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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上網費津貼計劃 毅進文憑學費發還及學費發還 ( 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 ) These Guidance Notes are available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please obtain it from the Student Financ e Office. I.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重要事項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 是一份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表格, 方便有子女就讀中 小學或幼稚園 / 幼兒中心的家庭申請各項學生資助 有意在 2016/17 學年申請學生資助的申請人應根據本指引填妥表格, 並盡量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連同完整的證明文件直接寄回學生資助處 ( 本處 ) 請在填寫表格前詳細閱讀本指引內的每一環節 如申請人已向本處遞交 2016/17 年度的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請勿再重複遞交 ( 本處指示除外 ) 所有重複申請將會被本處作廢, 並會延誤處理有關申請的時間 申請人如需要補充或更改申請資料, 必須將備有申請人簽署之書面通知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寄回本處辦理 I I. 適用於中 小學生資助的申請人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 申請人應盡量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將填妥的表格連同完整的證明文件直接寄回本處 請注意, 所有申請表格均毋須交回子女就讀學校辦理 如申請人在 2016 年 5 月或之前遞交申請時已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 而又成功通過本處的入息審查, 本處會在 2016 年 8 月起向合資格的家庭發出以學生為單位的 資格證明書 申請人必須將填妥的 資格證明書 於開課後一星期內或發出日期後的兩星期內 ( 二者以較遲者為準 ) 交回就讀學校辦理 待收到經學校核實的 資格證明書 後, 本處會於 2016 年 10 月起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津貼 未能通過入息審查 在本處指定時限內未能提供本處列明的補充資料或撤回申請的家庭會收到 不合資格通知書 I I I. 適用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申請人 本處會約在 2016 年 7 月底透過學校派發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表格, 並夾附以學生為單位的 學校證明書, 供有子女在 2016/17 學年新入讀幼稚園 / 幼兒中心或於 2015/16 學年未獲學費減免的申請人填寫 申請人必須盡快將填妥的申請表格直接寄回本處辦理 此外, 申請人亦須將填妥的 學校證明書 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呈交入讀學校辦理, 再由學校轉交本處 本處待收妥由學校寄回有關申請學童的證明書, 才會安排發放學費資助 本處將於 2016 年 9 月底起逐步透過學校向成功申請學費減免的申請人發放學費資助 1. 申請資格 1.1 申請學生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2016 / 17 學生資助處 WORKING FAMILY AND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AGENCY STUDENT FINANCE OFFICE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指引 一般資料 1.1.1 申領資助的子女必須是未婚的香港居民 擁有香港居留權 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 ( 逗留期限除外 ) 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 ( 請提供香港身份證 / 出生證明書副本或在 填寫及遞交綜合申請表格須知 (SFO 75A(2))( 以下簡稱 填表須知 ) 第 2.1 節所述的證明文件副本 ) 持旅遊簽證 雙程通行證 學生簽證 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學生均不符合資格申領資助 ; 1.1.2 申領資助的子女所就讀的學校 / 院校必須符合下述 2.1 節個別資助計劃所列的類別 ; 1.1.3 如申請學生在 2016/17 學年就讀幼稚園幼兒班 低班或高班 ( 即 K1 至 K3 班 ) 或幼兒中心 (0 2 歲組 )/(2 3 歲組 ), 他 / 她亦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1) 幼稚園幼兒班 低班及高班 ( 即 K1 至 K3 班 ) (i) 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年滿兩歲八個月 ( 即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出生 ) ( 如在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以後出生, 申請人只可在 2017/18 學年提出申請 ); 及 (ii) 學生必須在教育局轄下註冊幼稚園就讀幼兒班 (K1) 低班 (K2) 或高班 (K3) 該幼稚園必須是提供本地課程的非牟利幼稚園, 並且合資格兌現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 ( 下稱 學券 ) 家長可在以下網址查閱 2016/17 學年每區獲准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名單 http://www.edb.gov.hk/pre-primary_c 若學生在有關幼稚園退出學券計劃前已就讀該校, 他們只要持有效的學券, 仍可留在原校繼續領取學券的學費資助 ( 如經濟上有需要, 他們亦可申請學費減免 ), 直至離開該幼稚園為止 或 (2) 幼兒中心 (0 2 歲組 ) 及幼兒中心 (2 3 歲組 ) 在教育局 / 社會福利署 ( 社署 ) 轄下的註冊幼兒中心 ( 即育嬰園 幼兒園或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 接受全日制託管服務的兒童 1.2 申請人 1.2.1 申請人必須是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 母或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13 章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下認可的監護人, 若申請人並非學生的父母, 他 / 她必須在申請表第七部 (1) 詳細解釋申請並非由學生父母提交的原因並提供證明, 如申請人的解釋被接納, 本處會繼續處理其申請 1.3 一般而言, 正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綜援 ) 的家庭若有子女入讀中 小學或幼稚園及以下級別, 有關家庭應直接向社署申領其子女 2016/17 年度與就學有關的津貼, 包括學費減免 考試費 書簿費 交通費 家居上網費等津貼, 而毋須向本處遞交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 2. 資助計劃 2.1 資助計劃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上網費津貼計劃 毅進文憑學費發還 學費發還 ( 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 ) 計劃詳情 為有子女就讀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幼兒班 低班及高班及 / 或接受幼兒中心全日制服務而有經濟需要的家庭提供學費減免 為就讀於官立學校 資助學校 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下的本地學校而有經濟需要的小一至高中三 / 中六學生提供津貼, 以支付必須的書簿費用及雜項就學開支 為就讀於各中 小學校或在認可的院校修讀全日制至學士學位課程 其居住地點與學校距離超逾十分鐘步行時間及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學而有經濟需要的學生提供車船津貼 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中 小學程度教育 或修讀全日制毅進文憑課程或職業訓練局全日制相關課程而經濟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津貼, 以支付子女家居上網學習費用 津貼發放以家庭為單位 合資格的家庭不論子女人數多寡, 將獲發以家庭為單位的定額現金津貼 為取得 全額 或 半額 資助幅度的學員提供 全額 或 半額 學費發還 有關學員如獲院校確認其成功修畢一個單元, 可就該單元申請發還已繳付的全額或半額學費 未能取得 全額 或 半額 資助資格的學員, 在成功修畢一個單元後, 則可獲發還 30% 已繳付的學費 為就讀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的學員提供 全額 或 半額 學費發還 學員必須年滿 17 歲及修讀由教育局委託於指定中心開辦並有質素保證的夜間中學課程, 才可獲學費發還 如學員在過往的毅進計劃或現在的毅進文憑課程下獲得資助, 便不能於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下獲得學費發還, 除非學員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退還從該計劃所獲取的全數資助 學員如重讀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下的同一級別時, 除非學員由其他課程轉讀新高中課程, 否則便不能再獲資助 學員如符合上述資格及成功通過入息審查, 並獲認可辦學機構確認其在有關學期符合指定的出席率或其他有關要求, 便可獲發還 全額 或 半額 學費 未能獲得 全額 或 半額 資助的學員, 如符合上述條件, 亦可獲發還 30% 已繳付的學費 2

2.2 其他資助 通過入息審查的中 小學生家庭, 除可按個別學生資助計劃的條款申領上述 2.1 節的津貼外, 還可透過學校 / 其他機構申領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支援, 包括關愛基金各項與教育有關的資助, 香港賽馬會全方位學習基金活動, 上網學習支援計劃, 以及為報考公開試的學校考生而設的考試費減免計劃等 就考試費減免計劃而言, 計劃是為參加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考評局 ) 舉辦的公開考試而經濟有需要的合資格考生提供考試費減免 有關申請詳情和資格, 請參閱考評局就減免考試費申請發出的通告 3. 資格評估方法及資助幅度 3.1 本處是採用 調整後家庭收入 (AFI) 機制進行入息審查, 以評定申請人的資助資格及幅度 3.2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所採用的算式如下 : AFI = 家庭全年總收入 家庭成員人數 + (1) (i) (ii) 家庭全年總收入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全年收入, 與申請人家庭同住的未婚子女的全年收入的 30%( 如適用 ), 以及親友給予的津助 ( 如適用 ) 家庭成員通常是指申請人 申請人的配偶 與申請人家庭同住的未婚子女, 以及由申請人及 / 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 有關受供養父母的定義, 請參閱 填表須知 第 3.3 段 ) (iii) 二至三人的單親家庭, 公式中除數的 (+1) 將會增加至 (+2) 3.3 下表詳列 2016 / 17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組別的資助幅度 請注意 調整後家庭收入 並不是家庭每月的平均收入 3.3.1 適用於中 小學生資助計劃 2016 / 17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介乎不同數值的組別 ( 元 ) 資助幅度 0 至 37,552 全額 * 37,553 至 72,611 半額 3.3.2 適用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 ( 申請不成功 ) 2016 / 17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介乎不同數值的組別 ( 元 ) 資助幅度 0 至 37,552 全免 * 37,553 至 45,999 3/4 免 (75%) 46,000 至 72,611 半免 (50%)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 ( 申請不成功 ) * 2016 / 17 學年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上限分別為 45,460 元和 41,824 元 就 2 人和 3 人單親家庭而言, 有關家庭會分別視為 3 人和 4 人家庭, 以決定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上限及計算 調整後家庭收入 3.4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學費減免額計算方法 : (i) 幼稚園幼兒班 低班及高班 ( 即 K1 至 K3 班 ): 半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 幼稚園全年學費或最高學費減免額 ( 以較低者為準 ) - 學券資助額 ] x 減免幅度 上課月數 3

全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 幼稚園全年學費或最高學費減免額 ( 以較低者為準 ) - 學券資助額 ] x 減免幅度 上課月數 + [ 每月膳費或最高膳費減免額 ( 以較低者為準 ) x 減免幅度 ] ( 學費減免額 ) ( 膳費減免額 ) (ii) 幼兒中心 (0 2 歲組 )/ 幼兒中心 (2 3 歲組 ): 每月學費連膳費減免額 = 幼兒中心每月學費連膳費或最高學費減免額 ( 以較低者為準 ) x 減免幅度 (iii) 最高學費減免額 : 2015/16 學年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的學券資助額為每名學童全年 22,510 元 2016/17 學年之學券面額將於稍後公佈 此外, 本處會盡快在 2016/17 學年初在本處網頁 (www.wfsfaa.gov.hk/sfo) 上公布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各級 / 組別最高學費減免額以及最高膳費減免額 ( 適用於全日制幼稚園學童 ) 3.5 社會需要 審查 ( 只適用於 0 3 歲幼兒中心 / 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組別全日班學費減免申請 ) 接受全日制幼兒中心服務的兒童 ( 即 0 2 歲及 2 3 歲組別接受全日託管服務的兒童 ), 其家庭除須通過入息審查外, 亦須在同一段評核期內通過 社會需要 審查, 才可獲得資助 因此, 申請人須填寫 社會需要 審查表格 (SFO 235), 並連同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接受半日制幼兒中心服務的兒童不會獲得資助 3.6 已申請 / 獲得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的學生, 如在學年中轉校, 須向新入讀的幼稚園 / 幼兒中心索取表格 C 學生學年中轉校 / 復課再次申請表 家長必須把填妥的表格 C, 經新入讀的幼稚園 / 幼兒中心轉交本處 如果學生已在原來就讀的幼稚園 / 幼兒中心獲某個月份的學費減免款項, 則不會在新入讀的幼稚園 / 幼兒中心獲得同一個月份的學費減免款項 3.7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是為資助在學 / 受託的兒童而設 因此, 申請學生必須已繳交該月學費及曾在該月出席, 才可獲發該月的學費減免款項 在一般情況下, 如申請學生整月缺課, 本處會停止發放其減免的款項 4. 申請程序和時間表 4.1 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表後, 本處會根據申請人填報的資料評估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資格獲得資助, 以及按申請人選擇的個別計劃的申領資格進行評估 申請人必須為就讀子女逐年申請資助及將其所有同住未婚子女的資料, 填報在申請表格內 有關的申請程序和時間表詳列如下 4.1.1 適用於中 小學生資助的申請人 時間 程序 2016 年 5 月申請人可向民政事務處或學校索取下列文件 : (1)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 SFO 7A ; (2)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指引 及 填表須知 SFO 75A(2) ; (3) 證明文件封面頁 SFO 108 ; 及 (4) 供申請人寄回申請表的回郵信封 SFO 182C ( 註 : 申請人如有 0 2 歲子女須申請 2016/17 學年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請向所屬幼稚園 / 幼兒中心索取 社會需要審查表格 SFO 235 ) 4

2016 年 5 月申請人須把填妥的表格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放入回郵信封, 寄回本處辦理申請 本處會於收到申請表後的二十個工作天內以短訊或書面形式發出申請確認通知 在申請處理期間, 本處或會聯絡申請人索取補充資料 2016 年 8 月如申請人在 5 月遞交申請時已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 本處會在 8 月起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出以學生為單位的 資格證明書 及 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未能通過入息審查 在本處指定時限內未能提供本處列明的補充資料或撤回申請的家庭會收到 不合資格通知書 2016 年 9 月申請人若收到 資格證明書, 必須小心核對已預印在 資格證明書 上的個人資料和資助計劃選擇 申請人必須將填妥的 資格證明書 於開課後一星期內或發出日期後的兩星期內 ( 二者以較遲者為準 ) 交回學校辦理 學校在證明學生的身分及出席情況後會將 資格證明書 呈交本處 在一般情況下, 本處不會處理申請人逾期遞交的 資格證明書 2016 年 10 月或以後 本處在核實學生交回的 資格證明書 後, 會決定學生是否符合申請個別資助計劃的資格, 並以自動轉帳形式向合資格學生發放津貼 若申請人已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本處會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出短訊, 讓其得悉有關過帳資料 4.1.2 適用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的申請人 時間 2016 年 7 月底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已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 並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將填妥的 學校證明書 呈交學校辦理, 本處會在完成評估後向申請人發出下列結果通知書 : 程序 (1) 通過入息審查的家庭, 一般會在本處收到申請表格後兩個月內發出結果通知書 (2) 未能通過入息審查 在本處指定時限內未能提供本處列明的補充資料或撤回申請的家庭會收到 不合資格通知書 所有於 2016/17 學年新入讀幼稚園 / 幼兒中心或於 2015/16 學年未獲學費減免的申請學童均須呈交 學校證明書 申請人必須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將填妥的 學校證明書 呈交學校辦理 本處待收妥由學校寄回有關申請學童的 學校證明書, 才會安排按月將學費減免的款項撥給有關幼稚園 / 幼兒中心, 再由校方發還給申請人 4.2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表格及相關的申請文件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 申請人如使用英文表格申請資助, 日後本處的通知書及其他來往文件將會用英文發出 反之, 如選用中文表格, 通知書及其他來往文件將會用中文發出 4.3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時, 必須同時提供所有證明文件的副本 如文件或填報的資料欠詳盡, 申請將被延誤, 甚或不獲進一步處理 4.4 在遞交申請表後, 申請人如需要補充或更改申請資料 ( 如更改家庭成員資料 增加申報子女數目等 ), 申請人必須於變更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將備有其簽署之書面通知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寄回本處辦理 來信須註明檔案編號或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4.5 正領取綜援的家庭若有子女並沒接受綜援或希望申領毅進文憑學費發還及 / 或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的學費發還, 申請人可向本處遞交申請 如有需要, 本處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由社署發出的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 副本, 以茲證明申請學生並非受惠於綜援計劃下 只獲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家庭仍可向本處遞交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 4.6 所有在 2016 年 6 月 1 日或以後遞交的中 小學生資助申請, 將會在本處完成處理在 5 月內收到的申請後才獲處理, 該類申請人將較遲收到本處的結果通知書和發放的資助 4.7 在一般情況下 (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除外 ), 本處不會接受在 2017 年 3 月 1 日或以後遞交的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對於特殊的個案, 本處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個別資助計劃的截止申請日期詳列於下表 - 5

資助計劃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學校書簿津貼 學生車船津貼 上網費津貼 毅進 / 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學費發還 申請截止日期申請人必須於 2016/17 學年結束前把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送抵本處 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是申請人遞交申請表或學生入讀幼稚園 / 幼兒中心的月份, 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申請人必須於 2016 年 10 月 31 日或以前把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送抵本處, 否則, 申請人即使能成功通過入息審查, 一般都不會獲發學校書簿津貼 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或以後遞交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及能成功通過入息審查的申請人, 其子女的學生車船津貼 ( 如適用 ) 會由收到申請表當日或申請學生的入學日期 ( 或曾領取綜援的學生停止接受綜援的日期 ) 起生效, 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在 2017 年 2 月 1 日或以後 ( 即 2016/17 學年的下半學年 ) 遞交 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及能通過入息審查的申請人, 可獲發部分上網費津貼 申請人如因子女修讀在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開辦的課程而需要在 3 月 1 日或以後申領學生資助, 他們須先向有關院校查詢申請程序及截止日期, 有關申請文件亦必須經該院校遞交本處 4.8 在收到申請表後的二十個工作天內, 本處會根據申請人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以短訊形式發出 申請確認通知, 或將 申請確認通知書 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申請人 ( 適用於未能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的申請人 ) 如申請人提供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通訊地址不正確, 本處或未能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確認通知, 因此請申請人清楚填報有關資料 如申請人寄出申請表後四十個工作天仍未收到本處發出的確認通知, 請致電本處熱線查詢, 以免因郵遞失誤而拖延申請 5 提供 / 處理個人資料 5.1 申請人有責任詳實及真確地填妥申請表及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副本 本處將根據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來評估其資助資格及幅度 如填報的資料不完整 / 隱瞞事實 / 提供錯誤或誤導資料, 申請將被延誤 不獲進一步處理, 甚至申請人會被刑事檢控 5.2 申請人在這項申請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本處就申請要求的補充資料, 將會被本處 教育局 / 披露給本處 / 教育局的代理人 有關學校 / 院校及政府各有關決策局 / 部門作下列用途 : (i) (ii) 處理有關申請, 包括申請結果通知 ; 申請人同意本處可將申請結果有關的資料, 包括申請人的資助幅度 可獲得的津貼額和資助發放日期通知學校 / 院校 ; 核實有關申請, 包括查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向本處 其他政府決策局 / 部門及學校 / 院校所提供及儲存與學生資助有關的個人資料, 以避免雙重資助 防止及偵測詐騙, 追討多付的資助款項, 以及作管理有關償還拖欠須追討的資助等事宜 ; (iii) 就有關申請的處理及本處發放的其他學生資助, 將申請學生的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中有關申請學生的個人資料進行資料核對程序, 以核實 / 更新本處有關學生的資料和確認資助計劃申請資格 ; (iv) 就有關申請的處理及本處發放的其他學生資助, 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與本處和社會福利署資料庫中有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進行資料核對程序, 以避免雙重資助 ; (v) 統計及研究 ; (vi) 供本處 教育局 考評局及有關政府部門 / 機構及有關學校 / 院校作處理其他與學生資助有關的申請及 / 或挑選學生以提供其他學生資助的準則 ; 以及 (vii) 就有關上網費津貼計劃申請, 申請人如在申請表第二部 C 項方格內加上, 即表明同意本處在申請人的家庭成功獲發上網費津貼後, 把申請人在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 包括申請人姓名 流動電話號碼 住址和家庭申請編號 ) 披露給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及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推行機構, 以邀請申請人登記為該計劃的會員 6

5.3 申請人所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資料, 本處可因應上文第 5.2 段所提及的用途, 或在申請人同意下, 或在法例授權或規定須予披露的情況下, 向政府各決策局 / 部門 / 機構及有關學校 / 院校披露 5.4 本處或會聯絡有關學校 / 院校 其他政府部門及機構, 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僱主, 核實填報的資料 申請人若在申請表內誤報或漏報資料, 其申請資格可能被取消及 / 或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 更可能被檢控 5.5 本處每年均會抽查一部分成功取得資助的申請人, 以家訪或其他方式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 在家訪或查證時, 本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他們可能審閱所有資料的正本, 申請人有責任保存所有申請資料的證明文件至少兩年及須與本處人員合作 故意阻撓本處職員進行調查, 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 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 ( 包括在本處轄下所有資助計劃所獲得的資助 ), 更可能被檢控 5.6 申請人提交的一切資料概不發還 不過, 根據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486 章 ) 第 18 和 22 條, 以及附表 I 第 6 原則, 申請人有權查閱及更正申請表內填寫的個人資料 此外, 申請人亦可索取其個人資料的副本, 但須支付有關的行政費用 此項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本處助理監督 ( 行政 ) 提出 6 申請結果 付款及調整安排 6.1 就中 小學生資助而言, 本處會在 2016 年 8 月起分批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其家庭入息審查結果 此外, 本處會在 2016 年 10 月或以後以自動轉帳方式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津貼 6.2 至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方面, 本處會以書面方式把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有關幼稚園 / 幼兒中心 學費減免的款項會在資助金額結果通知書發出後約十個工作天內, 由庫務署直接及按月撥給有關幼稚園 / 幼兒中心, 再由幼稚園 / 幼兒中心安排發放給申請人 一般情況下, 假如申請人填報的資料齊備, 本處會由申請人遞交申請至本處的日期起計, 約兩個月內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但審批時間會因應個別情況而異 6.3 如申請人對資格評估結果不滿意, 可以書面形式向本處申請重新評估, 申請書必須附上申請人的簽署及註明檔案編號或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並詳列理由及提供充足證明文件 處理重新評估申請一般需時三個月 由於此類申請將需要較長處理時間, 申請人應盡早於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重新評估 6.4 倘若本處在審核 / 抽查 / 覆核申請個案 ( 包括本年度及較早年度的申請 ) 的過程中發現任何疑點, 如有需要, 本處會即時暫停向申請人發放資助款額 當審核 / 抽查 / 覆核程序已經完成及有關疑點已予糾正 / 澄清時, 本處會繼續向申請人發放資助款額 ( 如適用 ) 6.5 倘若因計算或評估錯誤而導致申請人獲多發放資助, 申請人必須退還多付之款額 6.6 倘若申請人於任何由本處所管理的學生資助計劃下多獲發放資助 ( 不論任何原因 ), 申請人必須在本處要求下立刻退還多付之款項 6.7 在不損害上述 6.6 段的權益下, 倘若本處有理由相信申請人於任何由本處所管理的學生資助計劃下有多付的資助款額 ( 包括在本年度及較早年度的申請 ), 本處有權在作進一步調查期間暫停向申請人發放所有資助 倘若調查結果確認申請人多獲發資助, 本處有權從申請人在本年度應獲發的資助中 ( 包括在本處轄下任何資助計劃所獲得的資助 ) 扣除多付的款額用作抵銷申請人應退還的款項 如申請人應獲發的資助款額在全數抵銷應退還的資助款額後有餘額, 本處會向申請人發放餘款 本處亦有權選擇在抵銷安排之後或在不進行抵銷安排而要求申請人立刻退還多付之款額 7 查詢 7.1 如對申請計劃和申請程序有任何疑問, 請致電本處 24 小時查詢熱線 2802 2345, 或瀏覽本處網頁 (www.wfsfaa.gov.hk/sfo), 以索取有關申請資料 8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 午膳時間為下午一時至下午二時, 辦事處暫停辦公 ) 休息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