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2 月份 發行人 : 黃敏惠發行所 : 嘉義市政府編輯 : 嘉義市政府公報室地址 : 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總機電話 :(05) 2254321 轉 110 專線電話 :(05) 2288381 傳真 :(05) 2224763 承印者 : 綠凌興業社地址 : 台中市烏日區中華路 128 巷 11 弄 16 號電話 :(04)23370015 發行方式 : 贈閱及訂閱
法規 附錄 訂定 嘉義市政府 102 年度中低 ( 低 ) 收入戶 65 歲以上市民老花眼鏡補助計畫 3 修正 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第一條條文 6 修正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6 修訂 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申請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11 修正 嘉義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 14 訂定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辦法 15 訂定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17 公告 公告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登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 19 公告育駿工程有限公司自 101 年 12 月 28 日起停止營業 20 公告嘉邦營造有限公司准予變更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20 公告成財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晉升為乙等綜合營造業 21 公告東企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晉升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暨增資登記 22 公告振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變更資本額為新臺幣 2,250 萬元整 22 公告 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 ) ( 嘉義部分 ) 案 23 公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跨縣市變更營業地址由嘉義縣移入 增資登記暨變更公司組織 23 公告承正營造有限公司准予登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 24 2
法規 嘉義市政府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府社福字第 10216004291 號 主 旨 : 檢送 嘉義市政府 102 年度中低 ( 低 ) 收入戶 65 歲以上市民老花眼鏡補助計畫, 惠請轉知各聯合里里幹事配合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案補助之長者每人以一副為限 ( 限本人使用 ), 且 3 年內不得重複, 若經發現, 須將溢撥之補助款繳回本府 二 另通知單之發放, 將於完成本市中低 ( 低 ) 收入老人複查後, 再函文轉知各聯合里協助辦理 正 副 本 : 嘉義市東區區公所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本 : 本府行政處文書科 ( 請刊登市府公報 ) 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嘉義市政府 102 年度 中低 ( 低 ) 收入戶 65 歲以上市民老花眼鏡補助計畫 壹 前言為賡續 101 年度老人免費配戴老花眼鏡補助計畫, 以因應經濟弱勢老人之實際需求, 進而保障本市銀髮長者視力之健康, 特訂定本計畫 貳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列冊中低 ( 低 ) 收入戶 持有中低 ( 低 ) 收入戶證明 年滿 65 歲以上者 參 承辦廠商之資格 : 3
於本市設立, 領有合法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之鐘錶眼鏡行號或公司, 並加入公會且尚在營業中者 肆 辦理方式 : 一 與本市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簽約, 委託公會辦理本項計畫之宣導 認證及造冊, 並於有糾紛時召開調處小組會議 二 與各合格並有意願之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簽約, 委託其配發老花眼鏡 伍 辦理期程實施日期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各項日期之認定 : 一 申辦日 :1 月 1 日起, 即開始接受中低 ( 低 ) 收入老人申請 二 申請書之申請截止日 ( 申請補助款截止日 ): 102 年 12 月 10 日前送達公會認證, 再由公會於 102 年 12 月 15 日前逕送本府 ( 收文戳記為憑 ) 三 實際配戴完成截止日 :102 年 12 月 10 日前 ( 日期請註明於申請書上 ) 註 : 未於各截止日完成事項者, 一律不受理 陸 作業流程一 流程 : 資格符合者 (65 歲以上中低 低 收入戶 ) 至貼有本市老花眼鏡配戴標誌之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進行驗光 配鏡 為老人配鏡之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於完成配鏡後, 填列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表件送公會認證 公會認證及造冊後送本府請款及核銷 本府審核無誤後, 將款項逕撥至合約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指定帳戶 二 步驟 : 步驟一 : 就診者身分查驗身分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應收取之證件設籍本市 65 歲以上之 1. 通知單或本市東 西區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證明書 ( 本府核 中低 ( 低 ) 收入戶老人 發之中低收入證明書 ) 步驟二 : 擬定申請書及文件 2. 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 一 ) 填寫申請書 ( 配戴完成後, 於申請書上註明實際完成日, 並請補助對 4
象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印 ) ( 二 ) 應備文件 : 1 配戴者之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2 通知單或 102 年度中低 ( 低 ) 收入戶證明正本 3 補助對象完成配戴後之照片 1 張 4 鐘錶眼鏡行號( 或公司 ) 之存摺影本 ( 開立發票者, 於指定帳戶存摺影本附註 存入負責人 帳號 等字樣 ) 5 申請清單及收據( 將金額填上並蓋上與合約書上相同之圖記及負責人私章 按特定稅額計算查定課徵者, 請於收據上加蓋店章及私章 ; 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使用者, 請於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章及私章 ) 步驟三 : 認證及請款備齊資料送本市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認證及造冊後, 再由公會逕送本府 步驟四 : 撥款本府審核無誤後, 將款項逕撥至合約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指定帳戶 柒 補助內容 : 本案補助只限老花眼鏡, 每人以 1 副並限本人使用,3 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 即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完成配戴者 ); 包含驗光 鏡片 鏡框 配戴及售後服務 ( 經由驗光量製訂做 ) 捌 補助費用標準 : 一 配戴費 : 每副以新臺幣 500 元整為限 ( 限 600 度以內老花, 超出部分如為特殊散光 近視及遠視者,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如配鏡金額未達補助金額, 以實際花費金額為補助金額 ) 二 調處費 : 每名 1,000 元整 ( 爭議時, 組調處小組 3-7 人 ) 三 行政費 : 含郵電 印刷 雜支等計 12,000 元整 ( 補助公會辦理本項業務期間之雜項費用 ) 註 : 情況特殊者, 由公會與本府專案研議, 執行本計畫之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任何配戴費用 差額及與接受配戴之個案有私下協議不合本計畫之情事, 若有違反者, 本府將通知公會取消其特約資格 玖 附註一 若已核可之鐘錶眼鏡行號 ( 或公司 ) 欲退出特約資格者, 請以書面聲明退出, 並將聲 5
明書 ( 蓋上圖記及負責人印章 ) 郵寄或傳真至本府為憑 二 公會及本府聯絡方式 : 1 嘉義市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 電話 :2224157 傳真 :2224157 地址 :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 487 號 ( 聯絡人林素蓮秘書 :2840527 0937-999536) 2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 電話 :2254321 轉 155 傳真 :2254591 地址 :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 199 號拾 本計畫奉核後函頒實施 嘉義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082 號 修正 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第一條條文 附修正 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第一條條文條文 1 份 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082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地權字第 1021600948 號 修正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自即日生效 6
附修正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91 年 8 月 16 日府地權字第 0910067856-1 號令訂定 102 年 2 月 16 日府地權字第 1021600948 號令修正 一 嘉義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 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 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 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性, 減少 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 提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法條依據 ( 不動產經紀法定罰鍰額度項違規事件業管理條例 ) ( 新臺幣 : 元 ) 統一裁罰基準 ( 新臺幣 : 元 ) 次違反裁罰或其他處罰 法條 法條 壹經營經紀業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 : 第二十一 限期改正 九條第二 經限期改正 一 查有違規時, 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 經紀業未於經紀人到職之第十二一項第 而未改正者二 經限期改正, 屆期仍未 日起十五日內, 造具名冊條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異動時, 亦同 二 經紀業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第十八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 同條及施業公會會員證書連同經行細則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第二十所明顯之處 ; 其為加盟經一條營者, 未一併標明者 三 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第二十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條 一款 第二項, 處經紀業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依前項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改正者, 處三萬元罰鍰, 並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三 經處罰並限期改正, 屆期仍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金額依三萬元逐次遞增至十五萬元, 並按次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四 本項之裁罰基準以同一違規事件為主 ; 違規事件有二種或二種以上者, 屬各別決意下之複 7
業處所明顯之處 四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第二十 數行為, 依本項裁罰基準分別處罰 業務 七條 貳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 對於買第二十第二十一 處經紀業三一 屆期未申報登錄或申報 賣或租賃委託案件, 未於四條之九條第 萬元以上十 不實者皆依下列規定 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一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 一項第二款 五萬元以下處罰 處罰 二 查有違規時, 處三萬元 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 第二項二 依前項處罰並限期改正 罰鍰並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交案件實際資訊 而未改正者三 經處罰並限期改正, 屆 二 經營代銷業務者, 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 未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三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第二十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四條之同意, 同時接受雙方之委二託, 未依下列規定辦理者 : ( 一 ) 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 二 ) 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 三 ) 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 四 ) 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應按次處罰 期仍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金額依三萬元逐次遞增至十五萬元, 並按次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8
( 五 ) 協助買受人或承租 人對不動產進行必 要之檢查 ( 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為保護買賣或租 賃當事人所為之規 定 參經紀業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 : 第二十一 處經紀業六一 查有違規時, 處六萬元 一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未第十一九條第 萬元以上三 罰鍰並限期三十日內 至少置經紀人一人 經紀條業之非常態營業處所, 其 一項第三款 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正 二 經處罰並限期改正, 屆 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未至少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逾二十名時, 未增設經紀人一人 二 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第十七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條銷業務 三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收取差第十九價或其他報酬, 其經營仲條第一介業務者, 未依實際成交項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四 經紀業未與委託人簽訂委第二十託契約書, 即刊登廣告及一條第 第二項二 依前項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期仍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金額依六萬元逐次遞增至三十萬元, 並按次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三 本項之裁罰基準以同一違規事件為主 ; 違規事件有二種或二種以上者, 屬各別決意下之複數行為, 依本項裁罰基準分別處罰 銷售 一項 五 所刊廣告及銷售內容, 與第二十 事實不符, 且未註明經紀一條第 業名稱 二項 六 下列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第二十 經紀人簽章 : 二條第 一 不動產出租 出一項 9
出售委託契約書 書 二 不動產承租 承購 要約書 三 定金收據 四 不動產廣告稿 五 不動產說明書 六 不動產租賃 買賣 契約書 肆經營經紀業者, 有下列情事之 第二十應予停止經紀業一 經紀業是否有上開未繳 一 : 九條第營業處分, 至補 存營業保證金或未於 一 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第七條一項第足營業保證金為 規定期限內補足不足 商業登記後, 未依中央主第三 四款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四項證金 二 經紀業未依仲介或代銷公第八條會全國聯合會之通知於第四項一個月內補足不足之營業保證金 止 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 應廢止經紀業之許可 額之情事, 以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通知為據 二 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 其始日以本府作成停止營業之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 伍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第五條第三十一 應禁止其營一 公司負責人 商號負責 業務者 第七條二條 業, 並處公司負責人 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公司負責人 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 人或行為人違反上開規定第一次被查獲, 處十萬元並立即禁止其營業 ; 仍繼續營業者, 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二 前項公司負責人 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第二次違反上開規定被查獲者, 處二十萬元並立即禁止其營業 ; 仍繼續營業者, 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司法 10
處分後, 仍機關 繼續營業者三 前項公司負責人 商號, 處一年以負責人或行為人第三下有期徒刑次 ( 含以上 ) 違反上開 拘役或科規定被查獲者, 處三十或併科十萬萬元並立即禁止其營元以上三十業 ; 仍繼續營業者, 依萬元以下罰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金 定移送司法機關 三 有關經本府許可在案並辦妥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業者, 未加入同業公會而開始從事仲介及代銷業務, 即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 ( 八九 ) 內中地字第八九八 四 九號函示 四 依各項規定處罰之程序如下 : ( 一 ) 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事件, 由本府作成罰鍰處分, 並將該裁處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 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本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 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 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二 ) 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事件, 由本府作成停止營業處分, 並將裁處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 俾受處分人遵行一定行為 受處分人仍繼續營業者,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 違反本條例之案件, 有得予減輕或加重情形者, 得按行政罰法規定減輕或加重裁罰, 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嘉義市政府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府工建字第 1022101514 號 主 旨 : 檢送 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申請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第 2 次修訂乙份, 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原則執行方式如下 : ( 一 ) 本原則實施日前, 未核准之建造執照案件, 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11
( 二 ) 本原則實施日前, 已領得建造執照申請變更用途未核准案件, 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 三 ) 本原則實施日後, 申請建造執照案件 ( 含該案變更設計 ), 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 使用執照辦理變更用途或分戶, 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正 副 本 : 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嘉義縣建築師公會 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本府行政處 ( 刊登市府公報 ) 本府建設處 本府交通處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本府工務處 ( 處長室 ) 本府工務處都市計畫科 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本 : 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 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申請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100 年 7 月 1 日府工建字第 1002110296 號函訂定 101 年 8 月 21 日府工建字第 1012115666 號函第 1 次修訂 102 年 1 月 23 日府工建字第 1022101514 號函第 2 次修訂一 嘉義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提升工業區之環境品質及維護區內防災避難之公共安全, 以利於審查申請供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綠化 公共設施 交通及防災避難,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申請人應具備興辦事業計劃書圖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興辦事業計劃概要 : 含申請人資料 基地位址 經營項目 電力 (kw) 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層數 建物各層面積 用途 構造及公眾使用等 ( 二 ) 現況照片 ( 三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四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 五 ) 基地位置圖 ( 六 ) 地籍套繪圖 ( 七 ) 配置圖 ( 八 ) 各層平面圖 ( 九 ) 各向立面圖 12
( 十 ) 植栽綠化圖 ( 十一 ) 作業設備配置圖及說明 ( 十二 ) 道路或通路交通規劃圖 防災避難路線規劃圖 ( 基地開發規模達一公頃以上 ) 三 本府為核發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建造執照, 得提送本市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俟審議通過後, 再核發建造執照 四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基地開發規模, 其面積之計算於同一申請者分照申請或分割自同一地號而分照申請者, 應合併計算其面積 五 申請基地應自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並植栽綠化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公尺建築 六 基地開發規模達. 一五公頃以上,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 申請二款以上之設施使用, 其同款使用範圍應完整連接, 各款使用範圍間除進出道路及公共設施 設備穿越所需外, 均應以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緩衝綠帶加以區隔 ; 與鄰地界線須留設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前項隔離綠帶不得兼作車道使用 七 基地開發規模達一公頃以上, 應設置二條寬度十公尺以上獨立之主要基地內通路 ; 達三公頃以上, 應設置二條寬度十二公尺以上獨立之主要基地內通路 主要基地內通路應連接面前道路並貫通基地, 互相連通 通路及其兩側應另設置寬度二公尺之人行步道, 但因地形特殊或其他限制, 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或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同意者, 得免設置 基地內通路交叉口均應設置五公尺之截角 八 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淨寬, 至少應達三公尺以上 九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設置一輛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停車空間 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 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十 基地內綠化規定 : ( 一 ) 建築物應留設之綠化空間以集中留設為原則, 綠化面積應達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 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設置圍牆者, 圍牆透空部分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 三 ) 植物在混凝土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穴及排水設施 十一 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詳實說明作業項目, 繪製該空間設備配置圖說, 並有噪音隔絕 廢氣處理設備 13
( 二 )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單戶各層樓地板面積應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三 ) 機電空間 茶水間 管道間及衛生設備等空間應集中設置垂直服務核一處 其衛生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機電空間須說明設備 設施等項目 ( 五 ) 依據工廠作業項目合理規劃開口 開窗方式 ( 避免以玻璃落地窗 陽台等 ), 立面應符合工業使用之語彙 ( 六 ) 廠房有電梯者, 應符合貨梯標準及梯廳大小 ( 七 ) 複合用途於同一建築物內者, 應具獨立垂直動線並於地面一層留設獨立梯廳 十二 於建造執照加註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 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 ( 含住宅 ) 使用, 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 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並交代, 不得隱瞞, 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嘉義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77 號 修正 嘉義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 附修正 嘉義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 1 份 嘉義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77 號令發布 第一條 第十九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二條第二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 以學生家長為單位, 每學期收取一次, 收取金額由嘉義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 校長及家長會財務經管人員共同具名, 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每學期結束前, 提請委員會審核, 並於下學年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長向新任會員代表報 14
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 本府教育視導人員得隨時抽查 第一項經費收支之財務報告表除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 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得以家長會名義對外募款, 所募得之款項應存入家長會專戶, 其支用須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募款, 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 應予拒絕或退還 嘉義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84 號 訂定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辦法 附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辦法 1 份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84 號令發布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市立幼兒園 ( 以下簡稱幼兒園 ) 之專任園長 嘉義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法 ) 為辦理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特設立園長遴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遴委會 )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由市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 派 ) 兼之 : 一 本府代表 二 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 園 ( 校 ) 長代表 四 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15
五 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委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 一 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 遴選基準 資格審查 考評結果等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 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 續任事項之審議 三 前二款以外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前項第一款事項由本府訂定之 第五條 遴委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委會開會時,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應本公平 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 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 饋贈 請託 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 關於案件審議 決議 會議程序 內容及園長人選, 應確實保密, 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 得由本府解聘之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 身心健康, 品德優良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 其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 得參加本市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 不得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 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 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八條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 一 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 從事競選活動 拉票 委請他人拉票或問卷調查等 二 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 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第十條 幼兒園園長依遴委會遴選結果, 由市長聘任 幼兒園園長任期為四年, 任期屆滿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或參與其他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 幼兒園園長欲申請連任者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 ; 未經同意者, 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 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16
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 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 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 未滿一年之年資, 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派任之幼兒園現職園長, 於原幼兒園得任職至本府依本辦法遴聘新園長上任日止, 並得參加原幼兒園園長遴選, 獲聘任者其任期視為該園聘任制第一任 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 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 提出園務發展計畫, 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 報本府核准, 續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幼兒園園長於遴選無結果因故無法任職時, 得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嘉義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85 號 訂定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附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1 份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6 日府行法字第 1021100285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低收入戶子女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17
第三條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 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 一 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 身心障礙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應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作鑑定安置事宜 四 原住民 : 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六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四條公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依序錄取 : 一 招收班別之年齡層不利條件之幼兒 二 招收班別之年齡層一般幼兒 三 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不利條件之幼兒 四 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一般幼兒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有超額時, 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公告 附錄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府工建字第 1015060953 號 主 依 旨 : 公告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登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 據 : 營造業法第 7 條暨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12 月 25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林春成 ( 身份證字號 :Q10017****) 三 營造業等級 : 丙級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丙 R 字第 R00070-000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 : 鄭煜騰 ( 身份證字號 :R12019****) 六 資本額 : 新臺幣 300 萬元整七 營造業地址 : 嘉義市西區保福里八德路 317 號 2 樓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19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府工建字第 10150616831 號 主 依 旨 : 公告育駿工程有限公司自 101 年 12 月 28 日起停止營業 據 : 營造業法第 20 條暨育駿工程有限公司 101 年 12 月 28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育駿工程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葉志紘三 營造業等級 : 丙級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丙 R 字第 R00062-000 號五 營造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太平里博東路 41 之 3 號 2 樓六 資本額 : 新臺幣 300 萬元整七 備註 : 自請停業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府工建字第 10150616321 號 主 依 旨 : 公告嘉邦營造有限公司准予變更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據 : 營造業法第 16 條暨嘉邦營造有限公司 101 年 12 月 28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嘉邦營造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蔡宗宜三 營造業等級 : 乙等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乙 R 字第 A00477-002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 ( 技師 ) 姓名 : 鄒宗達 20
六 營業地址 :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 392 號 1 樓 七 資本額 : 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府工建字第 10221003651 號 主 依 旨 : 公告成財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晉升為乙等綜合營造業 據 : 營造業法第 7 條 第 16 條暨成財營造有限公司 101 年 11 月 12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成財營造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蔡金龍三 營造業等級 : 乙等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乙 R 字第 A09123-000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 ( 建築師 ) 姓名 : 梁雅棠六 營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興安街 181 號 1 樓七 資本額 : 新臺幣 1,000 萬元整八 備註 : 原領綜丙 R 字第 A09123-001 號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繳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21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府工建字第 10221005651 號 主 依 旨 : 公告東企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晉升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暨增資登記 據 : 營造業法第 7 條 第 16 條暨東企營造有限公司 101 年 12 月 5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東企營造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陳木東三 營造業等級 : 乙等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乙 R 字第 A00099-000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 ( 技師 ) 姓名 : 李明一六 營業地址 : 嘉義市新生路 608 巷 38 號 1 樓七 資本額 : 新臺幣 1,000 萬元整八 備註 : 原領綜丙 R 字第 A00099-000 號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繳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府工建字第 10250006521 號 主 依 旨 : 公告振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變更資本額為新臺幣 2,250 萬元整 據 : 營造業法第 16 條暨振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01 月 04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振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 負責人姓名 : 張瀞文 22
三 營造業等級 : 乙等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乙 R 字第 A00937-001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 ( 技師 ) 姓名 : 羅瑞慶六 營業地址 : 嘉義市西區劉厝里自強街 50 號七 資本額 : 新臺幣 2,250 萬元整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府工都字第 10221009801 號 主旨 : 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 )( 嘉義部分 ) 案業經內政部 102 年 1 月 3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2558 號函核定, 並自即日起公告發布實施, 請週知 依據 : 一 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 二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94 次會議通過 公告事項 : 旨揭計畫書請至本府工務處都市計畫科查閱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府工建字第 10250030851 號 主 旨 : 公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跨縣市變更營業地址由嘉義縣移入 增資登記暨變更公司組織 23
依 據 : 營造業法第 16 條規定暨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15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蔡嘉福 ( 身分證統一編號 :N12257****) 三 營造業等級 : 甲級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甲 R 字第 A00059-006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 ( 技師 ) 姓名 : 鄭碧山六 營造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溪興街 205 號 1 樓七 資本額 : 新臺幣 1 億 3,000 萬元整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嘉義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府工建字第 1025003869 號 主 依 旨 : 公告承正營造有限公司准予登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 據 : 營造業法第 7 條暨承正營造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18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 一 營造業名稱 : 承正營造有限公司二 負責人姓名 : 郭智文 ( 身份證字號 :Q12021****) 三 營造業等級 : 丙級四 登記證書字號 : 綜丙 R 字第 R00071-000 號五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 : 林忠賜 ( 身份證字號 :R12130****) 六 資本額 : 新臺幣 300 萬元整 24
七 營造業地址 : 嘉義市西區港坪里育人路 208 號 1 樓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主管局處主管決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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