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與法規 講師 : 副局長蔡淑真 1
好渴唷! 你會選哪一種? 有寫字 食品標示... 要寫些什麼呢? 沒寫字 紅茶? 青草茶? 冬瓜茶? 誰做的? 什麼時候做的? 加了什麼? 2
食品標示之意義 包裝食品標示之緣由, 係因製造廠商打算將其產品陳售時間延長或銷售範圍擴大, 而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必須依標示之內容選購, 以確保其權益 業者須擔負起食品標示之責任, 並讓消費者得以合理的認識並依需求選擇食品 3
何謂食品標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 本法所稱標示,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4
包裝食品 vs. 散裝食品 包裝食品 係指經固定密封 可長時間保存 具擴大銷售範圍之有容器或外包裝者 散裝食品 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5
包裝或散裝? 6
標示之規範對象? 須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容器或外包裝上完整標示 讓消費者及使用者可直接清楚辨識產品資訊 如業者能確保小包裝無單獨販售, 且零售商 通路商等無拆裝販售, 則僅須於購買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完成標示即可 7
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6. 原產地 ( 國 ) 8
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7. 有效日期 8. 營養標示,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第二項 : 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9
1.品名 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 稱 未規定者 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 稱或自定其名稱 品名與本質 不符 葡萄汁 但實際內 容物並沒有葡萄 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能 芯血通 膠囊 品名 影射五官臟器 且其諧 音 涉及醫療效能 常見違規樣態 10
鮮奶捲心酥 與 捲心牛 名稱有 鮮奶 字樣產品, 但成分標示僅有奶粉 牛奶香料 焦糖牛奶等狀況 鮮乳定義是以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 冷藏供引用之乳汁 11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食品中所含各項內容物,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詳實展開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其中屬二種以上混合物者 ( 即複合原料 ), 亦應展開標示 ( 將納入法規明定之, 以利業者遵行 ) 舉例 : 三合一咖啡粉包 咖啡粉 奶精 ( 氫化棕櫚油 玉米糖漿 酪蛋白 脂肪酸甘油酯 檸檬酸鈉 ) 砂糖 咖啡粉 氫化棕櫚油 玉米糖漿 酪蛋白 脂肪酸甘油酯 砂糖 檸檬酸鈉 原料名稱, 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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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餅乾 中所分別使用之 大豆油 葵花油, 依其各別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 大豆油 葵花油 植物油脂 ( 大豆油 葵花油 ) 或等同意義字樣, 惟不得直接標示為 植物油 或 食用油脂 等 義大利麵調理包 中使用之 義大利麵 ( 其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為小麥粉 蛋 水 ) 複合原料, 其標示方式得擇一為 : 番茄 水 義大利麵 ( 小麥粉 蛋 水 ) 糖 鹽 番茄 水 小麥粉 蛋 糖 鹽 15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依個別產品特性, 標示重量 容量或數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 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例如 : 水果罐頭 淨重 200 公克, 固形量 120 公克 以公制單位標示 內容物含量, 得視食品性質, 註明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16
食品添加物名稱, 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 或通用名稱, 不得僅以功能 ( 用途 ) 名稱標示 如 : 羥丙基澱粉 黏稠劑, 應標示為 羥丙基澱粉, 不 得直接標示為 化製 ( 修飾 ) 澱粉 黏稠劑 或 澱粉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屬甜味劑 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例如 : 糖精 ( 甜味劑 ) 防腐劑苯甲酸 17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例如 : 蛋糕 中所添加之 著色劑 複方食品添加物, 應詳實標示其所含各項原料名稱, 其標示方式得擇一為 :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複方著色劑 (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 或等同意義字樣, 且 複方著色劑 名稱能反映該複方食品添加物真實屬性 功能 18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不得直接標示為 調味劑 植物油 中所添加之 維生素 E 抗氧化劑, 應詳實標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其功能 ( 用途 ) 名稱為 維生素 E( 抗氧化劑 ) 抗氧化劑維生素 E 調味劑 ( 檸檬酸 ) 檸檬酸 19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製造廠商, 指製造 加工 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 指對該產品於國內負直接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屬輸入者, 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擇一標示 20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104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施行 )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104 年 8 月 4 日正式施行 ) 21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標示規定 所稱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指通過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之有機農產品 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 所稱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指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 畜牧場 養殖場 生產合作社 產銷班或產製者等, 應標示該來源之名稱 地址及其電話號碼 22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標示規定 屬包裝食品者,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施行 ; 屬散裝食品者, 於 104 年 8 月 4 日施行 標示方式 ( 一 ) 標示之方式, 於陳列販售之場所, 以卡片 標 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為之 ( 二 ) 以標記 ( 標籤 ) 標示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 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 不得小於二公分 23
6. 原產地 ( 國 ) 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 ( 國 ), 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例如 : 越南茶葉 (60%) 及台灣茶葉 (40%) 混合之茶葉, 其原產地應標示為 越南 台灣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得免為標示 24
原產地標示 產品進口國實質轉型 加工或包裝方式標示方式 大包裝奶粉 詳見食藥署網站 > 業務專區 > 食品 Q&A 項下, 業已公布 原產地標示 Q&A 美國 澳洲 在台灣混合後分裝成小罐裝 進口燕麥粒澳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澳洲 燕麥片 茶菁 茶葉 澳洲 越南 日本 台灣 越南 日本 在台灣經蒸煮 壓輾 乾燥後製成即食燕麥片 在台灣經乾燥 自然發酵後, 製成烏龍茶葉後包裝販售 (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 在台灣加工製成茶包或茶飲料 ( 產品物理性狀 外觀改變 ) 美國 澳洲 ( 依混裝含量依序標示 ) 台灣 越南 日本 台灣 ( 依混裝含量依序標示 ) 台灣 25
食品原產地及牛肉原料原產地 食品類別 現行規範 食品牛肉原料 標示方式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強制強制外包裝標示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直接供飲食場所 強制 強制強制強制 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 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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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效日期 係指在該產品所敘明儲存條件下之最終食用日期及販售日期, 並為廠商對產品負責的日期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例如 :104.01.01 2015/01/01 01/01/2015( 月 / 日 / 西元年 )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限之終止日 75.8.4. 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 鮮乳 脫脂乳 淡煉乳 加糖全脂煉乳 加糖脂煉乳 乳油 (Cream) 調味乳 發酵乳 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28
有效日期 VS 賞味期限 最佳使用期 最佳賞味期 此日前最佳 賞味日期 及 賞味期限 等相關文字, 非屬有效日期之等同意義文字, 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 抑或標示有效日期同上述日期等文字敘明, 例如 : 有效日期 : 同包裝上賞味日期 有效日期 : 見包裝上賞味期限 有效日期 ( 賞味期限 ): 見罐底 等 29
有效日期 VS 保存期限 有效日期 於標示上應為時間點 保存期限 則為時間範圍 若產品印有 製造日期 :2011 年 5 月 9 日 保存期限 :5 天, 則其 有效日期 就是 2011 年 5 月 13 日 30
8. 營養標示,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市售包裝食品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一般食品 不含礦物質或維生素 ( 營養添加劑 ) 之錠狀 膠囊狀食品 含有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礦物質或維生素來源之錠狀 膠囊狀食品 31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 一 ) 飲用水 礦泉水 冰塊 ( 二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 冷藏或冷凍之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 蛋品和水產品 ( 三 )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 咖啡 草本植物等 ( 四 )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 調理滷包 ( 五 )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 六 ) 鹽及鹽代替品 ( 七 )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如欲提供營養標示, 應依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32
33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 年 4 月 15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70 號公告 10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以產製日期為準 ) 增列 糖 含量 修正反式脂肪定義及得以 0 標示之條件 增訂膳食纖維定義 縮減為 2 種格式 修訂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增修訂數據修整方式 33
一般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項目 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 得以 0 標示之條件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4 大卡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公克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5 毫克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1 公克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3 公克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公克
營養標示之單位 一 固體 ( 半固體 ) 以公克表示, 液體以毫升標示 二 熱量以大卡標示 三 蛋白質 脂肪 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四 鈉 膽固醇 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五 維生素 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六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35 35
36 格式一 以高鈣餅乾為例 營養標示 標題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僅適用此格式 每一份量 50 公克 本包裝含 2 份 須為整數 每份 每 100 公克 1. 八大營養標示 2.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 高鈣 ) 3. 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 鈣 糖 ( 其他營養素含量 ) 數據以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 須為整數 32 大卡 1.0 公克 1.2 公克 0.8 公克 0.2 公克 4.3 公克 1.8 公克 18 毫克 120 毫克 數據以有效數字不超過 3 位為原則 64 大卡 2.0 公克 2.4 公克 1.6 公克 0.4 公克 8.6 公克 3.6 公克 36 毫克 240 毫克
37 格式二
膠囊錠狀食品之營養標示及相關規範 膠囊錠狀食品如含有以營養添加劑作為來源之礦物質或維生素, 則應依 市售包裝食品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之規定標示營養標示 ; 若無, 則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之規定辦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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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公告字號 : 部授食字第 1031303857 號 法源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3 項 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25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 訂定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及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預告修正草案 :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目前通過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僅有黃豆 玉米 棉花及油菜, 未通過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不得使用於食品中 40
實施範圍 現行 未來 包裝食品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散裝食品 41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42 類別 散裝食品 品項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 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 如黃豆穀粒 黃豆粉 ) 包裝食品全面標示 食品添加物全面標示 範圍 對象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連鎖初級加工產品 : 豆漿 業者豆腐 豆花 豆乾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非連豆皮 大豆蛋白製得鎖業者之素肉產品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全面標示 全面標示 實施期程 104 年 7 月 1 日 104 年 10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非故意攙雜率由現行 5% 調整至 3%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採收 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43
含多少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 現行 黃豆 玉米強制標示 一旦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不論使用量多少, 皆須標示 未來 所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強制標示 44
高層次加工品要標示嗎? 高層次加工品 ( 如玉米油 玉米澱粉 醬油 ) 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終產品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 現行 得免標示 未來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 等字樣 45
如何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應標示於 : 包裝標示及食品添加物 : 1. 品名 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2. 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46
如何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應標示於 : 散裝食品 : P.S. 以標記 ( 標籤 ) 標示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47
48 散裝食品那些要標示?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豆漿 豆腐 豆花 豆乾 豆皮 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標示範例 強制性標示 49
標示範例 自願性標示 50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51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96/07/05 97/07/01 97/07/01 98/07/01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99/10/14 99/11/14 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 應於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0 年 8 月 22 日修正規定第一點 第三點 第四點 99/09/02 100/03/01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99/05/28 100/07/01 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 100/11/07 101/11/01 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101/02/09 103/02/09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102/10/02 102/10/02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102/10/02 103/07/01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並於 103 年 3 月 3 日修正 102/11/20 102/11/20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2/11/29 103/07/01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52 公告日期 實施日期 公告名稱 103/02/19 103/07/01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03/03/07 104/07/01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103/04/15 104/07/0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05/20 103/05/20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103/06/10 103/06/10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103/12/15 103/12/15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104/01/23 105/01/01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4/03/03 105/01/01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3/12/22 (104/02/26 預告修正 ) 105/01/01 ( 提前至 104/06/01)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第二項 : 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目前業已公告優先施行之三類產品, 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53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公告日期 :103 年 3 月 7 日 包裝食品, 含有蝦 蟹 芒果 花生 牛奶 ( 不包括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 ) 蛋等 6 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及其製品, 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 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前項醒語資訊, 應載明 本產品含有 本產品含有, 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或等同意義字樣 54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另擬具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一點所定六項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及其製品之案例 及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 ( 屬自願性事項 ), 已公布於本署網站 食品 Q&A 及 標示專區, 供各界參考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55
食品過敏原建議標示事項 羊奶及其製品 魚類及其製品 頭足類及其製品 螺貝類及其製品 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 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 大豆及其製品 奇異果及其製品 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 56
過敏原標示案例 57
58 過敏原標示案例 醒語標示方式得採來源及原料名稱併列標示方式
過敏原標示案例 是否可標示 可能含有 某過敏原? 59
過敏原標示案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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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 104 年 4 月 30 日預告預定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火鍋湯底標示 1. 食材熬製 2. 風味調味料調製 3. 食材 + 風味調味料調製 標示事項 1. 食材熬製以含量最多或宣稱食材標示 2. 風味調味料內容物依含量多寡展開標示 3. 糖 鹽巴 胡椒等得免標示 62
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 63 範例 1. 食材熬製 字體不得小於二毫米 範例 2. 火鍋 ( 品名 ) 湯底使用 風味調味料調製 雞高湯粉成分 : 鹽, L- 麩酸鈉, 棕櫚油, 玉米澱粉, 糖, 香料, 乳糖, 水解植物玉米蛋白, 雞肉粉, 雞油, 大蒜油, 濃縮蛋白質, 全蛋粉, 調味劑 (5'- 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5'- 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
64 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草案 範例 3. 火鍋 ( 品名 ) 湯底使用 ( 食材 ) 及 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 字體不得小於二公分 大漢蒙古鍋 ( 湯底使用豬大骨及雞高湯粉共同調製 ) 雞高湯粉成分 : 鹽, L- 麩酸鈉, 棕櫚油, 玉米澱粉, 糖, 香料, 乳糖, 水解植物玉米蛋白, 雞肉粉, 雞油, 大蒜油, 濃縮蛋白質, 全蛋粉, 調味劑 (5'- 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5'- 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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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104 年 月 日預告 預定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適用食品業者 : 連鎖飲料業 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 適用食品品項 : 現場調製飲料 標示事項 66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1. 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 2. 混咖啡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 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 綠茶 : 台灣 1. 果蔬汁 : 果蔬含量應達 10% 以上 2. 未含果蔬汁者, 應標示風味或口味 1. 調製中有糖添加量分級之選項, 應標示糖添加量 2. 換算方糖數標示 ( 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 67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標示方式 菜單 標籤 標示牌 ( 板 ) 以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68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FDA 食字第 1031304464 號 說明 : 為確保重組肉品之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 保障 消費者權益, 重組肉品應依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標示及揭露正確訊息 施行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69
70 適用範圍 肉 ( 魚 ) 塊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 且該產品外觀為肉 ( 魚 ) 排或肉 ( 魚 ) 塊狀, 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 ( 魚 ) 片之產品
標示原則 包裝或散裝食品 品名應標示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加註 僅供熟食 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第 25 條 第 28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71
標示原則 ( 續 )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 包括餐廳 小吃店 夜市攤商等 ) 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應熟食供應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 第 28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72
非屬標示規範類別 貢丸 魚丸 熱狗 火腿 漢堡肉 香腸 魚板 牛肉丸 鴨肉丸等加工製品, 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 得免適用 73
罰則 如以重組肉為原料, 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 菜單 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 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 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第 25 條或第 28 條規定, 將依同法第 45 條或第 47 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 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74
案例討論一 同一肉塊經修整筋膜再組合塑形是否為重組肉? 非重組肉, 因同一肉塊, 仍屬單一塊 ( 片 ) 之產品 75
案例討論二 注脂牛肉 Meltique Beef 是否為重組肉? 因無組合或黏著或壓型之加工製程, 非重組肉, 惟須加註 注脂牛肉 及 需熟食 以避免誤導消費者為高級雪花牛肉 76
案例討論三 肉 ( 魚 ) 塊未經組合 黏著等加工製程, 僅將肉塊排列放入箱或籃或塑膠包材中, 再冷凍塑形, 且經解凍後可恢復肉品原形, 最終產品外觀得辨識為原形肉者, 是否為重組肉? 未經組合 黏著製程, 且最後外觀得辨識為原形肉, 非屬重組肉, 得免標示 77
案例討論四 將雞腿去骨, 以整塊肉添加磷酸鹽, 攪拌充填成方型或柱狀型, 這樣需要標示重組肉嗎? 是 產品如以重組肉為原料, 且以切片型態販售, 易致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塊 ( 片 ) 切成之產品, 且為確保食品安全, 故應於品名標示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加註 僅供熟食 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78
案例討論五 以肉漿壓製成型的 豬肉乾 需標示為重組肉嗎? 豬肉乾產品以豬肉漿壓製成型, 類似乳化丸類加工製品, 且為可直接食用的即食食品, 得免適用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79
標示案例 標示 80
標示案例 標示 81
標示或宣稱原產國為日本之食品, 輔導業者同時標示其產地 實施對象 : 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具營業登記者優先輔導 倘標示內容與其產地證明文件不符, 涉標示不實違反食管法第 28 條 82
包裝食品 於容器或外包裝或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83
包裝食品 ( 一 ) 容器或外包裝標示 ( 二 ) 標籤標示 84
散裝食品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85
散裝食品 ( 一 ) 立 ( 插 ) 牌標示 ( 二 ) 標記 ( 標籤 ) 86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倘宣稱為日本食材, 以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大閘蟹產地 : 日本北海道 87
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 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 ( 含品名 ) 或標明果蔬圖示 ( 樣 ), 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果蔬汁總含量達 10% 以上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二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 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 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並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2.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 綜合果 ( 蔬 ) 汁 混合果 ( 蔬 ) 汁 或等同意義字樣 88
包裝米粉絲產品 本規定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適用於使用 50%( 含 ) 以上之米穀 ( 粉 ) 為原料, 經糊化 擠壓 蒸煮 乾燥等過程製成細長條之包裝製品, 包括 ( 一 ) 純米粉 ( 絲 ) 或米粉 ( 絲 ): 以 100% 米為原料 ( 二 ) 調合米粉 ( 絲 ): 使用以 50%( 含 ) 以上之米為原料, 添加其他食用澱粉或食用榖粉為原料 89
包裝米粉絲產品 如米粉產品之含米量未達 50%, 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 如 炊粉 水粉 倘業者除品名標示外, 還要標示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名稱, 且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 得作為食品之地域性名稱, 如 ( 地域名稱 ) 米粉, 其字體面積大小應小於食品品名 米含量 100% 90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本規定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嬰兒配方食品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非屬於本規定規範之對象 該規定第 2 點明定各用詞定義, 包括 : 鮮乳 保久乳 調味乳 保久調味乳 乳飲品 保久乳飲品 乳粉及調製乳粉等 91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92 適用產品 / 產品特性 乳原料 鮮乳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 生乳 生乳 ; 鮮乳 ; 保久乳 乳粉加水 ; 乳粉混合生乳 鮮乳或保久乳 生乳 ; 鮮乳 保久調味乳 調味乳 ( 自生乳 ; 鮮乳 ; 保久乳調製 ) 保久乳飲品 乳飲料 ( 自乳粉加水 ; 乳粉混合生乳 鮮乳或保久乳調製 ) 添加調味料加工製成 ˇ ˇ ˇ ˇ 乳含量 - 50% 50% - 50% 50% 商業滅菌 ( 需標示滅菌方式 ) ˇ ˇ ˇ 品名規定 鮮乳 品名為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為品名者, 應或 鮮奶 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字樣
範例 調製乳粉乳粉含量 : % 93
國產包裝水 直接販售之桶裝水 87.10.21. 衛署食字第 87058227 號公告 明確標示 水源別 及 水源地點 水源別可分為地面水體 地下水體 自來水或其他 ( 應具體說明 ) 4 類 水源地點以水源之實際地址為原則, 若無明確地址時, 則以地籍資料標示, 至於以自來水為水源時, 則以取用自來水之地址為水源地點 94
真空包裝食品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標示內容 : 依冷藏及冷凍即食食品性質, 標明 須冷藏 或 須冷凍 ; 屬非即食食品者 ( 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 ), 應標明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須冷藏 或 須冷凍 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1 公分 ;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0.5 公分 其他事項 : 須冷藏 須冷凍 或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俾利辨認 95
96 真空包裝食品 適用範圍辦理方式依據真空包裝 真空包裝 黃豆即食食品 強制性 查驗登記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 自 100 年 11 月 6 日施行 標章圖樣 除符合 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可於常溫貯存及販售者外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 建請加熱後食用 之字樣, 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0.5 公分
包裝調合油之品名 品名僅可以 2 種以下 ( 含 2 種 ) 油脂名稱為品名 品名只宣稱 1 種油脂名稱者, 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50% 以上 品名中宣稱 2 種油脂名稱者, 該 2 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30% 以上, 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97
包裝調合油之品名 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 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 如 風味 或 配方 等字樣 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 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 仍可保有獨特風味 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 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 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 花生風味調合油 字樣 98
請問以下產品是否違規? 商品成分 : 高單位不飽和棕櫚果實油 橄欖油 純植物性乳化劑 維生素 E 商品成分 : 花生油 大豆油 芝麻香油 99
包裝速食麵 包裝速食麵品名標示原則 內容物附調味粉包, 並無食材包者, 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 味麵 風味麵或 湯麵 為品名 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 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 麵 100
包裝速食麵 包裝速食麵之醒語標示內容 可精簡為 調理參考 或 調理建議 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6 公厘 標示位置 : 單位最小包裝圖片上明顯易見處 其他注意事項 : 醒語之標示, 需與外包裝底色不同 101
範例 102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2 年 11 月 20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21351074 號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除應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定之事項外, 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 如屬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者, 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 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 103
範例 104
食安法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05
食品標示之禁止事項 ( 28)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可參考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106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涉及醫療效能 治療近視 降肝脂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強化細胞功能 增強記憶力 未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幫助消化 養顏美容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 維生素 D 可增進鈣吸收 107
罰則 如未標示, 可處 3-300 萬元 ( 47) 如標示不實可處 4-400 萬元 ( 45) 如標示涉及醫療效能, 可處 60-500 萬元 ( 45) 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 應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涉及醫療效能者, 沒入銷毀之 ( 52) 108
政 府 具有國際觀的管理者 食品安全與營養保健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的業者 政府 業者 政府決心與承諾 消費者 消費者健康理性的消費者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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