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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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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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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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有鑒於教師敘薪作業法令繁瑣, 為使本處所屬學校人事機構辦理教師敘薪案件時, 對相關作業 法令規定更為熟稔, 強化實務作業能力, 增進教師敘薪之效率, 以維護教師權益, 前於 95 年 5 月組成教師敘薪小組, 協助解決各校敘薪疑義案件, 並籌劃編製 臺南市政府辦理市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手冊, 以作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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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大綱 任用 ( 含升遷 ) 常見問題 敘薪常見問題 差假常見問題 考績獎懲常見問題 退休常見問題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常見問題 動態清冊常見問題 2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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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 告 名 單 : 暫 定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在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消 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後 續 書 面 通 知 繳 費 七 開 班 日 期 :105 年 7 月 4 日 至 106 年 6 月 30 日 八 上 課 地 點 : 國 立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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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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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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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實務案例研 討 冬山國中 人事室主任邱美菊 104.07.22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前言 ( 一 ) 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解釋文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解釋文 :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 ),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前言 ( 二 ) 教師待遇條例總統 104 年 6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391 號令公布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院訂定後再通函轉知

敘薪常見法令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附表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演變

新舊制教師 對像區分取得教師證書的方式教師資格適用法規 最舊制教師師資培育法 (83.2.7) 施行前進入師範院校者 實習 登記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2.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舊制教師師資培育法 (83.2.7) 施行後至 92.7.31 前進入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院校者 初檢 實習 複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新制教師 92.8.1 後進入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院校者 實習 檢定考試 師資培育法

敘薪名詞解釋 起敘 提敘 教師聘任到職後, 按其所具學歷及資格條件, 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之規定, 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者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 或在職期間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 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改敘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 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 取得新資格 ( 或取得較高學歷 ) 等, 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權責機關 ( 或學校 ) 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 改敘審定日 職前年資 教師薪級之改支, 係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生效之日, 並於改敘薪級通知書敘明 ; 如核定生效日未予敘明, 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 如 :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 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約聘僱人員 軍職及 3 個月以上代理 ( 課 ) 教師等, 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者 註 : 代理 ( 課 ) 教師 試用教師之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亦可依規採計提敘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 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 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 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註 : 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之採計須同時具備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 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 2 ) 服務成績優良 (3) 代理 ( 課 ) 期間每次均在 3 個月以上

教師敘薪規定 ( 一 ) 新任教師 取得較高學歷 四十學分班 代理教師 敘薪有案 學歷 + 各項年資 學歷 + 各項年資扣除進修期間年資 最後成績考核 + 四級 依學歷及所具合格教師資格起敘 銜接支薪

教師敘薪規定 ( 二 ) 學歷及資格起敘薪額本職最高薪本職最高年功薪 大學畢業且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 舊制 ) 大學畢業且以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 新制 ) 碩士且以登記 ( 或檢定 ) 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博士且以登記 ( 或檢定 ) 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起敘日期 : 教師於 8 月 1 日到職者, 自 8 月 1 日 180 450 625 190 450 625 245 525 650 330 550 680

職前年資提敘基本原則 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八條之一規定 教師曾任其他機關 學校職務, 須符合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才可提敘薪級, 並受 本職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本職最高年功薪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採計職前年資 需與職務等級相當按年採計, 連續任職滿一年提敘一級 曾任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年資 教師職前曾任之私立學校教學年資 聘任人員年資 職業訓練師年資 後備軍人年資 曾任民選鄉鎮長及縣轄市長 不需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 區分為每次滿三個月以上, 得併計提敘薪級, 及滿一年提敘一級等二類 代理教師年資 : 不需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每次滿三個月以上, 得併計提敘薪級,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試用教師之年資 : 連續任職滿一年提敘一級 需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 且僅得在本薪 230 元以下範圍內滿一年提敘一級 約僱人員年資 義務役預備軍官年資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 一 ) 項目 公 私立代理 ( 課 ) 教師 試用教師 私立學校教師 注意事項 1. 經公開甄選 ( 或核備有案 ) 2. 長期代理 ( 課 ) 年資 ( 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三個月以上, 累計滿一年 ) 3. 服務成績優良, 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具試用教師證書之任教年資, 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1. 須具備專任合格教師資格 2. 任教經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有案可查 ( 私立高中 職已授權, 可免 ) 3. 含大專教師轉任 ( 資格經審定合格者 )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項目 軍職 護理教師 ( 二 ) 注意事項 1. 後備軍人年資參照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2. 自 94 年 12 月 14 日起修正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之說明, 已包含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 4 年改適用後備軍人年資採計規定 3. 預備軍官役 1 年 10 個月年資 ( 不得併大專集訓 )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 1 級 4. 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士兵甄選作業要點 規定之預備軍 ( 士 ) 官年資 5. 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依 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 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且性質相近 1. 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經教育部介派 ( 或經該部甄選錄取 ) 之年資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 三 ) 項目 約聘 ( 僱 ) 人員 注意事項 1.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 或依上開規定由各機關訂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或各項專任計畫項下聘用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教學科目相近及成績優良年資 2. 依會計年度為計算標準 ( 88 年 7 月前年資為前一年 7 月至隔年 6 月 89 年 1 月以後為 1 至 12 月, 88 年 7 月至 89 年 12 月連續任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 88 年 7 月前己受聘並繼續任職者, 適用原本年資計算方式 ) 3. 約僱人員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 4. 依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後對照 5. 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 四 ) 項目 約聘 ( 僱 ) 人員 注意事項 1.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 或依上開規定由各機關訂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或各項專任計畫項下聘用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教學科目相近及成績優良年資 2. 依會計年度為計算標準 ( 88 年 7 月前年資為前一年 7 月至隔年 6 月 89 年 1 月以後為 1 至 12 月, 88 年 7 月至 89 年 12 月連續任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 88 年 7 月前己受聘並繼續任職者, 適用原本年資計算方式 ) 3. 約僱人員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 4. 依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後對照 5. 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項目 幼兒園教師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 ( 五 ) 注意事項 1. 公立幼稚園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 2. 未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稚園 ( 含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 ) 教師年資, 其性質視同代課教師 3. 公立幼稚園 ( 含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 ) 代用教師 4. 公私立幼稚園助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 5. 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或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 任教當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6. 國民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7. 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 服務當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8. 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或約僱聘人員聘用辦法聘用者, 依各採計原則辦理 9. 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 符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 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項目 幼兒園教師轉任中小學教師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政務人員 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 海外年資 ( 六 ) 注意事項 1. 公立幼稚園轉任 ( 未中斷 ) 者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2. 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者, 其具幼教師資格 ( 或國高中教師資格 ) 年資得採計提敘 3. 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或約僱聘人員聘用辦法聘用者, 依各採計原則辦理 1. 採計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 職業訓練師 ) 年資提敘後低於原經銓敘 ( 審定 ) 有案之俸 ( 薪 ) 級時, 得依原俸 ( 薪 ) 級核敘 2. 職業訓練師年資須經甄審合格並具有證書 1. 擔任海外援外技術團隊工作, 該團隊係由政府機關所組織, 並受其監督 指導, 且持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2. 曾任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 ( 經

採計提敘較為常用之有關規定 ( 七 ) 重點再提示 除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年資,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外, 餘所有職前年資均依學歷起敘, 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軍職年資除外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除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外, 餘年資依性質不同以會計年度 曆年或學年度為計算標準, 且畸零月數年資不得合併採計 一資不得二用, 經折抵教育實習者, 不得重覆採計 同一期間不同年資僅得擇一認定 以 月 為計算標準, 如當月在職一天即認定一個月

幼兒園教師職前年資重點整理 ( 一 ) 資料來源 : 利澤國小人事室張美意主任

幼兒園教師職前年資重點整理 ( 二 ) 資料來源 : 利澤國小人事室張美意主任

不予採計職前年資 不予採計職前年資 非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改敘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 條 :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一 ) 進修當時及申請改敘時之身分應為現職中小學教師 改按新學歷起敘薪級, 碩士自 245 元 博士自 330 元起敘,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受本職最高薪限制碩士 525 元 博士 550 元 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成績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之年資 ) 進修期間 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為止 利用寒暑假或公餘時間進修者, 應扣除進修期間 寫作論文時間, 仍屬進修期間 休學期間 : 無進修事實, 毋須記入進修期間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二 ) 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 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 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視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最舊制教師實習年資, 成績優良提敘薪級有案者, 得採計提敘 取得博士學歷者, 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三 ) 進修學位無須要求與任教科目或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 公立中小學教師報考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並取得碩士學歷後, 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理學歷改敘 取得國外學歷應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認定後始辦理改敘 改敘以審定日生效, 非以學歷證件註載日期為改敘生效日 當事人證件如未補齊, 將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四 ) 教師進修未依規定程序, 依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 7 點 : 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 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應取得畢業證書後, 再行辦理改敘, 取得學位證明書不得辦理改敘 調校教師如先前已在原校簽准同意進修, 後因調校, 必須重新簽請新調任學校准予繼續進修 ( 含公餘時間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五 ) 辭職進修再任 : 以其進修時並非現職教師, 不符教師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 故再任時薪級得由以下方式擇一採 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按其最高學歷 起敘 薪級, 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 ( 例 : 最高學歷為碩士, 職前年資應採計 245 元以上職務相當之服務年資 ) 留職停薪進修 : 應先辦理復職再行申請較高學歷改敘 入學學年度之起算判別點 : 以校內同意進修函期間 研究所學號 歷年成績表, 三者相互勾稽查核

銜接支薪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7 條 :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 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 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公立幼兒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其薪級得予銜接 ( 教育部 93.6.3 台人 ( 一 ) 字第 0930070897 號 )

代理教師敘薪 ( 一 ) 核定薪額 資格條件 330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 取得博士學位並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245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並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190 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 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規定, 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180 1. 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 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前之規定, 以登記方式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 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規定, 修畢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170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代理教師敘薪 ( 二 ) 宜蘭縣政府 99 年 6 月 24 日府人力字第 0990087679 號函訂頒 教育部 94 年 1 月 12 日台人 ( 一 ) 字第 0930175624 號函略以 :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 教育部 93 年 12 月 7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30159100 號函規定 : 代理教師待遇 ( 所支領本薪 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 ) 之支給, 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未具所代理類 ( 科 ) 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其加給 ( 現稱為學術研究費 ) 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所稱 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審定, 例如 : (1)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幼稚園合格教師資格人員, 未取得修畢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擔任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應核敘 170 元 ; (2)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國民中小學普通班 ( 一般科 ) 合格教師資格人員, 未取得修畢各教育階段別 ( 學前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 特殊教育之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擔任各該教育階段特教班代理教師, 應核敘 170 元 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 取得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書, 取得較高學歷者, 得申請改敘 上頁代理教敘薪規定自 99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 一 ) 教師持外國學歷者,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查證認定, 如其國外學歷已列入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中, 得以查驗代替 : 修畢外國學歷當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其他 ( 如 : 地方法院公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中譯本 )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 二 )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學校應辦理學歷查證 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下載專區 ) 及相關證件 學校發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當事人所持國外學歷, 如再有疑義,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縣府轉教育部協助認定

誤核處理 ( 一 ) 誤核了! 怎麼辦? 行政程序法施行 (90.1.1) 前依據教育部 88.11.25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145239 號函釋略以 : 如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優位原則, 同意其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 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行政程序法施行 (90.1.1) 後教育部 94.5.6 台人 ( 一 ) 字第 0940048008 號函略以 : 因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 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

誤核處理 ( 二 ) 多核薪級之處理 教育部 88.5.6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85034162 號函釋 : 公教人員待遇應以敘薪為前提, 如超出核薪範圍, 不依規定薪級支給時, 執法上並無立場亦無裁量彈性 其多核薪級, 在法律上實質不合法, 形式上亦有瑕疵, 屬無法律原因之給付 - 不當得利, 應予撤銷自始無效, 其於誤核期間所溢支之薪給應予繳還 最高行政法院以 86 年判字第 1861 號判決理由 : 原告對於本人應支領之薪額以及研究費之數額, 自應瞭然 乃其溢領上開研究費, 被告承辦人員固有疏忽, 原告亦難謂毫無過失 其取得溢領之研究費自不值得信賴保護 被告收回該原告溢領之研究費, 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案例研討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公務人員年資案例 Q1 : 甲君研究所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 並參加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 實務訓練 4 個月後經派代某國中幹事支薦任 6 等本俸 1 級 385 俸點並先予試用 6 個月, 97 年 5 月 23 日試用期滿合格實授後繼續任職幹事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後參加某國中教師甄試錄取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聘, 甲君 104 年另予考核經核定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 3 級 490 俸點, 請問應核敘?

A1 : 依規定核敘 370 元 甲君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 自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職前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公務人員年資 ( 幹事 : 98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共計 6 年, 依規定提敘 6 級, 核敘本薪 350 元 惟因採計職前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薪級, 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甲君 104 年度另予考核經核定為薦任第 6 職等年功俸 3 級 490 俸點, 相當教師 370 薪元, 故依規定核敘 370 元 甲君依規定不予採計年資為 : 1. 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期間之年資 2. 試用期間 6 個月, 尚不滿 1 年, 不符 按年 提敘之規定 3.97 年 5 月 23 日合格實授至 12 月 31 日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年資, 各段均未任職滿 1 年, 無法併計提敘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年資案例 Q2 : 甲君碩 士畢業, 於 77.11.3 至 79.12.31 於社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案例 Q3 : 甲君 95 年 6 月師範大學畢業, 96 年 6 月取得教育部檢字高中合格教師證書, 96.8.1-97.7.31 在私立高中擔任專任教師 1 年, 98.8.1 辭職進修碩士, 100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100.8.1 至 101.1.31 及於 101.8.1 至 103.1.31 再任職私立高中專任教師, 於 103 學年度甄試錄取某公立高中教師, 請問應核敘? A3 : 甲君碩士畢業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 101.8.1 至 102.7.31 ) 1 年, 提敘 1 級, 核敘 260 元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預備軍官年資案例 Q4 : 甲君 93 年 6 月碩士畢業, 於 95 年 7 月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103 學年度考上正式教師, 職前曾任私立學校代理教師 95.8.1-96.7.31 年資 1 年, 無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另曾於 92.4.1-93.5.15 服預備軍官少尉年資計 1 年 2 個月, 請問應核敘? A4 : 碩士學歷支本薪 245 元 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少尉年資, 只能在本薪 230 以下範圍採計一級, 92.4.1-93.5.15 服預備軍官少尉年資計 1 年 2 個月年資為職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案例 Q5 : 小明大學畢業, 具國小教師證, 於 102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於 102 年 8 月 1 日起聘, 其職前曾任軍職年資為少尉任官年資 89.1.1 至 91.12.31 中尉任官年資 92.1.1 至 96.12.31 及上尉任官年資 97.1.1 至 101.2.1, 請問應敘薪級? A5 : 小明大學畢業自本薪 190 元起敘, 採計曾任軍職中尉年資 (92.1.1-96.12.31) 計 5 年及上尉年資 (97.1.1 至 101.2.1 ) 計 4 年, 共計 9 年, 提敘 9 級, 支本薪 310 元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及代理教師年資案例 1 Q6 : 小華 91 年 6 月大學畢業, 97 年 5 月取得教育部幼稚園教師證書, 101 學年度甄試錄取公立大園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 其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 95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及某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 97 年 8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 99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1 日及 100 年 8 月 4 日至 101 年 4 月 30 日經公開甄選且成績優良年資, 請問應核敘? A6 : 小華大學具合格教師證自本薪 190 元起敘, 採計職前曾任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敘薪有案且服務成績優良之代理教師年資 2 年 8 個月 (97 年 8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 -11 個月 99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1 日 -1 年及 100 年 8 月 4 日至 101 年 4 月 30 日 -9 個月 ), 依規定提敘 2 級, 核敘本薪 210 元 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 1 年 (95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 ) 年資, 因任教當時未具合格幼稚園教師證, 故不予採計提敘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及代理教師年資案例 2 Q7 : 小燕 82 年 6 月自高職幼兒保育科畢業 88 年 6 月自二專幼兒保育科畢業 97 年 6 月自大學幼兒保育系畢業, 84 年 11 月 22 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 101 學年度甄試錄取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 其職前曾任私立小一幼稚園專任教師 84 年 8 月 1 日至 85 年 7 月 31 日 85 年 8 月 1 日至 86 年 7 月 31 日及私立小二幼稚園專任教師 92 年 8 月 5 日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請問應核敘? A7 : 小燕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 自本薪 180 元起敘, 採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1 Q8 : 甲君 94 年 6 月大學畢業, 95 年 6 月取得得合格教師證並於 95.8.1 起任職某國中 ( 任職後各學年度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1 款 ), 自 101 學年度起利用公餘時間前往輔仁大學碩士班進修至 103 年 6 月畢業, 並於 6 月 24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並檢齊證件向於 6 月 28 日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請問應核敘? 何時生效? A8 : 甲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95-100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6 年, 提敘 6 級, 核敘本薪 350 元, 並自 103 年 6 月 28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2 Q9 : 乙君 95 年 6 月大學畢業, 96 年取得合格教師證並於 96.8.1 起任職某國中 ( 96 及 97 學年度考核列 4 條 1 款 98 學年度考核列 4 條 3 款 ), 其自 99-100 學年度留職停薪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 101 年 8 月 1 日復職, 撰寫論文至 102 年 1 月畢業, 並於 1 月 15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及檢齊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請問應核敘? A9 : 乙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96-97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2 年, 提敘 2 級, 核敘本薪 275 元, 並自 102 年 1 月 15 日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3 Q10 : 丙君 84 學年度師院結業, 85 學年度分發大大國中擔任實習教師, 核敘 180 元, 期滿提敘 1 級並取得臺灣省政府教師證書, 86 學年度任教後各學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 其自 96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9 年 6 月畢業, 並於 7 月 14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及檢齊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請問應核敘? A10 : 丙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85 學年度實習年資 1 年及 86-95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0 年, 共計 11 年, 提敘 11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4 Q11 : 丁君 95 年 7 月取得合格教師證於 99.8.1 甄試錄取某高中任教 ( 各學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1 款 ), 其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2 年及代理教師年資 2 年, 共計 4 年, 於任教時採計提敘 4 級, 其於 100 學年度起至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於 102 年 7 月畢業, 並於 8 月 22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 請問應核敘? A11 : 丁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敘薪有案之職前年資 4 年及 99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 年, 共計 5 年, 提敘 5 級, 核敘本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5 Q12 : 戊君於 93 學年度起至某國中任教, 自 98 學年度起留職停薪至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 於 100 年 8 月 1 日復職繼續進修, 又自 101 年 2 月起休學至 103 年 1 月, 於 103 年 6 月畢業並於 7 月 4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並檢齊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請問應核敘? A12 : 戊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93-97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5 年及 101 學年度休學未進修年資 1 年, 共計 6 年, 提敘 6 級, 核敘本薪 350 元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6 Q13 : 己君於 83 學年度公費分發實習, 84 年 8 月 1 日實習期滿提敘 1 級, 於 95 學年度下學期育嬰留職停薪, 100 年 7 月起利用暑假時間前往國內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103 年 7 月畢業, 並於 7 月 29 日取得碩士學位證書及檢齊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 己君現敘本薪 450 元 請問應核敘? A13 : 己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83-94 學年度及 96-98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5 年, 因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僅得提敘 14 級至本薪 525 元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7 Q14 : 庚君於 81 學年度任職某國中, 任教時曾經本市採計職前公務人員年資 3 年, 提敘 3 級在案, 93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休學, 101 年 2 月復學並於 7 月 27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及檢齊相關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庚君現支薪額為本薪 500 元, 年功薪 125 元, 合計 625 元, 請問應核敘? A14 : 庚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81-92 學年度及 99 學年度 ( 休學 )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8 Q15 : 辛君於 68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 80-84 學年進修 40 學分班, 於 84 年 6 月提敘 4 級, 核敘本薪 500 元, 93 學年起又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6 年 1 月畢業, 並於 2 月 25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辛君現敘本薪 500 元, 年功薪 100 元, 合計 600 元 請問應核敘? A15 : 辛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 採計 68-92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25 年 ( 93 學年 -96 年 1 月進修期間扣除 ), 因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故改支為本薪 525 元, 年功薪 75 元, 合計 600 元 40 學分班之提敘 4 級薪級, 已被較高之碩士學歷吸收, 不再採計提敘

正式教師敘薪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例 9 Q16 : 李師 77 年師範大學畢業並任職某國中 ( 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 ), 自 86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88 年 6 月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並於 88 年 7 月 10 日改敘 390 元, 於 91 年 8 月起進修博士學位, 於 97 年 6 月畢業, 並於 7 月 25 取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向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申請改敘時現支薪級為本薪 525 元, 年功薪 75 元, 合計 600 元, 請問取得博士學位應核敘? A16 : 李師取得博士學歷以本薪 330 元起敘, 採計 77-90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4 年, 依規定

代理教師敘薪案例 1 Q17 : 林師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 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甄選, 經錄取並於 104 年 8 月 28 日起聘, 請問林師應核敘? A17 : 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登字健教科教師證, 支本薪 180 元 + 學術研究費全額

代理教師敘薪案例 2 Q18 : 湯師碩士畢業, 具國小合格教師證, 參加本縣 104 學年度國中代理國文科教師甄選, 經錄取並於 104 年 8 月 28 日起聘, 請問應核敘? A18 : 碩士畢業, 未具國中國文科合格教師證, 支本薪 170 元, 學術研究費打 8 折支給

代理教師敘薪案例 3 Q19 : 黃君大學畢業並修畢國中英語科師資職前教育, 惟未具合格教師證, 參加 104 學年度國中英語科代理教師甄選, 經錄取並於 104 年 8 月 28 日起聘, 請問應核敘? A19 : 大學畢業並修畢國中英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支本薪 180 元, 惟未具合格英語科教證, 學術研究費打 8 折

代理教師敘薪案例 4 Q20 : 王君於 94 年大學畢業, 取得教育部檢字國小合格教師證, 曾任公立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2 年, 參加本縣 104 學年度某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 其 104 學年度薪級為何? A20 : 王君大學畢業具教育部國小合格教師證, 104 學年度薪級為 190 元起敘 + 學術研究費全額 本縣代理教師按學歷及所具教師證資格敘薪, 不採計職前年資

意見交流 單位 : 凱旋國中 A 師係國立某師範大學畢業, 於 95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