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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秋季班 )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招生簡章 招生網址 :http://www.ncnu-com.com/emba/c/ 本校地址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 1 號 TEL:+886-49-2910960 轉 4591 4592;+886-49-2918270 FAX:+886-49-2915722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重要日程表 -----------------------------------------------------------------------------------2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3 學歷 ( 力 ) 代碼表 ------------------------------------------------------------------------------6 登錄網路報名資料輸入範例 --------------------------------------------------------------8 招生訊息 --------------------------------------------------------------------------------------9 簡章目錄壹 修業年限 -----------------------------------------------------------------------------------10 貳 報名日期 -----------------------------------------------------------------------------------10 參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10 肆 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方式 --------------------------------------------------------------10 伍 報名應備表件 -----------------------------------------------------------------------------12 陸 報名注意事項 -----------------------------------------------------------------------------12 柒 口試日期 地點及時間表 --------------------------------------------------------------12 捌 錄取 -----------------------------------------------------------------------------------------13 玖 榜示及複查 --------------------------------------------------------------------------------13 拾 錄取生報到 -------------------------------------------------------------------------------13 拾壹 註冊與入學 -------------------------------------------------------------------------------14 拾貳 申訴 ----------------------------------------------------------------------------------------15 附錄附錄一 報名表 ----------------------------------------------------------------------------------16 附錄二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7 9 條報考者資格審查申請表 ----------------23 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4 附錄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8 附錄五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31 附錄六 在職證明或工作經歷證明 ----------------------------------------------------------36 附錄七 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37 附錄八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38 附錄九 報到委託書 ----------------------------------------------------------------------------39 附錄十 申訴書 ----------------------------------------------------------------------------------40 附錄十一 變更通訊地址 姓名暨其他資料申請表 -------------------------------------41 附錄十二 書面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42 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簡章下載 申請銀行繳款帳號及繳費 網路報名 書面資料繳交 重要日期 資訊 2016 年 04 月 08 日起 ( 星期五 ) 公告並開放簡章免費下載下載網址 :http://www.ncnu-com.com/emba/c/ 2016 年 0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網址 : 2016 年 0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3 時 30 分止 http://www.exa 2016 年 0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時至 m.ncnu.edu.tw 2016 年 0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繳交期限 :2016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繳交書面資料, 若以傳真或 E-mail 方式繳交, 請務必來電確認有無收到 聯絡資訊如下 : TEL:+886-49-2910960#4591,4592 +886-49-2918270 FAX:+886-49-2915722 Email:embancnu@gmail.com 書面資料應含 : 報名表 學歷證明 名片乙張 在職證明或工作經歷證明 網路公告口試名單 口試注意事項 口試 口試名單 口試注意事項公告 : 日期 :2016 年 06 月 17 日 ( 星期五 ) 公告網址 :http://www.ncnu-com.com/emba/c/ 口試時間 :2016 年 0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口試方式 : 視訊口試或現場口試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放榜日期 :2016 年 07 月 20 日 ( 星期三 ) 放榜 ( 暫訂 ) 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 :2016 年 07 月 22 日 ( 星期五 ) 2016 年 07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前將複查申請書 E-mail 到本校 EMBA 成績複查信箱 embancnu@gmail.com 時間 :2016 年 8 月 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30 至下午 5:00 正取生報到 地點 : 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本表所列各項日程如有變動, 以本校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2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一 上網免費下載簡章 ( 下載網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二 報名程序 步驟 1 上網申請繳費帳號 注意事項 1. 開放時間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00 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3:30 止 網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擇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1. 申請銀行繳款帳號 2. 申請繳費帳號完成後, 將於電腦螢幕上立即顯示帳號, 並回傳至考生電子郵件信箱 2 繳交報名費 2,000 元 1. 繳費時間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00 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3:30 止 ( 先繳費方可報名 ) 2. 繳費方式 :( 不受理現場繳費及劃撥繳費 ) (1) 持第一銀行金融 IC 卡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步驟 : 插入金融 IC 卡 輸入密碼 選擇 繳費 輸入存戶編號 即申請之銀行繳款帳號 16 碼 輸入繳款金額 2,000 元 確認輸入無誤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2) 使用其他金融機構具跨行轉帳功能之自動櫃員機繳款 ( 需付手續費 ) 步驟 : 插入金融 IC 卡 輸入密碼 選擇其他服務 選擇跨行轉帳 輸入銀行代號 007 輸入轉帳帳號 即申請之銀行繳款帳號 16 碼 輸入繳款金額 2,000 元 確認輸入無誤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3) 至第一銀行總行或分行繳費 ( 偏遠地區同學請儘早繳費, 以利銀行即時傳送繳費資料 ) 請攜帶銀行繳款帳號臨櫃繳款, 填寫 專用存款憑條 ( 請見範例 ), 戶號 : 已申請之銀行繳款帳號 (16 碼 ), 戶名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招生報名 403 專戶, 金額 : 2,000 元 為確保考生權益, 繳費最後一日 (5 月 30 日 ) 請勿臨櫃繳款, 以免由於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影響報名 3. 每日晚上 10:00 至次日上午 9:00 為第一銀行批次作業時間, 銀行系統無法即時處理該時段轉帳資料, 請考生切勿在該時段執行轉帳作業, 否則須於隔日上午 10:00 後方可上網報名 3

步驟 注意事項 3 網路報名 1. 開放網路報名起迄時間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10:00 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5:00 止 ( 先繳費方可報名 ) 網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擇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2. 網路報名 2. 繳費成功 1 小時後, 始得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3. 使用銀行繳款帳號及網路報名密碼 ( 即申請銀行繳款帳號時自行設定之網路報名密碼 ) 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輸入完成後, 按下 確認無誤送出資料 按鈕, 並執行報名資料確認動作 4. 請留下正確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若上述資料錯誤, 致權益受損, 後果考生自負 4 產生 網路報名流水 1. 完成步驟 3 確認動作後, 產生 網路報名流水碼, 即完成碼 網路報名手續 2. 電腦螢幕會立即顯示流水碼, 並回傳至您的電子郵件信箱, 請記下您的網路報名流水碼 (1~4 位阿拉伯數字 ), 此為完成網路報名之憑證 5 再上網確認資料 並列印 網路報名資 料 留底 經系統要求 確認 資料無誤後, 請跳出畫面, 再次以繳款帳號及密碼上網查詢報名資料檢視無誤後, 另存檔案並列印留底 網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擇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3. 查看網路報名資料 4

專用存款憑條範例 : 三 其他事項 : ( 一 ) 請考生妥善保存銀行繳款帳號 自行設定之網路報名密碼及報名流水碼, 俾利後續提供各項網路查詢服務 ( 二 ) 考生本人無金融卡, 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繳費後請保留繳費收據或交易明細表 ( 採 ATM 轉帳者, 請詳細核對是否扣款成功 ) ( 三 ) 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 可於報名期間內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來電洽詢, 電話 :+886-49-2910960 轉分機 2231~2233 5

學歷 ( 力 ) 代碼表 請依據具備之報名資格輸入代碼, 有關報名資格請見各系所規定, 或參閱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 代碼學歷 ( 力 ) 依據條文 ( 請參照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 大學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2 同等學力 5-1-1 3 同等學力 5-1-2 4 同等學力 5-1-3 5 同等學力 5-1-4 6 同等學力 5-1-5 7 同等學力 5-1-6 8 同等學力 6 9 同等學力 7 10 同等學力 9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 6 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 :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註 : 接受以本條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系 ( 所 學位學程 ) 計有 :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其餘系 ( 所 學位學程 ) 均不接受以本條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第 9 條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6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7

登錄網路報名資料輸入範例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5 學年度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報名基本資料輸入作業 您剛剛填寫的資料如下, 如有缺字是造字問題請填寫 需造字回覆表 傳真至本校招生組 +886-49-2913784, 如果正確無誤您可以列印或另存網頁備查 :( 標示 * 之欄位請務必填寫 ) 報考身分別 : 在職生 報考學院類別 : 管理學院 ( 在職生 ) 報考系所組 ( 身份 ) 類別 :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在職生 ) * 姓名 : 李念純 * 身分證號 : A222222222 * 性別 : 女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 ): 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 * 通訊地址 : 545 南投縣埔里鎮研一路 1 號 ( 地址請輸入 2016 年 9 月底前掛號可收件之完整地址 ) * 戶籍地址 : 545 南投縣埔里鎮研一路 1 號 連絡電話 : 049-2999999 * 行動電話 : 0999999999 *E-mail: 123@yahoo.com.tw ( 電子郵件請輸入正確, 以利回傳報名訊息 ) * 最高學歷 ( 力 ) 代碼 : 1. 大學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 最高學歷 ( 力 ) 學校代碼 : 0021 暨南國際大學 ( 學校代碼如無符合之校名, 請點選 其他 並輸入完整校名 ) * 畢肄業 ( 考試及格 ) 年月 : 民國 103 年 6 月 * 畢肄業系科 ( 考試類科 ): 國際企業學系 * 畢肄業否 : 畢業 服役情形 : 免服兵役 * 緊急聯絡人姓名 : 李心寬 緊急聯絡人電話 : 049-2999999 * 緊急聯絡人行動電話 : 0987654321 身心障礙考生類型 : 備註上述資料是否需要造字 : 無 否 登錄報名之資料應與考生實際身分資料相符, 務請詳實輸入, 如有輸入錯誤或不符, 致影響考生權益,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請於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後, 再次上網檢查報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以確定完成報名 如有更名 地址變更或其他資料需更正 ( 例如 : 學歷 畢肄業情形 畢肄業年度 等 ) 時, 請依簡章附錄十一之申請表填妥後, 儘速傳真或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更正, 以維權益 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招生訊息 系所別 身份別 招生名額 招生對象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審查 口試 注意事項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在職生 30 名 持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或具外國國籍者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1. 凡於國內外經教育部採認之大學 ( 獨立學院等 ) 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 如附錄三 ) 2. 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註 : 工作年資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 計算至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 ( 義務役年資可計算入內 ) 佔分比例 50% 必繳資料 1. 報名表乙份 ( 附錄一 ) 2. 學歷證明影本 (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錄三 ) 3. 個人現職名片乙張 ( 請釘於報名表上 ) 4. 在職證明或工作經歷證明 ( 由公司開立證明, 或可參考附錄六加蓋公司章 ) 選繳資料 工作成就表現 ( 有利於審查或呈現工作表現相關資料 ) 本學程接受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報 考, 請填寫附錄二之 資格審查申請表,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於 6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 前寄至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佔分比例 50% 時間 :2016 年 0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方式及地點 : 視訊口試或現場口試 ( 暨南國際大學管理學院 EMBA) 口試內容 : 自我介紹 專業知識等 口試方式 : 公告於本校 EMBA 網頁 (http://www.ncnu-com.com/emba/c/) 1. 符合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之招生名額至多 30 名 2. 上課地點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3. 104 學年度學雜費基數 : 新台幣 19,000 元 / 學期 ; 學分費 : 新台幣 15,000 元 / 每學分 ( 但仍以 105 學年度學雜費 學分費基數為準 ) 4. 聯絡電話 :+886-49-2910960 轉 4591,4592 +886-49-2918270 5. 傳真 :+886-49-2915722 6. e-mail:embancnu@gmail.com 9

壹 修業年限 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 ; 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貳 報名日期 2016 年 0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起至 2016 年 0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止 參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一 報考資格 ( 含學歷 ( 力 ) 經歷 ( 含年資 )) 之認定, 以網路上輸入資料為依據 所 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正本, 均於錄取後才繳驗 ; 考生應繳學歷 ( 力 ) 經歷 ( 含年 資 ) 證明文件, 如有假借 不實 冒用 偽造或變造, 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撤銷其畢業 資格, 並由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 其專科畢業生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管理學院兩 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違者若經查覺, 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 資格 三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報到時其學歷證件須已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 否則 取消錄取資格 四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7 9 條報考者, 請填寫附錄二之 資格審查申請表, 連 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於 6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 前寄至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報考資格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報考 於錄取報到時須繳交相關證明 文件正本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閱附錄三 ) 五 工作年資之計算 : 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 計至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上課 日止 六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其報考及就讀等相關事宜, 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考生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交換, 事證明確者取消錄取資格 ; 另如有其他 相關入學考試舞弊情事, 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註 :1. 報名考生應於 2016 年 6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 前, 繳交備審書面資料 2. 如資料過多, 請分袋包裝綑妥, 將本簡章附錄十二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郵件寄送 3. 如於填寫報名資料時有疑問, 請儘速來電洽詢 : 電話 :+886-49-2910960 轉分機 4591 4592, 以維權益 肆 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方式 步驟一 : 10

一 申請銀行繳費帳號 (16 碼 ) 開放期間 : 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3 時 30 分止 二 報名費繳費 ( 不受理現場繳費及劃撥繳費 )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2,000 元整 ( 二 ) 繳費期間 : 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3 時 30 分止 ( 三 ) 考生本人無金融卡, 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請務必輸入考生申請的 銀行繳款帳號 (16 碼 ), 完成繳費手續 ( 四 ) 若因報名費不足 帳號寫錯或 ATM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責任由考生自負 三 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 繳費成功後 1 小時, 始可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 ( 一 ) 報名期間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時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 ( 需先於 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3 時 30 分前上網申請銀行繳款帳號 (16 碼 ) 並繳費成功後始得進行網路報名 ) ( 二 ) 報名網址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招生網頁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擇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2. 網路報名 ( 三 ) 報名程序請參閱本簡章第 3 頁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及第 8 頁 登錄網路報名資料輸入範例 四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完成下列作業 : ( 一 ) 銀行繳款入帳 ( 二 ) 網路報名並經確認 ( 三 ) 取得 網路報名流水碼 步驟二 : 繳交書面資料備齊報名應繳資料, 於 2016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將 書面資料 傳真或 Email 至本校 EMBA 辦公室 : FAX:+886-49-291-5722 Email:embancnu@gmail.com 步驟三 : 電話確認資料已送達上述資料傳送後, 請務必來電 TEL:+886-49-2910960#4591 4592;+886-49- 2918270 確認書面資料已送達 11

伍 報名應備表件必繳資料 一 報名表 ( 附錄一 ): ( 一 ) 請用正楷親自仔細正確填妥 ( 二 ) 聯絡方式請務必填寫清楚 註 : 依規定招生對象以持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或具外國國籍者 二 學歷 ( 力 ) 證件影印本乙份 (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錄三 ) 三 個人現職名片乙張 ( 請釘於報名表上 ) 四 在職證明或工作經歷證明 ( 由公司開立證明, 或可參考附錄六加蓋公司章 ) 選繳資料 工作成就表現 ( 有利於審查或呈現工作表現相關資料 ) 本學程接受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報考, 請填寫附錄二之 資格審查申請表,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於 6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 前寄至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資料及報名費收件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還 二 考生於報名後, 經資格審查發現不符報考資格, 即取消其報考, 考生不得異議 三 不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四 考生所填寫報名表上之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應填寫清楚無誤, 否則無法通知而致延誤考試時間或其他相關聯絡事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 報名人數未達 15 名時, 本校得停止本次招生考試, 已報名者其報名費及相關文件全數退還 六 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柒 口試日期 地點及時間表 一 口試名單公告 :2016 年 06 月 17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校 EMBA 網頁 : http://www.ncnu-com.com/emba/c/ 二 口試日期 :2016 年 0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三 口試方式 : 視訊口試或現場口試 12

註 1 由 EMBA 於 2016 年 06 月 20 日前逐一跟考生確認口試時段或視訊設備等考試相關資訊 註 2 考生應試時, 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代替 ) 入場應試 註 3 如因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如期舉行口試, 本校將另行通知舉行日期 捌 錄取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其計算方式如下 成績取到小數點後第 2 位 ( 第三位四捨五入 ): 總成績 =( 審查成績 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 口試成績 口試佔總成績比例 ) 二 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依考生總成績分數, 核定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按其總成績高低, 依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止,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雖有名額亦不錄取 三 考生如有任何一項零分或缺考, 即使總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亦不錄取 四 榜示正取及備取名單均依總成績分數高低排列名次,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以口試分數高者為優先 ; 若口試分數亦相同時, 則併列錄取 玖 榜示及複查 一 榜示 : ( 一 ) 預定於 2016 年 07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公告錄取名單, 公告網址如下 : 招生入學網頁 :http://www.doc.ncnu.edu.tw/admission EMBA 網頁 :http://www.ncnu-com.com/emba/c/ 洽詢電話 :+886-49-2910960 轉 4591,4592 +886-49-2918270 ( 二 ) 本校得視實際作業情形, 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 請注意本校招生入學網頁 二 考生複查成績依本校 入學考試考生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 ( 如附錄七 ) 三 申請複查成績方式及期限 : 請填妥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如附錄八 ) 之姓名 聯絡電話 複查項目 申請日期及簽章, 於 2016 年 07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前 E-mail 至本校 EMBA 信箱 (embancnu@gmail.com), 逾期不予受理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致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拾 錄取生報到 一 正取考生若於放榜後 2 週內仍未收到錄取通知書, 可電洽 TEL:+886-49-2910960 轉 4591 4592;+886-49-2918270 查詢或親至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管理學院 EMBA 申請補發 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致逾期報到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13

二 報到時間 : 正取生..應於 2016 年 08 月 0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到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備取生 :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 依備取名單順序, 以專函通知備取生依規定時間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三 備取生遞補作業 : 依備取名單順序遞補至招生名額足額, 或至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上課日為止 四 凡正 備取生未按規定時間至本校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 其缺額依備取名單順序遞補 五 錄取生辦理報到時, 應由本人親自或由本人親填報到委託書 ( 如附錄九 ) 委託他人辦理報到事宜 報到時須繳交 ( 驗 ) 以下文件 : ( 一 ) 錄取通知書正本 ( 驗畢後歸還 ) ( 二 ) 國民身分證 ( 或護照 ) 正本 ( 驗畢後歸還 ) ( 三 ) 最近二個月內彩色 2 吋脫帽照片一張 ( 四 ) 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 須與報名時所載報考資格相符之證件 ) 各項證件均須繳交正本, 不得以加蓋或未加蓋章戳之影本替代 學歷證件須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歷相符之資料證件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 應於報到時繳交 :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畢業學校 畢業證書 正本及 歷年成績證明 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入出境記錄 ( 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 ( 五 ) 在職證明 ( 或工作經歷證明 ) 正本 六 本校依據報名表內考生填具之通訊地址進行通知報到事宜, 若無法順利通知致損及權益, 考生應自行負責 七 錄取生所繳學歷證明文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八 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拾壹 註冊與入學 一 錄取生於報到後, 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及入學手續, 否則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二 錄取生之註冊繳費截止日為開學日 三 錄取生入學後, 其修業規定 學籍 應修學分 科目與畢業資格等事項,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專班錄取入學之學生, 每學期需繳交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計 14

列 ) 與其他費用至其畢業止, 每學年之收費標準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五 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 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六 新生因應徵召服兵役 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入學者, 得於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始上課日之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 除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其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及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依其實際需要外, 均為一學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一次為限 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於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屆滿之次學年度, 依該學年度新生之入學規定重新入學, 未依規定重新入學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拾貳 申訴 一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二 如對複查結果或本項招生其他試務工作仍有異議, 得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書 ( 附錄十 ) 內應寫明考生姓名 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申訴目的及聯絡方式, 並提出佐證資料供招生委員會參考, 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 三 申訴以一次為限 必要時,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請申訴人列席說明 四 考生之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非參加本次考試之考生 ( 二 ) 未以申訴書 ( 附錄十 ) 申訴者 ( 三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定者 ( 四 ) 不具名申訴者 ( 五 ) 逾期申訴者 ( 六 ) 要求重新書面審查或口試 五 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或明顯違反招生相關規定者, 招生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之案件不予受理 15

附錄一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報名表 一 報考類別資料 報考身份別 報考學院 報考系所組 在職生 管理學院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二 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聯絡方式 手機 : 其他 : 性 別 男 女 重要!! 請務必提供五官清晰 之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口試方式 現場口試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管理學院 EMBA) 視訊口試 ( 註 : 勾選此項目前請確認視訊設備無誤 ) 下面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台灣身分證影本 ( 正面 ) 台灣身分證影本 ( 反面 ) 16

台灣護照影本 ( 基本資料頁 ) 三 聯絡資料 ( 請提供至今年 9 月前皆可聯絡上本人的資料 ) Email @ 臺灣手機 : 聯絡電話 ( 可聯絡時間 : 10:00~20:00) 境外手機 : 境外住家 : 國家 -, 區碼 :, 電話號碼 : 境外公司 : 國家 -, 區碼 :, 電話號碼 :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 資訊 台灣 : 境外 : 與考生之關係 : 夫妻 子女 親戚 朋友 其他 : 姓 名 : 聯絡電話 : 請留下詳細聯絡資訊, 本單位將小心保管您的個人資料 17

四 最高學歷 請打勾學歷 ( 力 ) 依據條文 ( 請參照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大學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同等學力 5-1-1 同等學力 5-1-2 同等學力 5-1-3 同等學力 5-1-4 同等學力 5-1-5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 6 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 :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同等學力 5-1-6 同等學力 6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同等學力 7 第 7 條 :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18

同等學力 9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19

學校名稱 ( 請勿寫簡稱 ) 科系名稱學歷專科 學士 碩士 ( 畢 / 肄業 ) 修業期間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注意事項 : 1. 所有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均於錄取後繳交 ; 若經查驗與報名表資料不符或證件有假借 不實 冒用 偽造或變造, 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由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2.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 其專科畢業生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 ; 違者若經查覺, 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3.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報到時其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須已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五 就業狀態 - 現職 公司名稱職稱服務年資 在職期間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公司規模 工作內容說 明 20

六 工作經歷 公司名稱職稱 服務年資 在職期間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工作內容說 明 公司名稱職稱 服務年資 在職期間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工作內容說 明 本表如不敷使用, 可自行延伸 21

七 入學前的動機及對入學後的期許 : 七 -1 動機 生涯規劃 工作升遷需要 拓展交友圈 新知識 新技能的學習 其他 : 七 -2 期許 升遷 / 加薪 轉換工作 再進修 (Ex: 就讀博士班 ) 其它 : 報考人聲明 : 本人所填寫資訊完全屬實, 同時, 本人並授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管理學院查明本人提供之資訊 若所述不實, 願接受學校資格之裁決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未入學者取銷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負法律責任 本人同意在所需情況下繳交各項正本以確認本人報考資格, 所繳資料不予退回 報考人簽名 : 日期 : 備註 : 繳交此表時, 請附上您的名片乙張, 謝謝您!! 22

附錄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5 學年度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入學考試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7 9 條報考者資格審查申請表報考系所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 聯絡方式 報考資格 ( 請勾選 ) 手機 : 電話 : E-mail: 1.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 2.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 3.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9 條 資格條件審查文件 ( 請條列說明, 並 附審查文件於後 ) 備註 : 1. 不具備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5 條之各項資格, 符合前述法規第 6 7 9 條招生資格者, 始得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2. 請於報名期間將 資格條件審查文件 連同本表, 及報名指定繳交資料郵寄至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 郵寄地址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一號 ) 3. 報考資格條件經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 審查未通過者, 本校招生組將以不符報考資格辦理 考生簽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以下欄位考生勿填 --------------------------- 審查結果初審結果複審結果 審查通過 審查通過 審查未通過 審查未通過 單位主管核章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年月日 年月日 23

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民國 2016 年 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略 ) 第三條 ( 略 ) 第四條 ( 略 )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4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 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 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 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25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 26

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錄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28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29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附錄五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香港或澳門 ( 以下簡稱港澳 ) 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條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 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 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31

第五條 第六條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 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不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港澳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 撤銷其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 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 就讀下列學校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 ( 一 ) 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 二 ) 私立高級中學 ( 三 ) 職業學校 ( 四 )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 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 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 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32

第七條 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 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華僑高中或私立高級中學,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 申請就讀職業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 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 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者, 於每年招生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一 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 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 )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 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免附 33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六 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 必要時, 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 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 應依大學總量發展規模及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 一 招生簡章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 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 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 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 但入學研究所者, 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 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 系 科者,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 系 科或學校就學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 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 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 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學校協助轉所 系 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34

第十一條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十二條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 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再核定分發, 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 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十三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 其外加之名額, 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 第十四條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十五條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 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十六條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港澳學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 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 其港澳學生身分,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第十八條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第十九條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 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5

附錄六 在職證明或工作經歷證明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服務單位 任職起迄日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服務年資 任職 狀況 仍在職 已離職 公司 ( 負責人 ) 簽章 36

附錄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入學考試考生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本校第 17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校該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之格式, 填明各項資料, 並附繳原成績單影本及回郵郵資 第四條本校辦理試務單位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覆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覆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考生 第五條本校辦理試務單位, 對於考生下列之要求, 應不予受理 : 一 閱覽或複印試卷 ; 二 重新評閱試卷 ; 三 提供參考答案 ; 四 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複查成績,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科目及號碼無訛後, 再查對各題分數及總分, 覆知考生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 ( 答案卡 ) 核對科目與號碼無訛 ( 如為答案卡再檢查作答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 後, 再查對各題分數及總分, 覆知考生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覆知 複查試卷 ( 答案卡 )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七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考生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主任委員召開招生委員會通過後, 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單位逕行覆知 第八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主任委員處理 ; 必要時並召開招生委員會討論處理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附錄八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考生 姓名 報考 系所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聯絡 (O): (H): 電話 (M): 申請 項目 書審成績 口試成績 複查回覆事項 複查 勾選 查覆 得分 申請 日期 申請人 簽 章 回覆日期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截止日 :2016 年 07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前 E-mail 至本校 EMBA 信箱 embancnu@gmail.com, 逾期不受理 二 本表加粗框線內各欄位請勿填寫任何文字 38

附錄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2016 年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報到委託書 本人 ( 委託人姓名 ) 因事無法親自到校辦理報到, 特委託 ( 受託人姓名 ) 代為辦理報到事宜 爾後如發生任何糾紛, 本人願負全部責任 此致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委託人簽章 : 受委託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39

附錄十 申訴書 考生姓名 報考系所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連絡電話 聯絡地址 e-mail (O): (M): (H): 申訴事實與理由 申訴目的 佐證資料 備註 : 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30 天內填妥本表暨佐證資料寄至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 1 號 _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招生委員會 或傳真 +886-49-2913784 40

附錄十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5 學年度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變更通訊地址 姓名暨其他資料申請表 考生姓名 報考系所別 身分證字號報名流水碼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原地址 變更後地址 ( 行動電話 ): 申請變更姓名 ( 須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乙份 ) 原姓名 申請變更其他項目 項目名稱 更正內容 變更後姓名 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考生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注意事項 : 本表可以掛號函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或傳真 049-2913784( 傳真後務必電話確認 ) 辦 理, 未黏貼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者, 恕難受理 41

附錄十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5 學年度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 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書面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報考人姓名 : 電話 : 網路報名流水號 : 地址 :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 1 號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EMBA 辦公室收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