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相關法規管理規定說明 廢污水處理設施現場常見問題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簡報內容 主題一 水污染相關法規管理規定說明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主題二 放流水標準 (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光 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增修說明 廢污水處理設施現場常見問題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99 年 7 月 7 日修正 114 條 )
檢測申報管理 檢測申報管理 ( 第 71 條至第 94 條 ) 水質與水量之檢測 監測 量測頻率規定 (83) 原廢 ( 污 ) 水水質 排放地面水體之放流水水質 納管事業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 採土壤處理者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 設置海放管者 採其他水措行為者之水質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但免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 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檢測, 1 次 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者每, 3 個月檢測 1 次 ; 應置乙級專責人員或免置專責人員者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 免置廢 ((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每年檢測 1 次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但下水道主管機關 ( 構 ) 有增加檢測頻率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其排放於土壤之水質每, 3 個月檢測 1 次土壤樣品監測為 ; 每年檢測 1 次地下水水質監測為每 ; 6 個月檢測 1 次 其注入地下水體之水質及水量每, 2 個月檢測一次 其海域環境監測水質每, 3 個月檢測 1 次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4
檢測申報管理 申報時機 :( 管理辦法九十三條 ) 一般事業及畜牧業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 機關 ( 構 ) 得於每年 2 月底 及 8 月底前申報 6 個月 當年一月至六月申報內容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不為申報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並通知限期申報, 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 按日連續處罰 6 個月 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申報內容 5
檢測申報管理 檢測申報管理 ( 第 71 條至第 94 條 )( 續 ) 完全申報 限期補正及委託檢測 完全申報 (89) 申報之水質 水量應於同一日採樣 量測 水質 水量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檢測方法及品管事項應符合規定 得免檢測機構辦理 :( 第 90 條 ) 1. 原廢 ( 污 ) 水水質 水量 回收使用水量 逕流廢水水量 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 2. 已設置計測設施且校正維護者之水量 3.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 水量, 以下水道管理單位檢測 量測值申報 限期補正 (89) 1. 已申報但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 應限期補正 2. 補正資料涉及水質不可回溯性之數據者應重新檢測且,, 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用 6
檢測申報管理 應以網路申請 ( 報 ) 對象 97 年 1 月 1 日 ( 第一批 ) 97 年 7 月 1 日 ( 第二批 ) 98 年 1 月 1 日 ( 第三批 ) 1.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2.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 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 500 立方公尺 / 日以上之事業 經指定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及納管事業 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 100~499 立方公尺 / 日以上之事業 經指定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及納管事業 下列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 99 立方公尺 / 日以下之事業 經指定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及納管事業 (1) 金屬表面處理業 (2) 電鍍業 (3)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4) 製革業 (5)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6)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7) 實驗 檢 ( 化 ) 驗 研究室 ( 學校的實驗室除外 ) 註 : 1. 畜牧業除外! 2. 經指定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需為水污法管制之事業, 才要網路申請 申報喔! 3. 納管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 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 並納入竹科 中科或南科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 才要網路申請 申報喔! 7
檢測申報管理 應以網路申請 ( 報 ) 對象檢測 監測之規定 檢測申報之水質 水量除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者外, 應於檢測 監測之採樣日前五日, 申報預定採樣日期及委託採樣檢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 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者, 應先以書面 電話或網路聯絡當地主管機關欲進行或變更採樣之日期, 並至遲於檢測 監測之採樣日後三日內完成申報 其採樣之日期, 應為當地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為之 8
檢測申報管理 無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目 - 檢測 監測之規定 依環保署環署水字第 0990085131 號函 : 原廢 ( 污 ) 水水質及水量之定期檢測申報, 屬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目, 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 其採樣 樣品保存 運送 檢測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應依環保署公告檢測方法辦理 至於採樣人員身分 儀器設備來源及檢測分析地點等, 並無限制之規定 9
放流水標準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100 年 12 月 1 日環署水字第 1000103879 號發布 水質項目限值說明 總毒性有機物 一. 三七 氨氮 二 七五 三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新設事業 一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既設事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 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 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 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依內容執行者, 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既設事業,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10
放流水標準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101 年 10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1010090478 號發布 水質項目限值說明 銦鎵鉬總毒性有機物氨氮. 一. 一. 六一. 三七二 七五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新設事業 一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既設事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 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 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 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依內容執行者, 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 適用排放廢 ( 污 ) 水之既設事業,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放流水標準 石油化學業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 100 年 12 月 1 訂定放流水標準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 101 年 10 月 12 訂定放流水標準 相關公告可至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nametypelist.asp x?ltype=06&lkind=12 查詢 1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增修說明 壹 背景說明貳 許可表格修正重點事項叁 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肆 修正表格欄位適用對象與實施日期伍 重點提醒 13
壹 背景說明 為持續提升事業廢水管理成效, 爰修正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整合環評及總量管制相關規範, 並強化許可之實體功能測試審查與資料正確性 修正條文經多次研商及公聽後修正, 依法制作業程序, 環保署已於 101 年 7 月 9 日公告實施 因應前述修正, 爰將針對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及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中涉及欄位進行調整 14
壹 背景說明 另為強化事業廢水污染削減, 環保署刻正研擬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擬強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及製程溝 廢水收集池 酸洗槽廢液之污染預防管理措施, 並納入許可登記 水污法修正後的相關許可申請表單 功能測試報告書 試車計畫書, 於環保署及環保局網頁即可下載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 wo=195&clsthree=0&busin=235&path=6154 15
貳 許可表格修正重點事項 提升法規落實度 申請欄位及登記事項增列環評內容涉及水措事項之相關欄位 因應許可辦法 登記事項之核准依據, 增列總量管制污染分配量等相關欄位 配合試車及功能測試, 增列操作參數記錄方式與頻率等欄位 配合申請資料確認書, 新增重要義務與責任告知 新增修正處理 輸送及排放之頻率 時段等欄位, 強化管理 新增營建剩餘土石方種類代碼, 收容種類及處理量納入登記 強化許可管理功能性 新增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掌握廢 ( 污 ) 水來源 處理設施及放流口之流向關係 增列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 項目 頻率 位置及申報 ) 因應管理辦法修正規劃內容 整合監測 ( 視 ) 與連線設施相關欄位, 提升管理便利性 新增酸洗液使用及酸洗廢液處理欄位, 掌握流向 預防污染 增列登記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欄位, 落實污染削減 新增運作含有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有機物污染物資料表, 強化相關設施之預防滲漏管理 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16
登記事項納入重要責任及義務之告知 配合申請時提具申請資料確認書之切結規定, 於登記事項增列 其他重要規定事項, 告知申請者水污法相關重要義務與責任事項 包括 : 辦理展延日期 / 規定 禁止事項 操作紀錄規定 定檢申報規定 緊急應變通報及相關規定 虛偽不實刑事責任等 展延禁止紀錄申報 應變通報 應辦理展延日期 應檢附文件 禁止繞流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禁止未依登記事項操作 應記錄規定 操作紀錄保存規定 申報頻率 申報方式 虛偽不實刑事責任 依個案對象登記應符合之重要責任及義務項目規定 通報時機 通報項目 通報對象及連絡方式 17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為確實掌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 ( 污 ) 水處理 排放及清出情形, 將處理設施操作頻率與排放時段納入許可登記 強化設施操作與排放管理 處理設施操作 委託處理輸送 放流水排放 固定操作 : 操作頻率及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 : 操作條件說明 非連續輸送 : 新增最常輸送時段 固定時間排放 : 每日排放時間 每次排放間隔時間及最常排放時段 非固定時間排放 : 控制條件說明 無正當理由屢次未依核准登記頻率 時段執行 強化設施與排放情形確認 18
貳 基本資料表 委託處理輸送 座標請上 : 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查詢 放流排放 19
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 http://tgos.nat.gov.tw/viewer/metamap.aspx 大門座標位置 委託處理輸送 放流排放 20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針對常見涉及環評審查結論之事項, 如用水來源水量 承受水體 放流水量 水質及監測計畫等新增登記欄位 如仍有其他涉及個案要求之水措事項 ( 如製程良善管理措施等 ), 新增其他登記事項表格欄位, 供核發機關擇重點納入登記 貳 基本資料表 環評書件案號 21
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新表單 為確實掌握廢 ( 污 ) 水來源 流向 處理 放流口及承受水體, 修正附件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廢 ( 污 ) 水流向配置圖 之名稱為 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並納入登記 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繪製各股廢 ( 污 ) 水產生來源及流向 指定採樣點 D01 排放至承受水體 ( 溪 ) 繪製各股廢 ( 污 ) 水產生 處理 及排放至承受水體間的關聯性 繪製範圍應包含前端製程設施單元產生來源 (M) 及廢 ( 污 ) 水產生來源編號 (WM), 以及後續進入之處理設施編號 (T) 與放流口 (D) 22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為確實掌握廢水來源與流向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實際操作功能狀況, 修正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之備註說明, 要求繪製範圍應包含前端製程產生來源 (M) 及原廢 ( 污 ) 水來源編號 (WM), 以強化與後續處理設施 (T) 之關聯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23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針對常見涉及環評審查結論之事項, 如用水來源水量等新增登記欄位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用水 24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 : 固定操作及無固定操作說明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固定操作者應填寫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者應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25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參數計算及紀錄頻率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新增欄位 操作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 記錄頻率 26
操作參數量測及計算方式與應記錄頻率 配合許可申請導入試車及功能測試程序, 增列操作參數計算或記錄方式與應記錄頻率之欄位, 以驗證試車執行之功能測試作業情形, 並利於發證後管理與確保設施正常操作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處理單元操作參數 (1) (2) (3) 依應記錄頻率紀錄 登記確認設施正常操作之關鍵參數 結合功能測試報告內容據以登記 填寫可驗證填報參數數值的量測或計算方式 平日點檢或查核設施正常操作依據 27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參數計算及紀錄頻率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新增欄位 操作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 紀錄頻率 28
強化處理設施緊急應變方法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 貯留資料表 回收資料表 委託處理資料表 新增欄位 前處理設施 貯留 回收 委託處理等資料表皆新增緊急應變方法 : 因應緊急事件之廢水來源控管方法說明 29
強化委託處理輸送頻率及時段 非連續輸送者應填寫最常輸送時段 新增欄位 廢 ( 污 ) 水委託處理資料表 30
強化逕流廢水管理為落實管理辦法已明定之逕流廢水收集處理規定, 表格增列相關應採措施及大於應收集處理量得繞流排放之要件欄位 第 8 條 (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 0960083613 號令 )- 貯存或堆置特定物質 ( 廢水處理產生之污泥 飛灰 煤灰 爐石 底渣等 ), 設置逕流廢水預防設施有困難者, 於豪雨特報期間確實做好所列管理條件, 超出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部分, 得繞流排放 第 11 條 - 非特定對象, 依規定採取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逕流廢水得繞流排放之管理措施或條件說明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防止合流後直接排放設施說明 貯存或堆置特定物質 非特定對象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定期疏通 提前淨空 事前通報 清除修復 事前通報 限期處理 檢測計畫 記錄規定 31
強化逕流廢水管理 為落實逕流廢水管理規定, 表格増加相關應採措施說明, 並因應管理辦法修正內容増列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登記欄位 現行問題 - 許可應強化之管理事項 雨污合流之防止合流後直接排放措施未落實登記 ( 7) 修正欄位 - 逕流廢水資料表 雨污合流 - 增列防止合流後直接排放之管理措施登記 貯存堆置特定物質者之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計算方式 收集設施內容未納入許可登記 ( 8) 落實於許可管理 貯存堆置特定物質 - 增列貯存堆置作業面積 應收集處理量計算 收集設施方式及貯存設施說明 逕流廢水污染防治未考量個別污染源之特性訂定妥適之管理措施 ( 11 修正 ) 應依個案條件提出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BMPs), 以強化廠內公共及作業環境之管理 32
強化逕流廢水管理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新表單 掌握逕流廢水污染來源及流向 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 : 包含製程區 貯油區 行政區 原物料貯存區 廢棄物貯存區 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等逕流廢水污染產生端與雨水排放口關係 除防止合流直接排放設施外, 應填寫相關管理措施 填寫可能造成逕流污染行為 ( 如運送 噴灑藥劑 等 ) 之各項主要污染物 增列 貯存或堆置作業面積, 掌握應收集處理量 增列承受水體登記 33
新表單 強化逕流廢水管理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正面表列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BMPs) 針對所採控制管理行為, 勾選填寫 非結構性良善管理措施說明 內容 至少填寫 3 項 針對設置之控制設備, 勾選填寫 結構性設備良善管理措施說明 內容 至少填寫 2 項 逕流廢水收集與處理方式說明 : 填寫收集處理量 收集處理量計算方式及收集方式說明 貯存設施容量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編號等內容 34
因應總量管制強化排放資訊登記 水污法第 9 條已訂有總量管制實施之法源依據, 執行時應與許可結合, 主管機關完成總量管制方式之擬定後, 應將其污染分配量納入許可登記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為利於總量管制制度推動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內或放流池者, 需填寫排放至周界外水體之位置座標, 表格公告生效後實施 ( 既設對象 : 變更或展延時配合填寫 ) 35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加嚴對象應填寫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 非固定時間排放者應填寫控制條件說明 36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環評對象填寫 ( 排放水量依據環評承諾排放水量 ) 37
新表單 自動連線監測設施配合於申請及登記時, 填寫應設置情形 ( 依水污法或管理辦法規定 ) 設置項目 位置 數量及說明與確認報告書等資料 : 規劃修正管理辦法 56 條情形除設置監測 ( 視 ) 設施外, 並應與主管機關連線, 以追蹤改善情形 管理辦法新增許可廢 ( 污 ) 水排放量 15,000CMD 以上之事業, 應自動監 ( 視 ) 及連線及依主管機關指定監視承受水體沿岸之規定 38
自動連線監測設施 為提升監測 ( 視 ) 與連線傳輸設施管理便利性, 整合用水 處理單元 貯留設施及放流口等自動連續監測傳輸作業之監測 ( 視 ) 設施配置與連線傳輸設施欄位 自動監測設施 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資料表 新表單 39
自動監測設施位置示意圖 ( 說明監測槽體與監測項目 ) 中和池 混凝膠凝池 承受水體 ( 淡水河 ) 控制室 抽水站鉻系還原槽廢水調整池 放流槽 壓濾式污泥脫水機 終沉池 砂濾塔 作業區 -M01 製程 水量計測設施 ph 計導電度計水溫監測設錄影監視系統 管理室 廠區大門 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40
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MRP) 新表單 於登記事項增列應遵循之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明列應檢測水質項目 採樣位置 採樣檢測頻率及申報頻率等規定, 以利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管理確認 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彈性增加 41
採樣位置示意圖 進流污水 原水採樣點 調勻池 T01-01 初沉池 T01-02 快混池 T01-03 慢混池 T01-04 泥餅處理 污泥脫水機 T01-12 污泥濃縮池 T01-11 生物沉澱池 T01-08 曝氣池 2 T01-07 曝氣池 1 T01-06 化學沉澱池 T01-05 砂濾池 T01-09 放流水採樣點 放流池 T01-10 排放至承受水體 廢水流向 污泥流向 42 42
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虛偽不實申請, 主管機關可依水污法第 35 條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須親自簽名及蓋章 ( 一式三份不可影印 ) 印章 公司章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