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法 研習筆記 崔階靜護理師 壹 主講人 :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王如玄律師 本人於今年三月份參加 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法 研習, 研習會中王律師幽默風趣演講, 並列舉報載大家耳熟能詳的案件, 讓學員明瞭法令在修法前後的差異性 ; 當相關案件發生時, 被害人該如何蒐證與被告的立場與判決所依據的法令, 受益良多, 雖已盡力記下王律師所講的內容, 但仍有不完整之處, 敬請見諒 貳 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與相關法規 有鑑於職場性騷擾事件的不斷發生且被害人皆以息事寧人的心態處理, 使得權益無法伸張, 而性騷擾防治法已於 95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 希望藉此次的研討會讓大家了解法令內涵及改變 一 性騷擾的定義 : 與性或性別有關, 讓別人覺得不舒服稱之 二 性侵害的定義 : 性侵害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 加害者以權威 暴力 金錢 引誘 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活動 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法律與舊法有下列的不同 : - 1 -
第一個不同 : 由婦女改為男女 ( 因為男性也有機會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 ) 對男性的性騷擾, 例如 : 遭質疑男性傾向或質疑陽剛氣質第二個不同 : 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 ( 例如 : 當女性拒絕男性的親吻, 男性便不能強求 ) 第三個不同 : 姦淫改為性交 (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例如台中發生一小孩 ) 三 夫妻之間性暴力是否成立? 案例 : 一對夫妻去泰國旅遊, 先生去嫖妓, 又要求與妻子做愛做的事, 妻子拒絕, 她說 : 泰國是愛滋病高危險國家, 我怎麼知道你是否染病, 等回國後, 你先去檢驗是否得了愛滋病, 再等半年的空窗期, 如果正常的話再說 先生氣憤下就強暴了妻子 ; 妻子怒告先生強暴罪, 結果是夫妻之間性暴力是成立的, 先生被判有罪 四 猥褻的定義 : 指性交行為以外, 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 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行為而言五 違法意願的親吻與擁抱都算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新加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未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陸 職場性騷擾實例案例 : 高院通譯與書記官在同一個辦公室, 這位通譯常喜歡在上班期間虧女書記官並講黃色笑話, 女書記官多次請他放尊重, 不要再講黃色笑話, 但這位通譯不僅繼續嘲諷女書記官, 還說 不黃你會生小孩, 女書記官氣的告他性騷擾及公然汙辱罪, 最 - 2 -
後這位通譯被判賠新台幣二十萬 ( 平均一個字要三萬左右 ) 講話不可不慎哪! 性侵害可用於性騷擾, 性騷擾不包括性侵害 七 性別騷擾或性的騷擾性別偏見或性別騷擾可處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八 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1. 交換性的性騷擾 : 性賄賂 : 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性脅迫 : 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2. 敵意工作環境 (1) 性別騷擾 : 嘲諷 羞辱獲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 性別特質或性取之價值或尊嚴 例如 : 說別人是 太平公主 娘娘腔 男人婆 等評語, 貶抑某性別黃色笑話或說 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 女人是花瓶根本沒路用 辦公室泡茶專屬女性員工 (2) 性挑逗 : 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 例如 : 吃豆腐言行或探詢性隱私 3. 性的徇私 4. 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九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1. 詳細記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2.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3. 您的感受 4. 目擊者資料 - 3 -
5. 現場證物 6. 錄音蒐證十 性騷擾的迷思 1. 她一定做了什麼?( 穿了? 說了?) 才會被性騷擾 2. 他沒有當場嚴詞拒絕 3. 他是隔多日才申訴內情不單純 4.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麼可能騷擾別人 5. 會不會是誣告? 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6. 男性會被騷擾? 7. 同性之間也會被性騷擾 8. 他被性騷擾怎麼還吃得下? 笑得出來? 9. 她長得這麼安全, 你相信她會被性騷擾? 10. 這是女生太敏感, 缺乏幽默感 11. 又不會少塊肉, 有那麼嚴重嗎? 12. 他們本來關係那麼好 ( 好朋友 男女朋友 得力幫手 ) 怎麼可能性騷擾 13. 這是追求 挑逗 試探怎麼算是性騷擾? 參 如何避免性騷擾 一 尊重他人二 不要貶抑女性案例一 : 某年第一商業銀行開行員大會時, 說了一個故事, 造成女性員工的抗議與不滿引起喧然大波, 事件大概是這樣, 第一商業銀行開行員大會時, 某位長官為了要告訴員工們服務的真諦, 並舉了一個例子, 他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 因為年輕人都出去打仗, 家鄉 - 4 -
留下來的都是老弱婦孺, 為了延續下一代, 有一位日本的寺廟住持, 放棄得到成佛的成就犧牲自己和香客發生性關係, 這就是 服務的真諦 會議結束後, 女性員工感覺很不舒服覺得有被歧視污辱的感覺告了這位主管後這位經理被告性騷擾成立案例二 : 某年發生一件案件是一對夫妻到陽明山去散步, 遇到歹徒, 歹徒先將先生綑綁後, 強迫太太為其口交, 結果太太將歹徒的生殖器咬掉, 太太被送至士林看守所羈押經過訴訟後太太被判無罪 三 如何區分法律上的輕傷與重傷依功能可否恢復來判定, 例如 : 遭人撞傷至小腿骨折上石膏但數月後可以行走此為輕傷遭人咬斷性器官功能無法恢復則算重傷 肆 性別平等法上性騷擾定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準則第 9 條 :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只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 職員 : 指前款教師以外, 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三 學生 : 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性平法第三十六條學校未依防治準則等訂定制自規定並公告周知處新台幣壹萬以下十萬以上罰鍰校園性騷擾是不可以調節, 屬高道德標準 - 5 -
伍 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例 一 講黃色笑話 或做出帶有性意涵的評論 手勢或表情 二 展示黃色圖片 照片或寫黃色紙條 文字三 在廁所 浴室牆上或衣櫃間塗鴉 寫一些關於你的黃色文字四 散播關於你有關性的謠言五 在你更衣或如廁時偷窺六 說你是同性戀者七 突然曝露生殖器或屁股八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碰 抓或捏你九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拉扯你的衣服十 故意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拉扯磨搓你的身體十一 脫你的衣服褲子十二 擋你的路或逼你到牆角十三 逼你親她 / 他十四 強迫你做親吻以外的行為 陸 校園性騷擾的態樣 一 涉及語言 : 如在課堂或辦公室開黃腔 評論身材 長相, 不當稱呼, 嘲笑性別特質, 如娘娘腔 大姊大 探詢隱私 性傾向等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二 涉及不當碰觸 : 上下其手 強抱或強吻利用上課體適能課 體育課利用面談討論 : 撫摸手 小腿 肩 臀部, 碰觸胸部 親腳趾, 利用其他理由指導電腦技術, 整理衣物儀容, 餵藥 請求 - 6 -
幫忙利用出外開會出國機會, 要求進房暗示邀約同宿提供按摩 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 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 碰觸生殖器官之戲謔遊戲 三 涉及散播文字 : 貼海報 上網 廁所塗鴉匿名信四 涉及追求或分手過度追求 不當追求 跟監 電子郵件騷擾 分手報復 等五 其他 : 指定座位 穿著敵意 注視偷窺 要求發生性行為 等 柒 學校責任 性別平等法第 36 條 一 學校違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二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三 第二十條第二項 : 學校未訂立防制規定 (1-10 萬元 ) 四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未就當事人及檢舉人之資料保密 (1-10 萬元 ) 五 第三十條第四項 : 行為人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1-5 萬元 ) 捌 通報義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施行細則第四條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 - 7 -
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市縣市主管機關, 情況緊急時先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訂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隱私或秘密不得洩漏 玖 總結 聆聽過王律師的演講後, 法律常識增進不少, 例如 : 校園性騷擾是不可以調節的公訴罪, 屬於高道德標準, 我想, 這應是對學生築起最堅固的保護牆 基本上法律是保障好人制裁壞人, 法令修改後, 很多行為或言語在工作或與他人相處時, 更要謹言慎行, 以免不知不覺中觸犯法律而受罰 ; 王律師總是感慨的表示, 許多高學歷高知識份子的民眾, 在被歹徒傷害後, 自己竟然親手將證物銷毀, 以致於很難將歹徒繩之於法, 這是最令人扼腕的憾事, 她呼籲希學校單位, 不僅只是教育學生知識更應教育學生如何自我保護的基本法律觀念, 例如 : 法律案件中, 證據 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被害人在受害過程中或事件後, 定要冷靜的蒐集證據, 不要讓自己二度受到傷害 希望這篇專題演講的彙整會對大家有所助益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