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 摘錄 ) 一 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 營養宣稱 中, 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 其表達方 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 需適量攝取 營養宣稱及 可補充攝取 營養宣稱 二種類別加以規範 : ( 一 )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 脂肪 飽和脂肪酸 膽固醇 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 故此類營養素列屬 需適量攝取 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 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 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 需適量攝取 營養宣稱 : 表 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 無 不含 或 零 時,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 ( 半固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熱量 4 大卡 4 大卡 脂肪 0.5 公克 0.5 公克 飽和脂 肪酸 0.1 公克 0.1 公克 膽固醇 5 毫克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公克以下, 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5 毫克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5 公克以下, 飽和脂 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鈉 5 毫克 5 毫克 糖 0.5 公克 0.5 公克 表 2 :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 低 少 薄 或 略含 時,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 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 ( 半固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熱量 40 大卡 20 大卡 脂肪 3 公克 1.5 公克 飽和脂 1.5 公克 (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肪酸 10% 以下 ) 膽固醇 20 毫克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1.5 公克以下, 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0.75 公克 ( 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10 毫克 ( 且飽和脂肪酸須在 0.75 公克以下, 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鈉 120 毫克 120 毫克 糖 5 公克 2.5 公克 註 : 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 二 )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 維生素 A 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維生素 C 維生素 E 鈣 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 將影響國民健康, 故此類營養素列屬 可補充攝取 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 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 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 可補充攝取 營養宣稱 : 表 3 :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 高 多 強化 或 富含 時,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 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 ( 半固體 )100 公克液體 100 毫升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維生素 A 180 微克 90 微克 60 微克 維生素 B1 0.42 毫克 0.21 毫克 0.14 毫克 維生素 B2 0.48 毫克 0.24 毫克 0.16 毫克 維生素 C 18 毫克 9 毫克 6 毫克 維生素 E 3.6 毫克 1.8 毫克 1.2 毫克 鈣 240 毫克 120 毫克 80 毫克 鐵 4.5 毫克 2.25 毫克 1.5 毫克 表 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 來源 供給 或 含有 時,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 第三欄或第 四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 ( 半固體 )100 公克液體 100 毫升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維生素 A 90 微克 45 微克 30 微克 維生素 B1 0.21 毫克 0.11 毫克 0.07 毫克 維生素 B2 0.24 毫克 0.12 毫克 0.08 毫克 維生素 C 9 毫克 4.5 毫克 3 毫克 維生素 E 1.8 毫克 0.9 毫克 0.6 毫克 鈣 120 毫克 60 毫克 40 毫克 鐵 2.25 毫克 1.13 毫克 0.75 毫克 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 得同時做此等營養宣稱, 例如 : 本產品 三 為低脂高纖維 ; 本產品為低脂肪, 較一般 低 75% 之脂肪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 摘錄 )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9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3923 號函公告 一 近年來國民營養知識提升, 健康意識抬頭, 且許多先進國家業已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 為因應國 內消費大眾之需求, 並建立消費者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 爰公告我 國營養標示規範 二 所謂營養宣稱係指任何以說明 隱喻或暗示之方式, 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的營養性質 ( 例如 : 富含維生素 A 高鈣 低鈉 無膽固醇 高膳食纖維等), 惟對食品原料成分所為之敘述 ( 例如 : 該食品成分為麥芽糊精 玉米油 卵磷脂 碳酸鈣 維生素 A 棕櫚酸 維生素 B2 維生素 D3 等 ), 則並不屬營養宣稱 三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 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之內容 : ( 一 ) 標示項目 : 1. 營養標示 之標題 2. 熱量 3.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之含量 ( 註 : 此碳 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 4. 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 二 ) 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 : 固體 ( 半固體 ) 須以每一 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 每一份量標示, 液體 ( 飲料 ) 需以每一 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 但以 每一份量標示者須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 三 ) 對熱量 營養素及反式脂肪含量標示之單位 : 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碳水化合物及反式脂肪應以公克表示, 鈉應以毫克表示, 其他營養素 應以公克 毫克或微克表示
( 四 )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 各營養素亦得再增加以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百分比表示, 惟應依據並擇項加註下列數值做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酸膽固醇膳食纖維維生素 A 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維生素 C 維生素 E 鈣鐵 基準值 2000 大卡 60 公克 55 公克 320 公克 2400 毫克 18 公克 300 毫克 20 公克 600 微克 1.4 毫克 1.6 毫克 60 毫克 12 毫克 800 毫克 15 毫克 ( 五 ) 數據修整方式 : 營養素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每一份量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物及鈉得以整數標示或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 ( 六 )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 飽和脂肪 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素若符合下表之條件, 得以 0 標示; 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 營養素得以 0 標示之條件 項目 標示 0 條件 熱量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4 大卡 蛋白質 脂肪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公克 碳水化合物 鈉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糖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5 毫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1 公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3 公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公克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 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摘錄 ) 94 年 3 月 31 日衛署食字第 0940402395 號函修正 總說明 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因此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 : 1. 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2.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3. 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壹 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 一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 ( 一 ) 宣稱預防 改善 減輕 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 例句 : 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 改善過敏體質 壯陽 強精 減輕過敏性皮 膚病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提早更年期 ( 二 )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例句 : 解肝毒 降肝脂 ( 三 )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 例句 : 改善更年期障礙 消滯 平胃氣 降肝火 防止口臭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 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解毒 ( 四 )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 例句 : 補腎 溫腎 ( 化氣 ) 滋腎 固腎 健脾 補脾 益脾 溫脾 和胃 養胃 補胃 益胃 溫胃 ( 建中 ) 翻胃 養心 清心( 火 ) 補心 寧心 瀉心 鎮心 強心 清肺 宣肺 潤肺 傷肺 溫肺 ( 化痰 ) 補肺 瀉肺 疏肝 養肝 瀉肝 鎮肝( 熄風 ) 澀腸 潤腸 活血 ( 五 )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 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 例句 : 本草備要 記載: 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本草綱目 記載 : 黑豆可止痛 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 ( 一 ) 涉及生理功能者 : 例句 : 增強抵抗力 強化細胞功能 增智 補腦 增強記憶力 改善體質 解酒 清除自由基 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 二 )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 例句 : 保護眼睛 增加血管彈性 ( 三 )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 例句 : 豐胸 預防乳房下垂 減肥 塑身 增高 使頭髮烏黑 延遲衰老 防止老化 改善皺紋 美白 ( 四 ) 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 例句 : 衛署食字第 號 衛署食字第 號許可 衛署食字第 號審查合格 領有衛生署食字號 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 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 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貳 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一 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幫助消化 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改變細菌叢生態 使排便順暢 使小便順暢 調整體質 調節生理機能 滋補強身 增強體力 精神旺盛 養顏美容 幫助入睡 營養補給 健康維持 青春永駐 青春源頭 延年益壽 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促進新陳代謝 減少疲勞感 清涼解渴 生津止渴 促進食慾 開胃 退火 降火氣 使口氣芬芳 促進唾液分泌 潤喉 本草綱目 記載梅子氣味甘酸, 可生津解渴 ( 未述及醫藥效能 ) 二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 膳食纖維 維生素 A 可促進腸道蠕動 增加飽足感 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 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 可增加糞便量 幫助視紫質的形成, 使眼睛適應光線的變化 維持在黑暗光線下的視覺 保持上皮組織正常狀態的功能, 維持皮膚及黏膜的健康 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生長及發育 β - 胡蘿蔔素維生素 A 的前趨物, 可轉變為維生素 A 維生素 D 維生素 E 維生素 K 維生素 C 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菸鹼素維生素 B6 葉酸維生素 B12 生物素泛酸鈣鐵碘鎂鋅 幫助或促進鈣 磷的吸收及利用 幫助骨骼及牙齒的生長發育 幫助維持血鈣的正常濃度 維持神經 肌肉生理的正常 幫助骨骼鈣化 ( calcification ) 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 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 具有抗氧化作用 維持皮膚及血球細胞的健康 構成凝血酶元的成分 維持血液正常凝固的功能 活化肝臟及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促進膠原的形成, 構成細胞間質的成分 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 參與體內氧化還原反應 維持體內結締組織 骨骼及牙齒的生長 促進鐵的吸收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能量代謝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代謝 維持心臟 神經系統的功能 維持正常的食慾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能量代謝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代謝 維持皮膚的健康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能量代謝 為輔 ( 酉每 ) 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代謝 維持皮膚 神經系統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胺基酸的代謝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胺基酸的代謝 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 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 維持紅血球的正常大小 維持神經系統的健康 參與紅血球的形成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 維持胎兒的正常生長與發育 參與紅血球的形成 維持紅血球及神經系統的健康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 參與脂肪及肝醣的合成 參與嘌呤的合成 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 參與能量代謝 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代謝 參與體內脂肪 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構成牙齒與骨骼的主要成分 維持心臟 肌肉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 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 幫助血液凝固 控制細胞的通透性 維持骨骼及牙齒的健康 組成血紅素及肌紅素的成分 參與紅血球的形成 構成血紅素的重要成分 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 維持正常生長 發育 神經肌肉的功能及代謝率 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構成牙齒與骨骼的成分 參與醣類的代謝, 為能量代謝因子 與鈉 鉀 鈣共同維持心臟 肌肉及神經等正常功能 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 參與核酸及蛋白質合成 參與能量代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