍業 36 3.2% 紡織 30 2.6% 77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地域及流域分布 鄉鎮別 流域別觀音八德市大園鄉大溪鎮中壢市平鎮市桃園市復興鄉新屋鄉楊梅市龍潭鄉龜山鄉蘆竹鄉鄉 總計 大坑溪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0 3 大堀溪 0 0 0 8 0 0 0 3 1 0 0 0 32 44 大漢溪 8 0 10 0 0 0 2 0 0 1 10 0 0 31 老街溪 0 67 0 44 51 0 0 0 0 22 0 0 0 184 其他 4 19 5 37 27 3 1 12 19 9 16 11 47 210 社子溪 0 0 0 0 0 0 0 15 60 0 0 1 0 76 南崁溪 4 9 0 5 0 79 0 2 0 0 73 148 0 320 茄苳溪 33 0 6 4 1 21 0 0 0 0 0 2 0 67 埔心溪 1 8 0 1 0 2 0 0 2 0 0 5 0 19 海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0 3 富林溪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6 56 塔寮坑溪 0 0 0 0 0 0 0 0 0 0 4 0 0 4 新屋溪 0 0 0 0 0 0 0 5 1 0 0 0 1 7 新街溪 0 10 0 47 9 0 0 0 0 4 0 0 0 70 福興溪 0 0 0 1 0 0 0 1 2 0 0 0 0 4 霄裡溪 0 0 0 0 0 0 0 0 0 16 0 0 0 16 磺溪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觀音溪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 18 總計 50 115 21 147 88 105 3 38 85 52 103 173 154 1134 78
桃園縣水汙染相關申請時效統計 許可類別水措計畫排放許可簡易許可貯留許可平均 件數 ( 件 ) 299 504 274 57 - 平均總審查天數 11.9 12.9 11.3 12.3 12.1 委辦單位平均總審查天數 5.9 7.1 5.5 6.3 6.2 平均單次補正天數 18.3 19.1 17.6 18.8 18.5 平均總補正天數 18.0 20.0 20.0 19.0 19.3 平均審查次數 2.2 2.3 2.4 2.2 2.3 79
審查重點 _ 完整性 類別審查項目審理內容 完整性審查 提出申請及檢附申請資料份數是否足夠 申請應檢附之填寫表格種類及相關文件之完整性 申請所填寫之表格資料內容之完整性 確認申請許可種類是否符合規定 確認該申請案所呈繳之份數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確認申請該項許可所應填寫之表格種類完整性 確認各類附件是否依規定提出 確認各類佐證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查核需簽章之資料是否已簽章, 且其所蓋之印信及戳記是否為正本 確認各類申請表格中各欄位資料是否填寫完整
審查重點 _ 適法性 類別審查項目 適法性審查 排放水質狀況是否符合管制標準 審理內容 1. 放流水標準對該類事業訂定之適用標準 2. 海洋放流水標準 ( 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且最初稀釋率超出 100 倍者適用 ) 3. 農田水利機關對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訂定之水質標準 ( 排入灌溉渠道者, 需符合農田水利機關對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訂定之水質標準 ) 4. 採土壤處理方式以處理 利用污染物適用之水質標準 5. 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 抑制揚塵適用之水質標準 6. 經主管機關審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報告書之限值 1. 依規定取得工廠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規定檢附主管機關指定之 3.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所產生之污泥是否妥善處置 事項及文件 2. 是否依規定設置放流口告示牌 專用獨立電表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 4. 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報告書 ( 需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 ) 5. 是否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及文件
審查重點 _ 合理性 類別審查項目審理內容 合理性審查 文件資料明顯不合理處之判定 處理流程 引用參數及數據資料合理性之判定 各項表格填寫資料之一致性 各項資料內容之合理性是否符合水量平衡關係 處理方式 單元配置及操控參數是否合乎學理
常見缺失及計點 缺失類別 文件 設計 現場 工作底稿 計點之依據 環保署技師查核計劃 缺失積點計算標準 重要性 技師查核之參考依據 情節重大者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查處 警告 停權 吊銷技師執照 83
常見缺失及計點標準 _ 文件 缺失說明 缺失積點 事業基本資料 ( 大門座標 放流口座標 聯絡人及專責人員等 ) 與現場不符或於文件中不一致 申請文件中文字及數值未填, 填錯或不一致 ( 每 1 項每 1 個單元應分別計 ) 操作日報表或申報表缺漏 操作情形或控制參數與申請文件不一致 1 項缺失 1 點, 若該缺失嚴重至須辦理許可證變更為 2 點 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情形 ( 含儲存方式 ) 與申請文件不符 污泥產生量或清除 處理狀況及去處與申請文件不符 84
常見缺失及計點標準 _ 設計 缺失說明質量平衡計算錯誤或不合理操作維護費 ( 電費或藥品費 ) 估算不合理未將原料所含污染物列入廢水水質項目不同製程或來源廢水未分別列出或檢測專責人員或專責單位未依規定設置 缺失積點 每 1 單元 2 點, 最高 10 點, 致功能計算不合理 20 點 每項 1 點 每 1 污染物 2 點, 最高 10 點, 致污染環境 30 點 每 1 污染物 5 點 乙級 5 點, 甲級 10 點 專責單位 15 點 85
常見缺失及計點標準 _ 現場 缺失說明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圖與申請文件不符 缺失積點 5 點, 如不符度達 50% 以上 10 點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處理單元配置與申請文件不符每 1 槽體 5 點, 最高 10 點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尺寸與申請文件不符 污泥處理設施處理單元尺寸或型式與申請文件不符 專用電表未依規定設置或紀錄值與申請文件不符流量計測設施與申請文件不符或流量計紀錄值與申請文件不符或放流口位置未依規定設置 每 1 槽體 5 點, 如不符度達 50% 以上 10 點每 1 單元 5 點, 如不符度達 50% 以上 10 點每 1 項 10 點第 1 項 5 點, 第 2 3 項各 10 點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處理單元材質與申請文件不符每 1 槽體 2 點, 最高 10 點 機械設備名稱 數量及規格與申請文件不符或未填 藥劑使用種類或使用量與申請文件不符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功能明顯不足者 每 1 設備 2 點, 最高 10 點 每 1 種藥劑 2 點, 最高 10 點 30 點 86
常見缺失及計點標準 _ 工作底稿 缺失說明 簽證報告書內容不合理 --- 如查核方法 查核經過及查核意見等 查核內容不合理 缺失積點 每 1 缺失 2 點, 最高 10 點 每 1 缺失 1 點, 最高 10 點 87
共通性注意事項 基本資料 正確性 完整性 可量測性 實際狀況 撰寫格式 依撰寫格式說明 數據之單位 有效位數 注意事項 與廠方之完整溝通 與操作單位之協調 88
常見疏漏之原因 與廠方溝通不良 製程廢水產生源現場操作之實際狀況 缺乏足夠之專業技能及經驗 製程了解度不足 廢水特性認識有限 未能於現場查核中發現問題 過於相信業主 操作單位及代書 查核過程未足夠完整 89
案例 _ 用水量與廢水量 漏列用水源 某染整廠使用地下水為水源, 未申報 用水資料表中僅填寫自來水, 自來水用水量與廢水產生量不符 地下水無使用水權 用水量 = 廢水量? 問題點 : 質量平衡之真義 用水量 = 廢水量 + 製程及處理過程之逸散量 + 產品含水量 + 污泥中之水份 - 加入液態藥劑之水份.. 90
案例 _ 漏列製程或汙染物質 漏列主要製程 某染整業漏列定型製程 某被動元件廠, 兩鄰廠廢水共同處理, 未申報鄰廠廢水 漏列廢水產生源 某染整廠處理地下水產生之反洗廢水直接排放, 未進入廢水處理單元 漏列洗砂機廢水 鍋爐冷卻水 脫水機脫出廢液等 漏列汙染物質 某電子廠帶濾式脫水機清洗廢水添加界面活性劑, 未申報 91
案例 _ 漏列排放口 反洗廢水 冷卻水 某染整廠處理地下水產生之反洗廢水直接排放, 未申報排放口 某化學原料生產工廠產生之未接觸冷卻水及清洗水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 逕行排放, 未申報逕流排放口 92
案例 _ 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不明確 製程和廢水產生源之連結性不合理 廢水流向不明 汙泥產生源漏列 回收水流向不明確 未接觸冷卻水之實際排放點 93
案例 _ 汙染物質量不平衡 汙染物處理前後不平衡 原則 : 處理前污染量 = 處理後汙染量 + 去除量 去除量 : 沉澱汙泥 浮除汙泥 生物分解 化學氧化 過濾 吸附 案例 有機汙泥脫水單元之脫除液回流至處理水,SS 增加, COD 卻未增加? 混合槽添加硫酸及 PAC,pH 未下降? 汙泥脫水後減少之 SS 含量不等於脫出液之固體物量? 94
案例 _ 汙染物質量不平衡 汙泥量之計算 SS 去除之汙泥 SS = ( 進流 SS x 進水量 出流 SS x 出流水量 )*10-6 噸 / 天 生物處理之汙泥 SS = ( 進流 COD x 進水量 出流 COD x 出流水量 ) x 0.2 x 10-6 噸 / 天, 0.2: 有機物轉化係數 重金屬沉降汙泥 SS = ( 進流 M x 進水量 出流 M x 出流水量 ) x F x 10-6 噸 / 天, F: 金屬氫氧化物分子量 / 金屬離子原子量 95
案例 _ 去除率估算 無處理功能之單元, 不宜計入去除率 調勻池計入 SS 及有機物之去除率 混凝池 膠凝池之去除效果應呈現在後續之分離單元 ( 如浮除 沉澱等 ) 過濾單元加計對真色色度之去除率 處理效果估算不合理 生物處理單元後,COD 和 BOD 去除率相同? 沉砂池類之物理單元對有機物去除率過高 汙泥脫水效果高估, 某廠之脫水汙泥含水率低至 50%? 混凝處理後, 色度未下降? 攔汙柵 SS 去除率達 30%? 96
案例 _ 設計參數 引用參數不當 曝氣池 : 僅考慮停留時間, 未考慮 MLSS F/M DO 回流比等 浮除池 : 僅考慮停留時間, 未考慮表面負荷 氣固比 回流比 加壓壓力 參數值與經驗或學理值差異過大 F/M 達到 0.5 活性汙泥曝氣槽 MLSS 僅 500 mg/l 沉澱池表面負荷達 5 m/hr 快混池與慢混池體積相同? 97
案例 _ 操作參數 漏列處理單元之主要功能操作及監測參數 曝氣池之溶氧 浮除池之壓力 快混池及慢混池僅控制攪拌機轉速 加藥機之流量控制機制不明確 含鎳廢水之 ph 控制點 含氰化物廢水氧化處理單元缺 ORP 指標 加藥量與設計量差距過大 98
案例 _ 逕流廢水之處理 收集 缺少完整收集之管渠或收集溝規劃 缺作業場址之高程分布及水流方向圖說 遮雨設施之方式及材質說明 洗車廢水規劃量與實際出入過大 處理 沉沙池之容積計算原則 沉沙池之材質 大小 底泥清除方式 放流 逕流放流口設置位置及排放水體說明 99
案例 _ 功能測試報告 記錄不符 報告與操作紀錄不相符 用電量及水量報告記錄與現場操作記錄不符 加藥使用量與記錄值相差過大 完整性不足 功能測試期之水量未達設計值之固定比例 操作記錄不完整, 缺用電 用水 藥劑 汙泥清除. 等記錄 100
案例 _ 格式不合宜 文件格式 未依規定格式撰寫 未依規定裝訂 缺佐證資料 數字格式 單位不符規定 座標格式為 TW67 舊格式 有效數字不合宜 如 COD 為 2135.654 mg/l 101
案例 _ 現勘疏失 ( 設備 ) 無專用水電表或損壞 無告示牌或標示不清 設施操作不當或停機 紅泥塑膠布破損或毀損 設施操作應記錄而無記錄 儲油槽無水污染防治設備 無管線流向標示 102
案例 _ 現勘疏失 ( 管線配置及標示 ) 圖片來源 : 桃園縣環保局簡報 103
案例 _ 現勘疏失 ( 文件 ) 專責人員不符 無排放許可證或過期 應停工而偷偷開工 拒絕稽查人員查核 104
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105
結語 106
謝謝您的聆聽 107
參考資料及技術手冊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環保署 水污染許可審查技術手冊 廢 ( 污 ) 水處理設計參數及公式彙編, 技師公會 污染防治技術叢書, 經濟部工業局 水汙染防治概論簡報, 環科工程顧問公司, http://www.estc.tw/download/water/1000407 水污染防治法概論.ppt 水汙染防治法概論簡報, 桃園縣環保局水保科, 水污染防治法令暨未來整治工作宣導說明會簡報,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101/3/13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