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 本人周东华,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当选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歌尔声学 )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工作变动于 2015 年 5 月 5 日申请辞职并于当日生效,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 2015 年的工作中,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积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的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 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 本人亲自参加 3 次董事会 ( 现场出席的次数 1 次, 以通讯方式参加的次数 2 次 ),0 次股东大会 本人对公司各项议案投了赞成票, 没有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一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召开,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交易价格依据潍坊正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土地估价报告书 确定, 交易价格公允,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有利条件,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同意公司购买该土地使用权 ( 二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事前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 56 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 ( 证监发 [2005]120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 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担保余额 ( 含对子公司担保 ) 共计 30,516.90 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66% 具体如下 : 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 潍坊歌尔电子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 实际发生日期 ( 协议签署日 )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 单位 : 万元 是否履行完毕 连带责任保证 8 年 2007.05.31 7,000.00 1,800.00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2.19 55,350 1,230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0.24 55,350 9,225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1.28 55,350 1,845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2.31 55,350 1,537.5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0.28 55,350 1,230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2.23 55,350 1,845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2.09 55,350 1,230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0.24 55,350 6,150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0.29 55,350 1,993.49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1.19 55,350 1,858.17 否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11.27 55,350 1,772.74 否
歌尔电子 ( 越南 ) 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02.18 6,150 454.46 是 歌尔电子 ( 越南 ) 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07.07 6,150 487.27 是 歌尔电子 ( 越南 ) 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2014.07.17 6,150 944.59 是 以上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 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 歌尔电子 ( 越南 ) 有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 保对象, 相关担保事项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认为 :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 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2 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 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 经核查,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3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公司 2014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415,202,963.68 元,2014 年末母公司可供分 配净利润为 3,513,065,783.34 元, 资本公积余额 2,034,721,410.42 元 ; 报告期合并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3,899,383,007.78 元 拟实施现金分红的预案, 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52,643.0119 万股为基数, 向 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2,643,011.90 元, 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3,360,422,771.44 元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下步发展的需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认为 2014
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认为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查了该项议案的可行性, 认为 :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 财务状况稳健, 流动资金充裕, 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运用部分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规范自有资金使用, 保障资金安全 因此, 我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 三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公司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 作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对公司拟实施的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2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立足于当前公司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确保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 ;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 关于公司 家园 1 号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公司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 作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对公司拟实施的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家园 1 号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2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立足于当前公司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确保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 ; 3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核, 我认为 :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事宜,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充分利用子公司资源优势, 降低管理成本,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 公司章程 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事宜 4 关于收购潍坊鑫易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核, 我认为 : 本次股权收购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收购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 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潍坊鑫易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在价值及市场价值为定价依据, 收购价格公允 合理 ; 通过本次股权收购, 公司电声业务得到进一步整合, 对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发挥成本优势, 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将有效提升公司在电声器件领域的竞争力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行为 三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任期内积极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担保 项目投资等情况, 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情况, 并进行现场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 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的各个议案, 并对公司募集资金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 还对公司董事 高管的履职情况, 信息披露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 四 其他工作情况在 2015 年, 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发生 谢谢
独立董事 : 周东华 二 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