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度各類保險商品特性及風險巡迴講座 居家財產安全保險篇 主辦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執行單位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
大綱 居家財產風險管理運用產險轉移風險 住宅火災保險 地震保險 颱風洪水保險 居家綜合保險 2
居家財產風險管理 3
居家風險 傷害風險 責任風險 家人傷害 財產風險 賠償責任 居家財產 公共設施 4
風險管理的方法 逃避控制轉移 ( 保險 ) 自承 5
住宅火災保險 6
注意家裡水電瓦斯的使用就不會發生火災事故? 蘆洲大囍市大火 13 死 71 傷鄰居自焚屋主受害 7
五股香鋪店爆炸 害 其他屋主無辜受 注意自己的房子還是防不了他人的疏忽 8
住宅火災保險 現行市面上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 自民國 91 年 4 月 1 日起, 已自動涵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合併稱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9
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範圍一. 火災二. 閃電雷擊三. 爆炸四. 航空器墜落五. 機動車輛碰撞六.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10
住宅火災保險 不保事項 一 故意行為 二 各種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輻射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輻射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 扣押扣押 徵用徵用 沒收等沒收等 五 火山爆發火山爆發 地下發火地下發火 六 正常使用之火及煙燻正常使用之火及煙燻 七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11
住宅火災保險 不保事項 ( 可加保 ): 一 地震 海嘯 地層滑動或下陷 山崩 地質鬆動 沙及土壤流失二 颱風 暴風 旋風或龍捲風三 洪水 河川 水道 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 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四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五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六 冰雹 12
住宅火災保險 建築物 ( 含公共設施之持分 ) 採重置成本基礎不扣除折舊 屬建築物本體的一部份 ( 含裝修部份 ) 賠付原則採恢復原狀為主 ( 例如 : 門窗修補 牆壁粉刷 衛浴及廚房設備 動 裝修恢復等 ) 產 採實際現金價值基礎 ( 重置成本 - 折舊 ) 動產保額 = 保險金額 30%( 最高以 NT$50 萬為限 ) ( 例如 : 電視 冰箱 沙發 床組等 ) 不保之動產 ( 請詳閱保險契約條款 ) 13
住宅火災保險 不保之動產 : 一 供加工 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 生財器具 原料 半製品或成品二 各種動物或植物三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四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五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六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家屬 受雇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務 14
住宅火災保險 七 皮草八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 珠寶 玉石 首飾 古玩 藝術品九 文稿 圖樣 圖畫 圖案 模型十 貨幣 股票 證券 郵票 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十一 各種文件 證件 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十二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15
住宅火災保險 額外費用之賠償 一 清除費用 : 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 臨時住宿費用 : 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 於修復或重建期間, 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 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 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 3,000 元, 但以 60 日為限為限 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 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16
住宅火災保險 保險小叮嚀 : 貸款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買屋金額之不同買屋金額之不同 告知義務 對危險實質有關之重要事項應據實告知, 以使保險公司決定承保與否 承保方式 承保條件及費率之高低 17
住宅火災保險 危險變更通知義務 危險性質 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 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 其危險達於應增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事前通知保險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 保險公司得終止 契約 18
住宅火災保險 損失現場之處理 遇有危險事故發生, 除為防止損失擴大必要之緊急措施外, 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 並維持現狀 保險公司得隨時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 並加以分類 整理 搬運 保管或作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故意拒絕或惡意妨礙保險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 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 19
住宅火災保險 其他保險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之責比例負賠償之責 但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請求, 先行全額賠付後, 依比例分別向其他保險之保險公司攤回其應賠付之金額, 被保險人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其他保險契約不包括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契約 20
住宅火災保險 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所衍生之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21
可自行加買之保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後, 得加繳保險費投保下列附加險 : 1 颱風及洪水險 2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險 3 恐怖主義險 4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5 竊盜險 6 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 7 其他 22
地震保險 23
地震保險 承保標的 建築物 ( 不含動產 ) 承保範圍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 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山崩 地層下陷 滑動 開裂 決口 四 地震引起之海嘯 海潮高漲 洪水 24
地震保險 房屋達全損全損方能理賠, 全損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 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 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 土木 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 50% 以上 25
地震保險 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 被保險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 保險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 並支付 臨時住宿費用, 每一被保險建築物為新臺幣 18 萬元 26
地震保險 不保事項 一 各種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類似戰爭行為類似戰爭行為 叛亂 扣押扣押 徵用徵用 沒收等沒收等 四 火山爆發火山爆發 地下發火地下發火 五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27
地震保險 複保險 一 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 在住宅 築物之重置成本內, 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 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 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 18 萬元部分, 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 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之理賠 除前述情形外, 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優先賠付 28
可自行加買之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基本保額為 120 萬元, 不符所需者, 可加保下列保險, 以獲完善保障 : 1 擴大地震保險 2 超額賠款地震保險 29
擴大與超額賠款地震保險比較 標的 承保範圍 理賠事項 注意事項 不動產 動產 擴大地震保險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山崩 地層下陷 滑動 開裂 決口 不動產 超額賠款地震保險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 滑動 開裂 決口 四 地震引起之海嘯 海潮高漲 四 地震引起之海嘯 海潮高漲 洪水 依實際損失不扣折舊實際損失不扣折舊負賠償之責, 不受低保比例分攤 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重置成本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如遇有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 應該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金額之部分後, 依附加條款之約以該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優先賠付, 保險公司僅以保險金定負賠償責任 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 部分損失也賠 二 實際保險內容, 仍應以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主 一 全損才賠 二 實際保險內容, 仍應以所投保之保險商品為主 30
颱風洪水保險 31
颱風洪水保險 承保範圍 : 直接因颱風颱風或洪水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依條款之約定, 負賠償責任 颱風 : 指經中央氣象局就臺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洪水 : 指由海水倒灌 海潮 河川 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 氾濫, 或水壩 水庫 堤岸崩潰, 或豪雨 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32
颱風洪水保險 不保事項 : 一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Consequential Loss ) 二 因雨水因雨水 砂塵等引起之損失 ; 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 其屋頂 門窗門窗 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 造成孔, 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 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 不在此限 三 因冰霜因冰霜 暴風雪所致之損失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地層滑動或下陷下陷 山崩山崩 地質鬆動 沙及土壤流失 ( 包括土石流 ) 所致之損失 五 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 但經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 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 因撒水器設備因撒水器設備 水槽水槽 水管水管 或其他供水或其他供水 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33
氣候保險 34
氣侯保險 目前市面上銷售之商品類型大致可分為下列二種 :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天氣異常變化, 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害時,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所承保之 天氣異常變化 包括 : 溫度異常變化 降雨量異常變化與風速異常變化, 被保險人得依其需求擇一投保 二 保險公司對於在保險期間內, 因發生颱風, 影響被保險人營業活動, 導致被保險人營業有所損失時, 保險公司同意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但最高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35
居家綜合保險 36
居家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 一 財產風險建築物損失動產損失 二 傷害風險家人傷害 三 責任風險住宅第三人責任 37
為居家風險把脈 一 住家風險多樣, 範圍是否完整? 二 動產最易受損, 保障是否足夠? 三 投保金額適當, 避免不足額 38
謝謝!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